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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金融安全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论文摘要:总理曾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与现行问题
(1)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的争夺控制权或责任推诿,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2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
(1)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2)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3)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1)实行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一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命脉,经济发展已离不开金融,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风险大小和金融危机程度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程度。所以,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日益成为金融科学研究的重点,也就是说,如何确保金融安全,防范危机。金融安全指的是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凡是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周道许,2001)。从金融安全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安全不仅与货币资金的形式有关,而且还与资金货币的融通方式有关。所以,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防范出现在这两个环节上,而这两个环节都是组织方式的构成要素即组织中的对象与组织方式。所以,金融安全问题与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密不可分。接下来,我们将分析两种组织条件下的风险与危机隐患。
1•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自组织方式强调遵循金融市场演化的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由金融市场的各个系统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各种合力的结果使金融市场由混沌无序走向有序结构,实现金融市场的跃迁。自组织方式是一种自然演进方式,反对人为干预,也就是说它其实是金融市场自由化的思想。通过组织的自我演进方式,金融市场能够展现出原来没有的特性与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组织过程实质就是金融创新过程。
(1)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化主要指利率自由化、汇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管理自由化等。关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实际上是探讨金融自由化为什么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实际上是遵循金融市场上中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能够得到相应的融资的内在逻辑,以期通过货币的自由流动实现货币的价值增值。但是,金融自由化的自组织过程,却加大了资本冒险的机会:一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有更多的机会处置资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二是融通资金供给增加,企业居民面临的融资约束缓解,债务依存度提高,负债率上升。
这都使得货币资金的再融通面临着困境,特别是银行机构,是通过资金的长期不匹配,促使资金流动,实现收益。当资金无法流回时,不仅会影响经营绩效,还会造成挤兑现象,出现金融恐慌,深化到一定程度,便会引发金融危机。在金融自由化中,利率自由化被当作金融自由化的核心内容(黄金老,2001)。利率自由化的风险常常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利率风险源自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具有长期性和非系统性。只要实行市场化利率,必然伴随着利率风险(黄金老,2001)。例如,智利在1976~1982年进行了非常大胆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包括取消利率限制,减少银行储备金比例等,结果却使此期间的真实利率达到了18%,如此高的利率水平实际上使任何投资者不可能达到相应的投资回报,结果是企业倒闭,银行系统因企业的坏帐而崩溃(李量,2001)。
(2)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金融创新源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深化的结果。金融创新旨在货币资金的运作与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促进金融系统化、一体化发展。但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造成了隐患。MichaelCarter(1989)指出:“金融创新实际上是掩盖了日益增长的金融脆弱,是一种金融上的‘围堵政策’,最终激励基于难以实现的未来的收入流和资产价格预期之上的投机性融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由金融创新工具的广泛应用和失控所造成的。首先,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创生的特点。
自创生是指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系统原来无序态失衡(如风险加大,收益降低),金融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产生新的结构、功能、特性,从而出现了与原有系统不同的状态。但新出现的事物由于找不到原型,也就不能利用原有的组织理论来管理,不能按事前决定的方案来控制,这样就出现了失控的可能。其次,金融创新工具具有自生长的特点。自生长在系统科学中指的是系统整体除了“体积”变大以外,其余形态、性质、特点均不发生变化,系统保持不变的结构、功能。当然,自生长是在一定的外界条件下进行的,但一定是根据组织的内在机理自组织的,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平均地”变成整个系统发展的动力,使之整体扩大。例如,证券市场的自生长,是将资金吸入金融生物体内,经过金融生物体的吸收转化,成为金融发展必须的养份,促使金融系统的各个部分相应长大,造成了系统的自生长。但是,由于金融系统自身转化系统可能存在功能,从而可能导致自组织过程中的马太效应(即发展过程中差异逐渐拉大)或者各种资金违规操作,进入市场,导致金融创新市场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甚至远远超过原生市场,导致金融市场的虚假繁荣。
