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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7 18:06:06

序论:在您撰写交易成本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交易成本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一、构建信用体系的意义

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市场经济是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

拿企业诚信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诚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开展竞争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机构。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制相对落后,缺乏对诚信机构、诚信活动有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诚信机构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评级结果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的不规范的情况;

(二)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管理要求不一,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同时,各部门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三)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从事征信行业的队伍总体素质和水平偏低,缺乏对从业人员必要的管理,以及行使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国际交流的职能机构。

三、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思路

(一)政府应实施积极的电子商务政策,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国电子商务推进工作

建议国家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作为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常设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以城市和行业电子商务试点为突破点,加强推广工作。

(二)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为先导,加快实施企业内部信息化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的内部信息化为依托,通过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和产业生态群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要重点抓好示范工程,注重改造企业传统的生产管理模式,优化企业流程,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三)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

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只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吸收了最近几年的经验教训,已经开始重视收集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收账款逾期率、坏帐率大幅下降,企业效益明显回升。

(四)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

欧美企业对赊销客户的档案一般进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审查,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而我国企业不能及时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使得优良的客户定单得不到增加;也不利于及时发现信誉较差的客户,造成坏账损失,给企业蒙上了一層阴影。欧美国家普遍实行信用卡消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这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解决了出路.细致说来,欧美国家的信用保证业务已开展有80年的时间.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一样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识着以后他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五)完善第三方支付

第2篇

[论文摘要]国务院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诚信建设战略思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方针和目标。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一、构建信用体系的意义

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市场经济是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

拿企业诚信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诚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开展竞争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机构。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制相对落后,缺乏对诚信机构、诚信活动有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诚信机构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评级结果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的不规范的情况;

(二)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管理要求不一,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同时,各部门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三)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从事征信行业的队伍总体素质和水平偏低,缺乏对从业人员必要的管理,以及行使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国际交流的职能机构。

三、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思路

(一)政府应实施积极的电子商务政策,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国电子商务推进工作

建议国家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作为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常设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以城市和行业电子商务试点为突破点,加强推广工作。

(二)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为先导,加快实施企业内部信息化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的内部信息化为依托,通过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和产业生态群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要重点抓好示范工程,注重改造企业传统的生产管理模式,优化企业流程,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三)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

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只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吸收了最近几年的经验教训,已经开始重视收集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收账款逾期率、坏帐率大幅下降,企业效益明显回升。

(四)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

欧美企业对赊销客户的档案一般进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审查,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而我国企业不能及时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使得优良的客户定单得不到增加;也不利于及时发现信誉较差的客户,造成坏账损失,给企业蒙上了一層阴影。欧美国家普遍实行信用卡消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这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解决了出路.细致说来,欧美国家的信用保证业务已开展有80年的时间.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一样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识着以后他

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五)完善第三方支付

第3篇

摘要: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属于事前交易成本。编制过程中由于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易成本产生。因此,应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使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交易成本;部门预算;制度构建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主体的财政支出改革是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门预算改革在这三项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与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制预算编制参与主体的情况下,由于编制参与主体行为目标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论回顾

在交易成本的理论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论证了“契约人”人性假设与“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内在联系——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别强调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人性以及资产的专用性,同时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纠偏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的成本,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一门分析经济组织的制度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运用来解释公共预算制度的设计(Bartle&Ma,2001;Patashnik,1996)。在这种分析框架中,预算被看成一种合同。实际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预算专家瓦尔达沃斯基就已经表述了这样的观点(Wildavsky,1964,p.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算过程就是制定和实施预算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交易成本:形成预算合同时必须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讨价还价费用、信息费用、决策时间和协调费用等;确保预算合同能够实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门预算合同的交易成本,从其内涵来看,为威廉姆森定义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签订预算契约的交易成本。

在对官员行为的研究中,尼斯坎南认为,官员与其它所有人一样,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员的效用最大化即预算最大化。根据缪勒的模型(1999,中译本),设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获得的收益函数为:

B=B(Q),B′>0,B″<0

由预算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函数为:

C=C(Q),C′>0,C″<0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预算单位官员,其追求预算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是获得的预算数要能弥补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Ob=B(Q)+λ[B(Q)-C(Q)]

其一阶条件产生

B′(Q)=[λ/(1+λ)]C′(Q)

B(Q)=C(Q)

其中λ为拉格朗日乘数。预算资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条件应为预算支出给官员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给其带来的边际成本,即:B′(Q)=C′(Q),而拉格朗日乘数λ却表明了预算支出的扩大趋势,即B′(Q)<C′(Q)。由此可知,预算单位官员不是在预算资金效率最大化的生产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而是追求预算最大化。

