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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其以科学的方法确定保障线标准,避免了过去有钱多救助、无钱少救助的人为随意性,扩大了保障对象的覆盖面,提高了保障标准,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体现了对农民尊严的尊重和社会对于生活在贫困境况下人们的责任。该制度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起到了“兜底”的作用。我国农村目前还有3000万左右的绝对贫困人口,他们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保护的对象。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确定为四类:一是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户;二是家庭主要成员在劳动能力年龄段,但因严重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三是家庭成员虽在劳动能力年龄段,但因常年有病,基本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保障确有困难者;四是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灾死亡,其子女均不到劳动能力年龄段,生活特别困难者。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户,由本人申请。村民会议讨论,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张榜公布,报请民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要的资金,基本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和地方本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我国最早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是上海市。1994年,上海市通过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科学有效的农村贫困群体救济方式。1995年,民政部结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分别在山西省阳泉县、山东省烟台市、四川省彭州市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试点。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民政部于1996年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导方案》,要求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来抓,认真部署,推进该制度。实施该制度的关键是把财政收入尽可能地向改善基本民生倾斜。至2007年,中央财政一直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更多地区推广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是30亿元,这笔资金已下达。地方财政也在加大投入力度。2007年上半年,地方各级财政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35.6亿元,加上下半年的预测,地方财政投入会超过70亿元,高于2006年的投入数量。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把贫困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在今年末有望实现。此项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与只是针对部分困难户、五保户以及受灾群众的传统临时救助相比,具有很强的优越性。但目前,部分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还有部分地区虽已建立该制度,但与《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的不相一致,而且在保障水平上仍有待提高。从统计数据上看,农村低保全面推行后,在主要食品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2007年全国平均的低保补助水平比2006年底反而明显下降了(2006年底全国平均月人均低保补助为33,2元)。因此,作为一种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社会救济形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二、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比之前的特困救助更规范、层次更高的一项保障制度。因此,原先的特困救助对象应尽可能地纳入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但在目前,仍以特困救助为主的黑龙江、江西、重庆、贵州、、青海等省(市)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所有救助对象中的比例低于10%,介于10%至30%的省份有安徽、湖北、广西、云南和宁夏,介于30%-50%的省份有山西、河南、湖南,介于50%-70%的有新疆。可见,我国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得比较缓慢。
2、各地区之间保障水平很不平衡。虽然自1994年以来,我国就已开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探索,近年来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该制度的发展水平在各地是极不平衡的。如在有的县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畴的才几十个人,有名无实。在有的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很低,每年仅有百元左右,还不能按时发放。甚至在有的地区,该制度已经出现了逐步萎缩的趋势。从东中西部地区相比较的角度看,我国东部地区94.4%的农村社会救助人口是享受低保者,而中西部地区只有37.7%的救助对象是享受低保者。但实际上,我国的大多数急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人口集中在中西部地区。据统计,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总数为2635万,其中东部9省市的贫困人口总和仅为101万,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为2264万,中西部地区的贫困人口占整个贫困人口的95.7%。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西部大部分农村地区没有可持续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能力,而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有能力为这项制度的开展提供强大的财政保障。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基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难度大、低保户家庭收入动态监测困难、信息化滞后等原因,一些农村低保户人均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线后不能及时被退出或不愿退出低保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目前的低保对象中,实际上有劳动能力的约占50%左右,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金量日增,使一部分人形成了“福利依赖”,受助者不愿放弃福利待遇,宁可不就业或少就业,该制度虽不能使他们摆脱贫困,但至少可以不劳而获。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低、覆盖面窄。由于经费短缺,需要救济的人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往往只能按照低标准提供福利待遇,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贯彻,甚至难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我国的此项制度覆盖面较窄,相当部分贫困农民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使得农村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只是处于“零敲碎打”的小规模状态。据统计,我国农村低保人数只占农村人口的0.36%。
5、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长期的社会救助制度,涉及数千万人口,需要准确掌握如此庞大人群的家庭收入及其变动情况,接受低保申请和咨询,进行情况核实与审批。上述工作客观上要求专门机构中的高素质管理人员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实施管理,但是,目前在我国,只有部分市、县(区)、乡(镇)的民政部门新设立了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办公室,一般县市都是由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救助科室兼管,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
