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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0 16:20:42

序论:在您撰写汽车保险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汽车保险论文

第1篇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2]梁军,焦新龙.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3]祁翠琴.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汽车保险的含义、汽车保险的分类、理赔流程以及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寻找设法对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措施,但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措施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并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1汽车保险的含义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第3篇

!1"摸清市场价格

车损险保额一般是根据新车

购置价确定的#而新车的市场价格

目前呈逐年递减趋势#所以#在每年

投保的时候查询一下你所驾驶车型

的市场价格#根据当前市场价格投

保是节省保费的合理办法$

!2"上浮第三者责任险的档次

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共有6个

档次#不同档次的赔偿限额差距很

大#但相应保费的差距并不大$所以

建议#如果需求在两档保额之间的

话#可以上浮一个档次投保$如果你

同时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

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可以优惠$

!3"是否重复投保

如果你车上一般乘坐的都是

你的家人#而且你和家人都已经投

保过人寿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和意

外医疗保险#作为私人轿车#你就没

有必要投保车上责任保险了#因为

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所提供的

保障范围基本涵盖了车上责任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所能提供的保障$如

果你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投

保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建议最好还是选择投保意外保险#

因为这样所需交纳的保费远远低于

车上责任保险#而且还保障交通事

故以外发生的其它事故对你造成的损失!

当然"如果你的汽车经常乘坐朋友"

而且经常变化"最好还是投保车上责任保

险"用以满足意外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医疗

费用!在选择投保座位数时"如果按核定

座位投保"费率是0.5%#如果不按核定座

位投保"费率是0.9%!例如$桑塔纳核定

座位数为5座"每人保额1万元!保5座"

保费250元#保1座"保费90元#保2座"

保费180元!依此类推!这样若要保3座

就不如按核定座位投保5座合算了!

%4&进口车或国内组装车可选择国

产玻璃投保

如果你的汽车是进口的或国内组装

的"由于国内汽车玻璃质优价廉"完全可

以和国外相媲美"投保时也可以考虑选择

国产玻璃!这样"你将节省约一半的保险

费!

%5&小事故不要到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你当年没有出现保险事故"保

险公司会在第二年给予你10%的无赔款

优待"这可是一笔不小的优惠!所以如果

出现的事故较小"你还是权衡一下"再决

定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6&选择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

险公司都有按照你在事故中的责任"只赔

偿你实际损失的80%的约定"这可能使你

将来在实际获得赔偿方面产生比较大的

损失!通过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在这

两个险种上才能得到你所应该承担损失

的100%赔偿!

旧车怎样投保好

由于保险公司在赔偿的

时候是根据保险车辆的折旧

价’购车发票票面价格以及

投保金额的最低价确定赔偿

金额的"所以盗抢险的保额

新车和旧车是不同的!新车

的保额要按照新车的购置价

投保"而旧车的保额要按照

车辆的折旧价和购车发票金

额的最低金额确定"如果你

的汽车已经不是新车或者你

买的是二手车"而盗抢险按

新车价投保"你不但多交了保险费"一旦

车被偷’被抢"你也只能得到折旧价或发

票中最低的赔偿!

首先应分清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实

际价值之间的关系!车辆的保险价值是根

据新车的购置价决定的"包括车辆单价和

附加购置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

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决定"也可以由被投

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或者按车的实际

价值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

过部分无效!

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

值计算公式是$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

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已使

用年限&!

旧车在投保时可依据不同情况选择

附加险"投保费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

付!

赔偿分全车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

仅对上了车辆损失险和附加盗抢险的车

辆来说"如果旧车投保时保险金额是按新

车的价值%保险价值&确定"这时车的保

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同"但保险金额高于

车的实际价值!当车辆遇到全车被盗’抢

三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未破获

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按规定比例计算赔

偿"以不超出保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

偿"赔偿金额的20%由被保险人自付!如

果按实际价值确定的赔偿金低于该车保

险价值的20%"可得的最高赔偿金只为投

保车辆出险时候保险价值的20%!赔偿

后"该车的权益归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

终止!当车辆只是受到不同程度的部分损

坏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除规定

中的自付部分外"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关!如果旧

车投保时的保险金额按车的实际价值确

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但等于实际

价值!遇到车辆被盗’抢造成全车损失时"

得到的赔偿与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价值"

但遇到部分损坏时却不同!保险车辆得到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修理费用!车辆损失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

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

部分损失一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

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当保险金额低于

实际价值时"如果车辆发生全损"保险公

司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所以"在给

车辆上保险时应该实事求是"足额投保!

举例说明$假设一辆新车的购置价

为12万元"使用3年后"车主以8万元购

买"则此时它的实际价值是12万元/15

年!%15年"3年&=9.6万元!在投保不

同保险金额的情况下"发生全部损失%被

盗&和部分损失%修理费800元&时"保

险公司的赔款计算如下$

A#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12

万元$全部损失时赔偿款96000!80%

=76800%元&#部分损失时赔款800!

80%=640%元&!

