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8:05:04
序论:在您撰写论文前言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顾名思义,前言是论文正文的开头与,处在正文最开始的地方,主要是书写在该课题研究过程中前人存在哪些问题、作者想要通过怎样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作者的研 究成果会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价值,可以说是整篇文章的点睛之处,非常重要。但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前言的重要性,在写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如条理不清、中心不明、篇幅过长等等。必须要充分了解前言的定义、来源和作用,才能写好前言,增加论文的魅力。
一、论文前言的定义
前言也叫引言,是论文的开场白,写在论文最前位置,与导言、序言类似的一部分内容。书写前言主要是为了将文章的来龙去脉想读者交代清楚,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在写作之前,需要对相关的研究内容进行了解,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大限度的将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交代清楚。
二、论文前言的特点
1、前言的长度要以论文的总字数为依据做出调整,一般五千字的论文,前言字数要控制在五百字左右,过短无法交代清楚写作目的,过长又会让人觉得乏味。
2、前言要高度概括、重点突出。除了必须要交代的重点问题之外,其余内容应在正文中进行叙述,列表、插图以及一些客套的语言不应该出现在前言中。
3、前言的写作应该尊重事实和科学,一些不适当的自我评价或未经科学证实的不能出现在前言中。
三、论文前言的怎么写
1、叙述式前言。这是最常见的前言写作方式,就是用精炼、概括的语言平铺直叙,将自己的思想明确的表述出来。
2、引用式前言。指的是通过引用文献、古诗词、古文等来表达自己的中心思想,目的是为了体现论文的文学性、展示专业学术性。
3、设问式前言。指的是通过设置问题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这种方式更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论文前言的撰写并不是只能使用一种写作方式,可以根据需要将两种不同的写作方式结合起来,这样写出的前言效果会更好,论文主旨的传达才会更清晰。
1.1研究背景
简要说明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是前言写作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提此研究课题前人的观点、主张、当前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已经解决、尚待解决和今后应致力解决的主要问题。让读者了解这一课题领域的历史背景、发展现状及研究前景,从而领悟作者的选题思路和研究动机,并达到点明主题和自然引发下文的作用。但介绍研究背景时,只需择其与本课题密切相关的史料,切勿作过细的历史回顾和无选择性罗列过多文献。
1.2研究内容及主旨
概括论文的基本内容,展现研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是前言写作中的核心部分。应承接研究背景顺理成章地说明该研究课题的性质,本文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研究中所涉及的资料来源、方法原理以及此项研究工作在学科领域中的学术地位及影响等。使读者能透过前言而把握文章的主题思想、实质性内容以及这一研究课题的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从而唤起读者的注意和通读全文的热情,进而实现文章在广大读者中的传播和交流。
1.3研究时间
在前言中说明研究工作的起迄年月不仅是编辑、读者的一般阅读,更是科研成果可能引发奖励、专利或其它有关归属权问题的重要评定指标,是前言内容中不应忽视的一个要素。
2前言写作的基本要求
2.1文词要精炼
文词精炼而又引人入胜是前言写作中最基本的要求。依据科技学术论文约定俗成的写作规则和国内医学期刊的一般稿约要求,前言部分以200~300字为宜,一段写成,约占全文篇幅的1/10为限。内容比较单一的论文,其前方有时三言两语即可。短篇的个案报告也可略去前言。力避冗词赘句、洋洋洒洒,写成长篇大论的“文献综述”。标题用的“前言”二字通常也无需列出。
2.2评价要客观
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评述研究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是前言写作中应遵循的主要原则。要选用客观、含蓄而留有余地的言辞。切忌主观臆断,夸张宣染,盲目自诩或作广告式的自我标榜。除非确有必要和真有把握,不可轻易使用“达到国际水平”、“前人没有研究过”、“国内外文献沿无记载”、“填补空白”之类自我炫耀之词。否则,不但不能提高论文的“身价”,反而会弄巧成拙,招致读者的反感而引发负面效应。
2.3内容要切题
前言是论文标题到正式内容之间的过渡段,其核心作用是回答“为什么进行此项研究”。因此,前言的构思和撰写要紧紧围绕这一主线,提纲挈领地概述本研究工作的动机、目的和意义。有的作者写出的前言内容只有简单重复论文摘要已给出的信息,也有的作者把方法、结果、讨论的内容也写进了前言,致使文不对题或与下文明显重得雷同,还有的作者在前言写作中随意行事,无所遵循,信笔挥洒,敷衍塞责。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论文的学术质量和文章的社会传播与交流。
3.总结
毕业论文写作是大学生学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写毕业论文是当代大学生必 备的能力之一。
由山东建筑大学商学院教师参与撰写的《工商管理类毕业论文写作指导》,为 工商管理类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了基本规范和重要参考。本书在毕业论文选 题、资料的获取和整理、结构设计、写作与修改等各个方面都提供了丰富的参考倌 息,指出了毕业论文中经常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毕业实习规范和 毕业论文各环节工作安排,最后,提供了三篇有专家指导性意见的具有工商管理类 专业代表性的毕业论文范文,以供读者参考。
本书以各位专业教师长期教学实践为基础,总结了工商管理类毕业论文写作 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作为工商管理类学生论文写作的指导,也可供其他专业 学生毕业论文写作参考,对洱望学习写作的人士也是一本理想的参考读物。
