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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7 18: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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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论文

第1篇

我国从设立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开始,迄今全国开设行政管理专业的高校有500多所,这些高校都开设了行政管理学这一专业核心课程。行政管理学课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与改革,在课程内容体系设计、课程教学手段改进、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与课程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同学校行政管理课程体系的设置各具一定的特色,但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与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内部教学与外部教学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此背景下,探讨行政管理专业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确定指导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原则,对于确保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科学性与合理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目前,地方高校行政管理课程教学体系设置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制约了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公共管理人才的功能发挥。本文通过对五邑大学行政管理学课程设置现状的分析,探讨存在的突出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研究完善我校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对策,以期更好地推进我校行政管理学课程体系的建设与公共管理人才的培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与社会需要大量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为了适应此形势的发展,五邑大学于2002年创办了行政管理专业,隶属于经济管理学院,面向广东全省招生。截止2013年,已向社会培养了5届本科毕业生,这些毕业生广泛分布在珠三角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经过10多年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我校行政管理专业现有全日制本科生约为200人,专职教师6人,其中副教授1人,讲师5人;在任课教师的学历结构中,具有博士学位者1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4人,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学历结构与合理的年龄梯队。应该说,我校行政管理专业与校内其他专业相比,或者与国内其他同层次的高校相比,我们的起步较晚,底子也比较薄。虽然经过十年的发展,我们的师资力量得到了相当的发展,但与同层次高校相比,我校行政管理专业实力还不够强大,在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二、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原则

由于受学校性质、学校传统和学校师资等方面的影响,不同学校课程体系的设置各具一定的特色。我校行政管理专业隶属经济管理学院,学院拥有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会计学等省级与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在此背景下,经济管理类课程在我校行政管理课程占有较大的比重。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需要反映社会需求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原则:1.满足社会需求原则在新公共管理的浪潮下,服务型政府与责任型政府的治理思想对政府官员的执政观念、知识结构、能力索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显然,行政管理专业教育也必须适应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这些反映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就是要求设置范畴具有动态性,突出地方高校的专业特色与办学特色,适当考虑学生就业的需求,来适应政府行政体改革的深化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潮流。2.政治性原则同一般管理学相比,行政管理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它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国家通过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运用各种手段,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包括行政机关自身的管理以及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区别于其他管理学,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治理与培养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政治性学科,这就决定其课程体系设置不能忽视相关政治性内容。3.社会性原则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服务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化解社会矛盾以及进行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人才,能够胜任社区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治安、社区调解、突发案件应急处置等社会管理事务工作。要求学生掌握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和中国政府的基本知识,熟悉我国政府目前工作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和法律。在设置课程体系时,要体现现代公共管理领域日益扩大与事务繁杂的特征,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实习基地教学相结合,确保课程设置能反映行政管理专业社会性日益增强的趋势。4.综合性原则由于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涉及的对象和事务几乎无所不包,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行政管理学必须研究涉及各个方面的管理问题,这是由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广延性所决定的。行政管理学的综合性主要体现在研究范围的广泛性和跨学科特性,其研究的对象涉及公共生活的各个层面,涉及的学科知识也呈现综合性与多元化特点。作为指导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学科,行政管理学吸收与运用了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的新成果。这就要求毕业生具有综合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和较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必须具备许多相关学科的知识。5.实践性原则行政管理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现实紧密联系的应用性学科,只有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才能掌握行政管理活动的精髓。实践性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也是行政管理的生命力基础。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去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行政管理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与活力来源。反映在课程体系设置中要注意加大操作性课程与实验性课程,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与学以致用。

