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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低压铸造被认为是一种铝合金车轮铸造工艺,国内外往往普遍的将这种工艺和重力铸造相结合使用。发达国家已经大部分利用这种低压铸造工艺对汽车铝合金车轮进行铸造。随着这几年汽车生产产业的突飞猛进,低压铸造工艺在国内也被大量投入使用。低压铸造它是在一定的压力作用下使液态的金属被压进模具造型中。与普通型的压力铸造相比,压力铸造的压力要低很多,填充的时间少长一些。
关键词:低压铸造;铝合金;车圈;技术
低压铸造技术得到很大的发展,形式各样。在制造国外的低压机在质量和性能上明显要比国内的低压机更加优越,但是,在某些技术性环节上,国产机的低压铸造技术基本上与国外的同种技术接轨。本文是借鉴在国内众多车圈制造厂以及试制部门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且参照国外的制造设备及生产工艺,对低压铸造铝合金车圈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一、低压铸造所需基本设备
对于铝合金车圈不同的结构,低压铸造机应该具备能够水平开模的功能。为了使铸件保持持久不变形以及进行开模之后铸件停留在模型上,需要水平芯缸稳定在动型模板上,能够随时在低压机动模板的伴随下一起运动,在开模之后再对其进行抽芯。
(一) 液面可进行加压的装置
从近几年来看,国内的可以进行液面加压的装置有好多种,但主要的问题是在这些多种形式的液面加压装置中被设计者所忽略并且难以解决的,正是对各种加压的安排设计往往只是能够在控制台上体现,压缩的空气被引进到保温炉中就不单单是提前设计好的加压曲线了,铝合金的液体更不能随着原先的计划进行活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稳压阀和大型流量加压阀的流量不够;管路所受的阻碍比较大;保温炉中的容量太大。
设计者曾经运用多家液面加压装置根据不同的保温炉进行现场的研究与测量,观察保温炉内的气压表和记录仪,大多数人对于保温炉内的实际增压的速度太慢这一问题容易忽略。低压铸造件存在太多的缺陷,更有很少的人会顾及到增压不及时这一条件。更加严重的是在车圈竹简上被动的加上冒口等这些问题都和增压有着重要的联系。
(二) 低压铸造机的保温套与升液管道
最近既便宜又好的升液管应该算球铁升液管,在球铁升液管的内外表面进行染料的喷涂,需要频繁的更换,它的寿命要比钢质的升液管好得多。近几年来先进的复合型陶瓷升液管,升液管的内表面不需要喷涂染料,但是外表面仍旧需要喷料,这已经是目前的一大进步,价格也相对合算。如今,大部分的工厂已经不再使用电阻丝作为保温套的加热部件,变为利用高温的电热管,这样使保温套加热的温度可以稳定在一定的标准上,并且使用时间可以加长。
(三) 低压机保温炉加强密封
近几年,国内有的制造厂利用电炉炉体密封,也有的利用坩埚进行密封。前者因为前一个利用石墨坩埚,能够保护铝合金不至于增铁,并且坩埚不需要对它经常地清理和进行染料喷刷,是这种生产因素达到优化的效果。但是炉内的容量比较大,应该配置相应的液面加压装置,不然在进行铸造时增压时间延长就会不利于铸件的完成。而利用坩埚密封就需要采用铸铁坩埚,较长时间的保温就会导致铝合金增铁。坩埚进行密封的体积较小,增加压力的速度飞快,有助于增加铸件的质量。
二车圈低压铸造的模具设计
(一) 模具的结构要求
在进行对低压铸造铝合金车圈的模具制造所需的零件要求和其技术性的全面分析,需要确定型腔应该采用瓣合结构左右滑块型芯因为抽芯力比较大,所以利用液压缸抽芯结构,同时运用行程控制开关对抽芯和合芯进行自动式控制,以达到增加生产效果的目的。大多数利用型芯成型,型芯要分别装设在定和动抹镶块内部并且要和定动模套板压紧配合。
(二) 模具的冷却系统设计
目前模具的生产量大,散热量也大,因此,模具应该利用水冷却设计,水管的内径取11mm,水道的直径取10mm,定模型芯利用点运水管进行冷却,这种设计的目的是对局部产生冷却的效果,必须要对局部进行冷却之后,它的冷却通道才能够使模具实现热平衡。
(三) 溢流系统设计
因为铸件呈现的是环形结构,并且左右滑块型芯利用它进行抽芯,因此,铸件要分为2个分型面,目的是有利于溢流排气,应该在动定模镶块上设计溢流槽,进行环形装置。顾虑到排气槽布置的数量太少,就将溢流槽用截面把溢流口样式的小的溢流槽连通开,共同用同一个排气槽。为了使溢流发挥更好的效果,排气槽应该布置为阶梯状。
三低压铸造铝合金车圈所需工艺
(一) 加压曲线的安排与设计
因为国内的液面加压装置确实不能够保持在1~2s内,如果在保温炉内将压力迅猛增加到保压压力。目前,在液面加压装置上作出调整,从气源处重新开辟出一条通往保温炉内的气道,它主要包括稳压阀管路电磁阀和压力继电器等部件,它们的结合能够迅速增压。
(二) 控制模具的温度和进行喷料
模具的表面温度应该控制在300~350℃,在对它进行铸造之前要实现喷砂清理和喷涂料,并且在一定温度下加热2到3个小时的时间。为了使首件成功完成,要在从烘炉中取出到安装在低压机上铸造第一件这段时间内不得超过30分钟。
(三) 铝合金的使用
近几年来,轮圈大多数都利用ZL101A。合金的规格必须要控制Fe小于0.2%,这样才能够使合金在各种状态下都能够进行延伸。另外要考虑使用多种变质剂对初生相和共晶体进行细化。
结束语:
铝合金铸造是我国拥有发展前途的一项铸造工艺,铝合金的车圈的铸造生产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也会得到很大的发展空间。总之,低压铸造铝合金车圈技术是由多种技术结合而成的,存在很大的整体难度,需要细致入微的进行实践工作,这样才能能够实现铝合金车圈的设计和生产。在发展低压铸造设备的同时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并且进行创新,这样才能够是我国的铸造技术得到较好的提升。
参考文献:
建筑物因其价值大,不易移动、隐匿、毁损等特点,往往成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首选对象。对建筑物采取保全时,要仔细其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形:
(一)对建筑物的保全应否包括土地使用权
对建筑物的保全应否包括土地使用权,其实质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在具体实务中要区分三种情况:第一,当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致时,对建筑物的保全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第二,当二者为不同所有人所有时,只要建筑物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应当予以保全。申请人在向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有权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当土地使用权已被保全时,对建筑物进行保全是可以的。在处理时,土地使用权保全的申请人应当享有优先权,建筑物保全申请人可以取得所保全建筑物范围内相应的利益。
(二)建筑物未取得权利证书时的保全问题
被保全的建筑物必须为被申请人所有,但被申请人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权利证书时能否保全,应具体,关键要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合法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建筑物。
(三)对建筑物诉讼保全的其他几种特殊情况
对同一建筑物可以分割保全;对联建建筑物,可对被申请人投资部分保全;违章建筑物中那些可以通过补办有关手续,进行权属登记,使其成为合法建筑的可以进行保全,而必须予以拆除的违章建筑物,由于其行将消亡,不能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建筑物租赁权能否保全的关键是保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承租权是否具有代位权、租赁建筑物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具备这两个条件,能保全;反之不能。
(四)保全范围的完善
保全的对象不能局限于有形的财物,不能局限于物权,而应扩大到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立法上在完善财产保全的同时,应对行为保全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
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保全范围
对建筑物进行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建筑物所采取的查封或冻结手续。但建筑物作为诉讼保全的对象,有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形,比如:建筑物是依附于土地的不动产,当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不一致时如何保全;依据规定,建筑物要取得权属证书,但未取得权利证书的建筑物能否保全;对面积较大、价值较大的同一建筑物能否分割保全;对违章建筑物、联建建筑物能否保全;等等。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上述问题没有予以明确,这就要求从上予以解答,以解决实践中的困惑,进而完整实现财产保全制度设置的目的。
一、建筑物的保全应否包括土地使用权
建筑物的保全应否包括土地使用权,其实质是土地与建筑物的相互关系问题。对于土地与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能否相互独立的问题,国外有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立法例之别。以德国、瑞士民法为代表,采用一元主义立法例,其基本观点为建筑物为土地的一部分,不能构成独立的不动产。《德国民法典》第二章第93条至96条对不动产作了规定,其中第94条规定:“土地的重要构成为定着于土地之物,特别是建筑物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土地出产物。”这一立法例深受罗马法“附着于土地之物即属该土地”思想的。二元主义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为代表,其基本观点是土地和地上之建筑物是相互独立的不动产,即建筑物可以独立于土地而存在,《法国民法典》第二篇第一节对此作了规定。
有关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我国的理论界和民事立法应当属于一种折衷主义的立法体例,即以一元主义为基础,兼采二元主义的模式。从理论界看,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与地上之建筑物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成为最通俗的表达。现行立法也主要采纳了土地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观点,典型的法条体现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中,它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要随之转移,反之亦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特定的手续,才允许分割转让。这种结合的模式,有利于对房地产的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因土地和房屋分离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种纠纷。
在民事实务中,折衷主义立法体例处理建筑物保全时,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1、当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为同一人所有时
这一问题并不复杂,因为土地是建筑物的载体,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土地之上,同时,土地使用权归属于被申请人,不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况下对建筑物保全应当包括了对土地使用权的保全。实际上,在对建筑物进行价值评估时已经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金、开发费用等),对建筑物进行保全已经不存在对土地使用权经济价值的影响问题。在具体执行时,如果对建筑物整体进行保全,则包括了对该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保全,如果是对部分建筑物进行保全,则包括了对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保全。