2•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与金融安全。金融市场的被组织方式是指在金融系统之外,存在着一个组织者,事先设定好目标,指导、控制金融市场的演化,从而实现预定的目标。金融市场的组织者一般指的是政府,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组织、控制称之为金融抑制或金融压制。金融压制对金融体系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1)政府的计划控制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演化的可能。金融体系的失灵、运营、发展、壮大,需要政府之间“看得见的手”来规制,但是由于存在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政府实质上不可能掌握预测有关金融市场各子系统的运营行为。再加上政府作为一个集团,集体选择的时滞较大,成本较高,即使掌握了充分的信息,这些信息也可能出现变化或失真的现象。政府在管理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只能根据金融市场所反映出来的信号,以及政府所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计划管理,以使得金融市场在预定的轨道中有序发展,却使得金融市场丧失了多样化演进的可能性。例如,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下,计划经济管理控制着金融市场,全国所有的金融业务被“统一”为一种业务,即银行信贷;所有的银行信贷又由一家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来做,这种体制几乎彻底消灭了金融业的市场成份,资金的流动运作受到严格约束,统收统支,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发展(黄金老,2001)。(2)政府行为可能加大金融市场外部正熵的流入。一是预算软约束。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融资过程,企业预期将得到政府的“父爱主义”扶持,那么在投资上就会倾向于选择收益更大、风险也更大的投资项目,加大银行系统的风险。而银行预期到当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政府也不会袖手旁观,从而银行也会冒险加大企业的贷款规模。这就为银行的呆帐、坏帐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加大了银行的支付危机。
像韩国20世纪90年代的危机,银行信贷扭曲膨胀,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300%(1996年)。原因就在于政府的软预算约束和隐含担保,最终导致资本外逃和通货贬值(钟伟和宛圆渊,2001)。二是垄断行为。政府参与经济管理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垄断利益。而如果国家的各项法律不健全的话,产权界定不明晰,权利交叉重叠,外部负效应加大,反映在金融领域中,也是如此。但政府为获得垄断利益,有可能长期维持这种无效率的产权,从而使金融市场在无效率的状态下长期徘徊,金融风险能力极其微弱。三是寻租行为。在政府主导的融资格局下,政治资源的多寡成为决定企业生存的主要因素。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为获得资金,就展开获得政治资源的寻租行为。政府官员与企业勾结起来,形成金钱政治。这种融资行为并未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风险,并未考虑收还情况,完全是出于巩固政权,寻求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使得整个社会的信贷规模无限膨胀,银行的坏帐居高不下。(3)政府管理引起金融系统的负反馈的发生。在一个控制中,将输出信号的一部分作为输入,再来控制系统的输出,称为反馈。反馈分为正反馈与负反馈。正反馈是系统的激励机制,信息的放大机制,负反馈是系统的抑制机制,信息的衰减机制。政府一般采取等级管理的方式来实施对经济的干预的。但管理的等级层次使得信息的传递时间拉长,环节增多,从而出现人为歪曲信息,或理解错误,或粉饰行为,等等,使得真实的信息难以传递给组织者。那么当系统偏离目标时,就难以修改实施方案,使系统仍按原定的目标演化。超级秘书网
二自组织与被组织对研究金融市场的意义
自组织与被组织都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系统实现有序结构的两种途径。自组织方式强调各个系统遵循客观规律的自然演进,而被组织方式强调人为的控制和干预以达到预定的目的。实践证明,自组织演化优于被组织演化。例如,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优于计划经济,尽管市场经济并不完美。所以,就金融市场的演化来说,自组织方式也是优于被组织方式。然而,在人类的社会中,被组织方式又大量存在,人们总是避免不了用被组织方式来认识控制、管理事物,关键是在运用被组织方式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事物按自组织的方式来演进。那么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就是在政府在对金融市场的管制时,如何遵循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在内外力的作用下推动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从而也能够有效地防范单一组织方式对金融体系带来的隐患与危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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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11月6日宣布:中国外汇储备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面对如此规模巨大的外汇储备,如何充分运用并使其发挥最大作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外汇储备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探讨我国兑现加入WTO承诺后,在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外汇储备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安全中的作用等问题。
一、金融安全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至关重要