三、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成因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整体上缺乏制度层面的规范。目前在我国农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无中央政府颁布的专门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更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仅靠地方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实施。实践中只有极少数地方出台了操作性较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大部分农村地区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时还在实行不规范、不统一、带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办法,缺乏制度化措施。这一情形造成诸多不良后果。首先,由于各方面认识不统一,缺乏必要的工作手段,致使这项工作在基层运行阻力很大。其次,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操作规程,管理上缺乏制约机制,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占用、挪用救助资金的现象,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带来了消极影响,不少农民因此对相关制度产生了怀疑。再次,由于缺乏法律政策,又没有稳定的筹资渠道,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障标准不明确,随意性大,保障标准不能随着物价和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与日常基本生活需求之间有较大差距。总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操作管理程序的情形急需改变。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在1999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之前,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主要靠县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投入。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没有规定对农村特困户救济的资金来源。加之后来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使得乡镇经费大幅度减少。只依靠县级财政提供的有限资金显然不能保证为所有农村特困户提供救济,有些经费紧张的地方,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鉴于该情况,目前,我国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了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固然体现了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也有效地改善了低保资金的供给状况,这种做法是十分必要和值得称道的,但是在实践中,当前财政收入的边际投资倾向较大,一些地方在安排财政预算时,更多地偏重那些能带来经济效益或能够明显展现政绩的经济建设项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安排次序往往靠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供给仍然不足。对于一些财力薄弱的省市来说,农村低保资金纳入预算都十分困难,遑论其他了。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较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方法必须是科学可计量的标准方法,而将其运用于复杂的农村社会现实时,就会遇到种种困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主要表现在:一是核算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难;二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三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四是因建房、婚嫁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操作难。
4、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现状影响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县、乡、村是担负全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体,但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的财税体制使得基层政府财力不堪重负,致使基层政府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而不支,列而少支和不列支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基层政府有较多的预算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状况较好,但对于绝大多数经济欠发达或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来说,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人数众多,财政预算入不敷出,很难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5、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让人们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理解走入误区。现行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制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长期承包土地30年不变,这就意味着农民拥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中国的农民只要一出生(具有正式户口),就有分配土地的权利直到死亡为止,终身享受土地保护,所以在人们的眼里农民总是有经济保障的,这就使得政府和社会容易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从而制约了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发展。实际上,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以及加入WTO对农业的冲击,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已经出现日趋弱化的态势。
关键词:黑龙江省;最低食物需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标准
“十五”期间,黑龙江省开始启动农村社保事业。随着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实施,全省低保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①。但是,作为老工业基地,黑龙江省有“国有企业多、资源型城市多、国家下放困难企业多和非农业人口比例高、国有企业从业人员比例高、高寒地区基本生活消耗高”等特点,致使低保工作出现了任务重、人数多、资金缺口大等诸多困难。全省所辖13个地市、65个县(市)中,有5个地市、50个县(市)靠中央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过日子。全省农村人口193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一半,2006年统计低于国家确定的低保线(683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72.7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3.76%;2007年农村低保线(提高到800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88.3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4.56%。统计资料表明,目前黑龙江省接近低保边缘的贫困农民群体150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7.75%。尽管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在逐年提高,但从目前情况看,该救助标准还是偏低,需要适当地加以调整。
一、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的依据
1.维持农民最基本物质生活需要
低保标准的制订首先要考虑能维持农民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最低食品支出的费用;另一部分是最低的衣着、住房、交通、燃料、用品等生活必需品支出以及医疗、教育娱乐及服务等非食品支出的费用。
2.参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是判断居民是否贫困的依据。当农村低保线确定之后,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则说明农村居民靠自身的努力很难维持本身的再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居民的生活就是处于贫困状况,是需要政府救助的对象。
3.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
