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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0:40

序论:在您撰写档案法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档案法论文

第1篇

城建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一要参照《档案法》。因为《档案法》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指导和监督,其中监督就是执法。二是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因为在《规划法》中涉及到城建档案工作,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建档案资料。依据《档案法》《规划法》,国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城建档案馆要做到依法治档,必须用足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这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城建档案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城建档案接收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根据《规定》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规定了城建档案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对归档内容、归档文件范围、质量要求、立卷的原则、方法、编制、整理,还有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制定了详细的国家标准。依据《规定》《规范》的要求,城建档案设有18个大类、102个属类。城建档案馆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努力,尽量建立健全档案门类,丰富馆藏,可是存在接收渠道不畅通、接收难的问题,使有些大类档案至今还是空白或少之又少。只有疏通档案接收渠道,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渐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符合质量要求的馆藏体系,才能使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档,严格执法城建档案馆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永久保存城市重要

城建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研究、利用城建档案的中心,是为城市积累和贮存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档案法》赋予了档案部门监督职能,有法可依,但是关键在于实施和监督。可是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是很顺利。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形成的工程技术档案要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在城市建设中形成各种专业的工程档案,按照城建档案分类大纲要求,分为18大类,可是我馆自上世纪80年代建馆以来现存的档案大类,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工业建筑类、民用建筑类居多,市政工程类近两年在领导与相关部门的疏通下陆续进馆,城市规划类和公用设施类都数量有限,交通运输类、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城市科研类、人防军事类、声像类等大类档案很少,甚至有的大类还是空白,如水利防灾类、工程设计类、地下管线类,这些档案大多数保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我们城建档案馆现存档案门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自建馆以来,形成了以提供利用为重心,业务指导为中心,重服务轻监督,重指导轻执法的工作方式。指导和监督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指导、监督的力度不够,要依法治档,杜绝违反档案工作法规的事,及时补救。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与配合,严格监督,才能出效益、出质量。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执法监督的职能,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技术活动。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是一种法定的档案行政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活动。有关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的法律、规章、制度,如《档案法》、《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都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城建档案馆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如何依法治档,发挥依法治档的能动性,有效地执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只有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通过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介宣传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领导带头学法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在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中,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有效地实施监督,可以减少违法行为。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完善、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执法权力依法行使。如何能有效实施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健全组织,依法行政的水平与部分领导执法队伍素质密切联系在一起。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把依靠政策管理转变到依靠法律法规管理。二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馆的执法队伍有具有专业职称的工作人员,参加城建档案执法人员培训,取得执法人员执法证,持证上岗。他们不仅仅是城建档案工作者同时还是执法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及执法水平。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在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学习掌握其他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和处罚尺度,做到执法工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监督。三要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通过纠错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城建档案意识。用法来规范施工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否则责令整改,直至顺利移交进馆。这样,执法检查对提高参建各单位的档案意识和重视程度起到积极的作用,推动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调动大家积极学法、遵法,才能创造依法治档的良好环境。

四、结束语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档,而不是以法治档,避免将档案的法律法规作为摆设,切实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城建档案的接收指导工作,宣传城建档案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正确行使执法权,通过合法的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参考文献:

[1]李红芳.依法治档是建设档案强国的先决条件[J].城建档案,2014,(9).

[2]林源.档案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兰台内外,2013,(6).

[3]刘顺英.在实践中提高档案法制建设水平[J].山西档案,2008,(S1).

[4]刘洋.关于我市档案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8).

[5]韩艳新.从档案执法浅谈我国档案法制建设[J].山西档案,2007,(S2).

[6]刘斌.关于加强档案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兰台世界,2007,(3).

第2篇

《物权法》对物权的一些基本表述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六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档案的物权特性

《档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某一件具体档案从形成到消失,始终体现为一种动产物的基本属性,并可能经历形成者、保存者和利用者三个环节,其档案物权体现形式又各不相同。

1.档案对于形成者的物权。档案对于形成者来说拥有完整的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此时,档案的物权所有人是明确而单一的,即形成者就是物权拥有者。从法律上讲,各个档案形成者不论其属于何种所有制形式,对于自己形成的档案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2.档案对于保存者的物权。档案形成后,由于各形成主体所有制及其所形成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的不同,就出现了档案流向问题,即某些档案形成者形成的档案在其自行保存一段时间后需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或部门、行业档案馆移交,而有些则仍由形成者长期保存。档案流向的变化,有时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的变化。如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同时,档案的所有权即从档案形成者向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转变(因为此时的档案面向的是整个社会,而在机关档案室保存时面向的只是本机关),并由国家设立的档案馆代为行使国家所有权。此时档案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随之转移。

