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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配额制;比较研究
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类型能量的资源或能量运动。按其成因可分为天然能源(即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即二次能源)。从能源的形成时间和是否可重复利用的视角对能源资源所做的划分可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能够重复利用的资源,在短时期内可以再生,或可以循环使用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可再生)、土地资源、水能、气候资源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清洁、安全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是指风能、水能等资源由于受季节、气压、温差、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能源政策有着密切联系。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所实施的能源安全战略很大程度上反应了世界未来能源发展的新动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耗问题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中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能源领域都会面临能源需求增大、对外依存度偏高、结构不尽合理、生态环境恶化等挑战,这将对我国的能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美两国国土面积相似,地形多种多样,能源资源分布广泛,而且两国均为世界能源消耗大国,均面临着促进经济发展、确保能源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巨大压力,因此中美两国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一、中美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和配额制的比较分析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1的基本含义是建立在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基础之上,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即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负责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是有效促进政府强制推动和市场自主调节相融合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总量目标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战略性,该制度规定了国家未来一段时间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目标;(2)强制性,总量目标制度是基于强制性立法的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计划性,总量目标制度具有明确的目标限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绝对量或相对量)和规定的实现手段2 。
美国联邦政府于2009年2月出台《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该法案要求全美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规模到2012年时占有美国社会整体电力消费的10%的比例,并将该比例在2025年时提高到25%。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是美国国家层面首个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性方案。该法案规定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方式到2020年时满足全美社会整体电力需求的20%。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应用最广泛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个制度安排,虽然目前联邦层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尚未出台,但是许多州都通过相关立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社会整体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问题进行了规定3 。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最初就是由全美科学家联盟和美国风能协会所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该政策随后被以各种方式被引入到美国州一级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浪潮中,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美国大多数州逐步推广4 。相较于美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按制度层级来说处于较高层级,起着总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局的指引作用。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强制上网制度等只是总量目标制度的实现手段,处于较低一级的层级。
二、中美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与配额制的比较分析
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5 的基本含义是由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相关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并由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
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定价机制,是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一种实现方式,即由政府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电价,并强制要求相关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予以全额保障性收购。实际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规模大多数情况下由市场调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利润回报的多少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以保障性电价和强制上网保证,给可再生能源发电扩大了生存空间,解决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销售问题。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1)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强制并网服务。即由法律明确规定相关电网企业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电网,并有义务按政府定价全额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2)固定电价。该制度在国外也称为固定电价制度,即由政府依据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类别和相应的技术利用水平及总的发电量等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上网电价,并由相关电网企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支付固定的买入价格。(3)对相关电力企业没有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要求。即对相关电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数量没有具体的硬性指标,而是通过相关企业自主的市场化行为选择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6 。而配额制则要求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承担者在其开发利用的总的电量中必须完成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主要目的在于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一个强制性的市场需求,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拥有一个稳定的市场供应7 ,主要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实际生产供应问题。
三、中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与公共效益基金制度比较分析
我国政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于2006年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国家专项资金制度,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活动。同年5月30日我国财政部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利用、支持范围、分类标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相较于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国家专项资金制度,美国许多州则确立了公共效益基金制度,将其作为一项便捷有效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融资渠道,公共效益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电力销售价格收入的按比例提取和相关企业及个人的捐助。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均是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扶持制度。同时,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持,而美国的公共效益基金则主要来源于相关电力销售收入按规定比例的提取和社会捐助等,具有多元化融资的优势,二者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不同。
四、中美可再生能源经济刺激制度的比较分析
美国联邦或州一级的相关可再生能源立法, 经济激励制度是其众多制度选择中应用最普遍的, 同时也是最有效的。美国《1978年能源法》确立了适用于太阳能和风能设备的税收减免政策。《2005年能源政策法》则显著扩大了可再生能源税收减免的额度、适用范围与手段类型,确定了五项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减免激励措施,主要包括:(1)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税减免,主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电力设施的生产商,且其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出售给与其无关的人;(2)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即属于政府鼓励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资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3)住宅能效设施税收减免,即在规定时限内采购民用能效设施的家庭可以获得相应数额的税收减免优惠;(4)商业太阳能投资税收减免,主要适用于那些利用太阳能发电、供热或制冷或者用于生产、分配或利用地热能的新设备的费用;(5)商业燃料电池购置税收优惠,即购买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商业机构购置可再生能源电池可获得10%的税收减免8 。
相比较而言,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方面一般比较宏观、粗略,而美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方面则显得比较具体,一般会有相应的技术指标支持或计算标准,各项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细致具体,成效也比较显著。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制度和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制度设计各有亮点,在科学考量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公平合理的规定费用分摊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场发展成熟等方面各有不同程度的贡献。
五、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为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更好开展,必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以我国《能源法》为基础,完善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体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其次是有针对性的根据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制定相关可再生能源单行法,及时对目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科学的专门化的立法规制,例如,制定专门化的《太阳能法》、《地热能法》、《风能法》等等,规定相应的开发利用制度、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最后是要不断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的完善和具体落实。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
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在市场准入、规范监管、引导扶持的同时关注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利益关切,探索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在响应国家号召的同时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合理利润,以确保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长远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
(三)建立以政府采购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制度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我国来说是一个战略新兴产业,由于处于发展初期,市场发展不成熟,资金压力大、运营成本高,如果引入政府采购机制,通过相应市场准入资格的合理规制,让具备相应开发技术和投资能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和开发利用中来,既可以确保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又可以将其巨大的社会资金吸引到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投资领域和开发项目,实现两者的双赢。在市场经济发展繁荣的大背景下,应注重运用政府采购机制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过多的关注了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环节,而对可再生能源的消费环节的激励却略显不足,其实可再生能源的终端消费群体的接受程度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政府采购行为的示范效应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消费,政府源源不断的订货有利于维持企业长久稳定的经济利润,加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清洁、安全、无污染,有利于整个生态环境的改善,从而拥有一个共赢的结果。
注释: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2. 张博,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2007.5.28.
