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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监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6 16:30:11

序论:在您撰写知识监管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知识监管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2篇

1.1知识管理实践社群的要素

在企业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实践社群不再是手工业群体中那种“正当的、边缘化的情境学习方式”,而是现代知识工作者在企业组织内部或企业之间的相关群体中,基于知识共享的目的自发形成的一种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群体。特别是在现代知识管理系统的技术平台上,远程、实时(同步或异步)的人际沟通变得简便易行,因此,这种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社群不再局限于时空同位(co-location)的限制,而更多的是依托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形成虚拟社群和网络。

1.1.1知识管理实践社群的基本要素

(1)域:实践社群不仅仅是一群朋友组成的俱乐部,社群的身份是由共同感兴趣的域来定义的,他们所共同拥有的某种能力使得他们与其他人区分开来。这种域并非一定要被外界认可为某种专业知识,其强调的是社群成员之间互相认可,以及对社群集体能力的共同认可。

(2)社群:为了追求他们共享的知识域,社群成员经常参与社群活动和讨论,互相帮助,共享信息。一个网站、或者具有相同的职业、头衔人群未必构成实践社群,除非成员之间建立起互动机制并且互相学习。实践社群的成员未必在一起从事日常工作,但相互之间的交流是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

(3)实践:实践社群不仅仅是靠共同的兴趣组成的群体。实践社群的成员必须是域知识的实践者。他们建立起共享的知识资源存储:经验、故事、工具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即共享的实践,这需要时间和持续的互动。

1.1.2知识管理实践社群的辅助要素本文通过大量文献研究认为在这三个基本要素之外,还应有三个辅助的隐性要素:

(1)动机:实践社群存在的前提是构成社群的成员具有强烈的交流动机,包括个人的学习动机、兴趣动机和为社群贡献知识的心理动机;

(2)授权:实践社群概念从最初的社会人类学研究走进现代企业的实际应用,最大的转变在于要通过与企业业务目标保持一致,并获得企业的正式授权以获取必要的活动空间和资源支持;

(3)结构:实践社群是组织内部或组织之间的一种非正式结构,很多现实中的实践社群都会与企业的正式结构如部门、团队、甚至外部组织发生横向的连接。

1.2知识管理实践社群与其他组织的区别

知识管理实践社群作为组织内部或组织之间的一种特殊社会结构,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自发性、非强制性,这意味着实践社群并非由企业的管理层通过指令的方式建立、并以行政手段维系的。事实上,实践社群在很多方面,明显区分与正式的组织和群体,如职能机构、项目团队等。本文分析了知识管理实践社群与其他组织形态之间的区别。

1.3实践社群在知识管理中的应用

根据一些著名机构如世界银行、克莱斯勒公司、IBM等的成功经验,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战略和系统的背景下,实践社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显著地为企业创造价值。

1.3.1驱动企业的知识战略通过对组织内部原来自发而分散的实践社群,提供有意识的支撑和培育,可以更好地传播、分享具有重要价值的业务知识,特别是那些作为经验和技能而存在于资深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2.3.2通过知识共享提升企业竞争力实践社群的成员在特定的知识域中,具有更深的默契和相互理解,并且乐于分享经验,当某些成员遇到业务上的问题时,能够很快地得到其他人的意见与建议,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效率大大提高。通过参与实践社群的交流与沟通,新员工可以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地吸取和借鉴其他同事的经验,这种自发的、非正式知识分享,其作用和意义并不亚于企业开展的正式培训,至少是对正式培训的一种有效补充。

1.3.3促进企业知识创新在实践社群成员的交流与互动中,不断产生出创新的业务理念和创意,其中一些理念日益成熟,最终成为企业新业务、新机构和新客户群体的重要来源,深刻地影响并融合进企业发展战略当中;实践社群的成员之间不仅仅限于在遇到问题时互相帮助,他们在社群内部的交流沟通中,更多的是分享工作中的经验和最佳实践,这种无形的知识资源甚至可以帮助和存进企业的研发与技术革新。

1.3.4增强企业凝聚力在实践社群当中,员工更容易找到发挥自己经验和特长的机会和项目,个别员工与社群成员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也会增强员工对特定业务工作的热情,从而无形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2知识管理实践社群的框架与培育

知识管理实践社群作为企业内部员工个人之间自发形成的松散结构,经过恰当的引导和培育,可以充分挖掘企业的知识资源潜力,为企业创造价值。在近十余年中,在商业领域这一新型的组织形态和管理理念,得到广泛传播与应用,并且出现了实践社群理念与企业知识管理战略相互融合的显著趋势:一方面,成功的实践社群可以作为企业有效地挖掘、发现、创造、传播和分享隐性知识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系统为实践社群提供了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效率交流方式和渠道,并且突破原有的人际网络的时空同位限制。本文基于对成功实施知识管理和实践社群策略企业的研究,提出了一个基于实践社群生命周期的管理框架。

2.1实践社群活动与企业业务目标保持一致

大多数有效的实践社群活动,都在功能、定位和主题方面,与组织现有架构或业务目标紧密融合,业务单元和职能在实践社群的组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践社群提前制定详细规划,是保证与企业总体战略和业务目标相一致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实践社群获得资源支撑、并纳入企业信息系统和知识管理系统的基本前提。企业根据对现有业务或业务机会的重要性,为实践社群提供有选择的支持,但不设立明确的选择标准或将其与企业战略直接挂钩。

