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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类案件中证据的提交、质证、认证工作在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由于这类案件标的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点,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各类证据的提交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下面笔者针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这三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哪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原告提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由于客体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案件分为若干类,而各类不同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又与该类案件的自身特点紧密联系,因此,要正确把握各类案件中证据的使用方法不仅要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意义上证据的特点,也要了解该证据是在哪一类案件中应用以及该类案件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把握该类案件对证据的特殊要求。
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它具有以下五个特点:1.大多数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中人身权主要指署名权、名誉权,而财产权主要体现在所有人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2.由特定机构依法律程序授权或确认。如经审查后专利局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商标局核准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著作权等。3.独占性或排他性。大多数知识产权是由法律赋予的一种独占性权利,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构成对权利人的侵害。4.地域性。知识产权是国内法,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有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机构授予的知识产权。5.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就将终止。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提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
一般情况下,无形的权利客体需以有形的载体体现出来,使法官能够了解该权利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须提交专利授权文本、商标注册证、原创作品文本或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等。
2.与上一原则相关联的是当事人就技术问题进行举证时应当尽量避免提交证人证言类证据。证人证言因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可变性较大,尤其在使用证人证言对技术性问题进行描述时,就难以达到准确、专业、全面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问题进行认定时证人证言一般不宜采用,但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的证人证言除外。与证人证言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则具有内容明确、具体,证明对象与证据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楚,当事人双方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争议较少,易于认定和把握的特点。因此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时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于法庭将侵权物与权利保护范围进行对比。
同时,在使用上述证据时,应注意对一些新类型的特殊证据的认定问题。譬如,目前网络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电子邮件没有改变以文字、图形记载表明案件事实的本质,仅是在载体上发生了变化,故仍属于书证的范畴。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时应考虑到,电子邮件界面所反映的收发邮件的地址并不能完全真实地表明该邮件是否为该地址的真正注册人收发(尽管在技术上可以确认邮件确实是从该地址发出的),因此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电子邮件不能单独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应当有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相互佐证,配合使用。
3.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不仅需要提交自己享有何种权利的证据,还应提交该权利现处于何种状态即是否还在保护期内的证据。对于外国民事主体作为原告向中国法院要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还应当提交其在中国可以获得该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如专利权人须提交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要求给与保护的注册商标如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应说明该商标是否办理了续展手续等,以便法官据此确定权利受到保护的期间。
4.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在时应当提交被告有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的直接证据,至少是间接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所谓直接证据,一般是指被控侵权的物证。所谓间接证据,是指原告在不能获取侵权的直接证据即被控侵权物的情况下,至少应当提交可以使法官认为被告确有侵权行为的间接证据。如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被控侵权产品时,可以将被告销售的与原告专利产品名称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或者买卖合同作为间接证据提交法庭,从而使法官能够据此判断出至少被告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所谓“至少”主要是指其潜层含义而言,即原告在提交了上述间接证据之后,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对侵权的直接证据予以保全。当然,如果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则应由原告承担因错误保全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相反,如果原告在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则必然不会毫无根据地进行证据保全,否则不仅会使保全错误的风险全部由人民法院承担,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举证的原告自然要面临败诉的结果。
5.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由于在上述几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均不止一种,且在两种计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一种,并据此提交相应的证据。如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而获得的实施许可费作为索赔的依据。在确实不能提交索赔依据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就提出该请求所考虑的主客观因素、参考的其他案例等作出说明。
