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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学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1 17: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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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学论文

第1篇

1.参与社会体育的热情不够高涨

有调查表明,在20~59岁这个年龄段(男、女)的成年人群体各有53.63%和63.96%的人不能达到每周进行一次体育活动。其主要原因分为:

(1)工作占用时间较多。

(2)没有形成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在60~69岁这个年龄段的老年人群体不参与体育活动的原因分为:

1)没有形成体育活动的兴趣。

2)受家务劳作影响。但就现实情况而论,我国目前16岁以上人口的空闲时间已经是1900小时/年,显而易见,因工作忙或家务忙造成没有时间参与体育活动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主要造成人们不参与到体育活动中的原因是人们没有养成参与体育活动的习惯,不了解参与的意义和对参与体育活动没有热情。

2.年龄结构分布不均

我国目前参与体育人群就年龄结构来看属于凹形结构。即青少年和老年人参与社会体育活动的热情比较高,而中年人的参与情况较差。青少年还处在学校教育阶段,直接接受学校的体育教育对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老年人的余暇时间比较丰富。另外,延年益寿、丰富晚年生活的需要,使他们参与社会体育活动的热情也比较高;而中年人的工作、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都比较大,沉重的生活压力迫使他们无暇顾及自己的业余生活,导致他们参与社会体育活动率偏低。

3.场馆的现状不适合

人们参与社会体育活动的需要我们国家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小,公共体育场馆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大部分的体育场馆也仅仅是集中在一少部分的学校里,街道、公园、社区中的体育场馆寥寥无几,这给人们参与社会体育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影响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的社会学因素

1.参与者对社会体育的态度

参加体育活动的重要因素包括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和乐观向上、积极参与的态度。缺乏体育锻炼的兴趣直接影响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积极的态度可以促进人们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来,而消极的态度则直接阻碍了人们参与体育活动。其中积极向上的体育态度是人们能够排除困难、持之以恒地参与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

2.参与者余暇时间

目前,实行了一周5天工作日后,我国群众的余暇时间有逐步延长的趋势。但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大部分的时间也都被用于做家务、学习等上,参与社会体育的时间几乎没有,这对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3.体育场地设施

体育场所的质量和数量是影响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直接原因,其中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对外开放的场馆设施、街道的健身器材,公园内的活动场所以及森林公园等。但就我国目前的体育场馆设施来看,很难满足人们的活动需求,情况不容乐观。相对于体育较发达的广州而言,其室内人均活动面积仅为0.0025平方米,室外0.0112平方米,面积数与发达国家的人均水平相差甚远。我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规定的“到世纪末,城市公用体育用地1~2平方米,小学2.3平方米,中学3.3平方米”的标准也远远不能达到。

三、结语

第2篇

接下来的一个时期可以被称为社会语言学的学科开拓时期。除原有的三大领域外,社会语言学又开拓了其它领域的研究,其中以互动社会语言学、言语社区、言语接触等领域的研究发展最快。

1.互动社会语言学互动社会语言学成形于20世纪80年代初。甘柏兹的《话语策略》[4]的出版,标志着互动社会语言学作为社会语言的一个分支正式建立。互动社会语言学重在研究如何用语言学的知识解释人际交流的过程和结果,其理论的核心是“互动”,认为具有交际功能的言语互动才是语言的本质所在,一切语音、语法规则的价值只存在于具体的交际活动之中,通过言语互动产生交际效果的语言形式才是语言事实。甘柏兹在他的论著中提出了会话策略、语境提示、会话推断等一系列核心概念。会话策略是指会话参与者能够维持会话继续、增进双方相互理解的能力。会话推断即话语理解的情景化或语境化过程,其基本功能是在评估交际参与者双方目的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反应。语境化提示即提示有关交际知识,尤其是语境的语言信号,包括语码转换、超新段标记等,其基本功能是在交际互动中引导指示话语、预测行为情景。此外,Goffman、Brown、Levinson、Tannen等的研究也对互动社会语言学理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Goff-man进一步补充完善了Gumperz的语境推理,强调社会互动的作用[5];Brown和Levinson提出了具有普遍性影响力的礼貌原则;Tannen则将研究中心转向异性之间的言语互动,特别强调谈话的节奏性。

2.言语社区社会语言学研究的是不同说话人群体内部或群体之间的语言使用状况,因而对这个群体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社会语言学沿用Bloomfield的speechcommunity的叫法以及他的言语互动观[6],摒弃结构主义的“理想”同质状态,朝着“真实”的言语社区的方向不断前进。Hockett、Lyons认为言语社区具有单语性,即某一语言社区内只流通某一特定语言(方言)。甘柏兹对言语社区单语性的论断提出质疑,提出言语社区也可以是多语的,为避免“以语定区”带来的单语限制,提出把“共同使用的言语符号”和“共知的社会规范”作为言语社区的两条主要标准,整合了共同准则的变异遵守等观点,指出言语社区是由共同规范和愿望结合在一起的、组织起来的讲话人的多样化的系统,进而强调了言语社区的系统性和规范性。随着言语社区界定的不断深化,言语社区第一、语言第二的原则越来越明确,并占据主流。此外,个人认同在言语社区的界定中同样备受关注。LePage指出言语社区中个人认同的重要性,每个人都是许多不同言语社区的成员,在不同的情况下认同不同的言语社区。此后,Preston、Rosen、Saville-Troi-ke、Meyerhoff等都对个人认同问题作了研究。

