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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能及时发现施工中隐藏的问题,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减少施工阻碍,确保公路工程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进度要求。另外,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能有效提升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对不同岗位人员的目标分配,增加岗位员工的责任感,促使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
2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特点
公路工程项目由于群体性、固定性、协作性、单一性、复合性、露天性等特点的存在,致使其形成了较为独特的质量特点。
1)影响因素广。涉及公路工程的相关项目建议书、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建设准备、建设施工等各个环节的各个工序都会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易受波动。由于公路工程自身存在露天性特点,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如气候特征、地质特征等,加之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大,都易造成工程质量的波动。
3)隐患多。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中,设计计算失误、材料劣质、施工方法不当、仪表偏差等都会形成工程项目的质量隐患。
4)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较多隐蔽性工程,前道工序往往被后道工序所覆盖,如果没有在工序交接时进行及时的质量检查,就极易造成对前道工序的误判。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特点决定了其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高难度。
3公路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分为以下阶段: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前准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其中,每一阶段都能对公路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1)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为工程项目决策的关键,影响着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与水平,既反映出业主关于工程质量的要求,也反映出是否实现对三个控制目标(投资、质量、进度)的优化组合。
2)项目设计直接影响着公路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公路工程项目在其竣工完成后,是否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直接取决于项目设计的科学、合理,同时,项目设计也是后期项目施工的依据。
3)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需要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最为合适的施工队伍。整体而言,综合素质较高的施工队伍是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保持高质量的基础。同时,在这一阶段,征地拆迁工作是否到位,也对后期施工环境造成了直接影响。
4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效策略
4.1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控制
在确定施工团队后,应及时了解并掌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职业技能、思想素质,并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对其提出相关要求,确保其管理、施工行为的规范化与合理化。同时,还需要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参与人员制定工作目标,并进行工作评比,以此来增强其工作责任感,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4.2对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
作为工程整体质量的基本保证,对工程材料质量的控制尤为重要。首先,对工程所需材料进行出厂证明、技术合格证明的严格审查,确保工程材料的合格。其次,对工程中所需的一些特定装饰材料的订购前,需由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进行样品的审查,如对路牌、高速公路反光板等的审查。第三,严格检测施工现场的配置材料,应先进行试配,经检验达标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如对混凝土、防水材料、砂浆等的试配测验。最后,对项目施工中所需的重要材料、构件,进行生产厂家实地考察,查看其对材料、构件质量控制是否规范、合理,并派遣专业监理人员对厂家材料生产过程进行考察,提出质量完善措施,确保重要施工材料的质量合格。
4.3对所用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
首先,对于一些能对工程项目质量造成直接影响的关键设备,需结合其配套技术说明,详细检验设备功能是否与之符合,坚决避免不符合要求机械的被投入使用,如振动器、混凝土搅拌机等。其次,对项目工程建设中所需使用的各类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具备合格证明,并对其进行相关的校验。最后,检验进场生产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记录其保修与索赔的期限规定。
4.4对采用的施工检测方法的质量控制
首先,在项目施工前,严格审查具体的施工组织方案,规范化单项开工报告与复工报告所涉及的审批制度。其次,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相关监理人员需要对施工方法进行目测、测量、试验等不同方式的监理,确保监理人员监理工作的到位。第三,当各项工序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施工单位的自检,自检合格后,再组织监理人员或相关代表人员实施共同检验,确保每道工序的高质量。第四,进行重点工序的严格控制,特别是对公路路基的碾压控制以及对后张法预应力梁的张拉工艺检测、控制。第五,对公路工程质量通病进行积极防治。制定专项规定,进行公路质量的检测,特别是对软基路段的检查,采取触探试验实现对软基路段的质量控制。最后,对于公路工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马上停止施工活动,及时与施工所涉单位共同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与责任追究,商定处理措施,并深入检查处理措施的实施效果。