3.档案对于利用者的物权。档案的作用在于为利用者提供原始凭证、法律依据等服务,从而帮助利用者解决问题。由此看出,档案利用者对档案并不拥有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他只是通过利用而享受用益物权。

《档案法》应当增设有关档案物权方面的规定

1.应当设置专门条文界定我国档案所有权形式和种类。目前《档案法》中还没有具体规定档案所有权的条文。只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十八条中提到了“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及“国家所有的”这三种类型。虽然涉及档案所有权的三种类型,但在本法中均无先前设定作为基础。所以,从文字中只能看出三种所有制形式,却无法确定不同所有制档案的所有者及其内容范围。

现行的《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非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这三种不同所有权的档案的主体,似可供参考。

第3篇

>> 2008―2013年《档案法》研究期刊论文统计分析 近30年我国综合档案馆研究论文统计分析 2008年~2012年河南省档案学作者期刊论文统计分析  对我国档案学核心期刊电子文件保护研究论文的统计分析 2008年~2012年我国高校档案学研究生统计分析 复式教学研究:期刊论文的统计分析 我国档案信息服务研究论文统计分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期刊论文统计分析 2002年~2011年我国“弃档”现象研究论文的统计分析 1998年-2008年我国网球硕博论文统计分析 2004―2013年我国体育类核心期刊艺术体操科研论文统计分析 2005年~2015年我国档案安全应急预案研究文献统计分析 我国近年莎士比亚研究论文统计分析 2004-2008年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期刊论文与引文统计分析 我国档案文化产业研究文献统计分析 我国媒介融合研究统计分析 1985~2007年我国国际竞争力论文的统计分析 我国期印10万以上期刊的统计分析 档案法操作性相关研究文献统计分析 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定量分析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4]邓涛.解读《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之一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历史和现状[J].中国档案,2011(8):31-32.

[5]马费成,宋恩梅.信息管理学基础[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97-98.

[6]邱均平.信息计量学[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191-195.

第4篇

关键词: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实则是以个人信用档案为核心在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立法的重点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个人征信法起草的计划,最有可能尽快出台的全国性征信法规仍是《征信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将结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阐述对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并对《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改进意见。

一、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规章或部门规章为主,尚没有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法对征信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范围进行监管。征信机构设立无序、混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征信机构的义务做出规范。

1.尊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权利的义务

征信机构应充分保障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这在《条例》中也有所规定,“第四十条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条例》中缺少了对征信机构通知、确认等义务的规定,通过立法要求征信机构记录信息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时,即负面信用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时,征信机构应通知本人,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美国信用档案管理中,对于负面信息入库,一般会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的义务

在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收集时,首先须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以欺骗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条例》中第十五条也体现了“合法收集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限制收集”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将需收集的个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尽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则。

在个人信用档案使用时应采用限制原则。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用档案,应通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并征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同意,法律规定的除外。征信机构还应对信用档案申请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保证信用档案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这正是征信机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义务。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是个人信用档案发挥作用的生命线。因此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就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审查,制定相关的内部操作机制与校对机制,保证信用信息处理前后一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这对征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起到很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3.保持独立、公正的义务

信用信息对个人关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机构受某种利益的左右,信用档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观性,不仅不能服务于社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相反还会贻害于人,成为扰乱市场的一个根源。因此,征信机构作为独立于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应客观、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应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干涉。《条例》中对于这点并没有提出,笔者认为在总则或征信机构的一般规则中应有所体现。

二、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

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整个信用档案管理流程是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又是以个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隐私问题,这也是个人信用档案立法的焦点。《条例》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从“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到“分则”中的具体规则都有体现。但是笔者认为《条例》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随着个人权利空间的逐步拓展和权利种类的渐趋细化,与个人信用档案有关的个人权利不仅包括隐私权,还有可能涉及个人的信用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人格权。因此应充分明确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信息权。

为了有效规避公民信息在经济社会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立法应强调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享有以下信息权利③:

个人信用信息同意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决定其信息是否被该征信机构征收,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被处理、利用的权利。《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知道其信用信息处理情况。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实现个人信息权其他方面的基础,因为只有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才会对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发现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错误,能积极主动更改错误信息和已过时信息,从而保证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正体现了这一点。

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发现其信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关征信机构更正、补充的权利。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的赋予,既是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演绎和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实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制度安排。

