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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2:47

序论:在您撰写生态环境保护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生态环境保护

第1篇

关键词:新形势;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发展

引言

传统发展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严重破坏已经引起我国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走科学发展道路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态环境破坏,还可以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寻找作出积极贡献。近几年,受全球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会受到影响,还对全球生态环境现状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解决现有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势在必行了。

1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是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也没有引起广大民众的高度重视。为数不多的人甚至还认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其无关,认为没有必要对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这些消极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重束缚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以此同时,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相关常识也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现状的一大重要原因,这些现象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部分地方官员为了在脱贫工作中能够取得显著成效,从而忽略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将地方的经济增长建立在牺牲生态环境上。(2)很多人觉得生态环境保护不在他应尽的责任范围内,因此认为没有必要为生态环境保护浪费自己宝贵的时间。生态环境保护隐患不断累积下来,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在影响人们生活环境的同时,还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

1.2缺乏合理开发资源意识

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行被早期经济发展模式所遗留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所制约,尽管已经意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锁具有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导致不合理开采的事情经常发生。例如在有“工业元素”之称的稀土开采中也存在这样的现象,前几年,部分企业由于稀土的价值较高便大量开发此类资源并出口国外,严重缺乏合理开发资源意识。工业所带来的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以此同时,还对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造成了破坏。在资源紧缺的市场迫使下,部分稀有金属的价格成倍增长,部分商家被其丰厚的利润所吸引,从而对资源无节制的开采,这些都是我国不合理发展的最好体现。

1.3缺乏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的重视来源于生态环境被破坏后给其生活带来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我们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处于相对劣势,投入根本不够从本质上解决生态环境严重被破坏的问题,所以做好全方位的投入也显得特别重要。领导层对环境保护这方面的重视度不高,对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挪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也有发生,由于缺乏资金不能进行合理规划,导致后续的保护工作无法开展,生态环境所受到了严重污染将会是生态系统变得更加脆弱。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能够顺利实施,必须对现有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2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为我国实现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1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施科学治理

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俗话说得好“治标先治本”,必须从根源下手才能过好的解决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明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所存在的递进关系。合理规划工业、农业等产业并加大对其管理制度,多方面采取措施来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从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以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人们充分了解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重要性,这在后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此外,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也要做出对应的解决措施,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使居民或法人在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科学合理化,对违法此法规的法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2.2科学治理

我国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现在已经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不牺牲环境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发展循环经济来减少经济增长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对于很多人来说循环经济是一个新定义,其主要提倡“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合理化”等先进环境保护理念,也就是循环利用资源进行高效生产,通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来改善生态环境现状。在循环经济的研究、资源再利用技术、利用程度等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因此,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时候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理论概念,争取能够早日实现资源的高利用和降低废弃物的排放量,让我国能在保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能够实现环境的有效保护。还可以以循环经济作为指导思想对久产业进行整改或创办符合当今发展趋势的新产业,促进我国可持续道理发展。

2.3加强景区环境的保护力度

我国最常见的现象之一便是旅游热,在我国现在的发展形式看旅游业可谓非常好。不少的旅游景点都是由原始森林开发而来,这些旅游景点尽管保留了原始森林的基本风貌但是被开发过后存在许许多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大量原始植被被砍伐、河流上飘满“白色垃圾”等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在旅游景点开发阶段,大量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于施工方案缺乏科学性。与此同时,施工过程中所发出的噪音严重影响周围动物的正常生活,甚至有可能造成生物链不平衡,原始森林内食肉动物的减少致使食草动物数量急速增加,对景点内的植物进行啃食,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进一步加剧。对于旅游开发应该对其进行研究,合理开发旅游业有助我国经济增长,但是应该合理开发旅游项目,与旅游业有关的部门要严格监督旅游公司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协助资源部监管旅游开发,只有这样才能兼顾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

3结语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并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因此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了。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科学治理环境污染、加大对景区环境的保护力度等都是比较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肖晓英.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创新性的策略分析[J].地球,2016(2)

2宋艳玲.浅析发展循环经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1)

3汪芳琳.皖江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生态补偿策略———以安徽池州市为例[J].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5(1)

4王彬,孙克园.探索新形势下的生态环境保护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5)

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从事房地产开发,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地方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应当按照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放。

进入秦岭的人员、游客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3篇

(一)内涵

(1)生态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因此,相对于更容易为人们所感知的具体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还包括不易于感知的生态和环境风险,是具体环境上升到有机联系整体的理性把握。

