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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
日前,有寿险公司宣布,该公司与某银行达成全面合作协议。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此种全面合作实现了传统银保业务的“升级”,即今后该寿险公司所有的保险资金将集中到某银行,由其全面托管。由此,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保险资金管理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政策落到了实处。
一、我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及其现状
(一)保险资金托管
托管人制度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保险资金托管就是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把对保险资金的管理职能和保管职能分开,从而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实施托管后,托管人履行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核算和监督职能,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用。
根据《关于开展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的通知》,保险资金托管具体可以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的过程。
(二)保险资金托管政策实施历程
2004年以前,由于我国对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较为严格,各大保险公司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理财的方式便是第三方资产管理的雏形。2004年9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建立保险资金托管机制,逐步在保险资金运用中推行托管制度;200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了托管人资格、职责、程序、托管协议与监管;2005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托管是必须实行,并要达到规定标准的一项工作。”
(三)保险资金托管实施情况
按照《通知》中“坚持分步推进”的政策原则,目前,部分保险公司的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已交由托管银行托管,有的保险公司已实现保险资金的全金额托管。但据统计,目前已经参与全金额托管试点的保险机构,仅有30多家。显然,这与当初设想在2006年底力争覆盖所有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目标,仍然存在一段距离。
二、我国保险业引入第三方托管的背景
(一)我国保险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
我国保险业从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上了一条稳健发展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市场逐步形成。截至2006年10月,我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6家,其中包括保险公司82家(中资保险公司42家,外资保险公司40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6家,资产管理公司8家,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二是我国保险总资产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1—10月,我国保费总收入达到4700.25亿元,同比增长14.01%,2006年全国保险总资产已突破2万亿元。
(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日益放宽,资金管理难度加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的发展一样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规范管理的过程。我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投资始于1995年的《保险法》,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加剧,保险业界越来越意识到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因此,自从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两三年,国务院和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已涉及到了债券、股票、海外投资、基础设施、银行、不动产等多种领域。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拓宽也增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增加了保险资金管理的难度。因此,要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三)保险资金出现外部“存管”危机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在券商处的账户只能存管。在这些问题上,有的保险公司虽一直宣称保险资金属于存管性质,但纯粹的资金存管为什么有的会出现无法收回的局面呢?当中的问题值得思考。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保险资金的外部存管有风险。
(四)实施第三方托管是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的需要
当前,保险资金实行的是多账户、多层次管理,这样会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开设账户的随意性较大,致使保险资金有较多出口,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后,由保户交纳保费开始到中间资金流转再到投资去向,全部进入银行的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对实际的资金划拨进行操作,这样,可以促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来源实行分账管理,有助于保险公司完善资金归集管理制度,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控制资金运作风险的效果。
三、引入第三方托管的意义及作用
(一)有助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防范
托管人制度的引入,目的是引入托管人的责任,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保证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安全有效性。
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有关规定要求: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能力;应安全保管托管资产;开立专用账户;及时办理托管资产的清算交割;监督保险机构的投资运作;负责托管资产的估值;托管人不得挪用托管的资产;不得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混合管理;不得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资产混合管理等。
保险公司实行资金托管后,保险资金存放在托管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有投资决策权,托管银行收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然后执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能直接调用资金。再者,保监会对托管人资格也作了相关规定,保证了第三方托管的实施,这些都有助于防范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
(二)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使用效率
保险公司引人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使得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之间分工明确,托管银行负责保险资金的归集、保管、清算与核算,这样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如何选择保险资金运用方向和最优的投资组合上,进而在相同的金融市场和投资环境下,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三)有助于增加托管银行收益,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
根据行业经验数据,托管手续费一般为托管资产总额的0.25%,考虑到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增大,托管银行无疑将获得一笔可观的托管手续费收入。同时,银行托管保险资金打破了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这一单一的银保合作模式,是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突破。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已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有多家银行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保险资金托管为商业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提供了深层次接触保险的机会,促进银保合作的步伐。
(四)有助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世界保险业发展情况来看,保险资金管理有三种模式,即内设投资部运作模式、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和第三方资产管理模式。实践表明,内设投资部运作模式需要保险公司花费很高的成本,另一方面,随着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公司面临内部资产管理人员匮乏的局面。因此,内设投资运作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保险公司的发展。200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于是有很多保险公司都纷纷上报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案。然而,事实上成立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具备这样的能力,到目前为止,已经开业和获批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只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华泰、中再、泰康、新华、太平和太平洋等9家,所以对于一些资金量较小的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而言,选择具有专业化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是他们明智的选择。因为,他们不用花费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便可以得到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且这种资产管理模式能够保全资产、降低投资风险和损失,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五)有助于保险、金融及资本市场实现共同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众所周知,保险业是一个涉及范围很广的行业,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职能越能充分地得到发挥,从而起到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风险也随之出现,今后越来越多的风险将通过保险机制来转移,如果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将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保险业的风险控制不仅对保险业本身而且对整个金融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十分重要。引入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使保险市场分工进一步专业化,可以有效控制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增强保险业的整体偿付能力,也使得保险业有更多的资金注入资本市场,因此,可以说引入第三方资产托管模式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保险业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对策
