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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整体来说其主要的特点包括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和劳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等。尤其是目前我国建设投资逐步实现多元化,生产方式也在不断变化。鉴于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高危险性,我们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管理与相关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我国建筑施工中主要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成因
1.1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在投资计划上做了一些体制上的改变,以往传统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模式已经完全不能够适应当下的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传统的生产安全管理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可弥补的管理漏洞,如政府主导安全管理导致管理涣散且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相关适应的经济和法律体系并未成熟。更为严重的是,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际生产中并没有得到完全地落实,基本处于一种比较分散的管理状态,真正能够起到行业管理作业的扳指可数,这就自然而然地导致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施行标准和管理模式的不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责分配交叉不清,最终得到的只有“没利监管失控,有利打架不顺”的现状。
同时,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与日俱增,业主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意地压低中标报价,在一定程度上对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的措施费用不予认同并拒绝交付相关地安全费用,合同工期也在为实现经济效益的情况下被强力压缩。这样一来,施工单位就不得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忽略一些在自己看来不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以有限地资金投入实现施工成本和工期目标,安全隐患大大增加。
1.2导致建筑施工安全问题的原因
1.2.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
施工单位没有针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部分施工单位虽有配备却没能真正意义上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行职责,落实缺失,纵容施工劳务人员铤而走险,冒险作业,施工操作违章的情况屡见不鲜。还有,有些专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由于权限所限,在发现现场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请示上一级领导,而不能够直接向最高管理层反映。这样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情报延误,或根本无法实现向上通报和得到最终的解决结果,以致于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的整改。
1.2.2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脱节
我国建筑施工的劳务人员多为技术水平偏低的农民工,而实施现场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施工管理的模式主要是施工单位和施工队伍的工长签订一项单项工程的成本合同,包工不包料,二者分别担负的责权很明了,质量安全基本是由施工队伍来负责,而施工单位只片面地追求产值和利润。在施工过程中,抢工期、赶进度的情况非常普遍,短期的经济效益得到了充分的满足,但施工质量和安全却被置若罔闻,安全隐患处处存在。
1.2.3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明显不足
施工单位参与投标活动,有意压低投标报价取得中标的优势,而在中标后从各个方面刻意削减投入和开支,尤其是一些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建设投入,如劳务工具、安全网等。这些安全防护设施按照规定应该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投入,但实际上并不能够完全做到位。安全设施建设投入明显不足的情况对安全生产是一种非常大的隐患。
1.2.4岗前专业培训流于形式
施工劳务人员多为农民工,要在施工准确前组织相关的岗前专业培训,主要是针对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培训学习,同时还需要对施工作业中的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防范教育。岗前专业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施工单位组织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变化工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等。问题是很大一部分施工单位并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组织有效地培训工种,仅仅是走过场,实际效果只是流于形式。本来为培训工种作资料记录并不真实,通常都是由施工单位由资料员一手编写,对于施工劳务人员的培训却没有真正达到作用。
1.2.5转包、分包及以包代管
施工单位中标以后,将工程以分包的形式装包给施工队,施工单位和承包队伍共同牟利。施工单位凭借自身拥有的资质中标,通过中间人承包,包工队专区大部分利润,而施工单位仅仅是赚取小部分作为中标的劳务费。可以想象,这一小部分的利润根本无法满足一个完整项目部的正常运营,施工单位不得已地疏于对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的管理,而现场施工安全的管理职责主要就在施工队伍的管理。但是,施工队伍并不受上级相关监管部门所限制,任意妄为,胡干蛮干的情况都是造成安全施工隐患的重要原因。
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2.1中央或地方有关施工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控
中央政府有关施工监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对建筑市场经济机制实施操控并发挥其基础性配置作用,同时保证为建筑市场创造一个相对比较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另外,还需了采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策略通过各级监管部门落实对建筑施工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制。严格推行安全施工生产的市场准入(即建筑安全资格问题)和退出机制,在施工阶段必须严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资质关,杜绝一切依靠挂靠实现分包代管等转包现象。根据我国《建筑法》内容要求拟建工程所在当地的有关监管部门也需指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定并给通过安全资质审查的施工单位颁发安全生产的资格认证书,未取得资格认证书的施工单位将不被视为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资格。
2.2加强各方在工程安全施工监管中发挥的作用
2.2.1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施工安全问题应达成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必需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生产安全的政策与方针。业主单位也要具备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对各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配置齐全,并制定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2.2.2监理机构
加强监理机构下属从业人员的队伍素质建设,尤其是在施工安全责任无法明确确立的情况,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经济制衡体制和手段提高每一名监理人员的施工安全责任意识。
