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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2 17:42:16

序论:在您撰写工程竣工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工程竣工论文

第1篇

每一项工程在竣工期间都需要进行结算,以明确整个工程所花费的工程成本等,并且以此来标准来分配各个单位的利润。而之所以要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主要是因为每一项工程建设周期相对都比较长,因此涉及到的内容就比较多,而且在施工期间,人工以及材料等价格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只是单纯按照编制的预算进行结算,很有可能会出现漏算或者多算的情况,这会影响到施工方与建设方的效益。尤其是现阶段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单纯的结算以及无法满足其要求,尤其是有很多环节可能临时改变,因此需要审查,从工程设计阶段一直到工程竣工,所有与工程相关的事项都需要进行详细的审查,以此确保最终工程所花费的造价正确。但是遗憾的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因为内部外因素的影响,导致结算审查也有很多的问题,这是控制工程造价非常不利,因此需要有关人员认真对待工程竣工结算,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的发挥工程结算审查的作用。

2现阶段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现状

因为工程行业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完全的健全,所以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这使得结算审查的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明显降低,有些工程因为结算审查不够科学合理,使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迟迟无法完成交接,为此影响了工程的正常使用,还有些施工单位因为迟迟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与建设单位发生了严重的冲突,严重影响了工程企业形象,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其存在的典型性问题如下:

首先,合同条款方面,某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够获得了更大的利润,往往利用价差造价以及取费标准等环节来球,因此忽视了细小环节,而实际上,合同条款中,比较细小的环节对工程造价也有着比较重大的影响。比如如果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了做出了措施费包干的规定,则必须要表明,应该除去模板以及脚手架任务,否则双方之间就会产生矛盾。我国工程合同条款中,已经将安全文明施工所产生的措施费用也加入到了措施费项目中,为此,在制定合同时,也应该将其进行明确的说明。

其次,施工图与竣工图经常混淆,工程结束之后,某些审查人员,往往将施工图作为最终审查的图纸,这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工程造价误差,因为施工图是指工程建设期间所参照的图纸,而竣工图纸则工程最终结束之后所形成的图纸,施工图只能做到参照物,而不能最终的审核图纸,因为在施工期间,很有可能会出现加项、减项,总结施工图纸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审核工作人员必须应用竣工图纸来进行审核,而不是施工图。

再次,材料性能以及价格都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标准,比如某项工程中,已经明确说明需要使用钢塑复合材料,但是施工单位却使用了其他建筑材料,这对造价控制非常不利,同时也影响了工程质量。

第四,材料性能和价格标准,某项工程室内给水管材要求用钢塑复合,而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却用PPR管施工,因都埋在墙体内,特别是从远处观看,外行很难看出,但材料单价却相差很多;材料的消耗量定额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施工单位在上报造价时却在工料组合里增加消耗量,这样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就会提高;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和新工艺,虚报材料价格和材料用量也是普遍现象。最后,工程预结算审核,常规的主要是工程量是否正确、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三方面为重点,这是基本的也是在审核中要对每个项目都这样做的常用过程。

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中控制工程造价的对策

3.1施工工程量的核定控制。

由于工程量的计算多并且繁琐,图纸显示抽象,容易造成高估冒算。竣工图上的工程量包括三部分:未修改部分、修改部分、增加部分。审核工程量应注意:a.土石方的计算应注意放坡系数的确定,同时参加现场测量的人员要签字认可;但如果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死,工程量按实结算的项目,采用2008清单计价的,清单工程量不需考虑放坡系数,只计算底面垂直投影面积。电缆、电线的清单工程量只计算实际实际安装的工程量,不考虑箱体预留的工程量。b.钢筋工程应注意钢筋的搭接、弯勾长度,梁和柱箍筋间距、板底筋、板分布筋的根数;以及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重复计算等。c.建筑工程中的内外墙体应以实砌体积计算,应注意扣除柱、梁、板的重叠部分;d.砌体工程应注意门窗洞口、梁、柱部分等是否扣除,应扣除部分包括门窗洞口、过人洞、空圈、嵌入墙体的钢筋混凝土柱梁等、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的体积。e.装饰工程应结合图纸和现场,审查应扣除的部分是否扣除。f.要防止仪表、卫生器具、管道的阀门已计入定额,施工单位又计入安装工程量。如:水表定额内已含一个阀门的安装费及主材费,洗涤盆及洗脸盆已含水龙头的安装费,但未包括主材费,水龙头的主材费需要另外计算。