(一)加快推进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公司还不多,与《通知》中计划的“到2006年底基本覆盖到已经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托管的要求,积极参与托管试点。保监会也应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并对积极参与的公司给予多方面支持。
(二)自愿实施
商业银行对保险资金的托管是有偿的,即银行根据托管资金的多少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这笔托管费用对保险公司来说,增加了成本,况且银行是无须承担任何风险的。因此,《通知》中规定的“保险资金托管必须实行”有不妥之处,托管人制度应采取自愿实施措施。
从美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经验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保险资金外包出去,实施第三方托管的保险公司也并不是一定要把资产全部外包。对那些本身就拥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时欺骗母公司(保险公司)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全有能力管理好保险资产,保险公司就没有必要再专门花一笔费用雇佣第三方来监管子公司的行为。因此,第三方托管制度应该有针对性,对于子公司托管母公司的保险资金时,可以自愿采取该制度。
(三)拓宽托管主体
按照《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对托管人资格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市场上达到要求的只有中、建、工、农、交五家银行,而在美国,除了商业银行之外,充当托管人的还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多种机构,加大了托管人之间竞争的程度,能够使托管人真正地当好“管家”。因此,在保证使保险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让更多的机构加入托管人行列不啻为很好的一种选择。
(四)出台配套制度
引入第三方托管能够防范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在美国保险市场上,也有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把资金交给“外人”管理,基于此,对于实行外部托管的保险资金,要求受托人适时(建议每周)进行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托管人要对披露信息进行核实并负责其真实性。同时,监管机构向保险公司发出指引,提醒保险公司在选择存管机构时,应对其信用状况、清算能力、账户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以控制存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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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纳入中国的发展规划之中,从目前的趋势和各方面条件看,我国资本和货币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并初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和货币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将由如下几部分组成:(1)股票市场;(2)包括国债发行、交易和回购的国债市场;(3)企业债券市场;(4)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市场,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视为广义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类;(5)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的长期消费信贷市场;(6)包括项目融资、BOT、可转换债券和经营权转让等其他新型融资方式。
货币市场
完整的货币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二是价格应是开放的,即利率是市场化与自由的;三是有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入者;四是要有优化的结构和层次。目前我国交易的品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等债券,兑现基本不成问题。在国债回购市场中尽管目前不尽规范,证交所系统和银行系统不能联网,容量小,效率不高,但这些问题应会很快克服。资金拆借的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是在一个月以内),拆借的双方大都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信誉良好,拆借市场采取抵押的方式,增强了资金偿还安全性,拆借的额度一般较大,比较适合保险资金的运作,风险相对不大。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左右,对货币市场的介入目前应主要限定于国债和重点中央企业债券,对一般的债券和商业票据应暂不介入,条件成熟后逐步全面介入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自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效显著,市场规模、市场工具和市场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1998年,我国股市市价总值、流通市场值与GDP比率分别达24.52%和7.22%,因此保险资金介入证券市场,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选择。
1、直接投资股票或基金市场
(1)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入新股的认购
以目前的情况而论,历来新股的收益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相对定期存款要高出许多。以1998年为例,平均年收益率在15%左右,而且基本不受股市波动影响,2000年的收益更高,最底的高达30%,高的超过200%,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配售,在短期内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良好选择。当然,随着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和申购资金的不断增多,以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收益率也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直接介入二级市场买卖
保险公司参入股市的自营业务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并非没有股市投资人才,而且这种人才也不难获得,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上的良好表现就是明证,2000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波段式操作,赢利率达到10.52%也是一个证明,根本的问题在于要不断搞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使用不同的金属机构在政策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决定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模式。当然,在投资的前期阶段,可借助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力量,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优势。
2、通过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市场
入股证券公司或委托证券公司投资,目前收益较高。如证券市场上的超级机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1997年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分别为38、16.2、22.6、15.7;国信证券、大鹏证券的盈利能力也很强,均在1999年上半年火爆的股市中完成了全年的任务,而且1999年国信证券的人均利润高达240多万元,净资产利润率超过35%,在短期内委托信誉良好的大型综合性券商进行资金运用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3、发起设立保险基金或通过证券投资股票市场
(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入市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水平和分红水平目前基本令人满意,同时因为它们数量多、规模大,便于保险资金运用,基本可以作为保险资金的选择之一。目前由于限定保险公司仅能投资与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才导致了在庞大的保险资产由于受持有每一基金不能超过10%的限制才对每个基金均有大量投入的怪现象发生,同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少,大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额度使得它不得不超过持有10%以上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
(2)通过开放式基金进入股市
开放式基金的最大优点是避免了投机炒作,管理更为公开,更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投资者真正分享专家的理财业绩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具有优胜劣汰和良好的市场约束的特点,透明度高,流动性好,是国际投资基金的主流品种,是市场长期发展的产物和选择,也是我国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方向。(3)通过保险投资基金
根据不同保险资金的特点,由寿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应相对长一些,而由产险公司发起设立的存续时间相对短一些。由于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保险资金数量也在迅速增长,因此保险基金的形式可以更多地采取开放式基金的形式,而开放式私募和公私结合的募集方式为主要的途径,便于保险公司套现。
