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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6 16:27:42

序论:在您撰写城市公共行政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

第1篇

(一)法定性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为依据,要求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过程要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是依法行政许可的重要法律凭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作,不得随意更改。

(二)专业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涉及建筑、档案、文秘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的审办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不但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掌握建筑业相关规范及档案专业相关知识。

(三)涉及部门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从建立到最终归结,涉及申请人、土地、规划、图纸审查、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备案、建筑企业、开发企业、现场审核及报批等多个部门,影响因素多,管理难度大。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档案的质量需从多个环节加以保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的作用

(一)依法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档案是建筑工程准予开工的原始凭证,充分体现了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社会的职能。

(二)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档案是许可活动的法律凭证,是行政许可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依据和法律佐证。

(三)考核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档案真实地反映了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的从业素质、执法水平、文书制作水平,体现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份完整的档案能够充分反映出许可流程的规范,从而杜绝一些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现象发生。

三、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管理欠规范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行政许可审办人员对行政许可档案的作用认识不足,对申请资料审查不够严格,忽视审批过程的文书制作及所形成的档案的管理,缺少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存放条件也不符合要求,管理人员很少开展培训,统计分析手段落后,档案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二)档案质量不高。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的内容不齐全,该归档的未归档。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有的是在受理、审批、办结过程中缺少受理凭证,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缺少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凭证等。2、制作不规范。如申请资料中申请表格项目填写不全,遗漏签名,使用圆珠笔甚至铅笔书写,纸张大小不一;行政许可审批表填写不规范,有涂改,字迹潦草,缺少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等。3、整理工作不规范。如档案没有档案盒,缺少封面、档案号、卷内目录、页码等。

四、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的质量反映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关系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佐证的真实与否。因此,行政许可审办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和使命感,提高对档案作用的重视。既要做好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做到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又要确保审批文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审办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水平,这是提高档案质量的前提以及必须条件。熟练掌握应用法律法规知识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审办人员必有的素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文书制作要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手段来保证,没有扎实、全面的业务知识,就很难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判断和分析,也无法制作出高质量的行政许可文书。因此,要坚持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办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与实际许可事项相结合,打造学习型的队伍,为制作高质量的行政许可档案提供支持。

(三)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档案内容封面:档案内容的重要反映及装订门面,包括档案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地址、申请人、申请事由、受理日期、办结日期、承办人、归档日期、保存年限。目录:反映档案内全部文书及所处位置,方便文书检索,防止文书遗漏。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的清单列表。封底: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审核人及立卷时间

第2篇

关键词.武当山;遇真宫;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工程;南水北调工程;遗产真实性

一、缘起

南水北调工程是继三峡工程之后,我国又一项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是为解决北方缺水问题,优化我国水资源配置,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特大型水利工程,分为东线、中线和西线三条线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通过加高丹江口水库大坝(从162米加高到176.6米),提高正常蓄水位(从156米提高到170米),增加库容从而实现向华北地区调水。根据工程设计,中线工程建成后,水库水位上涨,将对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造成影响,其中位于武当山下的遇真宫面临被淹没的危险,必须对其实施抢救性保护。

二、武当山古建筑群及遇真宫的遗产价值

武当山地处湖北省十堰市境内,武当山古建筑中的宫阙庙宇集中体现了中国元、明、清三代世俗和宗教建筑的建筑学和艺术成就。古建筑群在明代早期逐渐形成现有规模,包括9宫、9观、36庵堂、72岩庙。武当山古建筑群是由皇家统一规划建造,其建筑体系从地形勘测、规划设计到兴建营造等,都有周密筹划,具体建筑设计具有浓郁的建筑韵律,达到了建筑与自然的高度和谐,其建筑规模大、等级高,构造严谨,装饰精美,是目前国内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道教建筑群;武当山的古建筑对宗教、民间艺术和建筑艺术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建筑类型多样,用材广泛,各项建筑的设计、构造、装饰、陈设等都达到了很高的技术和艺术成就;武当山以道教为中心的宗教体系,对区域和哲学思想的发展起到了深远影响。武当山建筑在规划与建设的过程中,突出体现了道教“崇尚自然”的思想,朱棣皇帝特别下谕要求对山体不要有分毫修动,这也是武当道教建筑群的又一个特点。