3. 桑东莉,《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156.
4. 任东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研究---系统框架与运行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
5. 具体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6. 付姗璐,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和强制上网的互补发展模式研究,浙江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8页,2008.12.29。
7. 任东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研究--系统框架与运行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页。
8. 桑东莉,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发展新动向,载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44卷,第1期,第49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桑东莉,《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蔡守秋,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现状与发展[J],中州学刊,2012,(5)。
4.孙佑海,依法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J],中国科技投资,2006,(9)。
5.何金祥,美国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局及其战略规划[J],国土资源情报,2005,(12)。
6.李艳芳、岳小花,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J],甘肃社会科学,2010,(2)。
7.于文轩,美国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
作者简介: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快,然而农村能源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源的短缺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能源现状,并提出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必然性及重要意义,最后,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给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措施和对策。
一、我国农村能源的现状和问题
农村能源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紧密相关,农村能源的发展状况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农村地区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费水平很低。目前我国农村能源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费和短缺并存
我国在过去一段时间积极开展农村节能工作,但农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还很严重。乡镇工业单位产值能耗比国有工业高出一倍以上。农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秆等传统的生物质能的使用绝大部分采取传统炉具直接燃烧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转换率仅为10%—20%。
(二)农村能源消费对生态与环境的压力大
农村能源对生态与环境的压力来自开采和使用两个方面。目前煤炭在农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农村一些小煤矿的开发不当给当地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屡屡发生。薪柴作为农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来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过度采集是导致森林植被破坏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烧柴释放出大量温室气体和污染物,也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
(三)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仍不完善
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必须加快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建设的步伐。中国在建立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政府到农民和相关企业,能源意识不强,造成了农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费。农村能源宏观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利于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多元融资机制还没有形成,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
二、可再生能源在新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绝大部分资源分布在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不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森林植被
改善生态环境,制止森林过度采伐,必须解决农林区的烧柴问题。各地要根据农林区烧柴的需要,大力发展薪炭林,加快沼气、风力、太阳能、地热、煤炭、作物秸秆等其他能源的开发利用,普及改灶节柴、改煤节柴技术。从而保护农村资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问题,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严峻形势,保障退耕还林还草战略的顺利实施实施。
(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我国农村商品能源地供给一直比较低,农民的很多家用电器因为电力供应不足而闲置,从而不利于各种科技信息在农村的传播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农村能源的自供率,农村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农业建设已成为各地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如沼气发酵技术作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一种主要技术,在我国己得到较为广泛的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沼气作为一种可再生洁净能源,不仅可以燃烧,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种,还可以预防虫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设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存在的问题
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更新缓慢,开发规模偏小
生物质能源利用来说,绝大部分秸秆、薪柴仍以直接燃烧为主,生物质汽化、炭化技术尚在部分农村试点应用,粪便资源大部分直接作肥料,用作沼气开发的数量,仅占可利用总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阳能利用虽己市场化,但还需进一步加强市场推广开发利用,地热能应用技术处于试点阶段。
2、技术开发体系与服务网络尚未形成。
从事农村能源工作人数少,缺少专业科技队伍,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困难,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由于技术难以消化而难以进行实施;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资源一般较为分散,必须就地开发,就地使用,必须有技术服务、物资器材供应功能齐全、覆盖面广的专业服务网络。
