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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0 16:20:32

序论:在您撰写司法会计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司法会计论文

第1篇

由于投资行为失败,不能按期将回购国债购回,致使抵押国债被登记公司冻结、清算,资金链断裂,部分证券公司甚至破产、清算。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过程中,贪污、受贿等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以国债回购的形式挪用资金,形式隐蔽、融资过程复杂,资金被挪用后又进入股市,流转过程迂回曲折,涉及资金账户众多,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较大难度。

1 国债回购业务介绍

国债回购业务是客户将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债券,指令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并登记,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购回。国债回购对债券持有人来说,实质上是以债融资,而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只是一种行为。

国债回购业务有如下特点:国债回购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券而不是国债本身。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质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标准券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以国债现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折算成的固定面值的、统一的虚拟券,在国债回购交易中,标准券实际上起到一种记账凭证的作用。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当事人仅限于交易所会员。与股票交易不同,国债回购交易中证券公司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回购指令,交易所并不知道实际交易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是采取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标准券和资金的结算均在会员间进行,投资者或客户并不是结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以国债质押为基础。首先,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必须先进行国债回购申报,同意以其国债作质押进行回购;其次,证券公司席位上的所有申报回购的国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折为标准券,证券公司以标准券进行回购交易,同时以相应的国债作质押,取得资金后再结算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也可以自有国债进行回购取得资金,但每个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的交易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账户标准券的总值。

制度改革前,国债回购的风险隐患之一源于国债回购的二级托管制度。证券公司向交易所上报的是全部账户汇总后的数据,并非每个单独账户的数据。当客户账户里有闲置的国债时,极易被证券公司挪用交易。同时,登记结算公司只知道证券公司主席位的国债回购总量,其具体分布并不清楚,也不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这就造成了证券公司是否挪用了客户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客户自身都不知道的情况,相当于证券公司同时操作前台和后台业务,从而为违规回购提供了可能。

2 挪用国债回购过程中的鉴定问题

常见的挪用国债进行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券商自己直接挪用客户的国债。做法是券商与机构投资者签署国债托管合同,许诺远高于国债票面利率的收益率。在诱惑下,托管方明知现券有被挪用的风险,也可能在所不惜;二是两个客户间达成协议,一方同意临时借券给另一方,券商作为中间人为他们“牵线”。无论上述哪种挪用方式,对被挪用资金来源、去向、产生的损益及损益的去向都应该是侦查部门需要查明的事实。司法会计鉴定对被回购国债所属账户的确定、回购产生资金的资金流向、盈亏状况的确认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依据。

案情介绍:2003年11月国有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国债托管协议书》,协议约定甲公司将2亿元资金委托乙证券公司购买2002年3期国债,并托管在其营业部,合同期限:自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第2篇

政府一方面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者,另一方面却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就后者来看,政府是以地位平等的私法主体的身份介入了私法领域。此时,会计监管所调节的便是政府本身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要将其强行划入公法或私法的任何一个领域显然都不太合适。会计监管还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监管。这种监管规范是通过民主程序由该行业所有成员共同制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协议,具有私法性质。但是,自律监管规范一旦制定出来便会对所有行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要求其共同遵守,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也会受到行业内部的自律性处罚。这种强制性的权力行使方式对应的却又是公法。可见,会计监管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其调节范围属于私法领域,采用的调节方式却又主要是与公法相对应的公权力行使方式。二者融合进同一部法律,如何协调不同的调节手段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会计信息市场上客观存在的失灵现象使得监管成为各国政府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普遍做法。我国政府也设置了庞大的会计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层出不穷,但监管效果却不理想。这说明目前的监管体制肯定存在问题。