3.2材料用量及价格差的审核。

采用经验对比法审核,对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工程,在审核过程中加强材料用量审核,主要是审核钢材、红砖、水泥等主要材料的消耗数量是否准确,根据经验数据,对钢材、水泥、混凝土的工程量进行单方造价的对比,对与经验数值偏差大的,找出偏差原因。看材料代用和变更是否有签证,材料总价是否符合应找差的规定,数量、实际价格、差价计算是否准确,并应在审核

4结束语

第2篇

案情:2000年7月,张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张某发现该房有墙体大面积裂缝、分户墙不隔音、房顶漏水等问题,遂向房地产商提出了异议。房地产商向张某出示了区质检站作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房屋所在辖区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其所建商品房质量合格。张某以在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区建设行政部门仍予以备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区建设行政部门的备案行为违法。

争议及分析意见

在处理原告的时,受诉法院对于建设行政部门的验收备案行为应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的问题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备案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第一,备案行为是房地产开发商向建设行政部门报告房屋建设情况以备查考的行为,只是对事物发展过程的客观描述和记载行为,本身并没有任何行政决定的效力;第二,备案行为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备考行为,不具有外部公示性,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诉讼调整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要求;第三,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当事人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备案行为只是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报告进行登记、收讫的形式,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形成行政确认。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的是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质检部门的监督报告,而这两个报告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在工程质量认定过程中,也只起到证据的作用,是否有效还要接受司法的评判。

笔者认为,备案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法院完全可以对其实施司法审查。理由如下:第一,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第二,备案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备案即是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等报告事由,以备查考。以此观之,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就是特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人(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行政机关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行政机关检查和监督的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具体性。第三,备案行为能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建设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就是说,在备案收讫后15日内,如果建设行政机关未作出“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为,那就视为建设行政机关在事实上确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宣告完成,工程质量合格。这一事实上的确认行为,无论对房地产开发者还是对购房者都会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

第3篇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前言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若不能严格把关的话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审核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

工程造价审核过程注意事项

2.1.读懂合同

合同条款繁杂,有些施工企业在对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价差造价、取费标准等方面,找空子,忽略细小条款但对造价有影响,或者干脆逆着合同的条款编制造价。

2.2.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差异

竣工图是以实体完工时状态的记录,而施工图是招标依据和过程施工的证明,有些工程建设单位要求按竣工图结算,要求设计院把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变更的内容反映在竣工图中,不能反映的施工过程以“后补签证”形式结算。

2.3.改变功能和虚设费用

有些机械在施工中没有使用,或者使用的是小机械,但在结算造价中却有这些大型机械费用,改变机械使用型号,比如施工电梯用的是100M以内,却套用130M的定额;潜水泵使用直径Φ50的,却变成是直径Φ100的等等,这要求审计人员细心看出问题,核减价格。

2.4.材料性能和价格标准

某项工程外墙装饰施工图要求采用不锈钢条板做造型,而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分包商却采用铝合金材质来施工,铝合金外表看起来和不锈钢很相似,特别是从远处观看,外行很难看出,但材料单价却相差很多,厚度不同有的相差几倍;材料的消耗量定额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施工单位在上报造价时却在工料组合里增加消耗量,这样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就会提高;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和新工艺,虚报材料价格和材料用量也是普遍现象。

工程预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预结算的审核,常规的主要是工程量是否正确、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三方面为重点,这是基本的也是在审核中要这样做的常用过程。对每个项目都是一样的。

2.1.工程量的审核

工程量的误差往往是比实际值大,例如墙抹灰少扣门窗量,地梁和承台相交处的砖模未减,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等等;而缺乏现场施工管理经验,施工常识、图纸说明遗漏或模糊不清处理常常遗漏项目。因此要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2.2.项目单价的审核

地方性的工程造价定额和信息价必须在本地的工程项目中使用,严格运用当地的计价软件。在审核套用预算单价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标号、水泥砂浆比例)等。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预制构件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

