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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以来,金融科技(FinTech)一词开始被广泛使用,但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2016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牵头组织在其的《金融科技的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中,首次对金融科技作出初步定义,并得到普遍认可和引用。该报告认为,金融科技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业务模式、技术应用以及新流程和新产品等。近年来,全球金融科技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状态。从国际看,据壹零数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球发生金融科技投融资事件1097笔,融资总额约为4360.9亿元,其中,我国金融科技融资事件615笔,占全球一半以上;融资总额约为3256.3亿元,占全球的74.7%。随后是美国和印度,中国、美国、印度三国的融资金额占全球总数的89.7%。从国内看,一方面,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断加注科技砝码,打造全渠道、智能化新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系的金融科技公司快速崛起,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始试水深度合作,如光大银行与360金融签署协议,将合作共建“数据共创实验室”。此外,有关数据也印证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据毕马威等机构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100强”显示,中国有11家企业入榜,比2017年增加2家,总数仅次于美国的18家;前10位中有4家中国企业,其中蚂蚁金服和京东金融列前两位。新事物的发展总有两面性,金融科技也是如此。一方面,金融科技通过新模式推广和新技术应用,可以简化交易流程,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空白,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和普惠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市场主体和实体经济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在当前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大背景下,更要关注金融科技发展中的风险以及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首先,金融科技发展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虚实边界,尤其是一些跨界经营的金融集团逐渐形成,这些机构不仅跨行业,甚至跨体系,呈现客户多、黏性强、规模大等“综合化”特征,对其如何进行综合性、穿透式监管,防止出现“多而不能到”等问题,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其次,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等风险特征,而且通过科技工具和网络链接,还会将局部风险放大,滋生技术风险、道德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而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这些风险极易在短时间内形成叠加扩散和蔓延释放的效应,导致金融风险管控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霍月红以的难度陡增。最后,金融科技的应用使投融资交易平台两端聚集了庞大的单体分散人群,而单体客户普遍存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特征,一旦交易平台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羊群效应,导致风险蔓延。
二、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实践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各国围绕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引导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英国等国家的实践比较有代表性。英国。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果断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明确由FCA负责金融科技企业监管,并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举措。2014年,FCA推出“项目革新”计划,通过孵化器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企业熟悉监管政策,协助政府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新提供便利。作为“项目革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FCA推出监管沙盒计划,适当放松参与实验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约束,对未持牌机构给予“限制性许可授权”,允许其可在取得牌照前先行测试新产品,并声明不对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同时,FCA要求测试企业做好消费者保护预案,确保创新失败的风险可控。2019年3月,FCA任命了该机构的首位创新总监,体现了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审慎和重视。为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发展,2016年,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科技加速器”计划,借此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交流合作,提高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趋势的理解和把握。美国。2011年,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并明确网络平台等放贷机构统一受CFPB的监管。为了让消费者享有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2012年,CFPB启动了“催化剂”项目,通过发起“办公时间”计划、出台试验披露豁免政策与无异议函政策、发起“研究启航”计划等举措,掌握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动态,研判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风险。2016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了“负责任的创新”计划,称考虑成立金融创新办公室,以对金融科技企业的产品进行审核,评估新产品在网络安全、经营风险等方面是否符合监管标准。2017年,美国政府了《金融科技框架》,阐明了对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前瞻性态度,提出将消费者放在首位、克服技术偏见、提高透明度、维护金融稳定等10项原则,并强调金融科技参与者应把这些原则作为参与金融科技活动的指引。2019年3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将就《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涉及金融隐私的《保障条例》和《隐私条例》修订展开意见征询,希望借此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澳大利亚。为有效平衡金融科技创新风险,2015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发起“创新中心”计划,主要包括成立数字金融咨询委员会、增强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等措施。2016年,ASIC提出监管沙盒框架,帮助企业理解评估机制,允许没有牌照的金融科技企业进行长达1年的业务测试,并根据测试反馈情况,及时调整监管规则。为进一步促进高效监管,ASIC提出为企业提供非正式援助、开展技术试验、加强金融科技项目国际推介等重点举措,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新加坡。2015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实施金融科技生态建设工程,专门成立了金融科技署来管理金融科技有关事务,为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实现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2016年,MAS出台《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在准入方面,将应用申请严格限制为技术创新,在退出方面,设立了测试时间延迟机制,强调如果企业需要延迟测试时间,可在到期前1个月提出申请。进一步提升金融科技监管能力,2016年,MAS推出“乌敏岛”项目,与金融机构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合作。此外,MAS非常注重国际合作,与多国政府和当局签署金融科技合作协议,支持金融科技企业海外发展。梳理国际金融监管实践,能够发现一些趋势性特征。一是适度监管的理念得到普遍认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既通过政策激励,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又积极完善金融科技风险防控体系,努力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二是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共同原则,普遍把金融消费者保护放在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要位置,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三是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英国推出的监管沙盒机制在很多国家得到应用,各国还通过业务指导、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强与金融科技公司的沟通交流,进而提升监管针对性。四是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广泛通过合作,共享监管信息,共同研判金融科技趋势,促进本国金融科技创业公司健康发展。