3.语言接触19世纪史密斯、特鲁别茨柯依对施莱格尔“谱系树”理论的“同构”和“对应”提出质疑之后,语言接触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研究领域。早期语言接触研究主要从语言内部结构因素的角度研究语言接触,直至Kipar-sky提出社会因素决定语言接触深度的观点,语言接触的研究才逐渐成为社会语言学的一部分。此后,这一观点被大批学者认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Thomason的语言材料及观点。语言接触研究可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分为语言结构的研究和语言使用的研究。语言结构的研究,即以接触中一种语言为基本视角,研究其在词汇、语音、语法三个层面受到其他语言的影响情况,主要关注的是语言借用和语言干扰。语言使用的研究涉及面较广,主要关注语言转用、语言混合和语码转换。语言接触可以导致社会双语的形成,而社会双语现象又可分为稳定和竞争两种情况。对于稳定的社会双语现象的理论研究,主要归功于Fishman。Fishman在Ferguson研究的基础上完善了“双言制”理论,认为不同的语言变体有着严格的社会分工;同时,提出“语域”理论,用以分析语言变体在缺乏社会规范时的使用情况[9]。

二、国内的社会语言学研究

(一)引进期社会语言学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传入中国。直至80年代末,国内语言学界才开始接触西方社会语言学理论,此时以理论及研究方法的引进为主,尚未展开结合汉语实际的深入研究,主要表现在理论译作和通论性著作的出版。因此,将这一时期称为社会语言学的引进期。理论译介方面,大批国外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成果通过翻译的形式被引入国内语言学界。1980年到1982年,特鲁基尔的《社会语言学导论》(林书武等译)在《国外语言学》连载。1987年,《社会语言学译文集》(祝畹瑾编)和什维策尔的《现代社会语言学》(卫志强译)出版。通论性著作有陈原《语言与社会生活———社会语言学札记》(1980)、《社会语言学》(1983),陈松岑《社会语言学导论》(1985),游汝杰、周振鹤《方言与中国文化》(1986)。

(二)模仿期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西方的社会语言学理论的引进仍在继续。较上一时期而言,运用社会语言学理论及方法解决中国的社会语言学问题已成为这一时期的研究主流,故而将这一时期称为模仿时期,即模仿西方社会语言学研究的时期。专题研究成果集中在语言变异、语言接触、互动社会语言学、言语社区理论等几个领域。1.语言变异研究研究内容涉及语言变异的重要性、具体语用中的语言变异、语音词汇句法变异、特定地区语言变异等。具体语用中的语言变异居多,包括广告中语言的变异现象、教学及词典编纂领域的语言变异现象、网络语言中的变异现象等。学者对语音、词汇、语法的语言变异研究都有涉猎。语音变异方面,以个体音变研究为主。赵一农[10]从语音变异研究出发,论述语言的自我调节机制。词汇变异方面,王立、程祥徽、苏金智等研究的是人体动作词语、新词、词语差异方面的词汇变异;苏金智则从词汇变异角度研究语言变异与多样文化的关系。句法变异方面的研究较少。2.语言接触研究国内的语言接触研究已涉及语言接触的多个领域。赵杰从语言接触引发语音干扰的角度,研究北京话受满语和旗人话影响所产生的“融合式音变”现象。苏金智从语言接触引发借词的角度,研究汉语借词,提出借词演变的基本模式。吴雅萍从语言接触导致语法渗透的角度,研究汉语语序对少数民族语言语言的同化作用。罗美珍从语言接触导致语言替换、语言影响、语言混合和融合三种现象出发,对五色话、白话、五屯话、干河滩保安语的语言质变进行考察。综上所述,国内的语言接触研究尚未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仍处在具体例证阶段,即运用西方语言接触理论及方法,例证中国的语言接触问题。3.互动社会语言学研究刘焕辉的《言语交际学》是国内言语交际研究的开山之作。此外,具有较大影响的还有姚亚平的《人际关系语言学》和刘焕辉、陈建民主编的《言语交际与交际语言》等。20世纪末,孙维张、吕明臣的《社会交际语言学》着重理论阐述,强调言语交际的社会性,试图从宏观角度建立交际语言学的基本框架。岑运强从人类学史、语言学史及言语语言学的视角,追溯言语交际语言学在东西方的源头,首次从结构上分出说服学、回答学、语境学、语言变异学,从功能上分出一般社交学、演讲学、辩论学、谈判学、推销学、广告学。4.言语社区研究言语社区理论是近年来刚刚引入中国社会语言学界的新理论,郑海翠、张迈增、张红燕简要探讨了言语社区的相关理论。杨晓黎对构成言语社区的基本要素问题展开讨论,对言语社区理论中的“设施”要素提出了质疑[15]。夏历依据在京农民工的资料,质疑言语社区的“地域”要素[16]。但言语社区方面较有影响力的重要理论尚未建立,仍处在萌芽阶段。国内学者的关注点仍集中在运用此理论的实证性调查方面周刚对海外华人、校园、网络等社区内的群体言语进行了实证性的研究[17]。