B#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8

万元$全部损失时赔款80000!80%

=64000%元&#部分损失时赔款80000

/120000!800!80%=426.67%元&!

C#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6

万元$全部损失时赔款60000!80%

=48000%元&#部分损失时赔款

60000/120000!800!80%=320%元&!

注意$当赔款达到应交保费150%

时"保险公司还要加收应交保费的30%"

并在赔款中扣除!

由此可知"保额越低"所交保费也越

低"得到的赔款就越少"至于旧车投保时

的保险金额既可以按车的过户发票"也

第4篇

1.汽车维修行业的准入没有严格把关。虽然国家制定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并按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三类,但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完全符合要求的,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无证经营的维修厂。其中,第三类的维修企业约占所有维修厂的60%以上,其中绝大部分又是路边小店,这些小店投资较少,缺少正规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在这种汽车维修环境中,消费者无法判断维修厂的维修情况,在没有熟人也没有专业人士给予指导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价格偏高的特约维修厂或者4S店售后服务站。

2.汽车整车价格不断下降,但其零部件价格并没有随之下调。整车企业对其售后服务市场特别是零配件价格控制与配件的来源有不同的政策,并对外界同行实行封锁,汽车关联企业和机构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和合作共赢的意识。即使是同一种车型,其零配件价格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就给保险公司准确、及时定损增加了困难,致使保险双方难以协商。而且,保险公司是以汽车新车购置价作为车损险足额保险计收保费的,而理赔时要按照相对高价的零配件计算赔付,其经营效果自然是雪上加霜。零配件价格偏高和价格信息不透明也造成汽车维修质量不高、维修成本上升、道德风险时时发生。

3.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成本和风险居高不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有可能致使保险车辆事故失去第一现场,增加了保险公司查勘、理赔的难度,被保险人伪造事故事实的可能性增加,车险赔付率上升。另外,保险公司为降低过多的小额赔付,缓解服务资源压力,引入“免赔额”的规定,但无论被保险人选择免赔还是不计免赔,其实际交纳的保费都提高了,“免赔额”规定遭到保户的围攻,随之,社会上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一些出险率高而单次车损金额少的保户故意破坏车辆,放大事故,打通维修厂列出假清单,以得到保险赔偿。

二、美国的汽车维修连锁做法及借鉴

在美国,NAPA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品牌,它是全国汽车零配件协会的缩写。NAPA维修店的技术人员都受过专业培训,素质较高,拥有各种级别的汽车服务资格证书。NAPA能根据汽车维修养护技术的更新而不断为技术人员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各维修店设备先进,维修车辆速度快、质量好、价格公道,深得广大驾车者的青睐。NAPA的成功显示了连锁经营模式的强大优势。首先,连锁经营的规模化确保了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的优势。其次,管理现代化、集约化有效地兼顾了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再有,品牌统一化树立了整体信誉。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汽车维修服务的连锁经营是我国汽车售后服务的发展方向,但从现有的汽车销售连锁业来看,多少显得尴尬。连锁的首要条件是统一采购。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家连锁企业有强大的自有资金或融资实力买断厂家的产品资源,然后再输送给各连锁终端。因此,在价格上,连锁企业只能同厂家的特约经销店一样享受厂家制定的“统一价格”,根本无法控制连锁店的零售价格,从而也就不具备优势。

三、关于改善汽车维修和保险公司状况的几点建议

1.我国保险业引入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免赔额”制,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小额赔款数,节省了服务资源。但在我国总体交通秩序混乱,个人安全意识薄弱,地区差异显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制应按被保险人的不同状况如年龄、性别、职业、诚信、居住环境等设定不同的免赔额度,如500元、400元、300元等,并可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调整。另外,保险业在做出某些重大措施调整时,应广泛征求社会各部门,各界人士的意见,确保稳步提高。

2.被保险人应该增强汽车保险方面的知识或者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后再与保险公司签定和约,不能总到事后觉得上当受骗,又无能为力。例如,私家汽车保险条款规定“以自行修车、协议方式赔偿的汽车,其修复验收合格后,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进行检验。否则,该车在下一次事故发生时的同一部位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实际生活中有很多车主在某些不正规的汽车维修厂维修,之后并不知道让保险人检验,等车下次出了问题就得不到赔偿。

3.政府要重视我国新兴的汽车维修连锁业,从资金、技术、人才上给予大力支持,规定汽车相关零件统一货源,保证质量,建立优质的品牌,树立好整个维修行业的榜样,才能逐步建立汽车维修行业标准。当一种服务品质的标准深入人心后,那些不规范的小企业会自然被市场淘汰。当然,这必定是一个长久的过程。

4.保险公司的汽车理赔服务应更加透明化,专业化。例如,定损和实际理赔情况都应有详细的清单,对两者的数目差异要向被保险人加以说明。对由于查勘、定损错误给被保险人造成不便或损害的要给予说明、道歉和赔偿。