由于在侵权案件中一般原告都提出一定数额的赔偿要求,因此由原告提交该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做法既可以促使原告或其人在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选择最有利于己的计算方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不盲目提出诉讼请求,也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支出,如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等。
二、在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实践和上述举证原则,笔者就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要求分别论述。
1.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有3类:
(1)权利证明。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明确专利权的归属、权利状态、专利的有效期限,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该专利权如经历无效或撤销程序,且对专利文件进行了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B、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C、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与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一般情况下无须提交其专利产品。
(2)被告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主要包括:A、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B、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C、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D、原告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3)赔偿损失的依据。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以侵权事实为依据,以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侵权法律责任承担为原则,说明原告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或考虑的主要因素,使法庭注意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主要包括:A、依照1992年12月3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立的三原则进行计算的方法和结果。B、原告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其它因素。
2.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为3类:
(1)权利证明。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受保护的是何种类型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从而确定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B、驰名商标认证书。
(2)被告实施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同样最好经公证取得)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譬如原告是一家生产休闲食品的厂家,注册了“同享”文字商标,如果原告发现某同样生产休闲食品的厂家在其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称为“同享牌”或“同想牌”时,就可以以此合同为直接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而不必必须获得被告的侵权产品。
(3)赔偿损失的依据。
主要包括:A、原告为宣传自己注册的商标支付的广告费用,以间接证明被告非法获利的程度。B、依照1985年11月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确定的赔偿原则,进行计算的过程和结果。
3.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有3类:
(1)权利证明。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著作权的归属、该作品是否已进入公有领域、该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等。
主要包括:A、著作权登记证书。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并不要求必须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的依据,但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一种最简洁、最有效的证明权利方式,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更是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B、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首次发表时,登载该作品的书证、视听资料等,如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C、原创作品的证明。如摄影作品的底片、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等。D、在侵犯专有出版权案件中,原告应提交专有出版权涉及作品的作者给予原告的授权。
(2)被告实施侵犯其著作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主要包括:A、被控侵权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B、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
(3)赔偿损失的依据。
内容提要: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已引起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承认对此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无数诉讼,加重侵权人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应从索赔方提供的证据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随着我国石油储备战略的实施,近年来我国海上石油运量猛增,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频发,损失巨大。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也相当突出。陆源污染物占人海污染物总量的90%以上。[1]在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海洋污染损害索赔问题。海洋污染属于环境侵权,对此种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财产毁损或财产的减少给予赔偿没有疑问,但是,对于因海洋污染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是否给予赔偿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却不无争议。而且,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对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远没有对合同领域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关注的多。而对侵权领域尤其是海洋环境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由于船舶油污是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纯经济损失为切入点加以研究。
一、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
