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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0 16:22:32

序论:在您撰写人身安全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人身安全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高校;安全教育;事故原因

一、背景

2005年5月2日某某大学一位学生在长江荆江段涉水,不幸滑落深水中,溺水身亡;2009年10月17日和2010年10月5日同一学校又发生两起溺水事故。据调查,这三起学生意外溺水事故都是班里几位同学一起到江边游玩,一时兴起而涉水造成的。2005年11月2日15时许,北京市林业大学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了爆炸起火,一男一女两名研究生在大火中丧生;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一栋女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在消防队员赶到之前从6楼宿舍阳台跳楼逃生,不幸全部遇难;2003年11月24日,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造成41名外国留学生死亡,近200人受伤,其中有中国留学生46人烧伤,11人死亡;2006年1月8日菲律宾马尼拉市北部大学区的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8人被烧死……。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反映了高校校园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加强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同时,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更有义务和责任确保高校校园的安全,努力为广大青年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成才和全面发展,在科教兴国、实现创新型国家中做出更大贡献。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共性原因分析

安全科学有三条公理性基本观点,即任何事故都是原因的,任何事故都是由“人”和“物”两方面原因引起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频率间存在“三角形”分布规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场所及其“物”方面原因可能完全不同。但是,从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中可以发现有三点是共同的,即事故相关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这三点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根据海因里希(Heinrich)的事故“三角形”理论,这三个共同点间的关系为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可以产生两个结果,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人的不安全行为一部分直接导致了事故,一部分又导致了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状态再引起事故的发生。

三、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高校的安全意识普遍不强,安全观念相对比较落后。就大学生而言,他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能力都难以令人满意,更谈不上安全习惯。在教职工中也普遍存在学生安全就是治安和消防的片面认识。这种现状直接影响着高校学生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意识到学生安全事关高校全局,没有学生安全,高校校园稳定就失去了基础,而高校的安全稳定对于社会安全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学生安全涉及面广,包括健康、饮食、交通、学习、心理、恋爱、校园安全与社会安全等。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也纷繁复杂,有自然方面的,比如地震、海啸、台风、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等;有社会方面的,比如社会治安、交通、国内社会矛盾和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矛盾与冲突等等;有学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比如消防隐患、饮食卫生差、教学设施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等;有家庭和个人方面的,比如家庭经济困难、与家人感情不睦、个人学习压力、升学就业压力、恋爱和婚姻困扰、交友困扰、网络成瘾等问题都可能引发个人安全问题,个人安全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群体安全甚至社会安全。因此,必须加强高校的安全教育工作,研究和探索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任务紧迫而重要,也只有开展好在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才能有效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通过对高校学生事故共性原因的分析,我们得到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事故相关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因此,高校安全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现代安全理念教育

从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发现,在各种伤害事故中,不安全事故只占4%,不安全行为占96%。在所有事故中只有2%是天灾,98%是人祸,由此可见人的意识和行为在日常生产和工作中至关重要。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态度,需要从思想上、意识上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在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将“安全第一”、“安全至上”、“安全超越一切”的理论,即“安全第一公理”牢固树立在广大师生心中。“安全第一公理”的实质就是安全高于一切,其目的就是以人为本,人命关天,把关爱生命,珍惜人生,保护人类从事的一切活动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放在超脱一切的位置。因此,必须加大安全理念教育的力度,在校园中形成一个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树立“以人为本”和“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培养出具有本质安全化的素质的人才。

对广大学生进行现代安全理念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大学生的安全素质,这对于提高其走入社会安全生存具有基础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大学生应具备的安全素质不仅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还包括安全伦理、情感、认知、态度、价值观和道德水平以及行为准则等。

(二)法制观念教育

作为培养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校,应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为社会输出的人才应是懂法、守法、执法的高素质的合格人才。因此,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特别是要加强大学生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除在法律课、德育课等必修课中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外,在其他课程教学及安全教育中也要对大学生进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如:《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消防法》、《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知识教育,使学生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分清犯罪与非罪的界限,了解道德、纪律与法律的关系,明确什么事可做,什么事不可做,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和自身的利益和权益,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基础安全文化知识,是指提高大学生在各类活动中应具备的安全文化知识。例如,起居安全、一般用电安全、交通安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及避灾和逃生等。这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生存素质。二是专业安全文化知识,是指从事各类生产活动和科研活动时所具有的安全文化知识。例如,化工安全技术、矿业安全技术、冶金安全技术、消防安全技术、建筑安全技术、运输安全技术、机械安全技术、科研实验的各类安全防护技术等。大学生了解和掌握必要的生活常识和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增强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既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也可以在危险时更多地帮助周围的人。

(四)安全防范、自我保护的知识教育

增强学生的安全及防范意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高校要教育大学生懂得安全防范自救的一些基本知识,如熟记火警“119”、匪警“110”等报警电话号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或自己、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侵害时,要立即想办法报警,如无法报警,要能沉着冷静地寻求自我保护和自我解救的方法。大学生还应懂得一些基本生活常识,如使用灭火器等知识。总之,在校内,学生特别要加强宿舍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防范,了解掌握防火、防盗、防骚扰等知识以及防受骗、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事故等常识。更要掌握在校外防抢、防受骗、防流氓滋扰、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事故等常识。教育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不到偏远地方游玩,出游最好结伴而行。在人际交往中,特别是女生在与异往中,更要注意保护自己。学校在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中应经常不断地给学生讲授这些知识,警钟长鸣,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及自救的知识与能力。

参考文献:

1、傅贵,李宣东,李军.事故的共性原因及其行为科学预防策略[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5(2).