2.2.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控制安全生产应施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施工现场环境必须要达到文明施工的标准要求,施工劳务人员必需经过严格的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3.结束语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和施工质量双重保障的基础上的。施工项目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系统工程,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我们还需进一步认真积累和总结更多的生产经验,探寻更为科学的安全管理办法,依靠落实更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和检查制度,才能够真正实现事故零事故的突破。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安全,安全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6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产品生产者的健康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免受损失,必须强化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一、行业高危现状严峻,定性意义积极深远
高危行业通常是指生产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造成危害的行业。包括建筑装饰工程--内装和外装(幕墙)。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共同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中明确认定,建筑施工,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装修工程,属于“高危行业”。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发出“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函[2006]366号)。
2008年3月6日,建设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7年度)》(建质函[2008]53号),从发生事故的五个形象进度统计中,装饰装修阶段发生事故264起,占事故起数的30.73%;死亡28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7.96%,仅次于主体结构(发生事故414起,占事故起数的48.2%;死亡50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9.9%),位居第二,远高于基础施工、拆除阶段和施工准备。
在建筑装饰工程中,除了在投标时不要忘记将2%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中,还要格外注重安全施工。建筑装饰行业被国家认定为高危行业的意义还在于:应按高危行业重新制订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日常工作安排。
二、统筹安全措施,收益大于成本
众所周知,安全是需要进行成本投入的,只有在达到一定的投入后才可能直观地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而物的不安全状态正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最直接的不安全因素。一方面安全需要投入(投资),另一方面成本须严格控制。安全与成本如何统筹,以实现用最少投资,得到最佳的安全效果?如果仅仅停留在凭经验、主观意志和思想意识进行安全投入的层次,没有统一的标准、目标,就容易使工程项目的生产成本大大增加,难以做到安全与成本的统筹兼顾。安全投入应是经济、技术、安全的合理统一。安全投入与成本控制在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实现效益这一共同基点上是统一的。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大事。企业安全生产做得好,可以给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如果事故频发,且不说造成的巨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对企业形象损坏和生产经营、市场行为的限制是真正致命的。如2008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韩庄子住宅小区二号楼在施工中发生高空坠亡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卸料平台的制作、安装和使用,未按方案投入、实施。北京市建委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作出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停止投标资格和停止执业资格的严肃处理。安全投入不足,酿成了“损失大、影响坏、教训深”的苦果。
三、辨识危险源,落实防范措施
危险源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是滋生事故的土壤,也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在实际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是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存在的。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的存在是危害产生的最根本原因,设备故障或缺陷、人为失误和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可能性的主要因素。
搞好辨识危险源和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是一项事前控制。只有系统辨识危险源,以认真、科学、积极的态度去实施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在事前进行有效的控制,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检查与整治,促进稳定及好转
安全检查是发现、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比较有效和直接的方法之一,是主动性的安全防范。深入生产的现场,采用问、看、量、测、运转试验的方法,重点查安全思想、查安全责任、查安全制度、查安全措施、查安全防护、查安全设备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查伤亡事故处理等十项工作的现场情况。其中的查安全设备设施工作的现场情况,需全面查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及生产辅设施。根据检查的目的、内容,进行定期、经常性、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以及开复工、专业性安全检查与设备设施安全验收检查,搞好安全检查即主动性安全防范。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 号)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级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合理投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坚决杜绝因高处坠落、坍塌和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等导致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及好转的局面。
五、按“目标管理”方法,实行安全问责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不是理论、技术、能力的问题,而是实践、管理、责任心的问题。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按“目标管理”方法,在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管理系统内进行分解,并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对项目安全生产控制负责,过程安全控制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同时成立项目工会安全监督小组,设立工会安全监督检查员,履行工会监督职责。项目经理部每周至少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工程、安全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查密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巡查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实行旁站监督,并做好记录。工长对所负责的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六、培育文化脉,促进执行力
