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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均势策略的表现与不足在重商主义盛行的十八、十九世纪,一国在国际贸易中表现优秀的标准在于出口大于进口、货币流入。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各国不仅凭借拥有某种资源的绝对优势或者相对优势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贸易,更重要的是设立关税以防止国外商品的大量流入而对本国市场造成的冲击。关税的高低由本国能够承受的由此带来的报复性风险和阻止商品流入的成本来决定。其基本的思维类似于国际政治中的均势策略:凭借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优势的多寡或者是政治军事实力的强弱来调节其经济和贸易政策,以期在国际贸易体系中达到一个相对均衡状态。这类似于亚当•斯密对于自由市场的描述:通过国际贸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各国贸易的进出口量应该完全根据自身占据的资源所决定。因此,一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也就由此而诞生。正如实行完全自由主义的负外部性会造成资源浪费,在各国相互试探彼此对关税高低容忍度的过程中,国际贸易市场曾发生过严重的关税倾轧;各国竞相提高关税以防止在贸易交往中受害,均势策略下的国际贸易体系陷入混乱。最为严重的当属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以提高关税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兴起。1930年美国实行《霍利-斯穆特关税法》,根据这项法案,进口商品的平均税率上升至历史最高水平,并引发了大规模的以邻为壑的贸易战争。英、法、德等国先后提高关税,然而除英联邦国家因实施“帝国优惠制”使得英国夺回世界贸易总量第一的位置外,其他国家的进出口量均大幅度的下降。均势策略下的关税战使得国际贸易秩序混乱,不断动荡。另外,均势策略的不足还在于其忽略了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或相对劣势的经济体的贸易需求。特别是对于前殖民地国家而言,其出口产品的单一性、对初级产品出口的高度依赖性使得其在产品贸易“剪刀差”存在的情况下,在国际贸易体系中越来越边缘化且无力以提高关税或是制定配额来控制或影响大宗商品的价格。
2、集体安全的尝试与困境正如联合国的成立是基于需要全球层面的集体行动来支撑政治稳定一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是基于相信全球层面的集体行动能够维持经济稳定。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会议奠定了二战后的世界经济格局,这一格局涉及平衡经济发展、稳定金融市场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并由此建立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以对应其职责。世界银行原为世界复兴与发展银行,其目的在于终结贫困、共享繁荣;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偏重于通过稳定金融来达到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目的;原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旨在通过降低关税以促进商品、贸易和服务在国家间的自由流动。从三者的目标不难看出,其成立的基础全都仰赖于以集体行动维护经济稳定这一理念。就国际贸易体系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背离了均势体系下各国国际贸易地位由其自身实力来决定的先决条件,而是提倡各国无论经济贸易实力的大小,都需要对降低关税和促进世界贸易做出同等的努力。在均势策略下常见的秘密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明令禁止,而世贸组织也明确表示对于处在贸易“剪刀差”下的发展中国家予以相应的支持,这都反映出在集体安全的指导下,二战后的国际贸易体系在表面上更加注重国家间在贸易领域内的合作而非对抗的性质。另外,由于世贸组织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应,各国的贸易争端也是诉诸其相应的法律条款以求得世贸组织的仲裁,因此其对于国际法律的尊重和执行也符合集体安全的核心思想。遗憾的是,2001年举行的多哈回合贸易谈判使得在集体安全下执行的世界贸易组织陷入了僵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希望发达国家取消对本国的农业补贴以开放农业市场,而发达国家则希望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开放工业制成品和服务贸易市场。与此同时,在均势策略下的关税倾轧已经让位于形式多样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而世界贸易组织对于知识产权、技术、环境、劳工标准等问题并没有达成实质性的协议,也更加谈不上对此的强制约束作用。这些不仅是多哈回合谈判中最主要的分歧,同时也是现代国际关系中理念上的集体安全与现实中的利益冲突的一次直观反映。经过不到一百年的发展,以集体安全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系受到了传统均势的重大挑战。
二、从WTO到TPP与TTIP
在集体安全指导下的国际贸易体系以WTO为运行规则,但在事实上挑战了会员国的实际利益,必然也会导致其他国家甚至倡导国美国自身的反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量占据世界第一,使得其他国家无法抗拒带有强烈美国理想主义色彩的经济体系。但是随着冷战格局的结束和美国经济政治地位的相对下降,各国根据自身利益权衡而进行的贸易行为需要冲破集体安全的限制,因此双边或区域贸易协议(统称为特惠贸易协议)的发展速度加大。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到2010年为止,几乎每个WTO成员国均参与了PTA谈判。美国也不例外。目前其参与的已经生效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一共有二十个,多边自由贸易协议两个(见表1)。其中,2009年因美国加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2013年启动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受到了最为广泛的瞩目。TPP成员国是美国最大的商品和服务出口市场。2012年美国对亚太地区出口为9420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出口总额的61%。其中,农场品出口额1060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75%;服务贸易出口额2260亿美元(2011年数据),占服务出口总额的38%。而对美国经济至关重要的中小型企业对于亚太地区出口额在2011年就达到了2470亿美元。TTIP连接的美国和欧洲的GDP占世界总额的近一半,每年美欧的商品和服务贸易额在10000亿美元左右,相互投资额近四万亿美元,并带来了1300万的就业机会。而TTIP的签署预计将会使欧洲经济总额增加1000万英镑,美国经济增加800万英镑,而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总额估计在850万英镑。可以说,美国所领导的TPP和TTIP如果顺利达成,其贸易量将会占世界贸易总量的70%以上,其新的贸易规则、适用的范围和广度将会对原有的国际贸易体系造成重大的挑战。