(2)相对于环境保护注重对某一具体环境问题的解决,生态保护更注重对生态环境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具体来说,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关注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还关注如何在源头上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给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方法,使生态环境不断优化。环境法制在不断完善,而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关键在于没有很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没有从系统的角度和思维保护生态系统,而仅局限于治理污染,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二)特征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集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旨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在这一概念理解的基础上,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三个特征。1.案件性质的公益性。如何界定“生态环境公益”是该类诉讼的先决问题。最容易为公众所感知的两类公益就是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实,很多涉及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案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在环境公益的视野里,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区别更加明显。前者本质上是私益,人们给它的‘公’的判断其实只是指示它的多,或者它代表多。如果抛开数量上的这个多,它就变成了纯粹的私”。只有对那些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生态环境权益的案件,才能适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对于那些看似公益,实则私益的案件,应当按一般诉讼程序处理。2.主体的特定性。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若采用“任何人”原告标准,可能会导致诉讼效果适得其反,还可能侵犯私益。采用“好事者除外”①原告标准可以较好地修正“任何人”原告标准的两大缺点。法院应推定每一个者都非“好事者”,一般应在庭审中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来决定者是不是“好事者”。唯有在者被法院认定为“好事者”的情形下,它才不具有原告资格。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维护环境权,促进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另一方面,必须对原告资格进行必要限制,否则势必带来过多诉累,造成诉讼爆炸,很难使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最佳限度内发挥其最大作用。3.受案范围的完整性。如前所述,该类案件既包括环境污染案件,也包括生态保护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受害人的众多性。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是对生态环境的侵害,影响的必定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按照传统诉讼方式来看,生态环境案件确实是令人头疼的诉累案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的引入,使程度不一的问题得以打包解决,使烦琐的个体流程得以一站式解决。

(2)影响范围的广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往往不局限于某一特定地域,跨县城、跨地区甚至跨省的生态环境问题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传统诉讼方式难以胜任,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引入可以让区域间的审理机关依照一定规则明确自己的职能分工,或者采取联合管辖的办法,更好地解决影响范围大的生态环境案件。

(3)案情的复杂性。生态环境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力量较为悬殊,面临因果关系难以证明、证据技术要求性高、审理时间长、审判难度大等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框架下,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弥补当事人力量相差悬殊的不足,相关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弥补专业性强的门槛,抱团集中力量使相关案件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最终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理论创新

(一)对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创新

当事人适格理论是诉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诉讼理论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往往严格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由于只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无形之中就关闭了对社会公益权利的救济之门。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的突出特点是侵害现象呈放射性状态,对每个个人而言,这种损害并不很严重,而且受害人是分散和孤立的,他们很难组织化联络。即使个别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救济并胜诉,也仅仅是维护了人自己的利益,社会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违法者依然没有得到应有制裁,公共利益仍在遭受损害。这就是典型的“公地悲剧”。在这种状况下,诉讼领域内出现了一种新动向:原告在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可以主张对因同一事件受害的其他广大公民利益的维护。这与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和诉益理论存在矛盾。有鉴于此,许多国家不再过度强调适格理论。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大多涉及公益,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问题上做出了大胆的创新。1.肯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有资格提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到底有哪些,当前并无明确解释。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是最能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有足够的专业能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相关问题。检察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如果能成为适格原告,一定也是在这些实质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契合性。2.肯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有资格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大量的社会团体,尤其是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巨大作用。这些组织主要开展公益性、互和自律性活动,具有民间性、独立性和组织性等特征。社会团体之所以比个人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原因在于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不同主体与环节之间,通过合作和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出1+1>2的整体效果。立法者将生态环境案件适格原告范围扩大的逻辑起点是:国家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个污染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动态、全面而彻底的监管。为此,让更多的社会团体参与进来并保持协同合作,以达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个人不能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情况下,环保组织是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但是,对这类组织的宽泛解释不代表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都能够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对社会团体的服务宗旨、成立时间、社会评价和社会认可度等进行一定考量。