2.2培育实践社群的组织

为了给实践社群的活动提供正当性、内部管理支持以及必要的资金和资源,可以通过建立知识管理委员会、社群指导委员会等正式机构管理。但实践社群不同于企业的正式组织结构,更多的是由成员自发组织、自我驱动、自行管理、民主化运行,企业中高层管理者过度的监督和干预,会严重影响实践社群的沟通效率,甚至危及实践社群的存活。从管理方面看,企业的正式管理者(中层或高层)对于维系实践社群并不是最关键的因素,他们的作用更多是发现有价值的、符合企业业务目标的社群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维系社群的关键因素是社群内部有形或无形的领导者所具备特殊技能和经验。

2.3促进与支持实践社群的活动

根据研究结果,成功的实践社群主要由四种类型构成:为员工提供解决日常工作中所遇问题的论坛;发现并传播最佳实践、方法、流程,供社群成员采纳和应用;组织、管理来自成员的知识,并且供其他成员自由吸收和借鉴;为员工创造和培育创新的理念、想法、知识、实践提供孵化和交流平台。对实践社群的活动方案设计方面,关键因素是明确界定社群领导者的作用,以及社群成员之间相互沟通和交流的机制,交流机制的设计包括技术和文化两个层面。企业知识管理平台提供的技术手段,如论坛、虚拟社群、员工或项目日志、内部维基、即时通信,甚至是视频和照片分享等功能,对实践社群的发育和活跃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企业为培育和扶植实践社群提供的最主要的支持是资源的配置,如员工参与社群的时间成本、交流沟通成本和知识内容成本,并且将这些成本纳入企业的常规预算当中。

2.4注重对实践社群活动的评价与反馈

第3篇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由于就业率作为高等院校的重要评价指标,高校多把注意力集中在就业上,学者的研究也多是以企业需求为主进行教学体系研究。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在校期间持续时间最长的动态教学过程,是总结和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探究、研究和发现的最重要的表现方式。但本科毕业论文制度的建立和运作问题近年来呈现出“两极化”的认知态势,国家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一些专家学者的质疑态度形成鲜明的对比,根本原因就在于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下滑。

从形式上讲,国外的很多大学在本科阶段没有毕业论文,也没有毕业论文答辩,但这不代表对学术论文没有要求。实际上,国外的许多大学,每一门课都要写许多小论文,每门课程的成绩往往是由多个小论文成绩组成,从某种意义上讲,课程的学习过程就是研究与写作学术论文能力的训练过程。需要写毕业论文的国家也会给予足够的教学延伸、时间、政策等方面的支撑,澳大利亚的大学将学术研究与写作纳入课程体系,日本留给大学生一年的时间专门用来写论文,德国的论文答辩只有一次机会。国内有相当数量的学者在研究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原因以及提升措施,归纳影响论文质量的原因主要有学生的不重视、缺乏写作时间、师资不足以及教学管理方面的不完善等方面,也提出了许多提高论文的方法和措施,如加强过程监管、增加指导经费、增加撰写时间、改革评定方法、改革教学模式等。但针对物流管理专业,特别是广西的物流管理专业进行的论文质量研究还很少见。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从而形成一套强而有效的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各高校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1。

我国还没有形成以物流科技创新型和知识型物流人才为核心的物流教育目标体系,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深入发展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地位的提升,广西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物流通道和交通枢纽作用越发突出,广西政府在近年来对公路、铁路、港口、机场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硬件设施建设上不断加大投资,物流业的规模也随着传统物流企业的壮大、新兴专业物流企业的发展以及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而不断扩大,但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制约是在物流业硬件提升的同时也急需解决物流人才方面的软件配备。在广西物流产业飞速发展的形式下,从物流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入手,构建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为广西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2.物流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评价体系的建立

本文通过对2010级物流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开题答辩、论文写作以及论文答辩过程的调查分析,总结出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五个方面。

第一,学生对毕业论文不够重视,即使进行第二次答辩也肯定会通过。这样导致了学生在做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地去完成,极少数学生到了论文提交时才着手去做,从而严重降低了毕业论文的质量。

第二,由于物流业在国内的发展时间短暂,许多高校的物流管理专业教师只是从其他专业中转化过来,缺乏足够的物流活动实践经验。造成了在选题过程中为了向物流方面靠而牵强地将相关理论生搬硬套。因此导致论文选题狭窄,过于追求论文的创新点以及追求论文的层次,而没有考虑论文与实际应用相结合,以及与自身能力相结合,导致最终脱离实际。选题应结合学生兴趣与特长、体现专业特色、难度适宜和选题可与科技创新活动相结合2。

第三,时间不够,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不能等同于某一门课程或传统意义上的某一个教学环节,而应视为一个必须谨慎规划的、长期的、动态的教学过程。但实际情况是,毕业论文的撰写时间与求职、备考研究生等学生认为更为重要的事是冲突的。造成了真正用到毕业论文的时间很少。

第四,学生与导师之间的交流也是比较重要的部分,很多学生在做毕业论文期间与导师没有任何交流,最终的方向也可能与之前的方向相差较大,论文的质量在撰写期间没有控制。导师指导风格对于学生创造力的发展是有一定影响的。

第五,评阅者给出的评价和导师给出的评价是基本一致的,在论文质量特别是跟研究方法方面评阅者往往会给出比导师低的分数。

本科毕业论文的实施包括三个关键环节,即选题阶段、实验阶段和论文撰写阶段。因此建立的指标体系需要在这三个阶段的不同时期,通过阶段性小组答辩的形式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的成绩对学生的毕业设计状态进行追踪,通过成绩的反馈及时调整学生的工作状态,从而使毕业设计的质量最终得到整体性的提高。

为了评估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结合前文的分析,本研究设计了毕业论文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为重视度、选题质量(难度)、论文工作量、互动性、导师评价成绩、答辩成绩。其中选题质量这一指标是为了改善物流管理专业论文选题与实际的偏差而提出的,与专业结合越紧密则分数越高;互动性指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交流越多、效果越好则互动性的得分也越高;导师评价成绩为该轮答辩中,导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评价;答辩成绩为答辩小组在该轮答辩中给出的学生答辩分数。各准则层和指标的重要性由参与教授物流管理专业课程的老师共同制定。而制定的原则是从教师以往教学、指导毕业设计中的经验中总结。

