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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非税收入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入手,探讨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些现存问题,并指出了加强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政府非税收入与“准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不可少。认真研究和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途径对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内涵
(一)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就资金性质而言,与税收相同,都是财政性资金,并与税收共同构成政府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其中的前两项合并起来,就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非税收入又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1.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较为规范的部分。其项目的确定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标准核定也均通过法定程序,收入全额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这部分非税收入政策调整权限基本由中央财政控制,而且对地方而言比较透明。
2.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程度明显低于预算内管理部分,但原则上仍是有轨可循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特定的背景,国家对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过数次界定。尽管在不同时期,这部分非税收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现实工作中,这部分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财力补充。
3.制度外非税收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中,制度外非税收入最具机动性和波动性,而且历史较短,透明度最低,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收入。制度外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管理范畴,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其用途广泛,不仅用于经济建设,而且还用于事业发展、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津贴等。
二、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政府取得收入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职能,政府职能规定了政府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形式和数量。非税收入一方面由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方式所决定。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总结。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政府的经济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发生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守夜人”;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论”,从此政府开始步入经济领域,正式实施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里,与资本主义经济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并行,世界上先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模式以及拉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在种种模式之间,一个重要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一个世纪的长期探索之后,人们得出了某些共同认识:
1.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消除自然垄断、提供充分信息、实现公平分配和消除经济波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3.有效的政府包括哪些内容,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位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职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正确的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引进政府是为了使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缩小,使市场机制能够承担更多的配置功能,而不是为了用政府来代替市场。
4.政府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有五项基础性任务处于每一个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这五项任务是: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弱的阶层;保护环境。
5.法制和民主是政府取得日益扩大经济职能的合法性的前提。一旦政府权力失去制衡,不但无从保证政府会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以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极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最终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现代经济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混合产品。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混合产品。
1.纯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因为纯公共产品是被共同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理性个人将不会在使用公共产品时自动按价格付费,而是变成“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职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收正是这种强制性筹集资金的手段。但税收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资金补偿的唯一方式,虽然所有个人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产出,但他们从同等产出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边际收益通常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当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时,是不能用税收弥补其成本的,而应采取非税的方式弥补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混合产品的资金补偿。纯粹的公共产品是不多的,仅有国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础教育等。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向使用者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既可全部或部分的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公共服务的过度供给;又可以做到谁收益谁付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搭车”现象,有利于有效抑制消费者对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过度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运用收费方式实现资金补偿比征税方式更为合理。收费体现了“谁收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易被缴费者接受。
三、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散。目前参与管理的部门较多,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的分散,肢解和弱化了财政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财政部门参与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肢解了财政职能。按现行制度规定,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并未统一在政府财政部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由财政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被纳入价格管理范畴。这使得财政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收管理分散,财政部门征管职能弱化。按现行制度,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不像税收统一到税务部门管理,而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拟定和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部门经费保障情况。同时,反观财政内部,对非税收入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缺少责任主体。