培育项目安全管理文化,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一堂必修课,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先进性,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之一。项目安全管理文化是施工企业的成功之本、活力之源之一,经历逐步完善、定型、深化的过程。广泛宣传,反复灌输,项目安全管理文化逐步被员工所接受并在实践中不断强化,能够强有力促进安全生产执行力,执行力就是战斗力、发展力,继而达到争创平安项目、构建和谐项目的目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概念意义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建筑业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好。然而,建筑安全事故是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了保证建筑业健康稳定的发展,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建筑业目前重要的使命。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因素不仅体现在安全控制资金、人员素质等方面,还有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管理等原因。通过安全责任制的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实行、加强安全施工的监督和检查,可以有效的降低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展,保证建筑施工顺利稳定的发展。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
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但有一些企业的领导安全意识较淡薄,没有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只注重抓经济效益,忽视施工的安全管理,对企业安全机构运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不了解,对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情况长期不管不问,导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正常开展,形同虚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单位未能针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及时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或虽建立了制度但未能有效地贯彻落实,导致无有效手段来约束和管理施工单位。
2、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不高
建筑施工的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不高,建筑企业进行一线作业的建筑工人中,除了部分技术和管理人员外,绝大部分从业者都是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又缺少相应的安全防护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建筑施工中的基本常识,特别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很了解,违章作业、冒险操作,都给建筑项目的安全施工埋下重大的事故隐患。普遍存在文化素质不高、年龄偏大、待遇低、未经任何业务和安全培训等特点,在作业过程中拼蛮力,凭经验,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违”现象时有发生。这样的用工方式,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伏笔。
3、建筑施工的安全投入不够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工人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不能做到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技术资料普及、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措施投入很少,很多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将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纳入到建筑工程成本预算中,这也导致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现场不实行封闭施工,导致闲杂人员随意出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乱停、乱放;施工用具、施工材料随意堆放、水电管网布置杂乱、现场施工人员始终超时、超量、加班加点工作,休息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从而给安全生产带来重大的事故隐患。
4、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
一些建筑施工的监理单位没有严格地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及时地发现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对明显的违规操作也不加以制止,甚至有些监理人员不到施工现场,只是隔三差五地去看一下,走马观花。监理方式还停留在过去的“三控二管一协调”的旧模式上,只重视建筑质量,不重视安全防护。个别监理人员对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标准不清楚、不熟悉、不掌握,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监理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作用得不到发挥,形同虚设。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加大安全教育,政府应勇于挑起农民工的安全基础教育的责任。目前,农民工的安全教育主要由企业负责,由于劳务市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对农民工来说,流动性更强,这就严重冲击了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他们往往只是为了应付政府的监管才不得不去做,变调的目的注定不会有好的结果。
2、大力培育专业劳务公司,对劳务公司进行资质评定、资格评审,通过劳务公司,建立一支稳定的施工队伍,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有效性的培训,使农民工掌握专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政策法规等。
3、禁止挂靠施工。从招投标开始,严格审查承建资格,不准超范围施工;政府实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是挂靠、私自分包的工程经查出,坚决严肃查处;开展群众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只有从源头上根除挂靠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私人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二级单位(项目部)教育和班组教育。在公司教育中,主要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二级单位(项目部)主要进行安全生产操作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环境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班组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
5、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反映安全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利于加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理念,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更加具体地反应出安全生产不是一朝一夕,而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施工现场的班前安全活动会就是经济性教育的一个缩影。
