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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议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2:53

序论:在您撰写法律道德议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律道德议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叉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上困难、生理上残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点,即物质保障的现实性、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并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蕴含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具体而言,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诺言,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保护穷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孔子从爱护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良能”,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积善”亦即多做好事,与人为善。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

(三)注重尊老爱幼

世界各个民族都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在这方面更为突出。中国古代不仅有系统的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有较完整的教育体制,向国民灌输尊老爱幼等伦理道德的观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尊老爱幼与治国平天下联系起来。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今天,给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赡养协议、抚养协议的公证提供法律援助等等,无一不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价值观。

第2篇

作者:柴继红

教师通过自身的兴趣表现影响学生(1)投入情感,投入情感的沟通,是教学过程中的一大法宝,若适用得当,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适当的鼓励和宽松的氛围,能够使学生在松弛的状态下发挥自己应有的水平,使学生从内心中尽快容纳相关课程,而不是排斥。教师与学生的情感性沟通还出现在对某件事物的判断上。比如,一个富于情感性的事例,会诱发、引导学生去思考,与文本进行对话,在不确定性中使学生参与到对话中来。情感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富于情感性的教学过程也就是与现实沟通的过程。(2)巧设情境。开放式的课堂交流使师生共同关注法律课的内容,避免造成教师兴趣与学生的情境兴趣毫不相干的情况。这样的交流需要教师关注学生的动态,师生共同创设情境。比如,在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主讲教师在介绍商标法时,现场展示几种商标的设计图样,请学生根据现行商标法之规定,判断上述商标图样哪些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哪些不能被授予,并进行修改使之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该情境设计得到学生积极响应,那些不能被授予商标权的图样,经学生修改后却更加新颖独特、易识易记。这样的情境设计巧妙地结合了该门学科的理论特点和学生的兴趣,并通过其完成的成果准确地验证了理论,又使教学成果更具有开放性和丰富性。学生的观点往往比较片面,但其中不乏新意。教师不要对其观点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而需要通过相关事例的分析比较,引导其作出科学的判断。现代课程需要达成一种促进探索的课堂气氛,当然需要建立在课程的学习者对所研究的材料有足够的理解,并有足够的能力解释、分析和表达相应的材料的基础上。教师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与学生的思想相契合,形成了课程的多重观点,使课程具有足够的多元性和开放性。

如何妥善解决这一矛盾,是摆在法律课教师面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每位教师都有自己的兴趣与所长,学校应该尊重教师个体的创造精神,教师个人也应尽力挖掘自身的潜能,运用多种教学艺术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某位教师的口才极佳,幽默风趣,他讲的法律课几乎可用说相声的艺术方式来表达,生动活泼又有趣,学生在轻松幽默的氛围中领悟了法律的真谛。又如,某位教师的音乐舞蹈修养较好,她在课堂上常常选择经典作品评析讲解,在艺术的熏陶中释放学生的思维和感情,有力地增强学生自我表达的内涵,寓教于乐,摆脱法律学科本身枯燥而带来的紧张感和压力感。

法律课教师通过教学内容的处理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法律课的内容是理性的,而兴趣往往是由感性生发的。通常的情况下,兴趣越高,人们的思维越活跃,行为也越有成效。师生必须通俗、新颖地创设情境,这样的情境才是兴趣的使然和理性的回归。法律课教师通过教学内容的处理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方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营造良好的课堂教学心理氛围。现代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学生学习的认识活动并非是孤立的智力活动,它总是伴随着学生的动机、兴趣、情感、意志等非智力活动同步进行的。教师在营造任务教学心理氛围时,应适当调动学生的上述非智力因素,鼓励其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发挥学习主体作用。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改变以教师为主体,学生为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的心理误区,探索一种师生共同讨论、研究的综合交流方式。教师能否发扬教学民主,尊重信任学生,给学生创设宽松和谐、轻松愉快的课堂气氛是营造良好的课堂教学心理氛围的关键。(2)制定有效的教学方案。这是对教师教学能力的考验,因为教师不仅应具备正确处理教材,抓住重点和难点,精心设计学习目标的能力,还应具备发现知识规律形成过程并指导学生应用知识,设计具有典型性的教学方案的能力。比如,某教师在设计合同法教学方案时,要求学生以小品表演的形式模拟合同的订立过程。在具体实施该方案后,指出学生模拟的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的条款中的矛盾之处和不足,以此激发学生进一步思考,并对其模拟的小品不断精练和完善。教师在设计教学方案时,尽可能研究学生的思维方式,增强教学的可预测性。(3)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要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必须重视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学生具有好奇心、求知欲、独立性等创造个性心理品质,但也存在某种思维的定式和从众心理。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尽可能创造宽松、安全的课堂教学心理氛围,多鼓励、少批评,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克服思维定式和盲目从众的心理状态。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使课堂教学更具吸引力。在课堂教学中,不设定标准答案式的结论,而是引导学生多角度、多方面思考问题,突破习惯思维的条条框框,敢于提出新观点,形成超常的构思。教师不仅对创新思维给予鼓励,对于盲目从众和思维惰性更应予以批评,更加激励学生自主创新,独立思考。在法律课教学中摆脱枯燥、难懂的局面,引入兴趣激励机制,让法律课回归理性的本质,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思考。法律课教师更应自觉地成为具有行动力和创造力的教育实践者,使法律课成为学生真心喜欢、终身受益、毕生难忘的课程。