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中所讨论的经济利益损失,国际油污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建立后为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Fund)的索赔实践所采纳。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的民事赔偿理论中找不到纯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我国一般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权行为侵占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致使受害人现在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对于间接损失,一般认为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我国有学者认为,纯经济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表现为一种间接的损害。[2]但是,笔者认为,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在2002年及2005年IOPCFund《索赔手册》中,“纯经济损失”强调的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虽然没有被侵害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损失。例如,船舶发生事故后,事故海域的渔业资源遭到破坏,海滩游客减少导致附近的宾馆、饭店、游艇收入的损失,具体旅游项目投资人以及该海域鱼品的经营人的收入损失等,都是纯经济损失;而间接损失强调的是以受害人的财物遭受损害为前提而产生的损失,如渔民的渔网、渔船等被污染,对渔具清污期间不能捕鱼所受利益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都是经济损失,但产生的前提不同;相对于直接损失而言,纯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
无论是财产的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纯经济损失,都属于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国际上对侵权法中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讲,在欧洲责任体系中,对侵权法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可以分为三类。[3]
(一)放任式体系,包括比利时、法国、希腊、意大利和西班牙。在这些国家法典化的法律里存在一个单一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并没有事先排除纯经济损失。如法国《拿破仑法典》第1383条规定:“每个人不仅应就其故意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也应就其过失行为或不谨慎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条单一原则的外延宽泛,内涵不确定,因此并没有排除纯经济损失的赔偿。”[4]因此,一般认为法国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程度几乎最高,并且这种保护近乎是放任自由不受约束。[5]另外,这类国家几乎总是基于合同外责任、而不是跨界寻找合同法原则来获得对纯经济损失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法国法中,合同和侵权的概念互不重叠。如果原告被拒绝了合同上对纯经济损失的救济,那么他也不可以再提起侵权之诉,因为通常不认可诉的竞合。[6](二)实用式体系,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荷兰。这类国家制度的特征是谨慎的个案分析方法,使法官仔细研究就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所具有的具体社会经济含义。从英国判例看,英国已经慢慢接受了通常情况下一人因过失行为所受纯经济损失不可获赔的原则。最重要的理由是“诉讼闸门”,包含三层含义:(1)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经济损失获赔,就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甚至濒临崩溃。(2)普遍泛滥的责任将给被告过重的负担。(3)认定纯经济损失只是扩展侵权责任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7]但是,在英国,如果因被告故意经济侵权行为,如欺诈、侵害贸易、诱使违约、假冒、公共机构里的不当行为、威吓和共谋等,引起纯经济损失,对该类损失的请求权就可以给予赔偿。[8]
(三)保守式体系,包括奥地利、芬兰、德国、葡萄牙和瑞典。这一体系的特征是纯经济损失并没有被置于受到它们侵权法保护的所谓“绝对权利”之列。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如果个人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他们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绝对权利”清单中即有意排除了任何对纯经济性质损害的指称。
从上述三种类型国家立法及实践看,尽管采放任式体系的国家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较为宽松,但多数国家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案件类型和事实有严格要求。
三、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纯经济损失应采取的态度
对于直接损失,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加以承认并给予赔偿。关于间接损失能否全面赔偿,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一种主张应全面赔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本应当得到这些利益,只是由于加害人的侵害才使这些可得利益没有得到,并且,如果间接损失不能全部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部保护,同时加害人的非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9]另一种主张不宜进行全面赔偿,而应遵循“适当赔偿”的精神,即根据间接损失的不同类别,合理地确定其赔偿范围。[10]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第7条第1款规定:“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因油污而产生的人身伤亡、财产灭失或损害,用海单位或个人因油污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不包括其他间接经济损失。”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认为只要间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有实际依据的,就应该得到充分的赔偿,并且,从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看,以财产遭受了物理损害为前提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基本上是允许赔偿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就是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定。在我国的船舶侵权行为法中,有关直接损失的赔偿和以财产损害特征为前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也得到了承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中就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发生海损事故造成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此外,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的第1条又进一步规定了“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更加明确了设施修复前因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利息损失、船期损失和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等间接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