第3篇

既然社会生态学是协同发展论的科学基础,那么,为了创立和实施协同发展战略,首先就应当建立起有关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态观念,亦即社会生态观的优先确立。

(一)人类社会的生态观念

人类群体(社会)与其生态环境组成的生态关系或生态系统,构成了社会生态关系或社会生态系统,它是既有生态的自然属性,也有生态的社会属性,还有生态的经济属性这样三重性质的客观现实存在。生态的自然性或自然生态,是生态关系(系统)的自然存在状态,如与人类群体相依共存的植物生态系统、动物生态系统、微生物生态系统等等。生态的社会性或社会生态,它是生态关系(系统)的社会存在状态,如人类社会创建起来的实业生态系统、运载生态系统、文化生态系统、民居生态系统、军兵生态系统、管控生态系统等等。生态的经济性或经济生态,它是生态关系(系统)的经济存在状态(是社会生态的又一重要形态),如生态经济领域的生态生产力系统、生态生产关系系统、生态资源配置系统、生态经济基础系统、生态经济效率系统、生态经济价值系统、生态经济流通系统等等。人类社会的生态系统,无论是全人类参与的全球生态(地球生物圈或生态圈层次),还是部分人群参与的区域生态(城市生态、乡村生态、城乡复合生态层次),都被著名生态学家马世骏院士通称为“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或者被归纳到“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问题”之中了。

(二)社会生态协同发展论

社会生态的协同发展,自然是构成“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三大子系统———社会子系统、经济子系统和自然生态子系统的协调同步发展即协同发展了。显然,这里的社会生态协同发展,就是社会生态系统的协同发展,其中包括社会生态的系统协同发展、社会生态的时间协同发展和社会生态的空间协同发展等诸方面的协调同步与统一运作。

二、协同发展论与社会生态平衡论

社会生态研究阐明,社会生态系统只有达到并维持其平衡状态即进入社会生态平衡时,该系统才能有效地实现协同发展。否则,协同发展就无异于纸上谈兵了。

(一)社会生态系统自组织平衡态

在一定的时期内,一个社会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与输出大体保持均衡,从而维持着该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相对稳定和动态平衡,这个社会生态系统便达到了生态平衡的状态,亦即进入了社会生态平衡态。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旦由于物资、能源和信息的供给,所生产出来的各类产品,根本满足不了全社会的需求时,该社会生态系统就进入到了供小于求这类社会生态的失衡状态;反之,当物能信息的供给所生产出来的各类产品,远远超出了全社会的需求时,该社会生态系统便进入到了供过于求的另一类社会生态的失衡状态。德国功勋科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Hak-en)将一切“在没有外界干预下获得新结构的系统”,统称为“自组织着的系统”。那么,何以并无外力作用,系统却能自我组织起来呢?这显然是因为“系统的各部分之间互相协作”,即各子系统之间“通力协作的结果”。社会生态系统就是这种“自组织着的系统”,它的各组成要素即社会子系统、生态子系统、经济子系统等,无需外力的作用,而是靠自身的“互相协作”或“协同工作”,就能够不断地自行产生即“自组织”起具有新的结构和功能的“社会•生态•经济复合系统”。不言而喻,这种人类社会生态平衡的系统状态,就是社会生态系统的自组织平衡态。

(二)协同发展论与社会生态平衡论

1.系统协同发展与社会生态平衡。为了达致社会生态平衡状态,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社会子系统、生态子系统、经济子系统等,在一定的时期内,它们的物资、能源和信息的输入与输出,就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和动态平衡的系统均衡状态,亦即社会生态平衡态。只有当社会生态系统的各个子系统,统统都达到了生态平衡状态而不是生态失衡状态时,各个子系统之间才能够实现协调同步地均衡发展即协同发展。否则,任一生态失衡的子系统是断然不可能也无法与生态平衡的其他子系统一道协同发展的,从而也就没有社会生态系统整体的协同发展了。

2.时间协同发展与社会生态平衡。为了达致社会生态平衡状态,社会生态系统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在一定的时期内,其物资、能源和信息输入与输出,也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和动态平衡的系统状态,亦即社会生态平衡态。当社会生态系统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都达到了生态平衡态而不是生态失衡态时,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以至整个社会生态系统,方才能够实现协调同步地均衡发展即协同发展。否则,生态失衡的某历史发展阶段,是断然不可能也无法与生态平衡的其他历史发展阶段一起协同发展的,从而也就没有社会生态系统整体的协同发展了。

3.空间协同发展与社会生态平衡。为了达致社会生态平衡状态,社会生态系统的各种空间拓展状态,在一定时期内,其物资、能源和信息的输入与输出,也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和动态平衡的系统状态,亦即社会生态平衡态。当社会生态系统的各种空间拓展状态,都达到了生态平衡态而不是生态失衡态时,各空间拓展状态以至整个社会生态系统,方才能够实现协调同步地均衡发展即协同发展。否则,生态失衡的某空间拓展状态是断然不可能也无法与生态平衡的其他空间拓展状态一起协同发展的,从而自然也就没有社会生态系统整体的协同发展了。