第3篇

优化思想政治课教学手段

可采取以下教学形式:(一)阅读讲解法:主要针对一些有关条例、概念、意义等加以记忆的法律知识,可以采取学生自我阅读,熟悉内容,质询探索,教师讲解释疑,指点迷津。学生在反复阅读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应熟记的内容。(二)案例教育法:主要针对部门法专题、程序法专题的有关法律知识采取案例分析,在此教学期间可利用幻灯片、电视、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使学生对案例有更透彻的了解,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探讨分析问题,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掌握法律知识,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辩证看待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温故知新法:主要针对记忆性的法律知识,既有书面练习,也有口头练习,可以相互提问,一问一答,也可通过多媒体手段播放是非或选择题,要求集体回答,其次不定期地进行拈阄答题,表现最佳者将获得小小的奖品,促使学生在紧张刺激的课堂氛围内集中精力学习。

多种多样的练习方式使学生们得到充分的锻炼,知识掌握牢固,规范他们的言行、指导他们的实践。活动深化法: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学生自编自演法律小品、模拟法庭、辩论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寓教育于趣味性、娱乐性之中,并能使学到的法律知识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吸引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吸收,使每一个学生都成为课堂的主人。

优化思想政治课外的法律文化环境

第4篇

关键词:转喻;转喻式翻译理论;法律文本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7

随着认知语言学的迅猛发展,学界开始讨论其与翻译学之间的关系。Shreve和Angelone[1]出版了《翻译与认知》,标志着认知翻译学逐步形成。谭业升曾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探讨了创造性翻译研究的几个核心问题,对认知翻译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做了有意义的探索[2]。王寅曾提倡从认知语言学视角建构翻译理论的思路,提出“认知翻译观”和“认知翻译研究”的新兴边缘学科[3-4]。在认知翻译学框架下,一般认为,翻译与转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翻译的本质是转喻性的,是源语言与译入语之间的一种语言转换。Tymoczko曾提出“翻译转喻学”(metonymics of translation)和“翻译转喻”(metonymy of translation)等术语,并认为,翻译的转喻性主要体现在翻译的联系/创造(connection/creation)功能以及翻译的局部性(partiality)这两个方面[5]41-57。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篇类型,法律文本的翻译也离不开这种语言之间的转换。法律文本具有正式性、严谨性、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法律翻译必须把握这种文体特征,使译文映现源语言的“味道”。对法律翻译作出开拓性贡献的当属克罗地亚法律翻译学者Susan arcˇevic'。国内近十年法律翻译的兴盛与这位学者是分不开的。国内学者研究法律翻译的视角比较多样化,包括译者的创造性(黄巍[6])、法律交流原则(杜金榜[7])、翻译策略(张法连[8]、刘法公[9]、穆可娟[10])、语用视角(张新红、姜琳琳[11],马莉[12],韩健[13])、文化美学(王同军[14])等。纵观研究现状,学界基于认知角度对法律翻译的探讨着墨较少,鲜见认知转喻对翻译的研究路径。本文将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其对法律翻译的指导作用,试图探索基于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法律翻译策略。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

涉及认知转喻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对比喻性语言的翻译上。从传统修辞学角度看,这种语言现象的翻译很少,因为转喻只不过是一种修辞格。从认知语言学视角看,这种语言现象俯拾皆是,因为转喻是人类认知世界的一种工具,在语言中无处不在。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a metonymic theory of translation)把转喻视作后者。

