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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劳技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2.在十八世纪的近代普通教育初期,自然学科、人文学科被逐步纳入课程,形成近代的智育,后发展到体育、美育。但在总体上说,这种教育基本上属于“文化知识”教育。本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生产与各种社会职能的技术性质发生变化,技术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以“文化知识”教育为主体的普通教育模式,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挑战。
当今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可算是技术社会。现代技术不仅广泛渗透在生产、各种工作职能与管理之中,而且已经不可阻挡地进入家庭生活圈子。虽有知识而缺乏足够技术、技能的人,不仅越来越难以胜任工作和参与社会交往,甚至面临生活与生存的困难。因此,把以劳动技术为主体的技术教育引进课程,这是学校教改的趋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小学教育(中学教育也有这种情况)的共同趋势是必须把理论、技巧和实践结合起来,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起来”;“不同类型的教学-----普通的、科学的技术的和专业的教学------之间的那种严格的区别必须加以废除;而教育,从初等阶段到中等阶段必须同时成为理论的、技术的、实践的和手工的教育。”许多国家在小学开设劳动课、手工课,或创建综合中学,本世纪上半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规模地准备新的合格人才和劳动者。
我国中小学教育在旧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始终没有突破应试模式,存在着脱离经济、脱离社会、脱离实际的弊端。培养的学生无论是心理素质、知识结构还是实践能力,都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把劳动、技术教育引进教育领域,可以促使年轻一代手脑并用,学用结合,既懂科学知识,又具有一定的技术技能,从根本上改善一代人的劳动素质,以推动物质生产的发展,为现代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可见,劳动、技术教育正是基础教育由应试教育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轨道转轨的不可缺少的运行机制。
3.在初等学校里实施劳动、技术教育是实现德智体全面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要源泉,是人的神圣义务和培养个性的基础。学生只有通过亲身劳动,体验创业的艰苦,才能养成热爱劳动和尊重劳动人民的品质以及自觉的创造性的劳动态度。
为了使未来一代体力和智力得到充分发展,还必须通过劳动、技术教育,使青少年学生掌握现代生产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懂得现代生产过程的基本原理。对小学生来说,主要是能学会一些最基本、最初步的生产知识和技能,受到现代化的启蒙。值得重视的是,现代生产的发展要求新一代人不仅具有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具有一定的基本技术和技能。技术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技术教育与人文教育割裂是错误的,非人文的技术教育和非技术的人文教育都不完全,教育应该是既传授技术又启迪智慧和理性的。
21世纪的学校教育应该在加强科学教育的同时,加强技术教育,正如《学会生存》一书在谈到传统的科学教育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所指出:“传统的科学教学很少致力于把课堂知识和科学实践联系起来”,“这种旧的课程计划很难启发科学活动中的创造性、直观、想象、激动与怀疑的态度,而观察、搜集数据、归类以及证明结论的能力都不应只是科学家的任务”。该书还指出,传统的科学教育存在同技术教学脱离的倾向,科学教育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强调知识与行为相互依赖的关系,促使科学教学和技术教学两相结合,就应注重科学研究与实际发展及应用之间的关系。当前“教育体系往往引起了这两者之间的严重分离-----这种分离既损害科学研究,又损害实际发展”,“在普通教育方面,课程计划过分倾向于重视科学,而忽视技术。”而使科学教育与劳动,技术教育相互补充,可促进手脑并用,充分发挥大脑两半球的作用,使左脑型教育与右脑型教育结合,理性思维与感性直观结合,基本理论与应用实践并重;有助于扩展眼界培养整体思维能力,锻炼身心的灵活性;能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创造意识和创造思维能力。
我对学校一年级120名学生进行抽样调查后了解到:学生自己整理书包的占58.2%,早晨自己穿衣服的占2.2%,自己叠被子的占1.6%,用餐时自己盛饭的占14.1%,自己每天步行到校的占5%。
由此引发我的思考:而今中国一大批小皇帝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生活自理能力普遍低下,如此进入充满竞争的21世纪,将会惨遭淘汰。尤其是当今农村小学生的劳技教育已成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如何针对农村实际,对小学生加强劳技教育呢?
1.学习讨论,明确意义,形成共识
我们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及《劳动课教学大纲》,并进行讨论,在讨论中广大教师深刻地认识到:第一,不爱劳动的学生并不是天生懒惰,而是“日久成习”,要培养学生真正爱劳动的习惯,要给予热情地引导、及时地鼓励、不懈地督促。第二,广大教师要以身作则,不要让学生为自己做事,如打扫办公室、批改作业等。有时还要带头劳动,实践证明教师亲自参与学生一起劳动,能空前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第三,切忌将劳动当作一种惩罚手段用在学生的身上,如犯错之后罚擦黑板、摆桌子、扫地等,因为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情感。
劳技教育缺少了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为一方面家长可以在生活中随时随地指导学生进行劳技训练,另一方面家长还可以督促孩子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培养学生爱劳动的感情。我们通过家长学校举行家长教育讲座等,让学校和家长形成共识:学生参与劳动,不仅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热爱劳动、尊重劳动人民、爱惜劳动果实的品质,而且有助于发展学生的智力,在劳动中提高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使双手更加灵巧;不仅有助于锻炼身体,增强体质,而且有助于学生形成健康的品质,懂得尊重老人、孝敬父母、关心他人、帮助别人。
2.重视劳动课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小学劳动课是对学生进行劳技教育的主阵地,在每学期初,学校就要求教师根据大纲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保证做到:劳技课,课表上有位置,行动上不被占挤。另外还要求广大教师根据教材的知识点和编排特点,组织实施教学,提高每堂课的教学质量。首先,教师应根据小学生的好奇心理和兴趣的不稳定性,挖掘每课内容和思想内涵,创设劳动教育的愉快氛围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情境,激发学生的思想感情,树立劳动观念。如在手工制作时,播放一支精选的音乐,营造一个和谐的音乐氛围,让学生随着优美的旋律进行实践操作。其次,加强先进导向,进行技能指导。教师在课前先制作几个精致的手工制作,让学生进行观赏,激发学生浑厚的兴趣和强烈的动手愿望,然后,指导其手工方法,让学生自己操练。再次,展示劳动成果,让学生体会劳动所带来的快乐,从而树立劳动最光荣的思想。
3.开发课外劳技教育的渠道
结合农村的实际,努力开辟课外劳技教育的渠道,让学生到广阔的天地里去体验生活,从学习体验中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树立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的思想。在实践中,我们力争做到劳技教育的五个结合:
与自我服务劳动相结合要求学生自己照料自己的生活,保持自己学习环境、生活环境的整洁和美观,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技能,如教育学生自己削铅笔、包书面、整理书包、洗手洗脸、剪指甲、订钮扣、系鞋带、穿衣服、铺床叠被等。
与学校服务劳动相结合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集体的思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值日劳动、大扫除劳动,让学生为美化校园、美化班级出力。如擦窗扫地、布置教室、植树浇花、冲洗厕所等。
与家庭服务劳动相结合让学生帮助父母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活,让其感到自己是家庭中的一个成员,应该关心家中的事,做好父母的小帮手,培养孝敬父母长辈的美德。如:洗衣做饭、扫地洗碗、买菜购物等。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协商,调解,一裁两审”程序环节过多
