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23:10
序论:在您撰写商法理念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国际竞争有关数据表明,截至2004年底,我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将超过2万家,从业人员超230万人。物业管理发展到现在,可以说已经进入“繁荣时期”。但在这种可喜的发展态势下,物业投诉有增无减。据央视国际网上调查发现,业主对物业管理表示不满的比例高达80%。仔细研究全国各主要城市物业管理的发展经历便知,绝大多数城市开展物业管理的时间并不长,其发展观念和思维还滞留在原来的基础上,处处以管理者自居,对业主的潜在需求和实际需要掌握不够准确,由此导致物业管理中出现各种纠纷,轻则业主联合拒交物业管理费,重则导致暴力冲突、诉诸法庭。这无疑成为束缚物业管理健康、快速发展的羁绊。
笔者认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营销导向已为广大企业管理者所接受。身处服务性行业的物业管理企业更要加强顾客至上理念,以市场为中心,以顾客的现实需要及潜在需求为出发点和终点,以此来提高顾客满意度,保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首先,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实行亲情化管理。
物业管理是通过人来实施的,人的思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提倡亲情化服务,物业管理水平才会迈上一个新台阶。物业管理企业要把自身的管理服务工作和发展社区文化以及建设亲情小区密切结合起来,并把倡导和发扬家庭亲情、邻里亲情和社区亲情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样做可以使小区内的居民能够亲如一家,互相关心和帮助,让居民住得温馨,将十分有利于搞好其它各项物业管理工作。一些优秀的物管企业通过优秀的管理与服务,致力改善和提高物业的功能、档次和人性化,进而推动物业的升值。在这里,物业管理公司不仅仅只是一个看家护院、种花养草、扫地除尘、修修补补的公司,而是一个为开发商、社会、行业、业主、员工及各方利益者创造价值的组织。
第二,早期介入,全程顾问。
物业管理公司通过项目管理对各小区物业进行管理,项目组可同时接管几个小区或者商用楼的物业管理工作,从而可以提高效率,并加快高级物管人才的培养。
项目组应早在房屋设计、建筑及销售阶段就开始介入工作,参与项目的选址、目标市场定位、销售方式等全过程。客观地从使用者及管理者的角度去了解有关楼盘设计、布局、设施及建筑材料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专业性意见及建议,避免因设计或用料差误造成的不必要的管理开支及维修上的困难。如在开发的规划设计阶段,利用物业管理的丰富经验与专业知识,对规划设计提出中肯合理的修改意见,使小区的规划设计更完美,更人性化,这样既可以避免商销售时的乱承诺,也可以保证小区住宅开发时的规划。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又针对不同结构、不同设计、不同情况的物业,分别制定不同的维修方案,组织不同的维修施工,对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和进度进行专业、有效的控制管理,减少维修费用,缩短维修周期,免除开发商、业主的后顾之忧,开发商也因此有了更好的品牌形象,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开发下一个楼盘。这样,可避免物业公司每天被无数的维修电话困扰的情形,也提高了目标顾客的满意度,提高了顾客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从而提高了房地产公司的顾客满意度。
三,重视前期预防和实时维修。
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物管公司提供前期管理,能确保楼宇素质和功能在落成后符合市场需要,从而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发展商的企业形象。
在维修保养上,应做好预防性的维修和保养。如果只在楼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时才维修,容易加速磨损并导致日久失修。这样不仅会给业主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更会给物业管理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在进入管理之初就草拟计划,并进行定期保养,减低出现故障的可能性,从而延长楼房的使用寿命。从长远来说,花小钱省大钱,更能达到节省开支的目的。
第四,因地制宜开创物管新模式。
针对有效需求的服务策划能力和服务实施能力,不断策划修正或推出新的个性化服务项目,创立个性化管理服务新模式。
在物业管理发展比较迅速的深圳,几乎每一家品牌物业管理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模式。深圳物管通过吸引和借鉴国内外同行先进经验,运用创造性思维和规范化管理,坚持以顾客和市场为导向,不断探索创新了物业管理的模式与方法,为行业的规范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社会及同行的认可,同时也保持了企业在全国市场持续的竞争力。最为重要的是,深圳物管企业在服务内地物业时,并没有简单地不顾各地的差异性,而是高度重视当地的经济水平、文化习俗、市场及行业发育状况等多种因素,创造性地发展物业管理模式,致力于物业管理模式的本土化,避免了水土不服的情况发生。
第五,从事专业化管理。
专业化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有专门的人员配备,有专业工具配备。最重要的是应聘请专业公司从事专业工作,如保安、绿化、保洁、供暖、维修等,物业公司主要从事经营、管理、考核工作。在此方面我们还有较大差距,有的公司虽然成立了专业公司,但由于未能完全摆脱老体制的影响,人工费就占了总费用的大半。这样的专业公司不要说参与社会的竞争,就连生存都困难。还有一些小公司,为了节省人力,一人多岗,什么都干,什么都不精,结果是管理水平非常低。
第六,组建专门的管理队伍,建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关键词:商标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效率
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作为基本的理论问题较少有人探讨。理论上的不清晰导致我们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本文拟以经济分析方法为指导,对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进行宏观比较,并对我国商标侵权立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评价。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及我国商标立法的新选择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通说认为,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这即是说,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背后所隐藏的主观状态,它有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单纯依靠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即不仅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还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当然,过错也是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侵权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的则在认定行为侵权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商标法对行为人侵权主观上未作明确要求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实际上也是对行为人的行为及其主观状态的一种非难,即行为人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导致或者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责任。