(一)从历史上看,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始终以刑法(公法)为主

基本不存在私法精神,市民权利长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建国后,实行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计划就是法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一直没有得到体现。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法一元化法律结构,和几千年的历史传统一脉相承。这一点,反映在会计监管方面就是政府对会计的监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监管部门权力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社会个体的权益保护重视不够,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其造成侵害。例如,《会计法》对会计违规行为的处罚大多强调从严从重,殊不知,从严从重本身就是执法者对法律的背离。政府监管机构畸形发展的另一个后果是遏制了社会自发机制的形成,无法调动社会资源。而仅凭其有限的人力物力,恐怕它既无精力也无可能对纷繁复杂的会计市场进行监管。

(二)权责对等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基本要求之一

但我国立法在赋予政府监管会计市场权力的同时却没有明确监管无效时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这就为政府寻求监管权力的过度扩张解除了后顾之忧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监管部门本身不愿接受社会评价,另一方面也在于监管效果难以衡量。就后者来看,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衡量政府会计监管效果的做法也仅仅是检验监管政策给股票价格带来的影响,尚未深入到会计市场其他方面。而我国则步入了另外一个误区,以查处的会计违规金额、涉及的单位数目、被惩处的人员数量、罚没的款项以及历年的增长数来衡量政府会计监管的效果,客观上刺激了监管权力的滥用。

(三)多头监管导致的权利之争以及责任的相互推委也是一个突出存在的问题

1951年以来,我国财政部一直是会计领域的权威管理部门,但1992年成立的证监会在会计监管问题上却与其存在权力交叉。前者无法摆脱其将政府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的固有的思维模式,后者则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最高目标,冲突难以避免。例如,财政部制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会计准则(包括披露准则)与证监会制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就存在矛盾。权力界定不清的直接后果是监管工作不协调,企业会计疲于应付、无所适从。证监会2001年年底出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进行双重审计的规定则是多头监管的另一具体表现。

三、我国会计监管制度的改进

(一)框架构建

在构建不同的会计监管框架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从法学角度考虑,最为重要的是违规行为的危害范围;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则主要取决于监管成本(主要是信息获取成本)的大小。就前者而言,如果违规行为侵犯的主要是私法利益,通过私法手段足以遏制违规行为,就无须采用公法的手段;反之,如果侵犯的主要是公法利益,或侵犯的虽是私法利益但私法手段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则应该采用公法的调节方式。就后者而言,如果受害人自然拥有违规者的信息,那么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就可以调动其私法执法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极大地节约社会成本;反之,如果没有特定的受害人且不易获取违规者的信息,则应设立统一的公法执法机制以降低众多个人私法执法的社会成本,因为公法执法最大的优势便在于公法执法机构可以借助国家权力获取信息。就会计监管来说,虽然涉及的主要是私法利益,但作为私法主体的受害人并不确定且难以掌握违规者的信息。以上述标准来看,似乎公法形式的监管比私法形式保护更为直接有利,但如前文所述公法手段也存在缺陷,这使得私法手段在会计监管中的运用又受到重视。理性的选择只能是两种调节手段的改进与融合:一方面通过权力制约加强对公法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成本和收益的重新设计为私法调节提供足够的诱因和制度保障。