二、各参与主体之间交易成本分析

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分配预算资金。由于预算资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此,作为预算委托—关系中的重要一层委托人[4],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编制的效率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因此,在本文中,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这一层委托—关系中的行为目标被设定为预算编制效率最大化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员(即预算用款单位)“追求预算最大化”,即意味着预算单位以追求本部门预算最大化为目标。而具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发改委、科技部门等)的行为目标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管理主体之一,它们在对其掌握的资金的分配的委托—关系中,作为一个委托方,它们存在着预算编制效率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它们也存在着本部门预算最大化的动机。

(一)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交易成本分析

我国对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的要求是“二上二下”的程序,而且和以往的部门代下属单位编制预算不同,现行部门预算要求基层单位根据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及事业经费编制预算上报部门,由部门汇总后再上报财政部门。将预算数核定工作下放到部门后,财政部门也可以将工作重心转到对预算管理的宏观层面上来。但是在目前定员定额标准不完善、项目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中。

对于预算单位来说,它们控制的专业知识和信息都可以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Halpern,1992)。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常见的行为有:

1、隐瞒收入。部门预算基于其完整性的特点,要求将所有的收入项目都编入预算。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的情况下,这一要求无疑是大打了折扣的。预算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往往截留预算资金,私设小金库,隐瞒应纳入预算的收入,虽经多方查处,仍屡禁不止。据估计,目前我国的预算外收入已经达到了与预算内收入相当的规模,而部门隐瞒的收入又占了多少比重,则是很说得清楚的。

2、虚增开支。在开支数目的核定中,预算单位往往利用信息优势,不是从预算资金的最优使用效率出发,而是尽量地将开支标准提高,从而导致资金使用的浪费,相当一部分资金被用于官员的在职享受,腐败现象也难以杜绝。

3、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管理混乱。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是有着很大差别的。但现行的对这两类支出界线的规定很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这就造成预算单位在编报预算数字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将这两类支出随意调节,而有的甚至是将相同的支出两边都列,虚增预算支出。

财政部门要掌握预算单位的真实收支信息,无疑需要付出很大的搜寻成本。同时,在确定预算数额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就预算数进行反复的协商、讨价还价,这无疑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人员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往往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各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削减,“基数加增长法”往往成为财政部门应付各预算单位的主要方法。同时,如果所有的部门都预期,即使他们不从财政资金中攫取更多的、甚至是多余的资金,其它部门也会选择这样的策略,那么他们便会发现,对财政资金采取掠夺策略是最佳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结果就只能是一种“囚徒困境”,掠夺性策略在预算领域就会盛行[2]。而如果财政部门预计到预算单位采取的是上述的掠夺性策略,那么它的策略就会是对所有上报的部门的预算数都进行经验性地削减,这样便会出现即使没有虚报的部门的预算也会被削减,由此就导致了预算编制过程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也就难以保证了。

(二)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不仅发生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在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部门预算改革中财政部门内部机构改革措施是要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其管理职能进行重新设计,由预算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预算的部门,改变原来按经费性质设置机构的做法,做到一个部门归口财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财政部门一个口子对外。这项改革的思路,是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有利于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发挥其业务特长,对各部门的预算工作加强领导与监督。

但是,各业务部门由于其本身工作特殊性及专业性,掌握了分管部门预算资金信息的部分“专用资产”,因此,预算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现实的情况便是,各分管业务部门往往不是站在财政全局的角度对预算用款单位上报的预算数进行严格的审查,而是分别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为分管的部门争资金、争项目,甚至一些人将部门的领导能否为其所分管的部门争到更多资金、项目视为其能力、权力的象征。这样,在财政部门内部就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5]。而各预算单位也就沿袭了传统的“跑部钱进”的做法。最终,各业务部门初步汇总编制的财政预算往往会超出预算可用财力界限。由此,财政部门内部的协商、讨价还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具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与其它各参与主体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改变以前的切块分配预算资金给部门自行分配使用资金的拨款模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而目前的情况是,除了财政部门之外,科技部门、发改委(原计委)等部门还具备预算资金分配的职能。2003年成立国资委、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之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立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又存在一个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如何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关系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部门掌握了其分管项目资金分配的更多的信息,财政部门与其存在信息不对称。而这些单位与预算单位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类似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预算资金分配过程中同样存在交易成本。同时,这些部门除和其它部门一样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支出外,预算资金分配权也被这些部门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例如审计署披露的2003年的部门预算中,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部门年初大量预留资金,造成资金分配随意性很大,降低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财政部门在信息搜寻以及和这些部门的协调、沟通方面的难度无疑更大,预算资金多头管理增大了预算编制工作中的交易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各参与主体之间由于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息搜寻、讨价还价、协调等交易成本和预算资金的不科学、合理地分配一样,都会造成无效率的社会支出。