(二)征收成本核定流于形式。征收成本核定是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关键,是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系统内部熟悉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特点的处室不能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财政对各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了按一定比例统一安排之外,其余部门仍然由执收部门安排。这种做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财政统管能力不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过小。二是消费性支出比重较大,非税收入的经济贡献率下降。三是部门预算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不能彻底解决。
(三)部门利益固化。目前,部门小团体利益的旧观念仍然制约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些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所有,无视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拒不上缴财政而截留挪用,有的甚至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即时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也是立即要求办理划拨手续,资金管理没有摆脱粗放模式,也没有真正实现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经费支出按进度、专项支出按计划的管理目标。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严格计划审核,鼓励合理增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支出统筹,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为经济转轨时期各级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一)加快非税收入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从长远看,非税收入的取得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从近期看,国家应抓紧研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规,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并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征收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理顺和强化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组建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机构,整合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2.科学核定非税收入计划,强化收入预算刚性。要综合项目特点、当年政策变化和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逐项逐户核算,并合理确定审定程序,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3.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核算体系。要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账户,部门所有收入均要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收单位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杜绝违纪资金通过财政缴拨合法化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部分非税收入要实行增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把非税收入摆到和税收收入同样的地位上,一并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按照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税支出管理改革,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地方政府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重要财力。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诸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等问题比较突出,如少数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把收取的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大量非税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多头征管,收费养人、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难于实施有效的监督等,严重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为此,湖南省2004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从体制上切断了个人收入与部门权力、资源占有之间的联系,有利于深化财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既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成效分析
(一)规范账户管理,实行源头控收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为了把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株州市财政部门一方面是在五家国有商业银行统一设立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并签订了代收协议,其网点均可代收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可以就近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为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是在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和新版票据发放之前,通过严格审核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以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和单位经过年检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纠正了一些超标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使用征收管理系统和新版票据后,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只能直接缴入“株洲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过渡户得以撤销,“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据统计,市本级共撤销严格意义上的过渡户14个,清缴以前年度滞留的收入211万元,接管国土收入过渡户收入4965万元。
(二)坚持收缴分离、依法加强征管
2005年元月1日起,市本级全面推行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1.改进征收方式,坚持收缴分离。法定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受委托征收单位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之外,禁止非税收入执收或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2.严格减免程序,做到应收尽收。非税收入正常的缓征、减征、免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的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或减免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明确征收主体,完善委托征收,进一步理顺了防洪保安资金、污水处理费、电费附加、水资源费、国土收入等委托征收收入的管理,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加强了核算。对防洪保安资金、国土收入、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建立了征收台账。此外,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也逐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