(二)实现机制

第3篇

在我国国学界,相关学者对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存在着长期的争论,对两者的本质进行探讨,为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含义的界定提供便利,使其基本性质得到有效确定。(一)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本质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存在在20实际50年代,司法会计开始进入我国,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根据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进行划分,我国学者认为其存在着不同的含义。司法会计主要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方面。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诉讼调查措施,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得到有效应用。广泛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不仅在侦查机关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设置,而社会中介机构也纷纷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进行开展,所以,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逐渐被我国学者引入,随后国内学者则开始对法务会计进行关注。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鉴定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两者属于相同事物,而本质上也是一致的。也有学者任务,司法会计鉴定包含在法务会计内,在我国应对法务会计进行发展。另外一些学者则保持中立的态度,将“会计司法鉴定”或“法会计”要点提出,避免人们对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鉴定中有一定的争议存在。在我国虽然司法会计鉴定和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中有各种区别存在,但是我们不能从表象上将它们进行区别,应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关系到我国大陆法系的法律,而法务会计则关系到英美法系的法律,所以,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之间存在着最根本的区别则是不同的法系基础。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在不同的法系基础上形成的,其实践形式必定会受到各国司法制度的制约,特别是疏松制度的影响。例如:在我国,公检法机关拥有司法会计鉴定的启动权,而在英美法系,当事人则拥有启动的权利。实际上,两者在本质上有一定的相同之处:1.从学科角度上进行分析,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都属于会计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都是由会计学和法学理论作为基础。2.在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两者都受到委托人的委托,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桩架鉴定进行提供,它们都是对审计的技术方法实施接建,构成自己的技术方法。在获取证据方面,它们通过查证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通过开展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寻找、分析和固定工作。3.两者存在着基本相同的工作范围。通常情况下,在工作范围内,法务会计包括疏松支持和调查会计两种,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主要是想法庭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提供。另外还受到公检法激光的聘请,为财务会计技术提供协作用,即诉讼支持。随着我国开展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企业也逐渐开展相应的调查和咨询业务。总之,我们存在着充分的理由,认为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属于一项相同技术学科,并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实现和发展各不相同。两者有本质的相同,都作为一项社会专业活动,为委托人进行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桩架鉴定意见的提供。

二、“排除法”的应用背景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利进行赋予,但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侦查讯问制度也逐渐达到法制化状态,处于自我保护的能力,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罪行,对自身各种无罪的“证据”进行举出,日益增多了无罪辩解的刑事案件数量,这是受理贪污、职务侵占等案件鉴定过程中,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处理应将涉案金额等“量”的问题进行解决以外,还应对涉案财务事实“质”的属性进行判明,即财务差错和舞弊问题,协助办案部门对案件的是否成立进行确认。目前,在我国司法会计学术界,对比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基本方法。在对比鉴别法中,参照客体为正确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比较和对照直接证据所体现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使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构是否正确及事实的鉴别判定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方法。而平衡分析法则是结合资金或数据量的平衡关系,运用验证分析法,使某项资金或数据客观情况进行推导并确认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学者对其通过分析对比,对直接证据和参照客体是否一致进行观察,若两者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即可对资金损失额进行确定。后者则是与资金或数据的收付存之间量的平衡关系相结合,是资金损失额确定的另一种鉴定方法。也就是说,这两种方法对涉案金额解决等“量”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局限于无法对涉案事实属财务差错或舞弊等“质”的塑性得到判断。在鉴定司法会计的过程中,很多案件不仅要将“量”得到解决,又能将“质”的属性实施判明。排除法的运用,能够将原先两种基本鉴定方法的局限性问题得到解决,确保司法会计鉴定领域内的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破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排除法”的应用

作为一种更专业技术方法,司法会计鉴定方法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分析并论证涉案财务会计资料中的因果关系,也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的一项核心组成部分。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并不具备固定的模式,从司法会计学科的形成开始,一直处于不断完善和补充的状态,产生于实践,又为实践工作提供指导性作用,因此,根据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存在。“排除法”是在一些与财务会计相关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鉴定工作汇总,通过鉴别、检验和分析,将相关的其他可能性得到逐步排除和结论,从而将一种原因或结果得到确认的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在实质上,该方法是在因果关系中运用的逻辑推理方法,就是从已知将未知得到证明的方法,也就是说,无法从正面将某待证事项得到证明,通过将对立面得到逐项排除,对待证事项成立的方法得到反证。与该数学中的反证法基本相同。可根据排除对象进行划分,主要包括排除原因、排除犯罪主体以及放出结果等。根据排除范围进行划分,又包括限定范围排除法和无限定范围排除法两种,限定范围排除法是在实现设定的会计期间范围内进行排除,若无需设定排除的范围,即可在任意的会计期间,则称之为无限定范围排除法。根据排除对象和财务事实的关系进行划分,又包括直接排除法和间接排除法两种。直接排除法是由于若干个互不相关的原因造成某项财务事实的产生,若能将除了某种原因以外的其他所有原因得到直接排除,则无法将某种原因得到排除,即可定人为客观事实。例如:某已知事件X已经会产生,而导致X事件产生的全部原因又包括A、B、C、D、E五种,运用科学的分析论证,将B、C、D、E几项原因排除,即可以确定导致X事件产生的唯一原因即A。间接排除法则是由若干个互不相关的原因导致某项财务事实的产生,而每种原因的成立都必须存在着若干个字因素,若能将某种原因导致的所有子因素得到排除,则会对某种原因的存在得到间接排除。以此类推,应当认定的客观事实及最终唯一无法排除的某种原因。例如:已知X事项已经产生,而造成X事项产生的全部原因仅包括M、N,若假设N是导致X事件发生的原因,但N成立必须有A、B、C、D、E五种子因素之一所具备,若能将使N成立的五项子因素得到一一排除,那么此时N即可被彻底爬出。反之,M即造成X事件产生的唯一一项原因。在鉴定财、物短缺损失原因的过程中,“排除法”的作用极为显著。