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该原则,归责的基础主要不是行为人的过错,而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因此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这种责任突破了一般侵权责任原则的逻辑方式,不是通过“推定”过错的方法来修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而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另辟蹊径,具有了完全不同的归责要件,一如某学者所说,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应当包含重要的一条:“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认可。
(二)我国商标立法的新选择
就商标侵权而言,毫无疑问,事实上大多数的侵权行为都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即有过错)为之,一如我国2001年版《商标法》第52条第1、3、4项所规定的各种情形。但也有一部分侵权行为,其行为人可能确实欠缺主观方面的过错。但无论是否有过错,由于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都非常重大,因此都必须予以规范和禁止。其实也正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同时也是为了顺应与TRIPS协议接轨的需要,我国2001年版的《商标法》一改过去的立法理念与思路,将1993年版《商标法》第38条第2项中昭示侵权行为人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词汇作了彻底删除。④毋庸讳言,这种修改加大了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为此博得了一片喝彩声。但是,质疑的声音也接踵而至,人们不禁要问:对商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一概不作区分,这对某些销售者来说公平吗?难道无过错的销售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为回答这一问题,笔者将从公平和效率两个角度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分析。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公平及效率性分析
笔者以为,人们存在疑惑的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的一个错误认识,即认为商标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这一理论而出台的《商标法》(1993年修订版)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这一错误。而事实上,在进行商标侵权立法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更愿意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原因主要有: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容易妨碍社会公平
实践证明,在商标侵权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既对被侵权者不公平,也对某些侵权者不公平。一方面,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侵权行为人(如部分销售者)行为时对侵权事实都明知,执法或司法机关事后“推定”这部分侵权行为人“明知侵权”既不符合事实,也有违公平原则。在现代商业社会,由于进货渠道的“商业秘密”性质,很多分销商对于自己所销售的商品的来源客观上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该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更是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武断“推定”销售者“明知侵权”没有道理,也不公平。另一方面,1993年版《商标法》第38条第2项的规定更有利于侵权者而不利于被侵权者。如前所述,1993年版《商标法》对销售侵权的规定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可这一立法的实践结果如何呢?据统计,1994年我国的商标侵权活动(尤其是销售假冒商品的活动)比立法之前几年更严重,而诉诸行政及司法机关请求处理的数目却比几年前大大下降了。国家商标局对此解释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被假冒者很难提供销售者“明知假冒”的证据,根本没有办法“依法”打击侵权者。换句话说,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直接后果是,销售者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法律风险非常之低,被假冒者根本就没有办法实质性的制止商标侵权活动。这显然不利于彰显社会公平。
(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佳选择
首先,无过错责任不同于结果责任,其并不是丝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偏重保护私法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不考虑侵权方的利益。事实上,“无过错”只关乎侵权责任的成立,就损害救济的幅度而言,还是应当把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考虑进去的。正是这种考虑,将无过错责任与结果责任区别开来,也正是这种考虑,极大地彰显了无过错责任的公平价值。
其次,由于商标侵权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现代社会商标侵权现象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要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必须从源头上把关,而在商标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则有助于达成此种目的。一旦法律上作出如此规定,客观上必然会迫使可能的侵权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必须充分地考虑和评估其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从而有效的遏制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进而有效地平衡保护商标权利人及可能的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商标是商标权人用以标明自己商品或服务以指导消费者的信息,在现代社会,大多消费者都是通过商标来辨识商品或者服务的,也正因为如此,假冒商标成为现今社会商标侵权的最重要方式之一,许多的不正当竞争者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来推销其低劣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以达到其获取暴利的目的。