1.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逐步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金融经济时代,金融安全与稳定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金融危机对国民经济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可以使一国经济陷入停滞、负增长甚至倒退。金融危机频繁发生,金融安全维护愈发困难,金融安全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甚至被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人们由此产生了对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的恐惧进而去防范它,对金融安全与稳定则由衷地企盼并竭力维护。金融风险的产生或存在构成了对金融安全的威胁,而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化解金融风险就是巩固金融安全。
2.金融风险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金融风险关系着一个国家的贸易收支,影响着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当金融风险日趋严重时,由于投资者对本币资产的恐慌性抛售和私人资本外逃,进一步加剧了本国货币汇率下跌。为了阻止汇率下跌,中央银行往往用外汇储备入市干预。而为摆脱金融危机,危机国家则通过增加外债来救急。这样,会使本来就已经债务累累的危机国家进一步加重债务负担,恶化其债务状况。
二、我国的外汇储备
上面已经提到当一国金融风险日趋严重时,中央银行往往会用外汇储备入市干预,以阻止本国汇率下跌,防止进口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降低通货膨胀。那么,外汇储备到底能发挥哪些作用,我国的外汇储备情况又如何呢?下面我们来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外汇储备的涵义
外汇储备属于国际收支平衡表储备资产项目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储备的一部分,主要由国际收支顺差形成,是弥补国际经济交往中自主易不平衡的主要手段。
外汇储备既可以是外币现金或相当于现钞的支付凭证,也可以表现为以外币计值的短期金融资产,具有灵活性、方便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可直接用于各种经济交易和国际支付,并可根据本国需要进行区域调拨和币种转换,必要时可用作外汇市场的干预,以保持汇率稳定。
(二)我国外汇储备的特殊性
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具有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职能,其外汇结存也计入国家外汇储备,我国的外汇储备就由国家外汇库存和中国银行外汇库存两部分构成。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发展,政府不再无条件地使用其所持有外汇,而划入国际清偿能力的范畴。自1993年起,中国银行的外汇结存不再计入我国外汇储备的范围,现阶段我国外汇储备只包括国家外汇结存。
2006年11月,我国外汇储备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这是继2006年2月,我国取代日本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之后,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外汇储备超过万亿美元的国家。
三、外汇储备与国际金融危机
外汇储备对于一个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金融市场开放的大背景下,虽然开放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优化资本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另一方面却也能够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增加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延伸,世界各国及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前所未有地紧密,这使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危机,随时有可能通过经济链条蔓延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此时外汇储备在规避国家的金融风险及危机,保护国家金融与经济安全方面就扮演了一个极具分量的角色。
(一)在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外汇储备在规避金融潜在风险中的作用
1.金融市场开放下面临国际游资冲击的风险。通常,非国际货币的发展中国家在开放金融市场的情况下,实行浮动汇率,其宏观经济政策都会存在弊端,国家内部的金融体系机制不十分健全,可能存在大量经济泡沫,此时如果该国大规模举借外债,其货币就会面临投机性资本冲击的强大压力,若本国缺乏足够的外汇储备以应对冲击,就会抵挡不过投机资本的力量。当一国经济发展呈现疲弱的态势时,投机资本就会抓住该国金融体系机制上的缺陷,利用其可兑换的固定汇率下被高估的弱势货币进行投机性打击,牟取暴利,这种国际游资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诱发并加速一国的金融危机。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货币危机正是如此,不管是拉美的债务危机还是墨西哥、亚洲货币的大幅度贬值最终都表现为:缺乏足够的外汇或外汇储备保持本币汇率稳定,对外债务支付困难和要求延期。但是如果一国拥有强大的外汇储备就会有与强大国际资本相抗衡的实力,足以让恶意投机止步。我国所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就可以给投机资本以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对中国进行恶意或蓄谋的投机,有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稳定发展。不断增加的外汇储备,事实上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降低了企业境外筹集资金成本,能够使国际金融市场感受到中国的力量和重要。并且能够使得周边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感觉到中国的经济实力所能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增强了外界对我国经济金融实力的信心。
2.金融市场开放使一国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被削弱,发展中国家有丧失经济的风险。金融市场开放下,金融衍生工具增加了资产的可替代性,国家金融当局对市场货币总量和货币实际供应量难以进行准确的估计和判断,一国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大大降低。随着金融资产规模膨胀和外资的不断流入,货币当局干预市场的能力以及对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能力降低,中央银行的监管难以真正实现其监管目标和发挥作用,变得力不从心。