武当山古建筑群代表了中国近千年最高的艺术和建筑成就,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中的(i)、(ii)、(vi)条评估标准,1994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遇真宫是武当山古建筑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武当山山麓,海拔高度为1 60.1米,坐北朝南,背依凤凰山,面对九龙山,水磨河从宫前向东绕行。明初著名道士、武当拳创始人张三丰在此结庵修行,名日“会仙馆”。明永乐十年(1412年),明成祖为纪念张三丰,以“遇真”为名敕建道观,历时5年建成,主体建筑由周长857米的宫墙环绕的中宫、西宫和东宫三部分构成。现存东、西宫遗址和中宫宫门、宫墙、龙虎殿、配殿等建筑30间,建筑面积1 459平方米,总占地面积56780平方米。

根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对文物价值的论述,遇真宫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历史、艺术、科学、社会四个方面:遇真宫是武当山明代皇家道教建筑的宝贵实物遗存,是明代道教繁荣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遇真宫建筑院落宽敞,优雅静穆,早在明代就被誉为“香霭亲霞楼,仙乐空中流”的“灵境”;遇真宫选址严格按照古代堪舆理论选址布局,体现了中国传统朴实的规划理论,是研究明代建筑特征的实物;遇真宫是道教文化的物质载体,在道教文化的传承与发扬方面具有特殊地位。

三、遇真宫保护方案的论证

遇真宫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因工程建设的影响涉及到的保护级别最高的文物,也是我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后,第一次对世界文化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工程建设的影响,实施重大保护措施的一次实践,对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及省市文物主管方面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慎重组织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及多方面专家进行多次论证,以确保遇真宫得到安全、有效和真实的保护。

(一)保护原则和策略

遇真宫是南水北中线工程涉及的唯一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其保护工作备受各界关注。为尽可能地保持这处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按照《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国际、国内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湖北省文物局委托清华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等机构编制了《遇真宫保护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遇真宫保护工程的原则为: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不改变文物原状,减少对文物的干预;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与文物本体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等要素。并以此为标准,通过对遇真宫文物价值的分析,明确了遇真宫保护工程的策略:一是对遇真官文物建筑群可延续的保存,通过各类工程技术手段,保证文物本体不会受到可预见影响因素的侵害;二是最大限度保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以考古发掘和大量历史文献考证为依据对文物建筑原貌加以认定,尽量保存现有建筑及遗存构筑物,在完整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提出复原方案,并在设计中考虑新旧构筑物的可识别性;三是尽可能保持现状文物本体及环境的整体性,对遇真宫周边山形水势等地理环境应尽量保持,尽可能避免施工对文物建筑本体、考古遗址以及潜在文物要素的损害;四是保护方案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工程费用、相关技术及施工组织难度以及后期运营、日常维护管理的相关费用和难度等各个方面。

(二)遇真宫保护方案的编制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立项后,为科学做好遇真宫保护工作,湖北省文物局于2004年4月组织编制完成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淹没区湖北省文物保护规划》,对遇真宫的保护初步提出了围堰、抬升、搬迁三种保护思路。随后,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文物局的指导下,根据前期确定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策略,湖北省文物局先后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关工程资质和实践经验的单位制定了围堰、抬升、搬迁三个保护方案。

为了将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对遇真宫保护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全面深入地了解和记录遇真宫的历史原貌,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对遇真宫保护方案的意见》(文物保函[2005]1187号),湖北省文物局组织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考古机构,先后对遇真宫西宫、东宫、中宫及山门前的附属建筑遗址、遗迹进行了大面积考古调查、清理和发掘,总面积达1.95万平方米,系统掌握了遇真宫内外的建筑布局和详细的基础数据,进一步明确了遇真宫的保护内容、范围等,第一次全面地掌握了明清时期遇真宫的建筑规模及兴废过程,为遇真宫的保护论证提供了考古依据。在此基础上,组织方案编制单位先后对围堰、垫高、搬迁三个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设计文件。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制定的围堰方案,分大、中、小三种,其中围堰方案通过在遇真宫前方200米处,建立自西南向东北的隔水围堰以确保文物安全,围堰由防护堤、排水闸、泵站、截洪沟、排水沟组成,防护堤设计堤型为粘土心墙,砂卵石层采用塑性砼防渗墙进行垂直防渗,透水性较大的岩层采用灌浆处理。在高程171米附近开挖截洪沟,拦截汛后来水,以减小泵站装机容量。在防护堤后顺堤轴线方向开挖排水沟,汇集区内来水,通过闸、站排出区外。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清华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编制的顶升方案,通过将遇真宫由原址向上顶升约17米,高于丹江口水库的水位,以达到保护的目的。保护方法有两种:原地顶升和原地垫高、复建。