1、TPP、TTIP的首要目的在于提升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作用基于一般均衡模型(CGE)的福利分析显示(见表2),除了越南、秘鲁等国加入TPP等产生明显的福利效应外,TPP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提升作用较小。即使对于倡导者美国来说,加入TPP也仅能拉动0.03%~0.67%的GDP增长。不过,相较于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或者维持现有的东盟贸易格局,加入TPP美国所获得的利益将增大。因此,美国推行TPP确实有考虑现行的亚太贸易格局对其的不利影响,但更重要的是补充了在WTO现行的运行规另外,除了货物贸易等传统条款,TPP将贸易的技术障碍(第8条)、知识产权(第10条)、政府采购(第11条)明确写入条款当中,并签订了环境合作协定和劳动合作备忘录。这在传统的WTO框架下非常难以达成的贸易协定,在TPP中是至美国加入开始就积极倡导的。鉴于TPP的成员数相对较少、经济规模较小、美国主导谈判的色彩非常浓厚,在集体安全指导下没能达成的贸易规则在反映美国自身诉求的TPP中将会更加容易达成。这样既不违反集体安全指导的WTO规则,又能获得均势策略下对实际利益的追求,可谓两全其美。
2、TPP、TTIP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强经济政策弹性、对国际贸易变化起制衡作用在WTO为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的前提下,TPP、TTIP以及其他自由贸易协议的签订会造成“意大利面碗现象”(SpaghettiBowlphenomenon),即由于存在相互重叠的自由贸易协议,同样的商品可能会面临不同的关税税率、原产地原则等,使得企业的交易成本上升,引发国际贸易体系的混乱。这一说法不无道理,但自由贸易协议的相互重叠会使得国家或地区在从事国际贸易时有更多的选择权。只要不违反世贸组织的原则性条款,多重的自由贸易协议将使得贸易在政策层面具有更大的弹性。从相关研究来看,虽然美国从TPP中所获福利不多,而TTIP亦刚开始进行谈判,但其对于国际贸易体系的制衡作用较明显。从谈判内容上看,其对于知识产权、技术保护等更高标准的贸易规则的制定是对多哈贸易谈判无法进展的一种反制,平衡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合作对发达国家在贸易谈判中形成的压力。从涉及国家范围来看,TPP、TTIP排除了美国对于农产品最大的贸易竞争对手非洲和世界最大的贸易进出口国中国。另外,虽然TPP现在除美国外有11个成员国,但已经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有7个。4个新增国家中除新西兰外全是亚洲国家,反映了美国在经济贸易体系中重心向亚太东移的战略。其中,2013年日本的加入最具有贸易制衡的政治意义。根据日本内阁府的测算,参加TPP并完全实行贸易自由化后,可以促进出口,使实际GDP增加2.4~3.2万亿日元,年增长率能提高0.48%~0.65%。但更多的研究表明,组成中日韩自贸区对于日本的经济效益大于日本加入TPP所能得到的。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使得中日韩自贸区的建立进展缓慢,而日本加入TPP则意味着继韩国后日本也相当于与美国签订了自贸协议,对中国贸易的制衡作用愈加明显,TPP的均势作用也由此体现。
三、总结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Agricutural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第四,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检疫体系,积极探索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积极与世界接轨。我国存在检测机构分散、检测设备落后、检测人员技术总体水平不高等现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在拟成立的国家食品规制机构下设立与国际接轨的国家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并垂直建立各区域检测分中心,组成新的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同时,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标准体系。
第五,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使规制者的责任明确到位。西方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规制者的规制权限设计合理,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容许推诿扯皮,超出职责范围的行为绝对禁止,一旦发生,规制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就启示我们要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明确对规制者的规制职责和权限范围,严格规制者的责任,避免规制者寻租、创租或抽租。发挥社会性团体在规制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监督机制,减少寻租现象,避免过度规制或规制不足。
论文摘要:着我国经济加入世留组织的发展,面对e益激烈和残酷的国际留易竞争,我国应如何在加强本国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妥兽处理在享受国际市场开放时一并遭受的各种非关税壁垒,这是一个现实的向题。近年来,由食品安全方面引发的重大事件也屡兄不鲜,各国问的留易摩擦也是愈演愈烈。本文将从食品安全方面入手,探讨非关税壁垒对国际留易的影响。
一、非关税壁垒产生的条件
(一)国际贸易协议中有关环境的条款的规定相对模糊,使某些发达国家找到了树立绿色壁垒的借口。而当因此发生贸易纠纷时,进口国也容易从GA丁下或WTO有关自由贸易原则中寻求法律上的支持。
(二)国际环境公约的提出。虽然它作为绿化国际贸易的特别规定,本质上不是绿色贸易壁垒,但是由于国家环境公约的制定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其条款规定是基于发达闰家先进的技术水平,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因而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月外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履约能力的差异,某些公约的实行往往会使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地位,如蒙特利尔公约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层化学品虽然不多,但都是基本化学品种,从而影响到上万种化学原料和制成品的生产和使用。尽管公约对发展中国家为禁用期限宽限了几十年,但发达国家的先明运行成为事实上的绿色贸易壁垒。