3.评价指标体系的实现

对于学生每次论文阶段性答辩成绩的评价,考虑使用专家调查法进行评判,通过反复汇总不同教师的意见,得到六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0.1,0.1,0.1,0.2,0.3,0.2]。从成绩结果来看,学生A的总分在三轮之后有所提高,从原来的平均分之下提高到了平均之上,说明提高了重视程度以及导师的指导力度。学生B的总分在第二轮答辩中有所下降,从分值来看,是与导师的互动性降低了,实际原因是该生在第一轮与第二轮答辩周期中忙于找工作,因此减少了论文工作的投入,在第三轮答辩中又恢复到了正常的毕业设计中了,所以总分又提高了。学生C的总分一直低于平均,从分值来看该生对于毕业设计的重视程度比较低,工作量也不够,需要在后面的阶段加强进行管理。

第4篇

关键词:网络银行;网络银行业务;法律监管

一巴塞尔委员会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重要经验

在网络银行监管领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展开的研究工作和的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一直备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界的重视和关注。在众多公开的文件中,2003年8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7月的《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以及2005年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组成的联合论坛所的《金融服务的外包》尤为重要,它们从不同视角对电子银行业务带来的新的风险特征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这些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管的指导原则与方法。通过这些文件的,巴塞尔委员会充分阐释了其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积累的主要经验。归纳起来,大体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合作监管;二是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一)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合作监管原则

通过《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协定》所确立之跨境银行业务合作监管原则的基础上,①进一步明确表达了其因应电子银行业务跨境发展的实际而改进原有国际银行合作监管框架的立场。关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三大原则:

其一,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就网络银行的国际监管合作极为重要。即母国与东道国当局之间的监管合作对于确保互联网环境下跨境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其二,监管重心在于母国监管当局。一般说来,母国监管在跨境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合作中能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有关跨境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工作中,在东道国监管当局能够确信向东道国居民跨境提供网络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机构已受到其母国当局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监管的重心应从东道国进一步向母国转移。

其三,对于外国银行在缺乏母国有效监管的情形下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谨慎处置。当从事跨境网络银行业务活动的外国银行机构缺少其母国监管者的有效监管时,对于是许可还是限制它们同东道国居民开展网络银行业务,东道国监管当局应更加谨慎对待,因为此时做出的许可决定可能使东道国监管当局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和风险。这些原则的提出,对于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在网络银行业务活动方面加强和完善国际监管合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各种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有效管理经验

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中,巴塞尔委员会详细阐明了14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②分别从强化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加强安全控制和重视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等三方面列举了对各种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经验:

首先,在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方面,银行应遵循3项原则:第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监控制度,包括建立管理这些风险的特定责任、政策及控制制度。第二,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对银行安全控制程序的关键部分实施审批。第三,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确立一套综合性、持续性的合理审慎与监测程序,以对银行的外包关系及其他第三方附属关系进行管理。借此,委员会试图通过增强银行内部管理机构在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方面的意识和职责,来推动监管当局所制定的各种风险监管要求在银行业内部的具体实施。

其次,在安全控制方面,银行应注意7大问题:一是验证的问题,即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验证与之通过因特网开展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和授权。二是不可否认性的问题,即银行应运用能增强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和确定电子银行交易责任的交易方法。三是职责分离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具备合理措施,以促进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中的充分职责分离。四是授权控制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对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具有合理授权控制和进入权。五是数据与交易的完整性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其具备适当措施,以保护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和信息的数据完整性。六是追踪审计的问题,即银行应确保全部的电子银行交易具有明确的追踪审计监督。七是银行关键性信息的保密问题,即银行应采取适当措施为关键的电子银行信息保密。这些原则主要是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技术与操作风险而设,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对因技术性、操作性风险而给银行机构带来的安全威胁的重视。再者,在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方面,银行应满足这样4个方面的要求:第一,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第二,遵守客户隐私权保护原则;第三,为确保电子银行系统与服务的可用性,银行还应具备有效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及应急计划;第四,为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所引发的问题,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应急计划。③

此后不久,随着电子银行业务活动中跨境风险监控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巴塞尔委员会又特别增加了两项关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一是在从事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之前,银行应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保持合理审慎,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二是拟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在其网站上进行充分披露,以便潜在客户确定银行的身份、母国及其获得许可的情况。④此外,为有效解决网络银行业务活动中日益突出的外包问题以及防控外包风险,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在内的联合论坛还在其最新的《金融服务的外包》中提出了9项高级原则,分别就实施外包的受监管实体的责任问题以及监管者的作用与职责问题作出了规定。⑤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网络银行监管的普遍经验

在确立和改进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在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框架内为网络银行确立了具体的监管法律制度,内容广泛涉及市场准入监管、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持续性审慎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等各个环节。

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以巴塞尔委员会等重要国际组织阐发的网络银行监管原则为参照,以本国和本地区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为依据,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关为主体,以监管部门依法制订的众多具体监管规章为指南,规制和引导着当地的网络银行业务活动,使其依循安全、稳定、健康的轨迹运行和发展。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实践中可归纳出一些较为普遍的国际经验与共识,主要涉及这样6个方面:

第一,在网络银行监管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上,各国都试图使有关监管法制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以便确保法律既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超前性。为此,各国在设计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制度时,特别是在确定技术标准时,总是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适当保持技术中立性,这样不仅可避免将未来更具优越性的技术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还可避免法律被迫随着技术的更新而频繁改动。