传统的“协商,调解,一裁两审”程序安排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迅速解决,增加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成本,尤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还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产生不必要的严重后果。同时,在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工会组织没有明确的支持义务的今天,过长的程序安排最终拖垮的是弱者———劳动者一方,而非用人单位一方。虽然曾经基本上被劳资双方遗忘的协商环节今天被正式写入法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将来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确实有效落实,这一规定也会像以往的一些法规一样,成为一纸空文。协商,调解能够切实有效地发挥拦截案件的功能。如果这两个环节都不能很好发挥,让案件进行到下两个环节,那整个案件处理起来仍然会突显出程序复杂,环节过多的弊端。
2办案人员素质能力不高
办案人员的资格标准直接关系着案件处理的效率与公正,而我国目前的办案人员水平较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员只要高中文凭就行,而资格证是由培训班培训取得,高通过率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仲裁员水平不足。在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下,劳动关系呈现处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这时仲裁员的文化素质的缺陷,很难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3案件处理周期长
一个正常程序下的劳动争议案件,从调解到仲裁,如若仲裁不服,再到法院判决,真正解决这些案件,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是很漫长的。伴随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程度的提升,使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只是起到了延缓矛盾激化的作用,浪费时间和精力的同时,也耽误了这些案件的及时解决。再加上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当事者往往要求权利的真实利用,也让仲裁成为了耗费时间的必要程序。
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短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只有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对劳动者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能够维持的生存,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一般不会首先选择劳动仲裁的方法,通常会选择协商等比较缓和的方法来争取他们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恰恰是利用了这一点,就以协商的为由拖延时间。当劳动者意识到只有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才能解决劳动纠纷时,可能劳动时效早已经错过了保护期限。因此无法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可见,现行的“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延长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改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思路与对策
1借鉴国外“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由于现行劳动争议机制的“协商调解一裁两审”造成的人员浪费、资源消耗以及劳动者的不满,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经验,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即或裁或审,劳动争议诉讼者必须采取仲裁或者法院审判的程序,即只能选择两者之一来作为讨权方式,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仲裁或者审判机关提请重新处理。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诉讼解决的效率,减轻了当事者的经济、精力耗费;也有利于分流案件,减轻劳动部门的压力,并且可以强化仲裁的责任心,提高处理案件的质量;建议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厅,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则可更加高效率地处理此类案件。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就是一裁终局,抑或两审终审,不会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累诉,降低劳动争议者的诉讼成本,也缩短了维权时间。
2提高仲裁人员素质,保证仲裁公平公正
首先要对仲裁人员的学历进行要求,让一些民间因素降到最低,至少应是大学专科学历,而且有从事仲裁、律师、法官等工作的经验,或者在法学教育和科研部门,从事经济部门工作、并有高级职称的人。还应该严格考核,凭仲裁资格证才可上岗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应聘请加强对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对疑难案例、统一办案尺度、案件处理的思路和技巧等问题进行培训讲解。通过培训,拓展仲裁员办案思路,提高全员综合办案能力,对将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等综合素质发挥积极作用。
3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合理分流案件
配合司法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机制,案件合理分流,减少裁审环节,简化处理程序,使争议快捷、高效处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质,建立快速处理机制。集体劳动争议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化,可由法院直接受理并通过特殊程序进行审理,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与和解衔接机制,对劳动争议调解书、和解书,由法院直接确认其效力,增强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强化法院执行能力。加快诉讼内调解机制建设。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庭,专司案件调解,也可以推广建立法院委托工会等社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利用社会资源,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在劳动争议多发地,法院可以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派出庭或巡回庭,就地处理劳动争议。法院应建立劳动争议陪审员制度,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充分听取陪审员意见,发挥陪审员作用,提高审判工作质量。
论文摘要:目的了解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护理级别是否与护理服务需求一致,为照护老年人提供准确客观的护理等级评定方法。方法将153例等级护理老年人分别按医嘱护理分级、标准护理分级及Barthel指数分级法分为一般照顾护理(自理)、半照顾护理(介助)、全照顾护理(介护)三级,比较不同分级法的差异。结果医嘱护理分级与标准护理分级、Barthel指数分级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均P<0·01),后两者之间差异无显著性意义(P>0·05)。结论医嘱分级法较老年人实际需求较远,改进措施除增加医护人员和改善相关条件外,可将Barthel指数分级法作为标准分级的补充来替代医嘱分级法,以尽可能满足老年人需求。
养老机构中,分级护理由医生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和需求,结合其家属及养老机构行政人员的意见后制定,以医嘱的形式下达,由护工提供护理服务。因此,此护理分级方法受到医生主观因素和外界客观因素的双重影响。为了解其是否与“以人为本”的护理服务相适应,并探讨较为准确的护理分级评定方法,笔者于2005年5月对广州市2所养老机构护理分级方法和内容进行了调查,同时采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Barthel指数)评定方法对老年人进行了评估和量化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广州市2所养老机构中的等级护理老年人153例(排除年龄<60岁、语言交流障碍、神志不清及特护老年人),其中男51例、女102例,年龄60~102岁,平均80·2岁。
1.2方法
1.2.1护理分级根据文献[1-2]将老年人护理分为3个等级:①一般照顾护理。身体健康状况尚好,个人日常生活能自理者,提供一般照顾护理服务,定为自理。②半照顾护理。身体健康状况一般,功能减退,活动受限,个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丧失者,提供半照顾护理服务,定为介助。③全照顾护理。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功能活动障碍或减退,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照顾护理者,提供全照顾护理服务,定为介护。