3、可再生能源开发尚未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缺乏相应的保障激励政策。
农村能源机构所遵循的总体方针和相关政策、规划、计划都属于指导性质,缺乏相应的法规条例的强制作用,主管部门没有强制监督依据,其发展只能更多地取决于各方面的认识,因而发展缓慢;对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战略地位缺乏足够认识,保障措施力度不够,致使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比较混乱,质量低劣的农村能源产品充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缺乏手段和法规依据,从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影响了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项很有前景的事业。为了有效地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步伐,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经济激励政策
激励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经济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财政和金融等经济刺激措施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性措施之一,也是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推广的初期,由于农民现阶段的支付能力相对较弱,新技术的价格与农民的承受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较长,农民难以接受,政府部门要完成推广目标,必须采取相应经济激励措施。
2、建立技术保障和服务体系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是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和加强市、县、乡可再生能源建设管理机构,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管理体系。可再生能源资源由于资源分散,不便于大规模集中开发,一般是上门服务,就地建设,就地开发,就地使用。项目的实施必须有覆盖面广,功能齐全的服务网络支撑。因此,乡镇农村能源服务站的建立健全,在技术推广服务中至关重要。服务站负责组织农村能源建设工程施工,物质、器材和产品的就地供应,产品工程的安装和维护等,更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对民间技术队伍的管理。
3、建立发展基金
资金匮乏,是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一个主要因素。地方组织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资金。提倡建立专项资金,其目的是把有限的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然后以低息贷款和分期偿还的方式用于支持和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和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的开展。
4、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我国加入WTO,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广阔。我国政府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以各种方式参与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从资金、技术和人万方面争取国际的合作与援助,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引进一些国家已经达到相当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省我国技术研发时间,降低技术成本,以加快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
参考文献
[1]邓可蕴等,中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关键词: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
面对目前社会资源能源匮乏的环境,可再生能源作为关键的核心替代性能源,亟需开发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场,以应对全球变暖以及能源匮乏等问题,实现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商业化开发和广泛应用的关键环节是科学发电的技术手段,现阶段上网电价工作系统是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尽快改进该系统不仅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竞争优势,还有利于完善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模式。
一、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概况
在电力营销模式中用于发电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太阳能、风能、沼气及潮汐能等,在将其转变为电能的过程中,省去了煤石油及天然气的使用,从而也就减轻了对环境的污染,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实现城市的绿色化。我国政府对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提供了大力支持,引进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及补助科研技术人才,以此促进电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电力企业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化的电力营销机制,另外制定的电力价格也不够合理,以及由此带来的再生能源再缺乏以与传统电力竞争各具优劣,难分胜负等问题都阻碍了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市场的发展。
二、阻碍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问题
(一)电力营销市场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发电的过程中明显减少了有害物质的排放,这些可再生能源是环境友好型二次能源,但由于其分布不均,直接影响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并直接阻碍了其市场营销。通过研究发现,我国蕴藏的可再生能源十分丰富,但分布却相当不均,尤其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例如、甘肃及内蒙古等地区蕴藏丰富,但是这些地区因市场需求小,开发能力落后再加上交通不发达等问题,致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率低下。
(二)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价格存在劣势
目前可再生电力能源的价格与传统电力能源的价格相比相对较高,因而其在市场竞争中优势不足。同时电力市场作为一个垄断性市场,它的竞争机制并不完善,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政府虽已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来保护可再生发电能源的市场营销,但这些政策并不能在本质上解决不完善的竞争市场问题。例如,利用太阳能发电比利用煤发电的价格高很多,但是煤电的优惠政策却更多,其执行效果也就更好,这严重阻碍了太阳能发电的开发与利用。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煤电等非再生能源发电矿物需征收相应的能源生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可再生能源的过度使用,但我国尚未建立该项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市场营销起步较晚,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只是建立了一些小规模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厂,其成本较高,技术及设备也都是进口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费用,使得购网、上网及销售的用电价格较高,从而制约了电力营销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对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及市场营销的支持力度不足