坚持长期有效的班前活动,使其更面向一线、贴近生活,具体地指出了职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该注意哪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6、 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度。企业和各分公司、项目部,项目部与作业班组,作业班组与作业人员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平时抽查、季度考核、年终认定。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与管理人员日常工资挂钩,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事故或安全管理不善,按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表》的内容,给予工资浮动。
7、加强技术措施。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材料机具、劳动力的供应情况等,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最经济、最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公司工程师批准。对于比较特殊的施工部位如:模板施工、吊装施工、深基坑开挖、脚手架施工及现场临时用电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要按照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公司工程师批准的程序进行。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并加大检查和验收力度,确保技术上可行、安全上有保障。按照防雨、防洪、防触电等安全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现场规划,做到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整、坚实,施工生产与生活区要设置在不同的安全位置,要有足够的水源,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编制消防预案,并成立义务消防队,所有施工人员均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8、对现场危险源进行识别与控制。准确及时地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是一项事前控制,只有事前进行有效地控制才能避免事故发生。常见的危险源有:施工生产用电、高空作业、高空坠落、塌方、特种气体等。危险源一经确定,就必须通知现场作业区内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并设置危险源安全警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拆除,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要高度重视本区域的安全动态,危险源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改。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安全生产项目管理
一、前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建筑业,特别是施工企业是一个高危险性、事故多发的行业。近年来,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建筑施工现场的诸多不安全因素影响了整个建筑业效益的提高,也是建筑业及建筑施工现场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管理具有系统性、连续性、技术性等特点,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各国职业安全事故率较高的行业之一。由此可见建筑企业安全问题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在我们的施工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主要表现为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的管理。作为一个工程项目来讲,建设方和监理更关心的是质量进度等,而施工方则更关心的是安全与成本等,当然这几个方面是不能机械地分割,它们是密切相关的。通常说来,项目是以成本核算为中心,但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是保障,严格地说,安全是第一位的,无安全事故就是效益。
二、认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班子成员配备,通常是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小组组长、分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为安全生产小组的副组长,具体工作由安全员完成,安全员的配备根据项目大小情况配备的数量不等,而技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是处于淡化位置。事实上,工程技术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是不可淡化的,一个工程项目的运作,从立项开始,工程技术人员就已经为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为安全生产负起了很大的责任。如投标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方案选择、图纸自审、会审、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测(计)量仪器和仪表的年度报检(审)、开(停)工报告的报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编制(特别是其中安全技术措施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设计、模板支撑系统设计、设备吊装方案、深基坑坑壁支护等)、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种安全技术交底、工程质量验收等等,其实,这中间每一项技术工作都和安全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其中的一个“长”字和一个“常”字,道出了安全工作的经常性,不间断性,也就是说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生产的全过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是几秒钟几分钟的事情,而安全生产工作却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全员参与,全员牢固树立安全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安全工作的全过程都必须有强有力的技术工作支持,事实上工程技术工作的全过程中都包含有安全工作,从本质上讲,技术工作和安全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质量,当我们的建筑产品(半成品)质量缺陷小的时候,就表现为不合格项,或出现质量事故,当不合格项质量缺陷增大或累积迭加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质变为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
前几年,南方某高楼,因为基坑设计与施工方面的技术工作做得不彻底,基坑技术方案没有严格审查,安全措施不全等原因,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整体坍塌事故,这起事故造成了周围建筑下沉,几千万的机械设备埋入深坑,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等严重后果。这次事故已经给我们广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敲响了警钟。大家都知道,深基坑开挖、支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边壁支护的设计计算,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应全程进行沉降位移观测,但是在很多施工现场时候,施工技术人员为了省事,往往没有真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计算或验算,而是根据经验进行指导施工,有的项目的施工方案纯粹是本应付性“资料”,根据不能指导施工,也根本不用它来指导施工。甚至有的工地搭设脚手架完全是由架子工自己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施工,根本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也没有接受安全教育。而另一方面,现在的许多施工企业都已经完全转变为管理型企业,分包单位建制不健全,农民工多,大部分都是临时雇用,农民工的技术素质参差不齐。这样就造成了施工安全技术的严重脱节,安全隐患质变成安全事故早在情理之中了。