本书由王海滋、张笛、许娜、陈建华负责编写,王海滋对全书进行总纂定稿,商 学院2007级研究生徐丹、韩娜、陈超、张建明同学为本书的整理付出了辛勤的劳 动,山东建筑大学教务处给予了热悄的帮助,本书中的范文选自山东建筑大学商 学院2004级学生马燕燕、单一娟和刘成成(指导教师分别为姜阵剑、田存礼和吴永 春)的毕业论文,此外,本书还才参考了许多作者的优秀毕业论文写作指南,在此一 并表示感谢。书中若有不当之处,恳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论文关键词:场域,前言课,策略
新课程教学改革给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方式和学习方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和变化,如:充分运用案例来呈现理论知识,使课程的学习趋于生活化、现实化;突出“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方式的培养等。然而,要在教学中顺利实现这些变化并非易事,特别是对高一新生来说尤其困难。
一、场域变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就政治学科本身而言,初、高中两个阶段差别较大。首先,从教材来讲,与初中的社会学科相比,高中政治教材不但是独立编制、自成体系的,而且在知识性、理论性、系统性、综合性等方面都有很大变化;其次,从考试方式来讲,与高中闭卷考试不同,初中阶段期中、期末考试直至中考,社会学科都是开卷考试的,这直接导致“学校忽视、家长轻视、学生无视”等现象的出现,进而割裂初、高中政治课学习的有效衔接;最后,从教学目标来讲,初中教育主要注重基础知识的积累,而高中教学则更加重视能力的培养。鉴于上述问题,随着教育场域的变化(即学生的学习环境和网络,本文主要指初中学习环境和网络向高中学习环境和网络的转变。),如何上好高中政治前言课对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教师教学的有效性,贯彻和实施新课程改革的目标,实现高中政治课教与学的可持续发展等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二、场域变迁后的前言课现状
对于高中政治前言课,在现实教学中,很多教师并不重视教育教学论文,究其原因大多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没什么可说的,内容、具体的学习方法可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展开;其二,内容不怎么重要,几乎没什么考点,讲不讲无所谓;其三,课时较紧,把宝贵的教学时间花在“前言”上,不划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很多学生对高中政治课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初中阶段的思维,在实际教学中笔者发现,有不少学生还在向教师询问高中政治考试是不是还是开卷考试?课本内容是不是背背就行了?单从这一方面来讲,学生对高中政治课的认识就存在偏差和误解,学习方法仍固守在原有的思维印记中。因此,作为高中政治课的处女之行,上好政治前言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究竟前言课该怎么上?笔者通过个人的教学实践,把前言课的教学策略进行展现。
三、场域变迁后的前言课教学策略
(一)、激发兴趣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推动学生学习最有效的内驱力,也是推动学生获得能力的一种强烈欲望。
措施一:在高一《经济常识》前言课中,笔者出示了“缘聚政治课”的课题,学生的注意力马上被这一课题所吸引。因为这样的课题容易从情感上拉近师生、生生之间的距离,产生心理上的互动效应。接下来让学生对于今后政治课的期待畅所欲言,并对老师的教学提出设想,从而更好的加深师生交流,从感性上提高了学生对于新老师、新课堂的期待和兴趣,使今后的教学达到一个事半功倍的效果。
措施二: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来自对新奇事物的追求。生动形象、趣味盎然的感性事例不仅能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寓教于乐,更能在培养能力,陶冶情操的过程中让学生体验乐趣。我以“在暑假生活中你都了解了哪些时政?最感兴趣的国内外大事是什么?”这一问题作开场白,引起同学们一片热议;我接下来提出要求:首先让每个学生独立思考两分钟,写下来;然后形成四人讨论小组,相互交流,共同商定一个主题;最后确定一位代表发言,班级分享和评价。在该互动活动中,独立思考是为了使每一位学生都能主动参与,避免学生的依赖性。组内交流,共商主题,就是防止在“所谓”的讨论中漫无目的的“闲聊”,给学生一个明确的信号:“我们是在共同解决一个问题”。除此之外,也给学生一个先期导向,让学生初步感知到高中政治课“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方式的重要性,因为这一环节直接关系到班级对小组的评价。这一过程解决了课堂秩序和课堂讨论、有效学习和过程功能的矛盾,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措施三:结合各小组的发言,对教学内容的呈现形式进行了变化,将备课过程中准备的一些假期中国内外发生的时政新闻以课件的形式呈现在学生眼前。其中涉及内容广泛,图文并茂,既有经济现象,也有政治现象、文化现象,学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笔者进一步追问:“在上述现象中,哪些属于经济现象?”此时学生们会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分辨经济现象中,兴趣被完全激发出来了。
这一过程教师侧重于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学生不是被动的、消极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积极的知识探究者教育教学论文,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这样就充分调动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学生的时间和能力。为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同学们养成关注时政,关注生活的良好习惯奠定了基础。
(二)、理解内容 明确学习的重要性
这节课在知识点上,要完成“经济”这一抽象概念及经济知识重要性的教学。特别是“经济”概念,它就是一条知识脉络,贯穿《经济生活》的四个单元。如何突破?