目前,国内外学者均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其中,经济学家Schumpeter(1912)首先提出了信用创造论,他在他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专门分析了信用与资本形成过程,将信用创造论置于他的“创新理论”中,即通过信用扩张创造资本,实现创新。此外,他还系统地研究和论证了货币、信贷、利率等金融变量对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影响,认为那些功能齐全的银行可以通过判断和支持那些具有创新生产发展能力的企业家的方式推动科技创新发展。而Curley(1960)等则从商业银行系统角度,研究了银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作用。GoldSmith(1969)的研究指出金融机构在墨西哥快速工业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King,Levine(1993)等以Sehumpeter为基础,提出了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具体方法,如选择创新企业和项目、增加信贷投入、分散金融风险、披露预期利润等。Stulz(2000)认为,通过对创新项目的监控,银行能够较可靠地根据项目进展及其资金需求情况来为创新项目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因此银行在为需要分阶段融资的创新活动提供外部融资方面更为有效。以上学者的研究集中于银行系统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国外也有学者研究风险投资对科技创新的作用,Saint—Pau(l1992)从金融市场风险角度出发,提出了金融与科技融合的有效方式,如鼓励和支持那些发展潜力较大的经济主体使用生产率较高但具有一定风险的生产技术,从而有效推动其技术进步,提升其经济利润。Kortum和Lemer(2000)通过调查法进行了相关研究分析,他们选取了美国20个产业1965-1992年的生产数据,系统地分析和考察了风险投资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其研究结果表明,在某一产业中,风险资本投入量与专利数量呈正相关性,即在一定情况下,专利数量会随着风险资本的增加而上升,其效应是普通R&D的3.1倍。Hellmann和Pur(l2000)选取了美国173个高新技术创业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产品市场策略和企业的融资策略为重点,研究了风险投资与产品上市周期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风险投资的介入极大地减少了产品上市的时间,对创业者而言更是如此。Romain和Pottelsberghe(2004)则认为与大公司的R&D相比,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和融资两种渠道拉动经济增长。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站在资本市场的立场上,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RobertE.Hal(l2001)、PatrickBohon、XavierFreixas(2000)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资本市场便利了人力资本的价值实现,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发展。ThomasHellmann、ManjuPur(i2000)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资本市场推动着科技创新的产业化。世界银行在2001年进行了一项专业研究,即《金融与增长:动荡条件下的政策选择》,这项研究进一步证实了金融对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Chou(2001)等研究了一定时期内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即金融创新可以极大地提升生产率,加速科技创新。佩蕾丝则在其《技术革命与金融资本》一书中提到了人类史上的几次科技革命,他认为在科技革命成果的转化过程中,金融发展和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金融资本对于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2.1融资环境问题融资渠道窄、融资限制条件多、融资成本高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目前,中小企业在国家银行贷款的比重仅为222.5%,这与其实际经济贡献量严重不符。融资环境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决定着其实际融资成效。我国现行的市场化金融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直接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当前,很多大型商业银行将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其主要融资服务对象,积极为其提供发展资金,以推动其发展壮大。而中小企业受自身限制,一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技术能力薄弱,还款周期较长。因此,银行出于自身经营安全考虑,往往不愿为其提供融资服务。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融资发展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金融服务,以保障其健康长效发展。在此方面,日本具有丰富的发展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目前,日本共有五家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贷款条件和限制较少,受到了企业的一致欢迎和好评。此外,日本在政府的主持和支持下还成立了专业的担保机构,积极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增加了中小企业从私人银行融资的机会。
2.2融资渠道问题当前,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渠道单一问题,其融资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无法满足其实际融资需求。创业板市场现在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其总体规模较小、发展速度缓慢、交易主体不活跃,严重影响了上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受场外市场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限制,我国的资本市场的金融服务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服务层次较少,难以为处于成长时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3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解决对策
3.1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商业银行信贷创新机制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动企业高速发展,提升其科技水平。针对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特点,我国可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服务风险评估机制,针对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科学的解决策略。此外,我国还可以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体制创新,提高其金融风险承受能力和应急能力,简化融资流程,提升中小企业的满意度。另外,银行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风险特点、融资需求、融资能力进行金融产品开发,设计和推出符合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同时,我国还要加强金融政策宣传推广力度,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科技创新,采用产权质押贷款的方式获得贷款。
