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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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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论文

第1篇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第三,应当加强银行业的自律管理。虽然自律管理不是监管体制正式的制度安排,但自律组织是监管的传导机构和监管运行的协助机构,自律管理不但可以减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监管的不足,而且可以对银行业稳定发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无法实现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讲,自律性约束是金融风险监管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银行自律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两个银行法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自律制度不仅缺乏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且急需进一步完善。中国加强银行业自律有两个突出的现实意义:(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银行业的自律是实现银行业市场自治的重要路径;(2)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当前银行监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自律则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自律应当是中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关于加强自律的路径选择问题,应当考虑三个制度上的措施:一是为银行业自律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安排,用法律形式将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确定下来,将其纳入正式监管制度的范畴;二是适当参照香港的做法,考虑赋予银行自律组织适当的自治性监管职能,如调查会员间的纠纷等;三是提高银行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监管体系中真正发挥正式监管主体之外的补充作用。

论文关键词】跨国银行法律监管自律管理

【论文摘要】当今,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资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动趋势继续加强,金融业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对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跨国银行作为金融全球化的中坚力量,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与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胡定核.英国金融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金融参考,2000,7.

第2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挑战;应对

一、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实践提出的挑战

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简单地看是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但是从深层次看却是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银行机构向更高的阶段进一步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过去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出售,而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因而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他们不得不寻求创新;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面临的严格管理使得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变得有利可图,某一个机构避开管制后提供的服务往往给它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因而严格的监管本身就成为刺激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创新更多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银行监管活动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监管是一个被动的过程,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银行监管目标的权衡更加困难。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安全目标,一个是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却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银行监管造成的银行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得这一时期的监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标。金融创新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但是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在银行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金融创新在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效率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风险。在面临着全球竞争的压力和本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银行监管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进行协调?

2.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化。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他们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业务趋同,银行也逐渐发展成为超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会通过创新绕过各种监管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行业渗透。二是市场的创新使得一国的银行机构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一国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向国际市场渗透,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样对国内银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就变得遥不可即。同时,一国的金融体系也会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这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的出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网上银行的兴起。四是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样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容易转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造成所谓的传染效应,从而更容易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3.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主体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分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的选择问题。毫无疑问,面对着银行业务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原来界限分明的分业监管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4.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是以外部监管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规定。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和标准化的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是以行政命令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化的监管方式则沿袭了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这种监管方式明显不适应金融创新下的新要求。它们存在着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动态过程,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问题。

5.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的挑战。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的动态回避过程与相对固定的银行监管框架之间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博弈总是表现为监管方的被动。危机导向的、事后的、传统的银行监管总是被动追踪金融创新,会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

二、银行监管应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实践

1.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较之传统银行业务,银行的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且更容易扩散,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2.从注重外部监管向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针对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博弈的被动地位,监管理念应该不仅仅从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监管的问题,而且外部监管随着创新和变革的发展,其缺点不断暴露,比如市场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从银行内部与监管机构激励相容的角度来使银行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为流行的一个根据激励相容理论建立的监管的方法就是预先承诺方法。银行在预测期初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为该期内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银行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例行的资本充足检查,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另外,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视,认为只有保证信息的完备透明,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对银行起到正确的激励。

3.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应该打破分业监管的模式向统一监管转变,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在保持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有利有弊,具体的选择需要对实际情况作出更细致的选择以后才能加以确定。

4.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本国银行向海外市场的扩展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市场创新。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业务收益来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督。另外,加强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监管的分工和协调,以有效杜绝国际银行监管的真空。

三、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

1.我国的监管目标的选择。竞争的激烈和创新的加强,无疑会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风险。面对着竞争的压力和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率低,坏帐率高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当局如何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关系到银行监管效率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改变对金融创新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封杀的做法,对有益于发展并且风险比较容易监管,不会增加太多监管成本的创新,不妨进行鼓励,以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当地考虑到效率目标。