从建筑企业现有的管理体制上来看,特别是大的工程项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也不可能施工现场每个专业的施工、每道施工工序都完全介入和监督,一般采用层层分包分管的办法,这无疑又涉及到另一个管理问题;从业务工作范围上来看,技术管理工作同安全管理工作业务有完全的融合性。因此,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有着同样不可推卸的联系和责任。
三、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技术工作
技术工作与安全生产的联系千丝万缕,如何真正在项目管理与生产过程中处理好技术工作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是摆在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要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技术工作,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编制真正能指导施工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
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现场的自然环境条件、材料机具、劳动力的供应情况、资金状况等,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出最经济、最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编制便于指导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和合理的进度计划。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对工人要进行三级教育,施工中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提高施工的安全性。对于比较特殊的施工部位,如外架搭设方案、模板支撑加固、吊装施工、深基坑支护以及采用新的施工工法等,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分析和论证,制定出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检查和验收力度,确保技术上可行、安全上有保障。
2、正确运用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来指导施工
作为建筑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调整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在各道工序进行质量验收时,首先要保障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没有安全生产,不搞好工程质量,就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更不要谈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很多技术人员在检查验收时,往往会偏重于有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查,这无可厚非,业主和监理最关心的也正是这些方面。而作为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其实更需要注重的恰恰是验收标准中的牢固性、稳定性等安全要求部分。在工序交接时,应明确各个工序的工作职责,要在检查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对接,在中间交接表上也可考虑增加安全施工交接一项,必要时工序交接应邀请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了一个很有价值的“十倍”规律:如果上道工序产品质量的缺陷的处理费用为“1”的话,那么等到下一个工序完成时,相应缺陷所须的处理费用就为“10”,依次类推,到再下一道工序完成时,所须的处理费用将达到“100”。并由此兴起了“零缺陷”产品运动。如果我们对每道工序工作在安全方面也这样严格实施的话,安全事故必定会大大降低。
3、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种常规安全检
安全检查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的项目领导害怕检查,一到检查,就突击准备,应付、走过场,这其实是一种对安全工作极不负责的举动。事实上,安全生产工作,几天时间是无法突击准备的,必须靠平时的良好的管理和不懈的保持。安全检查其实更是一种手段,我们通过检查来发现问题,寻找对策,解决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特殊场所和特殊施工工序,除安全管理部门的综合性检查外,应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查前应明确检点、检查手段和检查方法。如对电气焊机、起重设备、运输车辆、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高空作业场所、深坑施工场所、临边洞口防护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并有记录,以确保安全生产。
一、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还不够得力,有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措施没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四是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
二、预防为主,在条款中加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内容
1、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类基坑支护结构、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四口五临边”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等。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针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单独报价。
2、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的
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必须分别配以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特殊专业工程还应制订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应就安全措施进行单独列项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人必须在“措施项目”中就安全措施单独列项进行报价。
3、评标办法中,对施工安全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把对安全保证措施的评审作为技术标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设立安全保证措施评审的合格标准,投标人的安全保证措施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应作为废标条件之一施工安全措施的评审
甲,采用综合定量评标的,除响应性评审中应当体现对招标文件中对安全措施要求的响应外,应当对安全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独立设立评分标准,安全措施的评分不得少于总评标分值的5%;评审的标准应包括安全安全措施的完整性、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与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等等;
乙,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安全措施作为符合性评审的重要方面进行评审,安全措施不完整、缺乏针对性、不合理或不能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不得进入后续的评审,也失去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与安全措施有关的费用构成投标人个别成本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在评判是否低于个别成本时必须纳入评审范围,对其报价与措施结合的针对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判。丙,有关安全措施的评分或评审细则应当分类细化,属于技术标的评审内容的,在技术标评审的标准中设立标准并分别细化(如总体安全措施,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保证措施等等),属于符合性或响应性评审内容的,在符合性或响应性评审的标准中设立标准并分别细化。