(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的制全虽然是为环境保护,消除国际贸易中的非天税壁垒.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但某些国家却在贸易制定了过高的环境标准,甚贾高于本国标准的双重标准,就形成了对出因的绿色壁垒。
二、非关税壁垒的特征
1.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生和针对性。一般说来,各国关税税率制定必须通过立法程序,要求具有相对的稳定而制定和实施非关税壁垒,通常采用行玫程序,比较便捷,能随时针对某国的某种商品采取相应的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2.非关税壁垒具有隐蔽生和歧视生。一般来说,非关税壁垒往往不像关税税率一样叹法律形式公布于众,或者规定极为繁琐和泛杂的标准和手续,或者经常改变这些措,使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
3非关税壁垒的多样性和广泛性。非关税壁垒实施名目繁多,十分复杂。根据关贸5协定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世界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约有530种,到乌拉圭回合多立贸易谈判开始时,已发展到2500多种。其中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在发达国家构筑的非关税壁垒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一些发达国家的非关税壁垒涉及的进口商品也在增加。
4.非关税壁垒更多地考虑了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的需要,尤其在食品安全方面,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国民健康设的非关税壁垒更具有杀伤力。
5.非关税壁垒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具有合法性,一种限制措施有时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多边贸易体制往往是采用限制的方式来加以约束,但是由于非关税壁垒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导致了这种贸易限制措施得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认可。
三、从食品安全方面谈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晌
(一)食品安全问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消费者拒绝并抵制有害食品的行为将会给食品生产链上的个体、企业甚至国家形成影响,不仅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可能波及到国家形象,甚至影响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
1996年欧盟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的出现,导致了全球肉食消费和贸易增长的衰退,这些国家的肉禽业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而长期徘徊不前。英国一直是欧盟牛肉出口大国,但自从1996年3月英国承认发现疯牛病后,英国政府下令宰杀了350万头牛,其畜牧业遭到严重打击,英国牧民的收入下降了80%以上。随后,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禁止英国牛肉出口,这无疑又加剧了英国畜牧业的危机。1996年英国农业收入为41亿英镑,而1999年降到不足10亿英镑。疯牛病不仅使英国畜牧业遭受前所未有的损失,而且影响了英国的国际形象,加深了英法之问的隔阂,还导致英国与许多好友国家之间产生了新的矛盾。
(二)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出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非关税壁垒的威胁
①出口补贴在入世谈判的过程中,在不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政策方面,我国政府曾作出过郑重的承诺,这一承诺符合了WTO《农业协议》的有关规定。由于农产品出口补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在2001年7月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文件中,明文规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②出口退税在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的是“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在出口总额中,实行13%退税率的农产品所占比重比较小,实行出口退税率为5%的农产品占绝大部分,在大部分农产品出口价格中,由于含有尚未退还的间接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产品出口成本,农产品出口的价格竞争力大大降低。
2我国农产品贸易政策在保证粮食安全方面应做的几点改进
2.1更多的使用“绿箱”政策而并非关税等传统方式来应对粮食安全问题目前,世贸组织的许多成员都不断加大“绿箱”政策的推行力度,特别是发达国家,“绿箱”政策近些年来仍有大幅的增加。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绿箱”支持也在加大,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对于农业“绿箱”的投入相对较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①增加可以提高粮农收入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的建设投资和专项资金。例如建立政府向农民提供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的投资补贴,以及粮农转产转业专项投资补贴。②增加对粮农收入直接补贴,在免去农业税后,我国也对粮农收入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但是这种补贴还是不足以提高粮农的生产积极性,所以国家还应该加大对粮农民的补贴,这样才可以更大限度地鼓励他们进行粮食生产,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2.2调整“黄箱”政策除了给予粮农补贴等“绿箱”外,我国政府应该适当给予粮农其他方面的优惠,比如说在农业器材如机械、肥料、农药等方面的价格优惠,使得他们可以扩大生产来提高我国的粮食储备。
3结束语
从去年年底开始,特别是今年5月份以来,越南发生了一系列的经济风波。受此影响,我国外贸企业对越南的出口和投资也承受了不小的压力,下滑势头有所显现。