陕西省古建设计研究所编制的搬迁方案,是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则,将遇真宫搬迁至其西侧2.6公里处。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建档、文物解体、搬迁、文物复建等。

(三)遇真官保护方案的比选确定

2006年5月,湖北省文物局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再次就三个方案方案的比选召开论证会,专家从对文物价值的影响,对武当山整体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的影响,施工技术的难度及可行陛,投资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比较。

工程防护(围堰)方案,不改变武当山古建筑群相互的位置关系,可以对遇真宫小范围环境原状保存,对文物本体破坏最小,最大限度地保存了遇真宫建筑的空间位置及周边环境,但存在堤坝对武当山整体环境景观造成一定影响、堰内积水外排及环境潮湿等问题。

搬迁方案,改变了遇真宫建筑在整个武当山建筑群规划布局及风水格局中的位置,对武当山古建筑群的原真性有颠覆性的破坏,且解体、构件运输和复建中,不可避免地对文物共建造成一定损失。

顶升方案,只在三维空间上一定程度地改变了遇真宫所在的垂直位置。工程实施后遇真宫将成为一个三面环水的宫殿区,该区域原有的景观、生态环境没有太大的改变,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中相互位置关系不变,可以完好地保留武当山总体布局乃至风水格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但工程内容多,组织实施复杂,一次性投资大。

与会绝大多数专家认为工程防护方案在保护建筑与环境方面优点更为突出,符合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高标准要求。会后,湖北省文物局将专家意见上报国家文物局(《湖北省文物局关于报送南水北调工程武当山遇真宫文物保护方案的请示》,鄂文物发[2006]58号)。2006年7月,国家文物局在北京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湖北省文物局上报的三种保护方案进行评审后做出批复,同意采取工程防护的思路对遇真宫进行保护(《关于武当山遇真宫保护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06]789号),要求湖北对工程防护方案进行充分研究,确保实施方案对遇真宫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遇真宫保护方案的调整完善及最终确定

在采取防护的思路开展方案编制工作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在对方案进行充分研究分析并从不同的角度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时,很多新的问题又出现了,防护(围堰)方案技术是可行,但综合考虑仍存在潜在的较大风险,如南水北调工程蓄水后防护体内内涝、潮湿环境的影Ⅱ向,尤其是防护工程如遇极端天气和事件,无法保证遇真宫万无一失,且后期维护经费无法估算等。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文物局对此高度重视,经充分沟通协商,为确保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的同时,对遇真宫的保护做到万无一失,双方同意对按工程防护(围堰)思路编制的方案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评估。

2007年7月,河南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清华大学等单位分别接受委托,就遇真宫防护方案运行管理风险、超标准洪水淹没及汛期排涝风险、物理环境变化影响风险等方面对防护(围堰)方案分别开展论证评估。

2009年11月,湖北省文物局在北京召开了“武当山遇真宫防护方案风险评估论证会”。会上专家综合分析认为,水库蓄水后遇真宫处于周边高内部低的“盆”状地形底部,常年处于雨水和山体坡面流水汇聚的低洼地内,必须常年采用水泵向堰外排水,初步估算仅此一项每年就将产生100多万元(每年随着物价指数递增)的费用;围堰后形成潮湿的小环境,将对古建筑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更为致命的是如遇百年以上一遇的洪水或特大暴雨,围堰设防或暴雨产生的内涝将使遇真宫面临灭顶之灾,无法做到万无一失。同时考虑到建成后项目运行管理的难度和费用,建议该方案不宜采纳。会后,南水北调工程规划汇总编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根据有关方面专家和文物部门的综合论证意见,就遇真官防护工程技术及管理运行风险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放弃防护,重点研究采用垫高或顶升保护方案”。2009年12月,湖北省文物局将论证会专家组意见、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意见和武当山特区管委会提出的抬高复原保护遇真宫的请求一并上报国家文物局。