(二)环境权向环境诉权转换路径的创新

诉权是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请求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学界普遍认为,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学上特有的概念,离开诉权理论指导,民事诉讼程序模式的建构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分配便失去了存在的理论基础。但是通过考察其他种类诉讼可以发现,任何诉讼都存在诉权的问题。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诉讼的产生和诉权的存在都基于“权益受到侵害”这一前提条件。“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诉权也必然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公益诉权就是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缺失了公益诉权,审判权就无从启动与运作,没有原告就没有诉讼。不仅检察机关被赋予公益特别诉权,而且一些社会公共团体也被赋予帮助特定的社会成员寻求诉讼保护的权利,这是诉权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之前,一般环境案件的救济权利转换路径为环境权———具体化的属于民法范畴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实体权利,通过民事诉权来维护实体权利。这样的传统路径有两个弊端:一是将新型的环境权纳入到既有的民法体系,不能对环境权进行全面彻底的保护,往往会将环境权混同为相邻权;二是环境诉权与民事诉权性质不同,前者是公益诉权,后者是私益诉权,按照传统民事诉权的理念无法很好地保护属于公益诉权的环境诉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引入,使得原本冗长且片面的传统环境权维护路径有了长足的改进,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预设,环境权维护路径转变成环境权———环境诉权,通过环境诉权维护环境权这一简明对应的关系,从而为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最简单明了的救济路径。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权利救济路径的简化在使得权利得以高效维护的同时,将原本被动性的权利转变为主动性的权利,而只有将更多被动性权利转变为主动性权利,法律的实际作用才能最大化。

(三)进一步践行能动司法理论

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美国出现、目前已经逐渐成熟的司法能动主义已经在国外的生态环境保护诉讼制度实施中产生了积极作用。如,印度法院往往将抽象的宪法环境保护原则进行能动解释,进而推导出环境权。印度《宪法》第21条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外,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个人自由。”印度最高法院对这项消极权利做了如下的能动解释:法院应当维护公民广义的人身自由,规定人身自由的法律都应当是合理、公正的。正是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下,印度司法机关进一步能动地解释出《宪法》第2l条所保障的生命权包括了享受免于污染的水和空气的权利,从而承认了健康环境权作为生命权的内容之一。鉴于环境权的特殊性,在印度其他国家机关未能积极地履行职责给予保护时,法院可以对这些利益进行积极保护。印度法院关于环境权的解释和司法保护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有力践行。这为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很多经验。尽管学界对环境权的实质有一定争议,但对应当赋予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以及公众诉权这些问题均达成了共识。我国当前的能动司法,更多地在于对法律的相对灵活适用上。而印度的经验告诉我们,能动司法更在于忠于立法精神的法律解释以及与法律适用的有机联系。印度的成功经验应当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继续完善的方向。

三、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

(一)传统环境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

当前单一化的环境行政执法模式已经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首先,在我国现阶段,绝大部分生态环境问题全靠环境行政部门单一主体监管,而生态环境问题错综复杂,使得环境行政部门在监管时力不从心,很难对所有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持久高效的监管。其次,即使环保部门发现生态环境问题,但在现有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下,生态环境问题也绝非环境行政部门单个部门就能彻底解决。如,针对一些重大环境违法现象,环境行政部门在穷尽其他环保执法手段均无效时,最终只能选择采取强迫违法企业停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此项行政强制措施,环境行政部门却无法独立完成。在我国,环境强制执行权是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环境行政部门自行执行为例外。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的部分自行强制执行权。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行政机关享有环境强制执行权时,环境行政机关才能自行执行。这一缺陷直接导致一些大型企业有恃无恐地继续其环境违法行为。最后,监管手段单一。粗放的监督———出现问题———行政处罚范式使得相关的环境污染主体僵化对应,尤其在行政处罚力度较轻、企业罚款数额远远不及治理排污花费的情况下,企业往往选择接受处罚而不愿意对自身污染行为进行相应治理,有的企业甚至预留了罚款预算。这使得行政处罚和罚金的最终目的无法达到。更重要的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定,一些地方政府对GDP的盲目追求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作用,使其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完全代表公益。正是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更具制度优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外部的监督机制,是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法的一条渠道,它的存在可以提高环境执法者的判断力和责任感,能够加强对环境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环境问题时不能敷衍了事,促使环境执法者全面判断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并对其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和产生积极效果的制裁。而且,相对于简单粗暴、强制性强的刚性环境监管模式,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开展,将有助于柔性管理模式的构建,使得对抗性关系的缓和与交流性关系的加强。传统环境监管多为刚性管理,在刚性监管机制中所运用的方法大多带有强制色彩,在这种管理机制的作用下,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的关系大多是对抗性关系,很多问题仅仅在表面上看似解决,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更多注重公民和新型组织的参与,这与柔性管理方式理念一脉相承,使得生态环境问题的最终处理更能符合实际需要。

(二)衡平考量了司法公平与司法效率

第4篇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净化校园育人环境,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促进良好校风、班风和学风的形成。我校组织开展了“践行科学发展观,争做文明小学生”主题演讲比赛活动。比赛在学校领导的关心下,在全体师生的支持下,演讲比赛于12月23日下午在校园如期举行,取得了圆满成功。