英、汉语的词汇大多具有交集特征,意义仅部分等同,这就是造成“部分代整体、部分代部分、整体代部分”转喻机制的认知基础[4]20。Denroche进一步强化了翻译的转喻性本质,提出了转喻式翻译理论[15-16]。他将比喻性语言看作翻译可行性的基本对象,但它并不主要关注比喻性,而是重点关注源语文本与译文初稿、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紧密相关的意义转换。这种理论可为翻译研究提供一种新范式。依据这种理论,转喻处理在翻译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同语言之间以及同一语言的不同变体之间的转喻关系使翻译成为可能。翻译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语际迁移阶段(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二是语内修正阶段(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这两个阶段具体包括:理解源语文本意义,对比源语与译入语,作出由转喻框架激活的词汇选择,修改译文初稿直至预期。翻译即是通过转喻关系处理这个过程。从源语文本到译文初稿充满了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而从译文初稿到译文终稿中某些句子的转换其实就是转喻转换。再到译文终稿中所做的词句微调,其旨在关注语篇连贯,也是转喻处理在发挥作用。

同样在2015年,常年关注隐喻能力的伯明翰大学教授Jeannette Littlemore在其新著《转喻――语言、思维与交际背后的“缩影”》中也谈及了转喻与翻译的关系,为转喻式翻译理论做了有益补充[17]。她指出,译者在将源语文本译成译入语文本时可能会涉及转喻表达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将这些转喻表达按照恰当的翻译策略译出。在国内,卢卫中曾专门研究了转喻的翻译策略,并指出,转喻的翻译可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译入语特有喻体翻译”、“源语喻体+喻标”、“源语喻体+注解”和“源语喻体的舍弃”等策略[18]。

简而言之,转喻式翻译理论认为,可以从转喻的视角界定翻译。具体来讲,包括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前者指具体转喻表达的翻译,其翻译策略要视语境而定,采取“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翻译策略;后者意指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讲是转喻的,译文初稿与译文终稿之间的关系也是转喻的,这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把控与指导原则。

二、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作用

(一)转喻式翻译理论指导法律文本翻译的可行性

从微观上讲,鉴于法律文本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肃等特征,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译入语对源语的忠实性、一致性方面要高于其他类型的文本翻译。但是,过度强调法律翻译的忠实性与一致性势必会招致法律翻译过度直译之嫌。法律翻译译者一直在忠实于语言与忠实于法律内涵之间摇摆。尽管如此,鉴于英、汉两种法律语言的不同特征,进行双语转换时难免存在词汇在形式与意义上的部分等同,这即体现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转喻机制。因此,从微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有指导作用。

从宏观上讲,尽管法律翻译所体现的主观能动性相对较小,无须进行过多转换,法律翻译毕竟也是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其中包括典型的句型转换。正如Susan arcˇevic'所说,法律翻译就是语言转换与法律转换同步进行的活动[19]。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从源语到译入语以及从源语法律到译入语法律的这两种转换背后的认知机制即是转喻运作。这里的转喻即是发生在同一理想化认知模型内的源语与译入语之间的认知操作,也包括发生在同一法律框架下源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与译入语法律体系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认知操作。正是由于转喻机制的潜在指导作用,促使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中灵活把握法律翻译策略,合理运用符合译入语规范的句型,实现两种法律在语法、功能等层面上的一致性。因此,从宏观上讲,转喻式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支付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

源语中的“therein”是一个简化形式,代指“in the Works”。所以译文将其译为“工程中”,这种翻译方式体现了整体形式代部分形式的转喻关系,实现了译入语中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The Law of the PRC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xpan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rmits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parties) to incorporate themselve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to equity joint ventures with Chinese companies, enterprises or other economic entit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par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上例中,针对同一个“中国”,汉语法律中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译者将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译作“PRC”,将第二、三个译作“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种译法体现了语言的多样化特征,“PRC”与“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关系。同时,依据“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的策略,“PRC”的译法属于部分地直译,未能充分体现汉语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威严,可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并调整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是体现转喻式翻译思路的重要依据,法律语言中也存在这种不对等性。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等性造成了源语与译入语词汇之间存在部分代整体或整体代部分的转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多采用“译入语对应喻体”的翻译策略。

例5:各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应避免对任何国家的或政治独立进行威胁或诉诸武力,应避免采用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一致的其他方式。

译文: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Purposes of the United States.