2010年2月,“武当山遇真宫文物保护方案论证会”在北京召开。经充分论证,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遇真宫保护工程的意见》,同意采取原地垫高方案保护遇真宫,并要求湖北省文物局组织有关资质单位制订切实可靠的遇真宫垫高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湖北省文物局于同年3月7日在北京召开“武当山遇真宫原地垫高施工设计专家咨询会”,广泛听取古建、考古、水利、顶升工程等方面专家关于原地垫高保护施工设计方案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原地垫高保护方案设计,制定科学、规范的施工蓝图。

原地垫高保护遇真宫的保护方案,保护内容包括基础垫高、局部顶升(山门及东西宫门明代砖石建筑)、修缮、环境工程、保护与展示设施设计等。垫高保护中的局部顶升,虽然顶升体积和重量巨大,但有大量成功的先例,从逻辑上推论其技术难度在可操作范围。相对防护(围堰)及搬迁方案而言,顶升方案虽然投资较大,但对文物价值的改变和影响较小,特别是对体现东方、尤其是中国传统建筑灵魂之所在的武当山古建筑群总体规划理念、布局和风水格局没有改变,对最难以原状保护与传承的砖木结构的三个门实施顶升,体现了对文物建筑的最小干预、原真性保护的原则。顶升方案,技术完善且容易操作,工程后期维护简单,不会产生过多的日常维护的经费负担和运行管理风险。

2010年10月,在对遇真宫原地垫高工程范围内地质进行了勘察,查明了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以及垫高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分布位置、储量、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的基础上,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和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接受委托开展遇真宫垫高保护工程设计。

2011年4月,经过专题论证,最终垫高保护方案上报国家文物局。同年6月,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遇真宫垫高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正式确定遇真宫现存地面建筑、东西官遗址、宫墙将整体拆除,待垫高工程竣工后原样复原,其中山门和东西宫门实施整体顶升。7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下发《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武当山遇真宫垫高保护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核定遇真宫保护工程概算投资18524.11万元。

四、遇真宫垫高保护工程的实施

为确保高质量做好遇真宫原地垫高保护工程,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移民局、十堰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了遇真宫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工程责任主体单位武当山特区管委会专门成立了工作专班,以打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典范为目标,保护遇真宫的真实性为最高标准,制定了周密的工作计划,启动了各项具体工作。

(一)文物资料信息全面留取

为使遇真宫的真实性得到充分保护,高水平保留遇真官原始详实数据,将垫高工程对文物的影响降低至最低程度,继2006年对西宫考古发掘的基础上,2010年4月至11月,湖北省文物局组织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遇真宫东宫、中宫及宫外附属遗迹进行了考古发掘,全面掌握了遇真宫的整体布局和结构;2010年11月,湖北省文物局委托科洛博(上海)数字科技顾问有限公司对遇真官进行三维扫描和建模,采用数字激光扫描仪对遇真官正门、中宫、东宫、西宫及宫墙等现有建筑进行精密扫描,同时采用全息相机拍摄遇真宫全景及各部分照片,形成3D建模并绘制了2D图纸,为恢复重建提供详细的点位依据。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结合考古工作也采用数字激光三维扫描技术对遇真宫考古清理后展现出来的建筑遗址、遗迹进行了精密扫描测绘记录,这些工作为遇真宫及其建筑遗址的真实性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前期准备工作

1.高标准确定保护工程实施单位。2011年9月,经公开招标,确定文物解体及复原工程由国家文物保护工程一级施工资质单位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公司承担,山门及东西宫门顶升工程由国家文物保护工程一级施工资质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垫高工程由土石方垫高和建筑施工双一级资质单位湖北新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完成了文物库房及项目部建设。为保证解体文物建筑构件安全合理堆放,经过平整、碾压和排水渠道建设,开辟了一块70亩的场地,作为临时文物库房和砖石构件的分类堆放场地,并在此场地内修建了工程项目部的生活和办公用房以及两栋临时文物库房,库房总面积2304平方米,用以存放解体的木质构件和砖石雕刻构件。