3.2积极拓宽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各商业银行金融机制可以立足其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其融资结构,科学设置其科技创新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其工作效率,力求为企业提供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尝试将信托投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完善的科技创新融资体系,制定综合金融流程服务“一站式”制度。那些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其信息服务和承销便利,设立专业化融资信息平台,以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此外,政府部门应重视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稳定的地区经济发展融资环境,密切经济和科技发展间的关系,成立一批服务功能完善的社会金融中介机构。信用担保体系是创新活动和科技产业化的另外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由于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企业的信用情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主的个人信用。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担保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作为沟通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使两者之间的利益重叠,因此加强担保机构的建设对中小型科技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4总结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广东在财政科技投入和银行科技信贷结合、科技金融与科技资本市场结合等方面作了很多尝试和创新,形成了科技与金融互动的良好局面,形成了一条有广东特色的科技金融路子。首先,广东省政府科技经费投入保持逐年稳定增长,财政科技拨款额稳步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力度加大,R&D经费投入强度进一步提高。在地方财政科技拨款上,2008与2010年广东均排名全国首位,2009年排名第二位;2010年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全省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96%。另外,广东省除拟设立200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海洋科技等产业外,自2009年开始,广东省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将每年安排超过1亿元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企业积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信保易专项保险和进口信用保险。其次,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越来越多,目前广东省共有创业投资机构2800多家,管理资金规模超过3500亿。第三,科技资本市场正在完善,目前广东已构建了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包括技术产权交易所在内的OTC市场正在探索中前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债务性融资市场则相对滞后,目前仅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中小企业集合债。截至2013年6月份,辖区共有上市公司184家,总市值1.1万亿元,分别较2006年底增长1.3倍和3.18倍;证券公司5家,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分别为1027亿元和387亿元,分别比2006年底增长1.32倍和5.62倍;期货公司11家,期货营业部88家,较2006年底增长4.5倍;基金管理公司3家,基金规模达3510亿份,较2006年底增长4.25倍。第四,科技贷款市场已形成商业银行科技贷款、政策性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和民间金融科技贷款共同发展的局面。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合作,由广东省拨出1亿元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国开行将在五年内配套180亿元风险贷款用于科技企业。第五,科技保险还处在探索阶段,《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发展科技保险,试行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目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产品的保险已经逐渐开展,比如由惠州市科技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针对惠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保险;而针对科技活动的保险和针对科技金融工具的保险则仍未有相关产品或案例出现。第六,科技金融环境基本上有效、开放的运行。目前,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全省展开,担保体系建设也在有效开展,针对企业管理人士的培训也开始逐步推进。挂牌在番禺节能科技园的广东省科技金融聚集区,是广东为加强科技金融环境建设的新举措。
(二)存在问题尽管广东在科技金融各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步子仍不够大,所取成就与广东经济大省的地位仍不相符。目前,广东省在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政策机制及效益评估方面的成效还不能满足广东科技企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对金融的需求。广东科技金融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如下:1.思想意识上有待进一步统一首先,很多人认为科技金融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干预;因此,坐视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不理。其次,还有观点认为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缺失、生命周期短这两个固有特点,政府必须全额出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完全不引导,不监管,大量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将很难生存下来;而另一方面,我们在一些地市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的政府片面以为风投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唯一手段,因此积极成立风司;结果是:风投由于趋利避险本性都盯着上市企业,而上市公司并不缺钱;担保公司不搞担保,搞高利贷,地下钱庄;真正需要钱的中小企业仍然贷不了款。2.缺乏科技金融参与各方的顶层设计科技金融要想获得发展,必须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和利益,必须规划各参与方的参与模式。政府、银行、企业、保险、担保等各参与方应发挥什么作用?政府应在什么阶段介入?以什么角色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银行如何在现有体制下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保险机构应怎样配合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顶层进行设计。3.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亟待构建市场上有大量的处于发展早期的科技企业融不到资,而同时又有大量的各种资本在寻求出路,引起错位的一个很大原因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企业、政府、机构都需要一个能洞察各方需求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而缺乏科学可行的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科技金融结合效益评价系统是构建功能齐备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主要障碍。4.科技金融培训机制有待于分层次全面展开产业链要完整,需要创新链支撑,创新链要完整,需要资金链支撑,资金链要完整,需要熟悉资金运作过程的管理人士。而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往往都是企业开发人员,他们专注于技术研发,而不擅长营销、融资等商业模式;金融界人员不懂产业链,不懂科技规律,不懂知识产权,因此不敢放贷。这种困境彰显复合型人才的缺失,因此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应从人才培养上开始,金融人才应先了解产业链、创新链、才能开始去从事金融;而企业技术人员同时又是管理人员的应加强企业融资、营销等商业技能。
二、促进广东科技金融结合的对策
科技金融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它的大力发展依赖于各参与方的主观积极性。随着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的金融强省战略,而科技金融也晋升为广东要大力发展的五大金融之一。因此,笔者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必须形成两个方向的合力,即横向层次的合力和纵向层次的合力在同一层面上,要通过协调机制、联席会制度等组织方式,充分调动科技厅、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的工作积极性;要充分引导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参与性,让他们意识到参与科技金融工作并非政治工作,而是政府主导并规范的市场投资行为;要加大对科技企业关于投融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创新创业的有利局面。在此基础上,各参与方要形成上下一致,上行下效,操作规范,监督有效的纵向同心协力模式;应明确目标、使命,运行机制,行动纲领。目前的很多做法只是个案,需尽快沉淀为机制,这样才能满足大规模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已有的实践表明,在科技金融发展的第一阶段,政府应责无旁贷,也要当仁不让地发挥绝对主导作用,否则科技金融工作就如一般散沙,互相推让,结果就是互相之间做做样子。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政府应在以下层面有所作为。首先,由政府全额出资扩大种子基金规模;条件成熟后再扩充引导基金规模,引导更多的民间、风投资本进入;根据实施效果再审时度势规划新型全资再担保公司。东莞在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方面的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其次,为银行准备风险准备金,为银行、担保机构提供工作补贴。第三,为企业分担责任,降低企业费用支出,搭建贴息平台。第四,当科技金融工作进入轨道后,政府应将工作重心转向完善监督机制上,这也是政府最应该做的工作。很多事情一旦上了台阶,就容易形成一窝蜂的局面,因此政府必须有效的监督、控制并引领发展势头。第五,科技金融发展中政府职能不能缺位,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更不能越位,政府行为必须懂得适可而止,准确把握范围与力度,这样才能发挥正面推进作用而不至于形成阻滞。