第二,在网络银行监管方式的类型选择方面,许多国家都是法定型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在依赖法定监管的同时,各国也十分重视自律组织及银行业界对监管规范制订过程的参与和推动,这将有助于提高这些监管规则的可接受性和实效性。

第三,在网络银行监管机构的选择方面,各国一般都是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格局基础上,将网络银行业务纳入原来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范围,并注意加强不同金融业务部门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以便对网络银行业务中超出传统银行业务范围的新型业务品种及其相关风险实施充分有效的监控。

第四,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架构的选择方面,理论上讲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补、增添和调整;另一种则是完全摒弃传统监管制度,另外制订一套全新的专门调整网络银行业务方方面面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目前各国主要采用的都是前一种模式,即在传统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仍然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有关问题的同时,对该制度框架加以相应调整,纳入新的针对网络银行业务特殊风险进行监管的专门性监管制度。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种“稳中求变”的法律变革模式在现阶段是适当且务实的,理应受到推崇。因为,毕竟网络银行业务仍然与传统渠道提供的银行业务无本质上的不同,传统监管框架的许多制度都能用于处理网络银行业务与传统业务方式所共有的特点和风险。况且,目前该业务的发展仍处初期,其内含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都未充分暴露和体现出来。在此情形下,再制订一套完全脱离传统监管框架的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既无必要,也不现实。除制订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特殊问题的法律法规作为传统监管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外,各国为解决网络银行相关法律问题,一般都重视在其他传统法律领域做出相应的配套改革,以从根本上减少导致该业务风险发生的法律隐患和法律障碍。

第五,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形式选择上,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倾向于采用行政性法律规范的形式。一方面,网络银行业务高度的专业性决定了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经验的行政主管机关从事相关立法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行政立法本身兼具权威性与灵活性的双重优势,也即是说,它较之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法律更为高效、快捷,更加具体、灵活;虽然其法律效力层级不及后者,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往往具有更为直接的实际法律效果。当然,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除行政法规外,还可借助更为灵活的司法判例形成相应的具体规则来对网络银行业务活动及其风险进行约束和监控。

第六,在网络银行监管的具体制度内容上,一方面,各国通常都坚持将原有银行业监管法规中大部分可适用的内容延伸适用于银行机构的网络银行业务。如资本充足性管理、流动性管理、贷款集中度管理、存款保险制度、最后放款人制度等传统制度的沿用在客观上为控制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创造了有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又如,传统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审慎监管原则,单一监管和并表监管并重原则,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同样也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监管。另一方面,由于网络银行本身存在着许多传统银行监管框架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者都在研究确立一些专门处理网络银行问题的特殊法律规范。例如,虚拟银行的出现迫使各监管当局为这种没有物理存在的特殊银行机构明确市场准入要求与许可标准;互联网安全、客户身份验证,以及技术外包等问题的存在需要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有针对性地制订具体监管政策与指南;网络银行业务跨境提供的日益增多则要求监管者之间加强国际合作。

三网络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对我国的重要启示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源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经验与共识其实正代表了它们对网络银行监管法制建设的一些基本设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我国银行监管当局认真研究、适当参考和合理借鉴。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应在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把握如下一些主要原则和方法:

其一,确立安全与效率不可偏废的监管立法指导思想。安全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缺一不可,政府介入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要努力在这二者之间寻求最佳均衡。⑥概言之,就是要在确保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系统的高效运转。

其二,运用政府主导的法定型监管与市场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在我国,政府法定型监管方式运用得较为充分,但在市场自律监管方面却存在明显不足,如银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银行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状况也较严重。可见,在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制的过程中,不仅需借助外部有效的政府规管和充分的市场约束,还需重视银行内部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三,确定适当兼顾现阶段国情实际与未来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监管理念与模式。具体地说,就是应在现阶段“机构型监管”理念的指导下,适当吸收更能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功能性监管”思想,从而作出适宜于网络银行业务功能全面实现之需要的灵活安排。也就是应在当前金融业依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下,在各个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如信息交流与共享之类的协调与合作机制;而在未来市场条件成熟时再逐渐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其四,选择立足传统、适度创新的监管法律改革途径。即应在将既存的传统银行监管法律规则继续延伸适用于网络银行的基础上,针对网络银行某些特有的突出问题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以便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其五,借助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承载有关监管制度内容。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因具有灵活性、专门性和细致性等特点而备受监管立法者的青睐,我国目前有关网络银行的监管规则也主要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此外,还可借助行业惯例与指南等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对有关监管规则进行丰富和细化。

其六,设计和完善包括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环节在内的内容全面的具体监管制度。而且,在设计具体监管制度时,不但应注重合规性管理,更应突出以风险为本的管理;除注重现场检查方式外,更应重视日常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安排与运用,强化信息披露与报告要求,贯彻和使用“凭信息监管”的现代监管技术;在监管制度内容方面,应进一步丰富有关风险管理的原则与细则,必要时针对诸如外包风险、跨境风险、网络链接风险等表现突出的特殊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确定相应的具体监管措施,以及强调银行机构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等;在具体监管机构的安排方面,则应在有关监管机构内设置专门工作组以及在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设置专门的协调小组,由它们对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与最新问题进行密切关注和跟踪研究,以便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应对新情况新问题。⑦最后,在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制过程中,笔者认为,我们还应具备全球视角,这是国际社会大量实践向我们昭示的一条重要经验。超级秘书网