(三)有序推进保护工程的实施

1.精密实施文物解体

文物解体工程是遇真宫垫高保护工程实施的第一个重要步骤,2011年10月10日动工,2012年2月30日完工。在遗址保护方面采用建筑学和考古学结合的方法,按建筑学方法测绘记录,确定空间尺度关系,再结合考古学方法对遗址进行分块划分,用定位坐标确定各块范围及周边关系,再测绘拍照记录,确保复原遗址的过程中在坐标系中进行分块放样并精确复原。整个过程按照复核一测绘一编号一拍照一清理一拆除一运输一存放的工作顺序,安全顺利地完成了东西宫遗址、宫墙、中宫所有建筑、院落、甬道、崇台、地墁金砖等各类砖石木构件的解体工程,并按编号顺序运往料场,分类堆放入库。为确保各类构件安全以及复原施工时的原位恢复,工程实施过程中,采用了每个单体构件测绘编号、构件写号、挂牌编号、原件拍照的方法,详细记录了文物信息,建立数字化资料库,所有信息录入计算机便于管理查询。同时,积极筹备文物复原工程,为最大限度地利用已解体的文物构件,对拆除的各类砖、石、木构件进行了排查,对现有木构件进行了挖补、粘接加固,对保存基本完好的木构件进行防白蚁处理,对残损的砖、石构件进行了粘接。同时对需要补配的材料及构件,按照质量要求进行前期准备。

2.科学推进顶升工程

顶升工程是对山门和东、西宫门实施的原位整体顶升,采用密布孔桩、箱梁贯穿、浇筑预应力混凝土,形成基础托盘,设置钢筋混凝土防倾柱的方式实施,顶升高度为15米。2011年12月进场前期准备,首先对选择的山门和东西宫门进行全面测绘记录,对文物本体进行加固,确保施工过程中建筑本体的绝对稳定性。

三座门均为砖石结构,其山门底层面积分别为520平方米,宫门底层面积为154平方米,三门的基础部分用大城砖铺作,基础上部均采用整体大型青条石砌筑,地面上部为青石须弥座,座上采用明代官式雕刻手法,即阳雕卷草纹饰。墙体上部略有收分,屋面椽、望等按照天圆、地方的明代官式做法,三门屋面与屋脊设计出流动性效果,看上去十分优美,具有较好的韵律,使人赏心悦目,它们是武当山明代建筑的代表之作。在顶升前,为确保文物的绝对安全采取了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在建筑本体外部采用型钢加固三道,型钢与文物本体接触部位采用橡胶皮垫固定,使文物在加固过程中不遭受到破坏。建筑顶部屋面部分用尼龙网包裹,预防顶升过高,使原来环境改变,或受风力影响,防止屋面松动造成瓦面脱落等。

遇真宫山门重量近5000吨,东西宫门重量为1400余吨。整个门分别用122个液压千斤顶互换顶升,其中48个供临时互换使用,50个永久安装在门下。每个千斤顶可顶重为200吨,顶下分别用直径25厘米、50厘米和75厘米的三种钢墩垂直上升;遇真宫三座门顶升工作自2011年12月开工,历时14个月完成。分别采用了地勘、井点降水、设冲击桩(73根,直径80厘米,深1 8米)、顶进箱梁、掏梁、浇筑、预应力张拉、安全柱、防倾柱、连梁、地下土回填与密实度夯实等多道工序。为了保证三座门升起后保持水平,先用仪器进行纠偏,最终四周均定位在同一水平线上,以山门为基准点,均由监控仪器和全站仪操平。201 3年1月,遇真宫山门顶升到位,由于措施得力,顶升之后没有出现任何变化,经全面复查墙体没有裂纹,歪闪,瓦面没有出现脱落和松动,意味着顶升成功。

3.高质量实施垫高工程

在施工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顶升区域外的设计垫高区域首先完成清表、清淤、清渣工作,再按严格的土石方配比实施土石方铺垫、逐层碾压到设计高程;在顶升工作进行到一定高度后,对顶升区域开始特殊施工,即剪力墙内人工回填夯实,确保夯实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在垫高区域东西两侧设3个排水箱涵,护坡基础用毛石砌筑,护坡表面采用特殊设计的植生块铺设。

五、遇真宫垫高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影响评估

遇真宫垫高保护工程实施的是基础垫高加局部顶升的方案,就是通过把遇真宫及与其有关的周边地区在原高程基础上垫高15米,对三座独立的砖木结构建筑(山门及东西宫门)原状垂直顶升15米,其它现存的建筑及建筑基址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拆除后,在垫高的原址上,按原布局、原结构、原工艺、原材料完成复建和复原归安,工程对文物的影响是在可控范围内并尽可能降到最低。