1.2.2护理级别的评定方法2所养老机构现行分级护理资料从其主管业务的行政人员处取得,由笔者和4位经培训的大三护理本科学生对选取对象的当日医嘱的照护级别(自理、介助及介护)进行登记(医嘱护理分级)。然后,根据《广州市托老服务工作守则》[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的护理分级依据[2],评估老年人实际需要的护理级别,即自理、介助、介护(标准护理分级)。再根据Barthel指数分级法[3],对老年人进行分级,Barthel指数计分≤40分为介护,41~60分为介助,>60分为自理。
1.3统计学方法所得数据输入计算机,逻辑检错后采用SPSS11.5软件包进行χ2检验。
2结果
3种护理分级方法评估结果,见表1。
表1示,医嘱分级与标准分级、Barthel指数分级比较,χ2=10·95、20·43,均P<0·01,差异有显著性意义;后两者比较,χ2=1·97,P>0·05,差异无显著性意义。
3讨论
分级护理是护理工作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4]。养老机构中护理分级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级护理级别的依据和护理要求,对养老机构中护理工作以及管理起着规范性的作用。因此,落实分级护理制度是规范指导护工的护理工作和提高护理服务满意度的有力保证。
本研究结果显示,医嘱护理分级与Barthel指数分级及标准护理分级均存在显著性差异(均P<0·01),而Barthel指数分级与标准护理分级比较,差异无显著性意义(P>0·05)。可见,医嘱分级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其主要原因可能与在养老机构中护理等级划分由医生、行政人员及老年人家属共同参与有关。调查中发现,医生的人员配备远低于实际需求,从而导致老年人的病情变化难以得到及时的监测与治疗,老年人的护理等级也就很难根据其实际需求来调整;由于不同的护理等级的收费也有所不同及家属的参与,使得老年人可以享受何种护理等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其家属的意愿。除此以外,负责执行护理工作的护工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当护理级别与老年人自理能力有差异时,只能简单机械的执行,使得需要调整护理等级的老年人不能得到最恰当的照顾
以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需求为依据的标准护理分级,虽能体现老年人实际需要的护理,为老年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但我国养老机构划分老年人护理等级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年才出台,且全国各地大都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各自制定护理等级及护理内容,至今许多养老机构中护理等级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Barthel指数分级法是被国际上公认的ADL评定方法之一,它评定简单、可信度及灵敏度高,是临床应用最广、研究最多的ADL评定方法之一[5]。临床上对于护理分级差异性分析,大都采用了中文版Bar-thel指数分级法[4-6],它不仅可以用来评定治疗前后的功能状况,而且可以预测治疗结果及预后,体现需要护理程度。本组老年人采用Barthel指数计分法对其生活自理能力缺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分级,其结果与标准护理分级评估结果一致,而其评定更简单。因此,Barthel指数适用于我国的老年人,可用于评定其功能的高低。
综上所述,不同护理分级方法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医嘱分级较老年人实际需求相差较远,因而建议将Barthel指数分级作为现行标准护理分级的补充内容,以完善现行标准护理分级制度,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性化管理和人性化护理的经验[7],针对老年人的个性差异和不同需求,提供合适的护理设施和护理方式,以充分体现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参考文献:
[1]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托老机构照顾护理分级标准及护理内容[S].粤发[2000]2号,2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S].民发[2001]24号,2001.
[3]南登昆.康复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43-44.
[4]王淑琴,刘雁梅,汤红梅,等.军队医院病人分级护理差异性分析[J].护理研究,2005,19(6):51-52.
[5]顾敏,顾旭,姚云海,等.早期康复治疗对手外伤患者Barthel指数影响探讨[J].现代康复,2000,4(1):34-35.
一、有利条件能使较少劳动创造较多价值
为了展开分析我们的问题,首先有必要确切把握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这看似老生常谈,但不少分歧都与此有关。商品的价值,体现的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是市场经济中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按照通常的说法,它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充满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首先表现在同类商品生产者之间,其次也表现在商品的买者与卖者之间乃至买者之间。正是这种竞争关系决定了同类商品一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个别劳动耗费量即个别价值,另一方面却只能有一个为市场确认的社会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意味着诸多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量与被市场承认的劳动量往往并不一致,正是这种不一致决定着他们的不同命运。竞争迫使他们千方百计降低自己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使它小于社会价值,力争以较少的劳动(包括活劳动与物化劳动)耗费能够被市场认可为较多的劳动耗费。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的价值规律,正是通过这种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运动,才能够发挥优胜劣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的巨大作用。
那么,商品生产者怎样才能使其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商品的社会价值有个全面理解。大家知道,商品社会价值的实体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的这一界定意味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是由两类标准条件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制约的。其一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二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历史经验证明,劳动者在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方面的差异相对说来要小得多,而他所拥有的生产条件的差异要大得多,发展变化的潜力几乎是无可限量的。而且,如果说在手工劳动时代是活劳动支配物化劳动,那么,随着机器大工业不断发展进步,情况就大变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这一变化今天更加突出了。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在制约商品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方面,前一标准条件更加明显地起着主导作用了。各厂商拥有的生产条件是先进还是落后,从根本上决定了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量的对比关系。令人遗憾的是过去不少人对这一点是重视不够的。
应该指出,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条件是多个变量的综合,包括分工协作、生产组织与管理、生产规模、自然条件与生产技术或生产资料的效能等等。但其中生产技术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然,技术创新与进步对社会生产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例如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可以不断创造出各种新产品丰富人们的生活等。但可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则是它所起的一种最基本最普遍的作用,这种作用也是我们探索技术创新在价值创造中的独特作用时所关注的焦点。
二、先进技术与商品价值创造的复杂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率先使用比社会平均技术优越的先进技术,能使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从而能够以较少的劳动创造较多的社会价值。这就提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即先进技术与价值创造的关系究竟应如何认识?