面临风云变幻的国际经济局势,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很多外贸企业“走出去”的保护措施;而越南金融危机的发生,也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再一次承担了为我国企业对越投资、出口保驾护航的重任。
越南经济急转直下,贸易风险陡然激增
在过去的10年里,越南一直是亚洲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年均经济增长率维持在7.5%的高水平上。由于大量的海外资金看好越南,流入越南的外国直接投资和热钱持续累积。直到2007年下半年,越南一直是世界投资机构的宠儿。而为了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越南政府也对物价上涨、经济过热等现象保持了较高的容忍度。
不过,今年以来,随着越南的多项经济指标亮起红灯,人们对于越南经济的信心也急转直下。数字显示,5月份越南国内的通胀率达到了25.2%的恶性通胀水平,为13年来新高;今年1~5月份的贸易赤字达到了144亿美元,已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数额。“越南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增长过快,特别是虚拟经济部门。”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
越南金融危机的出现和深化,对我国企业的对越出口和投资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现在,我国在越南投资的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加大的问题”,越南中国商会副会长贺长顺说,“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出口到越南的货物无法议付,因为越南的美元比较紧缺,现在不少货物只能积压在港口”。同时,由于越南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企业的对越出口难度加大,客户的不稳定性增加,收汇风险加大。
据统计,以河北省为例,今年4月份,河北省的对越出口额达到6687万美元,但进入5月份,对越出口额迅速回落到4347万美元,环比下降35%,呈现出明显的下滑态势。
信用保险促进对越贸易,中国信保保障外贸安全
面对愈演愈烈的越南经济风波,如何保护中资企业的对越贸易安全?这是中国信保一直在思考和破解的问题。中国信保在国内有23个营业机构,在伦敦等地设有海外代表机构,与全球诸多政府部门、金融保险和法律等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经形成覆盖中国、走向国际的业务服务网络。
越南是我国在东盟地区的重要经贸伙伴国之一,也是中国信保在该地区业务开拓的重点市场之一。中国信保一直都在关注越南的经济风波。目前,中国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3个产品,可以保障企业对越南出口以及投资的安全。
有了这3项信用保险产品,一旦企业投资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以及承租人违约等风险,中国信保可以向投保企业提供经济损失赔偿。
近年来,随着中国与越南双边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信保支持企业对越南出口和投资的作用逐渐显现。2002年,中国信保支持我国企业在越南开展了短期险业务,承保规模为158.3万美元;到了2003年,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了3508万美元。此后,中国信保对企业开拓越南市场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07年,中国信保支持企业在越南出口和投资总规模已经达到了19.25亿美元。
2008年5月,在中国信保承保的出口越南项目中,有一笔200多万美元应还款到期,越方向中国出口商提出延期一个月支付的请求,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越方在拖欠10天后支付了款项。“这是越南中长期业务中首次出现债务人请求推迟还款的事件。从中可以看出,目前越南项目还款因货币危机而受到一定影响;但是,在出现支付困难时能主动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这说明越南目前债务偿还意识以及主观信用仍较好”。该项目负责人说。
关注越南经济动向,加强信用风险防范
虽然国际经济风云变幻,面临着很多难以预知的风险,但是国内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仍有待提高;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对信用风险概念并不陌生,但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以及有关工具的使用还远远不够。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我国93%的出口均是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这种情况,越南经济风波的爆发又一次为国内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
中国信保一直致力于开展信用保险宣传,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帮助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自2005年起,为了帮助我国企业把握全球信用风险,中国信保开始以中国视角绘制的全球信用风险“地图”——《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在这份国别信用风险图中,中国信保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金融、社会状况等,从中国视角将韩国、日本、英国、美国等60个和中国外经贸交往密切的国家所存在的国家风险划分为九级。根据评定,越南的国家风险被评定为五级,亦位居国家风险较高水平之列。
今年以来,中国信保也对越南当前的通货膨胀和货币危机状况给予了高度关注,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是如果发生保险责任内的风险,中国信保按照保单规定及时向投保企业进行赔付,确保企业经营不受影响,能够可持续发展。
二是收集和整理动态信息,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研究,注重风险的过程追踪管理,强化风险监测和管控机制。
周灏,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教育部学位中心专家库专家,武汉市科技局专家库专家,武汉纺织大学财经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欧盟培训中心培训师(培训对象包括西门子、ABB、可耐福、华工科技等世界及中国知名公司),澳大利亚Holmesglen及USQ认证教师,2009年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赴美国访问学者。现为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精品课程负责人、贸易类学科发展方向负责人,获武汉纺织大学第八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和武汉纺织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