2、田毅,潘洪江,张福喜.高校学生安全工作体系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国青年研究,2007(6).

第2篇

关键词:高校;安全教育;事故原因

一、背景

2005年5月2日某某大学一位学生在长江荆江段涉水,不幸滑落深水中,溺水身亡;2009年10月17日和2010年10月5日同一学校又发生两起溺水事故。据调查,这三起学生意外溺水事故都是班里几位同学一起到江边游玩,一时兴起而涉水造成的。2005年11月2日15时许,北京市林业大学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了爆炸起火,一男一女两名研究生在大火中丧生;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一栋女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在消防队员赶到之前从6楼宿舍阳台跳楼逃生,不幸全部遇难;2003年11月24日,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造成41名外国留学生死亡,近200人受伤,其中有中国留学生46人烧伤,11人死亡;2006年1月8日菲律宾马尼拉市北部大学区的一栋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8人被烧死……。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反映了高校校园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加强高校学生安全教育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同时,高等学校作为高等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更有义务和责任确保高校校园的安全,努力为广大青年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成才和全面发展,在科教兴国、实现创新型国家中做出更大贡献。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共性原因分析

安全科学有三条公理性基本观点,即任何事故都是原因的,任何事故都是由“人”和“物”两方面原因引起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频率间存在“三角形”分布规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场所及其“物”方面原因可能完全不同。但是,从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中可以发现有三点是共同的,即事故相关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这三点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根据海因里希(Heinrich)的事故“三角形”理论,这三个共同点间的关系为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可以产生两个结果,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人的不安全行为一部分直接导致了事故,一部分又导致了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状态再引起事故的发生。

三、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高校的安全意识普遍不强,安全观念相对比较落后。就大学生而言,他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能力都难以令人满意,更谈不上安全习惯。在教职工中也普遍存在学生安全就是治安和消防的片面认识。这种现状直接影响着高校学生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意识到学生安全事关高校全局,没有学生安全,高校校园稳定就失去了基础,而高校的安全稳定对于社会安全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学生安全涉及面广,包括健康、饮食、交通、学习、心理、恋爱、校园安全与社会安全等。出现安全问题的原因也纷繁复杂,有自然方面的,比如地震、海啸、台风、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等;有社会方面的,比如社会治安、交通、国内社会矛盾和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矛盾与冲突等等;有学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比如消防隐患、饮食卫生差、教学设施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等;有家庭和个人方面的,比如家庭经济困难、与家人感情不睦、个人学习压力、升学就业压力、恋爱和婚姻困扰、交友困扰、网络成瘾等问题都可能引发个人安全问题,个人安全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群体安全甚至社会安全。因此,必须加强高校的安全教育工作,研究和探索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任务紧迫而重要,也只有开展好在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才能有效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高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通过对高校学生事故共性原因的分析,我们得到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事故相关人员缺乏足够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因此,高校安全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现代安全理念教育

从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发现,在各种伤害事故中,不安全事故只占4%,不安全行为占96%。在所有事故中只有2%是天灾,98%是人祸,由此可见人的意识和行为在日常生产和工作中至关重要。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态度,需要从思想上、意识上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在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将“安全第一”、“安全至上”、“安全超越一切”的理论,即“安全第一公理”牢固树立在广大师生心中。“安全第一公理”的实质就是安全高于一切,其目的就是以人为本,人命关天,把关爱生命,珍惜人生,保护人类从事的一切活动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放在超脱一切的位置。因此,必须加大安全理念教育的力度,在校园中形成一个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树立“以人为本”和“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培养出具有本质安全化的素质的人才。

对广大学生进行现代安全理念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大学生的安全素质,这对于提高其走入社会安全生存具有基础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大学生应具备的安全素质不仅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还包括安全伦理、情感、认知、态度、价值观和道德水平以及行为准则等。