第5篇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一)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是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二)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当时,签发了保费为10英镑—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险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险保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险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该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保险车辆一次,其防灾防损意识领先于其他保险大国。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机动车辆的流行加重了公路运输的负担,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应找哪一方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发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宣传,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款。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又针对实际情况对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如颁发保险许可证,取消保险费缓付期限,修改保险合同款式等,以期强制保险业务与法令完全吻合。强制保险的实施使在车祸中死亡或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定的赔偿金。

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英国现在是世界保险业第三大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1998年在普通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业务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81亿英镑,汽车保险费占每个家庭支出的9%,足见其重要地位。

二、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

(一)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

美国被称为是“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此相随,美国汽车保险发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总量为1360亿美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45.12%。其中,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820亿美元,占60.3%,机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为540亿美元,占39.7%。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105.4%,其中,净赔付率为79.3%,费用率为26.1%。美国车险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都相对自由,激烈的市场竞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车险市场。

(二)美国汽车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1902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

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但是由于这种担保的滞后性,以及该法无法强制每一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义务,车祸受害者求偿仍然困难重重。为了改进这一做法,192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该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车主都应持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拥有付款保证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汽车注册的先决条件。以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这一法令。

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由于未保险判决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险公司指责为政府过多的干预保险业。为了阻止政府的这一行为,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自发的抵制。保险公司推出了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提供给被保险人在汽车意外事故中遭受身体伤害,而驾车人是事故责任人,但是驾车人可能:(1)没有购买汽车保险;(2)虽有汽车保险,但是其责任限额低于该州要求的最低限额;(3)肇事后逃跑;(4)虽有汽车保险,但其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拒赔或破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保险监管部门已要求销售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

4.无过失汽乍保险。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诸如下列一些问题:(1)受害人的索赔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而且最终也很难确保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驾驶人确有过失;(2)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审查费用均来自于最后受害人补偿到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即使获赔,得到的赔偿金也已大打折扣;(3)虽然轻微受伤者得到的赔偿一般还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但严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却平均不到其经济损失的30%,甚至许多最终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当然,这种“纯”无过失保险并不存在,各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被保险人仍可通过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国车险科学的费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销售方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复杂但又相当科学的费率计算方法,这套方法代表了国际车险市场上的最高水平。尽管美国各州车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州都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使用地区、数量及被保险人驾驶记录等。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

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

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

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219.7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42.7%。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gcJ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17.8%。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63.6%,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

德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机构。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74.4%,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13.0%。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

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尽量避免事故。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第二年这辆汽车的保险费就会调低一个档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次年的保险费就会上调3个档位。而且保费的档位越高,档位之间的差额就越大。

(二)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

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最好的公司可以达到22%)。法国有146家财产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车辆保险。2002年法国车险保费收入163亿欧元,占财产险保费的44%,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调查表明,在法国100%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8%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82%的车辆投保了盗抢和火灾险,87%的车辆投保了玻璃破碎险。就赔付额而言,2002年全法国发生的400万起事故中,责任险赔款最高,占总赔款的50.3%,车损险占33.9%,其他险种占16.8%。在责任险赔案中,涉及人伤的赔案占总赔案数的10.5%,但赔款额却占总赔款的59%。这主要是因为法国法律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第三者责任赔款不设上限的缘故。

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

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

(一)车险更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

从第一份汽车保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到政府强制责任保险,再到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赔偿判决基金建立,再到无过失责任保险,无不体现了车险为保障受害人因车险损失能得到赔偿而做得努力。

当然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灾防损上,通过降低事故发生率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而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损前,预先赔付,还有在客户修车时提供替代车服务,这不仅给受害者以赔偿,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人性关怀,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是负利润,而是依靠资本市场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的。

而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把车险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找理由拒绝赔付,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外保险公司,有时即使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酌情予以补偿。

(二)车险费率厘定因素众多而各国侧重不同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都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美国是一个倡导法治和自由的国家,且注重尊重人的个性,而美国人行事又较为散漫,所以美国的车险费率厘定更多考虑人的因素,同一辆汽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尔曼人的行事谨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国的车险出险率非常低,因此德国车险定价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动幅度最高可达2700%。

中国车险费率厘定距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费率,由于中国车险发展时间短,而各大保险公司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此国家保监会应该从各保险公司收集车险数据,借鉴发达国家的车险要素费率体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格,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车险营销以为主以服务竞争

各发达国家车险销售均主要依靠机构,特别是德国由机构销售的保单占到总保单的87.4%。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的份额开始不断上升,美国网络销售的车险保单已占到总业务的30%

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美国务保险公司提供种类繁多的细分保险项目,供投保人依据自己的情况与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而且当投保人出险时,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车服务,给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国保险公司最先免费为投保人检查车辆,防灾防损意识领先。而法国汽车保险业以社会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称。

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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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我们参考过的文献要在论文标注出来,在论文的末尾一一列出来,那么参考文献还有哪些详细的格式呢?关注学术参考网,可以查看更多优秀的参考文献,下面是小编采编收集的汽车保险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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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在了解汽车保险之前,先介绍一下保险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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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军,焦新龙.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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