三、降低编制过程中交易成本制度构建的建议

从降低交易成本入手,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制度的构建来达到提高预算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一)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

科学而严格的基础性制度约束,可以使各参与主体形成正确、合理的预期,使其行为目标趋于一致,降低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与协调成本,从而提高预算编制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抓紧以下基础性制度的构建:1、修改《预算法》。对《预算法》的修改中,应增加对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规定,完善预算编制范围,明确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2、完善定员定额标准和收支分类体系,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操作性强的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划分办法。在此基础上,按照零基预算制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列各项支出。3、和财政支出三大改革的另外两项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整合、联动进行,保障财政支出制度运行的整体有效契合。

(二)财政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

1、加强预算编制的信息收集工作

财政部门要改变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信息收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笔者认为,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奠定了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预算体系,建立部门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库。主要收集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使用和占用情况,并且应对以上信息及时更新,以便于财政部门进行日常的预算监管。财政部门在掌握了足够的信息情况下,便可以增大其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的话语权,摆脱在和各部门的“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被动地位的劣势,从而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管工作,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2、协调好和其它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的关系

从长远来看,发改委、科技部门等单位的预算资金分配权应该集中到财政部门,以改变预算资金多头管理的现状,保证部门预算的规范性与完整性,这也是我国经济管理与预算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职能,这些职能的发挥对处于经济转轨期间的我国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而管理方式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简单地将这些部门资金分配权力上收也许并不现实,现实的选择是规范好这些部门的工作程序,协调好财政部门与这些部门的关系。作为一个过渡的选择,应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财政部门和这些部门定期的、制度化的协调与沟通机制,从预算编制的审核,到预算资金的拨付,再到对这些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效益的考核,财政部门和这些部门都要及时沟通和协调。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对这些单位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监督,而且也可以监督由这些单位分配的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4篇

摘要:按照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属于事前交易成本。编制过程中由于各参与主体的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易成本产生。因此,应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使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激励机制。

关键词:交易成本;部门预算;制度构建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主体的财政支出改革是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而部门预算改革在这三项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从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与公共财政对部门预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没有完善的制度规制预算编制参与主体的情况下,由于编制参与主体行为目标差异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很大。

一、理论回顾

在交易成本的理论界定方面,威廉姆森论证了“契约人”人性假设与“经济人”人性假设的内在联系——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在交易成本存在原因方面,他特别强调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人性以及资产的专用性,同时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纠偏引起的争论不休的成本,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的成本,安全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1]。交易成本经济学作为一门分析经济组织的制度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运用来解释公共预算制度的设计(Bartle&Ma,2001;Patashnik,1996)。在这种分析框架中,预算被看成一种合同。实际上,四十多年前,公共预算专家瓦尔达沃斯基就已经表述了这样的观点(Wildavsky,1964,p.2)。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算过程就是制定和实施预算合同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交易成本:形成预算合同时必须支付事前交易成本,如讨价还价费用、信息费用、决策时间和协调费用等;确保预算合同能够实施的事后交易成本[2]。本文分析的形成部门预算合同的交易成本,从其内涵来看,为威廉姆森定义中的事先的交易成本,即签订预算契约的交易成本。

在对官员行为的研究中,尼斯坎南认为,官员与其它所有人一样,都是效用最大化者[3]。而官员的效用最大化即预算最大化。根据缪勒的模型(1999,中译本),设预算部门通过预算获得的收益函数为:

B=B(Q),B′>0,B″<0

由预算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函数为:

C=C(Q),C′>0,C″<0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预算单位官员,其追求预算最大化的约束条件是获得的预算数要能弥补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其目标函数为:

Ob=B(Q)+λ[B(Q)-C(Q)]

其一阶条件产生

B′(Q)=[λ/(1+λ)]C′(Q)

B(Q)=C(Q)

其中λ为拉格朗日乘数。预算资金最有效率使用的条件应为预算支出给官员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给其带来的边际成本,即:B′(Q)=C′(Q),而拉格朗日乘数λ却表明了预算支出的扩大趋势,即B′(Q)<C′(Q)。由此可知,预算单位官员不是在预算资金效率最大化的生产条件下提供公共服务,而是追求预算最大化。