显然,对这一行为如果不加以有效制止,既不利于鼓励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内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侵权者的行为会使得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性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在商标侵权领域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则有助于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从根本上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平衡商标权利人、消费者和可能的不正当竞争者(商标侵权者)三者之间的利益。
(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容易对商标权人的行为选择乃至国家经济产生消极影响实践证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至少(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商标权人的行为选择产生消极影响:
首先,它会导致商标权人请求保护自己权利的成本增加。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由于商标权人无法证明某些侵权行为人(尤其是销售者)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所以无法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以保护自己。退一步讲,就算有可能举证,根据一般侵权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商标权人要想取得胜算(必须每个案件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其成本也将会是相当的高昂。
其次,它会遏制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创造品牌的激情。由于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商标权人的生产及创新积极性必然大大降低,而企业一旦缺乏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动力,其距离破产倒闭也就不远了。这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利的。
第三,它会误导企业的市场选择行为,而这将会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能很好的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相反,对于商标侵权人而言却是个利好消息。由于侵权人侵害商标专用权后受到制裁的概率极低,使得某些侵权人更乐意选择侵权而不是合法经营,这必将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侵犯商标权的侵权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通常情况下要低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能制止侵权即意味着在社会资源浪费的同时消费者的福利也处于下降通道,无法实现市场经济关于社会资源最优配置、实现效率最大化的要求。
(四)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够更好的实现制止侵权、节约社会财富的目的。
首先,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受侵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因及其因果关系,就可以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如果能够进一步证明商标侵权行为人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可进一步扩大主张权利保护的范围。
其次,由于对销售者适用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责任加大,其必然也会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于销售者而言,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销售者只好对流通渠道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监督,杜绝因为牟利而与其他侵权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可以说,正是由于销售者必须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才有可能最终杜绝或有效减少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流入市场,从而达到制止侵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目的。
第三,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将有助于充分实现商标所包含的品牌价值。由于不必太过担心商标侵权的发生,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必将投入更多的资本和技术,努力开发新产品,并提供尽可能长远而优质的服务,以提升消费者的福利。可以说,只有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真正贯彻商标立法的价值理念,推动经济的发展,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及我国商标侵权立法的理念与方向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
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一方主体利益的增加必然以减损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在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寻找到利益的最佳平衡点,通过一种“均势”的建立以彰显、维护并促进社会所需要的主体价值。商标侵权立法的归责原则也是这样,立法者在商标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配置权利义务时,必须进行适度的安排,在确保对权利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救济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对确实无过失的侵权行为人以一定的保护。
由此,尽管我们有一万个理由要加重销售者的责任,督促其在购进商品时就善尽注意义务,以防止或减少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进入到流通环节,但我们内心应当清楚,“商标打假”事关重大,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如果销售者确实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我们在引进并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销售者侵权责任的时候,必须将责任的范围限定在一定的程度之内。:
(二)我国商标侵权立法的理念与方向
摘要:我国现代快递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利润丰厚、潜力巨大的行业。本文作者运用熵理论中基熵原理、熵增原理和最大熵原理、测不准的三个原理,探讨它们在中国快递业市场分析中的运用,探讨中国快递企业市场竞争新思路。
关键词:熵理论快递市场分析。
我国的现代快递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利润丰厚、潜力巨大的行业。近几年国内快递业每年以30%的增速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物流市场的总规模已超过了200亿元。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加入WTO物流市场的完全开放,中国邮政一家“独霸天下”的国内快递行业格局的打破,国外快递企业大举扩张,我国快递业出现了国营、外贸、民营等经济主体、多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外国“列强”资金雄厚,硬条件优越,品牌优势显著,国营“巨头”网络完善,背景深厚;而民营快递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是这场竞争中的生力军。由此可见,我国快递行业市场的竞争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包括了不同的活动主体和不同层面的竞争内容。所以用熵理论来进行分析,也许会给我们一些新的启示。
一、熵理论综述。
1.国内外研究综述。
德国物理学家克劳修斯于1865年在《热之唯动说》一书中首次定义了一个新的物理量———熵。这标志着熵概念的正式诞生,但此时的熵理论的研究还局限于热力学领域。20世纪50年代随着信息论在美国的出现,熵理论以“信息熵”的形式蔓延到非热力学领域。经过麦克斯韦、波尔兹曼、杰尼斯、维纳、普利高津等人的努力研究,熵的泛化应用迅速在经济、城市规划、决策分析、人工智能与哲学方面展开。1923年科学家普兰克首次将“熵”引入中国,随后我国涌现出了许多熵理论的研究学者,很多学者开始尝试着把这概念用在管理学的研究中,也有很多学者将熵应用在企业的知识管理、品牌扩散和企业效益评价等领域中,但是将熵应用在竞争态势和战略分析中的并不多见。我们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尝试用熵理论来分析直国的快递市场的竞争态势。
2.熵思想概述。
熵是一个广延量,是微观态数大小,分子运动混乱程度的度量,这就是熵的统计意义,从通俗的意义上来理解,熵的含义就是一个系统的混乱程度。对于任何一个系统的熵都遵循以下原理:
(1)基熵原理;(2)熵增原理与最大熵原理;(3)测准原理。
二、基于基熵原理的市场竞争主体能力与分析。
任何系统都有个基熵,而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能力域。这里的能力域不仅仅是企业的业务领域和范围,还包括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核心的竞争能力所在。由于每一类企业在发展历程和能力的积累有所不同,因此每一个企业的核心业务领域有所不同。在这种快递业重新洗牌的过程中,各种不同的竞争努力都在大举攻城略地。根据它在经营能力和业务范围上的不同,我们将它们划分为不同的能力域。
1.现有市场主题的能力域。
在我国的快递市场中,竞争主体有以下三类:外贸快递企业、中国邮政和国内其他快递企业。外贸快递企业主要是以DHL,TNT,UPS,FEDXE四大巨头为代表的跨国性快递企业。部分是跟随着他们的客户来到中国,主要是将中国的货物运往海外,并将海外的商品运抵中国。在中国境内现有的快递企业中,中国邮政无论从历史规模还是影响力方面都是当之无愧的龙头。中国邮政在国内快递中建立了318个城市快递邮件的查询和跟踪系统,占有国内快递业务的70%左右的市场份额,占据了绝对领先的地位。而在国际快递市场上,中国邮政大概仅仅占据了22%的市场份额。不仅如此,在服务的质量和业务类型方面中国邮政主要承揽文件类和一般商品类快递,而对于精细快递和特殊要求的快递大部分由外资企业来承揽。
在我国的快递市场上,除了中国邮政之外,一些由传统的运输业或者全储企业转型而来的国有物流企业如中铁快运、中外运还有民航快递等也是值得关注的国有快递企业。它们因为拥有巨大网络优势,在我国的区域快递市场上也拥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但是这些快递企业是从传统的物流企业转型而来的,所以在管理水平方面还有待加强。民营快递每年的业务量以60%—120%的速度递增,一大批中型民营快递企业如东方万帮、宅急送、申通、大田等都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目前我国从事快递业的民营企业上万家,从业人员已达百万之众,主要分布在以上海、广州、深圳、北京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业务也主要集中在同城快递领域。
2.快递企业能力域分析。
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的业务交叉领域,其中中国邮政和外资快递企业的竞争主要发生在海外网络的快递竞争中,而民营企业通过价格的竞争在城际快递中和中国邮政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中国快递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交叉业务领域相比较少,主要在国内的区域间的快递业务。这部分是这三种市场主体都很关心和重视的领域,在高端的快递业市场服务领域中,三家都不惜花费,夺取市场。
三、基于熵增原理和最大熵原理的市场竞争策略分析。
根据熵增原理和最大熵原理,要想保持物流市场竞争的有序和高效性,就要一方面通过在各自独特的细分市场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在交叉的细分市场中减少熵增,实现有序的、高效健康的市场发展模式。所以我们建议我国的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合纵连横的市场策略。
四、基于测不准原则的快递企业服务创新管理。
面对复杂多变、竞争激烈、发展迅速的市场环境,快递企业求生存与发展,仅仅靠对现有业务的有效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要想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牢牢抓住“服务创新”这根生命线。服务创新能够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创造当期利润,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培育企业的核心能力,从而赢得未来的竞争。
首先,要建立服务创新的企业文化。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能够激发人员主动去探求和发现现有服务中的真空地带和能够改进的方向。
其次,要建立鼓励创新的企业制度。无论任何一种创新总是要充满风险的,同时创新就是一种对传统的挑战,总是要面临很多阻力和困扰。所以需要从公司的制度层面对于勇于创新的人进行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最后,要建立良好的组织结构促进创新的发生机率。组织结构是企业中人和人交往的基本框架,扁平化的、团队式的工作方式更加能够促进创新的发生。
随着中国快递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市场中的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通过在熵视角下对于我国快递业市场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现有的市场竞争状态下,我国的企业能够通过合纵连横和服务创新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突出重围。
参考文献:
[1]任亚飞。民营快递业的发展及其战略选择[J]。中国储运,2006,(4):79-81.
[2]紫营辉。中国快递业高局:四方势力利益博弈再度升级[J]。北方经济,2006,(2):55.