对贫困人口进行救助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责任,但如果不考虑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把低保标准定的过高,低保制度的实施由于得不到财政支持就会出现停滞现象,容易出现制度倒退情况。
4.考虑物价指数变化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也要随物价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这就要准确测量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生活情况,使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不因物价的上涨而降低,收入增加要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价格因素逐步成为影响人们实际生活质量改善程度的重要参数。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构成
1.最低食物需求
马斯洛“需求五层次论”的第一层次人的最低食物需求主要是维持正常的生命需求的要素。其中,农村居民的人均食物消费支出、相应的人均年纯收入、人均年食品消费支出、恩格尔系数是主要的参照系数。
2.非食品需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往属于消费品的,如今可能成了生活必需品。非食品支出在整个生活中所占的比例成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包括子女教育、基本医疗、衣着等。对于非食品需求部分,贫困人口由于生活困难,通常是能省就省。所以,贫困人口收入的绝大部分都用于生存的必要支出,而其他支出所占的比例很小。
三、黑龙江省农村低保现状简析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穿、住、用费用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市县根据省里规定的统一标准,同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共同协商,并参照当地经济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自己的低保标准。
由于我国未公布每个地区不同层次农村居民收入和支出情况的详细数据,现以2006年我国不同层次农村居民收入和支出的相关数据来说明。
从理论上说,贫困线标准是指仅仅包括对食品需求的支出,我们首先从保证贫困户温饱问题的食品需求支出比较。
2006年,我国公布的贫困线标准为683元,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这个标准比中等收入户758.46元的食品需求只低75.46元;比中低收入户食品需求支出高92.25元;比低收入户食品需求支出高237.19元。2006年,黑龙江省公布的农村低保线标准为800元,这个标准比中等收入户758.46元的食品需求高41.54元;比中低收入户食品需求支出高209.25元;比低收入户食品需求支出高354.19元。
低保线标准不仅包括食品需求的支出,还包括衣着、居住、医疗等相关支出。我们从满足贫困户食品、衣着、居住这三种需求支出比较。
2006年低收入户的食品、衣着、居住这三种需求支出共751.87元,高于国家贫困线68.87元;中低收入户这三种需求支出为947.73元,高于国家贫困线291.73元。2006年低收入户的食品、衣着、居住共751.87元的支出,要低于我省农村低保线标准48.13元;中低收入户的食品、衣着、居住共947.73元的支出,要高于黑龙江省农村低保线标准147.73元。
通过以上数据比较,可以说明我国的贫困线标准和黑龙江省的低保标准基本可以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基本满足贫困户对食品的需求。同时,也可以看出,国家贫困线标准除了保证基本食品需求外,对一些衣着、居住、医疗等相关需求还是不能满足的。同时,由于低保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而食品和衣着、医疗的价格却在不断上涨,从而导致低保标准越来越捉襟见肘。可见,目前的低保标准低于农民实际生活需要。
四、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
由于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内涵是逐渐扩大的,故农村低保标准也应该随之变动,让农民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鉴于农村低保标准是依据维持农民基本生存所必需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来确定的,这就意味着农村低保标准的测定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社会发展阶段上是相对的,因此,测定和计算基本生存需求量的界定或尺度不能停留在一个永恒不变的水平上,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关于具体调整方法,应从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依据ELES(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和恩格尔系数法(贫困线标准应为食品支出占人均生活消费总支出的1/2),综合考虑农民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每年测算一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对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秦凤翔,等.黑龙江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08,(4):62-65.
[关键词]农村生活保障;绝对贫困;相对贫困;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保障制度体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对川中某市低保的调查分析
该市是四川西部成都平原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中等城市,从2000年开始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6个县市区先后建立和实施了该制度。到2005年9月,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达2.66万户,人数达5.48万人。从该市实施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较大。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仅为城市的40%,月均补差为城市的20%,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最高线为年均1992元/人,低线标准为1560元/人,月均补差为59.25元/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一类为年人均800元,二类为年人均720元,三类为年人均600元,人平补差月最高为20.33元/人,月最低仅10.10元/人,全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仅有10.98元。这点钱只能买少量生活必须品,解决群众困难的作用十分有限,现行低保政策与实行农村低保的初衷距离存在不小差距。(2)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低。2004年,该市314.3万农业人口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国家扶贫办核定的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特困户标准的农户1135户,农村居民68136人。按目前该市农村低保标准,全市70.58%的低保户,人口享受的低保标准低于年人均纯收入627元的绝对贫困标准,仅按627元标准,已保户数仅占应保数的83.38%,而应保数仅占该保人数的79.41%.(3)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不足。农村低保尚处于地方试点阶段,中央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很小,根据对该市的调查报告得知,该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仅700余万元,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较低。近年来税收体制调整后,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增长慢于支出增长,严重制约了对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的增长,使农村低保仍然处于低标准的水平。一些丘陵县债务沉重、工商税收不足,农业税免征后,财政更加困难,对低保投入就更难确保长期落实到位。(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难。虽然该市制定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低收入家庭的房产、储蓄、有价证券、隐性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二是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隐性收入核算难;三是农户外出务工收入或临时性收入计算难;四是确定农户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全体人员收入难;五是因危房基本改建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是否列入保障对象不明确。