2.我国监管重心的转变。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的监管注重的是合规性的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其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并且这些静态的监管措施明显地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为了扭转这些不利局面,我国现阶段银行的监管重心应该改变,利用我国现阶段对监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时机,把监管重心放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在体系完善和外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和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追踪世界最新的实践成果,提升我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3.对我国监管主体的要求。金融监管客体的巨大变化表明我国分业监管的做法应该适应客体的综合化、国际化的变化。适应于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混合监管似乎成了一个趋势,适应于银行业务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应该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同国外机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和全球化的发展程度均比较低,没有对统一监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尽管银行监管机构缺乏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但是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现阶段做好分业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合作,为未来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4.改善监管环境。加快与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管理世界,2003,(9).

第3篇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

[5]郑泽华.加强和完善在华外资银行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3).

第4篇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契约是完全对等的个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缔结的协议,其价值基础在于承诺。社会契约论属于国家政治权力学说,其核心内涵是人们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国家,由国家来确保人们的自由和安全。①社会化契约包括虚拟契约理论与具体契约两部分,民众让渡经济职能这一环节无需明示,是一种虚拟理论;而政府、第三部门、消费者、利益相关方、中介机构等各方相互之间通过协议、章程、行业规范、法律等建立的权、责、利关系,是社会化契约中的实际的、具体契约。社会化契约的具体化构建被认为是公共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进步。新公共管理便是社会化契约的具体实践。其核心仍是契约,通过多种形式以契约责任约束政府、第三方部门、消费者、利益相关方、民众等各方,但突破了传统契约“承诺”理论限制,法律、习惯、组织性、社会换、人们对未来的期待等均可以成为契约内容。根据准公共产品理论,与部分行业、部分领域或部分群体有直接利益关系,但关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正义,如能源、三农等产业,属于准公共产品。通过政策性银行为准公共产品提供金融支持,既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又可以避免财政配置低效,因此,成为大多数国家金融市场配置必选项之一。②政策性银行便是国家接受社会公众让渡的经济职能再次寻求的准公共产品供应商,即第三部门。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中产生“四个低效率”,即,重视社会效应忽视经济效益而产生的低效率;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产生的低效率;与商业银行非协调合作的效率;适应性差导致的金融资源错配产生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最终导致“商业性金融看起来更像是政策性金融,而政策性金融看起来更像是商业性金融”,金融领域混乱、无序。表面上主要是责任制建设薄弱、监管不力、考评机制缺失造成,根本上是各方角色模糊,职责不清。通过新公共管理中契约关系的构建解决政策性银行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必要。