四、结语

第4篇

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了司法会计课程,但都未作为重点建设对象。在部分公安院校中,司法会计只是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中的基础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在课程设置上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主要表现在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学手段、教材选择、人才培养等方面。

(一)师生认识不统一

目前,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司法会计教学中,教师应该教什么,学生应该学什么,并没有得到清楚认识。司法会计课程在我院并不是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主干课程,而仅仅是基础课,甚至作为选修课来进行设置。因此,教师和学生在认识上、观念上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训过程中没有正确定位。教师认为该课程并不重要,在教学理念上采取应付的态度,在教授内容上缺乏针对性,在教学方法上手段单一。另外,学生不明白学习司法会计的目的和用途,导致对该课程兴趣全无,造成学生只是应付考试,没有学到任何有价值的知识,整体教学效果可见一斑。

(二)教学时间安排不合理

按照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人才培养要求,学院课程的开设越来越多,实践教学也浮出了水面成为当前教学改革的热点。司法会计课程作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教学时间少于专业主干课,而司法会计学强调的是学生的动手能力,结果是教学内容与教学目的发生冲突,导致该讲的内容没讲,该重点突出的内容只能轻描淡写,该实践的也只能纸上谈兵,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从而出现了大量的教学空白,模糊了学生对司法会计的认识,让学生觉得该课程的学习是不必要的。

(三)教学方法的落后

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引进,给传统的教学方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是,在具体使用过程中,部分教师的观念还停留在过去,依然给人“穿新鞋、走老路;换汤不换药”的感觉。由于司法会计课程涵盖的内容多、知识面广,教师在短时间只能采取讲授的方式,而很少给学生自主思考、分析、讨论问题的机会,导致学生缺乏学习主动性,整个教学过程枯燥、单一,教学效果显著下降。

(四)教材选择的盲从性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学科理论体系框架也基本建立,只是实务理论研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足以支撑司法会计学课程的开设,关键问题是如何针对不同的教学层次编撰好相应的教材。在教材的选择上,由于学院的司法会计课程开设较晚,在该领域中取得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都较少,对于教材内容的把握上不够准确。因此,选择的教材往往是该领域中较有名气的编者所编写的教材,而忽略了教材的适用性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

(五)师资力量过于单薄

纵观国内高校司法会计课程专业教师队伍,多来自于法学专业和会计专业教师,缺少既精通法律又精通会计的复合型教师,更缺少具有实战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学院目前的教师队伍同样遇到此类问题,都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师资培训,教师本身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的把握程度不高,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只能从自身专业角度出发,将学科划分成两个独立单元,致使学生无法贯通所学知识,更无法独立完成司法会计实际工作任务。