(三)落实收支分离,推进综合预算
从2005年1月1日起,株州市本级根据《条例》规定,对非税收入实行了更规范的预算管理。株州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预算年度开始前,认真核定市直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测算并扣除政府统筹资金后,作为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株州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市级执收执罚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及时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类非税收入都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归集后,定期划解株州市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管理。此外,在财政部门内部也实现了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管征收的部门不管支出,管支出的部门不管收入。
总的来看,通过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理顺了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了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增强了非税收入运行的透明度,发挥了非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支持事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也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了腐败。
二、株洲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条例》颁布实施后,在现实的政府非税收入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收支脱钩和全口径预算还没有真正到位
《条例》规定,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此外,从规范的部门预算角度来讲,也要求做到财政性资金统一调度、统筹安排、“收支”脱钩,即单位的支出与单位的收入没有必然联系,单位的支出依据其工作职能、工作项目的重要性来确定。但实际上,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利益面前,仍有不少单位、部门思想上对此难以接受,所以目前为止基本还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从而导致单位、部门之间分配不公,苦乐不均,财政仅仅成了资金的“中转站”,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难以发挥。但是反过来讲,如果收支真正脱钩,又将影响单位执收的积极性,致使非税收入不能应收尽收,导致收入任务难以完成。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
当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钻了政策的空子,将一些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理,仍然凭借行政权力变相收取,使用税务票据规避财政管理,增加了群众负担;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下设的所谓的社会团体(协会),同样是凭借行政权力收取会费或拉赞助,没有纳入财政管理,有些就变成了单位的“小金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非税收入增收与规范管理不协调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高收入的发达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一15%,中等收入国家为15一25%,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为20-30%。一般说来,非税收入在各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多为20%左右。株州市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在30%左右,比例较高。当前,株州市财政收入每年都以较高的速度增长,水涨船高,对非税收入也有较高的增长要求。如果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那么,从短期来看,传统模式的非税收入规模必将受到影响,至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将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不会有较大的增长,对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将产生负效应。在县区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推进非税收入规范管理进度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是受财力的限制,不少基层单位经费不足,其本级财力无法保证正常运转,于是一些不规范的收入应运而生。要规范管理,首先要痛下决心,对这些不合理的非税收入进行规范,但同时又给财政增加了压力,所以,不少地方进退两难。
三、对株洲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改进措施与建议(一)强化资金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的地方财政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财政收支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在当前非税收入尚未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过渡阶段,政府应加大非税收入的统筹力度。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筹安排,实行真正统一的财政预算,把收支两条线落到实处,从而逐步改变过去那种“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从机制上解决以前那种受部门利益驱动,乱收、乱罚、乱支等现象。总之,非税收入管理涉及面广,面临的问题很多,必须综合考虑,既要考虑到执收单位的利益,有适当的激励机制,又要规范其执收行为,做到应收尽收。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税收入管理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二)加强监管,规范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
按照不与民争利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有服务性收费。以服务性收费为主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彻底脱钩的原则,逐步、真正走向市场。因此,当前对于部门预算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其税后净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目前,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出租收入利用非税收入征收平台进行征管,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对于社团收费,也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规范。对于机构、人员、经费尚未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真正脱钩的社团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摸清底子后,这一块的收费要纳入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防止行政事业单位权力滥用以及社团组织变成机关的附庸。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综合预算审计
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非税收入已成为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重要来源,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相对规模虽然稳中有降,占到财政性资金的约近四分之一,但绝对规模却逐年扩大,在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它为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资金运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它所体现出的公平思想也是公共财政体制的应有之义。但是,非税收入的自身特点又决定了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非税收入运作中主观因素较强,操作规范程度较弱,所以迫切需要强化对非税收入的征收、预算、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问题
(一)收支管理不到位
现行收费体制是收费主体支配收费资金,即“收支挂钩”。目前,收费资金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之后,财政部门统筹5%-20%的比例,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收得越多,返还的越多。二是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全部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与单位利益联系紧密,为保住和扩大既得利益,各部门竞相行使分配职能,收费规模日益膨胀。
