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出售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0 16:23:02

序论:在您撰写出售毕业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出售毕业论文

第1篇

1.相关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禁毒公约”中将控制下交付界定为一种技巧,即在一国或者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者监视下,允许货物中非法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以及其他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各类犯罪人。[4]在《打击跨国犯罪公约》与《反腐败公约》中,控制下交付被界定为:“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这里的“货物”不仅仅包括,而且还可以扩展到非法贩运、交易的武器、珍稀动植物物品、伪币以及其他走私物资,控制下交付手段适用的范围也相应地由犯罪扩展到了各种非法交易、走私的物品。

而从学理的角度来看,控制下交付手段可以被界定为侦查机关发现非法交易的物品之后,在对物品进行秘密监控的情形下,允许物品继续流转,以侦查策划该项犯罪的犯罪组织、犯罪团伙以及其他犯罪参与人从而彻底查明该案件。该手段的实质是通过监控相关违禁物品的流转,力图将幕后主使或者整个犯罪组织一网打尽。实际上这种手段与侦查实践中早已有之的“放长线、钓大鱼”的侦查策略十分相似,但作为一项专门的侦查手段出现主要还是适应了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新兴犯罪形态的抗制实践。

2.控制下交付兴起的背景与功效

上世纪后半叶,世界各国与国际社会面临的威胁安全与秩序的一个主要挑战就是汹涌的犯罪浪潮的不断侵袭,其中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晚近出现的恐怖犯罪已经成为了威胁人类社会生存的毒瘤。这些新型犯罪组织性强,内部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突出,而且往往表现为跨国犯罪的形态,侦破难度极大。许多犯罪以及其他非法违禁品的交易犯罪由于违禁品生产国与消费国为不同国家,往往要经过运输、贩卖等流转过程,犯罪组织、犯罪主犯往往设计了精密的流转步骤与反侦查计划:采取人货同行的方式贩运时,贩运人无从知悉整个犯罪计划与犯罪组织,一旦侦查机关发现违禁品,也只能是“就人论人”,而无法侦破整个犯罪、发现犯罪主谋;近年来犯罪组织在实施犯罪以及其他违禁品交易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更有效地逃避打击,又逐步使用人货分离的运送方式,利用现代化的运输、邮寄方式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侦查机关查获有关违禁品,也只能是“就物论物”,更是无从查明有关涉案人。犯罪等违禁品的交易型犯罪同时呈现出组织化的特点,犯罪组织的主犯根本不会参与违禁品的运送、交易行为,侦查机关发现违禁品时即使能够抓获某些违禁品的贩运人员,对于挖出犯罪的主谋以及整个犯罪组织也是于事无补的。于是为了将犯罪主犯与整个犯罪组织绳之以法,而不仅仅是抓获运送者或者扣押“无主”的违禁品,控制下交付手段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被广泛运用。[5]

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重要功效在于这一手段是针对违禁品交易犯罪特别是犯罪的新特点而产生的一类对策性手段。控制下交付之所以为各国的执法实践作为一项极具价值的侦查手段,主要在于通过该手段的使用可以获取针对犯罪组织者以及其他犯罪人的犯罪证据(如贩运犯罪)。[6]以犯罪为例,在人货同行的贩运犯罪中,仅仅抓获运送者(实践中称之为“马仔”)只能侦破违禁品运输方面的罪行,而对于挖出犯罪的幕后主使、犯罪集团以及摧毁整个贩卖链条功效十分有限;更为严重的是,贩运的实践表明越来越多的贩毒者选用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贩毒,因此仅仅发现并扣押,既不能发现发货人,更不能发现接货人,有关的犯罪者根本就不可能抓获,可见对于“无主”的只有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才能实现破获此类违禁品交易型犯罪的最终目的。在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有效的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决议中,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上述控制下交付手段存在价值所达成的共识,即认识到控制下交付能够帮助执法机关发现贩运集团的组织者、流通渠道、组织结构、贩运网络,从而成为对抗贩运以及相关犯罪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7]

二、控制下交付的表现形式与一般环节描述

1.表现形式

(1)国内控制下交付(internal controlled delivery)与涉外控制下交付(external controlled delivery)