4.5对生产、劳动、管理环境的质量控制
在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因素中,环境因素同样占据较大比重。工程质量施工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管理环境、生产环境等。自然环境为公路工程所处范围内的地质条件、水文、气候等;管理环境为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组织管理体系等;生产环境为施工现场布置、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力合理配置等,这些因素都对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中,需要进行必要的环境控制,为工程质量的保证创造有利环境。在公路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结合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要求,构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项目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5结束语
关键词:成本控制存在问题具体措施
1进行成本控制的必要性
所谓成本控制是指在成本形成的过程中,对项目施工所需消耗的人力、物质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调节和限制,及时纠偏,把各项费用控制在计划之内,达到成本控制目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单位在各个方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企业能否为社会提供质量高、工期短、造价低的建筑产品。因此成本控制成了建筑管理的核心内容。实施项目的成本控制是贯穿在工程建设自招投标阶段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它是企业全面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在组织和控制措施上给于高度的重视,以期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2目前简直施工单位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2.1人员素质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项目管理已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形成了一整套施工项目管理理论和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并逐步建立了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既推动了施工项目管理经验向科学化、规范化、法规化方向发展,又促进了我国项目管理与国际同行业项目管理的接轨。但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水平较低,除了体制方面和行业方面的客观因素外,企业和项目经理部中成本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未能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这是造成成本管理水平较低的主要原因。
2.2部分建筑单位的执行力度不够
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承担者和实现者,既要对项目的成果性目标向建设单位负责,又要对项目管理的效益性目标向企业负责,这样,若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则会从根本上影响其对本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责任。此外,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责职和权利也要得到落实,没有按既定的规划和方案实施,管理程序步骤的随意化,成员的职责、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容易打消员工的工作热情。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成本管理的条件、内容及采用的成本控制方法,克服流于形式、管理表面化的现象,按成本控制的程序进行施工项目的成本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及整理文件资料和编制成本报告工作,才能使成本投入最低化,利润最大化,以达到企业的预期目标,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2.3有些建筑单位简单地将成本控制的责任归于财务人员。
成本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成本控制的各项指标有着其综合性和群众性,所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都要按照自己的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只有把所有的参建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因此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成本控制体系。不能把责任全归于财务人员,所有人应该一起努力。
3成本控制的改进措施
(一)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部分施工单位不重视土木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由于缺乏应有的认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忽视相关质量标准,不按照施工质量标准施工,或者不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细小质量问题,导致土木工程的整体质量受到影响。具体来讲,施工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施工设计阶段考虑不全面,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导致施工质量无法符合质量标准。部分施工单位根本不了解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因此时常会出现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举例来说,施工单位有时候不对工程可行性状况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就急急忙忙开始施工,或者在无证设计或者随意设计的情况下施工,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严格遵循图纸要求。另外,土木工程质量问题还表现在工程竣工阶段没有经过验收程序便直接交付使用,使土木工程质量缺乏应有的保障。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能承担起自身职责也是造成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举例来说,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规定施工、不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偏差等。此外还有,施工单位采购的施工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也是造成施工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二)外部环境问题