国外可再生电力能源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并取得较好效果,与政府的大力扶植及国家倡导是分不开的,我国政府虽然也提倡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减少环境污染,但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足同时又缺乏可行性,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尚未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力可再生能源市场机制,因此未能从本质上推动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及其市场化营销。
三、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动力研究
(一)合理开发与利用可再生电力能源
我国政府尤其是相关电力部门要根据可再生电力能源在各省市的具体分布,结合市场需求,积极调整对可再生电力能源开发发展的工作思路,改进并规范市场营销策略,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不断优化电力产业结构,使风能、太阳能及潮汐能等友好型二次能源得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使其社会环境及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
1、固价电价系统
固定电价系统应明确规定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电价格,是由政府根据相应的发电成本,而不考虑其他传统电力能源发电的价格而直接制定市场中各种发电能源的市场价格的,同时相应的电网企业应该依据既定价格支付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必要的费用。
2、溢价电价系统
构建溢价电价系统一方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工程的基本电价,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解决电力市场转型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采用溢价电价系统的优势是既能考虑到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工程运转的实际成本,又与电力市场中的电力竞价过程相接轨,其运转的原则主要是以传统电力的销售价格为电力市场的参考系,从而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电价比例,通常会出现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价格会受传统电力市场波动的影响,另一种主要原则是依据不稳定且相互竞争的电价市场结合政府制定的固定电价奖励机制共同作为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的参考系。通过对国外的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市场营销模式及国家政策的比较分析,可发现固定电价及溢价体系的操作流程比较简单,并且效果显著,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并结合我国具体能源分布及市场需求完善并实施这两套发电价格定制体系,以健全我国电力市场营销制度。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竞争体系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电力市场竞争体系是电力市场营销及企业发展的优先成本战略的总核心,针对我国电力市场不完善的竞争机制,首先应制定标歧立异的发展战略,其次需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层集聚力量制定发展目标战略方案。其中在发展战略上标歧立异是指旨在将电力企业所提出的电力产品或电力相关服务做到标歧立异,这样有利于确保在一定的产业区域内企业能够提出独特的电力产品;目标集聚是主攻该企业中的某个产品的顾客群体。总之这两种方式有助于满足相应产品的对应顾客群体的具体需求或者达到降低成本的市场期待,最终有助于电力市场营销机制的建立健全。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营销的制度与法规
目前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资源丰富但开发现状并不理想,并且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机制尚不完善,基于现状,我国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可持续电力企业大力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运用多种手段为可再生能源的发电筹集资金,并引进技术人才,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市场营销的长效发展。在推动其市场营销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尽到其规划协调及后期监督服务等具体职能,制定开发能源及电力发展的战略规划,优化电力产业结构,为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运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调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提高其在电力市场的比重。
四、结束语
面对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状况及市场营销比例的现状,我国政府及新型电力企业积极制定市场营销机制,规划发展战略,尽快实现电力营销市场的转型,将可再生能源作为其核心力量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从我国现阶段的电力能源发展来看,溢价机制和固价系统由于易于操作且效果明显,对于政府和可再生电力能源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陈澍 单位:北京华电北燃能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陶曾鲁,何芳.大型风电液力机械传动装置的理论分析[J].液压气动与密封,2011
[2]张晓宇.论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动力[J].电子测试,2015
关键词:电力营销 可再生能源 市场发展
面对目前社会资源能源匮乏的环境,可再生能源作为关键的核心替代性能源,亟需开发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场,以应对全球变暖以及能源匮乏等问题,实现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商业化开发和广泛应用的关键环节是科学发电的技术手段,现阶段上网电价工作系统是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尽快改进该系统不仅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竞争优势,还有利于完善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模式。
一、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概况
在电力营销模式中用于发电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太阳能、风能、沼气及潮汐能等,在将其转变为电能的过程中,省去了煤石油及天然气的使用,从而也就减轻了对环境的污染,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实现城市的绿色化。我国政府对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提供了大力支持,引进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及补助科研技术人才,以此促进电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电力企业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化的电力营销机制,另外制定的电力价格也不够合理,以及由此带来的再生能源再缺乏以与传统电力竞争各具优劣,难分胜负等问题都阻碍了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市场的发展。