(二)完成科技金融发展顶层设计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是科技金融顶层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按照金融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化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从金融机构体系、中介服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政府组织体系和管理监督体系5个方面完成顶层设计。具体改革途径和相应举措呼之欲出:大胆探索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鼓励多层次债券市场包括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对冲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一切新金融模式快速发展,激发政府直投基金和引导基金的辐射功能,降低科技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大胆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大幅精简流程。
(三)尽快搭建功能齐备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应尽早组织统计、银行、企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确定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个能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机构投资状况、政府专项基金政策、创新创业项目等信息资源的平台。平台应以构建金融机构信息和金融产品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概况数据库、担保机构担保信息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为基础,以提供贷款、担保、科技保险、风险投资、股权转让、上市指引等信息服务为核心,以银行、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个人投、融资为主要服务对象;然后逐渐扩展开发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衍生功能。
(四)逐步建立科技企业成长潜力评价机制和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对科技企业的技术可持续开发能力、产品市场竞争力、管理能力、营销能力等建立评价机制,有利于筛选并挖掘最有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另外,企业信用关乎一个企业的融资效率甚至企业的发展,因此应优先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评级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五)继续完善多种类、多层次资本市场协作机制首先,基于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需建立由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体系应由政府参股或控股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构成;也可以尝试建立风险池或建立风险准备金模式,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应充分发挥保险的平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企业的服务范围。其次,规划建立科技支行。农行江苏分行成立的科技支行,施行“四新定位、五专运作”的独特模式值得广东借鉴。所谓“四新”即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新金融模式、服务新企业和研发新产品;所谓“五专”即成立专营机构和专业团队、推出专属产品、制订专业流程、设立专项补偿。
江苏科技金融产品供求适应程度的调研分析
调查样本选取与评价方法为了获得现实数据,课题组于2012年3月到5月在江苏省内选择140家样本科技型企业和60家样本金融机构,采取问卷调查与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工作。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167份,其中有效问卷152份。调查问卷采用李克特量表法(LikertScales),问卷中每个小题给出备选答案,将重要程度分为6个等级,其中5是最为重要原因,4是比较重要原因,3是一般重要原因,2是一般原因,1是不重要原因,0是不是原因。将普遍程度分为5个等级,最普遍为4,比较普遍为3,一般普遍为2,较少为1,没有为0。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判断打“√”。假设发放n份问卷,回收k份,令zij表示被调查者j对重要程度或者原因i的判断值,j=1,2,...,k。则原因或普及程度i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z—i=∑kj=1zi,j/k,σzi=∑kj=1(zi,j-z—i)2/(k-1槡)。科技型企业对科技金融产品的运用如表1所示,被调查企业使用的比较普遍的科技金融产品有:科技贷款、创业投资、政府财政支持;使用的一般普遍的产品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而对天使投资、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创业板和中小板等科技金融产品企业的使用较少。江苏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当前大多数科技型企业还处于初创、成长阶段,普遍存在融资需求,其中融资缺口在100~500万元的最为普遍,融资缺口在100万以下和介于500~1000万元的比较普遍。由于融资缺口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企业自有资金积累和所有者再投入,以科技银行、创业风险投资为主的科技金融产品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仍比较有限,企业融资困境未得到根本改善。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见表2),企业信用评估水平较低且物质担保匮乏、创业投资发展程度不够、担保体系不发达、银行缺乏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是造成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的比较重要原因;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太大、投资者对企业项目不太熟悉、天使投资发展程度不够、科技保险创新不够、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为一般重要原因。
江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与科技融资需求的适应能力评判
科技金融产品基本满足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大致会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最后进入衰退期,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差异较大,因而每一个成长周期都有其特殊的融资需求。目前,江苏科技金融产品创新能基本考虑到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科技金融产品供给(见表3)[2]能基本满足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科技贷款、创业投资、政府财政支持得到比较普遍的应用近年来,江苏省在完善各项科技金融政策的同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2010年科技投入达到840亿元,2011年突破1000亿元。科技支行在全省各地积极设立,为科技贷款创新提供更好的平台。科技信贷产品创新丰富多样,既有科技贷款抵押物的创新,如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理股权质押贷款等,又有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独特产品,如“创业一站通”、“科技之星”、“科贷通”等,较好地适应了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需求。与此同时,创业投资积极助推新兴产业发展,其资本来源由最初的政府出资为主,逐步发展到企业、民间及外资的多渠道投入。截至2011年底,全省创投机构数量已达280多家,资金规模逾400亿元,累计投资项目1292项,实际投资149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科技债券、科技保险、科技担保逐渐拓宽应用范围2007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迅速,包括政府主导型、券商培育型、信托保险公司型、商业银行型及民营型的私人股权投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积极支持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债券的应用范围逐渐拓展。2010年9月,江苏省首单中小企业募集票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正式发行。