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
1、投资监管应从投资方式控制转为比例控制,实现投资的多元化。
日本的投资方式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银行存款、短期资金交易及各种形式的抵押贷款,并规定各种投资比例。我国保险投资方式的单一极大的限制了资金运用的有效性,而投资方式的灵活多样能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不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自身的投资方式,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以利用明确的资金比例引导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确保保险投资的稳定性,防止过度投机,保证保险公司在兼顾安全性的同时获得较好的收益。
具体说,应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对寿险资金运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通过各种规定限制保险投资品种的比例,达到资产和负债在种类和时间上的合理搭配。这一投资比例的大小可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时,投资比例应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
2、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投机盛行,风险较大的状况,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政策,规定一个最高比例,允许其在海外投资。国外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大多具有良好的组织设施和完善的投资环境,电子化程度高,法律制度较为健全,是良好的二级流通市场,投资收益率与国内相比较高,能够保证保险资金增殖。这样做既能增加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扩大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而且还能为国家创汇,为增加外汇储备做一点贡献。
3、结合现阶段国情,进行基本设施投资。
我国目前国内需求不足,消费不旺,就业压力大,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是政府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增加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尤其在当前西部大开发的条件下,此举更具有现实意义。可以考虑靠发行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由保险公司定向购买,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基本设施建设。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性资金,需要一种收益稳定、风险小的长期投资渠道,基础设施投资由于具有资金需求大、占用时间长、收益稳定、风险小的特点,能够满足保险投资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迫切需要寻找资金来源的时期,有效地利用保险资金,既可以解决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缺口,又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国内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有保险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与国际上其他保险公司相比有较大差距,造成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普遍偏低,保险资金的管理与运用方面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
目前,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等,这对于防范投资风险、规范保险投资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全局来看,由于银行存款在保险资金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单一的投资结构导致保险资金的收益下降,不利于保险资金的长期管理与运用,影响了保险公司自身效益的提高。2002年,我国个人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500亿元,约占当年新增居民储蓄存款的18%,其中约18%投资于国债,5.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52%为银行存款。而从国际保险市场来看,保险投资已成为现代西方金融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其投资结构具有很强的市场取向,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由于经济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差异,四国保险公司在各领域投资的侧重点不同,但均重视资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投入较安全且具有较稳定收益的债券的比例都很高;适当涉足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同时,产、寿险公司由于资金性质的不同,其投资方向也有一定差异:产险资金较多的投向流动性强、易变现的债券等项目,寿险资金则更青睐于贷款等长期投资领域,这就能更好地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不理想
保险业的盈利主要由两方面构成:承保利润和资金运用收益。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较为单一:产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是承保利润,寿险公司新增业务存在利差益,意外险利润成为寿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原有高预定利率保单却出现巨额利差损。与此同时,由于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调整尤其是1996年至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七次降息等因素的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出现下降趋势。2000年的保险资金收益率为3.89%,2001年为4.3%,2002年下降至3.14%,导致寿险利差损的问题非常突出:除了前几年高预定利率的传统险保单外,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分红险等寿险新产品也出现了新的利差损。由于竞争而导致的承保利润的逐渐萎缩,再加上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三)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模式不灵活
目前,国内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模式较为简单,缺乏灵活性。各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在其公司内部设立专门投资机构,如证券部、国债部等,也有个别保险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资金。这两种运作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内设投资部的优点是保险投资受保险公司的直接控制、易操作。但也存在明显不足:投资决策缺乏独立性、易受干扰、资金运用程序简单、投资管理不科学、投资效益难以得到保证等。委托专业机构投资的优点是使得保险公司将全部精力集中于主业,专业化管理保障了投资效益,缺点是委托人投资有资金风险,如非法挪用资金、交易舞弊等,同时需要交付高额管理费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另外,缺乏专业化的资金运用人才也是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的难题之一。长期以来,由于国内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为主,经营模式单一,再加上投资渠道受到严格限制,形成了重保险轻投资、重来源轻运用的局面,忽视发展保险投资专业队伍,缺乏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当前,保险公司的很多投资业务由原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来承担,形成投资决策者不懂投资风险、投资经营者不懂投资分析、投资效益较低的局面。与专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人才意识、用人机制、工资待遇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管理模式和薪酬水平很难吸引高水平的专业投资人才。
(四)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监管不完善
监管侧重点有偏差。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政策非常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把安全放在首位,强调保险投资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并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考虑的,是非常必要的。但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应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
监管存在内外不公平。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可以以人民币和外币两种形式进行投资,除了享有和中资保险机构相同的投资方向外,还可以进行境内外汇抵押、担保放款、股票投资等。中外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人为地造成了资金运用业务上的不平等,更不符合世贸组织“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
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在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法规中,没有区别对待产险和寿险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形式。实际上,产、寿险资金的性质和投向领域都是不同的:寿险资金的时限较长,适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可以投向长期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等;而产险资金的期限则短得多,要求有很强的投资流动性,可以投向股票、短期国债、信誉高的企业债券等等。这就要求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投资政策和监管法规,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进行。
解决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制度
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现状。随着国内保险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创新监管模式、改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已越来越受到保险界的关注。在实施有关监管措施的过程中,要切实注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考虑对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有关资金运用规定做出更详尽的解释细则和管理规定,从法律上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有效地运作。