二、阻碍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问题
(一)电力营销市场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发电的过程中明显减少了有害物质的排放,这些可再生能源是环境友好型二次能源,但由于其分布不均,直接影响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并直接阻碍了其市场营销。通过研究发现,我国蕴藏的可再生能源十分丰富,但分布却相当不均,尤其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例如、甘肃及内蒙古等地区蕴藏丰富,但是这些地区因市场需求小,开发能力落后再加上交通不发达等问题,致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率低下。
(二)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价格存在劣势
目前可再生电力能源的价格与传统电力能源的价格相比相对较高,因而其在市场竞争中优势不足。同时电力市场作为一个垄断性市场,它的竞争机制并不完善,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政府虽已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来保护可再生发电能源的市场营销,但这些政策并不能在本质上解决不完善的竞争市场问题。例如,利用太阳能发电比利用煤发电的价格高很多,但是煤电的优惠政策却更多,其执行效果也就更好,这严重阻碍了太阳能发电的开发与利用。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煤电等非再生能源发电矿物需征收相应的能源生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可再生能源的过度使用,但我国尚未建立该项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市场营销起步较晚,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只是建立了一些小规模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厂,其成本较高,技术及设备也都是进口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费用,使得购网、上网及销售的用电价格较高,从而制约了电力营销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对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及市场营销的支持力度不足
国外可再生电力能源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并取得较好效果,与政府的大力扶植及国家倡导是分不开的,我国政府虽然也提倡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减少环境污染,但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足同时又缺乏可行性,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尚未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力可再生能源市场机制,因此未能从本质上推动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及其市场化营销。
三、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动力研究
(一)合理开发与利用可再生电力能源
我国政府尤其是相关电力部门要根据可再生电力能源在各省市的具体分布,结合市场需求,积极调整对可再生电力能源开发发展的工作思路,改进并规范市场营销策略,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不断优化电力产业结构,使风能、太阳能及潮汐能等友好型二次能源得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使其社会环境及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
1、固价电价系统
固定电价系统应明确规定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电价格,是由政府根据相应的发电成本,而不考虑其他传统电力能源发电的价格而直接制定市场中各种发电能源的市场价格的,同时相应的电网企业应该依据既定价格支付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必要的费用。
2、溢价电价系统
构建溢价电价系统一方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工程的基本电价,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解决电力市场转型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采用溢价电价系统的优势是既能考虑到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工程运转的实际成本,又与电力市场中的电力竞价过程相接轨,其运转的原则主要是以传统电力的销售价格为电力市场的参考系,从而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电价比例,通常会出现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价格会受传统电力市场波动的影响,另一种主要原则是依据不稳定且相互竞争的电价市场结合政府制定的固定电价奖励机制共同作为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的参考系。通过对国外的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市场营销模式及国家政策的比较分析,可发现固定电价及溢价体系的操作流程比较简单,并且效果显著,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并结合我国具体能源分布及市场需求完善并实施这两套发电价格定制体系,以健全我国电力市场营销制度。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竞争体系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电力市场竞争体系是电力市场营销及企业发展的优先成本战略的总核心,针对我国电力市场不完善的竞争机制,首先应制定标歧立异的发展战略,其次需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层集聚力量制定发展目标战略方案。其中在发展战略上标歧立异是指旨在将电力企业所提出的电力产品或电力相关服务做到标歧立异,这样有利于确保在一定的产业区域内企业能够提出独特的电力产品;目标集聚是主攻该企业中的某个产品的顾客群体。总之这两种方式有助于满足相应产品的对应顾客群体的具体需求或者达到降低成本的市场期待,最终有助于电力市场营销机制的建立健全。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营销的制度与法规
目前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资源丰富但开发现状并不理想,并且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机制尚不完善,基于现状,我国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可持续电力企业大力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运用多种手段为可再生能源的发电筹集资金,并引进技术人才,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市场营销的长效发展。在推动其市场营销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尽到其规划协调及后期监督服务等具体职能,制定开发能源及电力发展的战略规划,优化电力产业结构,为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运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调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提高其在电力市场的比重。
四、结束语
面对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状况及市场营销比例的现状,我国政府及新型电力企业积极制定市场营销机制,规划发展战略,尽快实现电力营销市场的转型,将可再生能源作为其核心力量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从我国现阶段的电力能源发展来看,溢价机制和固价系统由于易于操作且效果明显,对于政府和可再生电力能源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陶曾鲁,何芳.大型风电液力机械传动装置的理论分析[J].液压气动与密封,2011