(2)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要注意换算的消耗量,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单价的高低。

(3)对补充定额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

3.3.费用的审核

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工程预结算审核的主要方法

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将直接关系到审查的质量和速度。主要预结算审核方法有以下几种:

3.1.项目归纳审核法

本方法适用于多层住宅,小区里栋数较多,结构形式和建筑风格分成几类,每一类中又有几栋相类似的住宅。

首先,确定总体审核方案,根据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建筑风格及有地下室的工程,分别归类,挑选有代表性的工程为主要审核对象,将其栋号的特殊情况剔除,放在系统审核中。如钢筋的设计与定额含量的差别,塑钢门窗等。具体做法是:

3.1.1.在总体审核方案确定的基础上,选出审核对象的栋号计算工程量。

3.1.2.深入施工现场搞调研,核定新材料、新工艺的生项定额,即:单方工、料、机,实际发生的基础数据。

3.1.3.对本工程使用材料,深入市场调研摸清底价,为编制材料补充核算价格提供基础数据。

3.1.4.依据预算定额编制原则,根据现场测定资料编制有关发生项定额。

3.1.5.编制有代表性栋号的工程预算,确定其统一价格标准,在此基础上将每一栋工程按不同结构形式计算出建筑面积,计算出典型栋号在其中所占比例,代入统一价格标准。

3.2.逐项审核法

逐项审核法又称全面审核法,这是延用老的审核方法,适合小工程,投资较少的项目,如围墙、道路挡土墙、排水沟等。这种方法全面和细致,审查造价准确率高,效果好;但是,工作量很大,时间又长。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但在房地产公司,特别是私企,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仍常常采用这种方法。

3.3.重点审核法

此种方法较以上两种方法,有所不同,比全面审核法范围小,因此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决定采取哪种方法。该方法是有侧重的,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如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对生项及换算定额部分,重点审核,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效果较佳。

3.4.比较审核法

此种方法使用是有先决条件的,即在掌握大量数据和有丰富经验前提上,使用此方法较简单。该方法是在总结分析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造价、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折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审核,分析其差异较大的原因。

3.5.通病审核法

在预结算编制中,不同程度地出现某些常见病。某些施工单位的预结算常常出现以下常见病:

(1)工程量计算正误差:①毛石、钢筋混凝土基础T形交接重叠处重复计算;②楼地面孔洞、沟通所占面积不扣;③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不扣;④挖地糟、地坑土方常常出现“挖空气”现象;⑤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⑥粱、板、住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⑦接地面、墙面各种抹灰重复计算;......

(2)定额单价高套正误差:①混凝土标号、石子粒径;②构件断面、单件体积;③砌筑、抹灰砂浆标号及配合比;④单项脚手架高度界限;⑤装饰工程的级别(普通、中级、高级);⑥地坑。地糟、土方三者之间的界限;(3)项目重复正误差:①块料面层下找平层;②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③预制构件的铁件;④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

(4)综合费用计算正误差:①措施手段材料一次摊销;②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定额已考虑的内容重复;③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中内容重复。

3.6.筛选法

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淮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就要对其进行调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懂,便于掌握,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但解决差错问题尚须继续审查。

第4篇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可以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

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

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

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

(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

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在英国,法律规定了对政府部门的责任限制,而在有些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几乎为零。如新加坡因为有“资格人”承担责任的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必承担责任。

2、质量检测机构

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建筑材料质量状况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建筑物质量瑕疵,瑕疵责任由谁来承担?比如在我国,对商品混凝土的检测通常需要委托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该产品进行施工的一方仍应对建筑物瑕疵承担责任,然后由承担责任方再依据委托检测的合同自质量检测机构索赔。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对性原则”,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权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权利。由于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无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张权利,受害者(如租户、后继使用人)更是无法向直接责任者追索合同意义上的赔偿权利,因而导致众多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这样的结果,在英国盛行一种叫“从属保证”(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与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业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类分包商)、专业咨询师(包括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师等)、设备供应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买受人、承租人和贷款人提供书面保证合同,从而建立由这些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向建筑物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纽带。由于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涉及数十个、上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书面保证合同,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建筑法部门得投入不少人力应付这些保证合同的起草、谈判等的繁琐操作。