这种分类方式是根据控制下交付实施地点的不同而作出的分类,控制下交付完全在一国领土内实施的,为国内控制下交付;违禁品的流转跨越不同的国家,需要在不同国家领土上实施监控的,为涉外控制下交付。其中涉外控

搜集犯罪证据的一类秘密侦查活动,表现为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线人侦查等欺骗性侦查手段。监控型秘密侦查与乔装型秘密侦查相比,主要特点是通过一种“背对背”的方式秘密监控侦查对象的对外联系、活动以及其掌握、控制的某些物品,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并没有直接的接触,从而也没有通过积极的行为影响侦查对象的行为,侦查对象完全按照既定的犯罪计划实施有关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在侦查对象不知情的前提下秘密观察其行为。

制下交付由于涉及到不同司法主权国家的管辖权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的差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因而在实施中更加复杂,需要更为慎重的考虑与更为深入的协商。由于违禁品交易犯罪,特别是犯罪更多地体现出跨国趋势,因此涉外控制下交付使用更为广泛,同时由于面临的问题更多,也得到了国际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上述提及的三项国际公约中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与规范主要是针对国与国之间的涉外控制下交付而言的。但控制下交付并非仅仅限于国与国之间进行,国内控制下交付也是一种重要的表现形态,在一国领土内单一司法主权范围内开展控制下交付在实践中也十分常见。就国内控制下交付而言,在一国内部实施的控制下交付的成功往往依赖于侦查协作制的运行。比如在我国的侦查实践当中,不同的地区之间的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为有效实施控制下交付提供了条件。[8]

(2)人货同行的控制下交付与人货分离的控制下交付

此种分类是根据违禁品运送方式的不同作出的划分。犯罪组织运送违禁品的传统方式主要是人货同行的运送,由运输人直接携带运送,但随着违禁品犯罪形态的逐步升级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逐步增强,人货分离的运送违禁品的方式逐渐增多,并逐步发展成为一类常见的违禁品非法交易形式,通过邮寄、快递公司、航空托运、货物进口等方式夹带违禁品的犯罪手法屡见不鲜。相应地控制下交付手段中也增加了人货分离的实施形态。在人货同行时,控制下交付监控的对象是运送人持有的物品,在控制违禁品的同时还要注意对物品持有人的控制。监控的方式既可以是纯粹的暗中监视货物流转,也可以通过使用线人或者“逆用”随行人员为我所用,或者直接押解控制犯罪嫌疑人前往交货地点,或者派遣卧底警探替代原运送人进行监控;[9]而人货分离的情形下,控制下交付又可以分为对托运中的物品控制、对邮件的控制两类。

(3)无害的控制下交付(Clean Controlled Delivery)与有害的控制下交付(Live Controlled Delivery)[10]

无害的控制下交付的操作方式是侦查机关在发现有关违禁品后,用类似违禁品的无害物质进行替换,将替代品投入继续的流转过程中进行监控,比如将海洛因替换为白面或者其他纯度较低的。通过这种替换,继续流转的物质即使不慎逃脱了侦查机关的监控而流入社会,也不致带来过多的危害。而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是指在发现违禁品后,由于案件中不宜或者不能对违禁品进行替换,而继续监控原有的违禁品流转。所谓不宜或者不能进行替换主要是违禁品的包装十分严密,很难在不被发现的情形下拆解与替换,或者时间紧迫,侦查机关来不及替换等情形。

2.适用环节之一般性描述

典型的控制下交付通常要经历四个主要环节或步骤:发现违禁品-决定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及选择实施方式-放行使其继续流转并实施监控-目的地交易时或交付后抓捕其他犯罪人、获取有关证据以瓦解犯罪组织。

第一个环节发现违禁品是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前置环节,为实施控制下交付创造前提条件。发现违禁品既可能根据卧底或者线人的情报,也可能是由相关执法机关(如海关、边检、警察等)在日常检查中当场发现,从实践情况来看,以前者居多,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禁品并不常见。