二、政策性银行契约体系构建的外部条件

(一)明确的契约目标

新公共管理契约责任尽管是为代政府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并不排斥经济效益,在准公共产品领域尤其如此。因此,新公共管理出现多目标化,包括社会效益目标、经济效益目标、程序性目标等,但不同的公共领域目标应有所不同,且必须明确。那么政策性银行的目标究竟应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是坚持经济有效性,还是社会合理性?若坚持社会效益为目标,还要不要市场化?金融资源论认为,在资源配置目标上,商业性金融配置首要目标是经济有效性,政策性金融配置首要目标是社会合理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履行特定职能,处理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弥补市场失灵。①从中国现实来看,政策性银行建立15年来,中国国民经济金融化程度大幅提高,市场能力越来越强,各行业发展更加充分和成熟,需要政策性银行支持的传统领域逐步缩小。但仍有一些行业和领域需要国家“扶上马、送一程”,如“三农”行业、县域经济、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事关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某些高风险性投资产业和领域,商业性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介入,仍需政策性金融落实国家各项政策目标。由此可见,政策性银行仍应坚持政策性社会效益目标毋庸置疑,但政策性目标是否为第一目标?笔者认为,经济效益至上的商业性金融的负面效应正是政策性金融弥补和纠偏的价值所在。商业性金融根据“金融啄序”规律,垂青低风险高回报的优质客户,忽视和拒绝高风险低回报的弱势行业领域,造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正因为此,需要政策性银行作为“白马骑士”来解决市场失灵。若政策性银行也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则加剧了商业性金融的负面效应。因此,政策性是政策性银行的灵魂,代为执行国家责任,扶持产业发展,贯彻产业和金融政策是政策性银行的天职。市场化运作是指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市场机制的要求,按照企业化的运营方式通过市场配置内外部资源,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经营手段。②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政策性银行也要承担市场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办事。但市场化运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将市场化当做目的,为了市场化而市场化,在经济领域内屡见不鲜。如果我国电网改革,强行引入竞争实行市场化,将电网南北分治,但各自在南北领域内仍然是垄断,有市场化之“名”,却无市场化之“实”。在经济学上,如果某项技术产品呈现规模经济特征,即生产的边际成本少于相关范围的产量平均成本,即具有了自然垄断的特点。在实践中,电力、网络等基础设施系统的固定成本巨大,且为一次性投入,增加新的准入者则需要重复建设,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③对于有些领域市场化不仅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且还造成重复建设的资源浪费。政策性银行采用市场化运作与其坚持社会效益的政策性目标并无冲突。在契约体系建设中,仍应坚持社会效益的目标,同时将市场化运作融入到契约建立、履行、评价等各个环节,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方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二)责、权、利角色的合理设置

政策性银行的目标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但同时又要求资源配置和机构运作更为合理和有效。因此,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契约。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委托政策性银行代为实现政府的部分责任。在这个契约中,各方的责、权、利、效的角色责任应配置合理。

1.受托人职权和权利。

即便政策性银行追求社会效益,但它是在目标的指引下和规则的约束下,能够有自主选择决定权的“人”。经理人制度应赋予经理人相应的职权、权利,并根据效果给予利益奖励。但就我国政策性银行情况并非如此,对于政策性目标的误读,使政策性银行和高管背负更多的国家义务、道德责任和行政干预。而行政性的人事关系和薪酬机制,使其工作人员缺乏活力和积极性。因此,政策性银行不仅应有职权,而且应有契约和法律保障的明确职权和权利。

2.委托人的职责和受托人的责任。

即便在普通私人企业中,也难免出现“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两种极端。尤其是由于国企普遍的“老板缺位”特点,政策性银行“内部人控制”现象更为严重。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管理若缺乏有效监督,不仅难以实现公共管理职能,还可能成为“内部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将委托人的监管职责和受托人的管理责任通过契约明确,才能作为双方责任划分和追究的明示依据,这也是削弱“内部人控制”损害的重要前提。

3.第三方机构和公众的监督和约束。

承担着公共管理职能,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政策性银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其经营管理不应当是私人、秘密的、不受监督的。哪些行业和领域应当通过政策性银行予以扶持?政策性银行内部的内控体系是否适当?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完成效果如何?已经成熟的行业是否需要退出?在契约关系中,政府是名义的委托人,仅仅依靠其道德感、责任心来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并不现实。在经济集中向经济民主转变的经济背景下,需要审计、评估、律所、研究机构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也需要公众通过听证、信息披露等途径开展广泛的监督。

(三)外部程序的民主、透明、科学

在普通契约中,契约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市场竞争等途径减少信息不对称以达到充分合意。而在公共管理特殊契约关系中,政府与企业地位不平等,公众监督和表达途径受限,造成契约构建、履行、评价中信息不对称,契约目标不可避免出现偏离。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契约构建需要外部程序主要是政府、第三方机构、公众和企业之间的程序,包括契约目标决策程序、监督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考核程序、行业退出程序等。(四)司法上引入对民事责任的实质判断和责任追究传统上对国企负责人的行为仅有形式评价,没有实质评价,只有对违反刑法和党纪的司法追究和行政问责,不过问对履约过失的民事责任。而新公共管理强调契约性,更注重契约实效,并通过实体化的价值判断追究民事责任。国外的新公共管理实践中,“合同形式的责任不再是程序意义上的,对程序的依赖让位于质量控制和责任落实;合同化的公共责任日益纳入司法审查,意味着司法对行政的控制趋于实体化,从单纯的行政责任发展为经济激励和法律责任,以完成公共目标。”①引入对民事责任的实质判断是经济民主化和实质正义的要求,也需要司法体系改变固有的定势,不能以“豁免”和“自主商业判断”等法律观念使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经理人仅受党内约束。