为保障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现阶段应坚持并逐步完善严格监管模式,有选择的稳步放宽资金运用范围,拓展资金运用渠道,规范产、寿险资金监管模式。要继续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审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学习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先进经验,引进国际合作机制、吸收资金运用专业人才等。总的原则就是,既要做到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更要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上一个新台阶。
(二)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和范围
近年来,国内保险投资渠道逐步拓宽,特别是政府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极大刺激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发展保险资本市场,应该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特点,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积极进入资本与货币市场。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考虑取消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禁令,鼓励保险资金购入业绩好、红利丰厚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尝试购买金融衍生产品来扩大运用领域等。当然,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时期,保监会应对各公司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做出严格规定。同时,为适应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可考虑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来运作保险资金: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保险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伙同证券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专业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投资者合资组建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据测算,仅就投资效率而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通过投资基金间接入市的成本要低出1个百分点。
大力发展多种抵押贷款。为适应居民的各种消费需求,拓展保险服务范围,应允许保险公司对信誉好的保户提供抵押贷款,如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子女教育助学贷款等,这些贷款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丰富债券投资品种。目前,国际保险投资中债券处于重要地位,占到30%以上。可以考虑发行国内长期债券,适应寿险资金长期稳定的特点,这有利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在强调国债市场的同时,要鼓励保险资金激活国内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市场,鼓励长期寿险资金进入基础建设债券市场,支援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发展国民经济。同时,应允许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银行债券,定向发行债券,丰富债券投资种类。
谨慎涉足不动产领域。国内的不动产市场具有周期性强的特点,可以选择增值能力强、风险较小的项目小规模进入。由于不动产的变现能力差、风险较高,保监会要严格控制其比例和规模。
(三)建立多样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
考虑到国内保险资金市场的特点,可以采取多种资金运作模式,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多样化。
设立全资或控股投资子公司。作为大型寿险公司,可以成立自己的全资投资子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强公司的金融实力,打造具有规模效应的金融集团。同时,也可考虑收购和控股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投资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直接利用现有的专业人才和投资渠道,以取得更快、更好的投资效果。
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由于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经验、投资渠道和专业人才等诸多方面有优势,委托其进行投资运作,保险公司可以减少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使得专业化的资本管理运作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内设投资部门。为了对保险资金进行直接管理和运作,保险公司也可采用内设投资机构的模式。要进一步优化投资部门的运作机制,起点要高,按照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惯例和成功经验,不断创新,勇于进取,为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四)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根据美国保险业1996~2000年的测算,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保险风险20%,信用风险1%,利率风险11%,商业风险4%,保险分支机构投资风险23%,保险投资风险53%,可以说投资风险是保险公司最大的风险源。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加强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风险管控。根据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加强财务指标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定相关的投资策略,谋求资产、负债的匹配性,达到控制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可借鉴动态财务分析法,分析评估不同时期、不同投资策略下的保险资金的运作过程,找出风险与盈利的平衡点。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保险公司动态财务指标的全面分析,可全面反映保险资金的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加强对投资活动的风险管理。
健全保险资金风险投资组合,规避市场风险。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可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投入多个领域:稳定但收益一般的存款和债券领域;有风险但收益较高的抵押贷款领域;有较高风险但收益可能很高的股票和不动产投资领域。为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要严格限制在资本市场及不动产领域内保险资金投资的总量和比例,用风险的不同组合来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五)健全风险管控体系,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基于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的特点,要特别强调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应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自律内控、社会有效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风险管控体系。
强化有效的政府监管。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法监管。可考虑定期举行三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情况、协调立场,共同筑起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防线。
超常规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是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深化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几年,随着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和保险资金运用力度的加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市场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保险资金在未来我国证券市场体系建设中如何定位,如何强化保险资金运用,促进保险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是需要重点思考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所筹资金并在金融市场对债权性工具或股权性工具进行投资的专业化机构,包括保险基金、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信托基金、捐赠基金及进行投资交易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地位,个人投资者比重趋于下降。从国际发展趋势看,20世纪80年代以后,保险资金运用的资产证券化不断加强,美国保险公司的证券化资产已超过80%。保险公司已成为发达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
1.保险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保险资金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业务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它们为证券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从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资产结构来看,保险公司是美国债券市场上最大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是股票市场的重要持有人。
2.保险资金是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