参加比赛的学生,都是各部经过层层选拔,推荐上来的优秀选手,比赛中,他们的精彩表现充分显示了他们的才能和技巧,演讲内容观点鲜明,立意深刻,内容充实,情理交融,紧扣工作实际;语言表达自然流畅,声情并茂;仪表端庄大方表情亲切自然,精神饱满振作,演讲的每一个细节都使评委和观众引人入胜、感人至深,赢得了各位评委和观众的热烈掌声。

比赛严格按照各项程序进行,体现了“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手们演讲结束后,评委们当场评分并公布成绩。

通过此次活动,让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刻诠释了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演讲比赛的开展还提高了学生的演讲能力,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施展才华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因为之前我在上课,了解到的情况不是很多,我到场之后就发现不足的地方有:

1、学生演讲比赛中,话筒出现问题,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发音,耽误时间且造成不公平。

2、没有在应急方案里考虑到临时会出问题。

第5篇

关键词:规划建设 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城市生态规划

中图分类号:S8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城市建设的发展是日新月异,但很多政府的决策部门,在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有些顾此失彼,只看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往往是在牺牲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规划城市建设,因此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生态城市建设的号召下,保护生态环境是城市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部分。

1城市生态规划需遵循的设计原则

1.1社会生态原则。能够对规划产生影响的社会环境要素有很多,包括行政机关的要求、区域规划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规划要充分考虑并服从这些因素要求,从整体出发,适应这些具体要求,创造社会生态效益。

1.2经济生态原则。经济活动是城市最主要、最基本的活动之一,经济的发展决定着城市的发展,生态规划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持续性。

1.3自然生态原则。城市是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原则要求生态规划必须遵循自然演进的基本规律,维护自然环境基本再生能力、自净能力和稳定性、持续性,人类活动保持在自然环境所允许的承载能力之内。

1.4复合生态原则。城市的社会、经济、自然系统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规划设计必须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三者兼顾,综合考虑,使整体效益最高。

2.5综合生态原则。要突出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行动纲要。树立经营环境,经营城市,科学发展的创新理念,合理调整城市发展空间结构,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

2城市生态规划的主要内容

2.1高质量的环保系统。对不同的废弃物按照各自的特点及时处理和处置,同时加强对噪声和烟尘排放的管理,使城市生态环境洁净、舒适。

2.2高效能的运转系统。包括畅通的交通系统,充足的能流、物流和客流系统,快速有序的信息传递系统,相应配套有保障的物质供应系统和城郊生态支持圈,完善的专业服务系统等。

2.3高水平的管理系统。包括人口控制、资源利用、社会服务、医疗保险、劳动就业、治安防火、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保证水、土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适度的人口规模,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

2.4完善的绿地生态系统。不仅应有较高的绿地覆盖率指标,而且还应布局合理,点、线、面有机结合,有较高的生物多样性,组成完善的复层绿地系统。

2.5高度的社会文明和生态环境意识。应具有较高的人口素质、优良的社会风气、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和高度的生态环境意识。

3 当前城市生态规划和设计存在的问题

3.1过分的追求城市化、现代化,导致旧城颠覆性的毁灭。我国从90年代以来,在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中,建设性的破坏已是随处可见,各个政府部门急于创造政绩,不顾城市的地域特征,也不顾城市的人居环境,一味地追求建功立业,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如拆除古迹、挖掉古树、占用耕地等。不仅毁坏了许多文物古迹,而且极富地域特征,又适合人居的自然环境已经荡然无存了。

3.2忽视生态的平衡。工业文明的经济模式,带来人口拥挤、交通堵塞、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使人类不得不另辟蹊径,于是兼顾人口、社会环境和资源的持续发展、注重复合生态整体效益发展的城市生态建设模式应运而生。按照国际上生态城市的建设要求,地面应尽量减少混凝土覆盖面积,采用自然排水系统,以利于雨水的渗透,理想指标是80 %的地具有透水功能。

3.3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在我国,许多时候的城市规划决策,往往是只有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在行政领导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

3.4部门设施建设缺乏统一规划。道路设计时只注重道路的拓宽,不考虑道路其它综合配套设施及环境设计。例如,现在城市在拓宽道路时,把原有道路旁的树木通通砍掉,拓宽后不进行重新栽种,原有的雨水排污填死等情况。遍布公路下面的管线交叉纵横,存在多头管理,各部门报规划不能协调一致,建设资金独立。常常出现修路在前,水、电、热、排污、通讯紧跟其后,分别开控路面,造成城市天天破路挖沟的尴尬局面。各种管线所用材质不环保,不经济,经常出现跑冒滴漏,不得己对道路面进行破坏。