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予以赔偿,从上述第二个问题的介绍可知,在各国立法和学说中并无一致的解决方案。在英美普通法中,除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外,纯经济损失一直被认为是不能得到补救的,除非此种经济损失是构成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附带损失(此种损失实际上是本文所称间接损失)。“自1919年至2002年,英国劳氏法律报告记录的油污案例共有9个,其中涉及纯经济损失的案例只有4个。但是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普通法的纯经济损失不赔的原则在油污损害赔偿领域不会得到动摇。”[11]在Alegretev.IOPCF案件中,法院也明确指出,1995年《商船航运法》并不影响纯经济损失不赔的普通法原则。[12]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国的一些案例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该原则也已存在极少数的例外。[13]例如英国法官和学者都认为渔民损失属于纯经济损失的一种,且法院一直将赔偿渔民的渔业资源损失作为纯经济损失不赔原则的例外。在1979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J’AireCorp.v.Gregory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原告遭受的是纯经济损失,但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性,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被告负有注意义务,而被告违反这种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14]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OPA1990)第1002条第2款第(5)项明确规定,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的削弱的损害,应由任何索赔人受偿。这种观点正反映着OPA1990的立法背景:……主张利润或收入损失的索赔人不必是受损财产或资源的所有人。比如,渔民虽然不拥有渔业资源,但是仍然能够对因渔业资源受损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主张权利。[15]实际上,尽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认为纯经济损失是不能赔偿的,但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德国以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加害他人作为对纯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依据。法国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一个判例中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阻塞了市中心的交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马塞里公交公司的利润损失。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只要具有一种直接的和确定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或侵害了某种权利,都可以获得赔偿。[16]笔者认为,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也应采取肯定的态度;否则,如果发生船舶污染这种影响巨大的环境侵权赔偿案件,对诸如捕渔业、旅游业、餐饮业等没有遭受物理损害但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索赔不能予以赔偿,对这些从业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纯经济损失不愿予以赔偿的主要原因在于:(1)引起无数诉讼请求,法院不堪重负;(2)纯经济损失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正如加拿大MasonCJ法官在1995年的一个案件中提出的,“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领域中一个比较新的、正在发展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是否存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这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17](3)对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将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过重。(4)此外,有学者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认为纯经济损失不应得到赔偿。认为原告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可能正是他人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并没有造成相应的社会损失;如果赔偿此种纯经济损失,从社会效率上来看,并不具有合理性。[18]笔者认为,不能因这些原因就断然否定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美国杰出的侵权法学者WilliamProsser在1939年尖锐地指出:“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该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大量的请求’;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一种遗憾的承认。”[19]但是,为了避免损失过于遥远、加重责任人责任等缺陷,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损失给予赔偿时应严格把握赔偿条件。IOPCFund《索赔手册》和1994年通过的《CMI油污损害指南》对纯经济损失索赔都规定了严格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基金或指南才是予以接受的。另外,《CMI油污损害指南》第7条强调此种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只有下列依赖于受影响的沿岸或海洋环境进行商业
开发的索赔方所受损害,才可以得到赔偿:(1)捕鱼、水产养殖及类似行业;(2)提供诸如旅馆、饭店、商店、沙滩设备及相应活动等旅游服务;(3)海水淡化、制盐、发电站以及依靠水源进行生产或冷却的类似装置的作业。但是,(1)与环境无关的商业开发的延误、中断以及其他商业损失;(2)税收损失和公共当局的类似财政损失不予赔偿。[20]IOPCFund及《CMI油污损害指南》的规定为我们建立、完善船舶污染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承认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亦符合国际司法实践。而且,尽管在我国法律中无纯经济损失的概念,但实质上在法律规定中还是可以找到此种性质损失的赔偿依据。如《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项利益的损失就具有纯经济损失的性质。
笔者主张对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有关人员或部门的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是此种损失毕竟是一种间接损失,是一种较遥远的损失。因此,索赔方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提供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损失的性质,如是门票收入的损失,还是餐饮收入损失,捕鱼量减少的利润损失等,包括损失是由于海洋污染造成的证据。
(2)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的月收入减少量。
(3)如果可能,应证明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每月所卖的货物减少量(旅店应提供房间的出租量、露营地应提供帐篷的出租量、个人提供住宿的应提供月出租量、旅馆应提供食物供应量、旅游胜地应提供旅客/出售的门票量、商店酒吧等其他商业仅要求提供收入减少额)。
(4)在损失发生年内和前3年内有关商业经营的变化(如旅店的房间数量)、开放时间以及价格变化明细表。
(5)节省的开支或其他正常可变花费。
(6)损失的计算方法。
注释:
作者简介:韩立新(1967—),女,汉族,河北抚宁人,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系主任,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1]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69页。
[3]以下三种分类方法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3页。
[4]前引[3]。第93页。