(二)法制观念教育

作为培养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校,应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为社会输出的人才应是懂法、守法、执法的高素质的合格人才。因此,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特别是要加强大学生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除在法律课、德育课等必修课中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外,在其他课程教学及安全教育中也要对大学生进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如:《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消防法》、《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知识教育,使学生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分清犯罪与非罪的界限,了解道德、纪律与法律的关系,明确什么事可做,什么事不可做,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和自身的利益和权益,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基础安全文化知识,是指提高大学生在各类活动中应具备的安全文化知识。例如,起居安全、一般用电安全、交通安全、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及避灾和逃生等。这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生存素质。二是专业安全文化知识,是指从事各类生产活动和科研活动时所具有的安全文化知识。例如,化工安全技术、矿业安全技术、冶金安全技术、消防安全技术、建筑安全技术、运输安全技术、机械安全技术、科研实验的各类安全防护技术等。大学生了解和掌握必要的生活常识和安全防范的基本知识,增强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既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也可以在危险时更多地帮助周围的人。

(四)安全防范、自我保护的知识教育

增强学生的安全及防范意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高校要教育大学生懂得安全防范自救的一些基本知识,如熟记火警“119”、匪警“110”等报警电话号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或自己、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侵害时,要立即想办法报警,如无法报警,要能沉着冷静地寻求自我保护和自我解救的方法。大学生还应懂得一些基本生活常识,如使用灭火器等知识。总之,在校内,学生特别要加强宿舍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防范,了解掌握防火、防盗、防骚扰等知识以及防受骗、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事故等常识。更要掌握在校外防抢、防受骗、防流氓滋扰、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事故等常识。教育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不到偏远地方游玩,出游最好结伴而行。在人际交往中,特别是女生在与异往中,更要注意保护自己。学校在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中应经常不断地给学生讲授这些知识,警钟长鸣,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及自救的知识与能力。

参考文献:

1、傅贵,李宣东,李军.事故的共性原因及其行为科学预防策略[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5(2).

2、田毅,潘洪江,张福喜.高校学生安全工作体系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国青年研究,2007(6).

第3篇

[关键词]: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最古老的基本权利之一,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大》。《大》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76年,英国国会辉格党人为反对查理二世复辟封建王朝的倒行逆施、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促使国会通过了著名的《人身保护法》。该法案规定了不准非法拘捕以及将合法拘捕的人及时提交法庭审判。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避免横向的侵害,人身安全被赋予极高的优越性。可以说,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是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产物。

一、概念及公约规定

人身安全权通常和人身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早期思想家在论述人身自由与安全时也常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或权利的两个方面。”[1]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宣布受理阿德勒和比威斯诉联邦德国案中说:作为仅指人身自由与安全而言,从其固有联系看,自由与安全应视为一个整体。本文中人身安全权和人身自由放在一起论述,合称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而且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剥夺、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惩罚、奴役和科加劳动义务以及不法侵害的权利。[2]很多人权公约把人身自由与安全放在一起加以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第6条等。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3]逮捕指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指剥夺自由的状态,不管它是否出自逮捕(监禁或审前拘禁)、定罪(囚禁)、绑架或其他行为。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分。”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与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五条:“(一)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非洲人权和民族权》第十九条:“每一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除非根据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针对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几个公约专门做出了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每一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儿童权利宣言》三十七条:“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于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人和儿童的自由。对儿童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含义

人身自由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淆。所有的人权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作为人权之一的人身自由属于自由的一个方面。人身自由从最狭窄的意义上理解就是身体活动的自由。[4]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理解,对于人身自由的干预就是把某个人强行拘禁于某个场所的结果。这个场所可以是监狱、劳动教育场所、精神病院、戒毒所甚至家里。但是如前面所列的条约所规定的那样,这种拘禁必须要有程序上的保障,被逮捕者和被拘禁者被赋予一些权利:被告知的权利、获得法庭人身保护令的权利[5]、获得赔偿的权利。考察各国对人身自由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在新加坡,人身自由被解释为“与个人身体有关的自由”,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被限定为个人物理身体的监禁、惩罚和遭受痛苦。但是在美国的判例中,人身自由被解释为所有与人身有关的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宗教自由,获得平等机会的自由、隐私权以及生育权等。[6]我们要明确的是,追求人身自由不是以完全废除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措施为目的。考察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反对剥夺自由,而是反对任意和非法剥夺自由。国家机关必须准确界定可以剥夺自由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序,并有义务防止国家机关及执法公务人员任意和非法地剥夺公民自由。

人身安全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曾倍受推崇,它保证公民得到国家的保护,以免由横向层次上的干预造成的对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损害。现代国际公约中的“安全”有相似的含义,缔约国负有积极义务保护公民身体完整性。一种系统性的解释表明,人身安全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法律自由主张,这些主张主要针对由私人实施的对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7]1990年7月12日,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德尔加多。帕埃滋诉哥伦比亚案中指出:“从法律上讲,国家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没有被逮捕或以其他方式被拘禁,而无视在其管辖权下为人所知的对他或她的生命的威胁。国家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与合适的措施来保护他们。”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内涵应包括:

1、公民健康受自己支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f)规定“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以及人身自由不被剥夺的权利。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美洲人权公约》第七条:“(三)不得对任何人任意进行逮捕和关押。”欧洲人权机构对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内涵仅限于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禁和拘束,这未免显得过于狭窄。[8]其实与剥夺自由相关的情况还有精神疾病、流浪、吸毒、教育目的、移民控制、为公共安全而采取的预防性拘禁等。但是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以微弱优势(30赞成,27票反对)支持对“逮捕”和“拘禁”作广义解释,因此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者、流浪者以及私人对自由的剥夺,都应理解为逮捕或拘禁。但是在我国,逮捕和拘禁还是只具有狭义的意义,不做扩大解释。

很多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不能任意剥夺自由,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拘禁必须基于法律确定的程序和根据,必须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和对他的指控,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赋予因追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庭的权利以及得到赔偿的权利。[9]“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是指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让法庭不拖延地审查这种拘禁,不管拘禁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发现拘禁不合法,他们有权要求法庭释放他们。如在伊内滋。托里斯诉芬兰案(第291/1988号来文)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拘禁几乎达3个月之久,原则上讲是“太长了”。[10]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一般性意见中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几天”。这说明国际条约虽然规定了合理的时间,但是具体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界定。有些国家如美国通过人身保护令状来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所谓人身保护令状,是从法院对任何监禁他人的人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件,要监禁者必须把被监禁的人带到法庭说明监禁此人的要求。被监禁的人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人身保护令状,并陈述认为他是被非法监禁的根据。[11]

3、免受奴役权。《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二、任何不得被强迫役使。三、……(甲)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或强制劳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三款中的(乙)(丙)规定了不认为是强制与强迫劳动的情况,如作为对罪犯的惩罚的苦役监禁,依法庭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拘禁假释期间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军事性质的服务、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以及属于正常公民义务的任何工作或服务。《美洲人权公约》第十六条:“不受奴役的自由(一)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从事非自愿的劳役,各种形式的奴役和劳役,正如奴隶交易和贩卖妇女一样都应予禁止。(二)不得要求任何人从事强迫的劳动或强制劳动。”《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四条:“(一)任何人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奴役。(二)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制或强迫劳动。”

4、免受酷刑以及不人道的惩罚。《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三条:“禁止酷刑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使之遭受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同意而施以医药获科学实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人道待遇的权利……(2)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残暴的、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惩罚或待遇,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受到尊重人类固有尊严的待遇。”

三、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其他权利的关系

1、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们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权利。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生命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一切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固有的、至上的、第一位的人权。在联合国的文件中,生命权被规定为不可剥夺的、不可克减的人权。联合国及其组织对生命权的保护是无条件、没有保留和没有例外的。[12]人身安全权是生命的一道屏障,因为侵犯生命权总是从侵犯人的自由与安全入手。从国际条约看,缔约国有义务不去任意地剥夺人的生命,在其领土内,缔约国更有义务去保护和确保人们的生命。缔约国最低限度的义务有反对谋杀,由此引伸出缔约国有义务去调查死亡,这在布莱尔诉乌拉圭案中可以体现出来。

2、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与人格尊严权密切相关,人格尊严权是指人们的身体、荣誉、名誉、思想、信仰免受任何歧视、侮辱或侵犯的权利。对人身加以任何形式的侮辱或惩罚都有悖于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以人道和尊重人格的方式对待丧失自由者是一项基本和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这项规则的应用丝毫不取决于缔约国现有的物质资源水平。必须不加任何区别地应用这项规则,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本源、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传统上,人身自由只限于保护个人免受任意逮捕,不包含任何有关犯人待遇的义务;禁止酷刑一般被理解为一项避免国家干预的经典的个人权利,国家没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包含了不受酷刑和不人道的惩罚的权利内容,在一定意义上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3、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13]也有密切联系。健康权的内容之一是保持身体的完整性,不受他人任何方式的摧残以至身体受到伤残或致命损害,这一点和享有人身安全权是相同的。基姆在他的《探索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中说:“健康是仅次于人的自然生存的世界性质的最基本的人类需要。没有健康人将丧失人作为人最完整的大部分特性。没有健康人就不能发展为或称为更充分的人。没有健康,生命则失去意义和价值,其它的人权成为一句空话。”健康权不包括获得健康的权利,但包括自由和权利两方面的内容。享有健康权意味着有自身健康免受干涉的自由,并有权获得卫生保健以及健康所需的安全的商品、清洁的水源和信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中,委员会坚持认为缔约国具有不可克减的“核心义务”为健康权的实现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如果由于资源紧缺不能履行这些核心义务,国家“有义务证明,已尽一切努力,利用所有可以获得资源,优先满足有关义务的要求。”[14]有人认为,国家在健康权方面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人身安全权是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或尽可能继续下去。”[15]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16]人们只有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才能保障其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在当今社会,明确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实质和内涵,了解国家在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公民主张和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有着重大意义。

注释

[1]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2]于立深:《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评析》,《长白学刊》2002年第4期,第28页。

[3]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5]所有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都有权由一个法庭不拖延地对拘禁进行审查。这一权利来源于英美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原则,其存在于剥夺自由是否合法无关。