1996年,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合同相对性: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报告,要求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关于第三人权益的执行效力。1998年形成议案交国会讨论,并于1999年11月11日获女皇批准,成为《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以预见,英国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将增加许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建筑物使用人、购买人、建筑项目贷款人等在内的第三人利益条款的起草,并且对这些条款的内容设置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在法律的规定上得到解决。《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主张索赔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在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依据侵权理论要求总包方、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

在国外,业主与供应商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缺陷时对业主的责任表现为“侵权责任”。

在我国,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料为主。前者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后者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该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质量瑕疵的责任,而供货单位则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货物瑕疵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损害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呢?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与一般的质量问题的界限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在现有条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酿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等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缺陷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了质量不合格。

任何质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导致这一缺陷的行为人的错误和疏忽行为。这种错误和疏忽行为可以发生在整个建筑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主要包括:1、设计和技术监理过程;2、现场施工过程;3、移交时关于维护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导过程。如果按上述阶段分类,可将质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几大类:

(一)设计缺陷

记载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从一开始就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比如对通风的设计考虑不周将引起建筑物通风不良,而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设计师无疑是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主体。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设计错误带来的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设计师一方。在美国,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体设计工作是在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通过独立技术监理的监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监理的过错而导致设计错误,监理也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

承包商也会被要求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在英国,承包商有义务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检查设计师的设计。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极端,把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所有错误和疏忽的责任都压在承包商一方头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有责任的个人直接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但大多数国家都在寻求一种平衡,力求确定设计师、监理师和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之间承担设计错误的合理比例。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理解为施工单位只在发现了差错后方有义务及时提出,但没有规定施工单位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至于承包商发现设计有差错而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没有作进一步规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过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每道工序,检查建筑材料、构件的质量。这在各国都是一样的。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材料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而不论该材料或该产品由谁来采购。

但在法国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对于那些称之为“EPERS”的建筑物构配件,比如预制木配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该产品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从而免除了承包商对此的检验和测试责任。

(三)指导缺陷

工程交付时建筑师给予业主的维修使用指导说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损害。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的告知愈显重要。错误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法国有一案例:一个诊所的看房人在灌装临时用电房的汽油箱时,汽油涌出淹没了好几层楼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在移交该房给业主时,没有向业主充分告知罐装汽油箱的用法说明,以致管房人误操作而导致损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了交付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上海市还实行了住宅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制度。违反了这些规定,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险和工程质量综合保险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大同小异的,尽管质量保证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的期限各有长短,责任主体不尽相同,但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对因建筑物质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损害都有追究责任的特定对象。问题是,一些责任主体,尤其是承包商、设计商,在经过几年的营运后可能资不抵债、破产,或者不复存在,或者他们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太短或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可能无力承担责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责任承担者,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一些法语国家政府通过强制承包商投保质量责任险,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现实问题。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巨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在其余九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维修,而维修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对损害赔偿不再有限额的规定,有关责任单位的义务、风险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当事人如果不通过工程担保或保险分散、转移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也将难以生存。再加上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也就是说,基础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为“合理使用寿命”,即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条又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在这样一段漫长的时限内,要真正落实责任的承担,必须通过保险来解决。

鉴此,为真正落实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建议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第5篇

1.1铁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在铁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工作开始之前,首先要做的是对资料编制人员的确定。因为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是一项长久、复杂的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来完成这一项工作。在编制人员上岗前,还需要对编制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竣工资料编制的质量。在铁路工程的资料编制中,还需要提前按照编制要求,制定资料填写规范,所有资料按照统一的格式完成,确保竣工资料的标准和规范。在编制竣工资料表格时,要注意表格包含内容的全面性,能够将竣工资料所有需要填写的内容概括进去。在竣工资料的编制过程中,要对资料编制人员进行持续的培训,以解决资料编制人员在竣工资料编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1.2竣工资料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铁路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中,因为人员责任缺失和培训欠缺,编制竣工资料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资料编制中,存在对工程资料的收集不够全面,导致资料欠缺的现象。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了工程项目从设计、实施、质检的所有内容,如果没有在工程开始就介入到工程资料的整理编制,很容易出现工程竣工资料编制不全面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关规范,资料编制往往会随着编制人员单独的个人意志进行,没有规范性,导致竣工资料难以阅读。其次,在竣工资料的编写中,相关资料编制单位,没有固定专人对工程资料进行编制,不仅仅使竣工资料的编制时间拖长,效率低下,还加大了竣工资料出现问题的几率。