与此同时,在当前国际金融体系中,全球金融资本越来越集中于发达国家垄断资本集团,为其所操纵和控制。这些垄断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兴风作浪,开放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国家,不可避免地使本国经济处于发达国家强大的垄断资本摆布之中。然而强大的外汇储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保证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尤其是利率的稳定,使我国真正有能力实现浮动汇率。通过市场机制保持汇率稳定,在与国际垄断资本的长期较量中获胜,保护国家的经济,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
(二)外汇储备在规避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播风险中的作用
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播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是商品市场渠道;二是金融市场渠道。
1.商品市场渠道的国际货币危机传播,是指一国货币危机的发生通过商品市场的传播时,另一个国家实际的宏观经济变量发生改变,从而在另一个国家诱发和产生金融危机的可能。货币危机在商品市场上的传播,是通过两国间直接或是由第三国产生的间接联系完成。假设A国经济稳定、低通货膨胀、汇率水平适当、无国际收支逆差,B国遭受了一次货币冲击,将引起外汇市场对A国的投机性冲击,表现为:
(1)造成A国出现贸易赤字及外汇储备减少。货币冲击导致B国货币汇率下降,货币贬值,而B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下降,竞争力增强,若B国与A国对C国出口类似产品,C国会增加B国进口商品数量,导致A国出口数量减少,甚至完全从B国进口;另外,B国商品降价会导致A国商品降价。这样B国的货币危机就通过A国商品出口减少、价格下降及进口增加引发A国的贸易赤字,从而减少A国外汇储备。当其外汇储备下降到难以维持外汇市场上该国的汇率水平时,就容易诱发对A国货币的投机冲击,导致A国的货币危机。
(2)产生多余的货币供给。B国出口商品价格下降使得A国进口商品价格下降,迫使A国国内类似商品下降,最终整体物价水平下降,从而导致A国国内的货币需求下降,经济中就产生了多余的货币供给。而其只能由中央银行向居民出售外国资产收回本币才得以消除,这样外汇储备减少,当外汇储备减少到难以维持本币汇率时,就容易诱发本币货币危机。
由此可见,一国的外汇储备在国际货币危机传播时,对于稳定本币汇率,避免本币受到投机冲击,阻止货币危机在本国的发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市场渠道的国际货币危机传播。金融市场是货币危机在国际间传播最迅速、最重要的渠道。如果大量的A国投资者及居民提取本币将其兑换成外币,那么会造成银行大面积的支付危机,而在A国银行体系拥有大量资产的国际投资者就会面临流动性困难,并因此转向B国的金融市场上提取资金,当这种提款较为集中的发生在B国时,就有可能引发B国的货币危机。但是如果A国有强大的外汇储备就会减少国际投资者的流动性困难,也就减少了引发B国货币危机的可能性。因此,一国拥有充足的外汇储备不仅可以避免本国遭到货币冲击,也是对与本国经济联系紧密的周边国家的支持,对于维护本国的国际地位和金融信誉也有一定的作用。
四、过多的外汇储备也蕴藏着风险
虽然外汇储备在保证国家金融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并不是说外汇储备越多越好,要坚持适度原则,过多的外汇储备实际上也蕴藏着风险。
(一)决定外汇储备规模的因素
一般认为,决定外汇储备规模的因素首先是国家的进口规模和外债的规模,其次是汇率制度及汇率的稳定状况,再次是其他目的的外汇储备需要。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外汇储备一般应相当于一个季度的进口额。以2005年为例,我国每季度进口额大约1500亿美元,加上外债流出、外商投资回报以及其他需要,外汇储备规模应约为2500亿-3000亿美元;而统计显示,我国实际外汇储备已达8189亿美元,高出合理需要1倍以上。
(二)我国外汇储备过多所造成的影响及蕴藏的风险
我国很多专家学者都提出外汇储备过多隐含着巨大风险。外汇储备不是多多益善,必须规模适度,储备增加有利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与防范国际经济金融风险的能力。不过,外汇储备超过合理需求、高速增长,也给我国经济金融带来负面影响(萧灼基)。拥有巨额的外汇储备不等于中国经济就高枕无忧,高额外汇储备累积了巨大的汇率风险,增加了配置这些资金的难度,还增加了中央银行和国家外汇管局管理国内各个微观经济主体的外汇管理难度。
1.外汇储备过多会增加本币升值压力,加剧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一国外汇储备过多会增加对本币的需求,减少对外汇的需求,就会造成外汇供给大于需求,从而本币升值产生巨大压力。另外,央行以外汇占款的形式投放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效应,又会形成巨大的货币供给量,成为通货膨胀的压力。当前,面对我国巨额外汇储备,如果要既不对人民币升值产生压力,也不对国内的价格水平产生压力,央行就必须通过发行中央票据采取对冲,由此对央行的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都将造成很大压力。
2不利于提高我国总体经济的运行效率。高额外汇储备,意味着相对应的国民储蓄从国民经济运行中沉淀,没有参与国民经济的运作;另外,我国还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巨额资金缺口问题,如“三农”资金问题,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紧张问题等。因此,对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的中国来说,此时以较低的利率借钱给外国政府使用,从总体经济效率上看是一种浪费。
3.外汇储备过多会造成外汇资金的闲置和积压。如此巨大的外汇储备,表明我国牺牲了自己国民消费和投资的机会向外国提供低息融资,充当别人的现金流。发展中国家投资资本回报率普遍高于发达国家,1994-2003年间,所有发展中国家投资回报率平均为13.3%,而西方七国集团平均只有7.8%,最高的美国也不过9.9%(梅新育)。
4.可能面临美元贬值风险。我国外汇储备目前以美元为主。从历史上看,美国往往不顾他国利益,不断地交替采取美元升值、贬值的政策,以解决其经济的矛盾与问题。如果我国长期持有高额美元储备,遇到美元严重贬值,可能的损失不能轻视。
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不断涌现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经济恐慌,不可避免引发了新的金融安全问题。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安全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金融界争论的热门话题。
从广义来看,金融安全是指一国具有抵御来自国际金融危机侵扰,保持国内投融资秩序正常、保持金融体系稳定以及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稳定发展的能力。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如何防止金融风险乃至防止整个经济受到来自外部的冲击引发动荡并导致国民财富的大量损失是金融安全的主要内容。