[5]张新宝:《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代中译本序)》,第l页。
[6]前引[3],第96页。
[7]前引[3],第13—14页。
[8]前引[3],第103页。
[9]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584页;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15页。
传统上,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无论是假冒、非法出售、擅自制造还是侵犯商业秘密,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地总是相对明确的。简言之,传统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总会与特定的物理空间发生直接、稳定的联系,因此适宜适用犯罪地管辖原则。然而,将该原则用于云计算环境所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却会遭遇一定困难。
所谓云计算,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信息应用方式,是由用户、分布式服务器和数据中心经由互联网组成的系统。分布式服务器和数据中心由各种网络服务商提供,被许可的用户可以从世界任何地方经由互联网访问并运用储存的信息。与传统信息应用方式相比,云计算最大的特点在于信息的存储与调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云计算所依托的数据和信息不是基于个人电脑的存储,而是由互联网所连接的远程数据库。云计算系统根据用户的指令按需调用信息资源,通过网络将分布在不同位置的硬件、软件等资源集中起来组成虚拟主机供用户使用。
但必须注意的是,云计算在带来信息共享极大便捷的同时,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将被放大。同时,由于云计算的虚拟化与动态化特征,导致犯罪行为很难与某一特定的物理空间形成直接、必然的联系,使得一旦发生严重侵权构成犯罪时,难以明确其犯罪地。
例如,用户如需在线观看电影,云计算系统根据用户指令向若干分布于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国家的网络设备寻找该视频作品,然后按照某种算法或网速快慢从这些网站上分别获得该视频某部分或片段,加以排序或重组,再传递到用户设备中。此种情况下,用户所在线观看的视频并非来源于某一个网站而是若干网站,其中既可能有来源合法的,也有侵权的,或者全部片段都涉嫌侵权但分布在不同网站上。虽然目前尚未出现此类型的严重犯罪,但随着云计算的大规模广泛应用,必须重视云计算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云计算环境下信息的存储与调用方式的变更虽然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提出了新挑战,但并不意味着云计算环境下犯罪行为完全无迹可寻。由于云计算系统中的活动依赖于多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而每一台计算机都有唯一的网络空间地址,即IP地址。由此可以通过确定犯罪者进入的IP地址,找到所在服务器的地理位置,从而为云计算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与现实物理空间建立对应的地域联系,并由此确定其地域管辖。同时,尽管技术新颖,形式多样,但本质上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仍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按照其服务种类,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可以划分为提供基础设施的服务者,提供平台的服务者和提供软件的服务者三种类型。
提供基础设施和提供平台类型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通常并不直接提供作品、音像制品等,而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器、操作系统、搜索、链接、传输等中间服务,一般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如果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其中,“知道”的主观状态包括“明知”和“应知”,即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自行知道或经通知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事实。
此外,承担责任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不仅因其主观上对行为“知道”,在行为上则表现为有能力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害行为而故意不作为,因为从技术上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能够有效监测和阻止用户的不法行为,拒绝为涉嫌侵权或犯罪用户提供访问或其他服务。而提供软件的云计算服务者为用户在线提供计算机软件,如果这些软件没有合法来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论文关键词:小学寄宿制
广西北流市环城小学去年秋季期开始招收寄宿生,现有住校生173人,学校和管理教师既要承担学校教育义务,又要承担家庭教育责任。他们努力探索生活保育规律,积极进行生活教育管理,始终把对学生的文明礼貌教育、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及自主体验活动等作为日常生活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兄弟学校的帮助下和学校全体领导教师的团结协作下,取得了一定成绩,深受学生、家长好评。
一、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该校住校学生均来自农村,绝大部分是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他们年龄小,学习能力、生活能力、自我保护意识都比较差。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寄宿制管理领导小组,专门安排了专职寝室管理人员、值班教师和值周领导,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培训,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使寄宿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 加强管理
学校为了加强住校生管理,丰富住校生课余文化生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了《值班教师职责》、《守班教师职责》、《晚间活动安排》、《住校生检查情况记录》、《住校生管理考核细则》、《文明宿舍评分细则》、《寄宿生日常生活要求》、《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坚持寝室室长培训,充分调动寝室管理人员、值班教师、值周领导和室长的工作积极性,加强住校生内务管理,提高住校生生活自理能力。
三、丰富生活 提高能力
学校根据上级关于《寄宿制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了丰富住校生课余文化生活教育管理论文教育管理论文,提高住校生生活自理能力,学校注重对住校生学习能力、生活能力的培养怎么写论文论文下载。学校严格按有关规定制定住校生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充足的睡眠。学校专门制定了《住校生晚间活动安排》,给住校生安排了看电视、做游戏、讲故事、写字比赛、书画比赛、语数知识竞赛、诗文朗读比赛、乒乓球比赛、定点投篮比赛、“我洽校长一封信”等丰富多彩的课余文化活动,让学生在校过得快乐,并从活动中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四、注重安全 严格督查
学校千方百计把住校生安全放在首位,把保证师生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学校充分利用广播站、住校生会、教师会等场合教育师生增强安全意识。学校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制度,制定流行病、传染病的防控预案,进行安全应急演练,加强对校舍、师生伙食、小卖部等场所的督查,确保活动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上下楼道安全。
五、后勤保障 优化环境
为了让住校生有一个美好舒适的生活环境,学校认真规划,抓紧安排,专门为住校生安装了电风扇,并定期对厨房、饮具、餐具、寝室进行消毒,每天菜谱不同,做到饭热菜香,确保住校生在校吃得好、住得舒心,过得安心。此外还安排了老师、领导值班,定期对宿舍进行消毒和安全设施检查,每天早上生活教师对学生的床铺及物品摆放进行检查,学生在洗浴时,生活老师进行守护,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值班人同认真填写宿舍日志。
该校领导表示今后他们将更加踏实地抓好寄宿制工作,使学生在校生活开心、家长放心。