戊,施工和监理合同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纳入明确安全责任、安全目标、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岗位人员要求$奖罚规定以及其它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要求有关的条款。监理合同条款中应当确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权威,确保监理工程师能够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作用,杜绝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
三、加强日常管理
1、监管的方式手段要改变。一是要主动出击,建立稽查、巡查队伍,无论是在建工程项目还是拆除项目,无论办了手续的项目还是没有办手续的项目,无论是普通区域的工程还是开发区、高教园区的工程都不能忽略,要全盘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要抓住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监管要针对出了问题的企业,出了问题的地区,让有安全问题的企业、工程项目不得安宁;三是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检查,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
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奖励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记录。
分析原因归纳起来,物料提升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制造方面
主要是制造厂家不按标准和规范要求生产,这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厂家本身对标准和规范不够理解或理解不透;二是厂家为了降低成本迎合市场,人为取消一些安全保护装置。
(1)无安全停靠装置。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安全装置,当吊篮到达建筑物的
基层需要卸料时,可以放下该停靠装置,使吊篮落在架体上。此时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以缓解钢丝绳的疲劳和保证工人进入吊篮卸料的安全。目前工地中很大一部分提升机没有这种装置,有些生产厂家人为地不把这种停靠装置加装进去,也有些是设备操作人员故意拆除该装置,在作业时不愿使用停靠装置,这都是不合规范要求的行为(这是非常危险的,应该坚决纠正,否则停止使用——编者)。
(2)采用单根钢丝绳。现在有许多提升机仍采用单根钢丝绳悬挂吊篮的做
法,钢丝绳在运行中的载荷较大,经常出现钢丝绳断裂造成吊篮坠落的事故,因些规范要求必须采用双根钢丝绳悬挂吊篮。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了四绳提升机钢丝绳的串法或双筒卷扬机的安装方式,降低单根钢丝绳的受力荷载;二是吊篮上安装动滑轮的方法,钢丝绳通过天梁上的定滑轮,再通过吊篮上的动滑轮,这样可以使钢丝绳的受力载荷降低一半,可以有效地防止因过载造成的钢丝绳断裂。
(3)对高架、低架提升机安装要求区分不清。通常我们指超过30m以上的
提升机为高架提升机。高架提升机在安装时与低架提升机相比要求更高,而厂家却往往忽视。比如规范上要求高架提升机不能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作为动力、不能采用缆风绳只能用附着架、高架提升机要有下限位装置和缓冲装置等。
(4)吊篮无安全门。目前吊篮不安装安全门已非常普遍,设备操作人员图
操作方便,随意拆除吊篮安全门,规范上要求的必须有安全门并宜采用联锁的形式。
以上4条,都是JGJ59-99标准中规定扣分的(作为生产厂家,生产这样低劣的产品,实该关门整顿——编者)。
2.安装方面
目前的提升机大都是施工企业自己安装,由于技术力量薄弱,人员素质差,不懂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安装中存在有许多问题,因此急需规范这方面的管理。
(1)架体基础不稳。规范上明确规定高、低架体安装时对基础的具体要求:
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低架提升机在无设计要求时,可按素土夯实后(承载力不小于80kPa)浇G20砼,高300mm。可是现在很多提升机都没做到,有些更是没做任何基础,仅仅将架体立于地面,使架体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2)入口防护棚搭设不规范。主要问题是防护棚搭设的强度,即防坠落物
的冲击能力不足,另外就是防护棚搭设的面积不够,规范规定防护棚搭设要求是低架前后3m、高架5m左右,宽度稍大于架体宽度。
(3)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卸料平台搭设稳固与否直接影响到操作工人的
安全,这也是井架高空坠落事故的主要原因。严格要求来说,卸料平台应该做成独立式平台,即该平台的搭设只能是单独从地而立杆或建筑物拉结的形式,不能与脚手架连在一起,以避免影响脚手架的稳固。
(4)附墙架和缆风绳安装不规范。附墙架和缆风绳是稳固提升机架体的装
置,最大问题也是安装不规范。比如,附墙架要求间隔不大于9m,缆风绳应10~15m设一组,且每组4根。另外,缆风绳材料要求采用圆股钢丝绳,安装时要有适当的拉紧力等等。
(5)上下极限限位器不安装。这分别是防止吊篮冲顶和直接与地面撞击的
装置,是非常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特别是上极限限位器不能省去。
(6)楼层停靠门安装不规范。规范要求该停靠门高1.8m,且与架体保持一
定距离,并宜采用连锁装置。
(7)无立网防护或立网防护不全。这方面施工企业往往不够重视,其实这
不仅是安全防护的需要,也是文明施工的需要。
3.使用方面
如何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人的因素是关键。由于建筑工人素质普遍较低,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同时安全培训力度不够,也往往造成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
(1)设备使用保养维护不够。设备操作人员对设备性能不了解,对设备缺乏保养维护,造成比如电动机、减速机、卷扬机等设备漏电、异响、振动,从而使设备使用寿命大大降低,也直接影响现场的文明施工。
(2)随意拆除设备上的一些安全保护装置。比如上下极限限位器、安全门、安全停靠装置等(这是最重要的安全装置——编者)。
关键词:教案,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重庆市语文教师高丽娅将自己所在的小学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根据被告要求,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原告先后交给被告48本教案,被告在收取、检查教案后没有及时归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被告仅退还了4本,其余44本已被被告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44本教案;赔偿损失8800元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教师的本职工作,而教案本是教学中使用的物品,就象上课时使用的粉笔一样,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该案已经历了法院驳回,原告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艰难历程,目前仍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一经媒体批露,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涉及教案的规定,本案引发了法律界和教育界的很多思考: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教案到底应归属教师还是归属学校;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还是附载在教案本上的智力成果权益。
二、教案的属性
1、教案的概念。教案是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教学方案与计划。教案直接关系到上课的质量,其规格、式样、详略等均没有统一标准,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教案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课程的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姓名、班级、学科名称、课程主题、课程类型、上课时间等。(2)教学目标。目标所表达是预想的教学结果,通常以教学结束之后学生能够做到什么的方式进行表达。(3)教学资源准备和利用。课时计划应列出所需教学资源,包括:教科书、参考书、学习材料、视听设备、具体模型等。(4)教学进程。教学进程是指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的详细安排,其重点考虑教学中使用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是采用全班教学、小组教学还是个别教学,是用讲课、演示法、说明,还是运用讨论、游戏、提问等方法。采用何种形式与方法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利用。教学进程是教案的最核心部分。(5)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评价学生是否实现了每节课的目标,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工作。(6)其他可能部分。包括:教学意义、教学重点与难点、布置作业、特殊说明等。