个人信用信息删除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要求征信机构删除其信息的权利。在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中,对确认为错误的信息,征信机构非法储存、超范围储存、逾期储存个人信用信息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均有权要求予以删除。

应该说《条例》中以上规定对公民的信息更正、删除、保密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对异议处理完毕以后除了书面答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外,还应免费提供一份信用档案,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了解自己的异议处理的最终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救济权,当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获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补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救济制度可以启动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的监督程序,使我国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封锁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在异议未解决期间,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以一定方式暂停信息继续处理和利用。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也必须对该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这是《条例》中所欠缺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封锁权可以保障异议处理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但我国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约束的法律条款少之又少。对于征信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应包括类似于征信机构义务的方面,因为他们都涉及到信用档案信息的传输环节。要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信用信息保密,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等。

四、对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为其提供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授信、雇佣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当前社会中,信用档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诸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主要应该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取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授权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档案信息来源披露义务。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根据信用档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的决定后,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关于做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档案征信机构的联系方式,还应清楚、全面地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体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如身份盗窃行为。

《条例》对信用信息使用人也进行了使用限制,并规定了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使用范围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披露进行约束,可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向公民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调查其信用状况,以判断其支付能力与偿还能力;二是有关政府机构做出行政许可时的调查;三是潜在雇主需要了解个人诚信情况,以便做出是否雇佣的决定;四是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或授权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

注释:

①吴国干.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探略[J].湖北社会科学,2008(8):131-134.

②谢静.关于征信机构的几个法律问题[J].社科纵横,2006(7):90-91.

第5篇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虽然我们不能像对一般商品那样对档案学术研究设计出一套可以量化的、方便操作的标准,但在科学精神、文风文德、术语概念、学术评论等方面为档案学者制定出一些共同遵守的规范则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一)规范学术精神。鉴于档案学的学科特点,每一位档案学者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加强与档案部门合作,紧密联系档案工作实际,善于从鲜活的档案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透过纷繁复杂的档案工作表象抓住档案工作发展规律。力戒纸上谈兵、闭门造车,尤其要避免从理论到理论的文字游戏和空洞说教。即使从事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我们也不能脱离档案工作实际,因为任何一项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都包含着某种特定的应用目的。更何况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和档案学应用理论与技术研究之间本来就互相渗透、互相交叉,我们根本就不可能将其非常清楚地区分开来。研究档案史、评价历史上的档案工作现象、档案学思想和档案学理论,也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事实,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实事求是既是一种科学精神,也是一种科学方法,彼此相辅相成,互为前提。

(二)规范文风文德。档案学理论只有不断地推陈出新且被档案实际工作者所接受,才能发挥其对现实的档案工作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档案学研究者应努力培养严谨、严肃、严格的科学工作作风,不盲从、不迷信、不附和、不武断,独立思考,大胆创新,善于提出新问题,勇于开拓新领域,探求新知识,并大力提倡运用清新质朴、通俗易懂的文字深入浅出地剖析档案工作现状,揭示档案工作规律,预测档案工作发展趋势。切忌人云亦云,因循守旧,故弄玄虚,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档案学研究者还应加强文德修养,自尊、自信、自强、自律,淡泊名利,谦虚好学,不抄袭剽窃,不,把做人与做学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三)规范档案术语概念。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专家对现有的档案术语概念进行审查清理,在词形、语义、专指性、配套性等方面严格把关,剔除那些内涵模糊、外延过大、语义陈旧、专业化程度较低的所谓术语概念,重新建立一套符合档案专业特色的、符合档案学发展需要的术语概念,使档案学者们在统一的术语概念基础上进行学术交流和探讨。

二、健全档案科研管理体制,研究档案学发展战略。目前我国档案学研究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档案科研管理体制不健全而造成的。因此,适应社会和档案学发展需要,改革档案科研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档案科研管理体制的改革要与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档案工作改革的精神相一致,抓大放小,充分调动各级档案科研机构和档案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档案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国家档案学发展战略,确立档案科研布局,协调各档案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关系,组织全国性档案学优秀成果的鉴定、转让、评奖工作。在此前提下,有计划地逐步改变我国档案学会条块分割的分布状态,使之完成社会化的转变,成为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的非官方机构,并注重促进学术民主。