二、研究领域
长期从事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同时也为相关企业提供该领域的培训和咨询。在贸易摩擦、贸易救济和贸易可持续发展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特别对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研究处于前沿。
三、科研成果
主持教育部课题、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项目、武汉市统计局项目等纵横向课题15项,课题主要涉及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贸易摩擦和贸易竞争方面的研究,比如:“影响反倾销的宏观因素实证分析及贸易救济体系的构建”(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09YJC790210)、“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的武汉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研究”(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编号:whsk10040)、“基于二元Logistic回归的反倾销裁决预警模型研究”(湖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Q20081707)、“中国化工产品出口反倾销统计预警系统实证研究”(湖北省统计局全省统计科研项目,项目编号:HB092-29)等等。
在《国际贸易问题》、《改革》、《财贸经济》、《经济与管理研究》、《国际经贸探索》、《商业经济与管理》、《经济问题探索》、《北京工商大学学报》(双月刊)、《管理现代化》、《当代财经》、《现代经济探讨》等CSSCI期刊以及其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10余篇次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检索,论文被大量引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及反倾销应诉能力》一文于2008年获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人民政府奖)三等奖、《中美反倾销程序比较研究》一文于2007年获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人民政府奖)优秀奖;《WTO时代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国别和商品结构分析》一文于2008年获湖北省第九届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研究》一文于2010年获湖北省第十届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商品和国别结构特点及其思考》一文于2006年获商务部“贸易救济研究奖”二等奖、《中国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研究》一文于2008年获商务部“贸易救济研究奖”三等奖;《中国遭受反倾销的贸易救济体系:一个二维体系的构建》一文被选为“2011年中国经济安全论坛”(教育部社科中心主办)宣讲论文。
四、主要论著
1、中美反倾销程序比较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5年第1期。
2、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7期。
3、WTO时代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国别和商品结构分析,《财贸经济》,2007年第2期。
4、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及反倾销应诉能力,《改革》,2007年第4期。
5、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及原因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5期。
6、基于竞争情报的中国纺织品反倾销诱因及预警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0第6期。
7、中国的经济贸易、报复能力及国际地位与对华反倾销——基于总量和中国视角的对华反倾销调查实证研究,《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11年第3期。
8、对华农产品反倾销影响因素——基于条件Logistic回归的实证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11年第5期。
9、基于反倾销的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及对策研究,《管理现代化》,2011年第6期。
10、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其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基于美国对华反倾销裁决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9期。
11、反倾销中涉案企业的胜诉预期研究,《财贸经济》,2011年第10期。
【关键词】 天津滨海新区 服务外包 国际服务贸易 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在环渤海区域及我国的发展战略布局中占据重要地位。当下,“全球性的服务外包,已成世界大潮”①,而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服务领域贸易壁垒的一种新形式,正逐渐地对天津滨海新区的离岸服务外包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如何应对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己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对外发展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在开发开放过程中,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1.1服务外包是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
服务外包被称为第二次经济全球化,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将原来在内部从事的非核心服务活动,发包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者去执行,以降低成本和提升竞争力的一种业务安排。②
2006年, 我国商务部启动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千百十工程”, 将滨海新区所属的天津市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天津滨海新区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迅猛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已有包括渣打、摩托罗拉在内的服务外包企业近70家。服务外包已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新区服务出口的重要引擎。