2、当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为同一人所有时
土地与建筑物是两种独立的商品,具有各自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经济学上的这种差别导致了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主体可能不一致。当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为不同的所有人所有时,如果对建筑物进行保全,只要建筑物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应当允许。但并非是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保全,因为土地使用权非为被申请人所有,即不应当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当然,在处理建筑物时,可以适用我国土地使用权条例第24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在取得建筑物所有权时有权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注意向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在保全建筑物时,应当扣除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3、当土地使用权已被保全时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保全并不禁止建筑物的建造,权利人仍然可以继续建造建筑物,这时建筑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业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建筑物进行保全是可以的,而不应当适用“房随地走”的原则。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已被保全,而两申请人分别地成为所有权人时,都可能限制对方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故存在一个合理性或顺序的问题。由于土地使用权保全在先,因此,可以参照我国土地使用权条例第23条的规定执行,在处理时,土地使用权保全的申请人应当享有优先权,建筑物保全申请人可以取得所保全建筑物范围内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建筑物未取得权利证书时的保全问题
由于对建筑物的诉讼保全是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建筑物采取的保全措施,因此,被保全的建筑物必须为被申请人所有。而确定建筑物为谁所有的简单和直接的办法是审查建筑物的所有权证或共有权证。因为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和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城镇房屋所有人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据此可以推定,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为谁所有的最为有效的证明。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对房屋进行保全不会产生权属上的争议。
但是,在某种情形下或因为某种原因,建筑物所有人并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建筑物确实为其所有,如:建筑物正处于建设过程中;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但未办理产权证或转移过户手续;接受赠与或继承的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建筑物已经竣工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等等。对这些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建筑物能否进行诉讼保全,理论上的认识和实践中的做法都不一致。
有人认为,在我国,建筑物要取得所有权就必须进行权属登记,而且这种登记是强制性的。因为《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具有权利证书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建筑物是严格禁止保全的。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可能成为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应对不具有权利证书的建筑物是否可以保全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完全局限于建筑物的所有权证书。
从民法理论上来讲,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就建筑物的原始取得而言,作为建筑物的原始投资人,因其投资而产生出新的替代物(建筑物),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他当然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只要该建筑物所有权的产生符合民法规定的实在要件,即使未取得权利证书这种形式要件,同样可以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因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属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缺乏并不妨碍某些民事行为的实施,并不阻却民事行为的有效性。
就建筑物的继受取得而言,除了考虑当事人之间就建筑物的所有权转移达成一致意见、或赠与意思表示真实乃至继承的法律事实发生外,还必须考虑建筑物是否实际交付或转移,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的行为,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实际占有建筑物或其权利证书应当是一条考虑能否保全的主要标准,具体来讲,符合所有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建筑物的权属登记手续的,可以确认建筑物为实际占有人所有,进而,可以对其进行保全。反言之,不实际占有建筑物或权利证书就不能确认其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是不能对其进行保全的。
当然,这并不否认或降低房地产权属行政登记的法律效力。相反,行政权属行政登记可以强化权利,并有利于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只是在处理一些特殊情况时不能完全局限于行政权属登记而已。所以,能否对未取得权利证书的建筑物进行保全,关键要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合法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建筑物。
三、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对建筑物进行诉讼保全的
1、对同一建筑物的分割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数额应当与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大体一致。因此,当同一建筑物的价值大大超过申请人的申请保全数额时,就产生了能否对同一建筑物采取分割保全的问题。应该说,当同一建筑物在建造时就区分成若干小单元,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其进行保全是比较简单的。问题是当同一建筑物没有分割或某一单元的实际价值又超过申请保全价值时如何处理。比如,某机械厂拥有一座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厂房,经评估,其价值约为人民币3000万元。因银行贷款到期,一工商银行分理处对其提起诉讼,并以该厂经营管理不善、判决可能难以执行为由,申请保全其价值人民币2500万元的厂房。法院依据申请,裁定冻结该厂房。该厂在收到裁定后,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保全的价值已远远超过申请保全的价值,要求减少保全的厂房面积。但法院认为,该厂房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能分割,故驳回其异议。笔者认为,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是合理的。在此情况下,对建筑物的整体应统一保全,至于在处理该房产时发生的实际差额可以通过相互补差的来处理,而不能片面地强调申请保全价值与所保全资产的完全一致,否则,可能因分割处理而无形中降低甚至破坏了原有建筑物的价值,导致对被申请人利益的损害。
2、对联建建筑物的诉讼保全
联建建筑物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投资联合开发建设的建筑物。在联建过程中,经常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通称业主)办理开发建设的有关手续,其他方(简称投资方)以资金或其他方式投入,最后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或分配利润。对于联建建筑物的保全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对于业主而言,由于其投入并非是建筑物的全部,虽然建筑物的所有权在其名下,但由于有其他投资方的投入,因此,只能保全其实际投入的部分。而对于其他投资方而言,尽管其不拥有对建筑物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实际投入资金,故同样可以对其实际投入的部分进行保全。
3、对违章建筑物的诉讼保全
违章建筑物通常是指违反建筑法令,不能取得建筑执照,致无从办理所有权登记之建筑物。除此以外,未办理有关建筑手续而正处于施工过程中的建筑物也属于广义上的违章建筑物。
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建筑物进行保全时发现虽然建筑物工程已经完成有时甚至已经投入使用,但其施工手续不完备,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办理有关法定手续,对其能否保全,上无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争议。
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物能否保全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违章建筑物的所有权权属必须明确。违章建筑物只是在施工手续上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但违章建筑物不因其无从办理所有权登记,而丧失物权客体之资格,原始建筑物人应是该违章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故在保全时首先必须查明该违章建筑物是否为被申请人所有。第二,该违章建筑物能否合法化。尽管从学角度看,违章建筑物有其相应的经济价值,也可能确为被申请人所有。但有些违章建筑物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可以进行权属登记,成为合法建筑,对于此类违章建筑物可以进行保全。而有些违章建筑物必须予以拆除的,由于其行将消亡,故不能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4、建筑物租赁权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一些贸易性公司,其既没有固定资产,又没有流动资产可供执行,即使其营业地点也是承租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或者是实际已经资不抵债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破产的公司,仅有的就是房屋租赁权了,对其能否保全存在分歧。