4 城市建设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4.1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它符合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设计规范,遵守法定程序,使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规划技术性规范更加充实和严密,逐步推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

4.2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系统规划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绿化用地指标,科学按排绿化建设用地布局。要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绿地不被侵占。在城市绿化建设规划中,既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关系,又要处理好发展与自然的理性关系,同时还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审美关系。在具体落实中,应坚持科学规划,突出特色,优先抓好有广泛影响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各种治理措施科学配置,发挥综合治理效益;建立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建设进程,使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城市建设法制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科学化;实行“边建设、边保护”,以预防为主,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除害和兴利并举,使各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坚持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开发、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

4.3编制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综合规划。根据对一定规划期限内城市人口增长趋势的预测,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内粮食、蔬菜等各类农作物的消费需求水平以及粮食自给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比重等因素,确定需长期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城市基本农田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即基本农业生产用地。在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外,围绕城区周边的林地、水域、丘陵等具自然地形、地貌特征的各类用地,控制为城市周边近郊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隔离区域,在生态较脆弱区域还可建立独立自然生态保护区,以减少和防止区域农业生态资源和景观的破坏,维系区域范围内的生态平衡,确保城乡正常的共生关系。

6.4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定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提出宏观规划控制原则。通过规划对城市整体历史格局进行保护,特别是对历史遗存最丰富、在保护与发展方面存在尖锐矛盾的城市旧城区,应防止为局部商业利益驱动而进行大面积破坏的行为。对能够反映城市发展、演变过程的历史地段、历史街区、传统民居地段等重点保护地区及其周边环境,要提出严格具体的规划保护措施。对文物和历史建筑、街区的保护,应以继承其文明史和民俗史为目的,不仅局限于整修如故的原则,还应包含保护和恢复历史上对它进行的一切有保留价值的添加与改变;对历史街区应重点保护其空间格局,保留一定比例的老建筑,同时沿袭其外观原貌和环境设施,如街区内的小品、道路、绿化形式等。

参考文献:

[1]金平.中国城市规划的弊病[J].重庆建筑——建筑批判,2006,(1).

[2]陈志平.规划改变城市形态[N].北京现代商报,2003,

第6篇

一、*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

*县域面积2241平方公里,约占*市辖区的五分之一。全县辖21个乡镇,254个行政村、10个社区委员会,总人口35.4万人。*县先后被授予“全国经济林建设先进县”等称号,被确定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县、水土保护生态修复试点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和福建省林业生产重点县、旅游重点县。

20*年全县生产总值39.54亿元,比上年增长12.9%。其中,第一产业实现产值16.88亿元,增长5.3%;第二产业实现产值9.39亿元,增长18.3%;第三产业实现产值13.27亿元,增长18.7%。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42.7:23.7:33.6。财政收入(不含基金)1.694亿元,增长26.3%,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基金)1.038亿元,增长26.9%。税性收入1.434亿元,增长21.8%。(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实现税收0.49亿元,增长44.45%)。全部工业完成总产值21.22亿元,增长26.0%,其中规模以上的工业完成产值15.01亿元,增长34.0%。建筑业是*县的重点产业,20*年在省内外完成产值42.03亿元,增长26.6%。

近年来,*县以建设国家级生态示范县为抓手,积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县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生态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环境质量保持良好,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公众生态保护意识不断提高。20*年,县城城区空气so2、no2指标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pm10指标达二级标准,县域为*地区唯一未发生酸雨的县份;县城空气污染指数为40,优的天数占76.7%。大樟溪地表水17项指标除粪大肠菌群为ⅲ类外,其余均达到或优于ⅱ类水标准,符合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清凉溪饮用水源、南区水厂水源水质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饮用水源达标率达100%。

二、*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

*县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并重,严格限制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限制工业发展,强化环境监管,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向省会中心城市提供健康的生态之“肺”作出了无私贡献。

(一)找准发展定位是关键

*县有着良好的生态资源环境,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将*的发展定位确定为省会中心城市“后花园”,在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中,要求*县侧重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严格控制或不发展工业特别是污染型工业。*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加快发展特别是加快工业发展的愿望十分强烈,而这种发展定位,对于*县来说,无疑是一个“紧箍咒”。是发展工业为先,还是保护生态为重?这在当时的县领导以至于干部群众中并非没有争议的。然而为了下游地区人民能喝上干净的水,为了省会城市能有一个健康的生态之“肺”,他们选择了后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奉献,意味着牺牲。为此,该县确立“以生态农业为基础,以生态旅游为龙头,以生态工业为主导,以科技进步为动力”的生态建设思路,强化“治山治水即治县”的意识,以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为载体,大力发展生态优势产业,积极寻求一条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统一协调的,促进全县生态良性循环、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以生态经济振兴*山区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他们先后编制出台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建设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意见》,《*县生态功能区划》、《全县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总体规划》、《*县畜禽养殖禁建区划》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方案》,修编《*县城市环境规划》及建制镇的环境规划,制定大樟溪梯级电站及24条支流流域规划等。这些规划性文件,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规范经济开发行为,指导全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县生态经济步进良性循环的轨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严格把住源头是根本