上述的个案,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还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1)农村低保覆盖的面太小。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1]目前已有581.3万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农业人口0.6%,与全国实际特贫人口3000万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2)农村基层负担重。中央财政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投入少,各地实际采取的都是地方财政和乡村集体共同负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视当地经济情况而定,乡村经济条件好则分担比例大一些,乡村经济比较差的则由县级财政负担大头,基层的负担重。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是实现农民国民待遇和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让人高兴的是2004年农村家庭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多达228.7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9.4%;[3]截止2005年10月,全国有15个省,2000多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但是,还需要不断对这一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1、合理界定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一般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为标准来界定低保对象。具体来讲:(1)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如没有依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2)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3)由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一时困难或因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生产经营不善而面临困境的农村居民;(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确有一定困难,如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因此在界定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在较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状况、生活费列出、致贫原因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属于保障对象的条件与范围,防止“搭便车”的行为。
2、科学确定低保标准。要发挥最低保障制度应有的功能,重要的在于要科学制定最低生活标准。世界各国大都以恩格尔定律为依据制定各自的最低生活标准。在确定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力争低标准、广覆盖,既发挥效益,实现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一低保制度功能,又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2)根据地域和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存在层次性和差别性。(3)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低保对象,如孤寡老人和孤儿以及单亲家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标准10~20%.(4)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不应该在低保制度中解决,而应该参照低保制度的保障方式重新设计国家补助制度,标准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建立较为完善的低保资金保障和筹措制度。资金的保障与筹措是建立低保制度的核心问题。鉴于此,应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拨款制度,将低保资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做到“年度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结余流转”。根据实际情况相对明确中央和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比例,并以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作补充。一般中央财政应负担50%,特别困难的地方中央的负担比例还可以再提高,余下的部分,乡村经济条件差的省与地、县、乡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为2∶4∶4;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县、乡、村三级负担比例各为三分之一或3∶3∶4.并且各级政府应建立低保专门帐户,专账要按已定好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账,中央、省、市、区(县)各多少。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作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财源。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20~30%.另外还可适当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慈善团体的作用。
4、完善低保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一协调、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联动的管理模式。对基层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要加强建设,要将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现在基层单位专项负责的人很少或没有,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在管理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户口所在地作为低保救助管理的基本单元,不论贫困人员住在何地,都要纳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统一管理。同时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5、实施相应的配套改革。建立低保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有相应的改革措施与之配套。(1)完善政策法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2)制定与之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对已享受低保救济但生活仍较困难的村民,可对其子女教育费用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等优惠政策。(3)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4)营造良好的氛围环境。政府应高度重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实行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办法与措施,做好低保工作;社会各界要用理解和爱心,积极认同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真正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高尚全再分配要着力解决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EB/OL]人民网,2005-09-20.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对象;低保资金
Abstract:The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forcitizensistheresultofthesocio-economicfactorstobetrappedinpovertybytheGovernmenttogivethemostbasiclivelihoodguaranteesystemfornationalrelief.Ruralminimumlivingstandardsecuritysystemistosolvefoodandclothingproblemofruralpovertyanimportantmeasurefor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andbuildinganewsocialistcountrysideisofgreatsignificance.Thesystemsinceitsinceptionmorethan10years,constantlysumupexperienceinallaspectsonthebasisofalsobecomingmoreandmoremature.Thearticleaimsfortheoperationofitsmainproblemsputforwardasoundideatomakeitbetter,toplayagreaterroleinsociety.