三、协同发展论与社会生态哲学

社会生态系统的协同发展问题,不仅和人类社会的生态观念及自组织平衡态直接联系在一起,而且也与社会生态的哲学思想息息相关:社会生态协同发展论经过升华,将会不断地丰富与深化社会生态哲学,而社会生态哲学对于社会生态协同发展论则将发挥指导作用。

(一)协同发展论与社会生态认识论

生态系人即身处生态系统中的人,它们和社会生态系统,分别成为社会生态研究的认识主体(研究者)和认识客体(研究对象),并且构成了社会生态认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正是这对认识论范畴在认识过程中的协同运作或协同发展,才使得人类的社会生态认识,能够沿着社会生态实践社会生态认识再社会生态实践再社会生态认识的正确路线和方向不断地深入和发展下去。不言而喻,社会生态认识论正是生态系人对于社会生态系统不断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必然结果,亦即生态系人与社会生态系统这对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不断协同运作即协同发展的必然结果。显然,社会生态协同发展论在向唯物主义认识论升华的同时,也得到了社会生态认识论的指导。

(二)协同发展论与社会生态辩证法

社会生态系统客观存在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并成为社会生态协同发展的客观基础。社会生态系统还存在着各子系统之间协同运作的自组织矛盾运动,它成为社会生态协同发展的动力源泉。

1.社会生态协同发展的客观基础。社会生态系统客观存在着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人与社会的对立统一这样两种基本的辩证关系:前者是人天关系,后者是社会关系。然而,无论是人天关系还是社会关系,它们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只有达到并维持其和谐共存的相关性或相关度时,才是良性循环的最佳相关性或度,由此方能实现社会生态系统的协同发展。正因为如此,社会生态系统对立统一的辩证相关性或度,便是其协同发展的客观基础。否则,社会生态系统就根本不可能协同发展。

2.社会生态协同发展的动力源泉。由于社会生态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的互相协作,进而产生出新结构和新功能的系统,不就是哈肯所发现的“那些在没有外界干预下获得新结构的系统,即组织着的系统”吗?社会生态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的相互协作即自我组织,也就是该系统“本质自身中的矛盾”。正是这种内在“协作”即“自组织”的矛盾运动,成为了社会生态系统“一切运动和生命力根源”,自然也就成为该社会生态系统协同发展这一“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亦即动力源泉了。

(三)协同发展论与生态生产力论

第4篇

近年来,伴随着对于高尔夫球运动认识的深入,中央五部委联合调查表明:高尔夫球场90%以上并未占用耕地或林地,同时起到了解决就业、增加税收、改善居住环境、改善投资环境等积极作用。使得高尔夫球运动得以正名,高球项目的发展又重新焕发了活力。深圳市和海南省分别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和第二家公众高尔夫球场,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这种支持是建立在社会各项事业统筹和可持续发展上,来自于政府的这种态度对于高球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因素。①高尔夫运动代表的文化内涵,满足了社会的某种精神需要。高尔夫运动的文化内涵是丰富的,代表了游戏、竞技、休闲和沟通,分别对应了生活文化,商业文化,休闲文化和社交文化。作为一种舶来品,高尔夫运动提供给人们更多的选择,首先体现在生活方式选择上的多元化与个性化,高尔夫球运动提供独特的生活理念,比如,与大自然的最亲密接触、陶冶情操。目前参与高尔夫球运动的群体,以中高端商务人士为主,因此,为高球运动贴上了“商业文化”的标签。高尔夫运动在动静的转变之间,尽显了领导者的抉择风范。高尔夫球运动的发明来自于苏格兰牧羊女的游戏,其休闲的特质也尽显无遗,置身于蓝天绿草之间,身心得到最好的放松,无疑是休闲的绝佳方式。同时,活动范围扩大和加深,社交成为个人生活和工作的必需,而高雅的高尔夫运动,为人们展示了一种有效、有层次的社交方式。正是因为其所涵盖的文化特质,适应了当今社会的不同人群不同层面的需求,高尔夫运动才得以广泛开展。②经济发展与高尔夫运动的开展相互促进。某种意义上讲,高尔夫运动在我国的开展,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开展该项目,并不仅仅是建立一座球场那样简单容易,在一座座高标准球场的背后,是一条长长的经济链条,包括配套设施,道路和运动用品(球具、服装、球车等)等,这一切都需要经济上的巨大投入,没有强大的社会资源作基础,是无法发展的。无论是从占地还是维护、经营,高尔夫运动都需要相当昂贵的费用,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开展该项目的根本前提。东部和沿海地区,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度发展,积累了相当多的资源,这些地区的也是开展最好的,所以,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就等于是空谈。据统计,高尔夫运动的开展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正相关,二者为互为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因此,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了高尔夫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反过来,高尔夫运动也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需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尔夫球运动作为一项典型的休闲、竞技体育并存在形态,成为体育发展的趋势,理应得到正视,促进其合理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加强制度建设。缺少合理的制度支持,高尔夫球的发展往往就会陷入短视、急功近利之中,对于其本身的长远发展是一种不小的伤害。因此,只有从宏观的角度,建设与其他社会建设相协调的高尔夫球发展制度,并且站在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才能避免市场失灵、环境污染、乱占耕地等问题的再现,因此,制定出最合理的制度,推行出适宜的政策,以帮助高球运动健康的发展,使高球运动本身的效益和社会收益的最大化。