[6]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页。

[7]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8]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9]详见CCPR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8号一般性一件(第16届会议,1992)。

[10]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11]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1页。

[12]联合国及其人权委员会对死刑问题上所持的立场,突出表明国家、地区不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判处和剥夺罪犯的生命,不能把剥夺少数人的生命,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手段。

[13]《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确认了健康权,《经社文权利公约》第12条对健康权作了最广泛的承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特别保障怀孕妇女和母亲的健康权,《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包含了有关儿童健康权的最为广泛的规定,此公约得到了广泛承认,因为目前只有两个国家没有批准这项公约。联合国示范规则含有关于残疾人健康权的规定。在区域层面上,《欧洲社会》第11条、《〈美洲人权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0条和《非洲人权》第16条对健康权作了规定。

[1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

第4篇

【关键词】护理;风险;防护措施

护士为维护和促进健康,在对患者进行护理活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自身的风险因素。

1护士自身面对的危险因素

1.1物理性因素(1)针刺伤:针头是护士亲密的“工作伙伴”,但也是对护士伤害最深的锐器。不少护士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工作时不带手套、防护罩等。据估计我国目前有126.63万名护士,每年要注射操作约50亿次。一项调查统计,全国有80%的护士曾受过针刺伤,抽查100名手术室护士针刺伤发生率为96%,其中缝针刺伤95%,刀剪刺伤24%,注射或整理器械等刺伤78%,而健康的医务人员血液传播疾病80%~90%是由针刺伤所致。经血液传播疾病主要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这些疾病对健康构成危害是巨大的。(2)噪声:噪声严重污染的科室有手术室、急诊室、供应室等。主要噪声来源有机器声、病人的、物品及仪器移动的声音等。长期在噪声下工作易引起疲劳、烦躁、头痛和听力下降等[1]。(3)职业病:护理工作比较辛苦,对护士带来的最典型的物理危害就是腰背痛,最大的影响就是疼痛和运动功能障碍,因为护士除了打针,还有职业所需的搬运患者、为患者翻身等,患者床高固定,必须弯腰为患者进行治疗护理,这都会导致腰腿疼痛。在许多国家,该病已被列入职业病的榜首。

1.2化学因素(1)细胞毒素药物:抗癌药物既能杀死癌细胞,也能杀死正常细胞。长期受到药物污染的护士体内会受到影响。Hirst的研究结果显示,肿瘤科护士的尿液中可以检测出环磷酰胺,且药物持续5天以上才消失[2]。(2)消毒灭菌剂:“一走进医院,就有一股特殊的消毒水味道”,很多人都想不到这句司空见惯的话里隐藏着多少护士所受的职业危害。护士经常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戊二醛、氯制剂、甲醛、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具有一定挥发性和刺激性,尤其是通过吸入或皮肤接触而产生危害。经常接触此类化学品会引起眼结膜灼伤、上呼吸道炎症、喉头肌水肿和痉挛、化学性气管炎或肺炎和皮肤损害等。长期接触还会损害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为头痛、记忆力衰退以及肺的纤维化。

1.3生物因素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结核杆菌、流感杆菌、流感病毒、疟疾等。以急诊科护士为例,她们在车祸受伤患者、危重患者到来时立即投入抢救,在患者未完全明确诊断前接触其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时,极易造成自身感染。

1.4心理危害社会地位有限、晋升少、报酬低以及工作量大、无固定生活规律、经常上夜班等状况,都会影响护士的身心健康。另外,长期面对患者甚至危重患者、意外伤害以及死亡会造成焦虑、紧张、情绪低落,影响护士的精神状况。很多护士长期处于持续紧张状态,可能造成精神紧张、心理压力增加、角色紊乱、生物钟紊乱等。一些护士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内分泌失调和工作疲劳。

1.5护患关系的紧张由于目前我国护理人员短缺,护患比例失调,而护理工作量大,处置比较零散,为了能及时准确完成各项处置,造成护患沟通较少,有时对患者的询问缺乏耐心或解答时语速过快,显得急躁而造成误解,导致发生问题时矛盾易激化,就可能成为引发护患纠纷的导火索。一旦护患矛盾激化,护士还有可能遇到来自患者或家属的暴力伤害。

1.6护士的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护士的法律意识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护理的要求。护士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着法律问题[3]。她们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潜在法律问题[4]。例如:(1)不执行查对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擅自离岗等行为而出现严重后果。(2)护士的侵权行为,如侵犯病人的知情权、隐私权等。(3)护理记录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如护理记录不及时,护理记录单和医生的记录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况,护理记录单涂改等问题。2防护措施

2.1针刺预防工作中建立安全意识,接触病人血液时(尤其是接触艾滋病的医护人员)必须戴手套。用过的针头应及时处理,应放入合适的防刺穿的容器内。一旦发生针刺伤,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创、消毒、登记。医院还要设置利器损伤登记本,被刺伤后要追查病人资料,跟踪护士的健康状况。