关键词:寝室文化建设;学生;评价体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139-02
当今大学教育注重学生的个性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没有固定的班级教室,没有完全固定的课程设置,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需求选择课程,较之从前,如今的大学校园增添了几分自由之风,欠缺了少许归属与安定。但对于学生们而言,大学时代是他们成长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的重要时期,他们会遇到许许多多的困惑与问题,在校园中他们同样需要一个心灵的归属地。专业可以不同,课程可以相异,但结束一天的学习或者实践活动,同学们总要相约回到寝室,寝室便成了同学们在学校的家,大家在这里同吃、同住,寝室已经成为大学生交友、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寝室风气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成长成才,彼此分享校园的奇闻乐事,相互分担青春的忧伤烦闷,优质的寝室文化氛围必将成为广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的摇篮。因此,校园寝室文化建设是关乎每一位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我们有必要分析阐释,寻找对策,本文试探索以寝室切入点的学生评价体系,以期对寝室文化建设提出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对策建议。
一、大学校园寝室文化建设的问题
随着对寝室文化探讨的不断深入,当下高校对寝室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如何构建优秀的大学寝室文化成为高校树人育人的重要课题,研究者也纷纷注目这一领域,展开一系列探讨,并取得丰硕成果,本文在此不一一赘述。在肯定既有成果同时,我们需要理性承认,当下寝室文化建设的对策性研究尚有一定局限性,内容单一,基本从寝室卫生这一块做文章,多从寝室卫生评比、美化寝室环境角度开展,不少高校虽有系列寝室文化活动,但是缺乏长效性和实效性。从学生管理角度来看,高校倾向于单纯依赖思政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管理学生,而忽略寝室管理体系的运用,造成二者脱节。
从另一方面来讲,寝室评价体系是力量薄弱,在寝室文化建设过程中关于寝室评价体系的内容往往辐射范围有限,效果微乎其微。各类优等寝室、文明寝室、示范寝室等往往评选出的寝室数量比较少,大部分寝室无法感受到评价的效力。另外,寝室评比结果往往作为一个附属参考项,列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而这份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最终将成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校园权威表彰活动的最主要依据。其实,在这套测评系统中,学生在寝室的表现对最终评价结果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这反映出,寝室文化建设的内容往往在整个高校学生评价体系中被忽视,传统高校学生评价体系多采用狭义概念,即集中于评价学生的学习,这样的导向,必然导致高校寝室文化建设从属于其他学生管理工作,更无法让学生从根本上重视寝室文化品位的提升,忽略周围生活环境对自己的影响。
如上所述,当下高校的寝室文化建设面临缺诸多问题,如乏长效性和实效性,管理方面相对缺乏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管理人员,尤其突出的问题是,高校内没有形成一个以寝室为切入点的学生评价体系,导致寝室建设在学生评价体系中没有“发言权”,难以从寝室角度促成学生的成长成才。这一系列问题启发我们,应该思考构建一个以寝室为核心的学生评价体系,从学生评价的角度推进高校寝室文明建设。
二、尝试建立以寝室为核心的学生评价体系
尝试构建这套以寝室为切入点的学生评价体系旨在通过对学生寝室的量化考察提升当代大学生重视寝室文化,通过寝室文化建设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
在这套评价体系中,以单个寝室为最小单位,旨在提升学生的集体归属感。评价体系分为以下几个模块:(1)寝室基本环境评价模块;(2)寝室学习评价模块;(3)寝室综合影响力评价模块。现逐一介绍各模块的具体评价方法。
1.寝室环境评价模块
首先廓清寝室基本环境的概念和该模块的评价范畴。物质文化是寝室文化的基础[2],它包含寝室内外部基本设施、格局,寝室安全、卫生状况等,因此该模块将聚焦寝室物质环境的塑造,当然,校园基本硬件设施由高校统一为学生提供,各个寝室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别,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寝室环境模块的考察范畴锁定在寝室安全环境与寝室卫生环境两大方面。具体而言,寝室安全包括安全意识、应急能力、消防处置三个量化考察点;寝室卫生环境包括室内清洁程度、物品摆放是否整齐、寝室美化程度三个量化考察点。这一模块在整个评价系统中占30%。
2.寝室学习评价模块
大学是知识的殿堂,学习是每一名学生的首要任务。如今优越的校园环境为学生提供了更好的学习条件,寝室空间越来越宽敞,越来越多的学生倾向于在寝室里读书学习,寝室已经不再单纯具有休息功能,它可以成为学习型寝室。该模块将寝室成员的学习状况纳入量化考查范围,可以划分为专业学习成果、科研成果、实践转化成果、资质型学习成果等四个考察点。其中,专业课学习成果一项指学生的专业课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指学生在校期间从事科学研究并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专利权等;实践转化成果旨在考查学生在专业课实践中的表现;资质型学习成果主要包括学生为获得某些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这一模块在整个评价系统中占40%。
3.寝室综合影响力评价模块
寝室综合影响力考察范围比较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考察点:寝室精神文明面貌、思想政治素质、制度建设、校园活动参与度、公共认可度等,其中,寝室精神文明面貌指寝室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展现出的精神面貌;思想政治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党性素质;制度建设指寝室制定的各种自我规范的规则、办法等;校园活动参与度指寝室成员参与各项校园活动的情况;公共认可度是指全体学生对被考察寝室的评价,即该寝室的“公众形象”。寝室综合影响力评价模块在3个模块中考察方法最为复杂,需要将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相结合才能实现。这一模块在整个评价系统中占30%。
以上,本文从寝室基本环境、学习和寝室综合影响力三方面呈现了以寝室为切入点的学生评价体系,该体系基本涵盖了考察学生综合素质和成长成才状况的各个方面,操作时每个学生寝室作为一个整体被评价,每个寝室成员的表现都会影响到整个寝室的评价结果。
三、建立以寝室为核心的学生评价体系的意义
以寝室为核心的学生评价体系以寝室作为评价对象,将评价的视角转向学生的生活空间,从外部环境、学习及综合影响力三方面对学生进行比较全面而客观的评价,评价过程中合理运用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内外双重评价模式,对高校寝室文化建设及学生的成长成才有一定推动作用。
首先,探索以寝室为核心的学生评价体系可以为高校寝室文化建设提供新的方法和制度借鉴。这套评价体系涉及学生整个学习生涯,既包括学生的学习与实践,还系统地把学生的日常生活纳入考察范围,有利于长期坚持,较之以往更为关注寝室文化建设的长效性和实效性。在评价方法上,尝试通过引入他人评价的方法,鼓励学生关注他人、关注寝室发展。其次,这种学生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寝室文化的陶冶功能。高尚的寝室文化能够陶冶性情,净化身心,促进高校培养出德行高尚的当代大学生。该评价体系全面考察学生的在校表现,让学生紧密围绕寝室开展各项校园活动,把学生的注意力转移到周围的人身上,有利于克服独生子女大学生过分自我、不顾及他人的缺点,也能够引导学生从周围的环境中获取能量,获得良性熏陶,在寝室内形成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良性循环。再次,构建一套以寝室为切入点的学生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单一评价模式带来的弊端。激励机制对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提出建立这样一种评价体系,旨在通过该评价机制引导学生将生活和学习的重心适度转移,投放更多的精力到专业课学习以外的广阔空间,真正成为身心健康、发展全面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 梅应贤.新时期高校寝室文化建设研究[D].贵阳:贵州大学,2008:29-32.
[2] 温海燕.高校寝室文化建设之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06:18-31.