第二个环节是控制下交付的启动阶段,执法机关在发现违禁品应当迅速判断该案是否具备采取控制下交付的基本条件,衡量相关风险,并进而决定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方式,包括是采用无害的控制下交付,还是采用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是仅在一国领域内实施国内控制下交付,还是有条件实施涉外控制下交付。对于前者而言,如果案件条件允许,包括具备可以替换、时间允许等条件时,应尽量考虑采用无害的控制下交付;如果时间紧迫或者违禁品包装、密封严密,实施替代品交付将极易被犯罪嫌疑人所察觉时,应果断决定是否采用有害的控制下交付。对于考虑是否开展涉外控制下交付时,应当根据违禁品的原有流向,判断是否有必要实施涉外控制下交付,在必须采用这种涉外控制下交付时,必须在实施前迅速与其他货物途径国、目的地国,就监控事宜与方案进行沟通。第二个环节中产生决策性的方案,左右着控制下交付过程的具体走向,因此在整个控制下交付手段适用过程中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而且这一决策过程具有极强的时限要求,决策时间过长就会引发犯罪者的警觉从而导致整个手段的失败。比如在犯罪侦查实践中,经验表明走私者往往对正常的货物流程时间事先进行过实地测算,因此任何对先前测算时间的迟延都会被其认为是一种危险信号。[11]

第三个环节进入到控制下交付的正式实施阶段,执法机关首先要“若无其事”地对违禁品放行,然后开始使用各种监控手段密切关注违禁品的流向。监控以违禁品为主要目标,同时需要扩及到所有可能接触违禁品的人员。监控的方式可以使用乔装侦查员或警方线人乃至逆用的犯罪分子作为违禁品的运送者,采取人货同行的监控方式,也可以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暗中监控原有运送人或者物品流向。

第四个环节为控制下交付的终结环节,也就是收网阶段。本环节是控制下交付能否最终成功的一个关键阶段,在密切控制违禁品流向的基础上需要决策人员适时作出收网决定,即抓获有关犯罪人并保全相关证据。违禁品的流转经常体现出一种层层转手的交易方式,呈现出一种链条式的扩展趋势,如果案件侦查情况表明持续进行多次控制下交付的把握性较强,可以考虑逐步将监控网扩大。但随着监控网的扩大和控制下交付手段持续时间的延长,对违禁品控制的难度也会相应增大,控制下交付失败的风险也相应增大,因此在这个步骤上,强调适时终止控制下交付是十分必要的,终止的时机应当在权衡风险与案情的基础上作出及时的决策。

三、控制下交付的定位及其与其他秘密侦查手段之区分

1.在秘密侦查体系中的定位

控制下交付手段通过监控违禁品的流转以查明违禁品的涉案人、组织者,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由物找人”的侦查手段与策略。违禁品犯罪的一个特征就是犯罪的主要目标是违禁品的流转与最终交易,可以说是一种以违禁品为核心的犯罪形态,而要最终彻底打击此类犯罪,必须让违禁品流转起来,[12]去吸引出有关的交易者、发现有关的犯罪参与人或犯罪组织者。

第2篇

内容摘要:本文构建了一条生产互补品的制造商和出售互补品的零售商两层供应链Stackelberg模型,对比分析供应链独立销售策略和捆绑销售策略对供应链均衡运作的影响变化。研究结果表明:当产品的互补系数较小且市场需求满足一定阀值范围时,互补品捆绑的最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与捆绑折扣价格敏感系数正相关;捆绑销售策略下,制造商和零售商都会进一步降低各自价格来刺激市场需求;当捆绑折扣价格敏感系数较大时,零售商更倾向于捆绑销售策略。 

关键词:独立销售 捆绑销售 供应链 互补商品 

引言 

近年来,捆绑销售已成为众多企业普遍采用的共生销售策略。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将两个及以上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以优惠的价格进行销售的新型共生营销方式。从企业视角来说,捆绑销售一方面有利于扩大企业自身品牌的影响力,增加产品的市场销售额,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日常营销费用和资金风险。从消费者视角来说,捆绑销售不仅能够为消费者带来价格上的便利,而且可以减轻消费者选购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例如微软公司将其“Xbox One”与分立式Kinect捕捉单元机进行捆绑销售;当苹果手机新品上市之时,中国三大通讯运营商(移动、联通和电信)与苹果公司会推出一系列4G套餐苹果合约机业务。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能随意地“捆绑”在一起,其要达到“1+1>2”的效果取决于捆绑产品的协调和相互促进。例如不少用户在下载及安装软件的时候都遭遇过很多不良捆绑软件的侵害,其中,大部分捆绑软件在强制安装的情况会给予用户一些提示,但是这种提示通常都很隐蔽,往往被人所忽略,甚至有些垃圾插件和捆绑软件静默安装,系统也无法检测到,让用户不胜其烦。捆绑销售的产品最好是互补性产品,进而能够有效地消除“强行搭配”之嫌,强烈唤醒消费者购买需求的欲望。 