Keywords:ruralareas;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lowobject;fundinglow
前言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一、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许多地区由于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广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很大。考虑到中央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支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应平均投入支持财力,而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倾斜。根据各省经济状况的不同,中央确定转移支付低保资金的比例,对于沿海开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补或少补;对于内陆较贫困的省份,中央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0%~50%较为适宜),尽可能的减轻省级的财政压力;对于特别贫困的省份,如青海、,中央至少应负担低保总支出的一半,这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资金划分。这样划分的依据有二:一是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自给能力有别,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谐社会,全国协调发展的主流;二是经济越是发达的省份和地区,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有能力安置配套资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关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低保的力度应该不成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钱?如果按每人每月“补差”30~40元计算。如今还没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每年大约需要100亿元。但是,这笔钱并非都要“新增”。按辽宁省的说法,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已经有“农村特困户救济”这一项,2005年在辽宁省是1.62亿元。而全省全年的农村低保资金是2.54亿元,这笔款项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说,实际上,有2/3的钱中央已经掏出来了。2005年辽宁省农村低保的补差金额是30元左右,即使辽宁省补差金额增加到40元,也不过再增加1.5亿元。所以,如果假设辽宁省正在全国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全国“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亿元之间,而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为40元。按比较宽裕的计算,整个资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补差70元左右),也不过100个亿,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的0.33%。所以说,解决农村低保的资金问题的前景应该是很乐观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统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71.4元/每人每月(参照下表),6月份的计划支出为7.4亿元,按此计算全年不过88.8亿元,仅占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的0.2255%。这个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进农村低保的全面覆盖。
民政事业统计季报(2007年2季度)
在省份内部,各级亦应参照上述模式确定省级和市县各级分担的比例,可以按照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数额确定各级负担的比例,如福建省对于人均在1.5~2万元的县市给予15%的补助,对于超过2万元的县市完全由地方各级自行负担,[2]对于1~1.5万元的省级补助30%~50%。这样就可以实现省内的平衡。做到把钱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农民身上。同时各级政府要设立低保资金专用帐户,实现专帐管理,专户专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到期强制划拨,优先保障的运作模式。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要及时缴入专用帐户,防止挪用。各级政府在负担比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还应该逐年增加资金投入量,以切实提高低保户的保障水平,增加低保户的数量。
二、在低保对象的选取上,要坚持评审程序化、公开化的原则
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必须在符合收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省级监督的程序,有效杜绝非贫困因素的干扰,同时各评审级次的结果都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公示,给其他村民提出异议进行监督留有时间,省级政府的监督可以采取不定点抽查的方法和对宏观政策的调整方面。
三、在资金的发放上,应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通过分布广泛的农村金融机构
,如信用社,邮政储蓄网点低保金,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克扣、冒领及不必要行政干预,节省人力、财力、物力。
四、在低保对象的管理上,应采取动态灵活的方式
五、在低保的监督上,应坚持多元化,依靠群众的原则
通过公示低保审核程序让群众参与低保的全过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上级的行政监督、平级及上级的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截留挪占、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六、在保障对象的范围上,应该逐步实现由指标式低保向应保尽保过渡
都是贫困户,都符合低保条件,有人得不到救助就会引发诸多矛盾,与公平原则不符、与和谐社会相悖。在目前还没有能力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应该给贫困市、县、乡、镇更多的指标,而不宜平均分配,因为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贫困人口就越多,需要救助的人和相应的资金投入就越多。以吉林省为例,2006年吉林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有特困户120万,占农村人口的7.7%。由于资金极其有限,目前仅将80万纳入低保范围,还有将近40万贫困人口无任何保障。德惠市边岗乡2006年共有贫困人口3200多人,占乡总人口的8%,目前只有1518人得到低保,有另一半贫困人口只能继续等待低保指标的增加。[3]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7600万元,将全省保障标准提高到693元,补助标准提高到360元;投资200万元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系统,推进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适当增加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推进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发展,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七、在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上,定额补助虽然存在一定问题,目前还不适宜采取补差原则
定额补助是每月发给低保户固定金额,享受者人人平等,这样易于操作,节省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是目前各地普遍推广的补助模式。
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对低保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