1.加强私法自治在中世纪时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商人自治便是产生于其中,随着商人阶层的发展而发展,成为合同自由的领路人。而现代商法逐渐形成商会为中心的局势,多种主体成为关系商事法律的当事人,商人自治不再适合成为商法中私法自治的统称。随着时代的发展,商事交易活动越来越具有复杂性,考虑到商法的私法属性,强化私法自治已经成为各国商事适应时代的要求。在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中,提高了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的比重,减轻强制化规范的环节,使股东有自行选择确认公司各类基本问题的权利,这些修改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对于私法自治的重视与发展。强化私法自治并不是使其没有完全的限制,在私法自治理念的强化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和对中小投资者公正的保护,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保护法是对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当然,对于私法自治的限制和放任都应该具有合理性。
2.培育风险防范商法理念中的“风险防范”理念,明确把握分析交易效率与安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交易安全保障和关系稳定方面提供了保障。要求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积极探索,对当事人双方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均衡提供保护。同时商事裁决不仅需要考虑到对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也要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强化,实现社会企业责任感强化,保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结合。
3.保护营利的理念结合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特征为基础,给予商事行为合理获得收益的权利,保护商事行为实施者营利的这种商法精神也被称之为保护营利理念,是商法理念的组成之一。法定利率和佣金请求权是大陆法系中保护营利理念的代表。有关法定利率,我国虽然名优明确出台具体规定,但通过利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额的方式却得到相关司法部门的确认,保护商事行为的营利性。佣金请求权,即当商事主体提供劳动服务或产品服务时候,应当获得的相应佣金。本质是在经营中获得利润和相应的偿付,推动商事主体积极主动的提供有偿,具有正面积极意义。
4.强化社会责任商事理念的发展,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加强了社会道德感和责任感,采用严格的责任制度,为了保证公平性原则,要求商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同时履行义务。体现在大陆各系国家和地区的商法中,如:保证的连带责任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必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承诺要约的通知义务;保管接受要约附送货品的义务;商事主体的严格注意义务等等。当然除了法律规范要求商事主体加强社会责任感,更多的是应该呼吁商主体诚信交易,诚信度商业交易才能稳定商业交易链,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商法理念的适用价值
1.提高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极大的机遇和挑战,对我国提出了应对和顺应时代的管理要求。而商事理念的推广,明显提高了我国经济方面的管理水平,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有利于达成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商法理念的适用价值有着相应的管理效应,对经济组织投资者个体都具有积极的带动意义,并且成功规范了经济交易的行为,确保并且提高了多数经济群体的收益,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标准。
关键词:公共交通;公共理念;全体公众;吸引力
当前城市交通发展的状况,可以概括地分为以小汽车为主导和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两种典型的交通发展模式。以小汽车为导向的交通需要更多的土地用于道路和停车,这种交通方式鼓励低密度的城市扩张,即所谓的“蔓延”方式,它增加了人均土地开发量,同时还带来了各种成本开支,包括建设公路设施而增加的经济成本、因道路土地增加导致绿色空间减少而引起的环境和美学成本、因低密度开发而提高的人均市政和公用设施成本。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城市空间扩展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的同时,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也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居民人均收入大幅提高,导致近年来城市机动车数量快速增加并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作为城市人口密集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土地资源匮乏、道路面积率相对较低、城市交通污染严重等一系列城市交通问题的最佳选择。于是,各城市试图大力发展公交,推崇公交优先政策,但效果不尽如人意。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不强,最主要的症结之一在于忽视了公共交通最重要的理念——服务全体公众。多年以来,改善公共交通条件的探讨比较注重于如何降低居民出行经济成本,以增加公共交通的吸引力。过于强调出行成本往往导致公共交通乘坐的舒适性下降,从而逐渐成为工薪阶层和低收入人群不得已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增强公交出行的舒适性和便捷性,“以人文本”、以全体公众为本,为所有人服务,而绝不仅仅针对普通百姓或者低收入者;有必要全方位建设更具吸引力的公共交通系统,使公共交通具备真正的公共理念。