三、我校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缺陷分析

1.政治学课程较多,经管类课程较少目前,我校行政管理专业设置了西方行政史、政治学原理、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等政治学色彩较重的课程,且这些课程所占比重比较大。经管类必修课只设置管理学原理、微观经济学、政府经济学、基础会计等课程,比重比较低。这种课程体系设置不够合理,毕竟管理专业的很多课程需要经济学基础作为支撑,很多课程比如社会保障学、公共政策分析的很多课程都是建立在西方经济学的基础上[1]。同时,我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大多数从事企业人力资源、办公室行政后勤等与经济管理相关的工作,如果行政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不懂经济学的知识,显然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2.理论性课程较多,操作性课程较少由于学科特点,目前,国内高校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在设置上,还偏重于理论性知识的灌输,而忽视操作性技能的传授。据统计,我校理论性课程占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比例约为50%~60%,而培养学生行政能力和技能方法的课程比例不到30%。由于过度重视理论知识传授,教师往往只关注术语、概念、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解释与说明,教学过程比较沉闷,造成学生被动接受纯粹知识,无法唤起学生的学习欲望与主动性。而教师也因一个人唱“独角戏”,容易在讲授中冷场与缺乏师生间的互动反馈,最终造成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3.定性课程较多,定量课程较少我校行政管理专业的入学学生均为历史、政治类考生,数理基础相对较差,在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与规划时必须考虑这种现实情况。定量分析方法是行政管理专业的重要教学内容之一,也是行政管理研究的重要工具与未来发展趋势。但是,现有的课程设置还倚重从抽象理论到具体实际的传统教学思路,造成定性类的课程占大多数,而定量类的课程偏少,仅限于微观经济学、政府经济学两门课程,一些计量方法如SPSS、STATA更没有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校行政管理毕业生缺乏数理量化分析能力。另外,定性课程开设过多造成本应开设的其他学科的课程因学时有限被压缩或精简,导致行政管理专业综合性、复合性的学科特点被抹杀[2]。4.讲解国外理论的内容较多,国内行政理论内容较少美国的行政学在世界行政学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行政管理学的许多重大理论发展、著名行政学家及其代表作大多产生于美国。美国出现了一批重量级学者,1887年美国人威尔逊的《行政研究》,1900年美国人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以及1926年美国人怀特的《行政学导论》,1927年威劳贝的《行政学原理》,1936年美国人高斯的《公共行政的边界》等著作的出版,对行政管理学的产生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由于美国对公共行政学的巨大贡献与影响力,以至于凡是论及行政学必称是美国行政学。在实际教学中,无论是讲授内容选择还是时间分配上,出现了这么一个误区:讲授国外行政管理学理论尤其是美国行政管理理论偏多,讲授现代行政管理学理论尤其是国内行政管理学理论偏少。5.课堂教学课时较多,实践教学较少五邑大学作为一所地方性院校,其专业教师学术交流与访问的机会较少,与外界的沟通条件不足,因此更多地专注于课堂教学。一些老师认为只要把每节课上好就是完成教学任务了,而较少考虑到校企合作,校政合作等社会实践的环节。行政管理课堂教育“一言堂”的现象依然存在,课后的实习锻炼比较少。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的安排多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的锻炼,没有形成学生适应地方需要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没有体现出普遍性和地方性,综合化与具体化的衔接与融合。这样的课程设置必然产生重理论、轻实践的结果,必然不能适应当代社会对行政管理人才的需求。