一是严把开发关。*县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目前已发现或初步探明储量的金属矿和非金属矿有金、银、钼、锌、紫砂土、高岭土等10多种,如果没有采取限制措施,这些资源的开采、生产,将给该县带来30亿元以上的产值,而正是由于没有开门招商、放开生产,使该县一年减少了财政收入5000万元。二是严把审批关。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规范项目开发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均能首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把搞好环评作为项目审批的第一前置条件,不引进重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近几年否决了18家高污染企业,仅被否决的*味精厂搬迁项目,就涉及产值13亿元;永鑫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由于采用的工艺较为落后,该县于去年12月关闭了该企业,待重新选址并进行技改后再重新生产,该企业涉及产值达7500万。三是严把规划关。在规划布局中坚持以人为本,防止生产区与居住区混杂;对现有布局不合理的工业企业,逐步搬迁进入马洋工业集中区和城峰工业集中区园,目前已经入驻园区的企业有43家,涉及产值约13.5亿元。

(三)坚持“关”“治”并举是方法

*县工业企业有7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52家。20*年全县工业产值15.01亿元。这些数量不多、产值不高的工业企业,对于经济欠发达、财力较紧张的*县来说,是重要的财税来源。而近年来,为了保护*的生态环境,该县“忍痛割爱”,关闭了污染严重的近20家企业,其中小造纸厂5家,小炼铁厂7家关闭注销,比如*县造纸原为莆田地区造纸厂,1983年下放*县管理,全厂占地面积6.9万平方米,主要是芒杆制浆,由于污染排放不达标,1999年被责令停产;*县蜜饯厂为*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由于该厂位于*县饮用水源的上游等原因,1999年该县也关闭了该企业。这些关闭的企业中,每年减少cod排放24吨,同时每年也减少了近2亿元的产值。

大樟溪是*人民的母亲河,也是闽江下游最大的支流。保护好大樟溪流域的水环境,对促进*县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保障*及长乐、福清等市的用水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县人大常委会就保护大樟溪提出了议案,县政府对保护大樟溪进行了多次研究,制定了保护大樟溪的实施方案,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这一保护和治理大樟溪的方针,拟定出分期分批治理计划。一是关闭了沿溪的重污染企业。二是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相继建成了一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德胜药业、烤鳗厂等一批工业企业和县医院等10家医疗单位及御温泉、赤壁、白马、姬岩等旅游景区的污染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使大樟溪受纳的污染物数量明显减少,年废水排放量减少约50万吨。三是抓好房地产项目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鉴于*县尚未配套污水处理厂,该县严格执行环保有关制度,2000年以来,城关大部分房地产建设项目均配套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无动力、微动力)处理量约为1850t/d,约占城区生活污水总量的30.8%。严把大樟溪两岸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禁止在大樟溪及其重要支流两岸建设有严重污染的项目,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项目环评执行率已达到98.8%。

(四)实施生态修复是途径

近年来,该县认真组织实施生态保护有关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以水土保持、大樟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藤山自然保护区建设为重点,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实施了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土地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县部分区域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影响了*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近年来,该县以大樟溪两岸、永福旅游绿色通道一重山为生态修复的主线,划定了大樟溪沿岸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面积共70667公顷,采取了“防、封、竹、改”等水土保持措施,即:预防为主,封禁防治,种竹绿化,改造“四园”(果园、茶园、坡耕园、油茶园)。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了以部门投资负责制为主的资金筹集办法,累计投入资金2162万元。通过实施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大樟溪两岸有林地面积增加3520公顷,植被覆盖率提高6.3%;减少水土流失面积10600公顷,降低水土流失程度25%,土壤有机质提高1.7%,水土得到有效保持、土壤得到明显改良。二是积极抓好林业生态的建设。目前,该县生态公益林面积达74413公顷,占县域面积的33.2%。全县已建有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11个,面积达到29630公顷,占县域国土面积的13.2%。其中藤山自然保护区设立于1997年11月,2001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该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7676公顷,占县域国土面积的7.9%。保护区内拥有丰富的物种,特别是藤本植物、野生兰科植物、藏酋猴种群、火山口地质地貌等都具有很大保护价值。该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省、市、县三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现已被列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库。为了保护好生态林及藤山地区的独特资源环境,*县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保护经费上予以保障。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当地群众的保护意识。目前,县域生态稳定,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良性循环,具有突出保护意义的藤本植物、野生兰科植物、刺桫椤生长旺盛,藏酋猴群个体健壮,种群扩大。