上例中,源语中的“成员国”与译入语中的“Members”构成一种形式上的词汇缺失现象。一般来讲,“成员国”译作“member states”或者“member countries”,而译文则将其处理为“Members”,这种译法既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也切合了法律语言的简洁性,更重要的是体现了部分形式代整体形式的转喻关系。

2.法律文本中句型的转喻翻译策略解析

英汉两种语言的不对等性不仅体现在词汇层面,也体现在句型方面,这种不对等性正是转喻式翻译理论的重要依据。汉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不能与英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完全对等,只有通过有效的转喻转换,才能达到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

第一,首尾互换的转喻转换。

为使译文符合译入语的表达规范,在必要情况下,需要调整源语的语序,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

例6: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 the General Assembly may recommend measures for the peaceful adjustment of any situation, regardless of origin, which it deems likely to impair the general welfare or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including situations resulting from a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harter setting forth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译文:对于联合国大会认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影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局势,包括因违背本确定的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而造成的局势,无论什么原因,联合国大会可以提出和平调解的建议,但不得违背第12条的规定。

英文的语序讲究突出主题,把重要的信息放在句首,如原文中的“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2”,而在译入语中,则将其放在句末,这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该例中的语序转喻转换较好地体现了转喻式翻译理论的宏观指导作用。

例7:为规范公司付款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译文1: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payments,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译文2: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payments in the company.

译文2的语序转换实现了译入语的通顺与连贯。

第二,句中成分的转喻转换。法律文本中的句型互换不仅包括首尾互换,还体现在句子中的成分转换,这种转换既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也符合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原则。

例8: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摘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译文1: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ould put the purchase of the required raw and semi-purcha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from Chinese resources in the first place, and may also raise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to buy those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译文2:In its purchase of required raw and semi-processed materials, fuels, auxiliary equipment, etc.,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all give first priority to Chinese sources, but may also acquire them directly from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with its own foreign exchange funds.

法律语言的艰涩难懂,多“归功”于其包含的大量生僻少见的法律术语与复杂冗长的语法结构,没有一定法律常识的读者往往会望而却步。按照翻译的基本原则,法律语言在句法上应表现为结构简单、表意清晰。依据转喻式翻译理论,译者应时常提醒自己及时对第一稿的用词与句型进行合理的转喻转换,化繁为简,化散为整,以确保译文简洁易读的翻译效果。上例中,译文1是翻译初稿,全句使用了“put ”与“raise”两个并列谓语动词,突显了“尽先”与“筹”的动作,突显前者符合汉语法律试图表达的意思,而突显后者则有点“喧宾夺主”的意味。另外,“put”的宾语过长,有点臃肿。相比而言,译文2进行了一定的转喻转换,将这个宾语的位置转换到句首位置,并将“筹”的工作置后,转换为方式状语的做法既突出了源语主题,又符合英文表达习惯。这样的转喻转换保持了源语法律的“本色”,又恰当地实现了语言的简洁,进而构建了译入语的连贯性。

三、结束语

法律文本是识别度较高的一种特殊文体,因此法律翻译译者需要同时具备较强的双语转换与法律转换的能力。法律翻译的开展需要多种翻译理论及策略的有效支持,本文中的转喻式翻译理论便是其中之一。研究表明,在转喻式翻译理论的指导下,针对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中的词汇意义或形式的缺失,应当按照“译入语对应喻体”翻译策略进行翻译;针对双语法律文本中的句型,则需要根据语境进行必要的转喻转换,以保证源语法律文本与译入语法律文本的“本色”。当然,转喻式翻译理论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其对翻译的指导作用还需进一步细化。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对此理论的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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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器官移植;供体;人格保障;来源;分配;知情同意权

【中图分类号】R54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4-0366-01

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目前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在我国,目前器官移植已超过2.5万例。其中肾移植46002例次,我国肾移植数量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但我国器官移植规模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我国目前每年进行肾移植约3000余例,而需求者达30余万人。在全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因供体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个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我国约有1亿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会发展成肝硬化,而肝的供给比肾还紧俏。到底是什么制约了器官移植的广泛开展呢?下面将从供体的人格保障,供体的来源,器官的分配,供方和受方的知情同意权以及特殊器官移植五个方面简要阐述现今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供体的人格保障

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人均是其身体及各部分的所有者,应能自由地以自己意思处分,从现代思想出发,人的自己决定权是意思自治理念在人格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所以对于人在生存中,做出承诺从自己身体上分离一部分(如器官)的行为,自然应被视为该人行使其人身自决权的一种体现。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故具有处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决定权。

2供体的来源问题

(1)无偿捐献问题——捐献的范围。首先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器官捐赠这种纯粹使提供者负担肉体的不利益场合,无论如何也不得由法定人行使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器官处分权。其次是遗体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归属于生前的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