(一)垫高保护工程对遇真官文物价值的影响

当年张三丰在遇真宫所在地修炼,明成祖为纪念他,在原址以“遇真”为名建造道观,有其特殊的文化价值。同时,在武当山古建筑群整体规划格局中,遇真宫位于古神道之上,是古人登临武当山进入“治世玄岳”牌坊后,上山必经的第一宫,因此遇真宫所在位置是其文化价值的重要见证和载体。垫高保护工程实施后遇真宫在整个武当山建筑组群中的平面位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没有对其文化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遇真宫选址按照我国传统的堪舆理论,周围山形水系都是其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垫高保护工程虽然在立面层次,局部改变了建筑与周边山形的相对关系,但从平面上最大程度地保存了其建筑空间位置,复建后的遇真宫与武当山古建筑群的平面位置与文化景观的互动关系没有遭到破坏和产生不利影响,将保护工程建设对文物价值的影响降低至较小程度。

(二)垫高保护工程对遇真宫文物本体真实性、完整性的影响

工程实施过程中,虽然由于需要拆解,不可避免地对一些建筑构件造成损害,但遇真宫中宫现有建筑拆解严格按国家有关古建筑保护的规定,做好文物的实测与各种文物构件的记录、编号、存放,并将按照文物修缮的原则进行复原修缮;对于东、西宫建筑遗址和宫外与其相关的建筑遗迹等,则按照三维定位、分区分类编号、单独包装、清理加固、原位复原的程序操作。因此,基本确保了文物的原形制、结构、工艺、材料,将工程实施对文物本体真实性影响降至最小。

特别是针对最能反映文物历史风貌和艺术价值特色的山门和东、西宫三栋砖石结构建筑的保护,在现有最高技术水平条件下,克服自然地质等不利影响,采用整体顶升保护,在顶升前对本体进行加固,顶升过程中进行全程检测,已经安全顶升到15米的设计高度,施工中没有对本体造成影响,确保了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在垫高的设计中最大程度地考虑了遇真宫门前的视线关系,保持了120米的开阔区域,而且对遇真宫周边与其相关的泰山庙、神路、遇仙桥等建筑同时进行了垫高保护,充分考虑和保持了遇真宫的完整性。

(三)垫高保护工程对遇真宫周边环境的影响

垫高保护工程实施后,随着丹江口水库水位的抬升,遇真宫垫高并按原状复建,复原后建筑群及其周边垫高区域将会形成一个占地达8.5万平方米面向水库的自然台地与遇真宫后的山地相连。为减缓保护工程建设对区域景观的影响,台地迎水坡将采用亲环境植生块护面,并采用互补的图案形式进行植草,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和优化遇真宫区域的景观格局。

垫高工程两个料场距离遇真宫较远,且处于隐蔽处,周边没有文物。取土实行分片开挖方式,取土时先将表层土临时堆放在料场附近,并采取相应的拦挡措施;取土完毕后及时平整土地,并将原表层土覆盖在上面,撒播草籽固土绿化。因此,对武当山整体环境影响较小。

六、余论

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遇真宫的保护论证,以遇真宫真实性得到充分保护为原则,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非常审慎和认真,可谓一波三折。这项工程的充分论证与顺利实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文物保护理念、文物保护技术手段、文物保护管理、复杂文物保护工程协调组织实施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阅。目前这项工程的基础垫高和三个山门的顶升工程已经完成阶段性验收,文物建筑的复建和考古遗址的复原已经启动,预计2016年底完成,虽然全面评判该工程的效果和得失还为时尚早,但就工程方案的论证和有效实施而言,确有很多值得总结和反思之处。

一是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文物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对接,提前开展对工程中可能涉及文物保护的重点项目开展预研究非常重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立项后,在开展系统调查的基础上,即对工程涉及武当山遇真宫的保护进行预研究,提出三种保护思路,做好引导和应对,引起工程规划和涉及部门的关注,为保护方案的充分论证打足提前量。