[2]张晓宇.论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动力[J].电子测试,2015
关键词: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现状;解决策略
一、引言
海洋资源以其可再生性、环保性、总量大等特点相比其他不可再生资源更具有发展潜力,我国大部分海洋可再生能源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长期以来其经济增长有很大一部分是以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的以牺牲生态的粗放型的方式实现的,这样的经济增长方式势必存在巨大风险,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有助于改变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向环境友好型的集约经济模式转变。
二、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现状
海洋可再生能源具有储量大、种类丰富、可再生等优势,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储量比较丰富,大大有助于我国当前改善能源结构和能源开发。下文将重点介绍我国部分海洋能源的发展现状。
(一)潮汐能
潮汐能是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最高的一项能源,中国潮汐能资源(不含台湾)总蕴藏量约190GW,可开发装机容量200KW以上,潮汐能源的总装机量为21.8GW左右。我国共建成潮汐发电站76座,但只剩浙江温岭的江厦站、浙江玉环海山站和山东乳山白沙口站3座,其中浙江温岭的江厦站成为世界第三大潮汐电站。虽然在潮汐能的开发利用上,我国相对比较先进,较为成熟,但目前我国潮汐能开发资源占比非常低,还不足1%,属于新能源尚未开发的领域,开发力度远远不够。
(二)波浪能
波浪能是海洋可再生能源中发展第二快的能源。我国对波浪能的开发利用已初步实现商业化,可以说开发潜力巨大,国家也在积极启动相关项目,准备研建装机容量在500KW以上的多功能互补独立示范电站,以实现稳定持续的电力供应。
(三)温差能
温差能,是由于海水的温差而产生的能量。我国南海和东海的部分海域,能达到20摄氏度以上的温差,所以其蕴含能量十分可观。虽然我国在掌握海洋温差发电技术的时间要落后于美国和日本,但在技术上却并不落后,甚至赶超,美国朗肯循环的发电效率为3%,日本上原循环发电效率为4.9%,而我国研究的国海循环发电效率为5.1%,但仍需进一步发展。
(四)盐差能
目前国际上对盐差能的利用技术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实用性的盐差能发电站还未真正建立和应用。由于盐差能发电相关技术效率较低,成本高昂,并且我国盐差能资源地理分布不均,受季节变化和年际变化影响较大,所以盐差能的利用还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五)潮流能
我国在定海摘箬山岛建了一座长25米,宽20米,吃水深度1.2米的海流能发电实验平台,是目前国内累计发电量最大,也是唯一长时间高效发电的海流能机组,且不需要建坝,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不会产生建坝所带来的淤泥影响鱼类洄游等问题,属于生态友好型发电。
综上,我国的海洋可再生资源开发技术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虽然技术水平总体比较低,效率也有待提升,但相信海洋可再生能源必然能为我国的能源短缺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协调开辟新道路。
三、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起步晚,法律法规不健全,技术研发人员匮乏,加之我国海洋能自身的一些特点,我国的海洋能产业至今未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具体而言,我国海洋可再生资源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一)体制障碍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仍存在繁杂的审批工作,既易产生腐败,出现寻租,使资源难以实现最优化配置;又存在时滞,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而我国的海洋能存在多头管理、跨部门监管,对海洋能的研发管理、项目审批、电价制定等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这种分散式的管理势必会引来权责不明、政监混淆等后果。
(二)技术障碍
我国对海洋能的研发力量非常单一,主要集中在少数几所高等院校,且相对分散,创新性不足,且由于海洋能自身特点而形成并网障碍。我国海洋能资源分布相对分散,且由于技术不成熟等各方面原因,使大规模发电并网非常困难。
(三)融资障碍
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复杂且投资周期达到10年甚至15年,长期投资加上风险较大导致海洋能产业吸引风投资金融资困难。再者,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属高新的技术产业,在技术人才资源的培养上的投入资金也不足。
(四)市场障碍
海洋能的市场障碍主要在于价格偏高,使其与其他常规能源相比竞争力较差。我国火力发电和水力发电成本一般在0.3―0.5元每千瓦时,但波浪能发电平准化电力成本0.28―1.04美元每千瓦时,潮汐能发电平准化电力成本0.26―0.84美元每千瓦时,且就目前来看,除了潮汐能利用技术基本成熟能够实现商业化之外,波浪能、潮流能还处于小型示范的起步阶段,温差能还在试验探究阶段,都未真正实现商业化。
(五)地域发展不平衡
我国海洋能地域差异非常大,潮汐能福建和浙江两省的分布占全国总储量的80%以上;潮流能资源主要分布在浙江,占全国的70%以上;波浪能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海南;盐差能主要分布在上海、广东、福建。从空间上来看,我国的海洋能资源主要分布在南部沿海地区,而在北部沿海不论是在海洋能的储量上还是开发利用程度上都要低于南部地区,在地区分布上存在不平衡性。
四、解决对策
在海洋可再生能源纲要(2013――2016年)中政府明确提出了海洋能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以及整体规划,可以说为海洋能产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整体战略规划,协调管理
海洋能涉及部门众多,存在交叉管理,立足于本国国情,应建立垂直管理机构,且应该对该机构的行政管理有所倾斜,以消除政策障碍,此外,要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缩小权利寻租,为跨越式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建立海洋创新体系,加快人才培养步伐
我国海洋能产业的创新需要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新能源企业共同作用相互配合。可借鉴英国的经验,建立科研机构、企业、高校三位一体联合开发体制,科研机构负责研发,企业确保投入,加速商业化,高校负责人才培养,政府则进行协调和监督。
(三)拓宽融资渠道,多元融资
由于海洋能产业自身的一些特点,融资渠道一般是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融资租赁以及上市融资等。此外,还有PPP筹资、政府担保等新型融资方式,也可通过资源互换、入股、优惠政策等吸引国外资金注入我国海洋能产业中。
(四)完善市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我国应积极借鉴英国经验,促进财力雄厚的大企业与创新型小企业的优势合作,同时也重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多边合作,促进海洋能产业的发展、创新和成熟的同时有利于竞争性能源市场的建设。除完善市场,建设合理的市场结构外,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比如实行配额制和强制上网电价政策,且海洋能的配额制可以和绿色证书交易系统结合。
(五)统筹发展,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对跨区域的能源实行垂直管理,并制定和我国海洋能产业的发展规划,高度重视空间布局,避免重复投资、产业结构相同造成的恶性竞争、浪费资源或破坏环境等后果,才能使海洋能的开发和利用有序和有效进行,才能既开发了资源又不破坏生态。
尽管海洋能产业优势无可比拟,但我们不能因为发展而不惜向生态借贷,不能忽视其对海洋环境产生的影响。我们必须重视海洋能开发的生态影响,对项目的审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增加透明度,让技术学者、沿海居民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富铀,王传,杨字联.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C].第二届中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年会暨论坛论文集[A],642-653.