四、我校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完善措施

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主要是通过课程教学来实现的,课程是实施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行政管理专业课程既包括一般常规意义的理论课程,也包括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各项有针对性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因此,行政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改革应该着重于课内课程改革与课外实践改革。1.合理规划课程设置科学的课程规划对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教师应该坚持以学生为主体,进行课程体系改革,构建“宽基础、活模块”的课程模式。具体做法是建立一个基础课程模块与若干个方向模块,学生在完成基础课程模块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或未来发展的需要,选修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方向模块的课程。这些方向模块有:公务员考试或岗位模块、企业行政管理方向模块、公共管理方向模块、继续深造模块、基本专业技能模块[3]。建议删除或合并一些过时、交叉、重复、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课程与教学内容,适当调整与更新现有教学内容,增加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案例讨论、社会调查等方面的教学内容与学时,培养学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2.调整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比例针对理论性课程和实践性课程比例失调的现象,我们应调整现有专业课程体系。行政管理课程设置要体现动态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降低传统理论课程所占的比重。首先要转变课程体系设置偏重理论性知识灌输,轻视操作性技能的传授教学理念,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压缩理论课程模块中部分课程课时,增加培养学生行政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课程学时,适当弱化理论教学,强化实操教学。再者,在传授理论知识时,可以通过情景模拟教学,即让学生分组扮演各种角色,身临其境,熟悉行政工作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与规范。最后,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在理论教学的同时带领学生走出校门、深入社会,在实践中加深学生对行政管理理论的理解,让学生更深刻认识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规律。3.调整定性课程和定量课程比例我校在设置行政管理课程体系时一定要处理好定性课程和定量课程之间的关系,在课程体系上,要构建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行政学合理配置的模块结构,既要保证行政管理专业的本色,又要具有经济行政特色,同时要充分体现宽口径、厚基础、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理念[4]。具体做法如下:适当压缩诸如西方行政史、市政学、比较政治制度等定性课程或把它们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同时,要确保诸如政府经济学、公共政策定量分析等定量课程开设成功,设置足够的学时保证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与定量分析技能。在技术类课程方面,可以开设诸如行政绩效评估技术、公共政策分析技术等定量课程,鼓励学生选修外专业开设的课程,如工商管理专业开设的计量经济学、经济学专业开设的金融学等,以提高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量化分析问题能力。4.适当减少政治类课程总量政治学类课程所占比重过大是制约课程体系发展的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厦门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的做法。厦门大学曾经对行政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进行了两次较大幅度的调整与修订,删除或合并过时、交叉、重复的课程及教学内容,并大量增加作为学科新基础或反映学科前沿的实践性、应用性强的课程[5]。建议我校在今后设置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时,一方面,教学内容尽量反映公共行政学科和领域的最新成果,尤其是政府治理方面的成果;另一方面,要打破行政管理学自身的理论体系,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密切结合,调整后的课程体系有利于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突出行政管理学理论教学体系与实验教学体系并重的原则,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内容相互穿插、互相补充的方法。5.增加实践性课程学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校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体系日渐完善,但在行政管理实验教学与建设方面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论是设备投入还是行政管理实验教学都十分缺乏,不能满足行政管理学课程教学与社会对行政管理人才的需要。目前,行政管理理论知识传授和实践教学也需要根据科学研究的目的,通过变革、控制或模拟行政管理对象,使行政管理事务、过程得以发生或再现,从而去认识公共管理现象、性质及其规律。因此,我校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推进公共管理实验教学改革,强化实验教学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在公共管理学课程教学体系的重要地位;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实践教学内容改革与整合为重点,创新公共管理课程实践教学体系;要将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整体统筹考虑,构建循序渐进的公共管理学课程实验教学方案,从而促进公共管理实验教学资源优化配置,以开拓学生视野,促进他们去思考解决问题的多重方案。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中心,积极进行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实行“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走出去”就是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带领学生走出校门,深入社区与政府部门,通过见习观摩、社会调查、社区服务来加深对社会的了解;“请进来”就是吸收一部分具有较高理论修养的优秀行政干部加盟教师队伍,聘请公共部门政府官员来我校举办相关学术讲座。要加大产学研基地的联系工作,多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密切双方之间的关系,确保产学研合作教育具有稳定的基地;制定教师实践育人的规定和政策,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实践育人水平。

五、结语

第2篇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马永伟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出版;

第3篇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

、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

第4篇

要管理社会各种公共事务,需要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行政管理学就是综合了这些学科的基本知识,自成体系,形成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笔者在临沧师专从事机房的管理工作,尤其觉得行政管理对我们开展工作影响极大,特别是科学的行政管理对提高机房管理工作实绩至关重要。为此,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谈谈对高校机房的科学行政管理。

一、提高机房管理人员工作效率方面的科学行政管理

高校机房的管理涉及课程教学过程中的管理、课后的设备管理、维护维修等管理任务。许多高校机房管理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也就越来越多,甚至造成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所以科学的行政管理对高校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科学的行政管理能合理安排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使管理人员人人有事可做、责任到人,最终将高校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那么,如何将提高高校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呢?那就需要科学的行政管理。

1.制作一份便于实施的工作计划。对于平时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先制定一份工作计划,计划在先,心中有数才能使工作有条不紊。高校要有机房管理的工作计划,无计划工作是盲目的、无目的的,是不允许的。对于高校来说,制定机房管理计划的依据是机房的教学计划或机房的课程表。制作计划的周期定为一个学期,但应将机房管理的计划分解为日计划和周计划。因为高校教学是以周为周期安排的,而机房设备故障却呈现出临时性,设备维护需每天进行。每个工作日结束的前半个小时,先盘点当天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整理第二天计划内容的工作思路与方法。一般来讲,机房管理人员会尽力完成当天的工作,因为当天完不成的工作将不得不延迟到下一天完成。这样必将影响下一天乃至本周的整个工作计划,从而陷入明日复明日的被动局面。在制定日计划的时候,必须考虑计划的弹性,不能将计划制定在能力所能达到的100%,而应该制定在能力能达到的80%,这是由管理者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因为,管理者每天都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如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如果每天的计划都是100%,那么,在完成临时任务时,就必然会挤占已制定好的工作计划,原计划就不得不延期了。久而久之,计划就失去了严肃性,机房设备不能及时修复,将大大影响机房的使用。将管理工作分类。分类原则主要包括轻重缓急原则、相关性原则、工作属地相同原则。