建筑物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据建筑物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其所承租建筑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租赁期限内,只要不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对其所承租的建筑物享有较为完整的物权。建筑物租赁权不仅是有偿取得,而且其本身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或者创造一定的价值。
有人认为,建筑物租赁权的实质是使用权,而且是有偿使用,对其进行保全无实质性意义。但还有人认为,建筑物租赁权体现了一定的经济价值,通过使用所租赁的建筑物能够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同样可以保全。
笔者认为,建筑物租赁权能否保全的关键问题是保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承租权是否具有代位权和是否具有实际价值的问题,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已经支付租金尚未到期的应当可以保全。因为,已经支付的租金本身就是一种直接的经济利益,它肯定了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的使用权,同时,它又不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当肯定申请人的代位权。至于保全的价值应当以已实际支付的租金扣除已使用期限应支付租金的余额为准。而对于即使租赁合同的期限未到,但未支付租金的,不能进行保全,因为,一方面,申请人必须支付租金后才能取得代位权,这对申请人无实际意义,另一方面,租赁的价值难以确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四、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及其完善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是指财产保全的对象(即保全什么),以及财产保全的价值量(即保全多少)。建筑物只是财产保全的部分对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为:第一,财产保全的对象为财物。《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第101条也分别谈到财产保全的对象为“商品”、“物品”、“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无论是“财物”,还是“商品”、“物品”、“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等,它们在现实中都表现为已有物、有形物,属于民法上物权的对象。由此可以引申出财产保全所保全的仅是物质性权利、财产案件。第二,财产保全的价值量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内。这一点相对容易操作,但如果申请保全的对象不能分割,而其经济价值又超过了请求范围,像前文中提到的对同一建筑物的分割保全问题,在法律上就是空白,亟待解决。
法律对财产保全的范围的规定过于狭隘,又易造成误解,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统一,了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全实现。有的法院把财产保全的对象理解为已有物、有形物和易辨别物,在进行财产保全时把到期的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排除在外,不对它们采取保全措施。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行为,如果人民法院不对侵权音像制品查封、扣押,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更大的侵害。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立法旨意就是要实现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只要有助于实现申请人经济利益的民事客体都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也就是说,财产保全的对象不能局限于有形的财物,不能局限于物权,而应扩大到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对于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105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知识产权是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复合权利,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对有侵权争议的音像制品查封、扣押。继承权是在人身权基础上衍生的财产权利,对于继承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对涉案财产予以查封,以制止、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财产的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保全称为财产保全。然而,财产保全不能覆盖保全的全部形态,将保全局限在财产保全范围,是我国保全制度的一大缺陷。顾名思义,财产保全就是要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非财产权利也存在临时救济的客观必要,而我国的保全制度只限于财产案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非财产权案件临时救济的需要,如人身权、通行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就无法通过财产保全制度获得救济。
鉴于现行法欠缺行为保全制度,暂时满足权利的制度也不健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予以了一定的完善,海事诉讼程序法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制度。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强制令的性质也是保全,是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强制,达到保全海事请求的目的,因此,理论上也称为“行为保全”。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创立,将保全的对象从当事人的财产扩大到当事人的行为,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缺陷,完善了我国的保全制度。
有学者对此问题已经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江伟、孙邦清在他们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初稿》的第八章“临时救济”中,分别设“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各一节,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财产保全的用语过于偏颇,难以对有些民事权益予以保障,而这些民事权益又确实需要法律给予救济,因此,保全应当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这样的保全才是完整的,笔者对此是赞同的。行为保全是指对于非财产权的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的保全。行为保全的对象是人,或者说是人的行为。在实施行为保全时不能像财产保全那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法院可以根据情形采取选任管理人、禁止为一定行为或者责令为一定行为等。如果立法规定有行为保全,那么,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就能解决,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强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作出某种行为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综上所诉,对建筑物财产保全情形的折射出财产保全的复杂性,也显现出法律对财产保全适用范围规定的不完备。扩大财产保全的范围,规定行为保全的,使保全成为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完整制度,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立法应解决的问题。 资料
[1]《法学方法与民法》 黄茂荣 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1996年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3]《海事诉讼法对民诉法的》 金正佳 翁子明 《人民法院报》2001年02月07日
【论文摘要】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对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而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很难满足现阶段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需求。本文试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切入,就老龄化背景下,我国的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言。
一、人口的老龄化及其给养老保障体系带来的问题
(一)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
人口老龄化,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因人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而使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上升和人口年龄构成老化的社会发展过程。国际社会通常把年满60岁及以上的人口称为老龄人口,把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7%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成为“老年型国家”或“老年型地区”。‘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11月1日零时,全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6. 96%,己基本达到国际公认老龄化标准。z据估计,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2005年的12. 93%将上升到2020年的24. 69%,到2036年将高达29.58%; 65岁以上人口将从2005年的9. 01%上升到2020年的20. 42%,到2040年将高达23. 74%0换言之,从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开始算起,在短短20年间,中国的老龄化程度将达到现在老龄化最为严重的欧洲发达国家水平,完成欧洲老龄化进程半个世纪走过的历程,速度之快可谓惊人。