在全球化过程中金融风险有普遍增大的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但是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风险更大。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实力薄弱,经济金融制度及结构的缺陷较多,对开放进程的准备和力量积蓄都不充分,因此,难以适应全球化引发的冲击,风险的承受能力不足。这是70年代金融全球化以来金融危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爆发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进一步金融开放面临的风险
(一)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存在风险
资本账户的开放是一国对外经济部门自由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开放资本账户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风险:首先,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之间存在冲突的风险。其次,增加债务偿还风险。资本账户开放后,资本流入结构中的间接投资、短期资本和私人资本所占的重将大大增加,将增大债务偿还的风险。
(二)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缺陷,不适应金融全球化条件下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90年代以来,我国涉外金融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分支机构日益增加,这些变化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步伐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等,所以风险和隐患依然存在。
(三)国内金融机构缺乏竞争力,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对国内金融机构形成冲击
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在当今全球性互动的巨大变革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已不由自主地被抛入了不变不行的激烈竞争之中。然而,必须冷静地看到,在如何及早完成银行体系再造、提高竞争力、加快金融创新等方面,我国银行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
三、我国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维护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一)逐步开放资本账户,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
应尽快促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从而有效防止国际游资的冲击;同时,能够密切利率与汇率之间的联系,即利率变动会通过国内资金供求、国际资本流动方向及远期外汇供求等方面的变化来影响汇率,使人民币汇率机制趋于完善。
(二)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和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保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所谓金融监管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势在必行,而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会不可避免地引进风险。因此,在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成为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手段。
1.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某些必须披露信息的公开化问题:一是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做到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的数据。
2.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安全指标体系。金融全球化风险是一种宏观金融风险,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设计指标体系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由金融监管当局结合国内金融稳健性情况统一拟订反应对策。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信息畅通和反应机制的灵敏性,能够对外部重大冲击和风险因素做出快捷的回应。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天生存在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健康的银行也可能会受到冲击。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目前正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和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正在建立中。
(三)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重组与再造,培育在金融全球化环境中的竞争优势
1.积极培育符合国际水准的大银行。在当前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对银行体系的重组要有前瞻性发展眼光。为此,必须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路,重新构造我国商业银行,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体系。
2.积极推进商业银行经营国际化进程。经营国际化是金融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银行所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对中国商业银行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国内银行必须在遵循国际标准的前提下,对自身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品和服务、技术与人才等进行全方位、大幅度、深层次的再造和升级,实现高层次的经营国际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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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涵.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险的防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5.