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有利于引导资本市场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表明,散户比例大的市场投机倾向较强,而各类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则是一个崇尚长期投资的市场。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各类外部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重迅速增大,导致了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从“保持距离”向“控制导向”的转变,极大地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它们凭借控制权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并监督、制约经理阶层的经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由于股权的分散化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被投资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机构投资者自身的收益。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由于机构投资人行为变动所表现出来的显著变化。
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提高市场效率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的源动力。保险资金运用强调收益稳定和安全性,必然对股票指数期货、期权等避险工具的需求表现强烈。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追求收益稳定的机构对避险工具的大量需求是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推动金融创新的原动力。金融创新和衍生交易的活跃,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和金融资产的定价效率。
二、保险资金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现状
1.保险公司是债券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五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信托公司和财务公
目前,保险公司持有的债券资产总额约为1500亿元,约占全部债券托管量的5%。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上,保险公司通过回购业务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融出资金量占回购交易量的30%-40%,是交易所短期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保险公司作为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通过跨市套利,对于活跃债市交易、缩小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和提高债市的定价效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成为股票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通过对2002年封闭式基金统计发现,保险公司对封闭式基金的投资额已经达到基金份额的21.98%,占整个十大持有人中机构投资者持有总份额的73.40%。其中中国人寿、太平洋、人保、平安保险持有基金的份额均在30亿元以上。截止2002年11月,保险公司的基金投资规模(包括开放式基金)已达312亿元,相当于间接持有约2.5%的股票市场流通市值。
3.保险公司对证券市场的参与程度将不断加深
面对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发展及加人世贸组织带来的市场开放与竞争形势,我国保险业将继续呈现快速增长态势。预计在未来5年内,我国保险业将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幅度将高于金融行业平均速度,2005年全国保费收入将会突破5000亿元。保费收入的高速增长将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大量的资金来源,加上保险资金运用的证券化趋势,保险业对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会不断加大,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证券市场所占的份额会不断提升。
从保险产品的发展趋势看,投资型产品发展迅猛,使保险经营对保险投资的依赖性进一步加大,发展投资型保险产品是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和大趋势。投资型产品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它的投资功能,因此,保险产品的升级换代使保险经营对保险投资的依赖性更大了。从长期的投资回报来看,债券和股票投资的收益率较高,因而保险资金以证券市场为取向也是保险产品转型的必然选择。
我国保险业的巨大资金规模和高成长性以及对资金运用的迫切要求,说明保险公司有实力也有意愿在未来的资本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成为资本市场不可缺少、不容忽视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三、强化资金运用管理,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
1.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外对保险资金的管理有三种模式:一是投资管理公司模式。国际上的大型寿险公司大多采取设立全资或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是投资部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按事业部制进行运作;三是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以信托或委托的方式将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来管理。
综观以上三种模式,投资部运作模式因不能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逐渐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所放弃。部分保险公司,主要是一些资金量较小的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倾向委托投资运作模式,以此减少资产管理中的各项成本支出,同时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成熟的经验。多数大型保险集团或寿险公司大多采用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将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严格分开。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吸引人才,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管理第三方的资产,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程度的提高,选择第三种模式已成为重要趋势。因为设立单独的资产管理公司,一是有利于吸收和培养优秀人才;二是有利于明确保险公司与投资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利,加强对投资管理的考核,促进专业化运作;三是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资产管理范围,为第三方管理资产。我国保险公司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就是探索建立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2.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狭窄,一方面源于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缺乏,如市场缺少资产支持债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等金融产品;另一方面源于政策上的束缚。这种政策的束缚体现于投资比例限制和投资范围的限制。保险资金的投资品种目前仅限于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中央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地域范围上只能投资于国内,不能投资于国外。投资限制过严,带来诸多问题:一是使得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着保费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二是保险资金由于准人限制而无法发挥作为机构投资者应有的作用,股票市场缺乏长期资金的供给,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三是由于投资渠道限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较为集中,尤其是利率风险较为突出。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总体目标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即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已是市场经济下每一个企业的永恒主题,也是保险企业不容回避的话题。复杂而多变的市场经济要求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能够预测市场需求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因此搞好财务管理,对于改善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为企业领导提供准确而可靠的决策依据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积极筹集资金,满足保险经营资金的需求
保险企业要维持正常经营运作就必须通过财务手段来筹集资金,以满足经营中的赔偿、给付和支付经营费用的需要。最近几年,国家对利率的连续调整,给保险企业经营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表现在保额下降,赔付率上升,费率提高,部分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同时,国家政策对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使保险、资金运用率较低。因此,保险企业如何在诸多不利环境下取得更多的资金来维持经营需要,又该如何加强筹资管理,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保险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权益资本,主要表现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总准备金,未分配利益等方面;二是债务资本,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加强筹资管理,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扩大保险业务,大力发展长效险业务,稳妥吸收保险储金,增加保费收入,充实保险经营资金;二是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足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是为了稳定公司的业务经营,但在客观上责任准备金形成了保险经营的可运用资金,而且是保险企业最大的一项资金来源,合理运用这部分资金是整个企业业务成效的关键;三是合理安排资金结构,保持适当的偿债能力。保险企业的负债多少要与自有资本和偿债能力相适应。既要防止负债过多,导致财务风险加大,又要有效利用负债经营,提高自有资本的收益水平。
二、加强货币管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同时,节约使用资金,并从暂时闲置的资金中获取最多的利益收入。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鉴于上述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尤为重要。