轻重缓急包括时间和任务两方面的内容。很多时候管理者会忽略时间的要求,只看中任务的重要性,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相关性主要是指不要将某一件任务孤立的看待。因为管理本身是一项连续性的工作,任务可能是过去某项工作的延续,或者是未来某项工作的基础。所以,任务开始以前,应先向后看一看,再往前想一想,以避免前后矛盾造成返工。工作属地相同原则指将工作地点相同的业务归并到一块完成,这样可以减少因为工作地点变化造成的时间浪费,这一点对现场管理人员尤为重要。如果这一点处理得好,可避免在现场、自己的办公地、其他部门以及其他教师之间频繁接触,既节约了时间,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例如我校为了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机房管理人员进行了分类,把机房管理人员分为课间值班人员、设备维护维修人员、设备管理人员等多种类型;同样,管理人员也分为基层管理员、中层管理员、高层管理员等多个级别,且各级别的分工不同、工作性质也不同,但都具有专业性等特点。按时完成计划内的工作。管理人员在接受工作任务的同时,都被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常常将时间与质量两个基本要求贯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作为管理者,将任务完成的时间定在提交任务成果的最后一刻是很不明智的,这与上面提到的计划的弹性是一脉相承的。因为,事情不会一味按个人主观设定前进,当应提交的任务与临时的事项冲突时,就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能二者兼顾。一个能按期按质完成工作任务的管理人员,即使不是天天加班加点,终日忙忙碌碌,也会让主管觉得你是一个让人放心的人,他不会天天追问你的工作进度如何。例如临沧师专教务处每个学期制定使用机房的教学计划,并将计划分解到管理机房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信息科学与技术系。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信息科学与技术系根据学校机房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学的实际需求制定机房使用计划和机房管理、维护维修计划。机房管理员和机房高层管理员各尽其责:机房管理员按照上述两种计划,对机房进行课程教学过程中的管理、课后的设备管理、维护维修;机房高层管理员对整个机房管理工作进行追踪、检查,评价效果,并要求管理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自的管理任务,为师生提供满意的服务。监督过程管理。因为高校机房管理工作涉及各个教学系、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等多个部门或是岗位。由于这项特定的工作有很多中间环节,增加了协调的难度,所以管理人员在组织某项工作时往往只偏重于自己本身所应完成的职责,将工作传递到相关工作部门与工作岗位之后便听之任之了,这样就出现了工作总是不能按时完成的状况。在检查工作结果的时候,所涉及的中间环节会各自抱怨给予他的时间太短了,或者是某个中间环节耽误的时间太久了等等,而工作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你没有如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你的工作业绩等级被打了折扣。所以作为一名高校机房的高层管理者,要把握工作的完整性。在事先给定各个中间环节完成工作量的同时,要经常关注他们完成的质量与进度,以避免其中的某个或是某些环节影响整体工作进度;要监督中间环节处理者按你的要求及时完成分管任务,这就应实实在在地进行过程管理。高校机房应实行首问负责制,设置分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机房管理负责人和机房管理员,形成层层管理模式,让一级管一级,一级监督一级,自上而下,抓好细节督促,哪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管理者的责任,通过这些有效的科学管理,大大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因为对于过程管理的方法研究是永恒的,所以每个人只有有效地利用自己的时间才能有效地提高自己的绩效。

第5篇

【关键词】证据;消防行政执法;行政诉讼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与消防部门的行政争议诉诸于法律,这就要求消防部门必须提高执法水平,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以便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1 收集证据是消防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消防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在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消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应负的举证责任,即应提供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对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要求履行之诉,消防行政机关也应承担举证的义务,主要是证明其不作为行为合法的证据,如当事人举办大型活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据,建设单位未按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的证据等。相反,如果作为被告的消防行政机关未能适当履行或拒绝履行举证义务,人民法院则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限期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随之而来的则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赔偿。可见,证据在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必须全面、认真地收集、审查、保全证据,以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不致被动。