生态修复不仅有着巨大的环境效益,而且还有着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环境效益体现在:全县生态公益林面积约占林地面积的40.8%,为县域内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强大的功能;生态公益林中的森林生态系统是该县最大的“碳汇库”和“氧气发生源”的循环系统,是我县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繁衍屏障,同时也是县域内重要的气候调节功能器。其社会效益体现在:生态公益林建设成就的优良生态环境和森林生态景观为*旅游业的发展良好的条件,吸引了无数的旅游爱好者前来观光、旅游、休闲,为该县建设成为全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创造优越的生态环境;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为全县提供了490个生态护林员岗位,解决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其经济效益体现在:该县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不仅为旅游业发展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而且面积多达111.62万亩的生态公益林,为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营者开展林下养鸡、林下套种中药材和花卉植物等林下综合利用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

(五)发展生态产业是目标

一是发展壮大生态农业。该县将“农业生产有机化,有机食品产业化”作为扩大生态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产业的抓手,带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逐步形成了林竹、果茶、蔬菜、食用菌、畜牧、水产6大农业主导产业及李、梅两大特色产业,先后建立了李果、青梅、柿子、板栗、茶叶、无公害蔬菜、速生丰产林、水产养殖等多个农副产品生产示范基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特色农业生产格局正在形成。主要做法是:加大培训力度,宣传农药安全使用方法,推广茶叶、水果、蔬菜、水稻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措施;利用经济绿肥、秸秆还田、禽畜积肥和人工堆肥等资源,推广平衡施肥、测土施肥、配方施肥和秸杆还田技术,引导农民大力改进农民施肥习惯,增加有机肥投入比例,发挥施肥的生态效益。全县已推广使用有机肥、生物肥料和作物专用肥10万亩,经济绿肥5万亩,推广配方和平衡施肥技术10万亩。目前已经建立并获得认证的有葛岭的有机食品1个,绿色食品2个,无公害食品3个;利用大樟溪优良的水质,实施放流增殖,几年来连续在大樟溪放养毛蟹、蚬子以及三角鲂等鱼、贝类,增加水生物种类和数量,提高水产品产量。二是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环境宜人,植被良好,是*旅游经济的灵魂所在。因此,该县以青云山创建国家4a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旅游区的“双创”工作为契机,努力打造*县旅游品牌。通过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开展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做到合理利用开发旅游资源,不断提高旅游景区的品位。目前,业主在开发旅游景点过程中,都能做到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如赤壁景区和天门山景区,都采取了铺设栈道的方式建设景区游览道路,虽然增加了投入,但保护了景区的原始风貌,很好的体现了生态旅游的理念。同时各景区都能重视落实好环保措施,做到禁止燃煤、烧柴,使用液化气燃料、电和轻质柴油等清洁燃料;对生活污水做到处理后排放,对旅游垃圾集中收集,统一运往景区外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目前,*县已被列为全省12个旅游重点县之一,旅游资源优势开始逐步转化为经济优势。20*年接待游客达到93.8万人次,实现旅游产值2.78亿元。生态旅游业已成为*县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并逐步成为一个支柱产业。

三、*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启示

*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生态基础较好的地方,往往是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而这些地方,为了保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要严格限制资源开发,而且要严格限制工业发展,为给下游地方提供良好的质量作出无私的贡献。如何鼓励生态基础良好的地区保持保护生态的积极性,继续为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作出贡献,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生态补偿机制,有以下两点启示。

第7篇

1.1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其他有益成果的总和[1]。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协调和谐为宗旨,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它追求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而共进共荣,强调人类的自觉和自律。党的十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等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个重要部分。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

1.2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协调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生态文明的理念下,要求我们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协调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农业生产如何实现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以及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是生态文明的要求,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的生产发展依赖大气、水、土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以及国家政策、农业技术等社会资源环境。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生态环境的制约,自然生态环境对农业生产影响最大。农业生态环境实质是指农业生产及其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水资源、大气资源、土地资源、气候资源以及生物资源等要素的总和[2]。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破坏,并且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破坏不能及时的发现,一旦遭受破坏并且很难恢复。因此,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必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农业良性发展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