保险企业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首先要加强现金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现金开支范围,实行钱账分管,并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及管理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和收付手续,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确保现金安全;严格审批手续,杜绝私自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对违纪者予以严肃处理。其次要努力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有计划的合理安排现金,力求做到收支平稳;做到既保证企业日常所需现金,降低风险,又不使企业产生过多的闲置现金,以增加企业效益,对银行存款的管理,要求在现行政策允许的投资条件下,尽可能多的选择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
应收保费是企业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承保后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由于应收保费是公司资金被其投保人占用,而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所以对公司的经营极为不利。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发生。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签发财险保单时,对那些保险金额较大,且保户一次费有困难的,可采用在保期内分期交费的办法,但须签订分期或延期交款协议,尽量避免形成呆账。
第二,积极组织清欠力量,制订清欠方案,及时清收应收保费,对那些确实无力支付的企业,可协商以产品或物资抵债,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清欠。
一、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管理的内容
一般而言,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限额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二是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三是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限额形式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限额通常有三种形式:即头寸限额、灵敏度限额和风险资本限额。头寸限额表现为一定的名义金额,如企业债交易员的风险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头寸限额简单且易于理解,容易监控其合规性,但其缺陷在于很难控制风险,如果交易员欲增加风险,他可以在不增加组合规模而通过头寸的调整或增大杠杆比率的方式实现,头寸限额无法反映这种风险状况的变化,例如债券交易员可以通过持有更长的到期日组合增加风险,但通过头寸限额难以考察债券交易员的风险暴露状况。此外,头寸限额也无法比较不同交易员或业务部门所处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因此,简单的风险限额管理可以采用头寸限额形式。
灵敏度限额适用于单个市场因子的市场风险限额,可以用于交易前台的日常风险控制。灵敏度反映了证券组合价值对其市场因子的敏感性,如二级市场上的国债价格主要受利率风险因子的影响,可以用久期和凸性衡量国债价格对利率的敏感度,其风险监控可以采用灵敏度限额的形式。由于灵敏度概念只适用于某一类资产,针对某一类市场因子,因此,根据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灵敏度限额可用于银行间及交易所间的债券交易以及存贷款的利率风险控制。
风险资本限额是指各级业务部门可承受的最大风险损失水平,表现为一定数额的预期损失。更确切地讲,风险资本限额是指各级业务部门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概率所能承受的风险损失的大小,通常用VaR(ValueatRisk称为在限价值法)方法来确定。风险资本限额适用于所有金融产品交易,能够综合反映不同层次投资业务的风险状况,是对包括多个市场因子的市场风险的总体限额。因此,风险资本限额主要应用于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整体及投资业务部门的风险监控,对交易员的风险监控有时也使用风险资本限额形式。
风险资本限额根据损失频率和幅度的不同分为多种形式,有基于VaR的日风险限额,主要用于对经常发生损失和交易频繁的投资品种的风险限定;有基于VaR的月风险限额,用于抵御不利月份发生的风险损失;有基于VaR的年风险限额,主要用于对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或业务部门在小概率事件下发生损失的限定,这种损失通常来自于市场较大的不利波动,其风险限额可通过压力试验或极值理论确定。另外,在证券市场上,市场因子还可能发生极端的不利变化,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也采用压力试验或极值理论确定,相应的风险限额称为压力试验限额。可见,鉴于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市场风险特征,机构以及业务部门层次的风险限额易采用年或月的VaR风险限额,对交易员的风险监控可采用灵敏度限额或日VaR风险限额,如对二级市场债券交易的风险限定既可采用灵敏度限额又可使用日VaR风险限额。另外,为了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资产品进行风险限定,还必须使用压力试验限额。总之,风险限额选择要依据不同投资业务或交易的特点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但总体上要注意保持前后台以及不同层次业务部门风险限定的一致性。
三、保险资金运用总风险限额的确定
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限额反映保险公司可以承受的最大资产损失的大小。作为开端,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主持确定一个合适的总体风险额度,风险额度的设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变化中的市场、交易责任和风险偏好需要保险公司相应地调整额度。
保险资金运用总体风险额度的确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需要依赖各个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资本实力、用于抵御投资损失的整体风险资本、股东的风险偏好、未来的市场形势、监管要求、公司的投资收益预期以及对公司过去总体投资风险的判断与估计等等。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资本实力、股东的风险偏好以及公司业务目标确定资金运用的风险资本。理论上,确定风险资本可以使用VaR方法、压力试验法以及将二者综合的方法,但这些定量方法仅仅依据于市场的波动风险,是根据以往的市场风险暴露来确定未来的风险资本,没有综合考虑诸如监管要求、未来市场判断、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投资收益预期以及股东风险偏好等主客观因素,更没有全面考虑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其它风险,如信用风险、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保险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等等。因此,风险资本的确定应当是一个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过程,确定风险资本既要依据VaR等定量分析方法,又要充分发挥投资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如可以设计一套多影响因素的风险资本评价体系,利用德尔菲法(Delph)或层次分析法(AHP)等决策方法作辅助决策,既参考定量评价结果,又依据定性因素,最后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判断确定资金运用的风险资本。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总风险资本确定以后,依据风险资本数额以及过去的风险额度集合,相应的就可以确定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额度,这一风险额度可以表示为VaR风险限额或其它限额的形式,它是公司高层对资金运用总体风险的一个认识。
四、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与调整
在总体风险资本限额确定的基础上,风险资本限额分配的首要任务就是将总体风险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如债券交易部、基金部、现金管理部等等,使部门负责人对其负责管理的额度心中有数。业务部门额度可以帮助部门经理控制部门风险,并且可以在部门之间比较风险大小。最后,风险额度还要在部门范围内再细分到交易员。考虑到投资组合的分散化效应,上层业务部门的风险资本限额要小于下层部门的风险资本限额之和。
风险限额分配与调整的定量依据是风险调整的绩效评估(RAPM)结果。RAPM对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考虑,它避免了仅以收益衡量投资绩效进而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缺陷,并且比较准确地描述了“真实收益”,即去除风险后的收益。RAPM主要有两种方法,即Sharp方法和RAROC方法,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也就相应的有两种定量化方法,一是基于Sharp的分配方法;二是基于RAROC的分配方法。其中,后一种方法比较常用。RAROC的定义式是:RAROC=R/VaR,其中,R表示收益,VaR表示风险。显然,RAROC描述了单位资本所获得的收益,反映了风险资本的效率。在以RAROC为定量依据进行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时,首先根据RAROC计算结果和业务部门的申请,确定初步的配置方案,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重新计算RAROC,对于RAROC低于平均水平的部门,减少其风险资本;对于RAROC高于平均水平的部门,增加其风险资本。除上述的定量化方法之外,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还应当考虑其他的定性因素,例如,(1)交易员的经验丰富程度。对于一个新的、没有经验或以前业绩平常的交易员,一般不能分配一个较大的风险额度;(2)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如对某一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的限制;(3)交易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目标盈利。在分配风险额度时,管理层应当考虑交易员以及业务部门的潜在盈利能力,如果分配的风险额度远远大于其目标赢利时,这样的额度不是很有效;(4)未来市场预期。总之,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它是一个多目标决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定性与定量方面的因素。
五、风险限额的监控与执行