截至2011年,全省共发行4期集合票据,共为15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募集资金12.1亿元。科技保险积极迎合科技型企业需求,自试点以来,险种涵盖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软件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保险、专利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基本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3]。此外,科技担保产品与科技贷款产品相结合,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增强了企业获得贷款的能力。天使投资、创业板和中小板等融资方式的作用逐渐显现随着创业、创新环境日益优化,天使投资人队伍持续壮大,天使投资的网络不断完善,天使投资家和创业者间逐渐架起互通有无、畅通无阻的投资渠道,使得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同时,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也成为江苏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的重要平台。目前,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超过75%,在创业板市场正式上市的公司数达近30家,位居全国榜首,创业板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在逐渐显现。z科技贷款产品尚不能满足科技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科技贷款产品额度小、期限短、成本高,限制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科技贷款额度大多在500万元以下,且大多数为短期。利率也至少比基准利率高1百分点,融资成本较高。二是科技贷款的抵押担保不符合科技型企业需求。银行出于评估技术专业性不足和安全性考虑,接受的抵押品仍局限于有形资产,对动产和知识产权的质押限制较多,而科技型企业在初创期的投入往往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物化抵押品十分缺乏,这极大地降低了其直接向银行融资的成功率。因此,尽管目前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总体规模有所增长,但由于一般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非常少,使得科技型企业在高技术开发立项上受到限制,甚至大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项目也难以实现产业化和商品化。创业投资规模小,推动科技创新动力不足虽然创业投资发展较为迅速,但其对科技型企业支持作用有限。一方面,创业投资规模偏小,投资方向有待调整。2001—2010年间江苏实现的创业投资额仅为10.4亿美元,远小于京沪两地的投资额,且投资主要集中于初创期,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比例不高,甚至部分创投资金流向股票、房地产等市场。另一方面,创业投资活力不够、退出机制不健全。合理的高收益难以变现,投资也难以流动进行再投资,这些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也使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缓慢,最终影响到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直接融资步履维艰虽然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逐渐开始放开,但2012年12月第6期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直接上市融资仍然存在不少障碍。就股票市场而言,无论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门槛仍然偏高,而且时间长、费用高,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又极为迫切;并且部分科技型企业尚不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经营管理不规范,无法达到上市融资的要求。与此同时,科技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在债券结构上,国债仍占据主导地位,企业债市场相对弱小,而科技债券更是刚刚起步;在发行条件上,对科技型企业的限制过多,使得发行主体仍局限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债券品种上,仍以中长期债券为主,短期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很少,特别是缺乏有助创新型企业融资的高新技术债券和垃圾债券[4],凡此种种表明科技型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空间仍然十分狭小。4科技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产品创新有待提高科技保险业务试点以来,引起了科技型企业的关注,然而由于是新生事物,科技保险的市场接受度和认可度还较低,实际承保的企业较少。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业对科技风险的认识、风险管理工具的掌握及服务能力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以致目前科技保险保障范围相对需求而言仍较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险种少。另一方面,是科技型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及需求不足,对科技保险产品缺乏应有的认识,导致企业怠于使用科技保险产品。政府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科技融资支持体系不完善目前,在江苏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中,政府各职能部门间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导致了部门间的信息相对封闭。科技担保平台、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估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和信息服务平台结合不紧密,没有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应有的资源共享作用。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财政引导基金能力有限,税收政策向科技型企业倾斜不足。此外,科技担保机制不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仍不健全。这些都使得科技型企业获取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
选择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模式包括: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过渡型协同发展模式、市场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根据科技部对2013年全国各地区科技进步的监测结果,河北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为38.0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0.30%,在全国31个省市中排名25位,科技创新发展状态为低等水平。从2013年各省市科技金融资金总规模测算来看,河北省科技金融发展状态为低等水平。通过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度测算结果,协同发展程度为低等水平。为此,判断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驱动力主要依靠政府力量。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导向与相关政策配合是实现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的关键。基于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发展基础与发展状态,选择“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作为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要求整合河北省区域创新与金融资源,利用政府力量推进产学研金合作。河北省应整合科技创新三大阶段和公共科技金融与市场科技金融有关要素,对其协同发展模式进行细化设计。
二、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
机制构建前面设计了“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为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模式,而机制则是使模式“运转”的具体保障。河北省应建立政府协调机制、主体交叉学习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环境保障机制“四位一体”的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机制。政府协调机制包括财政科技投入优化配置、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税收政策配合与建立协调管理机构四个方面:
(1)在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下,河北省财政科技投入优化配置的关键是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科学性;优先配置的领域包括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科技金融培育;优先配置的对象包括产学研、企业及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等市场科技金融主体;