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在生产中只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创造价值。马克思还明确说过“自然力本身没有价值”,“它们进入劳动过程,却并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马克思的这些论断,如果单从商品的个别价值来说,或者单从商品的社会价值来说,都是不难理解的。在分别考察的场合,由于单位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因此,个别厂商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当然会相应降低。同样,如果这种先进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已被普遍采用,已经成为社会平均水平的技术,用它生产的单位商品的社会价值当然也会相应降低。所以,在分别考察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或社会价值时,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创造价值的原理是一目了然的;同时,自然力本身不但没有价值,而且技术越先进,利用自然力的水平越高,单位商品的价值不但不会相应提高,反而只会相应降低,从而根本谈不上它会创造价值。但是,如果从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运动中进一步分析,问题就显得比较复杂。比如,某个厂商率先使用了一种先进技术,能够把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降低到社会价值以下,但在市场上却仍能按同一价值出售,具有同一(社会)价值,就好比它包含了实际上并不包含的同一劳动时间。那么,如何进一步分析说明这一现象呢?如何解释上述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差额部分的成因呢?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思路。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认为仍应归因于操作使用先进技术的工人或“总体工人”的活劳动。理由是先进技术本身在这里已经是物化劳动,如无活劳动启动操作,它就无法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同时,它在活劳动操作使用于生产时,既然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因此,上述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的源泉也不在它那里。为了自圆其说,这种观点进一步强调随着科技不断进步,操作使用劳动资料的劳动者的素质必然不断提高,其活劳动的复杂程度也日趋增高,认为这才是产生上述差额部分价值的源泉,至少也是这部分价值的来源之一。笔者不能苟同这种观点。我感到这种观点无论从历史事实看还是从逻辑分析看,都未必恰当。
先从历史事实看,近200年来先后经历三次重大科技革命。在此期间技术进步突飞猛进,生产中使用先进技术的活劳动与使用正在被淘汰的技术的活劳动相比,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劳动的复杂程度在逐步提高;虽然如此,仍要看到在有些重要场合情况并非这样,甚至恰恰相反。比如马克思在分析机器大工业逐步淘汰工场手工业的过程时曾深刻地总结说:“使用机器的基本原则,在于以简单劳动代替熟练劳动,……把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减低到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的水平。”他引用了大量资料,指出英国当时纺织品等重要部门机器生产中,作为简单劳动力的童工、女工已占工人总数一多半,于是“从事各种不同形式活动的比较复杂的劳动消灭了,代替它的是简单的机器劳动”马克思还多次指出由于大批女工、童工等更简单的劳动力被资本雇佣,使熟练的男劳动力也贬值了,从而直接间接地促使相对剩余价值乃至绝对剩余价值的增加。这就说明上述观点并不能全面概括丰富的历史事实。即使在今天,就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说,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技术密集型产业之间,传统第三产业与新兴第三产业之间也有重大差别,需要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
再就逻辑分析说,上述观点无法摆脱这样一个悖论:操作先进技术的劳动越复杂,它所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个别价值不但不会进一步降低,反而会相应提高,从而只会缩小而不会扩大这一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差额。而且,如果它过于复杂,以致使这一差额趋于消失,就会出现类似马克思所说过的那种情况,即它只不过是一种劳动变换而已,生产力却并未发展。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一技术的先进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分析还会看到,当这一先进技术被普遍使用时,这一个同样的活劳动所生产的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会降低到上述个别价值的同一水平。这也说明了上述活劳动复杂程度有所提高这一点,虽然在许多场合的确是事实,但它只能制约或影响上述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差额的大小,而不是产生这一差额的根源。
看来上述观点失误的原因在于未注意区分马克思所说的两种不同的劳动所起的自乘劳动的作用。应该明确复杂劳动所起的自乘劳动作用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所起的自乘劳动的作用是不同的。拙作《生产力高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的成因》对此曾作了分析,这里再强调一点:前一种自乘作用在分别观察商品的个别价值或社会价值时,或在观察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运动时,都是存在的,都会产生增加相关价值的作用;后一种自乘作用却不同,它在分别观察商品的个别价值或社会价值时都并不存在,只是当观察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或矛盾运动时,它才存在,才会起到自乘劳动的作用。这是因为前者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活劳动本身的特点,后者产生的根源则在于活劳动使用的技术的特点。因此,对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问题来说,真正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不是活劳动的复杂程度是否提高及提高多少,而是本身复杂程度既可能提高也可能没有提高的活劳动何以能够具有特别高的生产力,这种特别高的生产力为什么能够使这种活劳动起自乘劳动的作用。下面为了在纯粹形态上分析我们的问题,不妨运用马克思常用的方法,暂且舍象活劳动复杂程度的变化这一变量。
三、马克思的提示:机器的生产率
关于上述劳动的为什么具有特别高的生产力,以及特别高的生产力为什么能够使这一活劳动起自乘劳动作用的问题,马克思有一个提示对解决这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就是他关于机器的生产率的提示。马克思指出利用机器进行生产的“大工业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接着他对生产一台机器本身所费劳动与使用该机器所可节省或代替的劳动之间的量的关系作了分析,强调“物化在机器本身中的劳动,总是比它所代替的活劳动少得多”。他并强调指出“机器所费的劳动和它所节省的劳动之间的差额或机器生产率的高低,显然不是由机器本身的价值和它代替的工具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的。……机器的生产率是由它代替人类劳动力的程度来衡量的。”
从马克思这些论断中可以梳理并引申出几点重要思想:(1)作为人类进行物质生产所使用的劳动资料,不论是手工工具还是机器,都具有一种利用自然力以节省或代替人类劳动力支出的功能,从而能够不同程度地提高劳动效率。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这一点,而是肯定了这一点。因此,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正常的或平均的生产条件,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在社会生产中,通过劳动资料的使用所可达到的节省或代替人力的平均水平。而使用先进技术于生产则意味着节省或代替人力的水平已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从而才导致用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这一结果。需要明确指出,马克思这里所说的机器可以节省或代替的劳动,主要指的并不是形形的具体劳动,而是抽象劳动。否则他就不会在机器所费劳动与所代替的劳动之间进行量的比较。鉴于今天科学技术又比马克思当时有了惊人的发展,它在生产中的应用不仅更有效地节省或代替了各种体力劳动,而且还在节省或代替脑力劳动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因此还需要明确指出,在商品世界,各种生产技术的应用在节省或代替人类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方面所采取的形式虽然各种各样,但实质上都可归结为对人类抽象劳动的节省或代替。(2)机器所以能够在用于生产时具有节省或代替人类劳动的功能,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制造机器所耗费的劳动一定要比它在用于生产时所可节省或代替的劳动少。否则就没有必要制造和使用机器了。应该指出,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当代各种生产技术。(3)机器这种所费劳动与所可节省或代替的劳动之间的差额,马克思又把它称为“机器的生产率”。这是两种既相通又有所不同的表述。我们假设这一所费劳动为A,所可节省或代替的劳动为B,那么,马克思所说的差额就是指B减A的结果,而机器的生产率则为B/A。一个是绝对差额,一个是相对比率。两者可以互相换算。从分析我们要讨论的问题说,采用B/A更简便适用一些。这种机器的生产率,实质上体现着使用机器于生产时所可被生产者无偿利用自然力以代替人力的水平。技术越先进,这一水平就越高,于是用它生产的单位商品的活劳动消耗就越少,从而其价值也就越来越小了。
还有一点很值得注意,这就是马克思在提出机器的生产率后,还从商品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矛盾运动的角度对有关剩余价值的问题所作的分析。他说:“机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不仅由于它直接地使劳动力贬值,使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商品便宜,从而间接地使劳动力便宜,而且还由于它在最初偶尔被采用时,会把机器所有主使用的劳动变为高效率的劳动,把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提高到它的个别价值以上,从而使资本家能够用日产品中较小的价值部分来补偿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在机器生产被垄断的这个过渡时期,利润特别高”。他接着又说:“随着机器在同一生产部门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面这个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恰恰相反,是来源于资本家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可见利用机器生产剩余价值包含着一个内在矛盾。