土木工程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起最关键作用的是勘查地质工作因素,最终的勘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最终对土木工程质量产生严重影响。包括天气状况在内的自然因素会对施工周期产生影响,尤其是在需要露天作业的施工中,这一点体现更明显。雷电、暴雨等天气因素会影响施工质量,减慢施工进度,所以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之前必须建立起科学的预防管理机制,减弱天气因素的影响作用。除此之外,施工单位要妥善处理填土、软土、熔岩、地基等,杜绝事故发生,只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施工,才能从根本保证土木工程质量。
二、木工程开展施工质量控制的科学策略
(一)完善土木工程施工进程的质量控制管理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水平的高低能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质量,如果工程的施工阶段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到土木工程的使用年限,甚至不能充分发挥工程的原有功能,所以必须针对土木工程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目标,并制定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由监理人员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这样才能将土木工程施工建设质量提高到更高层次。土木工程的参与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以便明确各方的权利以及应该承担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内容要明确各方责任、条款要详尽,还要奖惩分明,另外,合同签订完成之后应该由主管单位进行审批,批准通过之后进行公证,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土木工程的施工图纸应该以质量为中心,同时还要加强管理,力争在施工之前保证不存在任何的质量问题。重视施工过程的监督工作,并构建完善的工程管理质量体系以及有效的监管机制,在监管过程中既要进行定期检查,同时还要做好随机抽查工作,管理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监管工作有效开展。施工单位要注重建筑材料的选择,首先要严格考察建筑材料生产商的资质,还要检查产品的合格证,认真核实产品的认证质量报告与出场报告,确保做到万无一失。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应该签订规范化合同,目的的保证施工材料能够按时供应到位,如果出现供应变化,施工单位应立刻做出调整,以免造成工期的延长。在竣工验收阶段,验收人员必须对工程的整体设计、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绝对不能出现验收人员不按照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进行验收的现象。
(二)优化土木工程建设
环境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土木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一方面要颁布实施严格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施工技术水平,改善施工人员的工作环境。施工人员应树立文明施工的先进理念,同时要优化外部施工环境,如施工材料应在施工现场摆放有序、符合相关规范,保证施工现场秩序。如果土木工程被承包给各个分包商,专业人员需要定期对各个分包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如果分包商的管理水平较低,且施工环境混乱,则需要接受相应的警告处罚,同时还要停工整顿。
三、结语
[关键词]工程成本控制问题研究
1前言
随着我国投资结构的调整和建设行业的市场化,施工企业的竞争愈演愈烈。目前,有些施工企业因底子薄,冗员多,面临着举步维艰的境地。由于承接任务后施工组织、施工方式、资金运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发生一系列变化,给成本控制带来了许多新课题。一个施工企业只有通过充分发挥自身在资金、人才、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从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做好施工组织工作,科学有效地配置施工企业的资金、人才、设备等资源,降低工程成本,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广阔的空间。
2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体制
任何管理活动,都应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才能取得成效,成本管理也不例外。成本管理体系中项目经理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它业务部门主管以及各部门管理人员都应有相应的责任、权力及利益分配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加以约束和激励。现行的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体制,没有很好地将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有些项目经理部简单地将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归于成本管理主管,没有形成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成本管理制度。
(2)忽视工程项目“质量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质量成本”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而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以及因未达到质量标准而蒙受的经济损失。“片面强调工程质量,而对工程成本关心不够,增加了提高工程质量所付出的质量成本,使经济效益不理想,企业资本积累不足;项目经理部却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质量,会产生因未达到质量标准而付出的额外质量成本,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对企业信誉造成很坏的影响。