捆绑销售策略实施对供应链运作进行高效率、低成本的变革激发了学术界理论研究热情。Adams&Yellen(1976)深度分析了市场垄断背景下公司销售运作战略的选择。研究结果表明,捆绑销售是一种更加有效的方法,可以使公司获得更多利润。Bakos&Brynjolfsson(1999)研究得出在垄断情况下公司进行不相关产品的大量捆绑销售有利于获得更多利润。 

Venkatesh&Vijav(1993)从时间和金钱对消费者影响决策视角下,深度探讨了捆绑销售的最优定价策略。Yadav(1994)从实证调研角度对比分析了独立销售和捆绑销售下消费者能力的剩余。研究结果表明,捆绑销售能够更有效地刺激消费。巩永华等(2011)研究了移动互联网行业中捆绑销售对产业链最优价格策略的影响,并提出了几种合理的供应链协调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基于SP和MP合作满意度的Nash谈判收入分配模型,可以有效地协调供应链各方主体利益。吕魁等(2012)构建了多产品竞争的扩展Hotelling模型,探究了范圍经济和转换成本视角下捆绑销售对网络产品供应链均衡运作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特殊条件下,捆绑销售定价与转换成本无关,而当范围经济效应满足一定条件时,捆绑销售不仅提高消费者剩余,而且增加社会福利。魏航(2012)构建了随机效应下MNL模型,深入探讨了同质时鲜产品捆绑销售的最优化决策问题。李四兰和景奉杰(2014)研究了在产品的实用性和享乐性的背景下捆绑销售与消费者预期愧疚和购买意向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实用性商品和享乐性商品捆绑时,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增加,而预期愧疚感减少,并且起到价格衔接的中介作用。 

在上述文献基础上,本文构建了生产互补品的制造商和出售互补品的零售商组成的两阶段供应链,试图从理论上回答:在何种市场条件下,供应链主体倾向于捆绑销售策略?捆绑销售策略将会如何影响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利润变化? 

问题描述与假设 

市场中考虑一个制造商和一个零售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其中制造商和零售商分别生产和销售两种互补商品,例如红双喜公司同时生产乒乓球和乒乓拍,体育用品零售店又同时销售乒乓球和乒乓拍;格力电器同时生产和销售空调柜机与挂机。 

针对供应链采取的销售策略,本文将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互补品独立销售:零售商把两种互补商品进行独立销售,参考Zhang H(2002)和但斌等(2012)类似需求函数假设,在这里将两种互补商品的需求函数分别设为: 

互补品捆绑销售:零售商把两种互补商品进行捆绑销售,参考Yan R L(2014)类似需求函数假设,在这里将互补品捆绑销售时的需求函数设为: 

Hb=K-pb+λ(p1d+p2d-pb) 

其中,K表示互补商品的市场基本需求,为了区分两种互补商品,假设产品1生产成本为0,产品2生产成本为c(c≥0),p1d和p2d分别表示低成本和高成本互补品独立销售时的零售价格,pb表示捆绑销售时的零售价格;(0<<1)表示两种产品的互补程度,越大表示产品互补程度越高;λ(0<λ<1)表示捆绑折扣价格敏感系数,当p1d+p2d>pb时,λ越大表示捆绑策略对产品需求的正向促进作用越大。 

模型构建 

(一)独立销售策略 

下标符号M、R和SC分别代表制造商、零售商和供应链整体。当供应链采取互补品独立销售策略时,根据上述条件,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利润函数分别设为: 

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进行Stackelberg博弈(见图1)。根据逆推归纳法,πdR分别对p1d和p2d求导并令其为0,可以得到p1d和p2d的二元一次方程组,解之可得: 