风险限额分配到业务部门以及交易员层次以后,风险额度便成为资金运用风险监控的标准。例如,对采用风险限额监控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来说,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可根据一定的评估周期,运用VaR方法对公司投资组合的VaR值进行计算,并与总体风险限额进行比较,当VaR值超过总体风险限额时,就根据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战略性或战术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分析投资组合超过总体风险限额的原因,并调整现有的投资组合,直到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限额满足要求为止。例如,某保险公司在该年度某月份的全部投资性资产的VaR值为20亿元,置信度为99%,即该公司的全部投资性资产在一个月内,平均损失不超过20亿元的概率仅为1%。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总体风险限额,其月VaR限额为18亿元,因此,根据规定,投资组合当月的风险暴露超过了标准,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即减少高风险资产的比例,降低VaR值,以使公司总的风险暴露控制在最高风险限额之内,业务部门及交易员的风险监控方法与此类似。就监控的频率来说,要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和高级管理层对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水平的满意程度,对于总体风险的监控,可以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监控频率则要根据业务的风险性质以及交易频率来确定,如对证券投资基金部的风险监控,由于交易频繁,且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因此,易采取日或周间的风险额度监控。当然,进行日间风险额度监控,不仅要花费成本,而且风险额度的监控行为有时可能延误交易时机,所以,监控频率的确定也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关键词]REITs,风险收益,保险资金运用
一、REITs的含义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ITs)是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受益凭证),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组合,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通过将投资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从而使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按照REITs组织形态不同,美国REITs可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两种。按照投资人能否赎回分类,可将REITs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封闭式REITs的发行规模固定,投资者只能通过二级市场投资,同时为保证原始投资人的权益不被稀释,上市后不得再募集资金。开放式REITs的规模是变化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净值申购和赎回股份或受益凭证。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REITs可分为权益型BElTs(EquityREITs)、抵押型REITs(MortgageREITs)和混合型REITs(HybridREITs)。(1)权益型REITs属于房地产权益的证券化产品,拥有并经营收益型房地产,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主要收入来源为出租房地产获得的租金,是REITs的主导类型。(2)抵押型REITs属于房地产债权的证券化产品,直接向房地产所有者或开发商提供抵押信贷,或者通过购买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Assets,MBS)间接提供融资,其主要收入来源为贷款利息,因此抵押型REITs资产组合的价值受利率影响比较大。(3)混合型REITs既拥有并经营房地产,又向房地产所有者和开发商提供资金,是上述两种类,型的混合。总的来看,无论是数量还是市值,权益型REITs占绝对主导地位,其次是抵押型REITs,混合型REITs的重要性最低。
REITs作为一种房地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尤其在美国和澳洲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在亚洲则是2000年以后在日本、新加坡、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等地出现。值得注意的是,RElTs的国际化使得房地产市场超越了区域市场的局限,呈现出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比如,为了争夺REITs上市资源,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展开了或明或暗的竞争。这种竞争主要体现在法规建设等金融基础设施上面。香港地区允许海外REITs上市就是效仿新加坡,而香港地区修订后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将REITs借贷比率从资产净值的35%修改为资产总值的35%,新加坡针锋相对,将借贷比率提高到60%。作为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的机构投资者,得以REITs纳入投资视野,进而分享区域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丰厚利润。中国如果不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推动REITs在内地的上市,大量国内的优质地产项目有可能被海外机构大批收购后,再通过REITs的形式,流失到海外交易所。这样,一方面出于提高REITs回报的考虑,国内优质地产租金的定价权在很大程度上被海外机构所掌握,另外面对国内优质地产的丰厚回报,国内投资者却没有渠道和工具进行投资。到那时,国内投资者可能要遭受商业地产高租金和房地产投资无门的双重损失。
2004年中国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以来,房地产市场遭受银根紧缩的压力,这时出现了两幅迥然不同的图景。一些资金紧张的中小地产商在银行融资门槛提高的情况下,转向房地产信托计划,催生了房地产信托的繁荣,也引来了监管机构对房地产信托的整顿。澳洲麦格里银行、摩根士丹利等外资机构则趁势扩张,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大量收购购物中心、写字楼和服务式公寓等商业地产,并准备通过REITs在海外上市实现资金的增值循环。由此,REITs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应该说,从更宏观的金融稳定角度,央行乐于见到另一种房地产直接融资工具出现,避免房地产市场的大起大落对银行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所有扩大证券市场深度和广度的产品持一贯的欢迎态度,将创造条件推动REITs上市流通。银监会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过度参与房地产市场忧心忡忡,另一方面对信托公司能否承担起私募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到公募的REITs的历史性转变颇有疑虑。总之,REITs作为一种房地产金融工具,涉及的市场、机构和监管机构众多,必须通过深入研究,细心设计,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享受其便利和收益。
二、REITs的制度优势及其与其他房地产投资工具的比较
(一)REITs的法律安排和制度优势
在REITs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的不断完善规范了REITs的市场运作,引领了市场发展,增强了REITs对投资者的吸引力。REITs的立法普遍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凸显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的制度优势。一是REITs的设立遵循信托的基本原则,如香港和新加坡的REITs法规强调受托人和专业管理公司的相对独立性,以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二是投资对象明确,投资策略清晰,长期投资于房地产尤其是商业地产,主营业务突出;三是收益强制分红,一般规定在90%以上,收益稳定;四是运作透明度高,财务可预测性强。五是通过对股东结构的规定,增强REITs的流动性,避免了将RElTs作为一个单纯的套现工具。这里,以产生稳定收入的房地产作为投资目标,把公司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分红,是REITs最鲜明的两个特征。
(二)REITs与国内现有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MBS)和房地产股票的区别
REITs与国内现有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产品属性:对REITs的投资者来说,他们通过持有基金受益凭证间接拥有REITs所投资的不动产,REITs将收益的绝大部分分配给投资者,是一种股权类金融产品;信托计划有到期日和预期收益率,实际上是以一定期限内的收益换取资金的使用权,是一种债权融资行为,少数的租赁收益权信托计划一般也有固定收益的优先受益权或回购承诺,事实上还是一种融资回报,而不是投资回报。(2)流通性:REITs是标准化可流通的金融产品,可在证券交易所与普通股票一样交易;房地产信托计划是有200份合同限制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3)风险分散性:REITs是房地产资产在类型、空间等方面的投资组合,风险得到了较好的分散;房地产信托计划大多针对某个具体的房地产项目,资产单一,风险较为集中。(4)投资门槛:REITs没有份额的限制,一般的中小投资者均可以进行投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有不超过200份、每份不低于5万元的限制,单份合同金额往往在几十万元以上,投资门槛较高。(5)运营专业程度:REITs负责提供资金并组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信托计划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种融资方式,信托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资金的安全运用,不参与房地产的专业管理。
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MBS)是对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是以房地产为担保,由贷款利息偿还的债券。REITs与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MBS)的区别主要在于:(1)发起人:REITs的发起人一般是拥有收益类房地产的业主,MBS的发起人一般是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银行或房贷机构。(2)基础资产:REITs的基础资产是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商业地产权益,租金收入和管理收入的绝大部分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MBS的基础资产是具有很高同质性(期限、利率等)的抵押贷款。(3)发起目的:房地产商将旗下资产通过REITs上市,通过部分资产变现回笼资金,又可通过合同安排REITs持续购买旗下其他资产或成立新的REITs,实现经营规模扩张和资金循环增值。抵押贷款银行通过MBS将资产剔除出资产负债表,可以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缓解银行流动性风险。(4)产品属性:REITs属于股权类投资产品,与房地产市场波动和证券市场波动都有紧密联系。MBS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以按揭利息为标的,其最大的风险提前还款风险和利率风险。如果房地产市场走低,或利率进入上升通道,都会引发贷款人提前还贷,MBS持续稳定的利息收入泣就可能会打破。另外,利率升高还会引发MBS价格的下跌,使投资者的资产缩水。