(2)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扩大供体来源,以缓解现在供受严重不平衡的局面。允许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可满足患者对人体器官的迫切需求,同时也满足了死刑犯悔罪的愿望,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死刑犯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按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意志立遗嘱的能力和权利。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犯也并没有被剥夺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

(3)严禁买卖器官。与“无偿捐赠”相比,市场操作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体组织提供者的利益分享,能有效的解决人体组织和器官的供需矛盾问题,但是将会带来人的商品化,医疗关系和研究关系的扭曲,影响供给源的纯净,甚至会危及当事人“知情”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与我国的利他主义观念也严重不协调。综上,我们有绝对的理由禁止器官的买卖。

3器官的分配问题

因为来源有限,供给紧张,怎样分配供体也是个棘手问题。美国的分配标准包含了社会标准和医学标准。美国议员伦理委员会曾制定合理分配器官资源的若干原则,大致是:回顾性原则,即照顾病人过去的社会贡献;前瞻性原则,即考虑病人未来对社会的作用;家庭角色原则,即家庭中的地位;余年寿命原则,即考虑病人的年龄状况;科研价值原则,即有科研价值者优先于一般病人。此外,还有一个广为采用的原则,即排队原则。韩国器官分配网是集中分配器官的组织,对受体选择的优先机制有:①病人是否捐献过器官;②年轻人先得;③先来先得。我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同时规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制度以及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制度。相比之下《条例》的规定很模糊,没有具体如何操作的原则,这也就是《条例》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在此增加相关具体的操作标准。

4建立知情同意制度

器官移植术是具有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的医疗技术,三方当事人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称,医方具有相关的丰富专业知识,而捐赠人或接受人甚至对医学术语一窍不通,因此他们实质上并没有处于平等地位。故而,器官移植立法应贯彻利益权衡的民法理念,对信息弱势者予以特别保护,寻求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知情同意制度就是要求在器官摘取或器官植入前,必须由专业医生对捐赠人或接受人进行器官移植术相关信息的充分说明,使之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真实意志做出拒绝或同意接受器官移植术的意思表示。

5特殊器官的移植——生殖器官及脑移植中涉及的问题

1978年美国silbe首先进行了人体移植,对一例先天性无睾症患者采用孪生兄弟同质移植。术后第8日受体中出现活动,2个月后数与活率达到正常人水平。2年后该受者的妻子分娩一健康男婴。在我国,湖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1984年首先进行了一例双侧外伤性无睾症患者采用父亲供睾进行同种移植术,获得成功。同时卵巢、子宫移植也在一些大医院展开并获成功。生殖器官的移植中身份权的认定成了争论焦点,现在大多数倾向于依传统的血缘、婚姻为基础确定身份关系,而不是以受者子女的基因信息来确定亲子关系,即无论供者与受者是什么关系,受者都是其生育的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脑组织移植是择取供体脑组织一定的神经元或特定区域的细胞群植入宿主脑内,使其存活、生长分化,并与宿主脑组织整合,以替代受到损害或变性的神经元进而重建其神经环路,并产生神经递质等物质,达到调控神经功能、改善症状的目的,并不会使受者丧失原来的意识继而被供者的意识取代,即生物学上的受者成为社会学上的供者,因而也不会带来继承、债务等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变更。

在医学领域中不断寻求更新、更好的挽救患者生命方法的同时,医学法律与伦理的研究也要跟上医学的发展步伐,只有这样,才可为拯救人类之伟大事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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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汤晖.器官移植的立法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2,(5)

[3]郭自力.论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J].中外法学,1998,(5)

第6篇

作者简介:李蓉,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学与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23-02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由德国著名的职业教育学者Rauner教授和他的团队提出,该教育理论针对传统职业教育理论与真实工作世界相脱离的弊端,主张教学内容应指向职业的工作任务、工作的内在联系和工作过程知识,以培养学生参与建构工作世界的能力。在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领域,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模式符合教育部16号文件中提出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近年来,对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特别是课程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文书是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基础课程,是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教学必须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适应能力的培养为核心,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开发,因此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构建新型课程体系,合理编排教学内容、有效设计教学环节,在本课程教学改革中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研究价值。

一、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法律文书课程设计

(一)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目标

高等职业院校法律类专业主要培养能够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应用型人才,在未来的职业岗位中,学生具备处理解决工作问题的能力。结合专业培养方案,法律文书学科作为一门具有法律专业性质的应用写作课,以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作为课程目标。