[3] 沈晓丽.我国普通高校学生评价实践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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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高对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重要性, 师生员工必须绷紧安全这一根弦,充分认识到安全重于泰山的含义和意义,学校必须至少开好四次安全会议, 学期初、末都必须讲安全问题,各系在学生干部会议上和全体学生大会上必须时刻叮嘱学生注意安全。
【关键词】提高对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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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提高对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重要性, 师生员工必须绷紧安全这一根弦,充分认识到安全重于泰山的含义和意义,学校必须至少开好四次安全会议, 学期初、末都必须讲安全问题,各系在学生干部会议上和全体学生大会上必须时刻叮嘱学生注意安全。第二, 形成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网络。学校必须有一名领导主管全校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各系部必须有一名领导主管系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系学生分会必须设立安全部,各班必须有一个安全委员,各寝室必须有一个安全员。第三,建立学生安全协会和大学生安全教育基地。学生安全协会主要是传播安全文化, 宣传安全知识,组织安全学习,参加安全实践,调查安全隐患,反映安全问题,研究安全理论。通过安全协会召集热心安全宣传的同学,通过会员去影响和带动其他同学,形成讲安全和重视安全的氛围。在农村或城市社区建立大学生安全教育基地,通过“基地”平台去教育和影响社会上更多的人,形成讲安全的习惯和优良传统,从而保证社会安全和谐。第四;让安全知识、安全思想进教材、进教室、进大学生大脑。所有教师都有责任向学生宣传安全知识和安全思想, 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讲解安全知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中应独立安排一章安全观(安全基本理论),具体阐述大学生应具有的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大学生安全素质等。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针对性。全社会都在重视安全问题, 但是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既不同于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也不同于农村、城市社区居民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同时也不同于其它生产部门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大学生是有理想、有文化的一代青年,在安全问题上也很容易麻痹大意,其中主要表现是:1、有理想但缺乏理智,办事凭感性、感情,情绪好,做事就放心、安全;情绪坏,做事就出乱子、不安全。2、有文化,但缺乏细致,不全面,办事粗心大意、丢三掉四。3、大学生有朝气、有活力、有胆量,但易冲动、易走极端、易产生心理问题。大学生虽属于成年人,但处于不明世事的幼童和经验丰富的中老年人之间,他既打上幼童不明世事的痕迹,又有中、老年人的一些经验。幼童靠成年人照顾、帮助,中老年人靠经验处世,而大学生正好缺乏中老年人的经验又缺少父母的照顾和帮助。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要突出其文化内含,着重于安全情感教育和安全渗透教育。只有用情感和渗透的方式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才会有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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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寝室文化 育人环境 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加强寝室文化建设是强化学生寝室管理的一种新方向和新的管理模式,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教育的一种良好载体。作为大学“第三课堂”的寝室文化,是高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推动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加强寝室管理与建设,营造和谐良好育人环境,必须大力推进寝室文化建设。
1寝室文化与寝室文化建设
1.1寝室文化的内涵
寝室文化,对其概念的界定不尽然一致,在名称上也有“宿舍文化”和“公寓文化”等差异。鉴于此,本文支持温海燕指称的概念,即高校寝室文化是指在高校寝室这一特定的空间环境下,以大学生为主题,通过共同生活和学习,在学识智能、审美情趣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彼此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群体文化。高校寝室文化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构成,一是物质文化层面,它是寝室文化的载体;二是制度文化层面,它是指寝室成员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及调控这些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三是精神文化层面,指师生在学生寝室管理的各项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精神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是在长期的管理与建设文明寝室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为广大师生所接受的寝室群体精神。
1.2寝室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作为与学生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寝室和寝室文化,寝室文化具有陶冶情操、思想及舆论导向、凝聚人心构建良好人际关系和心理调适方面的育人功能。良好的高校寝室文化,直接关系校园文化的构建、高校学风与校风状况。加强寝室文化建设,对于规范学生的寝室行为,强化学生的遵章守纪意识,对于学生的思想修养、文化修养和学生群体意识的产生、集体观念的树立乃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以及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都有深刻的影响作用,最终达到将学生寝室管理升华为素质教育的目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寝室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寝室文化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和着力点。从涵义入手,加强寝室文化建设,应该从寝室的物质层面、制度层面和精神文化层面三方面着手,具体说来,可以从内部的硬件建设和外部的软件建设以及寝室成员心理等方面来开展,有针对性的建设先进寝室文化。
2群策群力,积极构建和谐高雅先进的寝室文化
2.1加强卫生检查,强化内务整理与安全意识,改善寝室住宿条件,打好寝室文化建设的基础
寝室的卫生状况是构建高雅寝室文化的基础,也是构建良好育人环境的基础。寝室卫生与内务状况,直接决定寝室的整体面貌,关系着寝室文化是否舒适、高雅、温馨。“没有清洁整齐的寝室环境,就谈不上寝室文化建设;没有寝室成员的安全意识,就没有安全的寝室环境”这个观点应该成为高校从上到下和广大学生的共识。在实践层面,定期的卫生与安全用电检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措施,并且努力将检查结果与一定的奖惩措施挂钩,以提高学生搞好寝室卫生的积极性,同时也必须将检查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以改进提高。