第5篇

一、专业学位学生特点 

由于设置专业学位的目的在于“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因此专业学位硕士虽划分为全日制和在职两种,但是长期以来,招收对象多由各个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技术骨干的在职学生组成。一般来说具有如下特点:(1)实践经验丰富:在职研究生工作经验丰富,视野开阔,在论文选题方面有针对性,能够理论结合实践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2)理论基础薄弱:在职研究生年龄差异较大,相当一部分年龄偏大的学生,离开学校时间相对较久,理论基础不扎实,导致理论知识学习起来相对困难。(3)学习时间和精力不能保证:与全日制研究生相比,在职研究生除了学习之外还要承担单位的工作,有的还要照顾家庭,导致在学习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不足。(4)学习目的不同:一部分学生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理论知识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另一部分学生则出于加薪、晋升职称等需要,功利性较强。 

同时,专业学位学生在论文撰写及答辩过程中也存在如下问题:(1)师生之间交流少,由于学生与学校多处于不同的城市,集中授课结束后几乎没有机会与导师当面沟通。(2)选题可行性不高,很多学生不知道如何选题。(3)缺少对论文写作过程及论文研究所涉及项目的监管,导师不了解论文进展情况。(4)学生家庭、工作负担重,无法保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撰写论文,导致论文抄袭现象严重。(5)论文的评审过程受到很多非学术因素的干扰,评审专家难过“人情关”,导致评审结论不能公正客观地反映论文的实际水准。(6)论文答辩缺乏科学、规范的评分标准,简单设置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分标准模糊,答辩委员不易把握。 

二、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质量管理流程 

针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论文过程中的诸多弊端,结合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特点,我院制定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流程,为了确保流程的贯彻实施,在论文过程中的几个关键节点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检查标准。如图1所示。 

整个论文质量管理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设定论文质量控制点,控制点由学院选定校内外专家组成小组,论文检查点对论文的初期、中期及后期进行检查评审,分别称之为开题报告阶段、中期检查阶段及论文答辩阶段。 

1.开题报告阶段。该阶段包括学生对所选的论文题目进行调研,然后与导师沟通确定题目并撰写开题报告(内容包括立题项目的意义、可行性、内容,实施计划等),然后由导师进行初步审核。导师审核后由学院组织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学生讲解及专家提问,最后由评审专家讨论形成意见并由专家组长在开题报告上签字。该检查点的目的是把好论文开题这一关,早期发现学生在选题方面的问题,以便早发现,早修正。 

2.中期检查阶段。该阶段是对学生确定论文题目后所做工作的检查。学生在完成论文开题后应对所确定的论文项目开展工作,包括项目的准备、需求分析、设计与具体的实现情况,然后将已完成的工作形成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这一期间6个月的工作,如已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阶段性成果、后续工作内容等。),交导师审核并由学院组织专家对论文研究项目的进展及所开展的工作进行评审。同样由导师审核通过后还要经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进行论文的撰写。该检查点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在该阶段从事的工作与论文题目的一致性以及论文项目的进展情况。 

3.论文答辩阶段。该阶段是整个学位论文工作中最后的一道质量检验,也是衡量研究生论文水平、综合素质以及独立从事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准。主要由如下几部分组成:(1)论文撰写及导师评审,该阶段由学生按照自己完成的工程项目加以提取,以论文形式提交导师,由导师对论文进行内容与格式审查,并与学生反复沟通,直至导师认为满足学院要求的标准为止。(2)论文复制检测,论文经导师审核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由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进行全文复制检测。按规定去除本人文献,论文文字复制比和论文段落中单篇引用文字复制比均低于30%(含30%)者为通过。检测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①去除本人文献,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不含30%)者;②去除本人文献,论文段落中单篇引用文字复制比超过30%(不含30%)者。检测不通过的学生需要进行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修改后重新申请检测,如果第二次检测超过以上标准,3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检测;如果第三次检测超过以上标准,则直接取消该生学籍。该检查点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及建立一套遏制论文抄袭的惩罚机制,加大对论文造假、抄袭的治理和打击力度,严厉处理和杜绝论文抄袭、造假。(3)论文评审,学位论文评审由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集中管理,执行“双盲审”制度。“双盲审”制度指的是聘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对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保密,而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信息亦对评审专家保密。评审专家为三人,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其中至少有两人来自校外且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至少有一人来自申请人所在单位之外。评审意见全部返回,且均对论文答辩无异议时方可安排答辩。如果评审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则由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反馈给导师和学生,学生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确认后提交一份修改清单给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说明论文修改情况。如果论文评审不通过,学生需按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至少一周后提交论文给专家重新评审;如果第二次评审仍未通过,则需至少三个月以后方能再次提交给相应评审专家重新评审。该检查点的目的是通过完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摒弃非学术因素对论文评审过程的干扰,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4)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同样由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集中管理。学院规定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参加答辩学生的导师可以担任答辩委员会会员,但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中至少有三人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至少两人来自校外,至少有一人来自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之外。答辩委员会经全体委员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时,方可建议授予专业学位。学院将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表中的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改为百分制,将评定内容划分为十项:资料综述,论文题目实际意义,论文成果,科研、实验能力,理论分析与计算结果,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论文工作量,写作能力与学风,论文总体印象,答辩情况。每项满分10分,对应分值分别为10、8、6、4。95~100分为优,90~95分为优-,80~90分为良+,80分为良,70~80分为良-,60~70分为中+,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该检查点的目的是通过量化使得评分标准更为合理、科学,便于答辩委员掌握。 

该论文质量管理体系已在学院运行了五年。实践证明,通过构建有效的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体系,使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质量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提高,这对保障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质量,培养出高素质的专业学位硕士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莉萍.浅析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主要方法[J].科技管理研究,2005,(10). 

[2]周红康.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制度的治理[J].煤炭高等教育,2006,(07). 

[3]须玥.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研究过程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J].教育教学论坛,2015,(04). 