长期以来,法律文书的教学一直以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文书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能够制作主要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和非诉讼类法律文书作为教学目标和学习要求,但实践证明,达到这一教学要求的同学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心应手地开展工作,表现为学科知识零散杂乱,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模式,通过学习过程性的知识而获得相应的职业能力,具有明显的职业定向性,课程目标的实现以法律工作流程为依托,将教与学的过程融入工作进程, 有利于培养上手快、技能强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二)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内容

相对其它法律分支学科而言,法律文书是一门较为年轻的学科,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结合专业培养目标,现已细分出如公安文书、狱政文书、基层常用法律文书等分支学科。

传统法律文书教材,以制作主体的不同对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法律文书,笔者认为,这种内容的编排方式切断了文书之间的往来,使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成为了零散的文字堆砌,既与同学所学的诉讼法知识不一致,也与其今后的司法工作过程相违背,不利于对课程知识的真正理解与掌握。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课程内容的编排紧扣法律类专业的人才职业技能要求,重视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以案件诉讼类别及诉讼过程为依据选择教学内容和设置教学环节,贯彻“理论教学实践化,实践教学岗位化”的理念,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司法实践水平。

(三)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的课程设置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设置,必须首先分析学生未来职业岗位群中各具体岗位资格所应具备的综合职业能力、具体的工作任务及相应的典型工作过程,再基于工作过程研究其所必备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明确专业目标和具体课程目标,选择合适的课程教材,设定课程考核标准和课程内容,进行教学实践。

就法律文书课程的设置来讲,实践中,由于该课程是集多门学科知识为一体的综合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课程设置应当注意各知识点的融会贯通,在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写作理论知识、具备一定写作技巧的基础上,要求对具体文书制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正确理解和运用,掌握法律服务工作流程,训练同学根据工作需要熟练制作和使用合格、规范的具体文书。因此在设计课程体系时,一般将应用写作课程及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课程作为前导课程,顶岗实习、毕业实习作为后续课程,以保证学科知识的连贯性、逻辑性。

二、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模式

(一)强调职业能力的培养

职业能力是人们成功地从事特定的职业所必备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及社会能力。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的可探知性,使其不同于传统教学的生硬和局促,学习氛围鲜活生动,在训练学生职业操作技能方面大有作为,能够满足高职院校实践性教学的深层需要。

传统职业教育侧重工作中的个别阶段或是所谓的特别重要的环节,而忽略了工作过程的完整性,造成人才培养的结构性缺陷。工作过程导向以培养学生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取相应成果所需要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以能力本位为核心理念,注重学习目标的引导,强调学生完整的思维过程,让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参与到“真实”的工作过程中,处置实际情况,采取实际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升职业能力,达到职业资格的标准。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关注未来工作的整体性,注重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有效地将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都落实到职业能力培养上,锻炼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为学生提供未来现实工作的实践基础,使教学的过程更具职业性和开放性,将学生的学习过程与将来的工作过程及学生的能力、个性发展相联系,以满足学生健全人格和职业能力的要求。我们不妨借助教学案例来分析传统职业教育与工作过程导向在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上的差异,在法律文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教授具体文种制作时,基于种类繁多,无法一一讲述的特点,一般会选择几种相对重要而又难度较大的文种来进行讲解,如民事诉讼类文书中选择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等文种,传统职业教育模式下的教学会针对这几种文种,根据教材内容的编排,先讲授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强调制作方法、技巧,并与刑事判决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范文,给出案例,指导同学制作,应该说大部分同学能够根据要求制作出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的文书,但也许并不清楚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的关系,或者说并不在乎它们之间的联系,所以一旦进入司法实践,很多同学按照这种办法,埋头苦干,制作出的文书却漏洞百出、华而不实,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因为传统的教学模式只注重某一文种的制作技巧,忽略了文书之间的往来,使学生的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严重脱节,从而出现岗位的不适应性;工作过程导向的职业教育则会在讲述上述文种时,根据工作过程合理安排教学的内容,采取先引导同学回忆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分析文种之间的往来和不同文种的制作主体、制作目标、制作要求、语言特色,关注不同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让大家融入到民事诉讼的工作流程中,在此基础上,按照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顺序进行讲授,让同学明白,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必须关注民事起诉状与民事答辩状的内容,它的任务是要理清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焦点,站在事实与法律的立场上解决纠纷,即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原被告的观点和要求,三方共同协作、解决问题,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和民事答辩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诉讼工作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过程。

(二)注重学习情境的设计

教学的过程不是简单地把抽象的知识从老师传递给学生的过程,它是一个社会性的过程,必须将学生的学习放到一个特定的情境中,渗透进特定的社会工作和自然环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学习情境。学习情境的设计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学习情境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培养其思考和创新的能力。