第5篇

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讨论也已讨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问题也先后下发了多个司法解释,不断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断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使不幸的家庭尽快分离,使走错围城的人能够“迷途知返”。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并不够人性化,还有很多制度阻挡了很多不幸婚姻的解体。

一、关于离婚认识的历史变迁及立法模式

离婚在中国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国,女同志是没有离婚自由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千年古训一直束缚着中国妇女的命运,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更体现了中国男权社会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与溥仪皇帝的离婚开了上流社会离婚革命的先河。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规模离婚的浪潮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对婚姻质量的提高,人们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内涵,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结婚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在古代结婚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近现代社会,由于男女经济上的不平等,爱情与婚姻长期存在错位现象,对经济基础的追求超过了爱情本身,也为婚姻的不幸埋下了祸根。正如恩格斯所言:“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都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2]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的离婚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专权离婚和禁止离婚阶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专权离婚制度,法律把离婚的请求权只赋予丈夫,妻子无此权利。同样欧洲中世纪教会法也主张“婚姻不解除主义”,夫妻关系恶劣不能共同生活的,只能别居,不能离婚。[3]二是限制离婚阶段。近代,资产阶级提出婚姻自由口号,把婚姻视为民事契约,实行离婚自由。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在建立之初,法律一方面同意离婚,另一方面又对离婚进行种种限制,如规定只有在一方有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下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才能允许。在法定理由之外,夫妻双方不享有离婚请求权。三是离婚自由阶段。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变化,许多国家相继进行离婚制度改革,1970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西方世界第一部自由离婚原则的《离婚法案》,规定“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是裁判离婚的唯一理由。到1989年,美国有4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不同程度的采纳了无过错离婚的理由。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离婚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过错原则模式。指夫妻一方得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离婚的请求权只属于无过错的一方。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婚姻法,目前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较少。二是无过错原则模式。即夫妻双方均无过错,但因一定的客观事实使婚姻目的无法达到,不愿意共同生活的,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客观存在的事实主要包括:精神病、恶疾、性无能、分居等。如法国民法典第237条、联邦德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三是破裂原则,又称自由离婚主义。其根本特点是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如何,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已难以共同生活,法院确认婚姻关系已破裂到无法挽回的程度,即可判决离婚。

二、对离婚自由的初步分析

自从中国《婚姻法》颁布以来,中国婚姻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我国的结婚制度、离婚制度也同样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拿结婚制度来说,自从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制度实施后,结婚完全成为私事,结婚不再需要出具单位的未婚证明,同时国家也不再强制进行婚前身体情况检查,结婚实现了由国家审批向国家确认的转轨,实行注册婚姻制度,真正实现了结婚是不需要理由的理想。婚姻是感情的产物,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方面,恋爱是感性的,结婚时除了两情相悦之外,已无须别的理由,父母或他人的意见已无法阻挡历史前进的车轮,梁山伯与祝英台式的悲剧在现代社会越来越难以发生。婚姻自由是人类自由幸福的基础,也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齿轮。从前面提供的材料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实现了离婚自由,即根据婚姻关系破裂原则来处理离婚问题,给当事人在婚姻人身关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国对离婚的干预主要在于对婚姻财产关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国对离婚的干预主要在于对婚姻财产关系和子女抚育关系的处理,以避免离婚对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动荡。我国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也是出于对离婚后果的顾虑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但是从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看,结婚不需要理由也注定了离婚是随时的事情。在民政部门进行协议离婚的,也不需要出具充分的理由,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和成为离婚的人最一般的陈述,民政部门也不会对此进行审查,更不会做调解工作,体现了离婚自由原则。而在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该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接着第32条又规定了准予离婚的5个条件,具备其中一条法院就可直接判决离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存在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如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感情破裂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正如庄子所言‘尔非鱼,焉知鱼之乐’!长期以来法官的主观判断决定了当事人之间感情的破裂程度,离婚成为法律授予法官许可的权利,这使很多尘缘已尽的夫妻不得不多次踏入法院的大门,以证明感情破裂的真实性和严重性。虽然有多名学者提出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标准,[4]但为了便于群众理解,新《婚姻法》在修改后仍然采用了感情破裂标准,只不过加入了一些客观判断的内容。

对离婚案件不需要理由的另一个判断来自于法院的实践,当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询问法官为何判决不准离婚时,法官往往语焉不详,难以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在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中,纵览改判的案件,笔者还没有看到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二审判决不准离婚的,而往往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改判准予离婚的,或者对财产侵害及子女抚养进行改判。另外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再审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对离婚案件再审的,不对婚姻关系再审,只对其他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再审,这也证明了笔者的判断,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不存在错误问题,离婚是不能用硬性标准来衡量的,因为我今天爱你和你结婚,明天可以不爱你和你离婚,因为人也是动物,有他感性的一面,对夫妻财产侵害和子女抚养问题,因属于法律技术问题和社会伦理问题,需要加以理性判断,法律也能够判断,而感情问题,法律不能越俎代疱,除非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当事人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识和情感。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提供帮助的是为他选择合适的人,而不是限制另一方离婚的诉求。