措施一:如何识别经济现象呢?学生们不约而同地回答:“与钱有关的现象。”一方面,肯定学生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下发《家庭经济生活问卷调查表》,通过实际问题的真实体验得出,我们的经济生活离不开物质资料的生产。很自然地过渡到本框的学习内容上,从而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钱能干什么?”,“钱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干什么?”,“如何花钱?”,“如何挣钱?”,“如何管钱?”。这些问题贴近生活,与实际关系密切,有效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求知欲望,纷纷给出了意见,在此及时回归教材,让学生结合教材当中对于经济概念的解释,从具体到抽象,达到明理的效果,课堂生成较为自然。接着,让学生运用这一概念,去理解分辨哪些时政新闻属于经济现象,又从抽象到具体,这样一个演绎过程,使学生将理论知识又还原到现实生活中,真正让其感受到学习高中政治课的有用性,提高了教师教学的有效性。
措施二:讲述本地现实生活中(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经济故事:被人们喻为“江南鸡王”、“老板的加工厂”――浙江不老神食品有限公司的品牌发展历程。短短的十年来,已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的160多个城市开设“不老神鸡”连锁店,有专卖店600多家,不老神造就了28个百万富翁,实现6000多人的就业。是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也是一家全国性的连锁经营企业。让学生从身边的故事中体会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经济知识,经济知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帮助,而且让学生感受经济知识有用、不难,有研究价值,初步感知这一经济现象背后蕴藏的经济知识,从而产生以经济专业的视角思考经济问题的需求,为学生今后主动学习《经济生活》打好基础。至此,学习《经济常识》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比教师单纯讲述该课程的重要性效果明显。
(三)、掌握方法 注重教学的有效性
高中政治课教学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具有复杂情感的人,前言课所要实现的目标不但要焕发学生学习的浓厚兴趣,强烈的求知欲望,还要培养学生对经济知识重要性的感性认识,激发学生对经济现象的理性思考,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对社会经济现象有全面的、深刻的认识的情感需求,通过讲述不老神的故事,让学生在情境中体验经济现象背后的经济规律以及公民更多的社会责任教育教学论文,并将其转化为理想信念,提升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由此真正实现思想政治课的学科价值。
前言课的教学还要让学生对高中《经济知识》的学习内容、学习方法、评价方式等有所了解,从而实现被动接受到主动探求的转变。因此在教学过程就学习方法适时导入。向学生提出以下建议:(1)课前预习,完成教材知识的梳理。(2)课堂上积极思考,提出困惑,发表观点,参与小组活动。(3)关心时政,理论联系实际,能为教学提供很好的材料。其实,这里不仅是为学习《经济常识》导入方法,也是为整个高中阶段政治课的学习导入了方法。
一节课要完成以上目标,必须增强教学的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不需要太多的教学信息资料,但必须典型,因此教学资料的选择很重要,这是情境创设,激发兴趣,引导思考,现成探究的最主要的前提。不需要有很多的课堂问题,但应该有一组逻辑性较强的启发性问题,既能节约时间,又有很强的针对性。
高中政治《经济常识》前言课,从学科教学来说,是整个高中阶段政治课的第一课,言的能否激发学生的兴趣,言的能否感受到学习的意义,言的能否引导教学的行为,关系到整个高中阶段政治教与学的可持续发展。愿我们一起开好头,上出前言课的精彩。
参考文献:
[1]葛步红.上好《思想政治》的前言课.思想政治课教学[J].2006(08).
[2]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2001.
[3][法]布迪厄,华康德.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关键词 体育科研;论文;撰写要求与格式
一、论文准备
1.确定论文论点、选择论证资料
论点就是作者的新见解与新观点,它起着统帅论文各部分的作用,也决定着论文的水平高低与质量优劣,论点应是作者从许多材料中通过加工整理,分析,概括与提炼而得出来的,因此,论文材料的真实性、典型性与新颖性至关重要。真实性是指不能用虚假的材料来论证论点。典型性是指其具有一定代表性与普通性。新颖性则是指其具有突出的时效性。
2.按照论文格式分配材料
其实,在合理分配第一手资料时在我们心中已经有了一个文章的大概。只是,在具体撰写的过程中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做一些小的重新分配和再次切分。
二、撰写格式要求
体育科研论文写作的通篇格式基本上由三部分组成,即前文、正文、辅文。具体项目内容和写作要求分述如下:
1.前文部分的内容与写作要求
(1)论文标题。即文章的题目,它是论文主要内容和观点的高度概括,是论文精髓的集中体现。拟写论文题目,要求主题鲜明、准确得体,便于检索分类;用词严谨无华,简短精炼,不宜过长;内容宽泛的大题目,可用副标题限制。
(2)作者及工作单位。论文作者的署名,不仅是辛勤劳动的体现和应获得的荣誉,而且是对工作负责的表现,表示对论文负责。个人的研究成果,个人署名;合作的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可按贡献大小,先后列名。署名的先后不应以职称、资历的高低来排列。对于研究工作或论文撰写予以帮助、支持者不应署名,可在致谢中说明。
署写作者所在工作单位既是对论文负责的表现,也是为了读者与作者联系,便于加强学术交流。
(3)摘要。它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一是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果,以补充文题的不足;二是提高论文可读性,读者往往以摘要来判断论文的阅读价值,摘要担负着吸引读者的任务;三是便于体育科技情报的检索和贮存。可见,写好摘要是很重要的。至于摘要应该摘取哪些内容,这应根据摘要的性质来决定。摘要分为指示性、报道性、资料性等多种形式。目前国内外体育期刊的论文摘要多属于指示性摘要。
(4)关键词。又称主题词,是供贮存和检索之用,一般放在摘要后面。关键词是研究和论述所涉及的主要对象。可以是一个词,也可以是一个词组。关键词的提取要准确、充分反映研究成果的性质、便于检索分类。关键词不宜过多,一般要求3―5个即可。
2.正文部分的项目内容与写作要求
(1)引言。或称前言,其写作内容与要求同序论。即提出问题,阐明研究目的、意义,交待背景材料、研究范围及任务等。 (2)研究对象与方法。其内容包括实验研究所观察到的对象、 选用的材料和仪器,以及运用的研究或测试方法等。一般应按实验步骤逐步列出,要求详细具体,特别是新的有创见的方法应交待清楚,便于读者能根据说明去重复本课题的实验(如属保密规定的,另当别论)。介绍材料与方法时既要具体,又应简要,常用的方法则不必详细说明或不作介绍。
(3)研究结果。是指实验研究所得到的情况和数据。是研究结果的直接反映,以不加任何叙述的评论为宜。在写作中要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将其中的主要情况和数据用文字、图表等形式表达出来,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应加以说明。要忠于事实,注意数字符不能抄错。
(4)分析与讨论。这是论文的精华和核心,是连接结果与结论的桥梁。要求紧扣实验研究结果与前人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加以逻辑论证、正确推理、明确立论,并大胆提出自己的新发现、新观点,充分体现本论文的创造性和理论性特点。写作时应注意避免离开实验结果大加发挥,以及重复结果和文献材料、隐瞒缺点、循环推论的毛病。文字措词应协调得体,讨论的态度要正确,如果是争鸣,切忌感情用事。