1.1金融机构所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
通过网络技术来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以此防水来逐渐实现网络安全金融服务,在当前环境下来说是金融部门有效进行金融业务的重要渠道。所以,当前国外的很多网络金融服务商都开始对网络这一个多元化的空间展开研究和开发,希望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信息技术在我国应用的最早的和最好的行业便是金融行业,各个金融行业都具备自己的网络服务特色。而各个银行的网络服务器和储存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因为交互所产生的金融信息成为了金融机构网络安全当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通常而言,客户无论是在银行缴纳各种费用还是在银行开户,对于客户的历史数据和资料,银行都能够查出相关的信息。然而,最近这些年在民间金融业务不断的展开的前提下,很多客户的信息便开始被非法搜索并综合起来。举例来说,近段时间,很多报道都披露,某某银行的用户信息和资料都出现了泄露,当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很简单,主要是银行内部人员的非法倒卖和高技术网络黑手利用漏洞进行非法盗取。所以,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一日规范化和严格的今天,网络漏洞为金融客户带来了重大的威胁。
1.2钓鱼网站为金融信息的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随着互联网信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技术都在不断成熟。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就可以了解到一定的用户信息,因为在当前的环境下,很多人都习惯于借助各种搜索引擎来对各种特定的金融信息加以了解。因此也就有人利用这些系统当中存在的漏洞来对客户的一些金融信息和金融资料加以盗取,或者是做成钓鱼网站。所谓的钓鱼网站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的,通过某些具有吸引力的信息来诱导用户加以访问,以此方式来对用户重要的个人信息逐条盗取,最后再对客户进行各项敲诈活动,这为广大网民的安全上网和个人利益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虽然说钓鱼网站的技术含量很低,但是其门槛也很低,通常而言也很难识别,这对金融行业产生了很严重的影响。从我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在2014年6月的钓鱼网站处理简报上看,截止到2014年6月份,联盟共计处理了钓鱼网站8186个,累计认定并处理钓鱼网站192914个。从中分析可以得出,电子商务和金融证券类的通信安全问题依然是主要问题,随着“网银”的不断普及,金融信息泄露等事件而造成的用户财产损失将会成为威胁网络金融体系的主要问题。
2网络经济环境下的金融安全防范探究
2.1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构建
在当前,我们将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作为银行业的金融信息集散中心,防范金融机构信息泄露是金融安全防范的重点问题,其根本在于对其安全保障机制加以完善。对金融信息的安全保障机制做出完善,需要建立在金融信息安全政策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之下,对金融机构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做出规范和调整,在此基础上创新信息安全技术和信息安全运行机制。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中小型的金融机构在在金融安全管理方面一直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所以对于中小型金融机构而言,需要构建出一个合理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度层次、全方位信息安全防范体系。这样才能够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化基础保障。所以在对中小型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机构进行构建的时候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相关做法加以参考,要重视从联合结构和外包服务等层面来对相关问题做出思考。
2.2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服务体系
总管金融信息网络的传播途径,信息安全隐患主要是因为交互过程中对信息的非法索取有关,此外通过客户端进行身份识别、通过数字签名、密钥管理、终端病毒和访问权限等也能够在技术层面上对相关客户的信息资料加以盗取。所以在这些方面进行有效的保障是弥补网络安全技术缺陷的主要环节。按照人们的常规思维来讲,只有开发出先进的金融安全技术才能够更好地对金融风险做出防范,而现阶段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防范技术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技术隔离和技术加密来实现数字签名的相关内容。所以金融服务济公应该重视在技术上对相关的网络安全服务体系做出防范,适当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的软件升级服务,进行更为严格保密的加密和相关的数字签名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信息备份和信息回复来使相关的安全技术得到认证,这对于客户本人而诺言,具有很高的保护效果,能够帮助客户提供对金融信息风险防范的识别,进而更好地杜绝可能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源为用户带来的危害。
3结语
[论文摘要]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同,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受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从其决策主体、程序、对象和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商业银行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信用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旧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条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担保的问题,由于对决策主体、担保对象和担保数额等规定不明确,该款的含义倍受争议。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担保特别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使其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这一制度的细化也给银行在办理担保贷款时带来了一些经营性风险,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要细化审查程序,以防范风险和损失的发生,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主要分三种情况:
1、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而,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只能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能擅自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且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此)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O%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原则上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分为两类: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只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是特别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依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一百零四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并非法定特别决议事项,一般情况下,只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公司法对相关股东的表决权予以了排除,即当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我国《公司法》、《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决策程序,并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要参照执行。
首先,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即该项内容为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其次,《通知》规定了应有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该项决议为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为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即该决议为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另外,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决议内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等。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也应通过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