一、我国公共交通的现状分析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截至2005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4329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达2365万辆[1],比2000年的1608万辆增长了1.6倍。总体而言,受经济增长推动,随着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逐步提高,我国机动化将很快由导入期(指标为20辆/千人)步入普及期(指标为200辆/千人,相当于新加坡现有水平,美国1915年为20辆/千人,普及时间仅为14年)。这种趋势的合力影响是巨大的,二战后美国经历的“小汽车导向”的土地增长模式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引起了今人深刻的反思,前车之鉴应当引起我国足够的重视。
由于我国城市空间资源有限,不可能无限持续扩展以满足潜在的小汽车交通需求,城市生活本身对交通便利的要求必将受到交通拥挤的空间制约。因此,要保持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并避免产生环境和社会等方面的副作用,正确的方法是鼓励人们尽量采用较少占用空间资源的运输方式,保障公共交通出行的主体地位。
所谓公共交通占主体,其承担的出行比例至少在40%以上,这时的城市道路利用率最高,污染最少。而我国大城市目前公交承担的客流比重一般在10%~20%,现实与需要差距甚远,而且主要是服务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交通出行,缺乏高效性、便捷性、舒适性,是人们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对城市出行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对部分城市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表明,公交吸引力不大的原因主要是不方便、不准时、不舒适,其比例达到90%以上,而票价等原因只占5%。80年代中期开始,大城市的公共汽车交通相继萎缩,从运营效率到经营管理,从服务水平到经济效益都出现了全面的衰退。1978~1995年的17年间,全国公交车辆和线路长度分别增长了2.5倍和2.8倍,公交车辆达到0.62辆/千人,但公交车辆的运营速度由12~14km/h下降到5~10km/h,新增的运力被运输效率下降所抵消。90年代初,公共汽车在居民出行交通结构中,多数大城市从原来30%下降到10%以下[2],其原因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方针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公交普遍存在非人性化、换乘不便、出行时间长、覆盖面窄等问题。公共汽车在整个城市交通客运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小。可见,提高公交吸引力就是要提高公共交通的方便性、准时性和舒适性,即运行方面的高技术标准以及高质量的服务水平,高质量的乘车环境,高水准的乘客素质等。
二、国外公共交通的经验借鉴
近几十年来各国在应对城市交通问题时采取的公共交通对策成为发展城市交通的有效途径,不少国家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在欧美,大城市都建有完善的公共交通设施,形成了以轨道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相互补充的公共交通系统,各种方式分工明确、联结紧密、换乘方便,构成了高效率的网络体系。日本的国土资源状况决定了其人口的高度城市化,其城市人口的密集程度居世界前列,但是发达的日本公共交通成功、高效地解决了交通问题。公共交通以其方便、便捷的特点成为国外许多城市交通的有生力量。其中巴西的库里蒂巴市就是一个成功利用公交系统的典范[3]。
库里蒂巴市是巴西巴拉那州州府,被誉为全世界公共汽车快速交通技术应用最成功的城市。库市地处巴拉那高原,市区面积为432km2,人口160万。1980年,库市一体化公交网正式启用。库市的公交网包括快速线、直达线、小区间联线和输送线(把各小站的乘客集中输送到网内)以及枢纽站。为区别各种车辆的不同功能,分别涂以不同颜色,并以不同的运载能力和速度运行。在公交网内,乘客可使用其他线路而不需要再次或多次购票。别具特色的管道式车站上下客体系是库市的标志,管道车站入口处建有残疾人车专用升降梯,汽车进站后,液压机将车站与汽车的连接平台板升起来,使得上下车更加快捷和安全,城市公共汽车停车时间大大缩短。与运行在一般城市街道上的公共汽车相比,快速城市公共汽车每小时运送乘客量要多2倍,而且这样的公共交通系统比城市有轨电车和城市地下铁道交通系统的建设便宜得多,不利影响也小得多。
日本东京是约有1200万人口的国际大都市,面积比北京小得多,只有北京的1/8,汽车拥有量约550万辆,每100人中拥有汽车54辆,但每10个有车的人里只有1个人乘小汽车上下班。为缓解交通超负荷现象,多年来东京都和日本其他地区一直以大力发展轨道公共交通为突破口。由“电车”和地铁组成的星罗棋布的电气化轨道交通网由于载客量大,方便快捷,目前已成为东京人最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
日本城市内的所谓的“电车”,实际上就是电气化铁路,可以理解为露天行驶的地铁,但显然比地铁建设投资少。东京都内“电车”和地铁吸引乘客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列车严格按照时间表运行,乘客能非常准确地知道自己从出发地到目的地所需时间。而且列车还分为普通列车、急行列车和特急列车。普通列车每站都停,急行列车在较大的车站停车,特急列车只在大站停车。乘客完全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与此同时,东京都还努力简化各种轨道公交线路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路面公交服务之间的乘换程序。在巨大的“电车”站或地铁站内,一般是每隔不到50米就有乘坐各条路线的指示标牌,每条线路由不同颜色标识,让换乘乘客一目了然,而且大部分路线之间都是互通的,换乘起来十分方便。车站出口,就设有公共汽车站和出租汽车站,整个公交系统连成了一张处处为乘客着想的服务网。
为了吸引乘客,东京都内的公交列车内也为乘客提供了一流的服务:冬天,列车的座椅会自动加温。夏天,列车车厢内不仅设有空调,窗户上还都挂有百叶窗帘,为乘客遮日去暑。此外,由于“电车”和地铁都是电力驱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帮助都市改善了大气环境。
三、构建服务公众的公共交通
以服务全体公众为本的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涉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公共交通规划与运营管理,本文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