三、政策性银行契约履行体系的构建

(一)有效制衡的企业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产权和银行绩效的提高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②但治理结构与银行稳健运营之间存在必然性联系。参照公司法建立和商业银行法有关原则,建立“三会”构架,并成立专业的风险内控管理机构、财务机构、人事管理机构等,保证各机构间有效制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科学的公司治理机构框架下,还应增加内部风险控制,约束政策性银行信贷扩展冲动,强化规范经营。由于政策性银行信贷扶持对象是根据政府政策导向来选择的,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四个弱化”:弱化项目准入,弱化贷前调查,弱化贷款担保,弱化贷后管理。“四个弱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三个风险”:因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信用风险,因贷款对象集中引起的同向化市场风险和内在约束体系脆弱产生的操作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内,实现“保本微利”经营,是保证政策性银行可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反之,若风险过大,政策性银行便有被当做“唐僧肉”沦为“第二财政”的可能。政策性银行应对国家指定的贷款项目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同时,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并确定该项目可承担的风险,同时,结合市场需求变化,动态调整贷款分类,并提取风险准备金,启动盈利项目对亏损业务的风险补偿机制。政策性银行应践行契约义务,建立更为具体的内部控制流程和科学的管理体系,监管机构更有义务建立公司治理标准,制定内部控制目标,并监督契约的实际履行。

(二)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没有对契约履行的考核评价,契约责任就无从谈起。日本在政策性银行改革中,重点完善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由两大类指标组成,共计八项内容:一类是关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稳定资金供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的资金需求、提供金融服务和经济信息、补充和完善商业性融资活动不足等四项公益性指标;另一类是围绕机构经营绩效,包括风险管理措施、组织运作情况、专业人才培养和机构盈利状况等四大类商业化指标。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评价标准均采用商业性金融的评价标准。如银监会2007年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督管理将参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即保持在8%以上,没有考虑到商业银行的开办业务的特殊性和资本金来源的特殊性。2009年1月,财政部为了加强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绩效评价工作,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办法设置了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共四项指标,几乎全部都是经济性指标。这样的监管法规有失公道,若严格和认真地贯彻下去,必然造成两个不公平。一是逼迫政策性银行收缩政策性业务,积极开展商业性业务,在金融市场中与商业银行开展“同构”竞争,政策性银行坐拥国家信用兜底、财政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与商业银行开展市场竞争有失公平;二是若政策性银行严格恪守“本职”,继续突出政策性职能,在承担了较重“政策性负担”的情况下需要与商业银行使用相同的监管和评价标准,显然有失公平。②这两种不公平最终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政策性银行契约体系中可以借鉴日本政策性银行改革中的八项指标,引入社会效益指标,同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三)有进有退的契约解除机制

第5篇

一、人民银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产品、服务、资本等通过国际化大生产、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界流动,各种资源的利用也超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市场形成一个整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更加紧密。资本的国际流动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最活跃因素,而资本流动是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实现的,因此,也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我国经济、金融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已成为参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充分认识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强化对有关问题的研究,以应对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全球化加快了金融风险的传播,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给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将促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考虑国际市场因素。跨国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业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压力。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抢夺市场,争揽客户,一批优质客户可能被流失,业务市场份额将出现重新划分;金融人才的流失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融入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不仅要防范内部风险,还要防范外部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我国的监管制度、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带来严重的冲击,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如何确保我金融体系不受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金融监管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提高参与金融全球化并获益的能力,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国内外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综观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应对日趋激烈的竞争,迎接金融全球化的挑战,国际银行业如此,国内银行业更应增强紧迫感。面对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监管工作不能″削足适履″,而脚长大了,就应把鞋做得大一点。