(3)忽视工程项目“工期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所谓“工期成本”是指为实现工期目标或合同工期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有些项目施工前期忽视工程进度,虽然工程进度不紧凑,但并不意味着工程成本就少发生,前期施工设备进场没有完成计划任务,造成机械设备的浪费及劳动力工作效率不高等情况,真正等到业主要求工期的时候,又不得不出现大干的情况。后期由于受到业主的硬性规定,又要采取特别措施赶工期,施工成本往往多于或倍于常规施工成本。
3加强项目成本控制的措施研究
(1)优化施工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在合理工期下,项目成本支出较低。工期比合理工期提前或拖后都意味着工程成本的提高。由最优的施工方案来计算的工程项目的工期以及各单位工程施工所持续的时间就是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在安排工期时,要注意处理工期与质量、成本的辩证统一关系,应按合理的工时、工期进行劳动力的安排、材料的供应和机械设备的合理配置。施工组织实施时应该做到材料齐备,人员、机械到位时再施工,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避免不顾工程质量而盲目加快进度的现象。
(2)科学控制材料费用降低工程成本
材料的费用在建设中占的比重很大,约占建筑安装费的40%~50%,有的高达70%左右。所以,材料价格对工程成本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材料价格受材料的产地、运输方式、运距长短、运价高低等因素影响,因此,选用材料时应采用招标的办法,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根据材料不同产地的价格、运输方式、运价计算出不同供应方式的材料价格,再参考当地的市场价格货比三家,选用最实际、最经济的方案。
4施工方案的优化降低工程成本
施工方案的优化选择是降低工程成本的主要途径。施工方案是否先进、合理不仅直接关系到施工质量,也必然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目标成本和工程项目的利润。按照最优方案施工可以降低成本、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和安全,实现工程项目投入少产出最大、提高经济效益。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除了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施工方案进行比选,应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对项目做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努力挖掘节约工程投资的潜力,从而达到控制工程成本,获取更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比如,每个工程项目建点初期,都要涉及临时设施搭建问题,对临时设施可以采取自建、租用、自建与租用相结合等方案,每个方案成本投入是不同的。对工期较长、人力较多的项目,一般以自建为主,对工期较短、人力很少的项目,则以租用为主。在施工机械和设备的选择上,更需要有一个方案比选问题,机械费用比例很大,购买或租赁要经过充分论证。
5加强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成本控制与管理
这个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好坏与最后阶段的工程决算编制完整、正确与否息息相关,特别是完整性。一般来说,由中标价加上各种变更及签证费用(包括索赔)形成最终结算额。在编制决算时不能遗漏每一张联系单。平时要把联系单当成支票、现金那样重点保管,有些分包的决算应与专业分包单位核对后,再纳入总包决算。最终向业主提供决算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成本分析,决算数是否大于财务成本,决算上的材料数量、价格与实际耗用量、采购价是否基本吻合。
6作好成本预测和成本计划
工程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相关。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参与主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自然不能例外。
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运用工程建设的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所谓成本控制是指在成本形成的过程中,对项目施工所需消耗的人力、物质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调节和限制,及时纠偏,把各项费用控制在计划之内,达到成本控制目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单位在各个方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企业能否为社会提供质量高、工期短、造价低的建筑产品。因此成本控制成了建筑管理的核心内容。实施项目的成本控制是贯穿在工程建设自招投标阶段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它是企业全面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在组织和控制措施上给于高度的重视,以期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2目前简直施工单位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2.1人员素质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项目管理已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形成了一整套施工项目管理理论和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并逐步建立了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既推动了施工项目管理经验向科学化、规范化、法规化方向发展,又促进了我国项目管理与国际同行业项目管理的接轨。但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水平较低,除了体制方面和行业方面的客观因素外,企业和项目经理部中成本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未能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这是造成成本管理水平较低的主要原因。
2.2部分建筑单位的执行力度不够