三、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分析

对当事人双方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官不会拒绝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判决离婚也在情理之列。但当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时,法官往往在第一次离婚时判决不准离婚。因为如果感情破裂,为何另一方当事人还爱的死去活来,甚至以各种手段威胁法官,如果判决离婚将如何报复法院和法官。法官是因为害怕当事人报复吗?实践证明不是。因为没有离不掉的婚,法官也不能不办离婚案件(因为总有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所以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迟早要判离,威胁起不到多大作用。法官判决不准离婚往往基于如下的考虑: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不能离婚或不能离婚,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半年内无新的理由不得离婚。在上述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或判决离婚的。二是传统法官工作习惯传承的结果。“劝和不劝分”、“和为贵”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和思维模式,鼓励当事人离婚的法官很少,而调解或劝说当事人不离婚的占多数,年长的法官往往会将他们审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传授给年轻的法官,而审理离婚案件社会效果的好坏在于经验而不在于知识。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尤其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来处理感情问题。在首次到法院离婚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当然要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5种情形),一方面由于《婚姻法》授予法官此项权利,另外感情问题需要冷静处理,夫妻矛盾可能是暂的非根本性的,出于对离婚的慎重,法官养成了首次离婚不判离的传统,给夫妻双方留出缓和的空间。另一方面因为首次不判离,可能社会效果较好,矛盾不至于激化,而且案件不会办错,法官不至于受错案追究的困扰。三是由于法官的业务水平问题。(笔者作为法官,在美国访问期间曾被美国一同行“感佩”:中国的法官水平高,没结过婚的年轻法官可以办离婚案子!)离婚案件中,决定离不离婚并不困难,难点在于财产侵害和子女抚养,尤其是财产分割。决定离婚的夫妻,家庭财产并不十分透明,法院有时非常难以查清财产的多少,给分割财产造成困难,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财产形式多样化,股权、债权、物权与婚姻关系的交融加剧了离婚案件处理的难度。为了迫使当事人调解或回避处理该类案件的矛盾,业务水平不高的法官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从而回避了财产分割问题,降低了离婚案件处理的难度。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判决不准离婚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基本无关。

四、限制离婚自由的因素之法理分析

对离婚自由的限制除了受中国传统思想“从一而终”影响外,还有其他重要的因素,如对不忠诚于婚姻一方进行道德惩罚和出于社会效果考虑。笔者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既不能实现道德上的惩罚,也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更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1、限制离婚与处罚道德犯罪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与日俱增。同时传媒的发达和网络的兴起也拓宽了人们的生活视野,异性之间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也带来了婚姻的危机和离婚的涌现。在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插足现象较为普遍,女性往往成为受害者。随着私家侦探等调查机构的出现(虽然公安机关依然认定其为非法的),夫妻一方获取对方不忠诚信息的机会较多,成本也不断降低,使得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面临幕后“第三者”的尴尬。虽然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离婚有过错时,法院可以在财产侵害时向无过错方倾斜,但实际上法院将给企图离婚后急于同第三者结婚的一方给以精神上的制裁,满足离婚另一方的要求即不离婚,法官成为处罚思想犯的执行者。道德水平问题属于社会舆论调整的范围,离婚的频率虽然可能反映了一个人的道德水准,但我们不能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否则将会泛道德化,进而限制公民的自由。因为法律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离婚自由我们不能限制,但对于在离婚中有过错的一方法律可以体现对其的惩戒,即对其家庭财产在侵害时予以减少,让无过错方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和精神安慰。同时在一方对家庭不忠诚时,再维持死亡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不幸的,不管一方是多么爱对方。即使拖延一年半载,想离婚的一方仍然可以到法院离婚,法院也不能再次阻止其离婚请求。与其最后法院还要判决当事人离婚,不如在开始就答应当事人的要求。

2、限制离婚并不能达到好的社会效果。除了个别对离婚有过激反映的当事人以外,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比较理性的,对离婚暂时接受不了,时间长了人的感情自然会发生变化。离婚对家庭、孩子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离婚时必须对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合理安排,所以也没有必要有后顾之忧。离婚在带来一个家庭不幸的同时,会带来另一个家庭的幸福,夫妻没有感情而勉强维持的婚姻才是真正不幸福的。离婚多了社会效果不好,只是暂时现象,就像潮起潮落一样,符合人类社会的规律。很多时候,离婚的社会效果问题是老人对子女牵挂的托词,是传统的思维在作祟。随着人们物质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离婚对个人的影响越来越小,离婚的社会效果不应成为制约自由离婚的主要因素。