(二)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问题
与世界上其它人口老龄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数多、增长快、超前于社会发展水平等特点。欧洲国家一般在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相当的社会财富,具备了满足老龄化带来的日益增多的养老保险金需求的能力,通常称之为先富后老;而我国老龄人口的快速增长,是在经济基础还较为薄弱、整个社会经济尚处于不发达状态的条件下出现的,即存在着未富先老的情况,这也就意味着老龄化会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年轻劳动力资源却相对缺乏,就会出现养老保障基金的支取显著增加,而基金的缴纳却越来越少的严峻形势。另外,因为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的寿命越来越长,使得领取养老保障基金的人数与日俱增。因此,我国必将在筹集养老保险金方面面临严重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模式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个人账户处于“空账”运行状态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达到获得养老保险标准的人越来越多,养老保险账户收支难以平衡,养老金账户面临严重的清偿危机。我国目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将个人账户做实,并将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基金投入资本市场使其保值增值。但是完成养老体系这一转轨和个人账户的做实,需要一笔数额巨大的转轨成本。由于目前转轨成本的不到位,我们现在只能继续地实行过去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将当前就业人纳的养老保险金作为退休人口的养老金支付,也就是所谓的个人账户处于“空账”的运作状态。
在现收现付模式下,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养老费用的支出也必然相应增加。通过下图可见:
图表显示,老年抚养比在不断增加,养老金与工资比也在不断增加,这意味着现实劳动力得到的工资中用于养老金的比例在不断增加,给现实劳动力造成的压力可想而知。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落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步伐缓慢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目前农村人口80739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 91%。按全国平均老龄化程度10%来计算,大约有8000万的老年人口,然而这还是9年前的数据,最近这两年老龄化人口的比例有增长的趋势。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农民收入较高,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还不会遇到太大的障碍,但毕竟我国大部分农村经济不发达,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部分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结果造成“个人缴纳为主”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也没有国家、集体、个人义务的强制性,基本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社会养老保险有其名无其实。
3、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于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成为我国养老保障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模式转变的瓶颈和掣肘
我国资本市场存量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在积累制养老保障模式建立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包括:
(1)资本市场不成熟,投资风险较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在制度设计和监管体系等多方面都存在不小的问题;
(2)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狭窄,缺乏保值增值的途径。对滚存结余的养老基金长期以来局限于存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基金增值保值无从实现;
(3)养老基金市场化运作刚刚起步,竞争格局尚未形成,经营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人口老龄化现状下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
以上分析了在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努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化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
1、借鉴西欧国家养老金改革的方法,冻结“人均第一支柱”的养老金金额,将资金来源由“收入缴费型”转入“资产缴费型”
比如在荷兰,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其将养老金改革的重点放在增加第一支柱的资金来源上。该国将第一根支柱的基金来源从“收入缴费型”转向“资产缴费型”,要求政府每年将相当于gdp总额0. 75%的原来用于偿还国债的金额划拨给该基金,以补充未来第一根支柱养老金的需求,这样在养老金支取高峰到来之前,提前进行资金积累工作,资金的积累计划到2028年终止。
我国可借鉴此方法,逐年将gdp的一定比例划拨给社保基金,用于填补现处于“空账”状态的个人账户及支付前述的转轨成本,将做实的个人账户交由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其资产回报可用于抵减下年的gdp拨付额,从而使得做实的个人账户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下,也能缓解老龄化所带来的支付压力。
2、利用庞大和过多的外汇储备建立主权养老基金以缓解老龄化为社保制度带来的财务支付压力
这种方法是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一个通常做法,尤其近几十年来,许多经济体将其过多的官方外汇储备从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用于建立主权养老基金,即完全符合应对老龄化的国际惯例,又可解决社保制度的财务压力。特别是在我国如今外汇储备过多,流动性压力过大的情况下,主权养老基金的合理筹集及运营,不仅能够满足老龄化所带来的未来社保体系财务能力的客观需要,还能实现官方储备的多元化投资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的。
以加拿大主权养老基金为例,根据2007年11月9日发表的“季度报表”,“截至2007年9月底,加拿大主权养老基金的规模已达1231. 48亿加元,而2006年9月仅为1015. 54亿加元,一年增加了近220亿加元,在过去的五年里增加了一倍多,并且增量部分完全来自缴费,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和挪威的世界第三大主权养老基金,基本与瑞典主权养老基金并驾齐驱,并列第四位。
从上图可以看出,加拿大的主权养老基金呈不断上升之势,我国也应汲取这方面的经验,利用庞大和过多的外汇储备建立主权养老基金以缓解老龄化为社保制度带来的财务支付压力
3、通过财政激励等方法刺激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建立和提高
不少国家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对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扩大这些国家第二根支柱“的覆盖面。政府财税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鼓励体现在三个环节: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获得的收入免税或推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免税。这对企业和员工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而且,不少国家都对缴纳给私人养老金基金的款项实行免税,这也有助于私人养老金基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对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我国现阶段虽没有分养老金为基本养老金、职业养老保障金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三部分,但可借鉴西欧国家的这种做法,对一些可减轻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的投资渠道给予减税或免税措施,以鼓励这些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建立与发展,像是对我国个人购买保险中含养老保险部分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
4、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有步骤地引入一定数量的目前还处于青壮年时期的流动人口
【论文摘要】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对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而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很难满足现阶段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需求。本文试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切入,就老龄化背景下,我国的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言。
一、人口的老龄化及其给养老保障体系带来的问题
(一)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
人口老龄化,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因人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而使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上升和人口年龄构成老化的社会发展过程。国际社会通常把年满60岁及以上的人口称为老龄人口,把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7%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成为“老年型国家”或“老年型地区”。‘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11月1日零时,全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6. 96%,己基本达到国际公认老龄化标准。z据估计,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2005年的12. 93%将上升到2020年的24. 69%,到2036年将高达29.58%; 65岁以上人口将从2005年的9. 01%上升到2020年的20. 42%,到2040年将高达23. 74%0换言之,从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开始算起,在短短20年间,中国的老龄化程度将达到现在老龄化最为严重的欧洲发达国家水平,完成欧洲老龄化进程半个世纪走过的历程,速度之快可谓惊人。