与此同时,要逐步改变目前的档案学研究方式,重建档案科研系统结构,实行档案学研究集约化,优化配置档案科研资源。档案学研究集约化的微观主体是以档案学研究者为最小单位的,档案学研究者的创新性是档案学研究集约化的物质载体,其提高和改进的途径主要在于通过各种方式强化档案科研人才的素质。档案学研究集约化的宏观主体是以国家为最大规模的,国家的档案学发展战略是档案学研究集约化的核心力量,档案学的整体水平能否提高,关键在于国家的档案科研政策是否正确。而要实现二者的结合,就必须建立档案科研共同体,即建立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档案科研小组(课题组)或档案科研开发群体。通过档案科研共同体,将不同部门、行业、地区的档案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者,特别是将从事理论工作的研究者和从事实际工作的研究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集中资源,取长补短,高质量地完成档案科研课题,并可避免或减少低水平重复研究。档案科研共同体的大量出现是实现档案学研究集约化的基础和基本任务。

另外,要研究档案学学科发展政策,制定档案学发展战略。档案学发展政策研究大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总体上对档案学的学科发展进行考察,研究需要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才能保证档案学理论体系的合理发展,才能使其同档案工作实践相适应、相协调:二是针对档案学的具体领域或具体方面的发展,研究需要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才能保证该领域或该方面具有更大的发展活力。具体来讲,就是要研究各类档案学研究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政策,档案学研究经费的划拨政策,档案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政策,档案学理论研究队伍的建设政策等。档案学的发展战略是档案学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蓝图,是对档案学未来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规定和谋划。它以长远的战略目标来规划当前的行动方案,要求既要重视对事关档案学发展大局的热点问题和重要领域的研究,又要注意档案学理论的整体发展。制定档案学的发展战略一定要结合档案学的学科发展规律,紧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尤其要与我国档案学研究系统的总体规划相适应。

三、进一步加强档案学术评论工作。近20多年来,我国档案学术评论有了一定的发展,不少杂志都先后刊发了篇数不等的述评文章,其中不乏上乘之作。这自然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档案学术评论所受到的重视与应受到的重视,还有不小的差距;档案学术评论所发挥的作用与应发挥的作用,也有不小的距离。也就是说,档案学术评论还没有被摆上应有的位置,研究水平还比较后,远远不能适应档案学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学术评论工作,当前我们应下大力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提高对档案学术评论重要性的认识。首先,档案学理论研究者要正确认识档案学术评论在档案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档案学术评论的内容和范围,进而明确开展档案学术评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把档案学术评论当作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加以重视。中国档案学会及地方各级档案学会要把档案学术评论列入各自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包括档案学术评论在内的专题座谈会和学术讨论会。档案学会会员及其他档案工作者要刻苦钻研档案学理论,积极撰写档学术评论文章,藉此交流经验,逐步完善档案学术评论的内容,把档案学术评论当作一门分支学科来建设。第二,开辟档案学术评论园地。目前我国既没有档案学术评论刊物,也没有哪一种档案杂志设置档案学术评论专栏,这显然不利于档案学术评论活动的开展。从长远来看,创办一种以档案学术评论为主要内容的杂志是十分必要的。在当前,各级各类档案杂志应开辟学术评论专栏,增加理论研究的比重,这对提高刊物的质量,扩大其在社会上的影响也是不无益处的。第三,建立档案学术评论队伍。这支队伍应以档案专业教师为主体,因为这部分研究者为了教学的需要,大都对档案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理论造诣相对较深。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档案实际工作者也要结合工作实践,积极参与档案学术评论,对档案理论界的一些观点和现象大胆质疑,发表自己的见解。档案专业学生是档案研究的后备军,应重点加以培养。各档案专业教学点应在课程设置时安排档案学术评论的教学内容。攻读档案学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更要把档案学术评论当作一门专业主干课来学习、研究。

四、努力改善档案学研究系统的外部环境。档案学研究系统的外部环境泛指档案学研究系统之外的与档案学研究系统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一切要素和条件,主要有:向档案学研究系统给予政策支持的政策环境,向档案学研究系统输入科研人才的教育环境,向档案学研究系统划拨科研经费的经济环境,向档案学研究系统提供有用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知识环境,向档案学研究系统输送组织与管理技术的实践环境,接受与检验档案学理论的档案工作实践环境,以及普及与推广档案学研究成果的中介机制等。