(二)预算管理不规范
虽然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综合财政预算制度,但预算内外“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大量非税资金并未实际纳入预算管理,甚至国家已明确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一部分非税收入,仍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非税收入在使用过程中“漏出”严重,使用效率低下,财政“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弱。此外,目前我国部门预算的编制仍没有摆脱“基数加增长”的做法。人为因素较多,没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三)资金管理不完善
现行我国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是“谁收取,谁所有,谁使用”的政策,加上有些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后,各资金所有单位支配使用非税收资金基本上不受限制和约束,造成极大的使用低效率甚至是违法违规滥用。同时,由于会计制度的一些漏洞,使得资金运行使用的信息反馈缺乏透明度,主要表现有少记非税收入,少记历年结余,记账科目太粗,私设小金库等。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非税收入支出虽有的纳入预算管理,但与财政内拨款相比,这部分资金的预算编制比较粗化,大部分非税收入回拨资金支出安排存在较大随意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对策
确立政府非税收入新理念。完整的政府预算,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共同构成。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确立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给非税收入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定位;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管理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消除非税收入的认识误区,树立全局意识,把非税收入管理置于财政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全局之中,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完善票据管理。在征收管理方面,为了强化非税收入管理,以票据为“龙头”,实现以“票”管“收”是票据管理改进的目标。推行非税收入新型财政票据体系具体改进措施:首先,由财政部门设立票据管理机构专司票据,规范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次,强化票据管理机构的管理功能,不但要加强票据发放的管理,而且要延伸管理范围,加强其使用管理,建立票据领购、稽查、核销制度。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再次,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票据信息系统,实现对票据的印制、发放、填开、缴交、核销的全程监管,实现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从而达到“以票管收”的目标。
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在预算资金管理方面,实行财政综合预算,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非税收入使用上的分类管理,改进行政、事业的预算管理方法。积极探索非税收入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新型预算管理方式,实现非税收入分配权集中于政府财政的管理目标,保持预算的完整性,并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使用管理方面,非税收入使用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后,对政府非税收入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购买性支出及其他专项支出,实行由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使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用款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的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央行国库部门通过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防止挪用资金,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加大对非税收入的审计监督力度。审计监督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对问题的披露和查处,还在于对效率导向的指引,推进依法、高效理财,促进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实行非税收入征、管、审相分离。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应对非税收入的项目、收费内容、收费票据及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执收单位相互配合的监督模式,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多环节相互衔接、全过程跟踪监督的监督机制,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一揽子配套措施跟进。非税收入无序膨胀、管理失控与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转轨时期各方面的改革制度规范不协调。因此需从根本上治理好非税收入,并使其进入规范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为此,本文提出如下一揽子配套改革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授予地方政府充分的收入自,譬如发债权,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转移支付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消除机构冗余和人员膨胀;确立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与框架: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征收与使用及其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加大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特别要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的制定。
参考文献:
1.李友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M].人民出版社,2003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管理财政收入国民收入分配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用以指导、约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关键词:非税收入 管理 有效配置 监管
一、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和特点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行使政府职能、政府声誉、国有资源、国家资产,提供公共服务,从中取得用于社会公共所需求的财政资金,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灵活性、非普遍性、资金专属性以及不稳定性。政府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可按照特殊环境下或特定地区的受益性原则,选择收费、筹集基金和罚款等方式,即具有灵活性。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特定的环境、经济等和特殊的使用用途,不针对广大全民收取,即具有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用途多与其征收的来源紧密关联,即具有资金专属性。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对象、征收多少和被征收对象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补充,是税收的辅助形式,即具有不稳定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非税收入不断持续增长,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存在不规范制度现象。首先,政府非税收入的内部监管采用实地监缴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但是在实际监管的工作中,主要是政府非税收入种类多,而且过于分散,致使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不清楚,进而其主体的多元化限制了监管职能的作用。其次,政府非税收入的外部监管是指立法机关、纪委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民等。政府各部门岗位更换调动频繁,部门之间缺乏工作程序上的协调效果,同时,社会媒体和公民对相关法律制度意识薄弱,不能有效地及时举报违法等事宜。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存在漏洞