(二)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问题
与世界上其它人口老龄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数多、增长快、超前于社会发展水平等特点。欧洲国家一般在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相当的社会财富,具备了满足老龄化带来的日益增多的养老保险金需求的能力,通常称之为先富后老;而我国老龄人口的快速增长,是在经济基础还较为薄弱、整个社会经济尚处于不发达状态的条件下出现的,即存在着未富先老的情况,这也就意味着老龄化会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年轻劳动力资源却相对缺乏,就会出现养老保障基金的支取显著增加,而基金的缴纳却越来越少的严峻形势。另外,因为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的寿命越来越长,使得领取养老保障基金的人数与日俱增。因此,我国必将在筹集养老保险金方面面临严重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模式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个人账户处于“空账”运行状态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达到获得养老保险标准的人越来越多,养老保险账户收支难以平衡,养老金账户面临严重的清偿危机。我国目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将个人账户做实,并将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基金投入资本市场使其保值增值。但是完成养老体系这一转轨和个人账户的做实,需要一笔数额巨大的转轨成本。由于目前转轨成本的不到位,我们现在只能继续地实行过去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将当前就业人纳的养老保险金作为退休人口的养老金支付,也就是所谓的个人账户处于“空账”的运作状态。
在现收现付模式下,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养老费用的支出也必然相应增加。通过下图可见:
图表显示,老年抚养比在不断增加,养老金与工资比也在不断增加,这意味着现实劳动力得到的工资中用于养老金的比例在不断增加,给现实劳动力造成的压力可想而知。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落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步伐缓慢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目前农村人口80739万人,占全国人口的63. 91%。按全国平均老龄化程度10%来计算,大约有8000万的老年人口,然而这还是9年前的数据,最近这两年老龄化人口的比例有增长的趋势。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农民收入较高,农村集体的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还不会遇到太大的障碍,但毕竟我国大部分农村经济不发达,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部分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结果造成“个人缴纳为主”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也没有国家、集体、个人义务的强制性,基本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社会养老保险有其名无其实。
3、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于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成为我国养老保障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模式转变的瓶颈和掣肘
我国资本市场存量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在积累制养老保障模式建立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包括:
(1)资本市场不成熟,投资风险较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完善,在制度设计和监管体系等多方面都存在不小的问题;
(2)养老基金投资渠道狭窄,缺乏保值增值的途径。对滚存结余的养老基金长期以来局限于存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基金增值保值无从实现;
(3)养老基金市场化运作刚刚起步,竞争格局尚未形成,经营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人口老龄化现状下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
以上分析了在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努力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化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
1、借鉴西欧国家养老金改革的方法,冻结“人均第一支柱”的养老金金额,将资金来源由“收入缴费型”转入“资产缴费型”
比如在荷兰,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其将养老金改革的重点放在增加第一支柱的资金来源上。该国将第一根支柱的基金来源从“收入缴费型”转向“资产缴费型”,要求政府每年将相当于GDP总额0. 75%的原来用于偿还国债的金额划拨给该基金,以补充未来第一根支柱养老金的需求,这样在养老金支取高峰到来之前,提前进行资金积累工作,资金的积累计划到2028年终止。
我国可借鉴此方法,逐年将GDP的一定比例划拨给社保基金,用于填补现处于“空账”状态的个人账户及支付前述的转轨成本,将做实的个人账户交由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其资产回报可用于抵减下年的GDP拨付额,从而使得做实的个人账户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下,也能缓解老龄化所带来的支付压力。 2、利用庞大和过多的外汇储备建立主权养老基金以缓解老龄化为社保制度带来的财务支付压力
这种方法是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一个通常做法,尤其近几十年来,许多经济体将其过多的官方外汇储备从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用于建立主权养老基金,即完全符合应对老龄化的国际惯例,又可解决社保制度的财务压力。特别是在我国如今外汇储备过多,流动性压力过大的情况下,主权养老基金的合理筹集及运营,不仅能够满足老龄化所带来的未来社保体系财务能力的客观需要,还能实现官方储备的多元化投资以达到风险最小化的目的。
以加拿大主权养老基金为例,根据2007年11月9日发表的“季度报表”,“截至2007年9月底,加拿大主权养老基金的规模已达1231. 48亿加元,而2006年9月仅为1015. 54亿加元,一年增加了近220亿加元,在过去的五年里增加了一倍多,并且增量部分完全来自缴费,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和挪威的世界第三大主权养老基金,基本与瑞典主权养老基金并驾齐驱,并列第四位。
从上图可以看出,加拿大的主权养老基金呈不断上升之势,我国也应汲取这方面的经验,利用庞大和过多的外汇储备建立主权养老基金以缓解老龄化为社保制度带来的财务支付压力
3、通过财政激励等方法刺激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建立和提高
不少国家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对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扩大这些国家第二根支柱“的覆盖面。政府财税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鼓励体现在三个环节: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获得的收入免税或推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免税。这对企业和员工建立与发展企业年金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而且,不少国家都对缴纳给私人养老金基金的款项实行免税,这也有助于私人养老金基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对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我国现阶段虽没有分养老金为基本养老金、职业养老保障金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三部分,但可借鉴西欧国家的这种做法,对一些可减轻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的投资渠道给予减税或免税措施,以鼓励这些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建立与发展,像是对我国个人购买保险中含养老保险部分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
4、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有步骤地引入一定数量的目前还处于青壮年时期的流动人口
论文提要: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金融联系更为紧密,也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改革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再次对国际货币体系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
前言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活动趋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格局,并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牙买加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也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它既没有同一的汇率安排,也没有明确的本位货币,各国的经济政策行为也难以受到约束。当爆发金融危机时,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共同遭受危机影响的程度加深,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极易受到攻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矛盾的凸现。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西方发达经济体纷纷进入衰退期,世界经济重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转移。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并未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获得相应的话语权,因此他们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意愿极为强烈。随着近年来其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改革的呼声也更加高涨,发达国家已无法再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引发的问题