3、限制离婚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法院在当事人时判决不准离婚,并不能降低司法成本,相反法院在一定时期后还要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离婚请求,对同样的事情进行再次审理,但不能再次得出感情很好或未破裂的结论。因为感情未破裂怎能再次到法院要求离婚?而且婚姻法也规定了感情破裂的法定判断标准,符合该标准法院也不能阻拦离婚,因此法院实际上用两次甚至三次的工作量处理的仍是一个离婚问题,当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五、结语

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一样,应属于可以自由选择的。只是由于夫妻双方在恋爱结婚时是双方合意、两情相悦的,而在到法院离婚时可能有一方不情愿,“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人们在离婚时或许会担心能否再找到如意的郎君或佳人,对自己的不信任或对另一方的爱恨情仇导致了一方当事人对离婚的畏惧和退缩,或许法院为了给离婚的当事人清醒和思考的机会,牢牢的抓住“不准离婚的缰绳”,但法院频繁的不准离婚也可能早就不符合当事人的心意,法院保守的感情思维或许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每次检查案件,发现大量不准离婚的判决,我都觉得不是那么理直气壮,离婚的破裂主义原则在中国真正实行,才能解放法官的思维,使法官不至于过多的为他人担忧,从而给更多的人离婚自由。

注释: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8-79而。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8页。

第6篇

[键词]和谐社会:主流文化;科学发展

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在我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各个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文化联系和交流日益增多。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与科技的结合也日益紧密,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之一。当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的主流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主流文化

任何一个社会的文化都有主流文化和非主流文化之分,没有一个社会能够例外。主流文化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或能够在诸多文化中起到主导地位,并能整合和引领其他文化的文化。在当今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就是以为指导,吸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世界优秀文化遗产的、具有先进性并体现时代精神,为人民服务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包括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同时也更加集中、简洁地表达了我国当今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的科学内涵。

二、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的主导地位

构建和谐社会要大力发展先进文化,使先进文化占据社会文化的主导地位,成为主流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保证、精神支持、道德基础和文化条件。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突出表现其人本性,先进性和时代性。先进的主流文化是先进政党在思想上精神上的一面旗帜,坚持什么样的文化方向,推动什么样的文化建设反映了一个政党的思想境界和精神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以先进主流文化为指导。确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文化方向:要发展和谐文化,确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思想基础。从而确立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的主导地位。

三、坚持主流文化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当今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典型特征是我国正面临着“全球化背景下的转型”。这一特征使得我国在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状上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次序的重建》一书中指出,中国的崛起将“在21世纪初给世界的稳定造成巨大的压力”,将中华文明看做“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竞争者”。足以说明中华巨大的精神内涵和发展潜力。中国的崛起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汉语也成了世界了解中国的重要工具。贴在巴黎街头的一则醒目的海报这样写着:“学汉语吧,那意味着你未来几十年内的机会和财富。”中国文化已经走向全球。然而中国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完善体系。比如在儿童语言教育方面,所谓的“双语”教育正在打压、矮化汉语教育,更有甚者某些地方教委竟然明令禁止幼儿园推行幼儿识字教学。数典忘祖、破坏民族文化传承的举动在复兴本土文明、珍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族信念的大潮前,多么愚昧可怕!民族的复兴首先是文化的复兴,文字是文化传承的载体,不理解我们的文字,谈不上教育进步,更谈不上发扬民族精神!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就需要构建中华民族的主流文化并坚持其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四、科学发展社会主义主流文化

中国文化的缺失导致西方文化日益侵蚀,我们所经历的种种困境无不在呼唤中国文化的崛起,中国主流文化的崛起!但如何科学发展社会主义主流文化呢?

首先要坚持以为指导核心,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的灵魂。只有坚持贯彻指导思想的指导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的科学性与先进性。以马列主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主义主流文化既是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的延续,又是中国化在意识形态领域占主导地位的结果。贯彻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文化改革,注重法制、效率、公平,成为中国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的主旋律。

其次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继承本土文化,发扬民族精神。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由这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积淀而成的。如果没有传统文化支撑,而一味地鼓动崇尚“崇洋之风”,那这个民族就是一个没有灵魂的民族,而丧失了灵魂的民族必然会日渐衰亡,走向没落。总书记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文化,往往凝聚着这个民族对世界和生命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也积淀着这个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

再次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占领网络阵地。网络社会作为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一种延伸,形成了“虚拟世界”中多种文化并融交错的格局。在网络文化空间中,从直接涉及社会文化价值层面的高层次的理论论战到低层次“娱乐至死”的消费文化甚至黄、毒、赌等丑恶社会现象,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优势。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网站开展优质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优秀的传统文化信息资源上网,把中国博大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和当代文化成果转制成数字化的包括中文和外文界面的信息文化产品,拓展先进文化信息的辐射空间,提高中华文明在互联网上的文化地位。

最后要批判的接受外来文化,使之与本土文化相辅相成。和谐共存。当今文化的全球化发展使我国面临着文化多元化的挑战,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必然要验证其可借鉴性。每一个民族都有其可贵的民族文化,而每一种民族文化都旗帜鲜明地张扬着本民族的精神。这种独特的民族文化是基于本国的民族精神而形成的,是历史传承的,是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总结的。所以。对外来民族文化的借鉴与吸收要经历一个辩证扬弃和自觉内化的过程。不能不加选择地生搬硬套,要有选择地使两者达到辩证统一,内化为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文化继承。