马克思在这里的提示值得深思。他一方面把超额利润或超额剩余价值当作相对剩余价值的一个特殊部分,另一方面又对二者的成因有所区分,并未简单等同起来。从上下文可以看出,这里他把超额剩余价值的成因归为机器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并被垄断使用,从而即使是女工、童工更简单的劳动也能因而具有特别高的效率;而当机器在生产中普遍采用时,商品的社会价值下降到这一个别价值的水平了,这时这同一个工人的同样的劳动就不能继续起自乘劳动的作用了,从而超额剩余价值就消失了只是在这种条件下他才说于是“这个规律就会发生作用”。这是因为这时机器生产率不论多么高,它都只等于社会平均达到的同一水平,因此谁都不再能够靠使用这种机器就比别人节省更多的人力。于是,机器除了照旧在生产中转移自身的价值外,不会再为个别曾经垄断使用它的企业继续带来超额利润了;但与此同时,相对剩余价值却普遍增加了,这种增加意味着资本家对“雇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剥削的加深。
马克思的这一提示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我们可以从中体会到超额剩余价值同具有更高生产率的先进技术被垄断使用密不可分。在这种条件下,用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会小于社会价值,但在市场上却好象仍然耗费了与社会价值所代表的同样多的抽象劳动。这样看来,正是由于所使用的先进技术以它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生产率,在生产中相应节省或代替了更多的人类劳动,才既创造又填补了商品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当然,一旦这种先进技术普及了,商品的社会价值降到上述个别价值的水平了,这种在价值创造中利用自然力“冒名顶替”人力的西洋景就被揭穿了;同时,超额剩余价值也消失了。但新的更先进的技术又会出现,新一轮在更高水平上利用自然力“冒名顶替”人力的现象又会产生,并继续被激烈竞争的市场所默认。
四、技术创新劳动自身的价值创造
先进技术具有更高的生产率,这是创造和填补用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的根源所在。但是,先进技术并非天然存在的自然物,而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并且不是一般劳动的产物,而是创新型复杂劳动的产物。因此,归根到底,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又是这一根源的根源。因此,以上所说的先进技术在创造价值中的特殊作用,实质上正是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的特殊作用的体现。在市场经济中,这种技术创新劳动通过作为它的智慧结晶的先进技术所起的特殊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在商品世界普遍存在着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运动中,永不停歇地起着拉动各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社会价值不断降低,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的历史火车头作用。技术创新劳动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这一无可替代的贡献,也从一个侧面展现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规律的丰富内涵与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
那么,技术创新劳动本身的价值创造又应如何认识呢?由于技术创新劳动结晶在它所发明的具有更高生产率的先进技术上,因此,问题可以归结为先进技术本身所费劳动或它的价值应该如何估量。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先进技术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混为一谈,不要用它的使用价值去估量它的价值。当然,各种先进技术的使用价值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但从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问题的角度看,其使用价值可以说正好集中体现在它所具有的更高的生产率上,即体现在用它生产时所可无偿地代替人力的更高水平上。事实上,率先买进它用于生产的厂商所看中的也正是这一点。这正是它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马克思在原则上明确肯定了这一点。他说机器“代替人的劳动就是它的使用价值”。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机器所费劳动要远远小于它在使用中所可代替的劳动一样,先进技术也必然具有这一特点。而且,先进技术既然比社会平均水平的技术具有更高的生产率,那么它的B/A必然更大一些。这意味着它所费劳动增加的幅度一定比它可代替的劳动增加的幅度小一些。这正是一切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必须具有的共同特点。因此,如果以先进技术所可代替的劳动量去估计它的价值,就会偏高了,甚至会否定用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事实,从而否定了这种技术的先进性。
由此可见,先进技术的价值仍应从发明创制它所费劳动的角度去分析。不过,这里会遇到一个问题,即先进技术既是技术创新劳动的成果,那么它在一定时期内就具有独家生产的特点,还只有个别价值,缺乏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价值。但它的个别价值又不能过高,以免率先购买使用它的厂商不能使自己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从而丧失购买它的必要性。与商品社会价值相比,这种仅只体现在个别价值上的实际劳动耗费量的大小,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某些不确定性,波动的幅度比较大。尽管如此,我们在交代了这一点后,下面还要对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耗费量作些探索。
首先,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当然是一种复杂劳动,但又与那些可以由许多人同时分别重复进行的一般复杂劳动有所不同。它以在不同领域内与不同层次上率先成功实现了某种从人类未知到已知的独创性为特点,别人一时都还未能取得相同或相似的成果。
其次,如果说一般重复进行的复杂劳动需要以一定的教育培训为基础,劳动者有了这个基础就可以从事某种相关的重复性复杂劳动,并相应地进行商品价值创造,那么技术创新劳动则有所不同。他们虽然需要接受甚至更多的教育培训,但有了这个基础还很不够,更重要的是还必须进而从事艰巨的创造性的探索,并率先取得创新成果。只有这样,他们的艰辛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被市场承认。因此,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在价值创造上所要冒的风险就比一般重复进行的复杂劳动所冒的要大得多。这正是这种创新劳动的特点之一。
再次,技术创新劳动虽然一时还只形成个别价值,但它仍是一种市场需要的社会劳动,因此,还需要从整个社会着眼去估量这种劳动的耗费。事实上技术创新劳动虽仅由某人或某单位率先取得创新成果,但在此之前与在此同一期间往往还有其他若干探索者在从事类似的研究。他们的研究虽还未开花结果,但他们探索中取得的某些进展与经验教训都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失败是成功之母。率先成功者往往因善于借鉴他们的经验教训才少走了弯路而拔得头筹。因此,社会地看,这种率先成功的技术创新所耗费的劳动中,还应该包括其他尚未成功的探索者的复杂劳动的一个合理部分。如果缺乏这一部分,该项技术创新的成功就可能相应推迟,需要继续付出的创新劳动反而可能更多。
根据以上分析,发明先进技术的创新劳动,可以看作是某种倍加的复杂劳动。
总之,作为技术创新劳动的产物,先进技术的个别价值必然是比较高的。不仅如此,由于这种先进技术在市场上一时还处于独家垄断的有利地位,因此还可以在一定幅度内以高于自身价值的垄断价格售出。这就涉及先进技术的发明与使用所带来的利益(首先体现在用它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上),如何在不同人群中进行瓜分或分享的问题,对此笔者拟以后另文分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近几年,围绕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从未停歇,话题不断更新,层次逐渐深入,气氛愈加热烈。这是一场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理念碰撞,体现了政治经济学在新形势下要重新定位的努力。其中或众说纷纭,或针锋相对,种种纠缠不清的争论,多因两大理论体系相对独立,概念语言不通的缘故。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一味辩论的结果只能是似是而非,欲理还乱,无果而终。只有站在更大范围的经济学比较的基础上,才能看清这场争论的实质和意义,从而理清思路,得到有价值的成果。
以最近争论的焦点“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为例。其实这已经不是一个辩题了,因为学界已经基本上肯定了“服务业创造价值”的观点。大家争论的只是,这个观点马克思已经说过了的呢,还是马克思没说但可以从他那儿引申出来的,还是马克思根本就是反对的。由此引发的另一个比较热闹的辩题,就是我国的私营业主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大家都认为我国的私营业主是应该存在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争论的只是他们是否在剥削,这种剥削如何定性和定量,于是又去马克思那里寻找根据加以印证。
总之,学界对命题的态度基本是一致的,与目前的经济学大方向并无二致,差异的只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态度。这个态度,总结起来,又不外乎有三种:一种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完全正确的,现在之所以有这样那样的疑惑,都是源于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不够深刻的缘故,所以应该加深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一种认为劳动价值论的确有不足和偏颇之处,应该被发展和革新,其内涵和外延都应该进行新的拓展;一种则认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坚持劳动价值论会走回阶级分析的老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所以它应该被否定或是束之高阁。
劳动价值论是分析命题的理论武器。现在大家对命题的基本态度一致,却对分析命题的理论武器的态度出现差异,这只能说明对理论的整体把握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出现了分歧。在实际争论过程中,争论的核心也的确不断地追本溯源,大家都感到不搞清楚一些基本的概念就无法再讨论下去。于是如“什么是价值”、“怎样的劳动创造价值”、“非劳动生产力是否创造价值”、“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分”等问题又重新被提了出来,但是进一步的争论却没有结果。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认为,这是把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基本范畴和理论出发点相混淆的缘故。把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和手段直接用来分析西方经济学的命题,自然要出问题,反之亦然。二
劳动价值论虽然博大精深,但它的核心就是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这个“劳动”还有许多的规定,比如“抽象劳动”、“生产性劳动”等,这个“价值”也有自己的定义,它的经典表述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我们就来看看实际争论中的一些情况。
首先是关于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问题。
有的学者说:
在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实际上不再把劳动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在他看来,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劳动是计划分配的……也就不存在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过去我们没有注意到马克思这方面的论述。……而西方国家却从实际出发,不拘泥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认为第三产业也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使第三产业得到空前发展,所占比重已超过70%。……为了跟上时代的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采纳了三次产业的分类,也承认第三产业创造国民生产总值。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已经跳出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凡是对社会有效用的劳动。都视为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1]
这段论述的逻辑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三产业属于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实际情况是第三产业的比重迅速扩大,所以第三产业也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首先,这个逻辑的因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第三产业的比重大,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就创造价值。在马克思严密的理论体系中,这只能说明第三产业的发展使第一、二产业的效率提高,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并且第三产业分割价值的比重增加了。其次,“国民生产总值”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从来都是以具体的货币来表达的,无法用“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来衡量。第三产业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并不能说明它创造了价值。最后,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与马克思所设想的也不一样,以之佐证,颇为牵强。这是想证明劳动价值论仍然正确的。再看另一种论述:
从今日展望,停留于原来的劳动价值论,已不能充分解释新的经济现象、市场现象与企业现象。在新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劳动资源以及资本和传统技术不再稀缺,稀缺的是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经营创新及其载体或称人才。……仅从第三产业的不断成长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渐居首位看,所谓非生产劳动和服务劳动创不创造价值,多年来引起争论,确有其时代意义。否则,就劳动价值观,生之者寡,分之者众,主客易位,道理上说不通。[2]
这是想说明劳动价值论需要发展的。但是他的理由却很奇怪。难道某种东西“稀缺”了就会引起它的质变吗?技术不“稀缺”,就不创造价值,“稀缺”了,就创造价值了吗?“稀缺”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仍然无法与“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直接相联。再看一个: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我国学术界一致认为党政部门的劳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主要理由是党政部门属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它们并不参与价值的创造。现在看来,这是忽视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及其经济职能,其实党政部门为此而付出的劳动,理应属于生产性劳动。这种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创造高倍数的价值。[3]
“为人民服务的性质”以及“经济职能”就可以证明一种劳动创造价值了吗?前一个证据明显与结论无关。“经济职能”也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它指的是对经济运行发生作用。影响了经济为什么就是创造了价值,还“创造高倍数的价值”?论者没有交代。就笔者所知,在马克思那里,非生产性劳动也对经济产生影响,可是它不创造价值。
可以看出,上述说法的逻辑漏洞都出现在同时使用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之时。并不是说不可以在两大理论体系间做沟通工作,只是做的时候要慎重,不能拿来就用,直接组接。否则,这样的理论探讨不仅不令人信服,而且没有意义。
其次,关于生产要素问题。如有的学者说:
我们要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的源泉。和传统的把其归结为人的抽象劳动,即与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体力和脑力支出不同,我根据我的价值定义认为:价值源泉一方面是人和自然界的结合,白手是不会起家的;另一方面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并且,各种生产要素在不断增加,它们之间的比重和作用在不断调整。最初由土地和劳动起主要作用,到资本、经营管理加入价值创造,再到二十世纪中期科学技术又加入,并且成为第一生产力。从而在新经济环境中我要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我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根据我对价值及源泉的重新认识,我进一步认为这些要素的作用不是平等的,在不断变化,从而我们又说新的意义上的劳动是价值主要源泉,这就是我的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4]
论文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来自
从生产要素的“比重和作用在不断调整”到“加入价值创造”的推理,也就是数量可以改变性质的推理。为什么比重大一点,它的性质就会变化呢?很简单,因为这“比重”和“性质”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正如作者把“价值论”混同于“财富论”一样。在两个理论中,生产要素的“性质”本来就不一样,这与“比重”的变化无关。我们看到,为了确立数量可以改变性质的推理,作者不得不抹杀历史,提出资本、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以前从未“加入”的说法。这是想要改革劳动价值论的。
再次,关于我国私营业主的剥削问题。
有的学者倾向于不存在剥削或是剥削很少。如下列文字:
生产资料或资产作为商品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虽然不是同劳动相并列的价值源泉,但在商品价值的形成中也不能说毫无作用,至少它可以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所以,在现代条件下,所有者的投资所带来的回报,并不全是剥削,其中包含生产资料这种物的社会使用所带来的增值。……过去我国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投资饥渴症”、无数损失浪费等等,都同否认资产能够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有关。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这种观点的谬误。[5]
资本对商品价值的形成“有作用”就说明不全是剥削,这也是一连串看不懂的推理。首先,“有作用”为什么就是“带来一定的价值”?后文说的清楚:“带来的回报”--这就对了,不是“价值”,而是“收益”,那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马克思早就澄清过,此与“价值”无关。其次,资本“代替人的部分劳动,发挥着同它所代替的劳动相似的作用”,因为劳动可以带来价值增值,“因而它的使用也会带来一定的价值。”依此推理,如果全部使用资本,没有劳动,价值创造照样进行。资本和劳动属于不同的生产要素,要是它们之间存在这么简单的替代关系,那就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要素了。倒是西方经济学中大量的理论假设是基于资本和劳动可以相互替代。最后,“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的是资本参与生产中的重要性,并不是资本本身可以“带来一定回报”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存在剥削: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二重性的理论,同样适合于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分析。
随即作者在引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我国的私营业主的劳动进行了分析之后,承认存在剥削,于是说:
经典作家曾多次讲过: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剥削。……现阶段允许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剥削的存在和发展,显然不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远目标,但它却可以成为我们实现目标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也存在一定范围的剥削,但它并不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漫无边际,而且这种剥削还受社会主义国家的引导、监督、控制和调节。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制度不会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剥削,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制度同日而语。[6]
看起来作者十分正确,但细想却不知道他的目的何在。如果想说明这种剥削应该存在,那么那是我国的政策如此,不是劳动价值论证明如此。作者运用劳动价值论的结论只是承认了剥削的存在,所谓目的好,规模小,这些都不属于劳动价值论。整篇文章最后的结论是劳动价值论正确,剥削也应该存在。我可以接受这两个结论,但不能接受这两个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这样的研究又有什么意义?理论研究的目的应该是指导实践,现在变成了实践指导理论,生拉硬扯,结果只能是牵强附会。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以上只是择其要者,篇幅虽少,但其代表的态度却具有普遍性。为什么出现这些现象?我认为这与理论界的躁动情绪有关。政治经济学遇到了挑战,的确需要应战,但也要首先弄清自己的角色与性质。政治经济学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从来就是不同的社会角色,有不同的理论分工,更有不同的独立的理论框架和体系。政治经济学是规范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实证经济学,前者探讨的是公平问题,是人性的解放,后者探讨的是效率问题,是财富的增加。两者各有作用。以政治经济学指导营销,恐难如意,以西方经济学争取人类的自由平等,也是无力。三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而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非生产性劳动的报酬是从生产性劳动创造的国民收入中再分配而来的,即从生产性产业工人创造的价值中分割而来的。可是马克思并没有说非生产性劳动分割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有什么不正当。从理论上说,即使分割的比重到了90%,也与它是否正当毫无关系。既然如此,大家为什么要急着给非生产性劳动正名?