(5)结论。是对实验结果经分析讨论后升华提炼出来的总观点。其写作内容与要求前面已作交待,不作赘述。但对于实验型论文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不要根据不充分的数据得出过大的结论,也不要轻易放弃应坚持的观点;二是不要将研究结果与结论相混淆。结论与结果不是一回事,结果是实际调研的各种信息直接反映的全部罗列(只为记录),而结果是将实验结果经分析综合提炼后高度浓缩的主要成分(只是观点)。
3.辅文部分的项目内容与写作要求
辅文是体育科研论文通篇格式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理论型论文还是实验型论文都应有这部分的内容。
(1)致谢。是指对论文写作或研究工作给予主要指导、帮助和便利的单位及个人表示感谢的文字表达方式。一般放在结论之后,另起行撰写。致谢要真诚,实事求是。
(2)参考文献。这是所有论文必有的一项内容。它反映了写作科技论文的严肃性。凡是文中引用的文章、专著、数据、论点、材料以及方法,均应列出参考文献的出处。一般集中列在致谢栏后。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基本人身、财产权利之保障以国家财政需求借由税收供应,作为成立之前提。换言之,税收不仅系个人为享有其经济自由法律保障,所提供之代价,也是整个经济社会体制存续、发展的根本。因此,有学者指出,“国家,尤其是实质法治国家,本质上必须同时为租税国家。”[1]而在实质法治国理念下,实现市场主体公正合理之税赋,无疑是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追求的目标。在此问题的讨论中,实质课税理论备受注目而被屡屡涉及。甚至有学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既是税法内在的最原始、最根本、最典型的法律原则,也是构筑税法独立基础的契机性原则。”[2]然而遗憾的是,对实质课税理论的研究,无论是德国、日本,还是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地区,都缺乏系全面的梳理和系统研究。从德国、日本理论上对实质课税理论认识、其在税收法制中的地位、适用的具体类型等基础理论问题的不断变化[3],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对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20号饱受争议的现实[4],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对无效合同是否需要补税的讨论[5],对“小姐”收入是否征税的长期争论[6],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对高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征收营业税,所引起的对“择校费”等非法收入是否应征税的激烈讨论[7],都显示出各国对实质课税理论的长期关注以及迄今为止理论研究的不足。实质课税理论非常复杂,而其中最为关键和基础的问题,应该是对实质课税概念本身、其基本价值建立之基础,以及该理论适用本质的理解。此种问题的解决无疑是实质课税理论正确适用的前提,遗憾的是,国内外税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并未深入,也缺乏广泛的共识。本文拟在现有文献梳理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实质课税理论上研究与实务上的适用,提供一些参考。
二、现有文献的梳理及评价
(一)国内外关于实质课税概念之既有理论
诚如有学者所言,所谓“实质”,为“形式”之对。其指称者,在存在上,指观察对象之“事实内容”;在当为上,指应以一定事实为基础,或指一定事实之事务法则……该陈述之正确性建立在一个认识或假定上:任何存在皆有其所以存在的道理。是故,一方面存在决定了与之对应之事务法则的内容,另一方面制定之法则的内容也会形成与之对应的存在。这是人间法与存在事实间之互动的关系。[8]实质课税原理起源于“一战”之后德国之经济观察法,1919年税法学者贝克尔(Becker)起草的《帝国税收通则》(Reichsabgabenordnung)第4条规定:“解释税法时,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情事之发展”,其中所谓“经济意义”就是经济观察法的由来。其后,经济观察法在德国税法理论及实务界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不断经历肯定——否定——肯定的过程。[9]现今德国经济观察法的规定,集中体现在1977年《税收通则》第39条关于税收客体的归属[10]、第40条关于无效行为[11]和第41条关于虚假行为税收客体的有无[12],特别是第42条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13]以及1994年《反滥用与技术修正法》对此条的详细说明[14]。日本税法学界全面吸收德国经济观察法理论,并正式提出实质课税之概念。关于实质课税之理解,一般认为,在事实层面,应按照与税收发生有关之构成要件事实(课税事实);在当为层面,应按照个人以事实为基础所具有之负税能力,定其纳税义务之有无及其应纳税额。换言之,实质课税所称之“实质”,应指与纳税义务人之“经济事实”有关“指标事实”[15]的有无、范围及归属。对实质课税的认识,日本税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实质课税有法律的实质课税与经济的实质课税之分,对此的进一步认识则有所不同,并形成了代表性的三种观点:(1)法律实质课税理论。该学说以金子宏教授为代表,其认为税法适用中对课税要素事实确定时,如果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外观形式与实体实质不相一致时,必须像其他部门法一样,根据实际情况对实体实质进行判断,除非法律规定必须根据于外观形式进行课税。在金子宏教授看来,实质课税应指在法律适用上,表见事实(形式)与法律事实(实质)不同时,应采后者对其进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这和其他部门法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实质课税并非税法独特原则。[16]北野弘久教授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如果将实质课税原则理解为“经济的实质主义”在解释适用税法方面会违反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可预测性,而与宪法上税捐法定主义不符。因此,其主张“应对真正的法律上归属者课税,而非对于名义上的法律上归属者课税”。[17](2)经济的实质课税。该观点主张满足私法上的法律要件的法律事实(法形式的实质),与现实所产生经济的成果的事实(经济的实质)不相一致时,应对后者进行税法的解释适用,因此实质课税在税法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主张以日本学者田中二郎为代表,其认为税捐负担有必要维护实质的公平,纵然其法形式或名义相同,但其经济实质有差异时应做不同处理。[18](3)还有学者采折衷说,主张没有必要将法律的实质主义与经济的实质主义对立,二者都是从实质课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发生“法对法”的问题时,应从法律的实质主义理解实质课税,而如果发生“法对经济”的问题,则应从经济的实质主义理解实质课税。[19]我国台湾地区税法学界对实质课税认识也比较混乱,一般认为实务界经由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20号而明确采纳实质课税理论,但是该号解释长期饱受理论界及实务部门诸多学者的批评[20]。学者陈清秀倾向于日本学者田中二郎的理解,认为实质课税应从其理论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捐负担公平原则”角度加以理解。因此法的实质主义并不能反映“量能课税原则”,故应从“经济的实质主义”加以理解。[21]但也有学者对此观点提出疑议。[22]