二、各参与主体之间交易成本分析

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分配预算资金。由于预算资金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因此,作为预算委托—关系中的重要一层委托人[4],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编制的效率及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因此,在本文中,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这一层委托—关系中的行为目标被设定为预算编制效率最大化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官员(即预算用款单位)“追求预算最大化”,即意味着预算单位以追求本部门预算最大化为目标。而具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发改委、科技部门等)的行为目标则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作为预算资金分配管理主体之一,它们在对其掌握的资金的分配的委托—关系中,作为一个委托方,它们存在着预算编制效率及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它们也存在着本部门预算最大化的动机。

(一)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交易成本分析

我国对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的要求是“二上二下”的程序,而且和以往的部门代下属单位编制预算不同,现行部门预算要求基层单位根据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及事业经费编制预算上报部门,由部门汇总后再上报财政部门。将预算数核定工作下放到部门后,财政部门也可以将工作重心转到对预算管理的宏观层面上来。但是在目前定员定额标准不完善、项目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中。

对于预算单位来说,它们控制的专业知识和信息都可以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Halpern,1992)。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常见的行为有:

1、隐瞒收入。部门预算基于其完整性的特点,要求将所有的收入项目都编入预算。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的情况下,这一要求无疑是大打了折扣的。预算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往往截留预算资金,私设小金库,隐瞒应纳入预算的收入,虽经多方查处,仍屡禁不止。据估计,目前我国的预算外收入已经达到了与预算内收入相当的规模,而部门隐瞒的收入又占了多少比重,则是很说得清楚的。

2、虚增开支。在开支数目的核定中,预算单位往往利用信息优势,不是从预算资金的最优使用效率出发,而是尽量地将开支标准提高,从而导致资金使用的浪费,相当一部分资金被用于官员的在职享受,腐败现象也难以杜绝。

3、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管理混乱。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是有着很大差别的。但现行的对这两类支出界线的规定很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这就造成预算单位在编报预算数字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将这两类支出随意调节,而有的甚至是将相同的支出两边都列,虚增预算支出。

财政部门要掌握预算单位的真实收支信息,无疑需要付出很大的搜寻成本。同时,在确定预算数额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就预算数进行反复的协商、讨价还价,这无疑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与人员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往往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对各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削减,“基数加增长法”往往成为财政部门应付各预算单位的主要方法。同时,如果所有的部门都预期,即使他们不从财政资金中攫取更多的、甚至是多余的资金,其它部门也会选择这样的策略,那么他们便会发现,对财政资金采取掠夺策略是最佳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结果就只能是一种“囚徒困境”,掠夺性策略在预算领域就会盛行[2]。而如果财政部门预计到预算单位采取的是上述的掠夺性策略,那么它的策略就会是对所有上报的部门的预算数都进行经验性地削减,这样便会出现即使没有虚报的部门的预算也会被削减,由此就导致了预算编制过程中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性也就难以保证了。

(二)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不仅发生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在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部门预算改革中财政部门内部机构改革措施是要对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其管理职能进行重新设计,由预算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预算的部门,改变原来按经费性质设置机构的做法,做到一个部门归口财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财政部门一个口子对外。这项改革的思路,是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有利于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发挥其业务特长,对各部门的预算工作加强领导与监督。

但是,各业务部门由于其本身工作特殊性及专业性,掌握了分管部门预算资金信息的部分“专用资产”,因此,预算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现实的情况便是,各分管业务部门往往不是站在财政全局的角度对预算用款单位上报的预算数进行严格的审查,而是分别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为分管的部门争资金、争项目,甚至一些人将部门的领导能否为其所分管的部门争到更多资金、项目视为其能力、权力的象征。这样,在财政部门内部就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5]。而各预算单位也就沿袭了传统的“跑部钱进”的做法。最终,各业务部门初步汇总编制的财政预算往往会超出预算可用财力界限。由此,财政部门内部的协商、讨价还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具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与其它各参与主体交易成本分析

部门预算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改变以前的切块分配预算资金给部门自行分配使用资金的拨款模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行使财政管理职能。而目前的情况是,除了财政部门之外,科技部门、发改委(原计委)等部门还具备预算资金分配的职能。2003年成立国资委、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之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立问题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又存在一个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如何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国资委的关系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些部门掌握了其分管项目资金分配的更多的信息,财政部门与其存在信息不对称。而这些单位与预算单位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类似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预算资金分配过程中同样存在交易成本。同时,这些部门除和其它部门一样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支出外,预算资金分配权也被这些部门用来追求本部门利益最大化,例如审计署披露的2003年的部门预算中,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部门年初大量预留资金,造成资金分配随意性很大,降低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财政部门在信息搜寻以及和这些部门的协调、沟通方面的难度无疑更大,预算资金多头管理增大了预算编制工作中的交易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各参与主体之间由于行为目标的差异及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息搜寻、讨价还价、协调等交易成本和预算资金的不科学、合理地分配一样,都会造成无效率的社会支出。