2、教案是一项知识产品,应享有著作权。(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等”,显然,教案作为教师备课中以课时为单位设计的方案与计划,付出了教师极大的时间、精力、智力与劳动,凝结了教师丰富的教学积累和深刻的思考规划,其本身又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因而无论教案是否发表,应属一项智力成果、知识产品。(2)教案享有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教案完全可以通过书写、复印、印刷、录制等丰富各异的手段和方法予以复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可复制性”的要件,因此,判断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教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此也曾作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不同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2]教案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序演推而来,而是教师运用系统方法、以具体学生为出发点进行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案和结晶,更重要的是,教案真实地记载着教师各阶段的教学水平、教学经验积累的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在教案的第四部分教学进程和第五部分评价学习效果的设想中体现得尤为显著。因此,笔者认为:教案具备了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特征条件,享有著作权应无争议。
三、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
1、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归作者个人享有,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的权属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指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则属于单位。[3]
3、教案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师个人享有。结合本案可以分析得出:首先教案的写作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而编写的,完成教案是教师的一项本职工作,学校是通过收取、检查教案的方式对教师的教学进行监督;其次,根据《教师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可见,教师编写教案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完成教学的重要义务,因此,教案具备了职务作品的特征要件,应属职务作品;再次,在一般的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都会有“在聘用其间内,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以及其他任务”的条款,可见,编写教案就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学校与教师签定的聘用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没有关于教案权属的具体条款;最后,教师编写的教案,既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更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作品,而是教师根据各项具体实际情况独自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因而,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教案是教师的职务作品,属于一般的职务作品范畴,其著作权归属自然不言而喻,归教师个人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四、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
1、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作为作品载体,如载有小说的图书,以及载有教案智力成果的教案本等。作品与作品载体存在显著的区别。作品载体是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属于物权保护的范围。而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4]
2、著作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特征,物权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有形物。(2)权能的可分性。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分多次,而物权的各项权能却只能处分一次。(3)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保护期届满即丧失著作财产权。物权则没有期限,只要原物存在,物权即存在。(4)当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通常让位给物权。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让给他人时,著作权通常还在原权利人手中,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要以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发生冲突。当二者不能达成一致时,著作权将让位物权而无法实现。[5](5)权利的限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措施,物权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6)侵权形式的不同。著作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与作品物化载体无关。物权侵害的主要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物本身,表现为侵占、妨害或毁损等。
3、学校侵犯的是教案本的物权。在本案中,被丢失的44本教案是原告教师独自选择、设计、综合、撰写以及多年积累的结果,教案本则是载有教案的物质实体,所以,综合上述分析,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物权理应均由原告享有,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学校将44本教案本销毁或卖给废品站,其侵权行为表现为对教案本的物权的妨害或毁损,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但并没有实施抄袭、剽窃或篡改原告教案的事实与故意,因此,学校侵犯的仅仅是教案本的物权,而非教案的知识产权,应采用民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应当折价赔偿。”的规定,学校理应赔偿遗失原告教师44本教案本的损失。
结语:透视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其实主要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相关保护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入,由法律殚精竭虑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明显多此一举,不合时宜,现实的实践早已经突破了法律原先设定的原则与框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这个问题上仍沿用原法、进展不大,笔者在此认为:职务作品的权属不妨由劳动者与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采取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避免纠纷、提高效率,符合当事者意思自制的原则与法制的人文精神。
参考资料:
[1]参见王少冗:《教案的所有权到底归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年7月31日,第2版
[2]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3]参见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