实质课税原则在国内现今国情下如何理解和适用,税法学界也开始关注,但是其认识也同样远未达成共识。经由国内相关教科书对德国、日本实质课税理论相关理论介绍之后,目前国内学界通说似乎认为,在中国现实国情下,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解应当采取所谓法律实质课税而不能坚持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其分析路径基本上都是从税收法定主义开始,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当前现实中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仍然恪守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场,以“可能文义”为税法解释与适用的界限,于此可以有效的规范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级次太低,税务机关税权滥用等现象。[23]
(二)现有理论主要争议点及评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实质课税概念内涵外延的深入讨论乃至论争,是有意义的,因为任何学科的发展,必须从清晰概念开始。概念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为该领域内学者所共同接受,才能有进一步相互讨论的基础和前提,理论体系的发展才成为可能。税法理论的发展,也不例外。特别是我国当前税法还不发达,加强我国税收法治进程,建立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学界必须对于税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等理论基础尽量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法学理论的发展,同时也更利于指导税法实践。世界诸多国家,尤其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实质课税概念的巨大分歧而带来实质课税理论适用的混乱,[24]也可以反面反映出明晰此概念之意义。
国内外税法学界对经济的实质课税与法律的实质课税的长期激烈论争,虽然现有理论可谓色彩斑斓,然而,笔者以为,此种争议并无多少实际意义。主张法的实质课税强调所谓表见事实(形式)与法律事实(实质)不同时,应以法律事实为准。姑且不论此种区分是否科学,更为关键问题是所谓的法律事实(实质)如何确定,例如将企业贷款列为工资支出,税务机关依据所谓法的实质课税主义否定外观形式,直接认定为贷款而禁止从所得中扣除,此时何以认定为贷款?实际上只能由发生之经济事实来认定。在真买卖、假租赁之类的案例中,对租赁实质的认定也只能通过经济事实来认定。实际上,税法关注课税事实的发生,所谓否定形式而采纳的实质只能是经济事实,这是由税法基本价值目标所决定的。而这恰恰是所谓经济实质课税所主张的。
其实,此种区分无意义之根本原因在于,税法适用关注于课税事实,课税事实就是以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以确定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即所谓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量能课税原则于税法上,相当于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上的地位。[25]而量能课税的实现,主要是以“税捐客体”的有无、实际数额的大小、课税事实的归属等为基础。[26]而税捐客体的判断主要是以所得、财产与支出为标准。依据可税性原理,衡量纳税人的税负能力是以经济实质上的经济事实为基础,而非私法上的价值判断。在此,私法与税法调整对象发生重合,而此种双重评价只是时间上的先后而无效力上的顺序。因此,无所谓发生法律上的实质课税与经济上的实质课税之区分的问题。
三、实质课税理论之正确理解——法学方法论的视角
通过国内外文献的系统梳理,可以看出,实质课税理论产生与关注的问题,主要由于法律形式(税收法定)与经济实质(量能课税)之差异,而该问题实际上是在税法适用中所产生的。因此,分析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源以获取对此的正确认识,必须从法律适用之一般方法论开始。
(一)法律适用的一般逻辑
现行法律适用之一般原理在于法学三段论的运用,就是选择并解释合适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运用于已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小前提),形成合理的司法判断或判决(结论)。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以及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法律规范的解释与案件事实的判断。[27]在法律规范的解释(或漏洞填补)上,虽有数种法学方法,但从每一部门法之规范目的、基本理念、价值基础方面做出一致性的解释,无疑最为重要。而此与案件事实之选择形成又有密切联系。
法律适用的案件事实,虽为陈述的“客观事实”,但在无限复杂的已发事实中,判断者实际上为了形成并陈述案件事实,总要做出选择。其在选择之时,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因此,诚如有学者所言:“作为陈述的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量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的事实。”[28]对于如何形成案件事实(小前提),恩吉施教授将其分为三个部分:(1)具体的案件事实,实际上已发生之案件事实的想象;(2)该案件事实发生的确认;(3)将该案件事实作如下评断:却确定具备法律的构成要素,或者更精确地说,具有大前提第一个构成部分(即法律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此所谓“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29]在此思维过程中,“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的(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而(未经加工的)规范条文也转化为足够具体而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形式。这个程序以法律问题开始,并以对此问题做终局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结束。
不仅如此,在提出实际的某事是否发生之时,必须以某种方式描述出来。而在描述的过程中,特别是运用法律用语来描述时,实际上已经掺加了诸多的法律判断。“事实(Faktum)必须为概念所考虑到,否则它将不被认作是事实,而法律概念,一如其名称所说,总是在概念形式中被思考。”[30]此种事实的法律概念之归纳,本身含法律之判断。例如,对纳税人行为的发生交易的经济事实描述中,运用如“所得”、“纳税人”、“兼营”、“营业费用”等概念时,已经作了税法概念的“涵摄”。更进一步地,当发生一种新型的、非既有法律规定的事实,而需经由相关主体(当事人、法官)类型化为法律事实模型时,即所谓“生活事实类型化为法律构成要件事实”[31],则有更多的法律判断因素。而法官的活动是:从当事人陈述的生活事实中为法院找到一个法定的事实构成(gesetzlichenTatbestand)。如果这种涵摄是可能的话,就可以直接得出该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32]
(二)问题产生的根源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生活事实,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无论是概念的归属,还是事实之类型化,都已经含有法律价值判断。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每一个已经发生的特定事实,不同法律对其描述而进行概念归属,尤其是进行类型化之归类时,此种与已经由概念归类与类型化的案件中间,是否存在实质的相同或不同?此种相同与不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具体落实到税法适用中,对涉税事实的描述中,依据何种标准将此类或彼类行为归属于特定的税法概念?依据如何标准对实际生活事实“加工”成应税或非应税类型,或此应税行为与彼应税类型?对税法概念“涵摄”与类型范围是否以其他法律(如私法)的限制?是否以其他部门法概念与类型化而形成的效力判断为前提?