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承担者和实现者,既要对项目的成果性目标向建设单位负责,又要对项目管理的效益性目标向企业负责,这样,若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权限和利益,则会从根本上影响其对本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责任。此外,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责职和权利也要得到落实,没有按既定的规划和方案实施,管理程序步骤的随意化,成员的职责、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容易打消员工的工作热情。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成本管理的条件、内容及采用的成本控制方法,克服流于形式、管理表面化的现象,按成本控制的程序进行施工项目的成本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及整理文件资料和编制成本报告工作,才能使成本投入最低化,利润最大化,以达到企业的预期目标,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2.3有些建筑单位简单地将成本控制的责任归于财务人员。
成本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成本控制的各项指标有着其综合性和群众性,所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都要按照自己的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只有把所有的参建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因此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成本控制体系。不能把责任全归于财务人员,所有人应该一起努力。
3成本控制的改进措施
3.1建立一个完善的成本管理机构
要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成本控制体系。成本控制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的机制。作为项目经理,首先应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班组的协调工作,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班组,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成本最低化,且有序到位,以达到可能实现的最低目标成本的要求。
3.2建立成本控制责任制
我们在工作中往往制定一些工作指标来衡量管理人员的责任,或者以计划进度的完成情况来制定进度目标,从而作为奖罚的依据,但往往忽略了成本管理的责任,总之,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各参建人员应该在原有的责任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成本管理的责任。使每一个人,特别是国有施工企业的干部职工,都要有这样的认识,抱着对企业和集体负责的主人翁意识为降低成本精打细算,为节约开支严格把关。所以,建立一个严密的成本控制责任体系,用统一的规范和责任来约束和指导工程参建人员的工作,保证施工项目达到预期的经济指标,在项目施工中显得尤为重要。
3.3加强对几个关键要素的控制。
对人工费、材料费、钢管脚手架等设备的控制;对现场管理费用的控制。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责任承担 责任履行
目前在校园内发生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何被减刑,未成年人是否真的没有“责任能力”,未成年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在承担法律责任之前有什么困境,未成年人能否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带着这些疑问,作者从律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责任以及未成年人这两大“主控因素”,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责任承担问题
未成年人造成伤害视情形严重情况给予一定的法律则免,这一规定是由法律自身制定的,换句话说,如果法律部给未成年人开启“方便之门”,责任承担就不可能成为问题,未成年人一旦侵犯他人利益,都会被正式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国际上法律健全的国家都会对未成年人做出相应的保护,这种保护在一定的“适度”原则之内,如在中国古代和日耳曼的古代,就采取未成年人犯错家长替其承担责任的法律条文,到了近代则特别针对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特殊考虑其承担能力,即规定了“责任承担”问题,比如大陆法律体系和盛极一时的古罗马法律体系,而使用海洋法律体系的国家一般也会注意降低未成年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标准,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提升其受改造的空间,不过分压榨未成年人的精神与身体。正是这样的特殊优待让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在法律上产生了问题,那么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照顾呢?首先各个国家法律体系都认为,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心智并不成熟,存在一定的“风险判断失误”的问题,甚至在古罗马时代,认为未成年人就如同小动物一样对其侵权行为甚至不与诉讼,但是随着近代科学文明的昌明,对未成年人的认识越来越多,了解了未成年人有一定的风险认识能力,并且能够控制风险因素,只是相比于成年人来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法律条文逐渐变化,将未成年人看做可以预见一般风险、可以履行一定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但法律毕竟还有人性的一面,针对未成年人确实与成年人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法律制裁上给予了酌情处理。
尤其到了现代,各个国家提出了“责任履行能力”,将保护未成年人当做是法律的标准制度之一,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伤害行为进行了标准的界定,明确表述未成年人因为没有履行责任的能力,因此对一部分法律过失进行罪行减免或无罪处理,这就对受害者本身造成了困扰,因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犯,如果是成年人,这一侵权行为完全会受到法律的处理,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但未成年人却能够避免一部分的法律制裁,这对受到侵权的合法公民来说本身的不公平的。那么如何在公民受到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对公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呢,是责任承担问题当中的责任履行困难问题。
二、责任履行困难问题
校园是未成年人集中最多的地方,也是近年来发生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最多的地方,但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这致使许多人产生了不满,如山西13名初中女学生殴打1名女学生致死,这十三名女学生的法律处理是劳教两年,第一是法不责众,第二是13名女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同样殴打人致死的“山东省肯德基组织殴打公民致死案件”主犯与从犯一应受到了相同的法律措施,主要参与人大多被处以极刑,同样在中国,同样是殴打人致死案件,处理的结果却是不同,这正是因为未成年人对自身责任履行困难造成的。