三、降低编制过程中交易成本制度构建的建议

从降低交易成本入手,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制度的构建来达到提高预算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一)加强基础性制度构建

科学而严格的基础性制度约束,可以使各参与主体形成正确、合理的预期,使其行为目标趋于一致,降低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与协调成本,从而提高预算编制效率与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应抓紧以下基础性制度的构建:1、修改《预算法》。对《预算法》的修改中,应增加对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规定,完善预算编制范围,明确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2、完善定员定额标准和收支分类体系,加强项目管理,制定操作性强的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划分办法。在此基础上,按照零基预算制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列各项支出。3、和财政支出三大改革的另外两项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整合、联动进行,保障财政支出制度运行的整体有效契合。

(二)财政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工作规则制度化

1、加强预算编制的信息收集工作

财政部门要改变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信息收集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笔者认为,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及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奠定了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还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预算体系,建立部门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库。主要收集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各类资产使用和占用情况,并且应对以上信息及时更新,以便于财政部门进行日常的预算监管。财政部门在掌握了足够的信息情况下,便可以增大其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的话语权,摆脱在和各部门的“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被动地位的劣势,从而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管工作,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

2、协调好和其它有预算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的关系

从长远来看,发改委、科技部门等单位的预算资金分配权应该集中到财政部门,以改变预算资金多头管理的现状,保证部门预算的规范性与完整性,这也是我国经济管理与预算管理改革的方向。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职能,这些职能的发挥对处于经济转轨期间的我国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而管理方式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简单地将这些部门资金分配权力上收也许并不现实,现实的选择是规范好这些部门的工作程序,协调好财政部门与这些部门的关系。作为一个过渡的选择,应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财政部门和这些部门定期的、制度化的协调与沟通机制,从预算编制的审核,到预算资金的拨付,再到对这些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效益的考核,财政部门和这些部门都要及时沟通和协调。这样不但可以加强对这些单位预算资金分配权力的监督,而且也可以监督由这些单位分配的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5篇

一、家族与企业

以往的家族企业研究都是从文化或社会学上作出解释,即中国传统的家文化与家族的对中国人的行为规则产生很大的影响。家族不但成为中国人之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为正式生活的主导因素,并导致了家族主义与泛家族主义在企业中的复制、延伸。

这些观点只是简单地把企业主的行为动机归纳为追求家族利益的最大化。但研究表明,中国社会呈现出的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代表的“差序格局”,是能放能收的伸缩性网络,它暗示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私的问题: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族。这表明,虽然人的行为受家族主义的影响,但个人依然有自身利益的追求。

因此,本文在具体分析以前,首先对企业主的基本动机作出新的假定:“行动——结构”互动的双重动机假设。它强调,作为社会人的个人动机是由价值动机和利己动机组成的,双重动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并且由此决定着个人的行动。

从这个基本假设出发,本文认为,企业主基于利己动机希望企业能得到发展,而价值动机也促使他把家族的兴盛作为自己的一项职责。而作为家族兴盛的条件,就是先把企业搞好,企业搞好了才能带来家族的繁荣。因此,本文的逻辑起点是,企业主不论是出于利己还是价值动机,都要把企业的兴盛作为自己追求的动机。

二、企业与交易成本

企业如何才能发展?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给我们分析企业,包括家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分析框架。

新制度经济学因其对制度的关注而有别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它的兴起改变了传统上的把企业作为生产机器的看法。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企业是作为市场的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在人们既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合作,又可以通过企业形式实现合作时,并且两种合作的效果是相同的时候,采取哪种形式的合约取决于交易成本。

在张五常那里,市场交易涉及的是产品与商品的契约安排,而企业交易涉及的是生产要素的契约安排。相应的,科斯关于企业边界的结论也就演变为:“当产品市场发生的交易(定价)费用的节约在边际上等于新兴的‘市场要素’中费用(也是交易成本)的增加时,就达到了均衡。”

这里涉及到交易成本问题,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在进行比较研究时的基本单位,主要是在产权(根据契约)被用于市场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时发生的,是:“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既执行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更为具体的来看,它包括以下各项行为所引起的成本支出:(1)进行市场调查;(2)讨价还价过程;(3)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过程;(4)监视合同签署人;(5)贯彻合同;(6)保护双方权益,防止第三方侵权。