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要努力使卫生和内务整理得到保持、坚持进行卫生内务评比,营造良好寝室文化建设氛围。各系部领导、全体辅导员应经常下学生寝室进行检查,对卫生和安全不达标的寝室进行限期整改。通过上下齐努力,使广大学生养成“讲究寝室卫生、爱护寝室环境”的良好习惯。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一些有组织的专门性的大扫除活动,动员广大同学都行动起来,清除卫生死角,积极整理内务,增强学生爱家爱校的情感,努力使室内室外井然有序,令人心旷神怡。
2.2营造宽松、活泼的寝室舆论及人际关系环境,构建先进、活泼的寝室文化
寝室舆论及人际关系环境是寝室文化的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是构建良好寝室文化的软环境。交际是每个人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由于寝室成员之间不同性格和地域文化差异,寝室冲突容易成为关注的焦点。调查报告显示:72.8%的学生表示偶尔会被室友误解,在室友之间有了矛盾的情况下,58.5%的人选择以大家互相讨论的方式解决。在寝室冲突类型选择中,40%的人认为发生冲突或被他人误解是由于性格的因素,30%的人认为是生活习惯的差异引起的,例如南北方学生生活方式差异较大,性格内向、开朗与否以及说话方式都有可能引发不和。在对室友侵害自己利益的情况时,68.7%的人表示会以委婉的方式指出,但还是会有近两成的学生采取暴力解决。显然,这样的调查结果已经告诉我们:寝室宽松的人际交往环境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潜在氛围影响着寝室内部小群体幸福指数及快乐状况,改善寝室的舆论及人际关系环境不仅迫在眉睫,而且极其重要。为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卧谈会”、聊天、寝室趣味游戏、共同活动(如逛街、欣赏影视节目)以培养共同语言,形成一种和谐团结的寝室氛围。从精神状态上改善寝室成员之间的面貌,将直接有利于高雅寝室文化的构建。
2.3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群策群力,开展丰富多彩的先进寝室文化的创建活动
青年学生,是一个充满朝气、具有无比发展潜力的活泼群体,能产生令人难以想象的创造力和激情。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寝室文化的构建不能缺少他们的参与。
除了在硬环境和软环境两方面做到最大限度的优化外,积极鼓励广大同学以寝室单位走出去,形成人人爱家、人人为家做贡献的良好氛围也极为重要。作为高校,以寝室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寝室活动和寝室文化活动是非常普遍而且丰富多彩的。不仅有各种形式的寝室文化、文明寝室构建的建言献策意见和意见的征集活动,还有各种形式的寝室文化征文、寝室文化节、寝室(趣味)运动会、“人文情怀,关爱你我”――好书好文推荐进寝室、党员示范寝室、文明示范寝室的评选活动及有积极意义的联谊、文艺、体育、书画竞赛、交友等等活动,这些活动不仅参与度广泛,而且为学生展示才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寝室成员可以集中大家智慧,集思广益,将零散的个体拧成一股绳,将凌乱的点子想法汇聚成具有无穷力量的集体智慧,这些都将极大地鼓舞学生参与各种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让他们在活动中体验成就感,体验活动带来的快乐,对于构建充满人文气息的寝室文化是非常有助益的。
3加强寝室文化建设,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积极引导,发挥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在寝室文化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是学生群体中的优秀分子,他们能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构建高雅、先进寝室文化,营造和谐育人环境有着重要影响。在学生寝室中,有许许多多的学生干部,如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班长、团支书及其他学生干部,他们是建设良好高校寝室文化的中坚力量。为此,必须对他们积极引导,一是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对他们进行加强寝室文化建设的引导与指导,督促他们充分发挥自身智慧开置寝室作品,让布置寝室的作品源源不断;二是学生自己作为先进分子自己动手,形成一种自己的“家”自己装扮的良好氛围;三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带头作用积极影响身边的同学,形成主动积极构建寝室文化的氛围。
(2)寝室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漫长的建设过程,必须常抓不懈。寝室是供学生睡眠、洗漱、休息的地方,寝室文化的建设涉及方方面,构建高雅、舒适而又具有人文气息的寝室文化,绝非一日可成,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在思想上做好长期奋斗的准备,在实践中积极开展工作。
(3)开展寝室文化建设,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实质上是践行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促进学生发展。学生的参与寝室文化建设的热情普遍较高,大多数学生能积极参与。这说明学生们做到了“寝室即是家”的重要性,以寝室为家,认识到了寝室对他们的学习、生活、成长与成材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建设良好宿舍环境和秩序,倡导建设先进寝室文化,即是为学生服务,对学生负责的最好体现。
(4)寝室是大家在一起交流、成长、进步的共同的“家”,是学生身体心理健康发展和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重要场所,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构建高雅寝室文化为契机,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学校倡导先进文化,引导学生进行正确地学习、生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营造良好和谐的育人环境。
4结语
寝室文化建设,实现了寝室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强寝室文化建设,是真正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先进寝室文化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以及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培养,也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种注重“潜移默化”的教育过程。寝室的卫生与安全情况、学习气氛、装饰风格、寝室环境都是进行素质教育的第二课堂的内容。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寝室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寝室文化的功能,努力营造学生自我教育氛围,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提升学生服务自我、服务他人的意识。
当前,强化寝室管理,加强寝室文化建设,改善学生生活、学习环境,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一项任务艰巨但意义重大的工作。开展好此项工作,将极大优化高校的人文气息和完善教育教学条件,全面推动高校完成教育目标,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注释
温海燕.高校寝室文化建设之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6:12.
省略/edu/xygj/news/2006/09-14/790168.shtml.2009-4-24.
参考文献
[1] 熊晓春,韩菁.关于高校寝室文化建设的思考[J].江西教育科研,2006(07).
[2] 陈新.论高校寝室文化[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19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