现代意义上的REITs实际上是由收益类房地产组成的一个资产组合,由于可以上市交易,又可以说是特殊的上市房地产公司,但它与普通意义上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1)税收安排。REITs除了必要的费用开支,没有留存收益,不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这也是REITs在公司层面上免税的主要原因。有的房地产公司虽然以租金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如中国国贸,600007.SH)或作为稳定的主营收入(如招商局,000024.SZ),但它们不是REITs,需要交纳公司所得税。(2)分配政策。REITs的股利分配政策是把收入的大多数分配给投资者,而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决定,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以不分配。(3)投融资限制。REITs有投资政策上的限制,可以进行债务融资,如银行借入、发行债券和商业票据等,不过有最高的负债比率限制,其负债比率低于一般的上市房地产公司。(4)运营方式。REITs往往收购成熟的房地产,通过较长时期的专业经营获取收益,转让房地产一般必须持有若干年份以上。我国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基本属于开发商,统揽土地——融资——规划——施工——销售——物业管理的全部环节,房地产就象工厂化产品一样,在完成项目开发后即可出售。发达国家的房地产业分工程度深,专业化水平高,REITs也只是作为投资商和运营商成为房地产利润链条的一部分。可以说,REITs与上市房地产公司相比,财务更稳健,收益更稳定,投资风险更小,当然也无法获得房地产开发中的“暴利”。
房地产业在机构投资者眼里属于另类投资,虽然具有较高收益,但由于其低流动性,只能成为某些有独到眼光的长线投资者的领地。国内现有的房地产信托计划是在银行融资渠道收紧后的一种替代渠道,但由于其融资规模小,流动性差,私募限制等,只能在房地产开发的某一阶段作为主流渠道的补充。决定了其生命力有限直到REITs出现,挟其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由此带来的制度优势,鼓舞了投入其中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极大信心,使得投资者在传统的股票、债券之外,得以将大量资金通过REITs投入到房地产业,取得了市场参与各方的共赢。
三、REITs的收益和风险考察
(一)从REITs运营的角度
不同投资对象的REITs收益来源不尽相同,抵押型REITs除了投资者本金,还通过负债融资,然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间接投资房地产。这里它们扮演的实际是金融中介的角色,如果市场利率提高和房地产市场萧条同时出现,抵押型REITs就很难保证派息的稳定性。市场竞争的结果是权益型REITs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市值上都占绝对地位。
权益型REITs的投资价值主要来自资产净值和经营收入(FundsFromOperation,FFO)。资产净值是REITs所拥有和管理的资产价值,是REITs盈利的基础。管理水平不同,同样的资产会有不同的增长潜力。证券市场对管理水平高的REITs,会给出较高的价格。经营收入主要来自租金收入、利息收入和管理费收入等现金流人,去掉经营成本和利息支出后即可分红。较高的经营收入不但使得投资者可获得实实在在的现金分红,更可增强市场投资者对REITs的信心,推动价格的上升,使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联系到领汇基金在市场的优异表现,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预期,原来由政府控制的物业资产在通过REITs上市后可能转向更商业化的运作,租金提升有较大的想象空间。
权益型REITs还需要驾驭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两大市场的周期波动,交替采取进取或保守的经营策略,在资金和资产之间适时地转换。比如,在房地产市场的低潮期,市场利率也往往比较低,REITs管理人最需要大胆举债,在承担较低利息支出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收购优质资产,期望未来一段时期租金的上升能带来更多的现金流入。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阶段,REITs旗下资产价值水涨船高,出租率和租金收益率则可能不太理想,以往的高负债带来的利息支出正在加大经营成本,这时REITs需要采取保守的经营策略,降低负债率和减少利息支出,抛售高估的物业资产以回收资金,通过高分红回报投资者。应当指出,这时REITs的二级市场价格往往也非常高,对追高杀人的投资者而言,分红收益率并不一定特别高。
总之,虽然REITs一般以高派息和稳定回报为目标,但如果房地产市场萧条,管理入水平不高,再加上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REITs的预期派息率并没有百分之百的保证。
(二)从市场投资的角度
从产品特性上看,REITs必须保持相当的分红收益率,才能跟债券等其他金融工具竞争,如领汇基金和越秀基金的预期回报率与发行价比较分别为6%和6.5%左右。另外,RElTs具有资产增值的潜力,具有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从投资角度更多地表现出类似股票的性质。不过,将REITs当作股票一样炒作,往往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领汇作为香港的第一个REITs上市后,受到海外对冲基金的青睐,价格上涨很多。按照15港元的价格,其预期回报率就从6%左右回落到4%左右,与债券相比就没有多少优势了。联想到1998—1999年的美国REITs市场,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上升,房地产收购的机会逐渐减少,投资者认为REITs的收益率增长会因此下降,因此纷纷退出REITs市场,REITs指数取得负收益。
因为REITs的收益主要决定于经营收入(FFO),与股票市盈率类似,REITs可定义一个P/FFO乘数。REITs的市场价格就由经营收入和P/FFO乘数决定。如果经营收入超出市场预期,投资者可能愿意用更高的P?FFO乘数(相当于市盈率)来投资,REITs价格加速上升。相反,同样的经营收入,如果市场预期比较悲观,P/FFO乘数就会下跌,带动RE-ITs价格下跌更多。换句话说,FFO反映了REITs经营的基本面,而P/FFO乘数反映了市场心理,二者共同决定了RE-ITs价格走势。再举领汇基金的例子,当对冲基金宣布购入大笔领汇股份后,市场预期价格还会上升,这时投资者追求的就主要是资本利得回报,而不仅仅是预期的分红了。
(三)从宏观经济的角度
宏观经济运行最重要的变量就是通货膨胀率和利率水平。通货膨胀发生时,物业资产价值提升,REITs的净值随着水涨船高;再加上REITs的租金收益一般会随之往上调整,投资者往往预期REITs的分红收益也会提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通货膨胀的侵蚀。固定收益证券受通货膨胀的伤害是最大的,如果通货膨胀率超过债券利率,债券的本金甚至要缩水。
面对利率上调的压力,经济进入下降阶段,对房地产的需求水平下降,可能影响REITs的经营现金流。另外,利率上调还会通过利息支出影响REITs的经营成本,抵押型RE-ITs受的影响要大过权益型REITs。最后,利率的上升会造成REITs市场价格降低,从而影响REITs的总体回报率。
为了对冲利率上升风险,REITs上市时有时会进行利率掉期等财务安排。在利率掉期安排下,REITs初期利息支出会较低,但在后期的支出会较高,好处是减少息率上升风险,提高初期的回报率。不过,如果日后租金大跌,可能会使得派息剧减。
四、REITs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适用性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不过,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着三个突出的矛盾:一是金融体系证券化程度不高,证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无法充分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二是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期限结构不合理,低风险的长期投资产品很少,无法充分满足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要求。三是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长期偏低,2005年收益率为3.6%,仅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挑战和REITs市场的发展前景,需要探讨的是REITs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适用性。
(一)REITs的类固定收益特点适合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保险业长期的实践已经证明,有固定收益的投资品种,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REITs有预期稳定的高派息率,有专业管理团队带来的价值提升,有长期的经营期限(封闭式15—20年,开放式时间不限),再加上严格监管带来的透明度,可以说是一种较稳定的收益类证券,符合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要求。
(二)REITs的风险收益可为保险资金所承受。以美国REITs市场为例,1995年—2005年REITs的年化收益率为14.29%,高于同期美国主要股指的年化收益率:标普500指数11.41%,道琼斯指数的9.88%,NASDAQ指数的10.4%,更高过美国10年期国债的年化收益率5.07%(见表1)。REITs收益率最高的两年分别为1996年的35.75%和2003年的38.47%,也在1998和1999年分别取得负收益。这里的负收益率是指REITs市场的投资收益率,最可能的情况是股息收益不抵价格下跌导致投资者当年出现账面负收益。对长期投资者而言,一笔资本投入REITs市场,10年后的累积收益435%远高于国债的累积收益172%才更有意义。更何况,从收益的波动性来衡量,无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REITs的风险远低于NASDAQ指数,比标普500指数低大约3至4个百分点。可以说,REITs在风险收益特征上也介于成长性股票和债券之间,是一种低风险的收益类投资品种。另外,REITs所分派股息不会在信托基金的层面被征税,只会在个人层面被征税,保险资金可以获得税收优惠。从亚洲市场来看,REITs的年回报大致在5%到7%之间,而国内10—20年国债平均利率为3.34%,金融债平均利率为3.5%,5年期协议存款利率也低于3.6%,REITs收益率上的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
(三)REITs的加入可以优化保险资金的资产组合,降低风险。首先,房地产历来被视为股票、债券之外的另类资产,与传统金融资产的相关性较低,可以为保险资产组合提供分散风险的资产选择。比如,1995年到2000年,权益类REITs与罗素2000指数的相关系数为0.36,原因是该指数中占6%的比重,而与NASDAQl00指数的相关系数只有0.01。2000年美国科技股泡沫破灭,再加上2001年“9.11”事件影响,标普500指数等主要股指连续三年取得负收益,REITs则在摆脱了1998—1999年的低迷后,分别取得25%、15%和5%的优异回报(见表1)。其次,REITs本身是多元化及大规模的房地产投资组合,覆盖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资产,不同资产之间的价格走势、回报水平的相关性较小,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因此与单一的物业资产相比,本身的风险波动性就比较低。经过REITs本身的物业资产分散和保险资金在债券、股票、房地产(REITs)的分散配置,保险资金可在更低的风险下取得相同的收益水平,或在相同风险水平下获得更高收益。最后,在组合中增加对REITs投资的时候要考虑原股票组合中的房地产股票比重,不能使得整个资产配置中的行业比重失衡。
总之,REITs作为投资于收益类房地产的现实途径,由于其适中的风险收益特征,与股票、债券等主要金融资产的低相关性,保险资金可以考虑在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健全、市场完善的基础上加入对REITs的配置。
[参考文献]
[1]毛志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J].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4.
[2]王庆仁,高春涛.REITs风险收益特征和资产配置作用[J].证券市场导刊,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