关于税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和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已有学者做出讨论。[33]惟需注意的是,税法规范往往以私法关系作为原因事实或前提条件,因此涉及税法与私法之接洽关系而屡被学者讨论。综观德国经济观察法历史发展之脉络,其实也是二者关系之发展过程。当前,德国学界通说认为,税法应与私法统一于宪法秩序之下。“税法与是私法均在统一之法秩序之中,税法与私法为相邻平等之法域,统一在宪法价值观下。”[34]“民法与税法,如对同一经济事实加以规范,民法虽较税法适用前,但此只有时间上之先行性,并无评价上优先性。”[35]在司法实践中,德国在1991年否定了税法中使用民法术语应该按照其民法含义进行解释的观点,认为不存在任何这样的假定。该判决认为,对于当事人采用民法形式征税的适当性问题,应该通过税法目的解释予以确定。[36]
至此,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实质课税理论产生之根本原因:经济交易事实引发经济结果之发生,由于私法(主要是民法)适用时间上先于税法,其首先基于自身立法目的,将其“加工”为私法案件事实,并给予其私法意义上之价值判断,评判结果为该行为及经济效果的有效、无效、可撤消等。但是,对于同样之经济交易事实,税法也会基于税法目的,同样会将其“加工”为税法案件事实(即课税事实),并给予税法意义上的效果评价(此过程也包含对税法概念的解释等过程),形成对该课税事实应予课税、不予课税、免予课税等价值评判。相较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差异,由于私法、税法共同关注经济事实,乃至经常关注同一经济事实,二者基于各自立法目的分别给予价值评判,此中间不免评判结果不统一甚至冲突,因而更容易引发争议(如发生的对非法收入是否征税,征税是否意味该收入已经合法等争议),并且该问题由于税法借用私法诸多概念,带来解释、运用方面的混乱而使问题更加复杂。
为了试图避免上述冲突,税法理论界才由此发展出所谓实质课税、经济观察法等理论与方法。必须明确是,对同一经济事实,私法、税法基于其各自立法目的、价值理念给予不同评判,应为现代社会之常态。[37]如果承认税法作独立于私法而具有自己的法律目的、立法理念,并具有实现自身目的、理念的基本法律方法的话(而这几乎已经成为税法学界共识并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必须承认此种分歧与差异。同时在相关立法技术、适用方法等方面做适当调整,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相接。同时加强与完善本部门法理论水平研究,逐步提高民众的接受程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展完善税法理论。
四、实质课税理论之制度基础——量能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之“实质”,是指纳税能力之衡量,此为量能课税原则基本要求。因此,对实质课税深入理解,必须以量能课税原则研究为基础。
1、量能课税原则涵义与价值
税收乃以国家公权力强制将人民部分财产,无偿转移为国家所有,因此其本质上无法逃避对人民自由权财产权之干预与介入的命运,先天上亦较其他法域更应受宪法价值观、特别是基本理念的拘束。[38]其中最重要是税捐正义理念,此为宪法乃至法治基本价值之体现。而量能课税原则,即为税捐正义理念于税法之基本要求而成为税法基本原则。个人租税负担应依其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来衡量,而决定其所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此种负担原则,应成为税收立法指导理念、税法解释的准则、税法漏洞填补的指针、行政裁量之界限,同时量能课税原则也使税法成为可理解、可预计及可学习之科学。[39]不仅如此,在税收之征收上量能课税原则更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容许国家按人民税收负担能力依法课征,一是禁止国家超出人民税收负担能力课征税收。[40]
量能课税原则本身,有意在创造国家与具有财务给付潜能的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距离,以确保对每一国民给付之无偏无私,不受其纳税义务额影响。[41]纳税人对国家的特定支出,并无享受请求权,只是尽一般国民义务。同时量能课税原则与国家预算法与财政法相互分离,造成纳税行为与国家收入支用间的距离。此种距离,国家可借由财政法、社会给付法、计划法对国家支出政策作长期结构性规划。国家支出得依循正义原则运行,至少部分与国家收入依量能课税原则有关。承认量能课税原则的同时,即宣示放弃国家职能的税收理论,依照个人财务支付能力课征租税,其衡量标准是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为准,大体上不以国家财务需要为依据。
有学者研究指出,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收立法和法律适用时,可区分为四个阶段:[42]首先,依量能课税原则,税法立法者须在不同之纳税义务人间,加以比较衡量其租税负担能力有无异同,也就是立法者在选择税捐客体时,需以纳税义务人的支付能力作为指针。从负担能力指标来看,在选择对所得或财产课税时,由于要甄别纳税义务人个人条件,如生存保障[43]、抚养义务、资本利得等,因此在量能课税具体化的第一步,对税捐客体之选择,以属人税比较合理。
其次,在选择较合理的税捐客体之后,需进行构成要件的选取和评量,使之与整体法系相一致。亦即个别税法需针对实证法整体,作体系化工作。从量能课税原则考量,对于经济财之评价,需斟酌整体法律秩序,例如经济自由、私法自治以及社会福利等。
换言之,即财产权自由及其限制(即财产权所负担的社会义务)。
再次,在单一税需与整体法秩序相协调一致后,量能课税原则需进一步具体化,则要求立法者将个别税法与整体税制相协调一致,组成完整之体系。在整体考量纳税义务人直接税、间接税之后,才能判断是否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最后,在合理选择税捐客体,并就整体法律体系与税制体系性考量后,进一步需考量其量能课税原则如何实现,特别是税基相关因素。例如在所得税法中,立法者需考虑个人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期间税原则、净资产增加原则,将量能课税原则加以实现。立法者确立以上基于量能课税原则所派生原则后,只有在具备特殊事项时,才能承认例外的正当性。
2、实质课税与量能课税
如上所述,量能课税原则其实就是实质课税原则的精神或目标所在,因此量能课税原则与实质课税有适用上的替代性。然而二者的关注点也并不完全相同:实质课税重在税捐客体之有无以及经济上的归属的问题,这比较属于负税能力之主观上的个别判断,所以其适用通常是针对个案的。而量能课税原则重于:在既定事实上,究竟纳税人有无,以及有多大的负担税捐的能力,这比较属于客观上的一般判断,所以,其适用通常是针对通案进行的。[44]相较于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带有法规范上之当为的色彩,其中为了掌握实质,德国引入了经济观察法,经济观察法可以说是实质课税理论在方法论上的表现。因此,学说与实务界以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理论或经济观察法作为应税、免税或应向谁课税的论据时,其诉求的理念几乎是一个:应以符合经济利益的实质及其实际依归,认识负担税捐能力之有无及归属,以使税收课征能符合实质,而不受限于形式。惟需注意的是,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理论均含有价值判断,而经济观察法则从经济的观点,客观观察、认定课税事实。
五、实质课税理论适用之基本路径:可税性原理
可税性原理,即主要关注征税的可能性及合理性。该原理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经济上的可税性”,即关注经济上征税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二是法律上的可税性,即关注法律上征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45]对可税性原理的研究,学界主要关注征税范围的确定,这也是税法上应税事实形成的主要衡量标准。可税性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衡量: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收益主要是指社会财富的增加,由于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因此只有存在收益,才具有纳税能力。[46]并且该收益单纯为经济意义判断,即不管收益的性质、方式、来源以及合法与否。[47]但是并非所有的收益都具可税性,如果该收益为公益性,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则往往即使有收益,也不对其征税。但是对于提供公益的机关和部门,如果其存在营利性活动,则对其营利收益应当视同营利性组织之收益而给予课税。