2.2药物伤害的预防(1)接触抗肿瘤药物的护士应穿戴好手套、防护衣和口罩,口罩和手套要及时更换,冲配药物场所应有抽风和排风设备,尽可能使用层流净化安全舱或安全柜,并定期检测其净化效能,操作中不慎将药液溅到皮肤或眼睛,应及时使用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如果溢到桌面,应用纱布吸附药液,再用清水冲洗被污染表面。处理患者化疗后的尿液、粪便、呕吐物必须戴手套。(2)化学消毒灭菌剂的防护。甲醛消毒灭菌,必须在无菌箱中进行,消毒后注意开窗通风,去除残留的甲醛气体;使用戊二醛消毒时,应将戊二醛存放于有盖的容器内,且容器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减少与有害气体的接触。接触戊二醛时应戴橡胶手套,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5]。

2.3保护和调节护士的身心健康(1)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管理者应努力改善护理人员的数量、结构不合理情况,应设法缓解护理人员身心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合理有序地安排工作。(2)护理管理者应引导护理人员正确对待压力,给予关怀和鼓励,真正做好护理人员的情绪压力管理。(3)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增强自我保健意识。(4)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持平和的心境,保持乐观的心态。

2.4加强护患信息交流及时沟通疏导,增强护理操作的严谨性,严格查对制度和执行医嘱,严格操作规程。在服务过程中,规范语言及行为举止,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安慰、体谅,对情绪不稳定的患者应尽量稳定其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防止意外发生。加强护理记录的管理,护士长应对护理文书进行质量监测,护理文书书写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医疗文书同步。

2.5熟悉法律法规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使护士对容易造成护理风险的工作环节提高警惕,同时也可以法律法规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

【参考文献】

1董慰慈,张桢生.护理学基础.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2,42.

2杨方英,刘丽华,周慧娟.SICU护士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实用护理杂志,2002,18(7):45.

3张优琴,辛亚娟,钱萍萍,等.举证责任倒置后护士证据意识状况调查及分析.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201-203.

第5篇

关键词:建筑电气工程管理控制

0引言

在电气工程操作中,一个操作顺序的颠倒或漏掉一个其中的操作项目,都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毁、大面积停电等严重的事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是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在电气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规范的安全条例,并对电力系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特别是生产一线人员提出严格的遵章守纪的要求。因此电气安全问题成为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头等大事,探讨电气安全问题意义重大。

1加强电气安全的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中的电气操作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因此,必须做好施工时的安全保障措施。有统计资料显示,电力施工中的各种事故,绝大多数不是由于施工者的技能水平低造成的,而是由于其没有安全意识所造成的,这表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是保障电力生产安全的关键。因此可见,对电气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在,无论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还是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都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建筑电气安全工作的发展,`必须加以改善。各企业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员工中树立安全意识,着力制定并完善企业的事故防范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以人为本,监管部门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的安全性,全面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每年因为电击伤人甚至致人死亡和损毁电气设备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因此电气安全问题成为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头等大事,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正确使用,确保用电过程中人身及设备安全。

2电气施工常见的不安全忧患

2.1对于穿线工程中,导管细,导线繁多造成管内空间余量小,散热面不够。再加上施工人员技术素质低,不能按图施工。这样的危害是加快了导线绝缘层的老化速度,降低了工程的使用寿命。

2.2没有将腐蚀剂擦拭干净,开关处理没有切断相线,甚至将相线接到灯头螺口线柱上。插座安装将相线和零线位置互换,相线在上零线在下的规程接线问题等是在接线工作中常见的安全问题。

2.3不少施工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心理,在导管敷设施工中,对金属材质导管的管口不做处理,在管口处遗留很多毛刺,这些金属毛刺是很大的安全隐患:在穿线施工中这些毛刺容易将导线的绝缘层划开,后果不堪设想,一旦出现了问题,轻者造成短路停电而且难以维修,重者可能引起火灾。

2.4在避雷系统安装施工过程中。引下线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用镀锌圆钢,有的利用构造柱的四根主筋沿墙体或柱内敷设。施工中如果漏焊也会留下很大的安全隐患,其造成的后果是:漏接或者漏焊一处圆钢,很可能就会使引下线失去应有的作用,避雷系统就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3加强电气安全生产的措施

3.1在员工中进行安全宣传,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安全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和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在企业中,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将新的安全技术落实到员工的工作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安全意识,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条例。根据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特点,有目的的对某些事故多发施工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落实电气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把施工安全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到基层,一层抓一层,层层落实。建立完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监督反馈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并且接受社会对建筑生产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举报,通过一系列完备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进行。对已办理安全监督的建设项目,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采取定期(每季度、半年检、年检)以及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杜绝一切安全漏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履行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的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各法规的落实工作。