第6篇

1.1测试设计重点偏离使用QC软件测试发现bug统计,如表1所示。根据表1工作量统计,25人/日为5个中级测试工程师一周的工作量,但是根据测试用例发现的bug数量仅占bug总量的44.18%,该比例显示测试用例的设计重点严重出现偏离。需要在测试用例设计的方向上进行调整。

1.2测试过程不可控QC软件测试计划中测试执行阶段为2013.3.8-2013.3.27,执行三轮测试;实际测试时间为2013.3.23-2013.4.20,执行测试三轮,计划完成时间严重偏离,表2为原计划与实际计划的对比。表2显示测试计划进行了较大调整,计划截止时间比原计划延迟23天。延迟原因经分析主要为开发提交测试时间延迟,开发提交版本问题较多,测试计划安排不合理,在两轮测试间为安排开发修改bug时间等。想要解决该问题,不仅需要对测试过程进行管理,同时也需要对开发提交的测试版本质量进行管理。

2软件质量管理改进对策

2.1需求工程管理软件开发过程中,需求不明确会带来需求的频繁变更,浪费了很多时间。针对此项问题,可对需求相关的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其需求管理结构图如图2所示。加强需求开发和需求管理的有机结合,不仅减少了需求的变更次数,还解决了工程师对需求不能理解到位的问题。需求开发和需求管理同样重要,只有两者互相配合才能做出用户满意的产品。

2.2立项管理为了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高的价值,公司可通过立项管理流程进行立项管理,立项管理流程分为立项建议、立项评审和立项筹备三个阶段,其具体流程图3所示。

2.3测试流程管理针对测试流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对整体的测试流程做如下的改变:(1)测试部门可进行需求学习及需求讨论,对理解不清楚及有疑问的需求,由研发设计部门进行解答,研发设计部门不能解答的由其联系用户确认后作出解答;(2)需求确认后,针对系统功能和性能等指标,由测试工程师进行测试测用例的设计,设计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测试工程师根据需求进行测试用例的编写,另一方面测试工程师可根据用户反馈问题进行分析汇总;(3)使用QC功能测试工具对应用软件兼容性、操作系统兼容性进行测试,以便于使用测试工具完成多种环境下的功能和兼容性测试;(4)进行自由测试以便于对系统测试用例进行补充,分析测试用例未覆盖问题的原因;(5)定期分析缺陷库中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测试用例的修改。

3结论

第7篇

关键词:华东智能建筑优势WTO挑战

一.华东地区智能建筑的发展概况

华东地区具有广阔的巨大的智能建筑市场,是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智能建筑市场(包括大厦及小区)启动早,市场大,今后将有更大的发展,是WTO以后国外企业必争之地,也是国内企业必争之地。由于华东地区资金雄厚,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上海已新建智能大厦四百多幢,智能小区二百多个。其中已建成的优质工程有上海博物馆、金贸大厦、上海期货大厦、久事复兴大厦等号称上海智能建筑“四大天王”,新建浦东国际机场,上海大剧院,上海科技城也都闻名天下。江苏省迄今为止已建成智能建筑二百余幢,小区一百五十多个;南京中信大厦,总医院新病房大厦及江苏省政协大厦都为优质工程。聚福园、天地小区是建设部小区示范工程。

浙江人杰地灵,是我国东南沿海技术和经济发达地区,也是一个建设大省。1997年建成使用的浙江日报社大楼,在浙江省首次开通了楼宇自控系统,堪称是浙江省第一座达到3A配置的智能化大楼,从而揭开了浙江省智能建筑建设的序幕;1998年建成的浙江省外经贸联建大厦和华浙广场都是代表当时浙江省先进水平的智能建筑,其中华浙广场还代表浙江省参加了建设部组织的优秀智能建筑评选活动。目前浙江省已建成的智能化大楼主要有浙江世界贸易中心、杭州电力调度大楼、浙江省建行大楼、杭州铁路新客站、浙金广场、杭州五洲大酒店、浙江省商检大楼等约90余座,主要集中在杭、宁、温地区。

二、入世对中国智能建筑业的要求

我国已加入WTO,进入WTO意味着我国经济完全融入国际化市场,必须遵守WTO的原则和规定。根据WTO协议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将使我国智能建筑技术面临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加剧烈的市场竞争。而我国现行的建设事业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体制与WTO的规则和国际通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调整改革完善现行体系和体制的任务相当艰巨,形势紧迫。

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必将对各种建筑,尤其是办公建筑的智能化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不仅对新建的办公楼,而且对量大面广的已有的办公建筑的改造也带来了智能化需求。

WTO对我国智能建筑要求具体表现在:

1.根据《建筑领域加入WTO后的对外承诺》,我国加入WTO后五年,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取代外商在我国现有的办事处机构,他们可以直接在我国签定内贸合同,从而使产品和工程质量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2.按WTO取消数量限制和关税减让原则,我国将降低对外市场准入程度,届时会有更多智能建筑产品和系统进入中国市场参与竞争,为我们提供更大的选择余地,并得到更多的实惠。

3.随着国外企业参与我国智能建筑行业的竞争,他们会把国外成熟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程序和操作技巧带入中国,有助于提高中国智能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

三.华东地区优势

1.学会健全,学术活动活跃。

以上海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温伯银总工为首的上海专家,在全国率先于1994年成立上海智能建筑工程研究会。这是全国第一个智能建筑学会组织,成员有高校、设计院及企业技术人员几百人,它集中了上海智能建筑界科技精英。在组织报告会、展览会(上海历届智能建筑大型展览会)、验收评估上海甲级智能化大厦(如上海久事复兴大厦等)起了巨大作用。温总和上海同济大学程大章教授(正副会长)的贡献已载入中国智能建筑历史,功不可没。以陈众励、瞿二澜、赵济安、王东伟高工及上海大学赵哲身教授等为代表的中青年骨干专家已经成长,在国内也有较大影响。