1.3铁路竣工资料的编制

铁路竣工资料的编制,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之后,着手对铁路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编制。在编制的过程中,首先对竣工资料进行编制整理。竣工资料包括铁路工程的开工申请、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合同等,对涉及到本项目的内容,都需要进行编制整理。竣工资料还包括最主要的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过程记录、所使用原材料的报验报告和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试验记录等,施工过程中所有事件的相关材料。在工程通过验收之后,还需要将工程的验收材料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等,全部整理编制进入竣工资料。在收集整理完竣工资料编制所需的原始材料之后,开始对竣工资料进行编制整理。将收集到的竣工资料,按照铁路工程的施工专业进行划分,再将划分好的资料,根据施工单位的不同,进行分别保管。对已经收集整理好的施工文件,编排好文件次序,装订成册。施工日志的编制整理,要检查其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如果施工日志存在空白页或者内容错误的情况,寻找相关责任人进行更正补充,完成更正补充之后,装订成册,做好竣工资料的编制。对已经收集整理好的文件,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资料文件做好排序整理。

2竣工资料编制及档案管理

竣工资料编制及管理,在工程建设初期,一般采用及时跟进的方式进行管理。在管理中,按照档案管理时间,对档案采取三种划分,分别为前期档案、中期施工过程档案和后期档案。前期档案一般包括工程建设前期调查、建设方案、开工报告等初期资料,中期档案一般在工程建设中产生,包括工程建设的施工记录、设计图纸、计量资料、过程检查记录等,而后期临时档案则以所有收尾资料为主要内容。对于铁路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还包括合同档案的管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有关协议、合同等内容资料,要在施工过程中逐步整理,分类管理,在最后入档的时候,做好筛选工作,将真正有价值的资料,完整地保存。铁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财务内容,也要完整记录并做好原始凭证的保存,做到每笔帐均有出处。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对于涉及的月度财务报告、款项清查报告等,及时归档整理,加强日常工作的成效,做好财务档案的整理。将所有的档案整理完结之后,把临时档案、合同档案和财务档案,按照档案整理规则,整理成为可进行永久保存的铁路工程档案,统一管理。

3结束语

第6篇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7篇

[论文摘要]竣工决算是基建会计一项基础性的工作,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基建项目投资日益增加,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存在没有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的问题,因而影响了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和学校对资产的管理,本文就竣工决算滞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反映了工程项目从筹建到验收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是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基本建设拨款核销文件的依据,也是基建会计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基建工程项目在完工后的三个月内应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但事实上,随着近年来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基建项目投资也日益增加,一些高校的竣工决算却经常被长时间的搁置,导致竣工决算严重滞后,进而影响了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和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因此对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滞后问题加以分析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对于今后正确的基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的选择以及工程建设经验的积累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滞后的现状及影响

高校自98年扩招以来,招生人数从108万人到2005年招生人数的504万人,随之而来的是高校各项设施建设的迅猛发展,基建投资日益增大。如某省教育厅的数据显示,05年省属高校的在建工程是25.4亿,拨款是32.05亿,多数高校工程竣工后虽已交付使用多年,但仍以在建工程的形式存在的有9.7亿,占总在建工程的38.2%。竣工决算的滞后与基建工程的特点有关联,但多数还是其他的原因引起的,因为多数高校基建面临的是繁重的项目管理任务,为了学生能够如期入学,工程项目要赶工期,赶进度,学校注重的是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阶段的控制管理,管理的目标是按期交付使用,却忽视了工程项目竣工的后期工作,造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滞后,进而出现了一系列的影响。