应该肯定,改革开放以后档案学研究系统的外部环境较前有了很大的改善。社会档案意识逐步增强,档案学是一门独立学科已为不少人所接受。但是,不利于档案学发展的外部环境依然存在。例如,档案学的学科地位始终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档案科研经费一直缺乏稳定的来源,许多带有规律性的档案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宣传,深化研究,努力提高档案学的学科地位。不仅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工作基本知识,而且要宣传档案学及其知识体系,使大家明白建立与完善档案学研究系统、优化其外部环境既是档案学学科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科技、文化及社会生产力整体发展的需要;档案学的发展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社会各项工作的发展也需要档案科学理论指导下的档案服务;档案学只有与经济、科技、文化协调发展,才能为社会提供最佳服务。以此唤起社会各界对档案学的理解、重视与支持。各级档案学会要积极鼓励、动员广大会员参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以扩大档案学的社会影响。档案学研究者要刻苦钻研档案学理论,不断深化档案学研究内容,努力提高档案学的科学水平,使档案学在现代科学中真正占有一席之地。

第二,多方筹措科研经费,增强档案学研究系统的活力。建议国家档案局在“科技三项费用”之外设立一种档案科研专向基金,或向国家科技部申请增加“科技三项费用”的额度,以资助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档案学课题研究。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主管机关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划拨一定的经费,专门用于档案科研工作。各级档案学会也要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科研经费。此外,档案学研究者要认真组织力量,积极申请国家和地方社科、教委及其他基金项目,也可利用自己在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档案学理论研究,以缓解档案科研经费紧张的矛盾。

第6篇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档案学理论工作者、档案教育工作者和档案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现代中国档案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档案学的研究范围不断拓宽,档案学的研究内容逐步深化,档案学的学科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毋庸讳言,现代中国档案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笔者认为,要想保持档案学的繁荣局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档案学的理论与学科体系,必须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档案学术规范。学术规范问题的核心是学风问题,而学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科的生死存亡。总的来说,档案界的学风是比较好的,大多数档案学者都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勤于独立思考,勇于开拓创新,并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这是我国档案学持续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和不竭动力。然而,当前档案学研究中的确也存在着一些不良学风,如抄袭剽窃、自我吹嘘、互相吹捧、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虽然我们不能像对一般商品那样对档案学术研究设计出一套可以量化的、方便操作的标准,但在科学精神、文风文德、术语概念、学术评论等方面为档案学者制定出一些共同遵守的规范则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一)规范学术精神。鉴于档案学的学科特点,每一位档案学者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加强与档案部门合作,紧密联系档案工作实际,善于从鲜活的档案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透过纷繁复杂的档案工作表象抓住档案工作发展规律。力戒纸上谈兵、闭门造车,尤其要避免从理论到理论的文字游戏和空洞说教。即使从事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我们也不能脱离档案工作实际,因为任何一项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都包含着某种特定的应用目的。更何况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和档案学应用理论与技术研究之间本来就互相渗透、互相交叉,我们根本就不可能将其非常清楚地区分开来。研究档案史、评价历史上的档案工作现象、档案学思想和档案学理论,也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事实,而不能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实事求是既是一种科学精神,也是一种科学方法,彼此相辅相成,互为前提。

(二)规范文风文德。档案学理论只有不断地推陈出新且被档案实际工作者所接受,才能发挥其对现实的档案工作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档案学研究者应努力培养严谨、严肃、严格的科学工作作风,不盲从、不迷信、不附和、不武断,独立思考,大胆创新,善于提出新问题,勇于开拓新领域,探求新知识,并大力提倡运用清新质朴、通俗易懂的文字深入浅出地剖析档案工作现状,揭示档案工作规律,预测档案工作发展趋势。切忌人云亦云,因循守旧,故弄玄虚,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档案学研究者还应加强文德修养,自尊、自信、自强、自律,淡泊名利,谦虚好学,不抄袭剽窃,不,把做人与做学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三)规范档案术语概念。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专家对现有的档案术语概念进行审查清理,在词形、语义、专指性、配套性等方面严格把关,剔除那些内涵模糊、外延过大、语义陈旧、专业化程度较低的所谓术语概念,重新建立一套符合档案专业特色的、符合档案学发展需要的术语概念,使档案学者们在统一的术语概念基础上进行学术交流和探讨。

二、健全档案科研管理体制,研究档案学发展战略。目前我国档案学研究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档案科研管理体制不健全而造成的。因此,适应社会和档案学发展需要,改革档案科研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档案科研管理体制的改革要与我国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档案工作改革的精神相一致,抓大放小,充分调动各级档案科研机构和档案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档案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国家档案学发展战略,确立档案科研布局,协调各档案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关系,组织全国性档案学优秀成果的鉴定、转让、评奖工作。在此前提下,有计划地逐步改变我国档案学会条块分割的分布状态,使之完成社会化的转变,成为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的非官方机构,并注重促进学术民主。