1996年,以南京建筑工程学院(现改为南京工业大学)建筑智能研究所、江苏省建筑设计院及东南大学建筑设计院为主体成立的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学术委员会,在国内也是较早成立的智能建筑学术组织,成员有二百多人,每年举办学术年会,奉行“技术开放,市场开放”方针。常年举办学术报告会及国内外厂商新产品报告会。自办了省内杂志《智能建筑信息》。

2001年以浙江省建筑设计院为主体成立的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学术委员会。虽成立时间不长,但青年一代学会领导骨干力量成长很快,成员已发展到几百人。在组织浙江省智能建筑报告会、展览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2.编写出台智能建筑标准。

1995年上海市出台智能建筑设计标准(DBJ08—47—95),它是以上海华东建筑设计院内部标准修改而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智能建筑标准,为全国规范智能建筑设计市场起了示范与指导作用。2000年在建设部领导下,以温伯银总工为首的编制组率领团结全国专家编制出台了我国(乃至世界上)第一个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开创了中国智能建筑新纪元,填补了空白。评审专家认为该标准已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水平。

1998年,在江苏省建委领导下,在温总关心指导下,江苏出台了江苏省建筑智能化设计标准(DB32/181—1998),1999年获得建设部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999年又出台了三个标准:

(1)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规程DB32/365—1999

(2)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及验收标准DB32/366—1999

(3)江苏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评估标准DB32/T367—1999

构成了整套标准,促进了省内IB的发展;2001年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大楼(28层4.2万平方米)通过检测验收与评估获得江苏省首幢甲级智能化办公大楼称号。

3.撰写论文、编写著作,成果丰厚。

1995年上海华东建筑设计院首先汇编出智能化建筑论文选,其中温总、瞿二澜、赵济安高工等论文在国内影响很大,开创了全国建筑建筑论文的先河。1996年上海华东设计院温总为首的编写组又出版了大型经典著作—《智能建筑设计技术》。目前正在修订将出第二版。上海举办了历届高水平智能建筑报告会,如中国超高层建筑技术研讨会具有国际影响。

上海同济大学程大章教授等编写出版了《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设计与工程施工》(同济大学出版社2001.6)以及《智能化大楼的建筑设备》(中国建工出版社1997.11)。

上海九海金狮物业公司诸建华总经理在总结上海久事复兴大厦兴建及物管经验与陆伟良教授合作于2002年8月编写出《智能建筑物业管理》一书(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

浙江省建筑设计院杨绍胤教授级高工先后编写出二本著作:《智能建筑—原理、规划和设计》(1999.2)以及《智能建筑实用技术》(2001年)。

4.华东地区具有广阔的巨大的智能建筑市场

目前上海正申办2010年上海国际世博会。预计2008年上海高层建筑将达2000幢,据国外某公司称,世界最先进的智能建筑新技术可去中国上海参观。江苏目前正兴建南京地铁工程(8个站,投入72亿),南京玄武湖隧道工程(3公里),由于江苏省申办成功2005年全国第十届运动会,日前正在南京新建奥体中心。相应的体育场馆新建22个,将在江苏省无锡、苏州、常州等地新建。南京市在河西新城开工投入120亿,打造十大标志性建筑。南京国际经贸广场,维多利亚国际商务中心,夏华国际广场、南京中大科技大厦、联强大厦、紫鑫中华广场、欧洲城、东成大厦、浙江国际贸易中心、东渡大厦等。南京市将兴建十大体育工程:全民健身中心、皮划艇激流回旋场地、马术赛场、中山门竞技中心、击剑比赛训练馆、龙江体育中心二期网球工程、南京中山国际公园、环湖体育带及南京足球训练基地。

目前浙江在建的智能化大楼约有上百座,市场红火,其中有杭州凯悦大酒店、杭州国际金融大厦、杭州国税局大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日报大楼、杭州海关大楼、杭州第二长途电信枢纽大楼、浙江省人民大会堂、杭州滨江区行政中心、元华广场、湖州市中心医院、义乌中心医院、湖州市能源调度中心、湖州市行政中心、嘉兴市行政中心、东阳市行政中心、安吉县行政中心、永康市行政中心、温州晚报社大楼等。杭州地铁工程也已启动。浙江省智能建筑近两年后来居上,已兴建上百栋智能大厦,数百个智能小区,近期还在杭州兴建杭州大剧院、杭州市民中心、浙江电力大厦等均以大量巨额资金投入,近期新建智能工程发展之快、数量之多已名列全国前茅。

5.华东地区拥有大量外资企业生产基地及实力雄厚的智能建筑工程承包商

在建设部已获得系统集成和单项资质的有近百家,其中上海市27家,杭州地区20家,南京地区28家。他们都承担过上海金茂大厦、上海浦东机场等上百项智能工程,取得了营建大中型智能工程的经验,有着较好的声誉。大量外资企业生产基地及办事处均落户上海。

四.做好工作、迎接WTO挑战

1.认清国际智能建筑发展趋势,推动智能建筑健康发展。

2l世纪是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同时又是生态文明时代。从总的方向,国际先进生产力水平正在运用已掌握的建筑智能化高新技术,探寻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聚居环境空间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当前智能化建筑直接利用的技术是建筑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在21世纪的智能建筑领域里,信息网络技术、控制网络技术、智能卡技术、可视化技术、流动办公技术、家庭智能化技术、无线局域网技术(含Bluetooth技术)、数据卫星通讯技术、双向电视传输技术等等,都将会有更加深入广泛地具体发展应用。特别是开放性控制网络技术正在向标准化、广域化、可移植性、可扩展性和互可操作性方向发展。