1、竣工决算滞后影响了办理固定资产财产帐的管理。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多年没有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只能先交付使用造成固定资产已使用,但没有资产帐。而且长期不进行竣工决算,时间一长,资料提供不全,更难以进行竣工决算,进一步影响了工程项目结转为固定资产财产帐,易造成学校资产的流失。

2、竣工决算滞后导致资产管理与使用脱节。建设项目没有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相关手续不齐,国资部门不能办产权证书,未纳入学校资产的核算管理。而使用部门管理的重心是教学,缺乏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这容易使资产的管理出现“真空”现象。特别是在一些教学设施及设备的管理上,由于管理的缺位,影响了学校对资产的正常管理与合理使用。

3、竣工决算滞后导致资产成本人为增加。在工程交付使用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维修费、配套设施等支出,由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该工程的这些费用会被摊入工程成本。而且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随意地将非本项目的维修费、更换配件等摊入工程成本,人为地增大建设项目的成本。另外,工程结算取费系数每年都在发生变化,迟报工程决算,会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使资产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造成资产计价的不实。

二、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滞后的原因分析

1、校领导对竣工决算管理意识淡薄,管理不完善。(1)校领导对投资资金管理经济效益的意识不强,且学校管理的重点是教学科研,因此校领导更关心的是工程的进度、完工日期以及学生能否按期入学等问题,却忽视了对竣工决算的办理,学校认为欠缺的只是竣工决算的手续问题,并不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的交付使用。因而,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就被搁置,若遇上领导换任,易造成基建历史遗留问题。(2)各职能部门缺乏沟通与协调。基建、国资、财务、院系等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沟通,相互配合不够,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基建部门对竣工决算所需的材料或程序不了解,使基建材料提供不完整,竣工决算不及时,最后国资部门按小于基建工程项目帐面数给予入帐,导致帐面数与实际资产数严重不相符。而工程后期所发生的费用是以资产入帐还是使用部门以修缮费用入帐,这些费用在财务管理上分得清,但在部门之间因涉及局部利益却较难分清。如某高校的基建部门,工程项目食堂在98年初已完工,食堂附属设备在98年购买,由于该项目超投资且手续不完整,食堂及锅炉的竣工决算至今没有办理,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未入学校资产帐,造成实际资产与帐目严重不符。在今年使用部门已多次要求对该设备进行报废,但国资部门因锅炉设备目前为止还未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因而其设备即使报废年限已到期也无法办理报废手续。由此可见,部门之间协调与否,影响着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2、基建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素质问题影响竣工决算的及时性。(1)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由于工期紧、任务重,以致于一人多岗、超工作量地工作,及管理人员队伍的不稳定性,造成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缺乏制度的制约,而且还很难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的效果进行有效的监督。比如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既要对现场检查、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签证,又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审核,还要负责保管工程的有关资料。在人员超负荷工作以及岗位职责不清、岗位职能交叉的情况下,一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出现哪一环节的问题,管理人员之间容易出现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使竣工决算所需的前期工作断层,造成竣工决算不能如期进行。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对竣工决算知识的缺乏、工作经验等职业素质方面的欠缺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会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2)基建财务人员问题。多数高校基建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更新慢等方面的问题,造成新时期的基建财务人员衔接不上,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专业知识跟不上经济时代的发展。基建财务人员对项目建设经常停留于表面的工作,如某高校的基建财务人员,在退休时,所移交的帐面显示基建项目已完工,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业已送达,财务人员却没有向主管部门申请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报告。基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实践经验的丰富与否、良好的职业道德等也影响着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3、对财政性资金结余的操纵导致竣工决算滞后。高校的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预算之内。但高校基本建设对工程项目常常是贪大攀比,盲目扩张,脱离实际,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更改设计,使得在建工程经常是超预算进行,而在超预算缺口的资金不能落实时,就容易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同时高校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是单项的专户专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自行调剂建设项目资金,学校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基建财务报表时,隐瞒了建设资金结余的情况,而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方面的监管乏力也潜在的助长了学校的这种做法。因此,高校在工程完工后,并不急于进行竣工决算。