1.2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以承接国外的离岸外包为主要业务,限制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例如,在建筑、教育服务中对外国专业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教育学历证书等设置不合理要求,在通信、运输服务中对运输工具及相关设备设置较高的技术标准,在旅游服务中设置严苛的环保要求等。以WTO为依据,可将涉及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统分为:
1.2.1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
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多以包含或引用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文件为载体,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服务规则、计量、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强制性。由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技术实力和风俗文化均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各国服务技术法规标准的覆盖范围因国而异,制定手段和制定水平也有所不同。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差异,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服务外包领域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2.2合格评定程序壁垒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以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对进出口服务进行检验、认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由于合格评定程序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若标准和法规有差异,则合格评定程序必定有所不同;即使标准及法规相同,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在表现形式和运行体制上也有差异,如泰国合格评定程序分三种类型,而欧盟则表现为八种基本模块和八种变形模块的组合 ,合格评定程序壁垒当然不可避免。③
1.2.3信息技术壁垒
信息技术壁垒是指与贸易有关的信息表述不衔接、不接轨、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所造成的贸易壁垒。④各国由于市场准入程度、信息技术水平等差异,极易在服务外包领域形成信息壁垒,如:合格认定程序等信息不透明、技术标准更改等信息传递不及时、信息传递受阻等。
2. 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造成的损害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发展,给新区的服务外包造成了不同层面的损害。
2.1国际层面
2.1.1增加了新区服务外包项目在国际市场的准入难度
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形式多样,会增加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大量服务外包项目会由于未达到国外相应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而无法进入甚至被迫退出目标市场。尤其是在商务、建筑工程、教育、金融、健康等服务项目中,普遍对服务人员的资格设置壁垒,要求必须具有服务对象国家的执业执照,不承认我国的学历和资格认证,而有些人员资格的获取,需要多年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外市场的难度。
2.1.2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交易安全
世界各服务贸易国由于服务产业和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不一致,特别是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出口企业对其技术法规和标准理解不一且往往应付不及,不得不被动地陷入发达国家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为名的贸易制裁中。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因频繁引发与别国的贸易争端,而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交易安全。
2.2国内层面
2.2.1降低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首先,滨海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为达到国外日渐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不逐步增加承接离岸服务外包项目的交易费用,其中主要是高昂的取得和维持国外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的费用,以及创新技术、更新设备和培训服务提供者所需的适应性费用。交易费用的增加,势必使新区服务外包的成本升高、竞争力下降。其次,一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的限制,往往产生连锁效应,极易导致多个服务贸易伙伴国对滨海新区服务质量的不信任,造成信用危机,损及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2.2.2增加了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
滨海新区所承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现因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受阻而向国内非正常回流,这既构成了对国内服务外包业的竞争压力,也因劳动力的激增而加重新区内的就业压力。加之,我国服务贸易准入门槛较低,国外高标准服务外包企业、项目、人员的大量涌入,更使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雪上加霜。