IH(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将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而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则取消了公司不得以其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而是把对外担保对象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依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股东、其他个人及单位都可以成为公司担保的对象。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并没有做出具体限制性规定,但依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做出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及防范
公司是当今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与银行的信贷关系甚为密切。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公司的对外担保手段向银行融资的数额将大量增加,公司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将使该担保无效,会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银行必须采取切实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笔者认为银行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它将公司法律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予以细化,或在公司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对公司的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效力相当广泛,被称为公司。【2J(P12)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广泛权利,如若公司提供外担保时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而必须予以重视。首先,银行必须要求公司提供最新且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其次,要审查担保人提供材料中的公司对外担保决策主体是否与公司章程中的记载相一致;再次,要审查公司章程有没有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的限制,若有限制,在接受公司对外担保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制规定;最后,还要审查章程中有关公司决策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以防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而被人民法院应股东的要求而撤销,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二)要对担保对象及参与表决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表决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而首先要对担保对象进行审查,看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或虽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是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其次要审查这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了公司该事项的表决。
(三)要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审查
对于上市公司的x~~l-担保公司法上虽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在《通知》上有较一般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因而应予以特别注意。首先应审查上市公司章程把对外担保的决议权赋予给了哪个公司机构,权限是什么,其决议是否与其权限相符合;其次应审查该x~#l-担保是否为《通知》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第三,要审查应有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是否经过了董事会的预先审查通过;第四,由董事会决议事项,是否决议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通过;第五,应审查是否对该担保决议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银行应审查它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则其对外担保应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上市公司规定进行审查。
摘要:随着金融危机在全球的蔓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内容,银行、金融的稳定关系着民生、关系着中国的发展。在国内金融机构即将接轨巴赛尔新资本协议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目前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在新阶段下如何更为高效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是本文分析阐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关键词:银行风险风险管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金融安全
一、金融资产对经济的影响
2009年6月,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中国金融资产近70万亿,在国民经济总量中日益占据重要位置。如何保障巨额金融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已经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二、金融风险管理保障金融安全
近年来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使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愈来愈关注金融安全的问题。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金融的安全和稳定离不开有效的金融风险管理。金融业应正确处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才能保持资金正常运转,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
金融风险管理分两个层面,一是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二是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体系建设。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相比而言,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侧重于架构的设计和方法的确定;而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建设侧重于模式的选择和政策的制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BaselⅡ”)的推广和实施,兼顾了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使金融风险管理更规范化,也更有效率。
三、BaselⅡ框架下的风险计量
BaselⅡ较之Basel,更强调风险的计量,而风险计量最突出的表现是以内部评级法(简称“内评法”)为核心。内评法信用风险下的高级法涉及对贷款违约概率(简称“PD”)、违约损失率(简称“LGD”)和风险暴露(简称“EAD”)的确定,其中LGD的估值一直是高级法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
BaselⅡ的三大支柱中均涉及到风险参数的计量,其中第一支柱中的高级法鼓励商业银行自行估算PD、LGD和EAD,第二支柱要求商业银行对外披露风险参数的确定方法,第三支柱要求监管部门能够对商业银行风险参数的确定进行评估和校验,因此可以说BaselⅡ是围绕着风险计量管理为核心的。
四、国内银行风险管理建设现状及问题
(一)建设现状
目前国内银行业基于BaselⅡ的银行风险管理建设,从框架到模块都借助于Moody’sKMV、S&P、Fitch、OliverWyman等外资咨询机构。外资咨询机构为国内银行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大多是协助银行实施涵盖风险管理各方面的全局性改革。
不可否认,外资咨询机构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其所拥有的品牌效应和国际经验,使得欠缺独立完成整体规划专业能力的国内银行纷纷抛出“橄榄枝”,投入不菲的费用,全权委托外资机构进行本行新资本协议实施项目的总服务商。然而,在BaselⅡ领域,外来的“和尚”真的能念好“经”吗?