一方面未成年人对风险判断的能力过低,这导致在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后能够得到社会同情,法律不得不考虑这一因素,对未成年人网开一面,从而致使未成年人责任履行困难;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无法自身对侵权案件进行赔偿,因此也无法履行经济承担责任,造成了责任承担困难。而从理论上看,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期,如果让他以付出青春的方式在监狱中蹉跎岁月,那么有悖于人道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怜悯,法律是不会允许这样事情发生的,因此综合上述种种未成年人履行法律责任存在一定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三、从风险分配看法律判断
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的引入无疑给未成年人致害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希望,但是出现问题也有很多。比如如何判断未成年致害行为中其他主体承担责任?以如何来判定其承担的责任其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是法律必须要解决的。在法律上并不能单一地规定监督人、监护人和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法加害行为而承担责任,在处理上必须考虑监督人、监护人和父母的利益。
在有多方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在处理上让各方的利益都达到平衡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此,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就成了将未成年人不法致害的风险在受害人、未成年人、监督人、监护人、父母等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从而,如何确定风险分配就是一个大问题。因此就要保护受害人与自己责任原则之间的平衡,做到未成年人致害风险的合理分配、了解自己责任原则在未成年人致害风险分配机制中的地位、衡量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进行平衡判定、了解监督人的过失对未成年人的责任进行重新界定,总而言之要采取再平衡策略。
(一)未成年人至害风险的合理分配
前文中提到,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并且没有正常的判断合理是非问题的能力,但随着教育的升级以及科学的不断验证,未成年人并非对所有的风险问题没有判断能力,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比如我国认定18岁之前都是未成年人,但人15岁左右就有一定的是非鉴别能力,这就使未成年人致害而不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产生了不公平,但是如果拉低标准线也显得对未成年人不公平,因此如何解决未成年人法律犯罪是否受到合理制裁的矛盾,作者认为应当中合理分配至害风险入手,通俗的讲就是“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法律成型于19世纪的大陆法律体系,在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根据各自过失问题、社会法律体系、家庭背景情况、父母监护责任、受害人具体年龄等条件判定未成年人应当负责的法律责任,而非现在的一刀切,这就对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以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美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制裁就偏向于这一方面,不仅在审判前对未成年人进行行为智力测试,并且调查未成年人生存及家居状况,调查所处的社会环境,有无家暴等等,再结合陪审员制度给予未成年人和受害人合理的法律判定,但这样会急剧增加法律资金,造成社会负担,因此想要实施这样的法律必须要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做后盾,但作者认为如果能够彻底解决未成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不公平法律裁定现象,这样的资源“浪费”是有必要的。
(二)责任能力问题的具体分析
责任能力问题根据各个国家的不同以及政府政策的不同,通常有不一样的裁定划分,分为大陆法律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两种,一般来说是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精神病人进行的法律特殊照顾,虽然各个地域国家的法律种类繁多,但综合来看能将责任能力问题具体归纳为二点:
第一,具体识别能力的标准,这一标准是针对孩子是否有能力判别自己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如1998年黑龙江省虎林市校园初中生玩具有大威力的玩具气枪至同学左眼失明的案件,在案件的裁定过程中,法官以及陪审员一致认定,未成年人张某首先没有恶意侵害同学的意图,同时不具备判定玩具气枪是否拥有杀伤力的能力,意外导致同学失明,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起诉,但其父母监管不当导致孩子无意识的伤害了他人,因此父母负监管责任,赔偿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营养费和后续一系列费用,但此判定原告家属认为不公平,继续上诉,但各级法院认为判定合理,始终坚持原判。
从这样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对责任能力划分制度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裁定标准,并且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形成了具体的判定方式;规定的年龄标准,即法律规定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一个法定年龄标准,在判定过程中在低于规定年龄判定为无责任能力,相反在等于或高于规定年龄的会判定完全责任能力。在许多国家都运用这一模式,比如在智利规定为(7 岁)、阿根廷规定为(10 岁)、哥伦比亚规定为(10 岁)波兰规定为(13 岁)等。在本文中已经指出,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优势是可简单的解决这次复杂的问题,无益于正义的实现。
第二,混合标准,即固定的年龄标准与具体的识别能力标准相结合,在法律上确定责任能力的一个最低年龄,在低于此年龄判定为无责任能力,高于(含等于)此年龄到成年之间的未成年人则规定为有限制责任能力,在实践中有无责任能力则根据情况下的识别能力判断。法律规定这人能力的年龄标准主要是不光是出于便于司法操作的考虑,更主要的是出于法律保护的政策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