(2)而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应该是河北省政府科技部门、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相关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人大常委会及舆论媒体机构等多部门多元化、全方位的监管,其中政府科技部门全方位参与,保证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下,对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绩效的考察重点为政府资金对企业创新主体与市场科技金融主体资金的引导带动效果;
(3)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者,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降低银行科技贷款的营业税税率,并允许科技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科技创新所取得的创新相关收入,可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校与科研院所利用其科研资源进行的科技成果转让与其他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等优惠政策;
(4)在政府主导型协同发展模式下,河北省应建立协调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调研制约区域内科技创新与市场科技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财政科技投入优化配置与相关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建议。主体交叉学习机制要求:河北省企业和科研院所以及高校等科技创新主体、风险投资和商业银行等市场科技金融主体、政府公共科技金融主体应该交叉学习,以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信息共享机制应包括事前信息共享、事中信息共享与事后信息共享。事前信息指科技创新主体的项目融资信息、科技金融主体的投资条件与要求及各主体的信用记录等。事中信息指科技创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与阶段性成果、科技金融资金的到位情况等。事后信息指科技创新主体与科技金融主体的损益情况及双方信用记录等。环境保障机制包括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中介服务支持机制和人才供给保障机制。法律法规保障机制要求:完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完善《风险投资法》、《企业购并法》、《产权交易法》、《企业破产法》,使科技创新投资业务有法可依;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允许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中介服务支持机制要求:河北省发展开发推广服务机构、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提高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发展科技担保机构、发展科技保险。人才供给保障机制要求河北省培养创新人才、金融人才及复合型人才。
三、河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协同发展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
扶持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政府出台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在技术和资金方面给予科技企业尽可能大的注入。改变财政资金单一投入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融资杠杆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等社会资本向科技事业的投入。商业银行提供科技贷款后,政府向科技贷款配套贴息。对于科技贷款增长较快的商业银行应给予奖励,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银行在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贷款损失,实现政府、银行、企业共担风险。要加强对高新技术园区的管理和引导,鼓励高新技术园区的创新与改革。
(二)建立政府担保机构和政策性银行
支持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河北省政府财政厅应提供部分资金,成立实力雄厚、规模较大、专业性强的科技担保机构,以鼓励创业和加快技术成果转化等为目标,选择既符合政策条件又具有成长性的科技企业提供担保。同时,政府设立政策性银行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及其他公共部门出资为主,运营主体为银行体系,资金使用需要还本付息,但在科技贷款客户规模、资信条件的评估方面可以采取比银行更为灵活的条件。以此增加科技贷款市场的有效供给,弥补科技贷款缺口。
(三)政府应增加科技投入
提升科技产出效益,并设立产学研投资基金,打造科技人才队伍。政府应不断增加R&D的投入,积极支持具有市场潜力、前景好的科技企业和项目,重点提升科技金融产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应投资设立产学研投资基金,为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搭建桥梁。充分发挥科技型企业在科学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产学研一体化体系,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效益。打造一支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科技人才队伍,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科技创新能力。可以通过建立科技人才信息库,设立留学人员科技园等途径为河北省创造优良的创新人才环境,提高河北省高新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
(四)商业银行不断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扶持科技型企业。商业银行应学习美国硅谷银行的经验设立科技支行,如光谷科技银行、科技金融集团等,推进科技金融机构的创新。还应创新无形资产质押担保方式,扩大对科技活动的信贷投入。鼓励银行为科技企业创新贷款品种,如企业成长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法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企业经营权质押贷款、企业创业贷款等。鼓励银行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产品,降低融资门槛。同时应丰富金融市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
(五)培育资本市场
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我国目前应建立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专项资金,推进科技型企业上市。不仅要培育主板市场,而且要大力培育创业板市场,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机会。对于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科技企业,应给予特别政策扶持,不仅为其提供财政资金补贴,而且应优先为其提供项目用地,实行价格优惠措施。建立拟上市科技型企业储备库,有计划地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点资助和辅导,推进其进入资本市场并挂牌交易。对上市后备企业,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并优先支持资金需求合理、上市时间表明确的拟上市企业。对于拟上市企业,可以先引导其发行企业中长期债券、中期票据融资和短期融资券,待条件成熟再发行股票。
(六)风险投资机构成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为科技型企业补充资金供给,并完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发挥河北国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引导作用,吸引国内外实力雄厚的优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于处于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应重点加强创业投资资本的扶持。风险投资机构应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不断创新风险投资产品,提供创业基金、风险投资补助基金等,为科技型企业补充资金供给。同时,为实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应完善风险资本退出路径。风险资本可以选择以下退出路径:在市场公开转让股票收回企业风险投资;创业者自己继续保留创业企业的股份,变风险投资为长期投资。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并壮大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
(七)发展科技保险
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保障机制。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设立科技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发行科技风险巨灾债券、建立科技再保险体系等形式分担科技企业的风险。也可以“全参与”模式或“半参与”模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鼓励保险机构在科技企业融资过程中采用多种模式进行融资保障机制创新。1、可以采用担保型模式。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保费,作为担保费用。保险公司依此为企业担保,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便利条件。如果企业申请的银行贷款违约,保险公司向银行理赔部分贷款,作为保险赔偿金。2、可以采用再保险模式。该模式的关键是政府出资建立信用保险基金。企业向担保公司请求担保后,担保机构为了分散风险,向信用保险基金进行再保险。获批后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银行为企业发放科技贷款。担保公司从而有效地将科技贷款的风险分摊给了信用保险基金。