2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及种类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七种证据。在消防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

2.1 书证。即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证据,是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如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2 物证。即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干粉灭火器,火灾现场遗留的开关盒及金属熔珠等。

2.3 视听材料。即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可通过上述过程的逆过程再现和回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对证人陈述的录音、对火灾现场的录像、消防违法行为的现场照片等。

2.4 证人证言。即了解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言词陈述。如火灾现场目击者作的证言。

2.5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所作的言辞陈述。如在消防行政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所做的陈述和辩解,在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案件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等。

2.6 鉴定结论。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如电业部门作出的专家鉴定,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对抽检的某种消防产品作出的检验报告。

2.7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案发现场或难以当庭出示的证据所作的勘察、测量、校验记录。如对某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的测量记录,火调人员对火灾现场的勘察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如在消防监督检查时,监督员当场要求某音乐厅将疏散通道的杂物清除的书面记录。

3 证据收集的方法

掌握证据收集的一般规律,学会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利于在执法过程中更加全面、客观的收集有关证据,从而保证消防监督员能够依据所调查的案件情况依法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3.1 主动及时地收集

作为从事具体执法活动的消防监督员,都知道执法过程的复杂性与严谨性,所以一旦承办的审核审批事项或处罚案件被受理、立案,即应主动、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建审人员主动对建筑工程项目特别是其中的隐蔽工程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在以后工程竣工时能够准确、顺利验收;火调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访问,往往能获得大量准确、真实的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员则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取现场证据。

3.2 全面深入地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把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受理、立案开始时就要不断开展收集工作,并且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如建审人员在建筑工程项目审核或验收中不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消防设计图纸,还应要求其提供建筑工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验报告、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施工单位的施工报告等,有时还应要求提供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建筑设计变更说明等相关资料;在案件查处中除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外,还要注意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等。还有,在调查取证时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区别故意和过失,既要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又要收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不得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加重处罚。

全面、细致深入的证据收集,保证了各项执法行为的准确性。

3.3 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根据各项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收集证据材料。首先,要有切合实际的计划、方案,有目的地收集证据,杜绝随意性。其次,在收集证据时,重点要针对容易混淆概念、模棱两可或敏感的环节进行材料收集,一旦发生争议,使自己能够“说得清”,立于不败之地。

3.4 用科学技术手段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注重把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之中,丰富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在日常各项执法活动中广泛利用感烟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数字测距仪、试水压力检测装置、数码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相关器材,通过这些科技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和直观性。如在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时,对工程现场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等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进行测量等,并保留测试、勘察记录,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可实地进行数码照相、摄像,将原始状态固定保存,这样有利于今后消防监督检查的开展,并且实现了证据的保全。

4 证据收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 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可能会出现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问题。如证据由于火灾事故现场可能被清理而灭失,由于建筑的改建或装修而被覆盖,或由于责任人为逃避责任而被人为转移或隐藏等。为了保留证据,执法人员有权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这为执法中收集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保全的程序是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时间上的要求是“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2 收集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可见,法律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也作了严格的规定。消防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消防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审核验收等消防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保证公正执法,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3 “先取证,后处罚”是消防行政处罚的最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可见,消防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即应掌握作出该行为所需要的全部必要事实,而不能在作出裁决后或诉讼开始之后再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篇

调查之一:口头表述。

口头表述是指用口头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以达到与人交流的目的的一种能力。我们在调查时发现,绝大部分大学生对自己的语言表述能力不是很满意,他们平常不太注意培养自己这方面的能力,有些由于专注于学习,很少与他人交往,因而语言表达能力较差,说话时容易词穷,甚至连语气都不够自信。课堂上老师提问时,很少有同学主动回答问题,即使回答,也由于紧张而无法表述清楚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那些不经常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表达能力普遍比较弱,工作中的传话、演讲、总结等环节都有可能因为表达不当而出现失误。很明显,这都是缺乏锻炼所导致的结果。

调查之二:计算机操作。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的基础应用已成为每个大学生必须掌握的技术。问卷调查表明,由于大学生经常接触电脑,他们的打字速度普遍比较快,60%的学生每分钟能打40-50个汉字,还有22%的学生每分钟能打60个汉字。对于word、excel以及ppt的操作,大学生们也并不陌生,因为平时教师课堂授课和学生的作业运用较多,所以他们都能达到一般熟练程度,不会的学生很少。尽管如此,还有很多大学生不能够熟练地运用计算机网络搜集信息,也就是说,大学生现有的水平还不能令用人单位满意,他们很希望有计算机水平较高的人才来提高工作效率。