(三)从金融监管的主体看,国内外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市场新的发展趋势,各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内容、监管模式、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二、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

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监管工作努力的方向。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概括为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从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应对金融全球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国际金融体系经历了几次大的风波之后,加强金融监管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监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命题是在金融监管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新时期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一)按照国际统一的监管规则,调整和改进人民银行监管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在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方面了各类指导监管实践的文件,引导各国采用统一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运用先进的监管经验,国际组织出台的这些文件为各国监管当局广泛认可并接受,就成为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巴塞尔协议》等。这些文件涉及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对各国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把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要素结合起来,体现了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

为提高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水平,必须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对照国际监管规则和惯例,我们在监管上的主要不足与差距表现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的没有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国内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没有达到国际监管标准;监管范围和内容还比较窄,风险监管不全面,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全面风险监管还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落后,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监管指标体系还不完善,预防性、超前性不够;监管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按照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进行有效监管,对我们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加强金融法规建设。首先,要加快完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相符合的法规。去年以来,国务院、人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在法治社会,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问题,要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三)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建立起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制度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不再包揽一切,而是让银行自身、市场承担一部分监管职能。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为金融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先进的银行机制、先进的经营理念,也就是″铺路架桥、设置路标″等特殊任务,从体制上、机制上改革国有银行制度,也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百年大计。

一是要大力支持国有银行改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现在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体制、制度、经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一样存在着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问题。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调查时,甚至许多职工不知道本行最大十家贷款户是谁,职工也就谈不上关心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二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去,我们在监管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效果并不理想。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外部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的内部有效控制,因此,监管的重点应是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统,也就是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以及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者、管理者、监督者和经营者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受益、决策、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问题。可以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内银行业针对历史积弊和面临的现实挑战提出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长期以来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将会损坏银行的竞争力,增大银行风险。目前,我国银行业内部治理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董事会没有发挥作用。当前,作为监管的重点,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负责任的董事会,董事会的构成要独立于管理层、以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同时,要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

三是继续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内控制度是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去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辖区开展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依然发现内控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说明内控制度建设是项长期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银行业本身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要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目标,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调整、优化资产结构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一项重要任务。从今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传来信息,就新资本协议的有关问题已达成一致,决定于2003年第4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各成员国将于2006年开始实施,并完全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仍维持了巴塞尔协议原有的资本水准不变,也就是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新资本协议将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包括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比1988年资本协议更为复杂、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规则,强调了“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评估过程和市场约束规则)在现代监管体制中的作用,对银行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金融风险复杂多变的形势,我们必须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实施严格的监管。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从分子对策看,一是提高金融企业盈利能力,通过留存利润进行资本积累,这是增加核心资本的主要方式;二是财政注资,在国家财政困难较大的情况下,继续实行财政注资困难较大。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化后,通过发行上市股票,可以募集资本金。四是提高附属资本的途径,主要是改革呆账准备金、发行长期金融债券、部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从分母对策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突破资本要求的底线,就是将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转移,降低高风险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因此,我们要督促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贷款每年要下降2-3个百分点,到2005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降到15%左右。

(五)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人民银行监管工作在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应加强对金融企业法人的风险监管,在不断完善对传统业务监管的同时,逐步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长期以来,对风险的认识和监管有个过程。过去,我们侧重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后来逐步发展到对市场风险的监管。随着形势的变化,《新资本协议》力求能反映潜在的风险,转变为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反映了对金融风险演变规律的认识。