二是方案的确定以文物的原真性保护为第一要务,以把对文物本体、环境风貌、历史及文化价值的影响降到最低为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对可能实施的保护措施进行综合、慎重比选论证。我们对遇真官进行围堰、抬升、搬迁三种保护思路都进行一定深度的设计,在此基础上进行多方面比选,对世界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遇真宫的保护,我们考虑的不仅仅是对遇真宫本体真实性的保护,而是要综合考虑,对其采取的保护方式会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带来什么影响。在论证中我们首先放弃的是搬迁保护的方式,我国三峡水利工程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张飞庙的保护,就是采取搬迁的方式,在总体得到比较好的保护和再现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憾,就是搬迁后建筑选址等无法再现原山地格局及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后期存在滑坡风险等。遇真宫的保护级别更高,对其采取搬迁方式,且不说武当山下很难再找到一处有这么大面积的平地安置,仅从搬迁遇真宫将造成武当山建筑群总体布局被改变这一点就应该合弃,搬迁对“武当山古建筑群是由皇家统一规划建造,其建筑体系从地形勘测、规划设计到兴建营造等,都有周密筹划,具体建筑设计具有浓郁的建筑韵律,达到了建筑与自然的高度和谐”产生的将是颠覆性的破坏;而围堰方案如仅从一般方面考虑,看似对遇真宫没有任何的扰动,但从周边景观和微环境方面看,壮观的挡水围堰坝体破坏了遇真宫前面开敞平坦的山水空间,使其变成看不见山望不到水的“盆景”,整体上改变了遇真宫原有环境的真实性,更为严重的是水利部门和工程业主方面都提出限于围堰工程无法保证遇真宫在围堰建成、工程蓄水后受自然极端天气等复杂因素影响,围堰工程无法做到万无一失,因此在充分分析各种潜在风险后,我们建议放弃防护思路,再次论证。

三是大胆设想、慎重论证、科学决策至关重要。遇真宫的保护经历了一些波折,但在提出保护思路的过程中,各方可谓集思广益大胆设想,三种保护思路中除搬迁方案只有一种外,围堰方案还曾提出了大、中、小三种子方案,三个子方案之间进行多方面的比较,分析利弊,选择弊端最小的进行深入设计。垫高方案中也提出对所有地面建筑进行大顶升的方案和垫高与局部顶升结合的方案,此外清华大学还针对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提出了三个比选方案。其一是新建一个地下空间,中宫建筑地下空间作为阐释遗址的博物馆,东西宫将地处海拔160米的考古遗存不做任何扰动、原状放置在地下,在地下空间体的顶部地面上复制遗址的台基和矮墙体,原遗存和模拟展示共存,同时可避免真实的考古遗存免受风雨侵蚀。其二是在垫高的地面上放置考古遗存,同时在其上方分别搭建防护棚。其三是在垫高的地面上放置考古遗存并补配缺失砖石构件,露天展示。后经组织专家论证比较,认为方案一、方案二虽然可以保护考古遗存免受风雨侵蚀,但方案一的工程量及造价都非常大,且东宫、西宫与中宫的相对高度将永久改变,方案二的多个保护棚对整体景观环境有不利影响,最终决定采用方案三安置展示考古遗存。

遇真宫的保护论证也有一些美中不足的地方,虽然我们对遇真宫保护论证是审慎的,但由于过程相对较长加之地方经验不足,这个论证过程和选择确定的保护方式,没有及时向世界遗产报备,引起了世界遗产的担心和关注,将武当山纳入反应性监测对象。此外,目前对东西宫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方式并不十分理想,建地下空间展示应该是相对最好的,但限于一些原因不得不放弃,这或许是一个缺憾。我们不能不说对遇真宫的保护论证是相对最慎重的,论证中一些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在一定意义和程度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但也确实存在理想的保护方案和思路很大程度上受到诸如施工周期、保护经费等方面的制约,这确实是一种无奈,但也是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现实。

通过一系列充分的论证,最终选择的对遇真官实施原地垫高加局部顶升的保护方案,是在多个保护方案中选择的可以做到相对最大程度地保护遇真宫真实性的方案,把南水北调工程对遇真宫的影响降低到相对最小程度。2014年3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等有关方面专家专程到武当山进行反应性监测考察,详细听取了遇真宫保护工程情况汇报,实地考察了遇真宫保护施工现场和文物构建保存管理仓库,审查了有关技术文件和观看工程各环节影像资料,对这项工程的保护论证和科学实施中系统性的记录、存档、工程信息管理以及对此处遗产的真实性保护所做的积极方面的努力等给予了肯定,对垫高后的台地形状和绿化等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并表示持续予以关注,这些建设性的意见我们已经做了认真积极的回应并将在下一步的工程实施中严格地加以完善。