(一)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加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的增长速度。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短期国际投机资本数额仍在不断膨胀。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正是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短期性国际资本的流动提供了便利。反过来,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又强化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这些基于套利性动机的短期国际资本总是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伺机攻击,并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随后,当短期国际性资本大批逃离该国时,又会将货币危机放大成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衰退。
(二)导致国际储备供求矛盾深化。国际货币体系决定国际储备体系,在现行的多元货币体系下,一国的储备资产中的特别提款权、储备头寸和黄金储备是相对稳定的,这时,外汇就成了一国增加国际储备的主要手段。通常来看,外汇收入的增加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这样在国际收支差额与外汇储备的关系上,一些国际收支长期盈余的国家外汇储备需求较低,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过剩,而赤字国虽有强烈的外汇储备需求,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短缺。于是,就出现了国际收支差额对外汇储备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矛盾。
此外,国际储备的供求矛盾还体现在储备货币发行国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的不平等上。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可以轻松的通过货币发行和货币互换来取得外汇储备,但是他们作为发达国家往往又都是国际收支顺差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积累。对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来取得外汇,但是这些国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能力有限。这样,在国际储备的管理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处境形成强烈反差,迫切需要储备的国家面临储备短缺,而不需要储备的国家反而出现储备过剩。
(三)导致国际收支调节混乱。多元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允许各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采用不同调节方式,但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外,其他几种调节方式都由逆差国自行调节,并且国际上对这种自行调节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异化,他的主要义务由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维护固定汇率、为严重逆差国提供资金援助及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项目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转移到了维持货币的自由汇兑,因为他假定自由浮动的汇率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功能,无需过多干预。这样,当部分逆差国出现长期逆差时,由于制度上无任何约束或设计来促使逆差国或帮助逆差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逆差国只能依靠引进短期资本来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资本的流入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在国际收支调节问题上的这种混乱状态,成为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构想
(一)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组织就创设了具有超主权货币性质的特别提款权,以缓解主权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风险。超主权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主权信用货币的内在缺陷,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别提款权具有超主权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克服在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当一国主权货币不再作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这些能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因此,当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改革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实现对现有储备货币全球流动性的调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额制,应综合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状态和经济规模来调整份额,以此来降低某些经济大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继续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以便有足够的可动用资金来应对危机。
(二)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重要的载体,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被弱化和异化,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广泛的改革。(1)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援助的范围,强化其国际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个国际的最终贷款人,显然是难以应付国际货币危机的;(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实行资金援助时,不仅要考虑恢复受援助国的对外清偿能力,还要考虑促进其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改变将短期内恢复受援国偿付能力作为唯一目标的做法,并把重点放在危机防范而不是补救上;(3)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测和信息功能。当成员国经济出现问题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内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并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4)促进交流与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加强与成员国交流的同时,还应积极促进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改善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金融全球化为资本的无序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世界上主要货币的汇率大幅度波动,为发展中国家平衡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成本,也使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发达国家应主动担起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这是确保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基础。从国别上看,这种合作与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各发达国家之间应经常相互协调与沟通,共同承担起应有的国际责任,并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各国在货币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合作,以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二是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关系。在支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注意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强区域性经济货币政策的合作。在总结欧盟与欧元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一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共同探讨区域性货币合作的有效途径,以抵御外部危机对该区域经济体的冲击。此外,从加强合作的领域看,还应加强国际金融经营环境、国际金融内部控制、国际金融市场约束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四)建立和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全球化下,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监督机制已成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度包括:(1)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开披露有关信息;(2)抑制国际范围内短期资本的无序流动,特别是加强对“对冲基金”、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对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成为国际货币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3)加强对银行的跨境监管。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某些国际性银行经营转移到管理不严的离岸避税港,以便规避国内的管理和监督,这无疑中增加了资本无序流动的风险。因此,对银行的跨境监管是国际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转贴于
主要参考文献
[1]冉生欣.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
[2]国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及改革方向.上海经济研究,2009.2.