全面风险监管是由事后检查向事前监测,事后发现向事前预警,事后纠正向事前防范转变,具有更强的风险监测、识别和化解能力,因此,是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对国际上一些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我们都要积极研究和借鉴。过去,在银行监管工作中考虑信用风险多些,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波动将会更多;在操作风险方面,近年来也比较突出,如违规和账外经营,乱用会计科目等。因此,我们要学会识别、控制、化解各类风险的本领。

(六)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

市场约束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现在越来越重视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这是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盯着银行的一举一动,其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得多,与中央银行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也就是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这项工作我国刚刚开始,与国际惯例比,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何看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信息披露?长期以来我们是家丑不可外扬,现在要向社会公布了,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我与商业银行的同志交换看法,普遍反映是压力很大,要比人民银行通报几次作用大。为什么?公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如果不良资产压不下来,客户就有个比较选择银行的问题。当前,我们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和方式,创新披露的手段,逐步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要求。同时,应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完善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一是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落实。按照法人集中监管的原则,把金融监管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人。二是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外部审计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对各类金融企业的监管指标体系、风险监测考评体系和金融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三是继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制度。四是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在监管工作中广泛运用计算机,进一步搞好“一网两系统”建设。

第6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成本;执行成本;政策建议

1银行监管成本的含义

银行监管引起的成本可以划分为两大类:(1)静态成本,指监管机构执行过程中所消耗的资源与被监管机构应遵守监管条例而消耗的资源等,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类。固定成本主要是指监管机构的各种设施和设备等不随监管工作频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可变成本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及被监管机构付出的随着监管工作频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监管人员工资和监管人员培训费用,以及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知识或工作经验不足,造成工作的重复、时间的浪费等引起监管人员“素质成本”;银行监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形成的“实施成本”以及被监管者因执行监管条例而付出的执行成本。(2)动态成本,指由于监管加强而影响银行业长远发展的成本,它不表现在政府与政府预算支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现为监管机构直接负担的成本的加大,但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却由于这种监管的实施而降低了,尤其整个银行体系的运行效率的下降。①监管过严有可能妨碍银行业务的创新。②监管有可能削弱竞争。③监管措施设计不合理,被监管机构会出现道德风险。④监管可能造成对银行业务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对业务的发展有所牵制。

2我国银行监管成本的构成及表现

(1)直接成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管机构的设施、设备配备成本。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有主要监管单位和其他监管单位,而且其机构设置一般是从中央到省市,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更是设到县,对于这么庞大的一个系统,仅从办公场所、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就是一笔巨大的成本投入。②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成本。我国每年都要进行现场检查,每一次的现场检查尤其是全国性的现场检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③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成本。金融监管为了能适应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须要使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层次和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为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就更需要配备高素质的人才,这必然会加大培训成本。④被监管者的守法成本。被监管者为遵守监管法规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提供培训、花费时间和资金等,这也是一笔巨大的成本。据有关资料实证分析,2004~2006年我国银行监管的直接成本在600亿~800亿元人民币左右,并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而且监管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一方面对监管主体产生一定的工作压力,无形中增加了监管主体的工作量,增加了监管的无形成本,而且不良金融道德行为的发生也反映了隐性效率的损失,也是变相的监管成本的一部分。

(2)间接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近几年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不良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这使得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作用下降。②监管对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有所牵制。1993年以来,中央银行制定了比以前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这会使金融业务不能得到有效运营。③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不完善,没有解决监管信息共享的矛盾,增加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磨擦成本。④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有所遏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行无所不包的金融管制,这严重遏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在银行监管的间接成本方面,由于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使得银行过于寻求补充资本金的途径,一方面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加大,提高了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造成银行激励机制下降,贷款发放集中于某些行业,而忽视挖掘中小企业客户。另外,由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大体相同,银行业整体创新能力和水平较低,也是与银行监管分不开的。