这是因为大家都感觉到了“价值”这个概念所包含的社会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创造的价值比分割来的价值似乎更优越。所有接受的人都有这种意识,那是因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里的确贯穿着这种意识。
换个角度来看。既然在理论上创造的价值与分割的价值同样正当,那区分它们还有什么意义?直接研究价值分割后的形态不是更简洁了当吗?马克思在年青的时候也曾试图像他人一样如此表述价值,但是他之所以后来发明了“劳动二重性”理论,又区分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都是为了导出剩余价值理论。没有劳动价值论就没有剩余价值论。在马克思看来,如果不从价值的本质而是从价值的现象开始研究,以价值的最终呈现状态为研究依据,就无法区分劳动与剥削。换句话说,剥削的部分将很容易与非生产性劳动所得混淆在一起。西方经济学就是这么做的。当时的经济学家们对这一点也很清楚。马克思曾转引一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话说:“关于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学说,看来既是错误的,又是危险的,因为它不幸给一些人提供了把柄,他们可以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别人所得的部分仿佛都是从工人阶级那里抢来和骗来的。”[7]当然劳动价值论并没有断言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也没有断言一切财产都属于工人阶级,但在这个理论中的确突出了生产性劳动的地位,从而特别反衬出了工人所受到的沉重剥削。
因此,劳动价值论是一种特别从社会公平价值角度进行判断的理论。与之相反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特别从增加财富的角度进行判断的理论。现在学界很多人在争论的问题,是要用劳动价值论去谈增加财富问题。这也不是不能谈,只是不能移花接木地谈。在马克思那里,公平与财富的问题是他早在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解决的问题了。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可以高效率地增加财富,但人不是机器,工人仍在怠工,因为他们的人性得不到实现,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不会充分发挥。人类只有自由了,完全可以实现对象性的人性了,经济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那时研究如何提高经济效率的经济学才会真正起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公平和平等,要求劳动创造的价值与报酬相当。因此,界定剥削和剥削量非常重要,这就需要区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
再进一步说,马克思所关注的对象比普通的经济学更高更远。他本来就是从哲学研究转入经济学研究的。他的哲学研究的是人性为什么受到压迫的问题,他的经济学也是为了揭示这个问题。他之所以要研究经济学,是因为他在研究哲学和政治的过程中发现,人性受到压迫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要揭示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剥削和压迫的问题,剥削是经济问题,是生物性问题,压迫是政治问题,是人性问题。工人们被剥削走剩余价值,不仅仅是吃不上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人性压抑的问题,是做人像做动物的问题。所以相对于贫穷,马克思更重视的是异化--人于动物性。之所以要反对剥削,因为那是异化的根源,是人性的大敌。
我们都知道,经济的发展并不能解决人性解放问题。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的最终关注是人性的解放,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最终关注是经济的发展。所以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是两个不同导向的学问,即是不同社会价值判断的学问,不能直接互通。
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确有冲突,基本理论相悖,但那是因为它们分别处在不同的研究领域里,对基本的社会价值判断不同造成的。他们的关系并不是同一个窝里的死对头。他们之间的争论,只能是一种基本价值判断的争论,如讨论财富增长重要还是公平重要,或者剥削的标准和意义等等,而不应是各自理论体系中的某个具体问题,更不应用一种体系的概念理论解释另一种体系的概念理论,或是干脆相互混杂,因为从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去看,对方的理论都大谬不然。
西方经济学的蛋糕理论就是说把蛋糕做大是至关重要的事,财富增长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再去兼顾公平,而他们同时又认为效率(增长财富)与公平平等是永恒的矛盾,所以是否存在剥削不是他们要讨论的问题,只要财富增长就完事大吉。政治经济学则是首先把公平问题放在首位,研究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是首要的,而经济增长以及如何增长则不是它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因而不管我们是搞何种经济理论的研究,必须能沉进去也能浮上来,只有我们跳出了圈外,用更高的眼光看待学科的立足点和局限性,才会更深刻地发现它们各自的意义,珍视它们各自的价值。
劳动价值论辩论之透析
劳动价值论在当代是否还有用?当然。是否需要发展?当然。只是,讨论归讨论,发展归发展,但要沿着它本来的轨迹讨论和发展,不要僭越身份,否则只叫。劳动价值论既然指向的是剥削问题,研究的是公平标准,目标是人性的解放,那么在当代,在改革开放突飞猛进的今天,需要研究的事情还少吗?就像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的命题,实在没有什么意义,需要我们研究的倒是服务业所得到的价值是否合理,有多少合理。像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的问题也是早有定论的,需要我们研究的倒是剥削了多少的问题。而且,我们需要的是像马克思那样的量化的研究。至于剥削是不是对经济有利,也不是我们的课题,我们可以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说一声“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然后大声疾呼反对剥削。实际上,不仅是这些具体的研究十分必要,就是基本理论的推展也十分必要。但推展也要沿着原来的方向推展,研究在当代人性是如何受压迫的,为什么经济这么发达,人们仍然感到不自由?隐藏在那些丑恶和荒谬的社会政治现象背后的是什么样的经济根源?经济的不断增长为什么会带来新的异化现象?所以,我们要继承的是马克思在过去做过的工作。
社会需要各方面的理论,反对不平,关注人性是我们的任务。在我国,西方经济学可以用来指导经济,当然还需一边研究和创新,而政治经济学是我们用来把握整个国家方向的理论,因为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国民的幸福和未来的发展当然是比经济的增长更远大的任务。
注释:
[1]何伟《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家》2002年第1期第12页。
[2]沈立人《劳动价值论的理念创新与政策整合》,《经济学家》2002年第2期第23页。
[3]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经济学家》2001年第6期第47页。
[4]晏智杰的论述,张兴明《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探索--访经济学院院长晏智杰教授》,《北京大学校报》2001年12月。