1.降低单人小汽车的出行和使用
提高小汽车的购买成本、限制小汽车的拥有既不利于汽车产业的发展,又遏制了城市居民改善生活的愿望,因此适度发展私人交通的重点是合理地限制小汽车的使用。如对拥挤道路的通行采用收费方式,即在交通拥挤时段对部分区域道路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控制交通出行需求,减少拥挤区域道路交通流量,缓解交通紧张状况。2003年2月伦敦开征交通拥挤费,其标准为每辆车收取5英镑。该计划原定减少市中心15%的交通流量,但通过这一措施后,现在伦敦市中心交通流量减少了16%~17%,大大改善了中心区交通拥挤的状况。同时提高城市中心区域的停车费用、征收城市道路使用税、增加燃油税等都是最简单、最直接而且有效的达到这一目的的措施,这部分收入仍然用于进一步改善公共交通条件。
2.给予公交车辆优先行驶的“特权”
公交运行优先就要给予公交车辆道路优先通行权。建设道路时优先考虑公交设施,开辟公交设施的行人专用通道,在重要换乘点给予行人优先通行权。在空间上,要建立公交专用道网络,保证大容量公交线路,在多数情况下,提供低成本的预留公交专用道。在部分路段采取公交车借用非机动车道、开辟专用道和设立港湾式停靠站等措施;停车系统确保公交停车优先,在城市单行干道上设立公交逆行专用道;对于较大的交通流量,可以采用导向式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地铁、市郊铁路等进行分流;信息系统在交通信号控制方面实行公交信号优先,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的运送速度。这样在提供相同交通容量的情况下,成本远小于新建相同容量城市道路。
3.全面发展地面公交,完善公交网络
地铁、轻轨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其投资浩大、工程难度高、面临的矛盾问题比较多,多数城市不具备短时期内的实施能力。常规公共交通系统即地面公交系统投资少、见效快、建设周期短,具有灵活、便捷、覆盖面广的特点,适合中短距离客运,可以深入到城市各个片区内部。地面公交是与轨道交通相匹配的公共交通方式,大力发展地面公交系统可以在短时期内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4.强化枢纽功能,提供便捷的换乘平台
枢纽规划是公交系统规划关键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公共交通便捷的关键环节,它能将独立的交通运输方式“串”起来,形成一个网络,提高城市交通的整体出行效率。建立完善的公交枢纽应根据用地布局和客运交通流向,按照规模大小将换乘枢纽分成不同等级:大型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人员活动集中、交通方式交换频繁的市中心和城市副中心;普通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重要的人流活动场所,或者是多条公交线路汇集的地铁车站。另外按照使用功能将换乘枢纽分为不同类型:一类是地铁与地面公交、地铁与出租车等各类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内;一类是地铁与私人汽车、自行车等满足多方式联运的换乘枢纽,一般布设在城市中心区。两类换乘枢纽,前者提高了公交系统内部的运行效率,后者则促进了公共交通与个体交通之间协调发展。枢纽规划的重点在于对客运各方式进行整合,尽可能缩短换乘距离,配置足够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设施,有条件的给予同台换乘,共站运行,以建立良好的停车——换乘模式。
5.公共交通及设施的人性化改造
首先,要对公交客车进行改造,提高舒适性,鼓励采用大型化城市公交车。我国当前生产量和使用量最大的是车身长度10m以下底盘高度500mm以上的中型客车,这种底盘的公交汽车适应性很强。但是,我国城市人口密集、客流量大,特别在客流量的高峰期,拥挤不堪现象就凸显运量不足。最高峰期车内每平方米站立11人之多,乘坐极不舒适。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加大车身长度增加客容量,使车身长度大型化。
其次,鼓励采用低地板化公交车。对公交客车运营指标影响最大的是地板高度,地板高度降低57%,可使乘客上下车的时间节省50%,从而可提高该线平均运输速度7.5%[4]。地板降低无疑可增加平均运输速度,提高运营效率、驾驶平顺性和乘坐舒适性,同时又方便老龄人、小孩及残疾人上下车。道路状况允许时应发展超低地板(地板高度在320~450mm)公交客车。
最后,在地铁站、车站引入人性化设备,考虑残疾人和带着小孩、包裹的旅行者等的出行要求,比如自动扶梯、避风站台、查询系统、与便利店书报亭相结合的公交运输信息和电话、车辆来去的屏幕显示、有暖气及冷气的遮蔽处和等候座位等。
6.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
采用公交车的运行监控系统提供实时信息。以北京422路公交为例,试用的电子公交实时时刻表能提供以分钟为精确度的行车路线、时刻表和车站设施的有关信息,甚至整个系统范围、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其他出行信息。无论是正在出行的人还是已离开交通系统的人,都可以通过电子牌、电话中心或直接通过因特网获得到达目的地车辆何时进出站等的信息;采用适用于当今信用卡社会的票务系统,同时允许乘客一票或一卡乘坐不同的公交工具,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合用出租车以及停车(小汽车、自行车)换乘公交。
四、结语
国际经验表明,以公众为本的舒适、高效、便捷的公交系统只有成为政府一贯的政策理念并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才能实现,其实现不仅决定着城市未来的机动化道路、城市交通系统的效率和服务状况,而且将对城市整体发展及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着未来城市布局演化、城市活力与效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许多大城市,特别是像南京这样的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交通条件无论是路网密度、等级结构还是道路标准以及交通管理等都制约着地面公交的有效拓展和运行。在此关键时期,政府的战略选择和政策导向就显得十分重要,要达到先进国家那样优质、高效、舒适并对全体公众具有较高吸引力的公交服务水准,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06-02-28].http:///tjgb/ndtjgb/qgndtigb/t20060227402307796.htm.
[2]周干峙.发展我国大城市交通的研究[C].北京:中国建工出版社,1997:3-7.