3我国银行监管成本存在的问题

(1)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设备尚不完整。我国银监会的机构现设有银行监管五个部门,每个部门分别对不同性质的银行进行监管,如果各部都设立相应所属银行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机构,那将对银行设备和人员造成很大的浪费。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系统,没有可供监管人员随时调阅和分析监管数据的监管信息处理平台,从而导致非现场监管信息滞后,按季、半年和年度生成的《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不能满足监管部门对银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监控的需要。同时由于现有的固定格式报表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分析需要,监管人员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重新收集、核对和加工处理数据,加重了商业银行的工作负担。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网络技术普及,银行业务也从支持简单的网络电子交易发展到网络银行,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网络银行必然成为一种银行主流业务。这都给我国银行监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2)执行成本不合理。①现场检查和监管合力不足,造成资源浪费。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监管手段比较落后,大规模的跨地区的现场检查成本高,效果差;现有的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监管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还有,大量的现场检查在检查报告完成后,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踪检查,并且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较为突出。②目前监管手段方面非现场监管力度明显不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二是数据范围问题,信息还不够全面和完整。三是分析工具问题。从监管人员撰写的银行监管报告看,大量的分析停留在非现场稽核报告书列出指标的增减分析上,非现场分析的深入性不足,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发挥,难以通过非现场监管体系及早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影响了非现场监管体系功能的发挥。而西方发达国家借助计算机系统,建立对银行信息的历史和分组分析体系,通过对银行指标的纵向和横向分析发现问题,并进一步通过建立模型工具,进行银行损失或倒闭的可能性预测,极大地提高了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效率。

(3)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及人员素质与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基层监管部门,大部分监管人员没有经过正规高等财经教育,缺乏系统的金融理论基础,对国际金融知识知之甚少,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计算机和外语等相关专业人才,基层监管很难跟上银行发展步伐。我国银行中存在的众多违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与基层监管人员不能敏锐察觉其经营违规性,或察觉后未能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加以制止有关系。尤其是现阶段,外资银行大量涌入的情况下更体现了监管人员能力及素质与监管要求的差距。在监管高层,虽然拥有高学历文凭的各相关专业的监管人员占有较大比重,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熟悉或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十分匮乏,尤其是既精通监管业务又具有较强监管领导能力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4)银行监管外部运行环境不容乐观。2003年4月银监会成立,将使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以更细的分工专司其职,迅速提升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加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但是,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由于缺乏一套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存在一些问题。①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②监管主体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缺乏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这不仅使金融机构在应对监管当局时有机可乘,而且由于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严重滞后,可能形成风险的蔓延和滞后;③监管部门内部缺乏横向协调;④银行开放条件下,缺乏与国外银行监管合作与沟通,这不仅形成对监管理念的滞后性,也造成了跨国银行的监管信息损失。

4合理控制我国银行监管成本的政策建议

合理控制和降低银行监管成本不仅能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定。(1)要加强监管组织体系和银行业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合理设置监管机构,健全完善监管制度,优化配备监管人员是降低监管成本的最直接、最见效的手段。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银行机构自我约束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和防范风险的发生,而且相应地可以减少银行监管的成本投入。(2)要强化查处力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道德培训,建立银行监管的激励和惩罚双重机制,确保杜绝金融风险和降低监管成本。再次,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增强成本意识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综合素质。在金融发展全球化的趋势下,我们必须在转变监管理念的同时,教育监管人员不断增强成本监管意识,吸取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模式。同时要努力通过多种途径把精通金融、法律、电脑等高水平的人员充实到监管队伍中去,要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金融经济理论、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在评价金融机构经营业绩、操作管理的基础上迅速判断金融机构风险大小的能力。(3)要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及时、充分地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息,把握金融经济走向,科学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划。同时要建立监管系统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既要有纵向的信息共享、沟通体系,还要强调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沟通,提高监管决策的正确性。(4)要创新监管手段,实施有效监管。①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以达到此时所需花费的监管成本远远低于风险产生以后所需的化解成本的目的。②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③加快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充分运用现代网路通讯手段来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及时对症下药实施监管,以减少因信息不畅通而耗费监管成本。

参考文献

[1]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第7篇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