1.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关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农业是与自然联系最密切的产业,如何发展好农业是生态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所依赖的基本条件,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农业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变化发展。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发展之间关系十分密切,农业生态环境破坏则导致农业发展受阻,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农业就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农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国计民生。然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与否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农村经济社会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也愈演愈烈,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失衡。一方面,我国的农业发展成就巨大,粮食首次实现了“十连增”,满足了十几亿中华儿女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发展带来的代价也颇为巨大,对于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我国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令人堪忧。

2.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农业生态破坏不断加剧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人均耕地逐年减少,草场退化等方面。我国是土地荒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表示,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来看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土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耕地土壤环境堪忧,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全国年内减少耕地面积8.02万hm2。全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5亿hm2,占国土面积的30.7%[3]。我国农业供需矛盾突出,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农业人均资源有限,加之在市场经济下,农业要增强竞争力,于是就不断利用各种手段的开发农业资源,导致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截止2013年,我国有333.3万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国因草原退化、建设占用等因素导致草地减少1067万hm2,具有生态涵养功能的滩涂、沼泽减少10.7%[4]。

2.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造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大约是5800万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国家。还有我国农药使用量是180万t,农膜240万t,加之农村畜禽养殖滥用药物,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加剧和地力的下降[5]。(2)工业“三废”污染,我国每年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农业的水源、农田、农村大气受到严重污染,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其中某些企业技术含量低,环境保护意识差,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3)农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导致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农村畜禽养殖业逐渐走上了规模化道路,其产生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随意排放,没有得到科学的处理,对大气、水体、农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且法律在农村地区适用弱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国现价段的技术水平也限制了农村与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2.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实质———利益冲突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在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方面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态环境污染。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关键所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进而还是出现了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最终还是使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第二,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第三,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的成本,大都企业都宁愿排污受罚而不进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税收而对于排污企业的放任行为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冲突的存在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规制手段。

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现状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日趋恶劣,这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还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手段。我国法律在平衡农业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1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缺失

一方面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有许多。但是农业生态环境是整体的内在系统化的,需要一部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目前这些有关立法是分散的且规定都过于原则化,不适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沙化等生态失衡现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防治农业污染等,这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很难,并且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与农业环境割裂开了。《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就保护,其内容基本上是对环境保护法中两个条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规定,在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时很难适用到具体问题中去。我国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的法规,但是这些地方性环境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强,没有体现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式的规定无法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在生态农业、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缺乏专门针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特别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立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强制以及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等方面,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许多方面不能有效的开展起来,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2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缺乏适应性

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与制度间的协调性和配套性较差。这些制度主要针对大城市的污染,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以及农业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制度,这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立法,禁止性规范较多,鼓励性规定较少,缺乏激励机制。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同时,重视政府的作用,赋予政府的权力较多,没有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全,许多法律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从而使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相互呼应,属于法律责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对生态功能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还有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仅仅设置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由于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3.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体制不够严密”和“相应程序缺乏”两大方面的体系性缺陷。就执法体制而言,首先执法主体林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实践中,这种体制导致农业环境执法主体林立,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或推诿的现象产生;其次,行政执法权分散,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等各个机构中,这种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导致执法不一、相互冲突等现象,农业执法秩序处于混乱的局面。就执法程序而言,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利,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在现行有关农业环境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的确立和保护的是政府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利,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6]。

4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完善建议

4.1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

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尽快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以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过于分散的问题,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地方性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其次,建立健全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对现行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再次,填补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国务院已经于制定并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于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鉴于此,还应加强生态农业、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补在这些领域的空白。同时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也可适时的做些调整,以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众参与以及有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手段,调动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其它方面的经济优惠,调动各阶层的积极性,参与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来。

4.2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优化制度配套环境

完善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增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条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党在十报告中的要求。为了使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实施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制度等[7]。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和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追究农业生态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规定罚款这样行政处罚,还应当规定限期治理与修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并调高罚款数额标准。对于构成犯罪的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追究,使得法律发挥威慑和制裁作用,为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4.3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

一方面,变革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执法体制,建立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执法主体,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主体职能。这样便可以集中行政执法职能,把执法人员的指挥管理、安排执法经费的安排、调配执法力量的调配统一起来,解决了行政职能过于分散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等弊端的出现。另一方面,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程序。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建立诸如告知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主体依法执政,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出现。同时强化司法手段,通过司法审判惩罚和制止重大污染环境犯罪、环境失职犯罪,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4确立公民环境权,增强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