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仍是使用“预算内和预算外”,预算制度没有统一化,未能贯彻部门和综合预算的管理制度,削弱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预算管理制度没有彻底执行收支均衡,政府非税收入编到预算执行时,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就返还比例问题存在着质疑,大幅降低预算的使用效果。
另一方面,各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未能将各个部门的非税收入预算完全编入到所属部门或单位的预算中,所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工作未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制度不完善
政府非税收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治理方面的漏洞;在执法人员执法期间,易出现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的领导和管理者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当遇到问题时,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处理问题,忽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对于在缴款时出现的违法现象,执法人员没有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也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作出处罚行为,形成执法不严和违法不予追究的现象。
三、优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策略
(一)构建健全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
构建一套完善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要做到从根源抓起,改变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思路。首先,要逐步实行各种各类的管理信息有封闭到公开,透过网络和媒体,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的透明度。其次,在监管体系中补充多方面的主体。包括:项目建议的审批由立法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由审计部门负责,违法犯规的处罚由司法部门负责,道德监督由社会媒体和公众参与其中。有效地协调各方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其监管系统
基于财政票据各有不同且数量很多,应该积极研究新的票据管理方式。采取设立财政票据管理档案、搭建电子化管理系统、加强票据收发等有效措施,同时经常性地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坚持以票控款,票款一致,从根源上发挥票据管控的有效作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的建设,利用网络信息平台,通过计算机技术,提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实现以票控款,网络监督的高效率模式。
(三)规范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
当前,国家政府机关和各地政府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尽早实行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方式,对于收缴环节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依法处理,做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监管。为提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工作效率,政府部门与银行共同合作,简化收缴流程,缴款人通过银行网点直接把款项缴纳国库,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并由征缴部门开票,制定出一套规范的科学的收缴流程。
四、结束语
政府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地方政府使用各项职能的根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非税收入也在逐步上升,但是因为管理和制度的不足,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呈现较多问题。因此,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依法杜绝不良现象,从而维护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郑新建.全面规范非税收人管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J].财政研究,2014, (10)
一、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具体来看,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缴款、财产经营收入、出售商品及服务收入、罚款和罚没收入、赠与收入、特许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它收入等。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口径。在国家正式文件里,最早出现“非税收入”一词是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即财库[2001]24号文件中。其后,《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要“确实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2009年5月的《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的(财综[2003]29号)文件中,第一次对 “非税收入”概念提出了一个较明确的界定:“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这种从“预算外资金”到“非税收入”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上认识的深化。
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收入进行的分类;预算外资金则是对政府收入按照资金管理方式进行的分类。现在提非税收入概念,表明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实施)和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可以逐渐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目前非税收入的主体还是预算外资金,但有相当一部分非税收入已经被纳入预算内管理,今后的改革目标是要随着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的深入推进,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我国非税收入的现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非税收入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欠规范
建国初期,我国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1953年,预算外资金只有 8.91亿元 ,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 4.2 %.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 30.[,!]6 %;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非税收入在整个政府收入体系中的地位由“拾遗补缺”,演变为占据“半壁河山”,成为与预算内收入、税收收入并驾齐驱的财力资源。1992年预算外资金为 3855亿元 ,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 97.7% .1993年调整口径后,预算外资金收缩到相当于预算内1/3左右,但增长仍迅速, 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 3893亿元 ,仍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根据下表反映的情况,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 由于转轨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既非预算内也非预算外的灰色财力(制度外收入),但是考虑到其法律地位的不合理性,此估算结果中并未将其纳入“非税收入”规模。
即使这样,根据上表数据,我国非税收入占财 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世纪之交也在接近40%的水平。
我国非税收入超常规膨胀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地方层次。例如湖南省2009年非税收入总额达到278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1.36倍;而且从增长速度也超过地方财政收入,1998-2001年,该省非税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15.25%、9.22%、13.22%,比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幅分别高出5.33、3.01和6.89个百分点,比同期各项税收的增幅分别高出10.55、4.76和6.46个百分点。广东省2009年预算外资金收入达499.42亿元 ,比上年增长36.6%,占一般预算收入的41.56%,但考虑到非税收入的口径比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要大,其非税收入所占的比重要也要超过50%.非税收入大于税收的情况,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一般要平缓一些,这可能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地方税源相对充裕,不必像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那样,要更大程度上依赖非税的途径筹资。