(六)实践教学偏离轨道

实践教学对司法会计课程而言,是整门课程的精髓所在。但是,由于培养目标是会计人才还是法务人才仍然不清晰,导致整个实践课程体系不完善,也缺少相应的实训教材,造成实践课程只是以会计实践内容为标准的格局,缺少了具有司法会计业务针对性的实训。在实践教学硬件方面,校内实训场所远未达到司法会计工作的仿真标准,只能提供一般的会计实践操作,且实验场所的利用率也较低。在教学软件方面,具有实战经验的教师太少,也很难聘请到一线的专家作为学生的指导教师。同时受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学校与政法机关及事务所等社会组织难以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更无法做到让学生完全接触司法会计鉴定方面的实际业务。上述这些因素造成学院司法会计的实践教学偏离了教学轨道。

(七)人才培养模式不健全

司法会计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却一直未能在高等教育中单独成为一门专业。而各高校对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视不够,导致了目前司法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散乱,课程设置上也是因校而异,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教学体系。主要表现为:法律、会计、侦查三者独立授课,内容上进行简单地叠加,而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联系体。在课程设置上,只是将其列为专业选修课。如此散乱的培养模式无法突显司法会计的重要,只会导致司法会计人才的缺失。上述问题的出现,原因错综复杂,但无论怎样,从司法会计学科的属性出发,我们还是能够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司法会计教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认清教学目的

公安院校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培养的是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在经侦专业开设司法会计课程,主要是让学生把所学的司法会计学原理和方法作为一种经侦手法,为今后从事经济案件侦查工作增加必要的获取证据的途径。因此,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基本理论,能灵活地运用司法会计手段进行取证,具备司法会计鉴定及审查鉴定结论能力的经侦人才。要认清教学目的,首当其冲的是教师。所谓教师认清目的,是指任课教师在授课之前应当搞清楚教学目的,因为只有方向正确了,才能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才能够对症下药、因材施教。而学院作为培养公安人才的摇篮,更应该在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和普通院校上区分司法会计教学的方方面面。学院可以参考国外教育职业化的特点,利用好本土资源,形成良性循环机制。例如,学院为检察院、法院、公安定向培养培训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检法向学院提供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和标准,学院又以此作为培养学生的目标,如此培养出来的学生才能满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在老师认清教学目的后,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就显得较为容易。教师除了要在课堂告诉学生,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重要性,更要带学生亲身体验司法会计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性。学生只有自己感受到这门课程的内存价值,才会从内心深处重视这门学科,才会化被动为主动。

(二)合理设置课程

教学内容应当围绕着教学目的来进行设计,这就决定了公安院校司法会计的教学内容应区别于普通院校司法会计类专业,在教学内容的具体编排上应侧重于实训。目前,学院只是将司法会计作为一门专业选修课程,课时数只有32课时,并在最后一个学年开设,而且也未设置司法会计专业的相关配套课程,更谈不上形成一个体系。司法会计的学习最忌讳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叠加,应当将会计学、法学、审计学、侦查学、鉴定学、证据学、信息技术、金融学等课程作为司法会计的基础课程。在理论学习和实训时间安排上,应当汲取工学结合的先进理念,第一学年进行专业基础课的理论教学,第二学年进行专业技术的理论学习以及专业技能的实训,第三学年进行校外的顶岗实习,通过理论与实践地有机结合,可以提高学生对于司法会计课程的认知,加深对经济犯罪侦查业务的熟练程度,增强学生未来就业的竞争力,丰富司法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提升学院司法会计课程的教学质量。

(三)创新教学方法

由于司法会计课程的特殊性,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该课程的教学要求,适当地在教学过程中穿插图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物教学法以及分析比较法,有利于帮助学生学好司法会计学理论,但在掌握基本技能方面却收效甚微。因此,开展模拟实训是解决学生理论与实践脱钩的最有效方法,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最佳途径。模拟实训能为司法会计教学提供一个仿真的学习环境,真实地再现案件取证过程中会计资料证据的产生、发现和收集的全过程,让学生亲身体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操作,真正意义上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无缝对接。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是司法会计教学的重点,因此,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区别于一般的理论教学。首先,考虑到司法会计内容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我们应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原则对内容进行取舍。例如,会计教学需要侧重于会计实务,那么会计基础理论就不宜过深、过多的讲述。其次,司法会计更讲究的是操作,理论学得再好,不懂实践操作也是白搭。因此,教师授课为辅,学生参与为主的教学方法将成为司法会计教学的主流。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实例研讨、分组协作、模拟实验等形式,帮助学生解决课堂内外的疑难点。再次,在理论讲述过程中,不再按部就班地从概念出发,也可以尝试以案例开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最后得出课本上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最后,要彻底改变现有的教学方法,还必须对课程的考核方法进行改革,即以案例分析或业务操作的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标准。这样既可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又能锻炼学生的思维和动手能力。