3.2加强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电器设备进行严格的测试和检查,强化电气安全性能四个方面测试:①商业、工业住宅用电装置的安全和可靠性试验。②电器、装置、机械在确保正确的绝缘、接地和漏电方面的试验。③维修电动机、发电机、配线和变压器等设备的安全测试。④应用于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产品测试来确保产品的接地和绝缘性能。具体为:耐电压测试、泄漏电流测试、接地导通电阻测试、绝缘电阻测试。每次试验完毕,使用单位应对试验单位出示的测试结果进行核实并保管,严禁移作它用,更不能用其它工具代替安全用具。对于高空作业的员工,要检查安全用具的安全性,严禁有不合格的安全用具出现在施工现场。使用高压验电器时,施工人员要检查绝缘手套的质量并站在验电器边缘的绝缘处。正确使用绝缘用具,无特殊防护装置,不得在下雨天或下雪天在室外使用。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应保持用具的清洁,放回原处,避免安全用具的污损。安全用具的存放,要设有专用的橱柜或吊架,放置时要按编号存放不可混乱。保持存放地点的干燥、通风,保持清洁,防止安全用具脏污和损毁。

3.3强化电气技术措施及要点,在使用电压高于36V的手电钻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检查其是否有损坏;在施工中拆除的电线要及时进行处理,用绝缘带包扎带电的线头;高空作业前要检查安全带的牢固程度,检查扶梯有无防滑措施;登高作业时,不能随意往下扔东西,要使用工具袋进行传递。在地面的人员要戴好安全帽,并离开施工区2米以上;遇到雷雨或大风天气,要停止一切高空作业;低压架空带电作业时要配备专人监护,并佩戴好绝缘用具;在带电的低压开关柜上工作时,要采取避免短路和接地等措施。电器发生火灾要及时断电,在未断电前,应用四氯化碳、二氧化碳或干砂灭火,严禁用水或普通灭火器。安装的刀闸必须使用相应标准的保险丝,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替代,避免超负荷后不能自行切断电路,以至于毁坏电器,甚至造成人员伤亡;金属外壳的电器应使用三脚电源插头,有些电器会因故障出现漏电现象,如果用的是两脚电源插座,人体接触后就有可能被电击,后果将不堪设想;电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接地有专业人员按转和修理电器设备能否正常运行。电器严禁带电移动,把带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移到新的地点后,要首先安好接地线,并对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认设备无问题后,再开始正常的使用;如果在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检查手持型电动工具有无损坏,在使用前要进行空载的检测,检测没问题后才可以使用。

参考文献:

[1]康华光.《电子技术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第6篇

现阶段,网络系统以及计算机系统中广泛使用的身份认证方法有以下几种:动态口令、用户名/密码方式、生物识别、智能卡认证以及USBKey认证等。但是,这几种身份认证方法的侧重点都是加强密码本身的安全性。若是用户的身份被不法分子盗窃,现阶段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中的防火墙等一系列安全技术手段将成为无效手段。由此可知,对用户身份及其行为方式等进行多方面的识别与判断是非常有必要的,保证用户访问安全性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对用户身份合法新的验证。

1.1传统身份因素定义及验证方法

目前,传统计算机领域,用户的身份从:有什么,是什么以及知道什么这三个方面进行定义。传统身份认证采用的识别机制是“用户账户十静态口令”,因为不法分子容易盗取用户的用户名,实际上传统身份认证只是单因素认证。静态口令是确保其安全性的依据。静态密码又存在许多的弊端,例如:用户密码特别容易被人猜测或者是通过网络黑客,社会工程师等专业人员非法窃取。此外,用户在进行密码的输入时容易被人窥视,密码过于简单以及被现代化的专业工具破解。计算机网络系统偶尔也会出现漏洞,在网络离线状态下密码也能够被窥测,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将密码从PC和服务器上转移。从理论上来说,一次性动态码比可重复使用的静态码更加安全,但通过中间人攻击以及竞争攻击等,其仍存在被窃取盗用的风险。一次性密码属于单因素认证,总之,静态吗属于最不可靠,最弱的身份识别认证手段。

1.2多因素身份认证定义

身份因素还可以扩展到其他方面,例如:对于位置的认证和对于时间的认证。

(1)位置的认证。目前,信用卡公司普遍采用的认证方式就是,同一张信用卡不能同时在两个不同的地方使用。

(2)时间的认证。比如:只允许信用卡用户在正常时间使用,以保证其安全性。基于位置的认证能够使用检查用户的登录IP地址来实现,基于时间的认证能够利用检查用户的日常登录的时间来加以确定。此外,还有一些其它身份因素也可以对用户身份进行确认,如,电子商务系统中的用户交易次数与交易额度等相关信息,都能够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认证。由此可知,身份因素越多,能够用来对用户真实身份确认的信息就越多。扩展对用户真实身份认证,使用多因素对身份信息认证的方式,能够加强对用户信息的认证。

1.3多身份因素的认证方法

使用何种身份认证因素来进行身份认证,这需要与所对应系统的实际功能相结合。以电子商务系统为例,能够用来进行身份认证的因素主要有:IP地址、电话(手机)、用户名、密码、电子邮箱、交易次数以及交易额度等。