调查之三:文字写作。

我们调查发现,28.3%的大学生认为自己的写作能力不够好,对自己的写作能力表示不满意或者很不满意。56.7%的大学生则觉得自己的写作能力很一般,写简单句时能连贯通顺,但很多专业术语和复杂句写不出来。只有15%的大学生对自己的写作能力比较满意,能够把握文章的结构,并保证写出来的文字通达流畅。根据目前用人单位对已录用的行政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反馈来看,普遍反映文字写作能力较差,除了基本的语法错误之外,很多大学生还缺乏深厚的文字功底以及广阔的知识面。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调查之四:创新活动。创新能力是一种稀缺资源,也是大学生的短板。据调查,在学校目前组织的各类创新实践活动中,只有4.8%的大学生经常参加,其中部分学生能够发表自己的独特见解或者提出具有思考价值的问题。49.2%的大学生偶尔参加创新实践活动,他们表示对此类有关创新思维的活动不是特别上心,觉得创新能力的培养比较难,一般的创新实践活动无法提高创新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有46%的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创新实践活动。从总体上看,行政管理专业属于文科专业,学生的学习内容集中在书本上,很多大学生根本就不关注创新实践活动,这是令人忧虑的。

二、对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期望与建议

行政管理专业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专业,一般来说,研究型大学可以突出其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地方高校应在夯实基础理论的同时,要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1.学以致用,加强专业学习能力。

专业能力是CENTURY就业的核心要素,也是大学教育的主体内容。学生选择接受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某一专业领域进行深度学习,从而获得承担专业工作的学历和资格。大学期间,学生可以通过专业知识学习去培养自己在专业方面的独到见解。从雇主角度看来,学业水平和专业能力仍然是他们选择新员工的主要依据。掌握专业知识,要牢记并理解知识,而不是死记硬背;其次是提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学以致用。随着环境和技术条件的不断变化,专业能力很难以稳定状态存在,越来越表现为适应新情况、掌握新知识、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2.掌握信息技术,强化计算机运用能力。

打字是一种技能,在校大学生需要提高打字速度,虽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达到飞速击键的状态,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在击键准确的基础上,要努力提高击键的频率,训练眼、脑、手之间信号传递的速度,此外,打字时要专心,要有紧迫感和竞争意识。第二,设法提高办公软件应用的熟练程度。与行政管理专业相关的工作,基本上都会用到word、ppt等这些办公软件,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必须很熟练地运用。第三,加强电子政务学习。电子政务是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是政府行政管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我们要把信息化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既要精于行政管理,又要善于政务创新。

3.重视语言积累,提高文字表达能力。

无论是用口头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还是用书面文字来传递人与人之间的情感,都是一种能力。而两者又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写作水平有助于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而口头语言的积累实际上又是为写作打基础的。行政管理岗位是经常需要文字表达的,口头表达工作如口头报告、对外宣传和演讲等;书面文字处理工作如草拟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报告、总结报告、演讲稿及其它公文写作等等。从积累到运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口头表达而言,在学院的社团中,有专门培养这一方面能力的活动,参与的学生能在一定程度上锻炼自己的演讲与口才。写作能力是对自己的积累进行选择、提取、加工和改造的能力,语言积累越厚实,写作就越有基础,文章就能根深叶茂开奇葩,相反,没有积累,胸无点墨,是写不出好文字来的。

4.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社会服务能力。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学生走出校门、认识社会、投身社会的学习形式,是促使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增长才干的好机会,是净化思想、陶冶情操、树立服务意识的有效渠道。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大学生在实践中前进、在风浪中成长。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未来的发展中,绝大部分将成为服务社会的各类人才,学校要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重视校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外实践平台和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校地合作与创新,大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实战训练。大学生参加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时,可以参与行政单位的公务处理,也可以承担公共部门的实地调研,当然也可以参加其它社会服务,如“三下乡”体验农村生活、无偿献血、义工义教、帮助孤寡老人或留守儿童等活动,以此不断培养服务社会的意识,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为以后走上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5.发展个性特质,培养综合创新能力。

第7篇

行政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论文。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

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