【关键词】波浪能 综合开发利用 海岛及沿海地区
1 海洋波浪能开发前景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经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是能源的巨大消耗,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的第三大能源进口国,发展无污染的清洁能源成为迫切需求。
目前我国近海岛屿的经济来源主要在海产养殖和海洋旅游两方面,由于电力、淡水资源缺乏的原因,近海岛屿的经济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而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是一种改善岛屿供电、供水情况的有效途径。可以预见,随着示范工程的运行,海岛生活环境将会得到改善,制约旅游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将会得到一定程度解决,这势必会促进海岛旅游经济的发展。
利用海岛自身所具备的自然资源来解决海岛用电问题,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岛屿居民用电、用水情况,提高居民生活条件,降低海岛对大陆输入能源的依赖度;既能解决居民用电问题,又无环境污染。
(1)伴随常规能源的日益紧张以及节能减排的迫切要求,新能源技术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大力发展海岛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海岛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度。
(2)海岛的资源有限,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有效地利用海岛可再生能源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污染和破坏,保护海岛当地环境。
(3)相比较于海底电缆输电的高成本和柴油发电的高噪声、高污染,有效地利用和开发海岛可再生能源,可以节约成本、改善环境。
(4)大力发展大陆近海海岛独立能源系统的建设,形成海岛可再生能源设备的规模化应用格局,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5)远离大陆的西沙、南沙群岛、深海钻井平台的深入开发需要有充足的能源供给,海岛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为其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
2 波浪能开发利用现状
国内外对波浪能利用的研究已有相当长时间,经历了不少艰难和曲折,英国、日本、挪威等国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波浪能发电的研究。目前国内外波浪能发电装置主要分为沿岸固定式装置和离岸漂浮式装置两大类,而从目前波浪能所采用的转换原理上看大致可分为聚波蓄能式(水库式)、振荡水(浮子)柱式、摆式和筏式等。虽然世界上对波浪能发电装置的研究开发历史不短,也研制了不少试验发电装置(电站),有的容量还相当大,但是目前整个行业尚未达到高度商业化的阶段。
3.1 国外现状
在国外,波能转换技术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日本的益田善雄首先开发成功航标灯用微型波力发电装置。在世界石油危机的冲击下,许多沿海工业化国家陆续开始波浪能开发研究,各类波浪发电装置波浪能转换装置的设计实验层出不穷,以英、日、挪为代表的各国专家在对众多波能转换装置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室研究后,筛选出几种有前途的转换方案,各国相继建成了约20个波浪能转换装置或电站,逐步形成了小规模、商业化的运用开发。本世纪初以来,开发发电成本低、生存能力强的商业化波浪发电装置,成为当前海洋波浪能发电技术的发展方向。其中,最成功的当属爱丁堡的Pelamis Wave Powe公司研制的“Pelamis”波浪发电机。目前,在葡萄牙、苏格兰等地分别有该装置的试验基地,其中,在葡萄牙建成了世界上第一座“Pelamis”商用海浪发电站。
3.2 国内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波能研究开发国家之一,波浪发电技术研究始于70年代,从80年代初开始主要对固定式和漂浮式振荡水柱波能装置以及摆式波能装置等进行研究,且获得较快发展,微型波浪发电技术已经成熟,小型岸式波浪发电技术已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但我国波浪能开发的规模远小于挪威和英国,小型波浪发电距实用化尚有一定的距离。
总结来讲,国内现有的波能转换装置通常采用岸线式或近岸式布置方式,它们对装置使用地点的要求十分苛刻,既要求该地区的近岸波浪能足够大,又要求沿岸地形适合相关土木工程建设,另外,此类装置多为固定式装置,存在抗恶劣天气能力差的缺点。这些因素也是导致我国波浪能转换装置从上世纪80年展至今,但仍未实现规模化、商业化应用的主要原因之一。综合来看,我国的波能转换装置的研制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相差较大,尚未形成可规模化、商业化应用的产品。
4 波浪能综合开发利用思路
多元化和综合利用是目前波能开发利用发展的新动向。在海岸工程领域.关于波浪能开发利用的研究和探索正在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课题,结合防波堤等海工和港工设施建造波力电站,可为波能利用开创了新途径,是目前波浪发电行业研究的热点之一。由于电站的土建可以结合工程进行,波浪发电的成本大为降低。电站的吸收波浪能的作用,还可减轻作用在海工建筑上的波浪冲击载荷,提高建设费效比,增加工程可靠性。对于重点发展旅游业,需要建设客滚船和游艇码头的沿海岛屿,为保护停靠船艇的安全,必须建设防波设施,研究比较把防波堤建设与组合波浪能发电系统建设,综合性策划、设计,结合起来建设,可以功能互补、减少重复、节约成本,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无论是海岛的开发建设,还是海岛居民的日常生活,都需要稳定可靠的能源动力作为保障,因此,解决能源问题对于开发与发展海岛至关重要。由于其孤立的地理位置,海洋岛屿无法实现电网覆盖,岛上军民的用电紧张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我国海岛能源利用方式以大陆供给常规能源为主,具体分为海底电缆铺设直接供电及柴油发电两种方式。
海底电缆铺设直接供电普遍应用于距离大陆较近的海岛。离大陆较远的海岛无法铺设电缆,同时海底铺设电缆还会对海底植被和生态造成一定破坏,而且建设和维护成本较高。
柴油发电适用于具有一定电力条件(输变电设备等),因距离较远等因素无法通过电缆直接供电的海岛,需要用电只好采用柴油发电的方式,但是柴油发电存在运行维护成本高、燃料运输困难、噪声和尾气排放影响当地军民生活的问题。当内燃机出现故障时,往往得不到及时维修,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由于地理、气候、成本、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常规能源得不到持续供应,全国多数海岛仍处于缺电、缺水的境况,尤其是在台风频发的东南沿海。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海洋资源开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视,相关学者提出了采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解决海岛能源问题的方案。利用波浪能解决海岛、沿海的部分能源问题具有很强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1)伴随常规能源的日益紧张以及节能减排的迫切要求,新能源技术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大力发展海岛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对远程网电和海岛柴油发电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度。