[3]周文贵等.国际货币体系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
论文提要: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金融联系更为紧密,也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改革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再次对国际货币体系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
前言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活动趋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格局,并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牙买加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也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它既没有同一的汇率安排,也没有明确的本位货币,各国的经济政策行为也难以受到约束。当爆发金融危机时,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共同遭受危机影响的程度加深,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极易受到攻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矛盾的凸现。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西方发达经济体纷纷进入衰退期,世界经济重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转移。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并未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获得相应的话语权,因此他们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意愿极为强烈。随着近年来其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改革的呼声也更加高涨,发达国家已无法再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引发的问题
(一)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加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的增长速度。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短期国际投机资本数额仍在不断膨胀。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正是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短期性国际资本的流动提供了便利。反过来,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又强化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这些基于套利性动机的短期国际资本总是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伺机攻击,并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随后,当短期国际性资本大批逃离该国时,又会将货币危机放大成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衰退。
(二)导致国际储备供求矛盾深化。国际货币体系决定国际储备体系,在现行的多元货币体系下,一国的储备资产中的特别提款权、储备头寸和黄金储备是相对稳定的,这时,外汇就成了一国增加国际储备的主要手段。通常来看,外汇收入的增加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这样在国际收支差额与外汇储备的关系上,一些国际收支长期盈余的国家外汇储备需求较低,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过剩,而赤字国虽有强烈的外汇储备需求,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短缺。于是,就出现了国际收支差额对外汇储备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矛盾。
此外,国际储备的供求矛盾还体现在储备货币发行国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的不平等上。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可以轻松的通过货币发行和货币互换来取得外汇储备,但是他们作为发达国家往往又都是国际收支顺差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积累。对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来取得外汇,但是这些国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能力有限。这样,在国际储备的管理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处境形成强烈反差,迫切需要储备的国家面临储备短缺,而不需要储备的国家反而出现储备过剩。
(三)导致国际收支调节混乱。多元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允许各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采用不同调节方式,但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外,其他几种调节方式都由逆差国自行调节,并且国际上对这种自行调节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异化,他的主要义务由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维护固定汇率、为严重逆差国提供资金援助及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项目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转移到了维持货币的自由汇兑,因为他假定自由浮动的汇率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功能,无需过多干预。这样,当部分逆差国出现长期逆差时,由于制度上无任何约束或设计来促使逆差国或帮助逆差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逆差国只能依靠引进短期资本来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资本的流入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在国际收支调节问题上的这种混乱状态,成为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构想
(一)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组织就创设了具有超主权货币性质的特别提款权,以缓解主权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风险。超主权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主权信用货币的内在缺陷,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别提款权具有超主权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克服在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当一国主权货币不再作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这些能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因此,当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改革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实现对现有储备货币全球流动性的调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额制,应综合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状态和经济规模来调整份额,以此来降低某些经济大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继续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以便有足够的可动用资金来应对危机。
(二)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重要的载体,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被弱化和异化,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广泛的改革。(1)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援助的范围,强化其国际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个国际的最终贷款人,显然是难以应付国际货币危机的;(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实行资金援助时,不仅要考虑恢复受援助国的对外清偿能力,还要考虑促进其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改变将短期内恢复受援国偿付能力作为唯一目标的做法,并把重点放在危机防范而不是补救上;(3)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测和信息功能。当成员国经济出现问题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内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并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4)促进交流与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加强与成员国交流的同时,还应积极促进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改善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金融全球化为资本的无序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世界上主要货币的汇率大幅度波动,为发展中国家平衡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成本,也使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发达国家应主动担起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这是确保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基础。从国别上看,这种合作与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各发达国家之间应经常相互协调与沟通,共同承担起应有的国际责任,并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各国在货币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合作,以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二是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关系。在支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注意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强区域性经济货币政策的合作。在总结欧盟与欧元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一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共同探讨区域性货币合作的有效途径,以抵御外部危机对该区域经济体的冲击。此外,从加强合作的领域看,还应加强国际金融经营环境、国际金融内部控制、国际金融市场约束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四)建立和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全球化下,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监督机制已成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度包括:(1)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开披露有关信息;(2)抑制国际范围内短期资本的无序流动,特别是加强对“对冲基金”、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对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成为国际货币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3)加强对银行的跨境监管。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某些国际性银行经营转移到管理不严的离岸避税港,以便规避国内的管理和监督,这无疑中增加了资本无序流动的风险。因此,对银行的跨境监管是国际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1]冉生欣.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