传统职业教育,脱离真实的工作情境,注重学生对知识的回忆,强调的是学习的成绩即考分,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真正得到的成长与发展,在工作实践中所表现出的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不予关注,这种学习的成就最终反映出来的只是知识增长的表层意义,是不全面、不系统、不完整的,知识的获取是孤立的、简单的,甚至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工作过程导向下学习情境的设计,将教学活动镶嵌于其所维系的工作情境中, 赋予学生学习的真正意义,通过特定的情境,使学生明白知识就是生活和工作的工具, 所学知识只有运用到工作情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传承。学习情境的设计以能够激发学生的思考为主旨,因此,它并不是教师平铺直叙,不加分析地把情境呈现给学生,学习情境中的问题设计也并非在教材上直接就能找到标准答案的,是能够让人有所困惑,难以回答的,同时又能引导大家趣味盎然地探索,能培养同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理解知识的深层意义。在法律文书的课堂上,我们不妨借助同学们感兴趣的案例,营造法律实践的过程,借助典型案例,贯穿于某一诉讼活动所需制作的所有文书的全部学习过程,实践课上,让大家围绕这一案例,体验案件诉讼的整个流程。同学可以根据兴趣选择角色制作不同文书,这样一方面可激发其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也可使同学从整体上把握具体文书所依存的情境,感知文书制作技巧的应用条件,感受文书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帮助同学今后工作实践中顺利实现知识的迁移和应用。实践证明,教学过程中创设呈现好的学习情境,把抽象的知识转变为有血有肉的事件,能使学生在学习中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增强情感的体验,发挥学习主动性,提高学习效果。

(三)优化课程教学的方法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须要充分整合利用校内外的教学环境与资源,把以校内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活动与以获取校外工作经验的实践活动有机结合,倡导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引导学生自己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解决问题,同学学练结合,边学边实践,实现学习与工作的零距离,培养与提升学生综合职业能力。

第7篇

【关键词】高中议论文写作;理性思维

【中图分类号】g522.42 【文章标识码】b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2-0034-02

理性思维是人体大脑思维的成熟模式,与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紧密相连,在人们的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理性思维是一个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关键。高中阶段是一个重要的学习阶段,在这一时期,学生的心智、性格、情感、意志力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发展,学生的学习韧性加大,领悟能力加强,选择在这个时间来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是十分有利的。语文作为基础学科之一,是学生接触最早、最为熟悉的课程。语言是思维的工具,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当于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在高中阶段的语文课程设计中安排了很多的议论性和说明性文章,有利于学生在阅读感知的基础上,获得感性认识,进而做出分析综合、概括归纳、推理判断等一系列的逻辑思维加工,从整体上把握文章的内在联系和本质意义,实现向理性认知飞跃。下面就如何在议论文写作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谈一点看法:

一、中学语文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议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今的高考作文虽不要求一定要写议论文,但是议论文无疑是高考语文作文的一部重头戏,议论文也是高中阶段学生语文作文的常用体裁。如今的语文课本中只是简单地给出一些作文材料和话题,几乎没有相关的作文理论指导,所以应当在语文教材中适当增加写作理论的份量,以改变作文教学中缺少系统理论指导的奇怪现象。也有不少老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写作的时候,重读不重写,在课文阅读分析上花了九牛二虎之力,而很少顾及对学生进行写作的基本训练。中学生作文能力的提高,固然离不开对范文的阅读和借鉴,但也离不开写作理论的必要指导。只有感性认识而没有理性认识,只能使学生的写作陷入盲目状态。

教师在指导学生作文时通常就是给出一个材料,让学生进行自主立意,然后作文。很多学生读不懂材料,有的学生直接从材料中抽出一句话然后立意写作,导致对给定材料的把握不全,写出的作文的水平不高,这是典型的“断章取义”的做法。有的学生实在理解不了材料,也不懂得如何下笔来写作,在教师催交作文的时候匆匆写作,为完成作文而写作,作文质量难以保证。教师批改完作文后就开始作如下的评讲:首先分析材料,得出问题所在,然后就拿一些好作文进行朗读,再针对不好的作文进行一些小段落的修改,警醒学生。但学生对如何写好议论文还是一头雾水,无从着手。按照这样的培养学生的议论文写作方式,学生的写作能力从何提高?

二、改变学生害怕写议论文的方法

如今有很多学生谈议论文写作色变,这种情况使人担忧。那如何改变这种情况呢?