第7篇

社会风险不断累积的社会历史根源从当前中国的现实来看,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现象,如非法雇佣童工、血汗工厂、各种歧视、征地强拆所致命案、环境污染引发的、教育公平问题、廉政风险、道德滑坡等等。不得不承认,市场经济发展20多年来在全社会成功地确立了自由、平等、效率、竞争等理念的同时,每一个个体的人在市场化大潮中更是身不由己地被金钱所驱使,资本逻辑支配着劳动逻辑,自由受缚于资本逻辑,欲望满足了意义追求,知识精英遭受商业精英的排挤,消费主义至上,工具理性泛滥,人文价值观沉沦,当代中国人相当多地成了“无根”的存在。

二、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是一种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按照马克思的思路,只有终结资本逻辑的统治,使社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才能抵御各种风险的袭击,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平衡发展,人的生存才能从抽象走向具体,从虚幻走向现实。

1.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发展

以人为本的发展意味着:第一,发展的主体是现实的历史的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P284),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发展。既然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那么,人的发展程度就应当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衡量社会发展的基本尺度。第二,“发展”是人的自我创造和自我生成。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不是受动性的存在,而是以实践为本性的存在。正是通过实践活动,人改造了世界,同时也改变了自身,创造出新的自我,从而推动着人的展开和生成。马克思指出:“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进行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地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P58)所以,发展是人特有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也就是不断创造和实现自我的本质的活动,这是发展的本原意义所在。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克服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发展”潜伏着的人的物化和异化的风险。第三,“发展”是人的自由选择和自我承担。在马克思看来,人是发展的主体,发展是人的自我创造和自我生成的自觉实践。这样,发展就不是由某种外在的、先验的神秘力量所控制的被动的过程,而成为了一种人的主动选择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P118-119)发展既意味着人的自由选择权的不断扩大,也意味着人要为自己选择的后果承担责任。马克思曾说过,“选择是人比其他创造物远为优越的地方,但同时也是可能毁灭人的一生、破坏他的一切计划并使他陷于不幸的行为。”(P458)这就是说人的选择带来的可能是正面的后果,也可能是负面的后果,而且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拓展,这种不确定性或风险会愈发显著。既然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自己的自觉选择活动,那么,人就不会把选择的风险责任归于神、命运或历史必然性,而是把风险责任扛在自己肩上。只有对社会发展承担起风险责任的人,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主体。

2.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也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全面是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协调是指发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可持续是指发展进程要有持久性、连续性,主张以多样性的生态发展取代单一性的人类进化,以“共生、共存、共赢”的相互受益行为模式取代“征服、独存、单赢”的损人利己行为模式;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应对与治理各种生态风险,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三、超越资本逻辑的科学发展,是一种以和谐为价值追求的发展

在风险社会状态下,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冲击,导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的紧张,甚至造成社会动荡和解体,无从实现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的对立面,社会风险治理的终极价值追求就是实现一个风险负面效应最小化、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这也是当代中国为之孜孜奋斗的宏伟目标。

1.“和谐”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在西方传统中,人类中心主义占据着主导,认为人能够从自然无限制地攫取,正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和肆意挥霍的意识,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与同时代“自然主义”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和“反自然”的人统治自然历史观截然不同的是,马克思以整体论的思维方式看待世界,以实践为基础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人与自然和社会有机统一的生态要素论思想。第一,人、自然与社会是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三个基本元素,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指出:“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人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自然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P187)第二,人类社会生活的生产是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统一。“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P516)第三,重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调节”。马克思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当今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资源、环境、生态问题,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政策设计。但是,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的惯性巨大,城乡社会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严重,环保基本国策执行受现实利益干涉,生态优先和环境价值的观念与生态建设的实际行为还有距离。如何应对当前和未来的生态压力和挑战?人与自然和社会有机统一的生态要素论启示我们,确立生态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基础地位是必由之路。一是要正确认识自然对于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客观性、优先性、价值性、基础性与根本性地位,确立善待自然的生态道德,并据此来改变对待自然的态度,规范对待自然的行为;二是要深刻理解人与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相互制约作用,转变单纯从人的需要和利益出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和生态规律的狭隘发展模式;三是要根据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合理调节论”要求,以生态理性来平衡经济理性,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共同行动。

2.“和谐”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马克思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P515)也就是说,人的发展必然通过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存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全面发展。由此出发,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因为这是人与人不和谐关系的一种极端表现。对当今中国而言,阶级压迫和剥削现象虽然已经消失,但传统的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以及现代性思维中的个人主义依然存在并有着较大影响,这必然诱导出急功近利、自私自利的自我中心主义,造成了社会关系的危机,使社会家园的基础遭到了摧毁。这就要求从自我中心化的个人主义与主体主义转向社会和谐的共同体意识,破除自我与“他者”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进行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的革新,既打破社会对个人的不合理约束,又实现个人对社会的依存,从而避免个人本位的误区,使社会成为个人健全发展的家园,开创出和平共处、多元互补的“社会和谐”时代。

3.“和谐”指的是人与自身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