[2]国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及改革方向.上海经济研究,2009.2.
论文关键词:超级年金改革 未来基金 澳大利亚养老保障
论文摘要:澳大利亚三大支柱养老保障模式拥有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基金保证其制度的顺利运行。但是,人口老龄化和全球金融危机为其将来的顺利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澳大利亚政府一方面推出一系列措施对超级年金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建立未来基金,专门应对预期可能出现的养老保障资金不足的风险。这些措施值得各国借鉴和学习。
澳大利亚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基本养老金、超级年金、个人自愿储蓄养老金三大支柱上的多层次的综合性体系。它一直是世界银行推崇的一种养老保障模式。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具有征缴和投资路径多样化的大规模的养老保障基金,这些基金从根本上保证了这种多层次模式的完善性和高抗风险能力。然而,在人口老龄化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下,澳大利亚的养老保障基金也面临着预期资金不足的巨大挑战。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澳大利亚政府从超级年金改革和未来基金的建立两个方面着手,进一步丰富养老保障体系,巩固养老保障基金的运行和长远发展。
一、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澳大利亚政府近期颁布的代际报告中指出,由于持续降低的死亡率和较低人口出生率,未来人口将会继续老龄化。到2047年,0一14岁居民人口数量将会有少量增长,传统工作年龄居民即15-64岁的人口将增长1/5 , 65—84岁的老年人口将为现在的2倍多,85岁以上人口将为现在的4倍多(见表1)。人口的老龄化给社会保障制度提出的挑战是未来养老保障支付金的巨大压力、预期劳动参与率的下降以及老年人口的特殊服务项目缺乏等等。
在这些问题中,未来养老金的支付缺口压力是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澳政府从其首个代际
报告中就开始特别强调,如果政府一直持续执行当前的养老保障和税收政策,而不对其作出任何有意义的调整或补充的话,为了维持相当水平的生活质量,目前这一代的纳税人将要迫使下一代纳税人承担更高的税务责任来保证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向人民提供重要的国民服务,如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除了这些之外,如果现在政府不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革新或创建,在不久的将来,政府预算也将面临来自超级年金偌大的资金缺口的压力,它也是目前政府资产负债表上最大的一项可计量的预期负债,2020年超级年金资金缺口将增长到1 480亿美元。
二、超级年金制度的改革
在澳大利亚引以为豪的养老保障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超级年金制度中,政府扮演了两种角色,一种是以雇主的身份为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的雇员缴纳税率为工资总额的9%的超级年金税;另一种是以鼓励人们参与超级年金制度的身份为自愿缴费者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在这两项中,第一项的数额非常大,使得政府承担了巨大的超级年金支付压力。当前澳政府超级年金受益金支付的缺口部分是由政府预算支付的,每年需支付约45亿美元,如果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下去,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预算将会完全面临支付养老金的压力。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政府陆续颁布了超级年金制度的改革方案,开始逐步实施一系列新的举措来提高超级年金的吸引力,使其变得更加时尚,更加安全,更加方便。2002年推出的新举措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新制度提供更多激励,扩大劳动者对超级年金自愿缴费的积极性。政府为低收人者的政府超级年金合作缴费;降低超级年金附加税,2010年降为10.5%;参与超级年金的自雇者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抵税;降低合法终止支付的税率。
2.增强超级年金的可用性、可获得性。延长个人缴费年龄,使得老年人缴费的年限能够更长,70—75岁之间的老人若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可以继续向其超级年金账户缴费;儿童也可以有超级年金账户,由其父母、祖父母向账户缴费,而其他亲戚或朋友可以每3年向儿童超级年金账户缴纳3 000澳元以下的费用;婴儿红利将能够允许转人超级年金账户。
3.新的超级年金更灵活,更多选择。一方面,增强基金和基金受益可转移性的选择。2004年7月1日开始,政府给雇员机会来选择他们的基金,并允许雇员将积累基金中的现存收益转移到另一个基金中去,这可以消除退休储蓄不必要的花费。另一方面,新的方案规定可以分享超级年金。
4.增强超级年金的保障性。政府出台一系列提高谨慎管理的细则和条例,而且规定要求雇主每季度代表雇员进行缴费。
继2002年改革之后,2006年5月澳政府又通过一项简化、流线化超级年金的计划,它包括一系列的目的:消除退休者面对的复杂的现行税务规则;增加退休收人;增加对就业和储蓄的激励;提高超级年金储蓄取出的灵活性。这些目的体现了这十几年来澳大利亚超级年金系统最重要最显著的改革,而且政府将提供超过60亿澳元预算在未来4年内完成这些目标。
在新的计划下,从2007年7月1日开始,60岁及以上的已经缴纳超级年金税和收人税者,无需再缴纳超级年金受益税。由于超级年金受益不再被计人总收人,将激励已经领取了超级年金的劳动者继续工作,因为他们缴纳的收人税已经减少了。计划同样消除“最高支付受益限制”,此前的合理收益限制制度对按年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养老金的额度设置了上限,新规定确保了60岁以上人群能够从年金账户中免税取款。此举旨在通过放宽条款的限定来增加年金计划的灵活度,从而吸引更为广泛的人群参与。引进新的流线型缴费规则,在何时何地领取超级年金方面给与参与者更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在此计划下,退休收人将提高,1000万以上的有超级年金账户加上未来账户的澳居民和家人将会更加容易地得到更好的受益。超过10万的60岁以上的人将于2009年退休,而且这个数字将会逐渐增加。
三、未来基金的建立
除了对已有的超级年金制度进行灵活化的改革之外,政府还提供资金建立了一个公共养老储蓄基金—未来基金(The Future Fund ) 。2009年3月底,未来基金的资金总额已经达到了580.9亿美元的规模,迅速跻身世界主权财富基金十强。这项基金是通过转移政府预算盈余和转让国有股份积累足够的种子基金,建立专业的独立的基金监管和管理机构把基金放入金融市场进行积累性投资,产生相当数量的投资回报以保证有足够的财富来填补2020年面临的巨大的超级年金支付缺口。 未来基金所属于的主权养老储蓄基金由政府所有,与本国的社会保障系统相独立。根据澳大利亚的未来基金的资金来源,它又属于储蓄型主权养老储蓄基金。储蓄型主权养老储蓄基金是指一种政府直接建立的,基金的种子资产完全由政府提供且融资渠道主要来自转移支付,而不是来自于纳税人的缴税,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只在独立部门的操作下进行积累性投资的公共养老基金。这种主权养老储蓄基金是为了应付养老保障未来的支付压力而建立,所以一般来说短时间内并不支付,只进行长期的积累性投资,以达到填补预期未来某一年度的养老金支付缺口的目标。
未来基金法案中规定建立未来基金监管委员会,由这个独立团体负责投资决策的制定并向政府承担未来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重大责任。除此之外,政府还组建了未来基金管理局,它主要负责未来基金的行政工作和具体运作,特别是执行监管委员会的投资决定。这两个管理机构分别作为未来基金的投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未来基金法案及与澳大利亚政府签署的投资委托书的指导下开展基金的投资运营工作。
基金接受供款后开始向金融市场各个领域展开投资,未来基金法案中明确规定,未来基金投资所得的收益将直接作为资本进人资本市场,在2020年之前,未来基金中的任何资金除了支付监管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局的日常工作开支之外都不允许被提取出来挪为它用;但是,若在2020年之前基金的总财富已经满足现在的超级年金缺口,则仅可以提前提取基金用于超级年金受益金的支付。这样的规定和承诺无疑是从另一个层次上对未来基金的确切性质的肯定,也是未来基金能否真正完成支付2020年超级年金缺口任务的保障。
除了未来基金法案之外,澳政府与未来基金监管委员会签署了由财政部长和负责财政、行政管理的内阁大臣制定的一份投资委托书,委托书中陈述了基金投资的宗旨:保证基金投资的长期回报率最大化,当前的目标是基金投资回报率达到超过CPI指数以上4.5%--5.5%的标准。基金监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自己制定的投资目标为在未来的10年中实现基金投资回报率超过CPI指数以上5%。针对如此的监管和投资指导,有学者就明确地提出是市场而不是政府能更好地决定怎样的国民储蓄和投资水平才是合适的,所以由政府决定如何进行投资是不可能达到让市场来选择投资的高效率和高收益的;另外,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协会的政策与研究主任也指出,政府对于投资战略和预期目标的制定过于细化,这样的过度限定会使未来基金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主权型养老基金天生所具有的灵活性。
不过,也有一些国家的公共养老储蓄基金也制定了比较明确的投资回报率目标。如加拿大为了实现到2025年使总的投资率从8%提高到25%,制定的实际投资回报率为4.2%;日本制定的实际投资回报率为2.2%;新西兰制定实际投资回报率为利率加上2.5%。
四、评价与借鉴
席卷全球的老龄化危机和金融风暴,对各国的养老保障制度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澳大利亚养老保障制度拥有三支柱型的综合保障体系,但其仍然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养老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政府对于超级年金的改革无疑提高了基金对民众和企业的吸引力,从而增加了基金在老龄化和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巩固澳大利亚养老保障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未来基金这个新兴的主权财富基金的建立也值得其他国家借鉴和学习。
建立未来基金的最显著的好处就是解决了政府面临的未来巨大的超级年金缺口的压力。虽然未来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完全独立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但是从它的养老保障作用角度来看,未来基金无疑是给面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三层支柱型养老保障体系加上了一道牢牢的保险。其次,未来基金进行有效的市场投资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再次,未来基金解决了政府如何处理预算盈余的重要问题。对于政府来说,这为其转移预算盈余提供了一条新的渠道,同样也可以作为对庞大的外汇储备进行再次分流的新方式。这样还可以避免因预算盈余和外汇储备过多而造成不好的国际影响。另外,未来基金区别于缴费型主权养老储蓄基金的是,它纯粹只是一个投资基金,既没有由于提高当前缴费而形成的积累余额的显性债务,也没有现收现付制下尚未需偿还的养老金的价值与缴费余额累计储备之后的隐性债务。所以它会更大程度地减小政府面临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但这也要求政府对基金有着强大的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