(1)重复认证:可以对用户是否在同一时间进行重复登录进行识别。

(2)电话以及手机认证:根据用户预先注册时登记的手机号码或者是电话号码进行识别,设置自动给用户拨号或者是发送短信的方式对用户进行提醒。如果该用户能够收到此项指令同时能够正确输入该动态密码,则用户身份就能够被确定,从而实现了对用户身份的有效认证。

(3)IP地址认证:依据用户资料中记载的用户IP地址以及登陆使用时间,对用户是否正常登陆进行判断。若是系统发现异常登陆,可以采用手机短信认证或者是电子邮件认证的方式,对用户身份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此外,还可使用手机,电话认证方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确认的方式立即对客户单次身份进行强化认证。

(4)电子邮件认证:使用用户事先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自动将电子邮件发送给用户,使用单次有效动态码的形式通知用户。若是用户可以接收到此动态码,那他的有效身份就能被确认。

(5)交易次数/额度认证:通过对用户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归纳,判断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异常。在对交易次数与交易额度进行确认时,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产生,具有很强不可确定性,此时就需要网络安全认证系统通过非线性关系以及复杂的逻辑操作来进行实现。

1.4生物认证技术

生物特征指的是利用人体自带的生理特征以及行为特征进行信息认证的一种方式。由于每个人的生物特征都是不相同的,使用这种方式对用户进行验证可以保证验证结果的准确性。生物特征的身份认证方法比较可靠且稳定,是目前比较先进的身份认证方法。但是目前阶段生物认证的方法无法达到100%的准确度。

2神经网络在网络安全领域中的应用

BP神经网络属于前馈型网络,其属于多层前向网络结构,借助于反向传播学习算法,是现阶段世界上使用比较广泛的作用于前馈多层神经网络中的学习算法。BP神经网络通常由多个神经元共同构成,BP算法以正向传播的方式向计算网络输出,将进行网络学习时输出层所输出的与客观事实数据不吻合的误差,当做是网络中各层神经元之间的神经元节点阈值,把网络学习时输出层的输出结果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误差,将这种误差归结为网络中连接权特殊的连接权取值不正确而造成的。因此,可以将反向传播过程中的网络输出层节点的误差以逐层输入的方式逆向传播,并且将此信息“分摊”与之连接的各个神经元节点,这样理论上就可以计算出各连接节点的参考误差,依据这个参考误差对神经元节点和各神经元之间的连接权的阈值进行合理、恰当的调整,最终使实际输出值与网络输出值相一致。从图中我们可以对多因素身份认证系统有一个直观的了解。通过上文分析可知,BP神经网络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多因素身份验证比较复杂算法的需求。通过BP神经网络获得判断数据结果的过程中,可以把新的一些判断规则不断加入到规则库中。这也属于神经网络训练的一个过程。在应用神经网络的同时,需要通过不断学习最新的技术,将最新判断算法规则加入到神经网络中,从而使其能够识别判断复杂多变的用户行为。

3结语

第7篇

【摘要】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工程领域已实行了近二十年,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的新变化,安全管理问题已是工程监理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分析了工程监理中安全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实施工程安全监理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程监理

我国自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改变了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单位传统的自筹、自建、自管的封闭式的小生产管理方式的状态,向开放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从行政命令指挥的方式负责项目建设向科学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转化。本着为国家、为人民、为自己负责的理念,我们一定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监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工程监理的认识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一个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按工程项目或部位分别设置的,由多个监理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监理体系。它们在服务工作内容上实行着“全过程的监理”,可概括地表述为: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实行监理制度,便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事实证明,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是工程建设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措施。

无可置疑,安全管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现就如何有效地开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二、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

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其实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管理放在质量控制中十二项工作内容的一小项,而且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样,在施工安全管理上的监控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近几年来,建筑物倒塌、大桥跨塌此起彼伏,有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有的在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

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就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一项单独监控项目,配备这方面的人才,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工程监理中安全管理的建议

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业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管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

安全管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具体有以下措施与建议。

1、规范安全管理工作。为了适应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应尽快修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安全管理方面的章节和内容,使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便于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规范地操作,使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中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2、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讲座、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4、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明确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防止有位无人,形同虚设。

5、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了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有针对性的增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在施工监理程序中补充安全文明控制章节,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进行有效控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6、加强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是主要的责任主体之一。因此,只有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充分有效协调和密切配合,才可能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完成。与施工单位建立互信和友谊是十分重要的,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建设工程就能安全有序地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也能顺利开展。

7、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作为施工安全主体的施工单位,他们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局,所以项目监理部首先要帮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工作,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种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通过这几方面的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是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此外,项目监理部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和找出现场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部位,采取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控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列出的关键部位、控制点和监理程序进行全过程检查控制。监理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8、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出监理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全貌。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安全管理已成为工程监理中重要的一方面,我们应该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理念,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工作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工程项目管理的理性思维,应该从组织、制度等角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