3. 天津滨海新区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如前所述,天津滨海新区在服务外包过程中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产生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应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依据,构建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的法律平台。
3.1完善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第一,加快服务贸易专项立法。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GATS的相关规定和ISO、IEC制定的国际标准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其次,针对新区服务外包只能以《对外贸易法》(24-28条)共五条笼统规定为法律依据的现状,制定具体细致的专门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再次,着手制定服务外包热门行业的专项单行立法,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最后,为适应不同门类服务外包执法、司法领域的多种需要,在不与基本法和单行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较为具体和灵活的配套措施实施细则。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争取与主要发包国达成国际或区域互认,以减少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2建立支持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标准化信息机制
时至今日,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涉及安全、环保、信息技术、社会、职业安全、反恐等诸方面,可谓复杂多变。为此,必须建立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联动预警体系”,以做到“以不变应万变”。联动预警体系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快速反映机制和咨询服务机制四部分,这四个部分环环相扣,产生联动效应,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体而言:
第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该机制通过WTO出版物、官方公报、贸易措施谈判等信息窗口,发挥驻外商贸研究及科技参赞处等机构优势,利用国内外同行业协会的交流,专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内外最直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为风险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预警机制。该机制包括情报快报和进出口预警两个子功能,通过分析从信息机制获取的国外贸易措施信息,主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挥监控防范作用。
第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快速反应机制。该机制负责针对预警机制的警报,联合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进行群体决策,及时向服务企业提供法律应对措施。
第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服务机制。通过该机制可以查询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网上答疑和项目指导,针对服务外包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情形对症下药。
3.3建立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性能评价机制
服务业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建立的同时,需要设置一套相匹配的客观的性能评价机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成本与绩效的工具,制定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技术指标,运用这些指标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进行测评,掌握不同环节的质量状况,以有的放矢地完善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注释:
①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第96页.
②同上.
③王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第19页.
④孙娟,《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第8页.
参考文献:
[1] 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
[2] 李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贸易壁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 李玫、赵益民,《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年版.
[4] 刘冰,《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对策》,载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5] 宋明顺、杨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6] 宋晓倩,《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载于《第八届WTO与中国国际学术年会论文集》,2009年版.
[7] 孙娟,《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8] 唐炎钊、朱小聘,《我国服务领域的标准化问题探析》,载于《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
[9] 唐炎钊、朱小聘、陈泰颖,《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机制研究》,载于《厦门科技》2007年5月.
[10] 王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11] 肖乐群,《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服务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12] 杨昌举、宋国军、胡品洁,《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 杨树明,《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