“互联网+”概念下,市场经济形态不断发生着演变,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联合,以优化生产要素、更新业务体系、重构商业模式等途径完成经济转型和升级。与此同时,在相关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大量的风险与法律问题。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的矛盾始终是个难题。上海律协互联网业务委员会委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委员、国际隐私专家协会(IAPP)委员,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春林律师将对《网络安全法》落地实施半年以来,个人信息与数据合规要点进行解读,帮助企业剖析2018年网络安全监管趋势。
2017年,“互联网+”概念下泛娱乐产业的发展趋势逐渐明朗,但法律风险与机遇并存。精通娱乐法及知识产权法,在网络游戏、网络视听节目、网络传媒、网络文学等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烨律师将结合政策解析2018年互联网娱乐企业发展的主要风险。
在本次分享中,专注于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及人工智能、股权投资与资本市场等法律领域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卫明律师,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健全,监管趋于规范化的大背景下,针对在大数据驱动下显得尤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企业践行合规,进行未来风险性行为的识别与风险防控应对体系的搭建提出务实建议。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平台结合新媒体不断发展,麻策律师作为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全国首部地方电商立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立法小组成员,将从顶层设计角度,帮助现场同行把握2018年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以及风险应对策略。
一、法理学课程的定位
现阶段,我国高校的法理学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许多学生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更遑论运用其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现行的诉讼离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这个规定,我们不仅可以运用亲属法的原理进行分析,而且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原理进行分析。这就如同一个数学问题,我们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决,也可以用算术的方法解决。但是,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认为这只是一个纯粹的婚姻法问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高校法学课程设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学课程设置,法理学课程在所有的法学课程中最先开设。学生们先学法理学,然后再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法学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法理学时,要直接面对抽象的法学理论,由于这个时候还没有学习相关的应用法学课程,还没有应用法学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对抽象的法理学理论。法理学课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学课程之前最先开设,与人们对法理学课程的定位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其定位为单纯的法学基础课,甚至称其为“法学基础理论”。但事实上,法理学不但是法学基础课,更是法学哲理课。法理学在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就被称作法哲学[1]。它里面不仅有着基础性的内容,而且还有着大量的哲理性内容。
这些哲理性的内容往往抽象、深奥,对于刚刚入学的大学生而言,有着相当的难度,若无充分的来自于应用法学课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难融会贯通的。法理学课程应当被定位为基础性和哲理性相结合的理论法学课程。笔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法理学课程的内容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初级法理学和高级法理学。对初级法理学的内容,继续在所有应用法学课程之前开设;而对于高级法理学的内容,则应在大多数应用法学课程之后开设。在具体开设时间上,初级法理学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一上学期;高级法理学,则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因为这个时候学生们已经学完了绝大多数的应用法学课程,积累了较多的感性材料,从而具备了学习高级法理学的材料基础。经过这样的分层处105理,既能使法理学真正地发挥其法学基础理论的作用,也能使学生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应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顺利学习法理学中抽象深奥的理论,从而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高级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学的“两张皮”
当前,民、商法学教学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学和商法教学的“两张皮”现象。在讲授民法时,不涉及商法,所引举案例均为日常的买卖租赁借款之类,不能将民法原理与商法联系起来,很少引举商事案例;在讲授商法时,不能自觉主动地联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师甚至根本就缺乏这种联系的能力。在商法课堂上,学生听不到民法的知识,似乎商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实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不能独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学中的“两张皮”现象,违背了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观点,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2]。在这种教学方法之下,学生无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无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对于商法的指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学习商法时不能运用民法原理解释商法现象,而将民法当成了商法的异在物。要改变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深刻领会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基本原理,并自觉地将其运用于民、商法学的教学实践。例如,在讲授民法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时,教师应当考虑到学生在商法学习中必然会遇到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并以股东有限责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为例进行简单的说明。
这样,学生就能够全面学习相关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将来学习相关商法知识时也不会感到突兀,从而实现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稳过渡。再如,在讲述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和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时,教师应当自觉地引导学生联系民法上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原理进行比较。这样,学生就会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原理有真切的感受,从而为自觉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商法问题奠定基础。此外,为消除“两张皮”现象,笔者建议实施教学轮换制度,即民法教师讲授商法和商法教师讲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学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师专门讲授民法,商法教师专门讲授商法。鉴于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民法和商法教师互相进行定期轮换教学,讲授一下对方的课程,这对双方民、商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无疑是有好处的。
三、非法学专业开设民、商法以取代经济法的必要性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否有必要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很值得思考。因为不是专业课,学生们对经济法课程往往不感兴趣,到课率很低,考试时只求及格。任课教师要求也不严格,讲课不够认真,结果是学生虽然考试过关了,却没有学到多少经济法知识。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不再适合时代的需求。众所周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有过“经济法热”。那时,经济法被理解为与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济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热”了起来。
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违反理性的“热”开始降温,人们逐渐认识到,民、商法才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法,经济法虽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关系,但比之民、商法,这种关系是间接的、抽象的、遥远的,而民、商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关系则是直接的、具体的、贴近的。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应当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课程。其意义在于,随着对民、商法学习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诚信等原则和精神,将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自主、独立、有个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当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于法学专业,所以对前者开设民、商法课程,应与对后者开设民、商法课应当有所区别。在此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其一,教学内容力求简明而全面;其二,教学方法力求贴近生活;其三,师资配备力求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最后还需说明的是,在课程的具体名称上,非法学专业的民、商法课程可以考虑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识”或“民商法基础”之类,而不宜叫作“民法学”。
四、法律英语教学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