上面的相关研究给我们一个分析的框架来对家族企业进行研究:在企业生产成本和市场结构不变的前提下,企业的规模由交易成本决定。而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则表现为企业主与“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的契约的签订所花费的成本。因此,要想企业壮大,必须减少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这样,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治理结构就成为企业主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扩展企业的规模,进而荣耀家族。

三、交易成本与信任

企业内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为企业主与劳动力之间的契约成本。按樊纲的六分法来看,主要体现在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事后可能出现违约造成的成本。具体表现为:由于企业主的有限理性使分散的人才信息的搜集变得困难,而且应聘人员机会主义的存在导致信息障碍和信息失真所造成的信息成本;合同签订后员工可能出现的搭便车、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企业要设置相关的人员与机制来监督员工的工作,从而造成监督成本;同样利益的冲突和外来的引诱都可能导致员工出现违约行为,从而导致企业主的损失等等。

合同签订的一系列成本导致了交易成本,这些成本所产生的背后都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信任。从信息成本来看,在信息爆炸、各类信息真假难辩、社会诚信有待提高的社会中,如何辨别所需人员的信息的真假,找到自己要找的人才是企业主和应聘人员签订合同时面临的问题。同样,企业主不信任员工,怕他出现机会主义,员工对自己企业的不信任也会导致机会主义,所以企业主要花费监督成本来减少员工的机会主义。而违约行为的出现也是双方缺乏信任,对未来没有信心的表现。

而且,信任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并不仅仅体现在有利于防范机会主义,减少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降低员工对未来的不确定,从而减少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它还有利于促使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使人际沟通更加顺畅,提升企业的凝聚力。

信任在企业内部的作用如此之大,对于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在生产技术和市场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只要是理性的企业主都会注意这样的问题,并把企业内部信任的建构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而中国社会的信任建构的机制是什么样的?家文化对信任的建构又有什么影响呢?

四、家族主义、泛家族主义与信任的建构

正是因为信任的重要性,使其成为国内外炙手可热的研究话题。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对信任的研究取向有两种:(1)将信任理解为人际关系的产物,是由人际关系中的理性计算和情感关联决定的人际态度;(2)将信任理解为社会制度与文化规范的产物,是建立在法理(法规制度)或伦理(社会文化规范)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以关系和制度两种对信任的建构机制不同取向的研究也表明,信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的维度,是和社会结构、文化规范想联系的。因此,对中国信任问题的研究,其根本的出发点就是中国的本土文化和社会格局。

相比较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制度化的信任机制的缺失,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上的家族成员所拥有的天然的、义务性的信任,不仅仅能减低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以满足企业主的利己动机,而且使用家族成员,带动家族成员发家致富,也是符合企业主的价值动机的。因此,比起雇佣外人或陌生人给企业经营带来风险,使用家族成员来经营企业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企业主的首选了。

但是,只用家族成员来经营管理企业是以企业的小规模经营为前提的。随着家族规模的扩大,不仅家族的劳动力供给会出现短缺,而且企业需要的各项专业人才也不是家族能够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外招聘也就不可避免了。面对这些非家族成员,一方面要运用各种规章制度对他们行为进行约束,另外,与他们建立私人之间信任关系也是企业主要考虑的问题。

中国人对关系的分类,可以分为“自家人/外人”。“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自家人”是值得信赖的、可靠的,而外人则相反,给人一种不安全感。因此,基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企业主有必要把“外人”转化为“自家人”,使其成为更广泛意义上的家族成员。根据龚晓京的研究,中国社会特别是乡土社会,普遍存在着一种将正式的人际关系转化成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的拟亲化现象。在农民原本可以通过契约的关系达到合作或获得资源的情况下,却倾向于通过拟亲化的途径来解决。而其途径,不外认同宗、认干亲、拜把子等形式,这样基于利益关系的业缘关系就转换成一种类似的血缘关系,从而纳入“差序格局”的范围。

通过聘用家族成员和把家族外对企业发展有影响力的成员纳入自己的“差序格局”,企业内部的信任就能产生,并对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产生影响:从信息成本来看,不仅家族网络能够提供信息的来源,还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从监督成本来说,企业内存在的家族网络使得监管的信息能及时有效地反馈到企业主手里,对员工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家族或泛家族认同的存在,也有效地遏制了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其更好的为企业工作;同样,血缘与地缘的制约,使得违约行为也变得不太可能。

第6篇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11]

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例如有些个人和企业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

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总要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我国的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为例:(1)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经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2)合同审判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如前所述,合同法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然而,1985年《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却过于宽泛,法官经常宣告一些本应有效的合同为无效,消灭了许多本来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3)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我国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约20亿份,如果违约率为10%,则违约合同数应达到2亿份之多,但表现为合同纠纷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纷的申请解份的合同纠纷只有100万份,只占违约合同总数的5%。究其原因,与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不无关系。