4、承建商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承建商在工程完工后,应提供竣工决算的材料,但承建商在竣工决算时,对工程量的计算、工程定额的套用、材料差价的确定等高估冒算,以赚取更多的利润,这与高校建设方的工程质量要保证,要节省资金、降低工程成本方面,两者财务管理的目的不同。另外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建设方认为应对承包商进行经济上的处罚,而承建商反过来则认为这是因设计缺陷而导致的技术问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上,承建方与建设方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因此,双方在质量、定额套用、取费问题上存在比较大的歧义,导致了竣工决算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

三、竣工决算滞后的防范措施

1、校领导重视竣工决算,加强和完善管理。(1)校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创造竣工决算的良好外部环境。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建工程项目的后期工作即竣工决算,强化项目管理意识,认清竣工决算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经济意义与作用。成立以校领导为主,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组成成员的基建竣工验收会,负责基建的竣工决算工作,校领导要在关键问题、重要环节如验收环节要亲自参与,以使基建的最后环节竣工决算能够顺利开展。(2)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提高管理效率。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相互沟通,相互协调,提高部门间相互配合的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基建材料的基础性收集工作,档案收集与项目管理同步进行、实时同步地检查,不断补充,避免因文件的缺失而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校领导对基建的历史遗留问题确实是建设方责任的,要责成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把该补办的材料补齐全,办理清楚,确保竣工决算的顺利进行。

2、加强人员素质管理。(1)制定岗位规章制度。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职责范围等规定,并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确定“谁负责的项目,谁负责竣工决算”的原则,实行负责到底的办法规范工程项目的办事流程,形成管理人员照章办事的自觉性,有效地规范基建管理人员的行为,使基建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2)提高人员素质。首先,基建部门平常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与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大家参加社会上的专业知识考试,在提高理论的同时积累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把职称评定、提拔任用与平常的工作表现、工作效率相结合,切实提高基建管理人员的待遇,既能体现学校对管理人员辛勤工作的肯定,又能对其管理行为的效果进行奖惩。学校应避免管理人员的频繁流动,以保证基建工程项目工作的连续性。其次,基本建设工程的周期长、跨度大,财务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初期,就应开始收集、整理、分析原始资料,着手准备竣工决算的各项事前工作。财务人员除了业务素质强之外,还要经常随基建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加强了解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学校应对基建会计设置A岗、B岗,两岗人员相互互补,相互补充,避免由于人员的流动、退休等外在的原因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基建财务人员因基建的特殊性,接触社会上的人杂,在工作要求上对财务人员比较苛刻,财务人员复合型的知识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着竣工决算的及时性与准确性。(3)设立内部档案管理员。基建部门要单独设立一个内部档案管理员,管理员既要懂基建专业知识又要熟悉档案知识,负责保管和收集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对资料系统整理、分类归档,以使每个项目的资料文件得到保全,为竣工决算提供完整、齐全的数据资料,确保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3、加强工程预算的控制,监督基建投资管理。构建主管部门—高校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的三级管理模式,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施工,不能随意的进行变更和修改设计中的技术要求,基建部门与财务部门要相互协作,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要严格按工程的预算执行。基建项目完工时,财务部门在接到基建部门通知后,要求施工单位上报竣工决算资料,使审计机构能及时地对竣工决算工程款进行审核,为工程竣工决算的及时性打下基础。主管部门通过财务部门利用网络上传的财务信息,对基建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了解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高校基建项目资金的串户使用,防止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可预定使用状态时,为了继续超期使用预算拨款资金,而迟迟不办理竣工决算。

4、选择信誉良好的承建商。学校确定承建商后,在与对方签定合同时,对较容易产生经济纠纷的事项应在合同中事先规定。如基建工程量计量由监理公司、现场管理科进行监督审核,工程定额的选用应结合本地区建委所编制的费用定额进行套算。而材料差价的补差则与施工时的市场价格相挂钩。因设计而变更的部分由双方在现场进行签证。签订的合同条款经法律顾问审核,减少合同中的纰漏。在工程完工后,工程中的确存在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及期限,基建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和协调施工单位的后补事项,为工程竣工决算的及时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总之,竣工决算不仅关系着固定资产的帐面与实物的数字问题,还关系着学校的资产管理水平以及学校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因此,准确、及时地做好竣工决算工作既是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也是符合国家与社会对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春华.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中的问题及影响[J].上海审计,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