(四)完善教材体系

目前,学院使用的教材都是直接选用此领域内较有名气的专家所编写的书籍,并没有一本完全适合学生的教材,更谈不上学院量身编写或开发的教材。学院目前刚刚升为本科院校,但学生的素质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一套适合于本校学生的司法会计教材,有利于因材施教,有利于学院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一套教材中应当包括基础理论教材和司法会计专业实训教材,其中,实训教材是整套教材的重点。一套具有实际指导价值的实训教材,应当具备针对性、实用性、新颖性等特征。除此之外,还应与时俱进,时刻与最新的会计准则和司法会计最新成果保持一致。同时,为了适应实际业务变化的需要,实训教材需要每年进行更新改版。有了这样的一套量身定做的教材,有利于激发各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也有利于学生理论水平的提升。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一套培训教材,专门用于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培训。

(五)充实师资力量

由于现有教师队伍中没有现存的人才,根据司法会计课程的特点,培养“双师型”教师是改善学院现有师资结构的最有效措施。首先,学院可以让现有的法学专业、侦查学专业以及会计专业的骨干教师进修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出国学习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其次,可以聘请经济犯罪侦查的一线专家或业务骨干对教师进行在岗培训,增加教师的理论与实践学习。再次,让教师去司法会计工作岗位上挂职锻炼,搜集更多的实践经验和案例。国外的司法会计教师,大多都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律师资格,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与学生分享从事司法会计实务所获得的经验,缩短学生从理论学习进入实践环节的距离。最后,学院可以推行特聘教授制度,让一些专家来学院开讲座、授课、科研,从而营造学院优良的司法会计科研教学氛围。

(六)加强实训教学

实训教学分为两大块:一是校内模拟实训,二是校外顶岗实习。目前,学院在实训教学环节上仍十分薄弱,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上都缺乏应有的条件。学院可以与公检法及其他法律事务所加强联系,在校内建立司法会计仿真实验室,模拟当前职场、法庭、案发现场等实际工作场所,通过学生亲自扮演不同角色的方式,来让学生掌握已学知识,在实践中升华现有理论,感受司法会计的真正内涵。同时,学院也应注重和加强实习环节。虽然目前专职的司法会计岗位非常少,但可以与检察院、事务所等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安排教师和学生全程参与案件的侦破,使顶岗实习成为常态化。

(七)健全培养模式

第5篇

随着我国法律系统日益完善,尤其是控辩式庭审正式实施之后,鉴定委托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在判断鉴定结论和出庭作证的过程中都必须要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鉴定人尚未取得资格证书,那么就会直接对其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重视司法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涉外经济案件、与外国司法部门共同合作的案件逐渐增加,司法鉴定应该朝着国家化趋势靠拢,培养高素质信息化的司法会计人员更成为当务之急。

二、司法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策略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虽然从整体上来说,国内司法会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处于不断提升,但是因为个人职业素质等原因也存在一些缺陷,这在职业道德方面体现非常明显,比如说不具备团队精神、工作态度消极应付、对核算审计工作缺乏耐心等等。对于会计信息化的忽略更影响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当前我们处于一个信息社会之中,各行各业都朝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所以司法会计信息化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司法会计,对信息化的忽视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结果。因此,司法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应该从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在当前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形势下,司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决定了其会计工作能力的发挥。总之,会计信息化人才应该在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基础上做到诚实守信、互助合作。