与此同时,要逐步改变目前的档案学研究方式,重建档案科研系统结构,实行档案学研究集约化,优化配置档案科研资源。档案学研究集约化的微观主体是以档案学研究者为最小单位的,档案学研究者的创新性是档案学研究集约化的物质载体,其提高和改进的途径主要在于通过各种方式强化档案科研人才的素质。档案学研究集约化的宏观主体是以国家为最大规模的,国家的档案学发展战略是档案学研究集约化的核心力量,档案学的整体水平能否提高,关键在于国家的档案科研政策是否正确。而要实现二者的结合,就必须建立档案科研共同体,即建立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档案科研小组(课题组)或档案科研开发群体。通过档案科研共同体,将不同部门、行业、地区的档案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者,特别是将从事理论工作的研究者和从事实际工作的研究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集中资源,取长补短,高质量地完成档案科研课题,并可避免或减少低水平重复研究。档案科研共同体的大量出现是实现档案学研究集约化的基础和基本任务。

另外,要研究档案学学科发展政策,制定档案学发展战略。档案学发展政策研究大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总体上对档案学的学科发展进行考察,研究需要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才能保证档案学理论体系的合理发展,才能使其同档案工作实践相适应、相协调:二是针对档案学的具体领域或具体方面的发展,研究需要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才能保证该领域或该方面具有更大的发展活力。具体来讲,就是要研究各类档案学研究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政策,档案学研究经费的划拨政策,档案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政策,档案学理论研究队伍的建设政策等。档案学的发展战略是档案学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蓝图,是对档案学未来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规定和谋划。它以长远的战略目标来规划当前的行动方案,要求既要重视对事关档案学发展大局的热点问题和重要领域的研究,又要注意档案学理论的整体发展。制定档案学的发展战略一定要结合档案学的学科发展规律,紧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尤其要与我国档案学研究系统的总体规划相适应。三、进一步加强档案学术评论工作。近20多年来,我国档案学术评论有了一定的发展,不少杂志都先后刊发了篇数不等的述评文章,其中不乏上乘之作。这自然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档案学术评论所受到的重视与应受到的重视,还有不小的差距;档案学术评论所发挥的作用与应发挥的作用,也有不小的距离。也就是说,档案学术评论还没有被摆上应有的位置,研究水平还比较后,远远不能适应档案学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学术评论工作,当前我们应下大力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提高对档案学术评论重要性的认识。首先,档案学理论研究者要正确认识档案学术评论在档案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档案学术评论的内容和范围,进而明确开展档案学术评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把档案学术评论当作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加以重视。中国档案学会及地方各级档案学会要把档案学术评论列入各自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包括档案学术评论在内的专题座谈会和学术讨论会。档案学会会员及其他档案工作者要刻苦钻研档案学理论,积极撰写档案学术评论文章,藉此交流经验,逐步完善档案学术评论的内容,把档案学术评论当作一门分支学科来建设。第二,开辟档案学术评论园地。目前我国既没有档案学术评论刊物,也没有哪一种档案杂志设置档案学术评论专栏,这显然不利于档案学术评论活动的开展。从长远来看,创办一种以档案学术评论为主要内容的杂志是十分必要的。在当前,各级各类档案杂志应开辟学术评论专栏,增加理论研究的比重,这对提高刊物的质量,扩大其在社会上的影响也是不无益处的。第三,建立档案学术评论队伍。这支队伍应以档案专业教师为主体,因为这部分研究者为了教学的需要,大都对档案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理论造诣相对较深。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档案实际工作者也要结合工作实践,积极参与档案学术评论,对档案理论界的一些观点和现象大胆质疑,发表自己的见解。档案专业学生是档案研究的后备军,应重点加以培养。各档案专业教学点应在课程设置时安排档案学术评论的教学内容。攻读档案学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更要把档案学术评论当作一门专业主干课来学习、研究。

四、努力改善档案学研究系统的外部环境。档案学研究系统的外部环境泛指档案学研究系统之外的与档案学研究系统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一切要素和条件,主要有:向档案学研究系统给予政策支持的政策环境,向档案学研究系统输入科研人才的教育环境,向档案学研究系统划拨科研经费的经济环境,向档案学研究系统提供有用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知识环境,向档案学研究系统输送组织与管理技术的实践环境,接受与检验档案学理论的档案工作实践环境,以及普及与推广档案学研究成果的中介机制等。