(二)存在问题
BaselⅡ实施的关键:一是数据,二是模型,但国内目前在这两个方面的准备依旧存在很大的问题。
1.数据基础方面
银行BaselⅡ的推行,离不开对其信用数据有效的归集和整理。新资本协议对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有明确要求。但目前,进入中国市场从事银行风险管理建设的各家国际知名咨询机构,自身所积累的信用数据均不包含中国的数据,因此无法进行借鉴和引用;而国内金融机构正在进行历史数据的收集清理工作,在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定义、数据逻辑等方面,才刚刚起步,离实施新资本协议还存在一定差距。
2.模型建立方面
关于内评法中所涉及的核心参数PD、LGD和EAD的确定,目前国外业界在PD建模经验方面较为成熟,但是对于LGD和EAD的计量,因普遍缺乏分析数据,故基本都处于起步阶段,还在进行理论方面的探索。
从欧美国家以及亚洲发达国家的经验可知,单纯地依赖国际知名风险咨询机构进行BaselⅡ的框架建立和推行实施,对于现阶段的中国银行业而言,并非成熟的模式。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金融风险管理之路,应立足自身选择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
五、探索中国金融风险管理模式
实施新资本协议不存在最先进的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实施模式是新资本协议项目成功的关键。银行必须首先理解自己——包括理解自己的国情环境、历史未来、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理解自己的业务和数据,才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模式。因此,商业银行应避免从形式上套用新资本协议,应首先评估风险管理现状,评估IT和数据基础,适当借助而不是完全依赖外资咨询机构力量,更多的立足本国资源,将所借鉴的国外经验逐步转化为内部能力。
(一)掌握核心的数据
在实施BaselⅡ过程中,对数据基础的建设,应该以自力开发为主。
首先,将中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向国外咨询机构开放,会涉及较为敏感的金融安全问题;其次,对中国数据的理解和应用,国内的银行和机构更有话语权;第三,核心数据的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的短期行为,而是贯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始终,所以外资咨询机构的阶段性辅助并不能支持该项工作长期有效的实施。
(二)突破关键的技术
BaselⅡ的制定,代表了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欧美发达国家在控制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的最佳做法;但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尚不完善的基础条件制约协议作用的发挥。这些制约包括公司和银行破产制度和程序、法律和诉讼体系、资本市场、信用评级体系、会计体系、科技支持、数据库、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包括人们对于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态度等等。
(三)探索中国金融风险管理之路
笔者认为,中国的金融风险管理可以选择如下的发展途径:
1.建立统一的数据联盟
数据不足是困扰各家银行风险建模工作、推进新资本协议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2004年12月,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统计研究的历史数据,欧洲几家大银行建立了泛欧洲信用数据联盟PECDC(Pan-EuropeanCreditDataConsortium)。截止2008年底,已经拥有37家成员国银行。各成员按照PECDC的数据标准和规范提交自己拥有的信贷数据、违约损失数据样本点,PECDC按照各成员的样本贡献率来分配数据共享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各成员银行数据不足的困境。
这一数据联盟为各成员银行提供了创造和分析不同信用风险参数的统计样本基础,也可以用来度量各成员银行的信用风险组合,有利于计量经济资本和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也为各国、各家银行解决风险建模工作数据不足提供了思路。
2.建立统一的数据信息平台,加强商业银行IT系统建设
在推进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银行的首要工作是有效地整合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系统的数据资源,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展现,为数据清洗、标准化整合工作提供统一的基础风险数据。
3.风险管理建模工作要与银行实际业务紧密结合,加强业界多方交流
风险管理部门研发模型最终要运用于银行日常风险跟踪及管理中,因此建模工作一定要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不断与信贷部门、监控部门进行沟通,使模型接近于实际业务需要,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