对于降低救济成本,我们有如下忠告:(1)给合同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准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纷一途;(2)鼓励合同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分摊,但双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者不适用协商办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三、合同形式的宽松化设计与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前述对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对优化合同法原则和诸条款有很重要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的选择问题、合同欠缺条款即不完全合同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之选择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principleof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principleofinformality),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我们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12]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则为主转为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因此,我国合同法理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补充。[13]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用特定格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开放性立场,明确对现实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强调不违反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灵活,顺应合同形式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扩张解释与不完全合同

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现在:一方面,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或推断合同所隐含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成立的情况下,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来理解。[14]

合同条款设计之不完全或具有扩张解释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现实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与所有未来自然状态相联系的风险。对大部分合同关系而言,发生合同变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就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然而,在这些假想的状态中,有许多实际上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说,即使一个引起合同变更的“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时地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同条款,而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各方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把合同订立的十分琐细,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尽事宜及情势变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可保留极大的合同弹性空间。当用上述办法仍不足以补充欠缺的条款时,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列举式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由当事人选择。所以说,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正是欲将合同中可变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应该看到,这种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带有欺诈性的合同条款陷阱“套牢”的行为,依然否认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势下签订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对于合同基本条款,如数量、质量及价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扩张解释,而只能严格按照文义去理解和执行。如果发生合同一方钻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钉死在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上,意欲享有某种非法利益时,法院可以主动对合同进行解释,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实现公平自愿原则进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强制力判定该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第二,在法官或仲裁员审查合同纠纷个案时,依据任意性法律规范补充欠缺性的合同条款,会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结果不适当。于此场合,则应改用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欠缺的条款,即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欠缺的条款。它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事实上的意思),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中合理的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做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以实现公平、效率为归宿。[15]应当承认,法官或仲裁员在个案中的“公平”判断未必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判断相一致,法律人所补充的条款并不必然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大效益或最佳的合同效果。

第7篇

名古屋大学的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性思考力和创造力”。在这基础上名古屋大学医学部制定了“培养富有科学理论性•伦理性•人性的、具有丰富创造力,独创性和使命感的,推动医学研究及医疗的人”的教育目标。本着此教育目标,名古屋大学医学部将本科课程体系分为全学教育和专业教育两个阶段。

1.1全学教育课程体系

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的优势,开设以教养教育为根本的普通课程及实习课程。全学教育课程由理科基础课程(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基础研讨会(小组为单位的文献资料检索及讨论)、文科教养课程和理科教养课程、语言文化课程构成。与全学教育并进医学部在每周三下午开设了医学入门课程。该课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以英文版《人体医学生物学》(SylviaSMader,2002)为教材,学习医学生物学基础知识(23学时);(2)以临终医疗及心理关怀、医学伦理学等为内容,开设特别讲座,目的是让学生为将来作为医生做思想准备(16学时);(3)为了使学生早接触医学、体验医疗,利用残障者设施、老人公寓及附属医院,开设有临床看护实习课和体验医生一天工作的影子体验课(shadowing,10学时)。全学教育课程安排于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的上半年,医学入门课程由医学部施教外,其他课程由大学的教养部施教。

1.2专业教学课程体系

名古屋大学医学部按学科组织了专业课程,分为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等。专业课程主要开始于第二学年,大多课程在第四学年结束。具体课程安排如下,第二学年下半年和第三年上半年开设基础医学课程;第三学年下半年开设基础医学科研培养计划(也称基础医学研讨会);第四学年开设社会医学和临床医学课程;第五学年主要是临床实习和临床病理学实习课;第六学年则为选择性临床实习和毕业考试。

其中,基础医学将课程改革前的解剖学、生理学、微生物学等基础科目统编成人体器官的构造、生物体功能、人体与药物、免疫与机体防御等科目,加强了基础科目之间相关知识点的结合。为培养本科生医学科研能力,开设了为期半年的基础医学科研培养计划,学生离开课堂实践实验为主的科研活动。社会医学课程包括环境劳动卫生学、预防医学、法医学、国际保健医疗学、医疗行政学及医学英语。医学英语主要目的是为本科生国外临床研修奠定语言基础、提供相关信息。临床医学课程包括脑外科学、老年科学、小儿科等19门临床科目。临床医学的教学多采用传授型教学模式结合以问题为主的PBL(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