(二)强化信息技能培训

会计信息化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在各行业中的普及运用而产生的,和过去的会计工作方式相比,会计信息化极大的简化的会计工作程序,提升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其一,会计信息化简化了工作流程,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人工核算的差错率;第二,会计信息化有助于我们对大量数据信息进行实时分析,能够及时生成分析报告,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第三,利用信息化系统能够对会计信息实施全面的动态处理,这样一来就极大的提升了会计工作的科学性与工作质量;第四,会计信息化采用人机结合的模式,不但可以让会计工作更加多元化与智能化,同时还可以满足实际工作中的不同需求。由此可见,会计信息化的推进需要司法会计人员必须具备更多的信息技术知识,因此我们对司法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训主要包含下面几方面的内容:强化对会计部门骨干人员的培训;强化对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IT技术人员的培训;注重培训工作的实效性与针对性,科学设计培训计划,组织专门的信息技术人员对司法会计实施专门、专业的培训服务;强化司法会计人员业务知识与计算机技能的培训。

(三)努力扩展培训途径

现阶段,国内依旧缺乏真正科班毕业的司法会计人员,我们必须要重点对目前已有司法会计人员展开培训工作,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培训:通过司法机关对目前已有的司法会计人员展开培训,培训考核达标之后准予执业;面向社会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必须要包含普通会计审计专业课程,同时还必须要包括司法鉴定学、证据学、诉讼法学等法律专业课程。通过考核之后获得司法会计资格证书,之后准予其从事相关工作。这样做的优势在于不仅提升了司法会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还有效的处理好了司法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问题,做到了和国际接轨。站在长远的角度而言,应该在国内的重点会计学院以及审计学院设置系统全面的司法会计专业课程,设置司法会计方向,让学生能够在学校就熟悉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和司法会计相关的课程知识,为培养更多的优秀司法会计从业人员打下人才基础。(四)不断丰富培训内容一方面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正在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是却没有通过资格考试的相关会计人员,在其自愿申请的前提下,通过所在机构的批准后组织进行提高培训,学习司法会计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等,从而增强其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对现有司法人员展开司法会计知识的培训,比如说对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培训,让其能够基本了解司法会计检查技巧,让侦查人员能够在侦查过程中拥有查账能力,从而提升其取证能力,以便于更加全面的收集证据。另外还可以针对司法人员进行一些司法会计鉴定基础知识的培训活动,让司法会计能够更加熟悉的掌握鉴定工作的范围以及鉴定工作相关的流程、手续、鉴定资料的收集与提取等。最后应该重点培训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原理,让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相关的文字证据材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具有更高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让人员与审判人员能够借助这些资料和证据作出更加公正准确的判决。

三、结语

第6篇

    1.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很多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都还有待提高。有的人员是直接笔试合格而从事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原本就不是这个专业的,算是非专业的从事人员,而且还缺乏实际的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要。另外,案件形式分为多种,如民事、刑事的,也有立案或未立案的,这要求司法会计在参与办案的时候应做到随机应变。

    2.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司法会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因此,可参照企业管理模式进行内部管理,即采用目标责任制,并健全分配制度,把业务收入和福利奖金挂钩,采取按劳分配制,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另外,司法会计中心必须积极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及指导,强化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3.拓展服务范围,发挥更多的作用司法会计中心由司法机构设立,其服务范围比较广。在办案过程中,司法会计审查、检查等工作均受到侦查办案的限制,而司法会计鉴定却更富有活力与竞争力,应将其作为司法会计中心的主要业务。同时,还可以拓展咨询与业务培训等服务项目。

    (二)加强司法会计机构的规范建设

    1.严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格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不同,分属于两个行业,具体的服务对象及流程也有所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否能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影响到司法鉴定的独立性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个别地方甚至在注册会计师的前提下实施二次准入。这些做法笔者均认为有所不妥。这是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人员也必须在独立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从业。不然,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注册会计师也无本质区别,同时,还会导致司法鉴定行业被分散在其它行业管理。因此,必须从源头上断开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才能确保司法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7篇