应该肯定,改革开放以后档案学研究系统的外部环境较前有了很大的改善。社会档案意识逐步增强,档案学是一门独立学科已为不少人所接受。但是,不利于档案学发展的外部环境依然存在。例如,档案学的学科地位始终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档案科研经费一直缺乏稳定的来源,许多带有规律性的档案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宣传,深化研究,努力提高档案学的学科地位。不仅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工作基本知识,而且要宣传档案学及其知识体系,使大家明白建立与完善档案学研究系统、优化其外部环境既是档案学学科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科技、文化及社会生产力整体发展的需要;档案学的发展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社会各项工作的发展也需要档案科学理论指导下的档案服务;档案学只有与经济、科技、文化协调发展,才能为社会提供最佳服务。以此唤起社会各界对档案学的理解、重视与支持。各级档案学会要积极鼓励、动员广大会员参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以扩大档案学的社会影响。档案学研究者要刻苦钻研档案学理论,不断深化档案学研究内容,努力提高档案学的科学水平,使档案学在现代科学中真正占有一席之地。

第二,多方筹措科研经费,增强档案学研究系统的活力。建议国家档案局在“科技三项费用”之外设立一种档案科研专向基金,或向国家科技部申请增加“科技三项费用”的额度,以资助重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档案学课题研究。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主管机关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划拨一定的经费,专门用于档案科研工作。各级档案学会也要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科研经费。此外,档案学研究者要认真组织力量,积极申请国家和地方社科、教委及其他基金项目,也可利用自己在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档案学理论研究,以缓解档案科研经费紧张的矛盾。

第7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档案事业起源、产生到不断进步,从档案材料种类,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调迁,档案库建设,档案利用编史修志成果等方面,回顾了我国自商代至明清主要朝代档案事业发展的足迹。

随着人类远古历史流传,人类历经如燧人氏钻木取火,伏羲氏结网捕鱼,神农氏种植五谷等传说;历经结绳记事、刻契记事、图画记事等的原始记事;历经语言记录符号——文字的产生;历经国家、阶级、文明的产生;档案最终成为人类语言及活动的记录。

据《说文》中记载,“史,记事者也,从右持中,中,正也”。所谓“中”意为“薄书”“凡官府薄书谓之中,薄书犹今之案卷也”。商代的“史官”是商文化、文字、书册的统领者,是王命大政的决策、记载、下达及掌管者。即“史官”是当时神权的代言人和文化的垄断者,同时他们又是商代档案的形成者与管理者。其中闻名于世的商代甲骨档案,包括:占卜刻辞、卜事刻辞、记事刻辞、表谱刻辞等四类,是我国现存最早、较系统的官府文书,是揭示商代历史最丰富最直接可靠的原始材料,也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材料独特、数量繁多、年代久远的档案,同时亦是中国古老文明的鲜明佐证。

到了西周时期,我国档案工作比商朝有了进一步发展。“太史寮”以大史为首,及其下属官员组成的官署机构,主要掌管起草文书、记载史事、保管国家典籍、策命诸侯卿大夫及其他事务。当时除了有专门的档案机构,还有了比较细化的掌管王朝内外档案的组织人员,即大史、小史、内史、御史和外史。此外西周的史官记注制度是我国古代历史记载方面领先于世界的一种管理制度。而“金文档案”又是我国历史上继商代甲骨档案之后又一种特有的弥足珍贵的历史档案。

历史演进到春秋战国时期,代表当时阶级势力的文书档案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了较大发展。其中包括专门档案、日常政务文书及民用契券,主要种类有刑书、计书、上书、盟书、玺书、遗书、符、节、檄文、券等。另外,文书档案工作逐渐由传统史官任内分离出来,被一批专门掌管文书档案的官员所代替。这表明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化,同时也是职官分工的历史进步。

秦朝,在其他诸侯列国的先进文化影响下,其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得以迅速发展完善。至秦文公以后达到历史较高水平。而且秦的文书档案制度的制定是在全国统一文字的基础上得以实施。并且其文书档案工作紧密围绕巩固发展专制的封建皇权,从而大大促进了古代文书档案工作的进程。

两汉时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得到进步。这一时期的公务文书的种类和用途增加许多,在文书处理方面,逐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文书工作制度,保证了文书档案的顺利传递,有利维护了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两汉时期,当时政权重视加强档案文化典籍的收集、累积和利用,促进了这一时期文化的高度发展和繁荣。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又进入动荡战乱时代。在中央,档案工作形成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分治的中枢系统,建立了中央文书档案的工作系统。同时随着各国文书档案工作系统的建立和加强,各国文书档案工作人员日益增加,先后设置有尚书、都令史、令史、书令史……官吏多达五六十种,名目之多创历史之最。但这一时期各国皆重视档案典籍的收藏与营养汲取。然而由于长期的社会动乱,大量的档案典籍又造成很大破坏。令人欣慰的是,这一时期随着我国四大发明之一造纸技术的发展,以及笔、墨等书写材料的改进,不仅促进了我国书法和文具制造工艺的提升,而且为文书档案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技术条件,因而档案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和发展。