(八)优化金融环境
经过多年的发展,金融组织体系日趋完善,具备了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实力。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既是农业科技发展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各级金融部门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持续加大,农业科技贷款稳步增长;信贷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积极拓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领域,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农村金融科技服务水平,加快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环境和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步伐,为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围绕科技创新的特点不断丰富特色金融产品,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积极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
2财政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2.1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量不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
农业科技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必然要求财政资金在农业科技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放在了突出位置,加大了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了较有力的保障。但是,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的绝对量虽然逐步增加,相对量仍然不足,农业科研政府投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即农业投资强度偏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产值比重大于2%时,该国农业科技才会出现原始创新,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才可能协调发展[4]。我国农业投资强度远低于该投入水平,尤其是地方财政可支配的资金不多,民生工程建设等其他方面的支出压力又比较大,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就显得力不从心,资金到位相对较低。
2.2财政对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补贴很少,降低了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
由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而且在创新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同时还要应对可能出现的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需求不仅规模大,而且占用时间长,具有较高的风险,一旦创新失败,就无法偿还资金。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安全性的特点使得其不愿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支持,金融机构惜贷现象比较严重,从而使得一些发展前景好的农业产业项目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由于缺乏资金难以具体实施。而我国财政资金对于金融机构的这种活动的补贴很少,不能很好地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不高。
2.3金融产品的供给与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2.3.1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品种少。目前,虽然部分金融机构把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了信贷扶持的重点,但是由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收益不确定,往往很难得到充足金融资本的支持,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或者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开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是提供贷款,而且所提供的贷款品种单一化。同时,这些贷款还需要提供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为主的抵押物[5],使得许多承贷主体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产品抵押贷款等与农业科技创新相关的贷款很难获得金融机构支持。2.3.2金融产品的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农业科技创新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如一般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大约7年左右的时间,但是现有的金融产品多是短期小额的流动资金贷款,或者是针对大项目的长期贷款,与农业科技创新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几乎没有。再加上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条件严格,许多承贷主体满足不了银行的条件,很难获得银行的融资。
2.4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
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也逐步增加。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仍然不足,政策性金融的贷款门槛相对比较高,商业性金融贷款条件严格,而且发放贷款时有着明显的倾向,倾向于农业龙头企业,证券市场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创业板和中小板主要支持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企业,国内上市的农业企业数量较少,而且这些上市企业缺乏投资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农业保险品种还不丰富,风险投资发展缓慢,投资主体单一[6],这些都使得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
2.5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
农业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创新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削弱了投资主体对农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使得农业科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农业科技创新的这种高风险需要有良好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来防范和化解。但是,目前我国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位,无法分散风险。一是能够转移分散风险的保险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窄,险种少,同时由于存在补偿范围认定难、农民参保意识薄弱等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农业科技创新保险存在更高的风险、更大的不确定性,开展业务也更艰难,一旦出现风险,金融机构只能自己买单[7]。二是担保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担保能够起到放大资金的作用,但是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担保体系还不完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过大,资金规模过小,财政支持不到位,都使得担保体系不能满足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对担保的要求。
3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建议