(1)首先要明确议论 其实议论对于每一个人都不陌生,当人们在针对一个问题表明自己的立场后,并且为了这个立场而跟别人辩论,有时甚至会争论到面红耳赤的程度,这就是在议论。进而明确什么是议论文?议论文实际上就是将生活当中的“议论”的书面化,是将口语的讨论、辩论书面化。议论文就好比两个或者多个人在争论一个问题时,双方或者多方在申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后,用各种事实和道理为自己的立场而辩论,证明观点的可行性,并且用语言文字有条理地组织成文,这就是“议论文”。因此,教师指导好学生写议论文就能培养学生思维的条理性、逻辑性,从而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

(2)明确如何进行议论文 ①针对一段材料,指导学生对材料进行准确的分析和把握,这就要求教师引导学生对所获得的感性材料经过思考、分析、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整理并总结得出材料的主要观点,主要问题。由这些观点和问题提出作文的中心论点,最好能以这个中心论点作为作文的题目。②好的题目是议论文的最大亮点。要教给学生有关立议论文标题的技巧:如给定的材料中讲的是一段呼吁做一个有人性的人。可以这样确立题目:a确定论文的讨论范围,是一般的题目。如:论人性等。b用中心论点直接作为论文的标题,是好的题目。如:我们要做一个有人性的人。c既用中心论点作为标题,同时运用修辞手法的题目,是很好的题目。如:我们的生活需要“人

性”这缕阳光。③“好的开头是成功的一半”。文章的开头部分往往决定全文的基调,非常重要。议论文通常采用“开门见山”式的写法。“开门见山”式的写法,往往表现为落笔入题,说明写作缘由,或者开宗明义,直接揭示文章的主题。那如何做到“开门见山”呢?大致说来,应该紧扣给定材料的内容或者相关的话题,简要表明自己的态度,交代清楚为什么持用这样的观点,然后直接揭示文章的中心论点。④整体上,议论文的写作思路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议论文的本论部分仍使用这种思路,但需要针对文章的中心论点作几个方面的论述。总之,我们既要注意突出全文的中心论点,也要注意突出各个层次的论点。比如针对“我们要做一个有人性的人”这个中心论点,可以在本论部分作这三个方面的论述:a学习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礼仪。b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做一名知法守法公民。c在学校教育体制中应当注意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培养学生成为有人性的人。然后对各个分论点进行分析、推断、得出结论。本论部分的论证引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人和事,有关名人名言等。⑤议论文的结尾部分采用画龙点睛,即“卒章显志”的写法,结论部分的写作要求:应简要总结全文,呼应标题,进一步强调中心论点。这时候,全文就形成了“总”(序论)——“分”(本论)——“总”(结论)这样的一种结构模式。

(3)如何提高学生议论文写作的能力 除了上述的议论文写作的理论知识之外,教师应当指导好学生养成自己修改或者同学之间互相修改作文的习惯,指出作文中问题所在,然后想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这种方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议论文作文能力。有句话说“好的作文是修改出来的,而不能靠一味地写”,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在修改作文的过程中,学生就能发现在自己文章里存在的问题,然后设法去修正这些问题。比如:指导学生修改作文可以分为这样的几个步骤:第一遍修改作文里存在的错别字、用错的标点符号,要求书写工整、美观。第二遍修改作文中的语病,使用词恰当,句子通顺。第三遍则修改作文中哪些段落衔接不好,文不对题,然后删除或者添补一些内容进去等等。修改的过程在于换一下作文当中的“零件”,使文章读起来更顺口,更富于说服力。针对一些大部分学生都会常犯的错误则由教师在作文讲解课上指出,引起学生的重视,引导他们去改正。实际上引导学生进行自主修改作文的过程也是锻炼学生理性思考的过程,使学生能更好地发现自己在作文当中的错误、缺陷,然后想好对策进行修改。这样一个由“否定自己-肯定自己”的过程能锤炼学生坚韧的意志和理性的构思。

(4)在议论文写作教学中采用讨论式的教学方式 在课堂上针对一些社会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各抒已见,但要求必须有理有据。这种教学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思考一些问题,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把握给定材料中的主要问题,进而筛选出议论文的主要观点。学生互相讨论,并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也锻炼了学生思考问题的敏捷性和多角度地发现问题的能力。而将思考结果通过语言表达出来也能培养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这些对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是十分有利的。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社会需要有理性思维的人才,而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语文作为基础教育科目之一,对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的作用是很大的,而高中阶段对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尤为重要。所以应当在高中语文的议论文写作教学中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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