因此,对于征税范围的确定,大体可以遵循这种思路:征税与否,首先取决于是否具有收益,这是征税的基础;但是如果有收益的主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其宗旨和活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不应当对其征税;而公益性的组织存在营利性的收入,则对其营利性收入部分,应当征税;同样,如果一个营利性的组织,某些活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应该考虑对其公益活动予以褒奖,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48]
因此,依据可税性原理,对是否课税的判断标准就是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其中并不包含是否合法的判断。税法与私法基于不同的法律目的和宗旨,对经济事实给予不同的价值评判。因此,对某一经济收益征税,并不意味着因征税而导致对纳税人行为合法性的认同。至于纳税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取决于税法(这也不是税法能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民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等)。税务机关也主要审查经济行为是否课税构成要件,其并不负有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其他法律的职责。因此有学者正确指出。“税法是判定某收入能否加以课税时所关注的是该收入足以表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即实际上的经济事实。而其衡量的标准,仅在于某种经济事实的发生。只有某种经济事实的发生使征税对象增值,从而能够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并有必要基于此种经济增值而重新分配此增值部分(收益)在各主体之间(包括国家和财产所有人之间以及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分配,税法才会据此评价财产所有人是否将因此而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税法在认定某种收入是否应当纳税时,并不以该收入的合法性判断为前提。”并且指出,“一旦将某种收入的合法性判断赋予给税法,税法的意义将被无限制地扩大,对税法的发展反而不利。”[49]
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洗钱的定义仍是形式多样的。《新帕尔格雷夫金融大辞典》把洗钱定义为“将非法活动收入转变为其来源可有效地不受执法者和社会注意的房地产和金融资产”,“是所有与永久隐藏各种形式的犯罪分子的收入的非法来源有关的活动”。2006年6月,在我国《反洗钱法》草案中,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抛开犯罪与非犯罪的法律定义,从抽象的金融学意义上考察洗钱行为,可将它视为一种将风险和收益推向极致的金融行为。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等各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1.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和效益。洗钱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大多数情况下,洗钱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使金融机构在客户中的信誉和安全感受损,进而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甚至发生挤兑。同时金融业又与工商企业、流通企业等社会经济体系各环节密切相关,一个金融机构的不良行为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极大地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地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
2.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效果。洗钱活动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增长。
3.引发经济扭曲和不稳定。洗钱造成资本外逃,导致社会财富流失。且由于洗钱把资金转移到不易被注意的低质量投资领域,经济增长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例如,房地产行业的火爆,并不一定是需求过旺所致,其很大部分原因是洗钱者的行为引起。当这些行业不再是洗钱的目标时,撤离资金会造成产业的不稳定状态,引发整体衰退,而整个社会经济也因此受影响。
4.损害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洗钱往往利用起掩护作用的前台公司把非法所得和合法所得混在一起,从而隐藏非法所得。这些前台公司往往有大量的资金补贴,可以提供低于成本价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很明显的竞争优势,进而可能把合法企业排挤出市场。
二、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反洗钱工作虽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问题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1.反洗钱监测技术手段落后。例如,人民币和外汇可疑资金的报表,尚没有开发出相应的程序对其进行筛选和采集,仅依靠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后手工摘录、上报。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识别可疑资金能力低,落后的监测技术使人民银行尤其是业务量巨大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反洗钱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难以做到及时、准确和全面。
2.商业银行反洗钱积极性不高。由于商业银行之间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强化反洗钱可能会造成市场份额减少、客户和存款流失,加之反洗钱活动具有较多成本(制度成本、雇员成本、检查成本、档案管理成本、技术投入成本),部分商业银行因此故意放松执行,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停留在表面。个别银行反洗钱专门机构在组织和推动反洗钱工作方面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大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未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和岗位任职资格的参考指标,也没有将其纳入内部稽核的业务范围。
现金账户监管薄弱,银行有关部门未给与足够重视,且监管技术落后,影响反洗钱的有效性。
3.反洗钱专业人才缺乏,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很难适应严峻的反洗钱形势和任务。