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社会进入空前繁荣的唐代。唐代的档案工作中,确立了文书档案“中书出令、门下审议、尚书执行”的三省分权运行体制。三省分权制度,保证了文书运行的认真准确、避免了任何一方的独权,有效维护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至隋唐,文档官吏进一步专职化,由于当时科举制度的诞生,选官用吏两相分离,最终形成等级森严的官吏制度。而作为文书档案人员的“令吏”,地位低微而又不易升迁。随着国家机构的不断完善,文书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律令亦比前代更加系统完备。对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销毁利用等方面都做了明文规定。贞观三年(公元629年),唐太宗组史馆,设馆官修史书,他深明“以史为鉴”;“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的道理,因而通过修史编制来加强巩固政治统治。并且这种设置史馆的官修史书制度,一直延伸到清朝民国。唐代征集档案史书编纂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二十四史中的《晋书》、《梁书》、《陈书》、《北齐书》、《周书》、《隋书》、《南史》及《北史》,皆成书于唐的史馆。宋代的文书档案种类,除一般政务文书外,其专门档案有“赋役档案”、“律法档案”和“例”。宋朝档案目前基本无存。由于宋代政治腐化,封建官僚日益腐朽堕落,一切政事“以例从事”,“例”即所谓档案,因而掌管档案的官吏无疑成为处理政事中不可或缺的人员。因此宋代文书档案人员,尽管职位不高,但在各级政权机关中的作用却比唐朝重要。宋代的档案工作机构中,有“事中”,“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司谏”,“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等档案官员。宋代的文书工作制度日益完善,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约束,文书和档案工作也有了初步分工,两方面的工作都有了较大发展。另外宋朝建立了专门用于保管皇帝的诏令、谱系、典籍、诗文等档案的帝王档案库。两宋时期共建了十一座皇帝档案典籍库,分别收藏各朝皇帝的档案。这也是档案机构发展的一个标志,一个转折点。宋朝代表档案保管工作发展水平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架阁库的普遍设置。架阁库不仅是档案保管装具的变革,也是宋代各级政权机关保存文书档案的专职机构,同时也创立了一整套档案管理制度。它开创了广泛意义上普遍保存文书档案的途径,是中国档案史上的重大变革,也是现代机关档案室的基本雏形。这一时期编史修志的重要成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司马光编纂的《资治通鉴》和郑樵编著的《通志》。

明代的文书工作制度日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的设置也由分散趋于统一进一步发展。明朝建立的属中国档案史上规模空前的专门档案库--后湖黄册库,用于保管全国赋役档案。它具有专门工作人员、独立管理经费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档案保管数量繁多,库房存储面积巨大,为十六世纪早期世界所罕见。另一皇家档案库的代表--皇史,全部为砖石结构,坚固耐用,恒温恒湿,有利于档案的永久保护。是当时我国劳动人民高超建筑水平和智慧的结晶。

清朝的档案,绝大部分为政府官文,数量愈加浩繁,名称种类复杂。其档案管理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建立了包括“一案一卷”的立卷制度;按文种、问题分类的整理制度;编目登记制度;档案汇抄制度;档案清理修缮制度等,至此档案工作的整个过程得到完善和提高。

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近代中国,国败民衰,伤痕累累,历史档案文物失窃频频。从殷商甲骨、两汉竹简到唐代佛像经卷;从敦煌莫高窟到圆明园;从斯坦因到八国联军;从到帝国列强发动的历次……然而政治的动乱,列强的蹂躏,终究不能阻断中华民族文化事业的进程与发展,一些文化教育团体的涌现崛起,故宫历史博物馆文献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社会科学院研究所,清华大学历史系,北京大学“明清史料整理会”等,他们凭着对历史、对民族、对子孙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明清历史档案进行了含辛茹苦的收集、整理、鉴定、研究,不仅有效保护了国家历史文化精髓,同时有利促进了中国档案学的进一步发展与提高。

回顾国家档案事业史发展历程,从原始记事到档案起源,从国家、阶级、社会的产生,到档案的形成、发展,它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类文化的进步而进步。在当今全球高度信息化背景下,我们将推进国家档案事业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进程的步伐,不断促进我国档案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