将式p1d和p2d代入式πdM,对wd1和wd2求导并令为0,可以得到wd1和wd2的二元一次方程组,求解得: 

第3篇

本报讯(实习记者王琪鹏) “我的论文怎么被别人当商品卖了?”近日,王女士在网上搜资料时,意外发现一家名为“论文天下”的网站正在出售她的博士学位论文。

“不光论文题目、摘要,就连目录的格式都一模一样,这就是我的论文。”王女士说,这家网站把她的博士论文放到网上出售,并把作者、毕业学校等信息以“涉及隐私”为名而隐去。作为论文的作者,自己的论文是什么时候传上去的,是被谁传上去的,她都一概不知。

根据王女士的提示,记者在这家网站的收费论文一栏里果然搜索到了王女士的论文,但如果想看到论文全文就需要购买充值卡。该网站在其介绍中称,他们不直接提供论文全文,而是“提供某家国内最大文献提供商的充值卡,客户用充值卡在该提供商官方网站下载论文全文。”

记者昨日致电“论文天下”网站,客服人员表示,这些论文信息都是由学校提供给他们的;并且,论文也不是在他们网站上下载,他们只是出售“中国知网”的阅读卡。她说,如果作者对自己的论文被挂到网上感到不满,他们可以删除记录。然而,王女士在“中国知网”上搜索,却没有发现自己论文的信息。“中国知网”编辑部表示,他们刊登的论文都是经过授权的,如果论文没有在期刊上发表过或者没有经过授权,论文信息就不会出现在该网上,“论文天下”的行为属于非法操作。

王女士说,她2009年6月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毕业,不仅是她自己,她的同学也有相同的遭遇。“我们逐个在网上搜,结果发现十多个同学的博士论文都在上面。”王女士的论文被评为校级优秀博士论文,去年还获得了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论文是我们硕士博士阶段六年心血的结晶,我们自己都还没有出专著,这家网站怎么可以擅自把它拿出来卖呢?”但论文信息是怎样泄露的,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第4篇

这软件可给论文“体检”

昨天上午,四川某高校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罗同学向本报反映称,现在网上已经大量出现和高校使用的防论文抄袭检测系统一样的检测软件系统。他说:“现在淘宝网上有卖家销售这种检测服务,收几百元提供检测一次,如果发现有抄袭的部分,还会建议毕业生如何修改,这样我就觉得学校这个系统设置也没有什么用”。

成都某高校哲学专业的研究生小李告诉记者,他马上要毕业了,担心自己的论文被检测出有抄袭成分,也曾掏钱在网上卖的软件上检测过,10000多字的论文有1000多字被划了红线,经过修改后再检测就顺利过了。“但现在学校的论文答辩还没有开始,这种检测能否最终通过学校检测还需检验。”

根据罗同学的指点,记者登录淘宝网输入“”关键词后,网上弹出一连串的学术系统。按照上面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和该检测系统的卖家取得联系。他介绍,他们可以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系统自动生成的综合检测报告(非手工编制);系统自动计算的综合抄袭率(非人工计算);分段检测报告;系统里面的word文档,将抄袭的文字标红,便于对比修改。

“你们的检测系统检测后能确保顺利通过学校的检测吗?”记者抛出质疑。

卖家信誓旦旦地说:“我们所使用的系统和目前国内很多高校使用的系统一样,相当于对您的论文进行提前体检”。据他介绍,他们将论文放进检测系统后,系统会将论文按一定的字数分段,然后把每段里面的汉字统计下来,跟论文库里的文章进行对比,只要相同的汉字达到一定的比率,系统将把涉嫌抄袭的部分用红线标出来。这种检测系统根本不在乎你的文字的顺序,就比如你把你抄的每个段落整个打散了,每句话分别放在不同的段落里,也能全部检查出来。根据检测出来的结果,他们还会提出一定的修改意见,只要按照他们的修改意见改过后,就一定能通过学校的检测系统的检测了。

这位卖家甚至称,他们的软件和现在成都的不少高校使用的软件一样,除了对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外,还可以对学术期刊类论文进行检测,收费标准从40元到300元不等。记者看到,这种检测软件在网上的销售也相当的火暴,从淘宝的最近出售记录上看,一般都在10件左右,其中一种检测系统软件,在上海30天出售高达2234件,在北京30天售出高达2801件。