4.地方利益保护严重。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区域竞争日益激烈,各地均纷纷许诺以种种优惠条件向外来资金示好,以投资为名的洗钱行为无疑将肆无忌惮地进驻。政府对于“黑钱”视而不见也无法抵制,阻碍了反洗钱的有利执行。
三、对策
对应反洗钱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认为未来的反洗钱应该在如下方面有所突破:
1.加强建立高科技高技术的反洗钱系统建设。当今的洗钱犯罪已成为典型的高智商和高科技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在现代反洗钱工作中,监管跟监督都必须依靠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和分析软件。报送机构要开发自身合规系统以综合所有数据,进行初步的甄别和分析,通过电子形式报送金融情报机构。金融情报机构则利用自己的数据库和分析系统,将交易报告经过整理、筛选和分析,在浩繁的数据中发现可疑交易信息,再通过政府部门间网络移送执法机关和相关机构。在此方面,我们可以适当参照国外的成功例子。澳大利亚金融情报机构将年预算2000万澳币的40%以上投入系统建设。2004年,美国金融情报机构FinCEN与德州EDS公司签订了6年1850万美元的合同,以建立和运行以网络为基础的系统BSADirect,来管理基于银行保密法收集到的信息。通过该系统,FinCEN将授权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通过网络直接从FinCEN的数据库中抽取数据。该系统计划在2005年10月开始全面运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数据收集、分析和移送的质量与效率。
另外,改进手段,切实减轻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的负担,尽可能规避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道德风险;创新技术,提高数据甄别和分析的高科技和智能化程度,尽快提升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数据分析结果对反洗钱工作的指导作用。
2.开拓结算工具,拓宽结算渠道。英国反洗钱专家奈杰尔·莫里斯·科特里尔在参加中国银行反洗钱及合规工作会议时曾表示,中国人少用现金将有助于金融系统防范洗黑钱的行为。银行卡和支票等与银行发生联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银行监控资金流动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一是发展个人支票,建立个人储蓄转账业务,由于个人储蓄未开展支票转账业务,因而金融机构在个人转账结算方面进一步拓展,对信用度高的政府公务员和社会名人士推广个人支票,对储蓄户可推广个人汇款业务。二是发展银行卡等电子货币,拓展银行卡消费结算领域。目前银行卡消费只在有限的特约厂商,需要扩大消费面,同时不断完善银行卡技术,方便广大群众结算消费,减少客户消费。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大力推广信用卡等现代结算方式。三是发展电子货币,实行个人收入电子化,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私人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实行以卡代收,最终使个人收入阳光化。3.加强对资金流动特别是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目前,我国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已正式成立,并初步建立了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但这个系统目前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今后应不断加强和完善其功能,做到不仅要和各大金融机构联网,还要逐步实现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税务、海关等与反洗钱相关部门的联网。
4.加强现金和账户管理,完善反洗钱处罚机制。“了解你的客户”是世界金融行动小组向其成员国推荐的一种反洗钱制度,这一制度对发现和追查犯罪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这一义务。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有必要借鉴“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要求银行职员承担一定的义务,违犯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就需要制定出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细则,分责任和后果的大小不同给予处罚。
5.针对洗钱多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特点,我国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部门用先进的电脑网络技术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同时密切关注中国乃至全球的巨额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线索,提前预防。美国财政部1990年建立的“打击金融犯罪网络”就是一个联合了财政、银行、税收、司法部门,用先进的技术打击和防范洗钱的专门机构。
6.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我们要积极争取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并要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洗钱工作部门建立反洗钱双边合作关系,相互间开展反洗钱信息交流、情报互换、合作培训、协助调查、追回财产并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7.加强公安部门与银行的合作。双方联合监督,合作研究情报,共同研究开发反洗钱的新技术手段和装备,另外,公安机关应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反洗钱监督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人行,提出完善反洗钱监管、防范洗钱风险的建议,充分发挥职能。
8.加大对反洗钱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使人们能够认识到洗钱带给我们的巨大危害,从而积极自觉地投身于反洗钱活动中,扩大反洗钱活动的范围,是我们的反洗钱活动更加有效地进行。
9.建立全国各机构、各地方政府协同开展反洗钱的体制。积极培养反洗钱专门人才,全力贯彻反洗钱规章制度,协同监视洗钱活动,积极上报等等。
中国的反洗钱工作仍旧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要尽快与国际反洗钱接轨,努力完善我国的反洗钱体系与机构,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披上反洗钱防弹衣,让中国的经济之龙稳步腾飞。
【摘要】目前,洗钱已经成为国际上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而中国的反洗钱进程刚刚起步,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将从宏观经济的角度透视这一问题,先简要介绍洗钱的定义和危害,剖析我国反洗钱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与之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金融机构对策
参考文献:
[1]张燕玲.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2]钱小安.敲响洗钱者的丧钟.
[3]申屠青南.反洗钱主阵地银行业硝烟弥漫.
[4]周素红.金融机构反洗钱选好着力点.
[5]阿计.中国打响反洗钱战争.
[6]赵琳,于文灿.中国“反洗钱”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