除以上的必修课课程以外,学生需要完成2~3单位的选修科目课程。选修课程以特别讲座的方式开设,以当下医学前沿、学生高度关心的问题为主要内容开设34次特别讲座,分成A-I为标记的9类话题小组,话题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如2013年开设的特别讲座题目有:心血管外科中人工脏器的应用;救命救急医疗的最新前沿;死亡教育;多种职业协同作用的地区医疗等)。学生需要在9个不同的话题分组中任意选择自己感兴趣的6次讲座,满出勤获2单位学分;选9次讲座并满出勤,获得3单位学分。

2特点与启示

2.1重视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融合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名古屋大学医学教育注重通识教育,非常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在医学教育中的渗透,着力培养学生的多种综合能力。医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加入人文社科教养课程和理工科教养等通识课程,增强了医学本科生人文社会基本素养,培养沟通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基础研讨会课前指定讨论题目,通过训练学生利用图书馆查找、获取信息,学习处理和总结信息,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和信息利用能力。特别是医学入门课程,让医学专业的学生感受病人、感受医生、感受医院、感受社区医疗现状,促使学生树立将来作一个好医生的追求目标,加强了职业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的教育。

医学是以“人”为对象的专业性极强的行业,对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综合素质要求高。目前,我国医学教育体制从应试教育正向素质教育转变,教育部制定了以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较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较坚实的医学基础理论、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解决一定临床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医学教育目标[2],力求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而名古屋大学在医学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过程中,开设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融合的全学教育课程的做法值得借鉴。

2.2实施多样化教育模式

日本医学教育方式多样,努力充分带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无论是基础课程还是临床课程,教学授课方式多样化,内容灵活,并注重学生创造性思维和能力的培养。专题讨论会或与讲授相结合的PBL教学法注重培养临床思维,强调实用性知识的传授,激发学生主动摄取知识,同时锻炼学生检索文献、逻辑推理、总结陈述、分析交流等多方面的能力。名古屋大学医学部开设多角度的特别讲座,以获取学分吸引和鼓励学生聆听讲座,促使学生了解当今医疗现状及最新发展,理解社会医疗中医生的作用和职责,触及临床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医学伦理问题。这些专题讲座扩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利于开拓视野,激发学生多角度的思考。

而与日本学生相比,国内医学本科生学习主动性不强,不善于思考和提出问题。课程安排和授课方式的单一,使我们的医学本科生在考进医学院校后容易孤立地看待各门课程。往往是备考阶段死记硬背,强行记忆理论知识,而考试结束就忘记多半,导致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相脱钩。我们应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的传统学习方式,促使其主动学习,培养学生善于思考,大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2.3重视本科生科研能力培养,提倡学生独立思考

日本医学院校十分重视培养本科生的科研能力,以必修课形式开设基础医学科研培养计划,给本科生提供参与科研活动的机会,提高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如名古屋大学医学部第三学年下半年停止所有其他课程,仅开设基础医学科研培养计划一门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选择导师及研究室,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实验计划、进行实验、总结实验结果,并进行发表与答辩。该课程学生为主体,教师看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发现问题及积极解决问题的思考能力,并不注重最终实验结果。另外,让笔者深有感触的是,教师在实验指导过程别注重培养学生的严谨并细致的科研习惯,如实验操作的规范化、严格要求实验记录等。

近年来,我国也在重视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但因多种原因,开展医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的学校并不多,提供给学生参与科研的机会很少[3]。多年的“探索性机能实验教学”中笔者体会到,多数本科生动手能力强,对科研活动表现出很强的主动性。建议我国就教学内容进行适当改革,将本科生的科研训练和教学紧密结合,给学生提供参与科研活动的条件,利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利用和巩固,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利于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人才。

2.4不断完善课程建设,建立开放性管理平台

名古屋大学医学部独立设置专门的教育教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普通授课教师和学生组成,是在医学教育教学过程中听取学生意见的重要场所。委员会鼓励学生经常思考医学课程如何能学得更好,根据提出意见,委员会做到不断发现问题,完善课程体系。另外,名古屋大学医学部面向学生制定了详细的课程导读和课程安排介绍,并公开在学校网页,六学年中的课程安排及要求一目了然。其中,课程导读概括介绍了学生六年间每学年的课程、学分及升学年的必备条件。而课程安排介绍则更为详细,条目清晰地介绍每学年所要学习的课程和安排的特别讲座。课程安排介绍明确提出了课程学习内容、学生应达到的目标、成绩评定方法、教科书及参考书籍或材料、负责教师、教学日历等。

从让学生充分了解、参与课程安排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不难看出,日本医学教育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在明确教育目标的同时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让学生真正做到了有准备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