固有风险受以下制约:一是资料适用。资料适用是由司法会计活动的对象和方式决定的,是理论上研究司法会计具体对策的基本前提,也是开展任何司法会计活动的前提。二是资料的可验证。完整记录财务会计业务过程和结果的财务会计资料之间具有特定的技术结构组成,且各种资料都是基于特定的技术规则形成的,因而司法会计主体能够根据资料记录的内容来验证其他资料,但是如果资料存在重大瑕疵则可能导致资料无法验证。三检材来源可靠。司法会计鉴定人所用检材是由送检人收集并提供给鉴定人的,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通常不参与检材的收集活动,这就决定了对检材来源的可靠性应当由送检人负责。四是财务真实。司法会计鉴定中所利用的财务凭证所记载的财务事实,送检部门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且司法会计鉴定人给予专业关注后未发现虚假嫌疑的,便可认为是真实的,财务真实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实施的基本前提,也是正确评价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前提。

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司法会计主体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司法会计风险

操作风险又受以下因素的制约:一是受司法会计鉴定人专业胜任能力的制约,如提请鉴定的问题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而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受理时未予发现,这将直接导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内容违法或不科学。二是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司法会计是一门“综合学科”,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会计,必须具备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侦查学及相关法律知识,方能胜任该项工作。

三、干预风险是指由于司法会计机构内部、送检机构、当事人等的干预而产生的司法会计风险

鉴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各方为了各自的利益需求,会通过不同方式和方法向鉴定人施压,以此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大多都隶属于鉴定机构,各方的干预很有可能会使司法会计鉴定人不能客观、公正出具鉴定意见。因此为司法会计鉴定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条件。司法会计风险一旦产生,轻者造成司法会计工作结果不能被采信,重者将直接导致产生错案。控制司法会计风险的主要做法有:

(一)节点控制

一是受理鉴定时的风险控制。

①程序合法,如是否回避等;②鉴定要求不能超出鉴定范围。对超出鉴定范围的,坚决不予受理。

二是接收检材时的风险控制。

对接收的检材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坚决不予接收,确保鉴定质量。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缺少必要的鉴定材料时,应向司法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材料的要求,由诉讼机关或诉讼部门负责收集。

三是备检时的风险控制。

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很广,涉及的鉴定技术标准也很浩繁,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后应当收集和熟悉鉴定技术标准,主要是收集和熟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计算公式等,但不能采用类似标准,否则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科学。

四是初步检验过程中风险控制。

初步检验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通过阅读卷宗,检测检材质量,作出初检结论,并据以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的司法会计鉴定过程。初步检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检材质量、数量,以此判明检验鉴定的难易程度以及所需增加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是详细检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司法会计鉴定人应根据检材状况及初步鉴定意见编制详细检验论证的计划,即鉴定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基本方法、技巧和路线、具体的检验分析项目以及各项目的目的和要求等。

六是制作鉴定意见时的风险控制。

①鉴定范围不能超出司法会计鉴定范围;②不能由于文字语言表达能力不足、书写笔误等原因,导致文书表达错误。

(二)增强司法会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科学评估。接受委托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了解案情和鉴定要求,然后量力而行。经济案件涉及面广、案情错综复杂、影响深远,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及高超的鉴定技术,鉴定人知彼知己而后量力而行。二是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司法会计鉴定人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出具鉴定意见,一旦发现违规鉴定、违法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轻者承担纪律处分重者承担刑事责任,使司法会计鉴定人严守职业操守,客观公正的出具鉴定意见。三是加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业务培训。

(三)改善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一是司法会计学目前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很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观性较大,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鉴定标准应该逐渐统一,呼吁有关部门进快制定一套完整、系统的鉴定准则。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要严格按照准则执行,就能减少错案的可能,给司法会计鉴定人提供一个适合发展的制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