目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据上级的指示、办法、意见等,随意性大,不具有持久性,这不利于低保制度的发展。各地在运作模式成型,条件稳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期将低保法制化,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更好地推进低保工作。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出台《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吉林省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7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吴敬琏.我国已有条件实行“全民低保”[N].北京晨报.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对象;低保资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一、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许多地区由于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广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很大。考虑到中央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支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应平均投入支持财力,而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倾斜。根据各省经济状况的不同,中央确定转移支付低保资金的比例,对于沿海开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补或少补;对于内陆较贫困的省份,中央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0%~50%较为适宜),尽可能的减轻省级的财政压力;对于特别贫困的省份,如青海、,中央至少应负担低保总支出的一半,这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资金划分。这样划分的依据有二:一是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自给能力有别,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谐社会,全国协调发展的主流;二是经济越是发达的省份和地区,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有能力安置配套资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关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低保的力度应该不成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钱?如果按每人每月“补差”30~40元计算。如今还没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每年大约需要100亿元。但是,这笔钱并非都要“新增”。按辽宁省的说法,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已经有“农村特困户救济”这一项,2005年在辽宁省是1.62亿元。而全省全年的农村低保资金是2.54亿元,这笔款项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说,实际上,有2/3的钱中央已经掏出来了。2005年辽宁省农村低保的补差金额是30元左右,即使辽宁省补差金额增加到40元,也不过再增加1.5亿元。
所以,如果假设辽宁省正在全国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全国“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亿元之间,而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为40元。按比较宽裕的计算,整个资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补差70元左右),也不过100个亿,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的0.33%。所以说,解决农村低保的资金问题的前景应该是很乐观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统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71.4元/每人每月(参照下表),6月份的计划支出为7.4亿元,按此计算全年不过88.8亿元,仅占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的0.2255%。这个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进农村低保的全面覆盖。
在省份内部,各级亦应参照上述模式确定省级和市县各级分担的比例,可以按照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数额确定各级负担的比例,如福建省对于人均在1.5~2万元的县市给予15%的补助,对于超过2万元的县市完全由地方各级自行负担,[2]对于1~1.5万元的省级补助30%~50%。这样就可以实现省内的平衡。做到把钱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农民身上。同时各级政府要设立低保资金专用帐户,实现专帐管理,专户专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到期强制划拨,优先保障的运作模式。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要及时缴入专用帐户,防止挪用。各级政府在负担比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还应该逐年增加资金投入量,以切实提高低保户的保障水平,增加低保户的数量。
二、在低保对象的选取上,要坚持评审程序化、公开化的原则
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必须在符合收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省级监督的程序,有效杜绝非贫困因素的干扰,同时各评审级次的结果都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公示,给其他村民提出异议进行监督留有时间,省级政府的监督可以采取不定点抽查的方法和对宏观政策的调整方面。三、在资金的发放上,应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通过分布广泛的农村金融机构,如信用社,邮政储蓄网点低保金,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克扣、冒领及不必要行政干预,节省人力、财力、物力。
四、在低保对象的管理上,应采取动态灵活的方式
五、在低保的监督上,应坚持多元化,依靠群众的原则
通过公示低保审核程序让群众参与低保的全过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上级的行政监督、平级及上级的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截留挪占、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六、在保障对象的范围上,应该逐步实现由指标式低保向应保尽保过渡
都是贫困户,都符合低保条件,有人得不到救助就会引发诸多矛盾,与公平原则不符、与和谐社会相悖。在目前还没有能力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应该给贫困市、县、乡、镇更多的指标,而不宜平均分配,因为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贫困人口就越多,需要救助的人和相应的资金投入就越多。以吉林省为例,2006年吉林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有特困户120万,占农村人口的7.7%。由于资金极其有限,目前仅将80万纳入低保范围,还有将近40万贫困人口无任何保障。德惠市边岗乡2006年共有贫困人口3200多人,占乡总人口的8%,目前只有1518人得到低保,有另一半贫困人口只能继续等待低保指标的增加。[3]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7600万元,将全省保障标准提高到693元,补助标准提高到360元;投资200万元建立农村低保信息系统,推进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适当增加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一次性专项经费,推进全省农村低保工作发展,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七、在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上,定额补助虽然存在一定问题,目前还不适宜采取补差原则
定额补助是每月发给低保户固定金额,享受者人人平等,这样易于操作,节省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是目前各地普遍推广的补助模式。
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对低保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
目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据上级的指示、办法、意见等,随意性大,不具有持久性,这不利于低保制度的发展。各地在运作模式成型,条件稳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期将低保法制化,更好地推进低保工作。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务会决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出台《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吉林省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7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吴敬琏.我国已有条件实行“全民低保”[N].北京晨报.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对象;低保资金
Abstract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forcitizensistheresultofthesocio-economicfactorstobetrappedinpovertybytheGovernmenttogivethemostbasiclivelihoodguaranteesystemfornationalrelief.Ruralminimumlivingstandardsecuritysystemistosolvefoodandclothingproblemofruralpovertyanimportantmeasurefor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andbuildinganewsocialistcountrysideisofgreatsignificance.Thesystemsinceitsinceptionmorethan10years,constantlysumupexperienceinallaspectsonthebasisofalsobecomingmoreandmoremature.Thearticleaimsfortheoperationofitsmainproblemsputforwardasoundideatomakeitbetter,toplayagreaterroleinsociety.