[5]董德刚《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剥削现象》,《前线》,2002年第2期第13页。
2.农业比较效益低。据湖南省2000年农业生产效益调查:每亩水田种粮食获得的纯收入仅150.7元(不含劳动力成本),若扣除用工作价,每亩的纯收益只有16.6元。养猪的纯收入也不高,平均每头只有43.3元。农业效益如此低下,所以农民说“辛辛苦苦种养一年,不如外出打工一个月”。
3.乡镇企业不景气,促使农民外出务工。近几年来,关并“五小企业”,大部分乡镇企业转制,乡镇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减少,迫使农民外出寻找工作。仅攸县就有近1万乡镇企业职工北上南下寻求新的就业门路。
4.外出打工收入相对较高是主要的拉动因素。目前,农民外出一般是到县城、大中城市,城市收入明显高于农村,弃农进城转入二、三产业符合人口流动总是由低收入地区向高收入地区流动的规律。据调查测算,2000年湖南省外出务工农民(含季节性外出人员)人均劳务收入达4339元,比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高出一倍多。外出从事劳务,如能找到比较固定的工种,每月收入少则400-500元,多的达到1000元左右,月平均工资为600元左右,比在家务农的收入高得多。因此,农民总结说,“早外出早富,迟外出迟富,不外出不富”。
5.城镇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较大的劳务市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经济快速增长,尤其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近几年来各地更加大了城镇化建设步伐,经济增长和各项建设投资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较大的劳务市场。
6.城乡差别也是导致农村劳动力外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生活条件相对较差,文化生活相对贫乏;而城市较高的工资和生活水准、娱乐和文化上的优势以及较好的发展前景,吸引着农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农村居民,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愿望比较强烈。
二、现阶段“劳务经济”呈现的主要特征
1.外出劳动力规模比较大。据2000年抽样调查,湖南省农村外出从事劳务者达842.3万人,占全省乡村劳动力总数的30%。其中,到外乡的人数92.7万人,到外县的人数110.1万人,到外省的人数403.3万人,在本地从事劳务的人数为236.2万人,分别占全部外出劳务人数的11.0%、13.1%、47.9%和28.0%。
2.“劳务经济”增势强劲。据510个农户调查结果表明,今年1-5月,调查户共有常住人口1966人,劳动力1343人,其中,劳动力外出人数为436人,比上年同期增加35人,增长8.7%;外出劳务天数为41066天,比上年同期增加5226天,增长14.6%,平均每个外出人员在外时间为3个月以上。在外劳务者中,出省人数为201人,比上年同期增加14人,增长5.9%。由此推算,今年湖南省农村外出劳务人数将达到915万多人,其中到外省的人数将达到455万多人,分别占农村劳动力的32.6%和16.2%。
3.外出劳动力以青壮年为主。调查的436名1-5月外出务工的人员中,男性约占65%,女性约占35%。30岁以下的占55.3%;31岁-45岁的占31%;46岁以上的占13.7%。
4.外出劳动力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由于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较低,外出从事劳务的一般是文化素质相对高一点的和有一技之长的人。据攸县农调队调查,目前攸县在外县、外省从事劳务打工的劳动力中,大专文化的约占2.1%,中专文化的约占7.2%,高中文化的约占14.4%,初中文化的约占58.8%,小学文化的约占16.9%,文盲或半文盲占0.8%。外出务工人员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远高于全省农村劳动力的平均水平。
5.外出劳动力分布较广。据调查,目前湖南省农村外出劳务人员中,有49%在外省,主要分布在广东、海南、福建,其次是浙江、江苏、上海、北京,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陕西、新疆、也有湖南农村的打工者;有13.1%外出劳务者分布在省内各个城市;有18%的分布在外县外乡中;还有19.9%外出劳务者在本乡镇范围内,在当地乡镇企业劳动的人员有8.7%。
6.外出劳务主要靠“三缘关系”,存在明显的自发性。目前农村劳力外出主要是靠“血缘、人缘、地缘”关系,家庭成员带领,亲朋好友介绍,本地外出人员的示范,以及自行外出闯世界等方式。有关部门和乡(镇)村培训和组织农村劳动力输出的也有,但比重不大,农民自发组织十几或几十个人打工的较多。有的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没有熟人介绍和门路,在外地转了10多天,找不到工作,只好打道回府,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赔上几百元。
7.外出劳务者大多以“非正规就业”方式从业,并具有兼业性和“候鸟型”的特点。目前,湖南省农民外出劳务大多是非正规就业,从事的行业比较广泛,但以体力劳动和经商为主;多数外出劳务者一年以内从事过多种职业。农村外出劳务者绝大多数仍然保留或种植责任田,有50%以上外出劳务人员一般只在春节回家一次;如果家庭缺乏劳动力,责任田则转包给他人,个别地方也存在抛荒现象。有40%以上的外出劳务者是农忙在家,农闲外出的“候鸟型”打工。
三、“劳务经济”的作用和影响
1.从事劳务是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几年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业收入下降,农民收入之所以还有所增加,主要是得益于劳务收入的增长。湖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在农产品价格下跌阶段,也正是依靠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从事二、三产业,走进小城镇和大城市,在脱贫致富、增加收入方面闯出了一条新路,2000年湖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197元,其中劳务性收入就占了1/3以上;农民农业纯收入下降15.5%,人均纯收入还增长了2.3%,主要是由于劳务收入增长了13.5%。
据对510户调查,今年1-5月外出劳务人员人均劳务总收入为1919.5元,比上年同期的1785.4元,增加134.2元,增长7.5%。如按常住人口计算,农民人均劳务收入有425.7元,比上年同期的365.7元,增加60.1元,增长16.4%。这充分反映劳务收入的增长对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外出从事劳务是缓解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压力的重要方式。湖南省目前农民出省劳务人数达400多万人,相当于全省城镇就业人数的一半,并且已经超过了全省乡村从事非农产业人数的一半,出省劳务已经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缓解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压力的重要方式。
3.有利于发挥城市的“扩散效应”,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外出打工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学到了技术,积累了资金,熟悉了市场,转变了农民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许多典型事例也说明,一些农民工在经过几年的打工生活后,积累了一定的资金、技术和经验,他们回乡后兴办企业,带动了一方农村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