但是,智能化技术只是手段,智能建筑作为一个整体建筑物业产品的技术发展来说,“可持续发展技术”才是2l世纪智能建筑技术发展的长远大方向。因而,除继续利用上述现有智能化高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外,新兴的环保生态学、生物工程学、生物电子学、仿生学、生物气候学、新材料学等等技术发展,正在渗入渗透到建筑智能化多学科多技术领域中,实现人类聚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从而在国际上也形成所谓“可持续发展技术产业”。目前,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正在开发利用这些高新技术去处理垃圾、污水、废气、公害,节能、节水,消除电磁污染,资源可持续利用,建筑人工生态环境等等:也正在尝试运用高新技术有规模建设智能型绿色建筑、智能型生态建筑,“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

2.认清与国际先进技术的差距,努力向国际标准靠拢。

2l世纪的可持续发展智能建筑技术必须将工作、居住、休息、交通、通讯、管理、公共服务、文化等各种复杂的要求,在时间空间中结合起来。

由于智能化建筑系统是多学科、多技术的系统集成整体,因而开放式可互操作性系统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就成为实现智能化建筑及其产品设备与系统的产业化技术水平的核心关键。目前国际楼宇业界公认认同较先进的开放式系统行业协议标准技术有两个:一个是美国Echelon公司的LonWorks技术的LonTa1k标准协议;另一个是美国采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协会(ASHRAE)制定的《楼宇自动控制网络数据通信协议(BACnet)》BACnet同时还成为美国国家标准及欧共体标准草案。两者都是基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开放系统互连模型”(OSI)的。因此两者在开放系统技术上是可以互相补充互为依存的,前者着重现场控制域,后者着眼于信息应用域。而且BACnet的协议层次里数据链路层和物理层的五种选择中就包含有LonTalk协议。况且两者技术都正在不断地完善发展,至于我国智能化建筑在开放式互操作性系统技术发展研究上严格讲尚未真正起步,差距颇大,亟待投入。南京工业大学智能建筑研究所正在开发国产化楼宇自控新系统。

3.努力搞好学(协)会工作

按照WTO的原则和规定,加快行业协会自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规则,调整优化行业的组织机构,成为增强行业自律的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建立一个有序和公平的竞争市场。建设部已批准即将成立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智能分会。这是我国加强管理智能建筑业的大事,华东地区作为地方学(协)会要在上级学(协)会的领导下努力做好贯彻执行工作,加强市场管理,防止低价恶性竞争,保证工程健康实施。有条件时争取成立地方行业协会。

5.华东地区拥有大量外资企业生产基地及实力雄厚的智能建筑工程承包商

在建设部已获得系统集成和单项资质的有近百家,其中上海市27家,杭州地区20家,南京地区28家。他们都承担过上海金茂大厦、上海浦东机场等上百项智能工程,取得了营建大中型智能工程的经验,有着较好的声誉。大量外资企业生产基地及办事处均落户上海。

四.做好工作、迎接WTO挑战

1.认清国际智能建筑发展趋势,推动智能建筑健康发展。

2l世纪是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同时又是生态文明时代。从总的方向,国际先进生产力水平正在运用已掌握的建筑智能化高新技术,探寻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聚居环境空间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当前智能化建筑直接利用的技术是建筑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在21世纪的智能建筑领域里,信息网络技术、控制网络技术、智能卡技术、可视化技术、流动办公技术、家庭智能化技术、无线局域网技术(含Bluetooth技术)、数据卫星通讯技术、双向电视传输技术等等,都将会有更加深入广泛地具体发展应用。特别是开放性控制网络技术正在向标准化、广域化、可移植性、可扩展性和互可操作性方向发展。

但是,智能化技术只是手段,智能建筑作为一个整体建筑物业产品的技术发展来说,“可持续发展技术”才是2l世纪智能建筑技术发展的长远大方向。因而,除继续利用上述现有智能化高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外,新兴的环保生态学、生物工程学、生物电子学、仿生学、生物气候学、新材料学等等技术发展,正在渗入渗透到建筑智能化多学科多技术领域中,实现人类聚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从而在国际上也形成所谓“可持续发展技术产业”。目前,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正在开发利用这些高新技术去处理垃圾、污水、废气、公害,节能、节水,消除电磁污染,资源可持续利用,建筑人工生态环境等等:也正在尝试运用高新技术有规模建设智能型绿色建筑、智能型生态建筑,“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

2.认清与国际先进技术的差距,努力向国际标准靠拢。

2l世纪的可持续发展智能建筑技术必须将工作、居住、休息、交通、通讯、管理、公共服务、文化等各种复杂的要求,在时间空间中结合起来。

由于智能化建筑系统是多学科、多技术的系统集成整体,因而开放式可互操作性系统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就成为实现智能化建筑及其产品设备与系统的产业化技术水平的核心关键。目前国际楼宇业界公认认同较先进的开放式系统行业协议标准技术有两个:一个是美国Echelon公司的LonWorks技术的LonTa1k标准协议;另一个是美国采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协会(ASHRAE)制定的《楼宇自动控制网络数据通信协议(BACnet)》BACnet同时还成为美国国家标准及欧共体标准草案。两者都是基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开放系统互连模型”(OSI)的。因此两者在开放系统技术上是可以互相补充互为依存的,前者着重现场控制域,后者着眼于信息应用域。而且BACnet的协议层次里数据链路层和物理层的五种选择中就包含有LonTalk协议。况且两者技术都正在不断地完善发展,至于我国智能化建筑在开放式互操作性系统技术发展研究上严格讲尚未真正起步,差距颇大,亟待投入。南京工业大学智能建筑研究所正在开发国产化楼宇自控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