Keywordsminimumsubsistenceguaranteesystem;lowobject;fundinglow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一、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多渠道筹措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低保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
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筹资模式,中央财政至今未安排农村低保资金,许多地区由于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影响了农村低保的推广,这种现象在农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广中也普遍存在。这对于经济条件尚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问题不大,但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的财政压力很大。考虑到中央及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支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不应平均投入支持财力,而应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倾斜。根据各省经济状况的不同,中央确定转移支付低保资金的比例,对于沿海开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补或少补;对于内陆较贫困的省份,中央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30%~50%较为适宜),尽可能的减轻省级的财政压力;对于特别贫困的省份,如青海、,中央至少应负担低保总支出的一半,这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资金划分。这样划分的依据有二:一是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自给能力有别,区分不同情况给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谐社会,全国协调发展的主流;二是经济越是发达的省份和地区,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有能力安置配套资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关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万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5000多亿元,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农村低保的力度应该不成问题。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钱?如果按每人每月“补差”30~40元计算。如今还没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每年大约需要100亿元。但是,这笔钱并非都要“新增”。按辽宁省的说法,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给地方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已经有“农村特困户救济”这一项,2005年在辽宁省是1.62亿元。而全省全年的农村低保资金是2.54亿元,这笔款项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说,实际上,有2/3的钱中央已经掏出来了。2005年辽宁省农村低保的补差金额是30元左右,即使辽宁省补差金额增加到40元,也不过再增加1.5亿元。
所以,如果假设辽宁省正在全国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全国“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亿元之间,而贫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为40元。按比较宽裕的计算,整个资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补差70元左右),也不过100个亿,相当于2005年财政收入的0.33%。所以说,解决农村低保的资金问题的前景应该是很乐观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统计低保的补助标准是71.4元/每人每月(参照下表),6月份的计划支出为7.4亿元,按此计算全年不过88.8亿元,仅占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的0.2255%。这个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进农村低保的全面覆盖。
在省份内部,各级亦应参照上述模式确定省级和市县各级分担的比例,可以按照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数额确定各级负担的比例,如福建省对于人均在1.5~2万元的县市给予15%的补助,对于超过2万元的县市完全由地方各级自行负担,[2]对于1~1.5万元的省级补助30%~50%。这样就可以实现省内的平衡。做到把钱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农民身上。同时各级政府要设立低保资金专用帐户,实现专帐管理,专户专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到期强制划拨,优先保障的运作模式。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要及时缴入专用帐户,防止挪用。各级政府在负担比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还应该逐年增加资金投入量,以切实提高低保户的保障水平,增加低保户的数量。
关键词:城市,低保,现状,低保标准,资格审核,救助对象,脱贫措施建议
我国自1993年上海试点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低保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多种因素,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现存低保制度的实际救助效果也不尽人意。科学制定低保制度,使贫困人口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摆脱贫困,是维护我国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分析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低保制度, 低保制度自1993年创立至今, 经历了探索、推广、普及、巩固等几个阶段。论文格式。
探索阶段:1993年6月,上海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1995年上半年,上海、厦门、青岛、大连、福州、广州六个大城市试点;
推广阶段: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建立低保制度 ;
普及阶段:1997年底,334个城市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达50% ;1998年底,584座城市和1035个县,覆盖面分别为87%和63% ;1999年6月底,660个城市和1505个县覆盖面分别为99%和92% ;
巩固阶段:2000年,累计支出8亿,403万人 ;2004年,173万亿 ,2205万;2008年2月,2284万人,1075万户。
在我国,贫困线,亦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为度量贫困而制定的针对最起码的生存条件或者相对社会中等生活水平的差距所作的定量化的界定。[1]
(二)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方法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以绝对贫困为基础,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市场综合物价指数,居民平均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状况制定的。各地方政府无统一的计算方法,所使用的有以下几种:1、市场菜篮法。确定维持社会认定的最起码生活水准的必需品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出现金数额。
2、恩格尔系数法。它以食品消费支出除以已知的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来求出所需的消费支出。60以上属于贫困。
3、国际贫困标准。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
(三)救助对象及覆盖率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对低保制度的救助对象的初步类别定位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论文格式。第二种是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表22001-2007年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