海岛的资源有限,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有效地利用海岛可再生能源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污染和破坏,保护海岛当地环境。
(2)相比较于海底电缆输电的高成本和柴油发电的高噪声、高污染,有效地利用和开发海岛可再生能源,可以节约成本、改善环境。
(3)大力发展大陆近海海岛独立自然能源系统的建设,形成海岛可再生能源设备的规模化应用格局,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4)远离大陆的西沙、南沙群岛的深入开发需要有充足的能源供给,海岛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海水淡化、植物培植等入手,形成独立的自然循环经济结构,可以为海岛人类生存、长期生活、支撑发展、维护权益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
在经济效益上,目前近海岛屿的经济来源主要在海产养殖和海洋旅游两方面,由于电力、淡水资源缺乏的原因,近海岛屿的经济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而海洋波浪能开发利用技术是一种改善岛屿供电、供水情况的有效途径。可以预见,随着示范工程的运行,海岛生活环境将会得到改善,制约旅游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将会得到一定程度解决,这势必会促进海岛旅游经济的发展。同时将这部分能源开发与海水淡化、海洋资源开发、海洋养殖、海岛建设、海上旅游结合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效益上,利用海岛自身所具备的自然资源来解决海岛用电问题,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岛屿居民用电、用水情况,提高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当地人气,降低海岛对大陆输入能源的依赖度;既能解决居民用电问题,又无环境污染;示范工程将为解决近海岛屿供电、供水问题提供大量的实验数据,积累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进一步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及其大范围推广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促进学科建设
目前,“中心”已拥有5万元以上测试仪器30多台,各类研究平台12座,可资利用的教学和研究仪器设备约1500万元。中心的建设推动了能源学科科学研究的发展:近3年来“中心”骨干成员承担了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4个(其中国家级项目6个),国际合作项目2个;承担市厅级项目11个,企业委托开发课题14个.获批研究经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发表了学术研究论文110多篇,其中被权威期刊和被SCI/EI收录论文近40篇;出版专著(教材)4部;申报获批授权技术专利30多项.转让技术成果5项;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者获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个、三等奖1个;厦门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个、三等奖1个。
“中心”的建设对学校的教学工作也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依托“中心”这一科技创新平台,新增设了10门专业课程的实验:通过“中心”建设.集大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与省内近50家企业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构建了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并承担了省级教改项目“热能工程卓越工程师培养”的试点工作。2011年.依托本平台取得的教学成果《“热能工程”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践》被评为集美大学第六届教学成果一等奖。
另外,中心的建设对促进学术交流方面也起了积极作用。“中心”分别于2008年5月、2008年8月和201O年11月承办了三次全国性大型学术会议.“中心”的研究骨干还多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并被邀请担任本学科国内和国际顶级学术会议的会场主席.包括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动力工程分会2011年学术年会(ASMEPower2011)分会场主席、国际制冷大会分会场主席、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全国学术年会分会场主席等,有力地提升了集美大学在国内和国际的知名度。
推动产业进程
“中心”自成立以来就一直致力于清洁燃烧理论与技术、低温余热利用与工业过程节能、新能源开发与利用及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能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为福建省的高效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产业化进程做出了一系列积极贡献。
近年来.“中心”在冰蓄冷空调及低温送风技术、烘干系统的优化集成节能技术、旋风除尘技术、太阳能蝶形反射聚光光伏发电技术、余能(热)回收利用技术、降低燃烧福建无烟煤锅炉的飞灰含碳量技术、燃烧无烟煤链条炉的节能改造技术、先进的垃圾焚烧炉技术、燃油荷电雾化清洁燃烧技术、可再生能源与低品位热能海水淡化技术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突破,已开发了10多项科技成果,为省内近50家企业提供了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服务行业涉及电力、建材、化工、冶金、纺织印染等诸多领域。例如,与厦门同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立体多层次蝶型反射聚光光伏发电技术》技术转让协议,该项技术直接经济效益在年1000万元以上;与镇江市电站辅机厂有限公司共同进行了《低温工业烟气余热资源化利用成套技术开发》,通过回收余热,可为企业节省大量燃料从而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每年可节能折价人民币5000~;以上:与厦门银鹭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进行了《20t/h级高效燃烧福建无烟煤的CFB锅炉技术开发》,每年通过煤的高效燃烧和资源综合利用可增收500万元以上。近年来.“中心”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推广新技术等形式进行了成果推广,累积每年为企业产生经济效益近3500万元。
服务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