3.1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创新都离不开财政的鼎力支持。因此,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我们需要不断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并且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农业研发投入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投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但是,增加财政投入并不是把资金投入所有农业科技创新环节和领域,财政应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领域,中央财政在加大对基础研究支持力度的基础上,以资金配套等多种形式引导和带动地方财政加大支持力度,改变地方财政由于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对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的局面。同时,要充分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对农业科技的投入。例如,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财政贴息、创业投资引导、以奖代补、经营参股、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8],使农业科技资金投入渠道多元化。此外,通过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扶持,充分发挥财政的引导和资金撬动作用,探索财政资金的金融化运作方式。一方面财政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降低农业科技企业的风险,增强其融资能力,提高农业科技企业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财政通过对扶持农业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给予税收优惠、补偿其为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所造成损失等方式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意愿,从而使财政资金更大范围的发挥作用。
3.2创新金融产品和模式,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要优化农业科技贷款的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同时,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一是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品种。扶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必须把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科技创新对产品的需求结合起来,设计出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特征的产品品种。例如,针对农业科技创新周期比较长的特点,设计出与农业科技创新在时间上相匹配的贷款品种;针对农业科技企业一般抵押物比较少的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扩大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范围,探索以农业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押或质押进行贷款的信贷产品;对一些信用等级较高、有还贷能力的农业科技龙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二是适当放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信贷限制,如对贷款对象资产规模的要求、抵押物的要求等等。三是探索实践多种贷款模式,如对于规模比较大的贷款,可以联合几家银行通过银团贷款提供支持;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可以用企业联保贷款、企业互保贷款等方式;针对处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农业科技企业,可以发放供应链融资贷款;探索开发“银行+保险+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贷款模式,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增信融资。在不断开发新的贷款模式、金融产品的同时,要注意对这些模式和产品的推广,进而推动金融资本与农业科技创新的融合,满足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
3.3拓宽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
一是政策性金融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支持范围。政策性金融应该主要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及基础农业科技发展等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属于国家优先发展领域、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社会价值,但是由于建设周期长,财务风险高,商业性金融一般不愿意介入,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政策性金融要扩大所支持的项目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满足承贷主体的资金需求。二是商业性金融要适当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允许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不断创新信贷品种,加大对农业科技企业等承贷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三是通过财政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商业资本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四是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竞争力强、运作规范、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通过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并且对已上市农业科技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鼓励他们做大做强。五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扩大风险投资规模,通过政策优惠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农业科技创新,增加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
3.4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一)市场不够完备,单项政策发挥作用打折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撑,包括担保、保险、创投、股权等市场和信息甄别、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等。在政策层面,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工商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仅依靠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会降低财政支持政策的效果,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主要是政策之间很难做好协调配合,单项的支持政策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例如,财政贴息制度在缺乏商业银行主动性意愿的情况下,财政贴息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并不明显。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即使财政支持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资本支持,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也会遇到困难。
(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国家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国家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国家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国家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5.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科技企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商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实施联动。在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来看,可以探索下列政府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同金融服务联动起来:建立所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推荐目录。目录应涵盖国家确定支持发展的行业产品,如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含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固废物处理、环境监测等)、新能源及节能减排、医疗卫生(含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信息通信设备、行业信息化系统等,以及适于部队采购的产品等。对目录中产品进行招标,确定提供政府采购的中标科技企业,建立采购企业名录,将名录定期向社会。对支持名录中所列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贴等,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名录企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