地方非税收入的过度膨胀和无序混乱有其直接的体制背景。收费主体多元化、管理政出多门。现行地方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
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管理上职权分散,乱收费的现象较为严重。尽管经过多年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减并、撤销,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9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目以上,其中仍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此外,更严重的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向企业和居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仍然屡禁不止,秩序混乱,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收费罚款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由具体执行人员掌握,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弹性大,随意性强。再有,尽管有关收费规定对收入的用途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监管上的疏松薄弱,许多费用存在收用不符。 (二) 原因分析
体制转轨是我国非税收入膨胀的大背景。非税收入(尤其是预算外非税收入)的产生以是以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打破为背景,其发展则以体制转型时期各类经济主体释放其长期受到抑制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的强烈需求为依托,其无序膨胀则是以转轨时期监督和约束机制薄弱为基本条件。
在转轨过程中我国政府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非税收入迅速增长的原因相当复杂,其中既有体制性因素,也有非体制性压力。归纳起来,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分权式改革连带出了事权财权化意识,激活了原先受压抑的局部利益,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总是试图通过多渠道筹资来落实自己扩展了的事权。改革过程中自上而下逐步把经济管理权分散给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发展的积极性并加快实现区域经济结构的升级优化。与此同时,政府各部门也强化了自己的事权。中央政府在向地方、部门分散事权的同时,相应大大降低了自己的资金分配能力。一方面,由于预算内称之为收入上解或支出补助的转移支付存在较严重的非客观性而苦乐不均、“鞭打快牛”,因而地方政府就不再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预算内资金的转移支付上,而是走“自力更生”的道路,扩张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外资金,走非规范之路来落实资金以履行职能(职能合理与否姑且不论)。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并不愿仅通过政策的制定、调整权来树立自己的威望,而是希望利用实实在在的资金分配权来强化自己的地位,因此,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外资金也快速膨胀。事权趋向于演变为财权,财权反过来又支撑事权扩大。
第二,各级政府间彼此戒备,尽可能扩大不纳入体制约束的资金。转轨时期,我国先后进行过四次较大的财政体制改革(1980、1985、1988、1994年),每次改革的目的都包括规范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原则并强化各级政府的协调。应当看到,改革效应是递增的,初始目的的实现程度逐步加深,但也必须承认,各级政府间的彼此戒备和算计从未消除。其根源在于,“一级政府、一级事权”规则的存在势必促使各级政府维护本级利益并尽可能扩张收入,而已有的制度规范远不足以保证上下双方利益边界的清晰和稳定。在确定政府间财力分配时,决策中往往是上级说了算,下级只能提建议,并没有实际决策权。这样,下级政府 干脆就把资金划到预算外乃至制度外。正是因为政府之间的资金分配尚未走入法治化和客观、公正、合理的道路,各级政府尽可能通过扩张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来不断加大自己的可支配财力。当然,这种情况在经历了1994年比较彻底、具有突破性的财税改革之后,已有所改变。
第三,“正税”的税源流失较严重,导致预算内资金增长乏力,迫使各级政府通过非规范之策筹措预算外、体制外资金。我国的名义税率始终远远高于实际税率,各种纳税主体都在通过多种办法规避税收,税收征管机构依法治税水平和努力程度也低于合理标准,因而偷漏税和越权、滥行减免税普遍存在,预算内收入难以随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这也使各部门、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收费和自主政策来筹措所需资金来缓解收支矛盾。
第四,政府系统各部门、各权利环节在本位利益驱动下,通过扩张可供他们掌握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来寻求其福利最大化。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政府系统及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几度出现“创收”,其方式手段五花八门,除创办出来的经济实体要以种种方式对政府部门的权力环节上交部分收入之外(这种情况即使在名义上双方“脱钩”之后,仍普遍存在),也包括巧立名目直接收取各种“费”,以“办公(办案、办事等)需要”为名索要钱物,等等。所有这些政府系统创收而来的收入,一部分归入预算外,另外相当可观的一部分,曾归入“制度外”。在非税收入在部门、单位收支挂钩的情况下,利益驱动尤甚。收费资金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之后,财政部门扣除10%一30%的比例,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收得越多,返还的越多;二是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近年在推行“收支两条线”改革之后,还有不少暗中的“挂钩”关系。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收费的多少与单位的福利水平、个人收入息息相关,这是收费过多过滥、膨胀不止、企业和居民不堪重负的重要动因。
第五,在我国经济转轨变型时期市场、技术和体制诸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必然发生某些公共产品向“半公共产品”乃至私人产品的转变,使公共产品边界模糊漂移,进而公共服务与商业边界相应模糊漂移,不同性质的收费鱼龙混杂,于是原本就具有扩张非规范收入动机的政府部门及权力环节,更借势巧立名目增加收费,扩张这类收入。
第六,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一些相关文件中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审批附加费、建设费的职权。这种相互交叉、多头控制的运行机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执行起来漏洞很多:一是把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分开,收费管理和政府性基金分开,人为地割裂了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二是行政性收
费和事业性收费按同一原则进行调控,不利于区别对待加以合理化;三是管理收费的不同部门,由于所处地位不同,认识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存在差异,加之法律约束乏力,导致一些在中央得不到审批的收费项目就分散到地方审批,在一个部门得不到批准就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审批,以某种名目得不到批准就换个名目审批,因而成为导致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的一种体制性因素。 第七,政出多门竞相收费的机制,与行政体制改革的长期滞后有关。政府行使职能上“缺位”与“越位”并存,政府与市场得分工界定模糊不清,各级政府的事权划而不清,界而不定,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严重。因而在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换的过程中,每次体制变革都容易衍生出一些靠收费“吃饭”的部门,行政机构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之中。预算内财力无法满足政府规模庞大的日益增长的开支需要,于是非规范的非税收入就成了支撑政府运转的一种选择。
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对航运业而言,船舶使用的成品油主要是船用燃料油和柴油。船用燃料油为动力油,而柴油主要用于船舶发电,两者的比例约为9:1。根据目前情况,船用燃料油征收燃油税的可能性不大,而柴油由于占比较低,其价格上涨对上公司业绩影响不大。
对航空业而言,由于航油不属于燃油税征收范围,故开征燃油税对航空业没有影响。考虑到航油占航空公司总成本的比例已高达40%,随着国内航油价格的下调,将有利于缓解航空公司经营压力,对航空公司形成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