学校工作人员:端正学风靠自重

针对网上不断出现系统,成都使用防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的高校对此又怎么看呢?昨天,记者致电城东某高校研究生院,一位值班人员介绍说,目前成都高校使用的这套系统是由清华大学做的,技术比较成熟可靠,该软件收录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所有公开发表的论文,外边的一些所谓检测软件是没有这样全面的。因此,学生论文一旦抄袭,即使在外边用其他软件过滤过一次,也难免不会被学校的检测系统查出问题。

第5篇

学生质疑

有媒体报道,复旦大学管理学院EM-BA2005秋季班学生鞠川阳子于去年10月1日完成了毕业论文《中国民营养老院的商业模式研究——以上海为例》,她称曾与复旦签订了10年保密期限的《保密协议》,论文属于“绝密”级。按照学校要求,鞠川阳子将论文提交给了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然而,今年7月鞠川阳子在网上搜索信息时发现,Google、Yahoo、Baidu等各大搜索引擎上都有中国知网、论文天下、经理人文库、管理资源网等网站销售(付费下载)该论文的链接。她认为,自己的保密论文被泄露并且被公开销售。

校方公告

对此,复旦公告说,之前的相关报道不属实。复旦的公告回应了所谓的“出售”“挂卖”,称:“复旦大学向社会公开论文无任何营利行为。2007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开发利用知识资源、促进学位论文广泛交流、推进研究生培养社会监督、建设我国知识基础设施的精神,我校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签订协议,加入《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建设。该电子杂志社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成立、教育部主管的电子与网络出版单位。《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的电子期刊,由该社‘中国知网’实施网络出版。我校完全出于学术公益服务的目的,按稿件录用发表要求选择投稿。录用出版论文的稿酬由作者直接向杂志社领取。”

第6篇

答:《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适用范围有: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问: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答:《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还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如何认定这些行为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答:《办法》所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5种情形: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由他人、为他人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办法》指出,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问: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将会受到哪些惩处?

答:《办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时,未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发出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7篇

目前我国会计论文主要分为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学术论文又称科研论文、研究论文、专题论文,是会计学界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科研人员总结科研成果,送交国际、国内学术刊物、学术出版社或学术会议发表或宣读交流的论文。

毕业论文主要是指学位论文。在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亲手完成论文写作。学位论文是各类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为申请授予相应学位而写出的论文,即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对于学士论文,要求能较好地运用所学基础知识技能,解决不太复杂的课题;对于硕士研究生论文,要求能够充分地反映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对研究课题要有一定的见解;对于博士研究生论文,则要求反映作者渊博的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该学科某一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在理论研究上有突破,形成创造性成果,对会计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毕业论文还包括在我国接受高等专科教育财经类学生的毕业论文。版权所有

二、会计论文作用和特点

(一)会计论文的作用

1.会计论文的写作是会计研究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研究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及会计学者,紧密结合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通过撰写会计论文,对企业会计制度转轨和企业改革(如兼并、破产、关闭、出售、公司制改建、债转股、上市、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中的财务管理、资金成本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等方面,以及会计新领域(涉及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和社会会计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2.会计论文是总结会计经济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发展会计理论,以指导会计实践工作的重要工具。在我国,有上百家财经类期刊刊登会计论文。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为了总结前一年度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每年还组织前一年度会计学论文评选活动,并将获奖论文汇编成册出版,由此激发了广大会计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的热情,推动了会计理论的发展,并以正确的理论支持和指导会计改革深入进行。

3.写作会计论文是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考核会计专业人员和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等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会计论文的特点

1.学术性。学术性即科学性,是指在论文中所表现出来的系统、严谨的理论体系。会计论文的学术性不仅表现在应用价值上,而且表现在理论价值上。主要表现为:

会计论文的写作目的是建设与发展会计学科领域,描述会计经济活动中某一新的现象、新的发现,对会计学科的发展具有实践上的价值;

在理论上,对新的发明和创造有深入的理性分析,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通过严密逻辑推导,求得规律性认识,丰富原有理论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