第3篇

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风雨兼程整整走过了四个年头,其中不乏艰辛和汗水,“无罪推定”、“罪疑从无”等西方法律思想的移植,使刑诉法的价值理念日趋完善和成熟。然而,四年多来,刑事案件尤其是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大幅上扬,刑事审判陷入一个颇为尴尬的境地,作为维护被告人权益屏障的辩护律师,其诉讼权利亦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受到挑战,具体表现在:

一、角色的错位

1.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仍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而事实上,法官的职责中并没有提起公诉的权利,对指控的罪名只能有认定成立或不成立的二元论,根本不存在法官认定与控诉方指控罪名不一致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改变定性时有发生,法官充当了控方的角色,使得控辩双方的对抗成了控审与辩方的搏击。

2.最高法院等六机关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法官在庭审前对移送的材料进行梳理、归纳、确认,并对重点部分进行圈点,以便庭审的顺利进行。不觉中站在控方的立场上看待问题,先入为主,使得案件的庭审流于形式。

3.美国律师界有句名言“最好的辩护就是主动进攻”,事实上,律师在现实中有种种顾虑,“不善于”、“不愿意”、“不敢于”与公诉方进行激烈的对抗。面对强大的公诉力量,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低利益,很少作无罪辩护(即使无罪成立,控方也绝不放过抗诉的机会),“往往不得不从有罪的角度作从轻辩护,引导法庭确立另一项相对较轻的罪名和法定刑,实际上演变成对当事人的变相指控”。

二、控辩力量失衡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最大的贡献是法官从对被告人进行积极追诉的角度转变为居中裁判、主持正义的消极角色,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无疑是诉讼法学的一大进步。而实践却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辩护律师提前介入的作用未能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侦查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可达7个月之多,甚至更长,侦查机关利用国家赋予的强制措施,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获得公安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咨询,并未规定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律师没有权利知悉案件的任何证据,只能在案件移送起诉后才能调查取证,律师输在起跑线上已成定局。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调查、阅卷,使得律师提前介入成为走过场,对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甚小。

2.层层设防。(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印相关证据范围由检察院确定,检察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往往是部分证据的复印件,使得一些有价值的材料与律师擦肩而过,先天不足的律师难以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有所作为,只能在初犯、偶犯、认罪态度等无关痛痒的酌定情节上为被告人争取。(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无疑让缺少司法救济(强制措施)的律师雪上加霜。证人作证对国家是义务,而对辩护律师却是权利,许多有价值的证据因被害人或其证人的不配合而灭失(有些案件如杀人案件,如果积极配合,岂不有助纣为虐之嫌),使律师的努力付诸东流。(3)人力与经济的悬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被告人最多只能聘请两名律师,而对检察院办案人员却没有相应的限制,甚至全院出动也在所不惜。由于种种立法及现实的限制,使得律师付出的艰苦的劳动难以得到成正比例的回报,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律师资源,被告人的经济实力也成为辩护律师是否能有效辩护(取证)的重要影响因素。

为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安全,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而有效的控制犯罪已得到普遍的重视,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却未得到足够的关心。要实现社会的“权力本位”向社会的“权利本位”过渡,通过刑事诉讼法程序公正而获得实体的真正公正,就必须彻底清除封建思想及法律心理意识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尊重被告人的人权,切实的维护辩护律师的合法利益,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一、建立均衡对抗制

“司法权一旦与冲突的一方具有某种价值取向和利益性的偏异倾向,就会使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保持中立,对控辩双方主张的利益给予同样的关注,在诉讼中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去判断‘是与非’,而不能身体力行去证明冲突一方的‘是与非’,严禁法官先入为主,对冲突一方产生偏见”。因此建立均衡对抗制,法官居中裁判意义重大。

1.取消控方开庭前移送证据或者全部卷宗的做法,实行英美法系的“诉讼一本主义”,即“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而不得载入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物”。实际操作中,只需提供起诉书及证人名单即可,从源头上防止先入为主情况的发生。

2.建议律师介入调查取证的时间提前,即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措施之日起即可介入调查并参与当事人的活动,取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不合理限制。

3.程序公正集中体现在权利的分配上,因此必须建立理性的举证分配制度,给控辩双方平等的调查取证权。

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是事实的再现的载体;诉讼是证据的搏击,使证据的价值得以界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滞后弊端日趋明显,以合法性、维护人权为视角,建立与时代合拍的证据制度迫在眉睫。在此,美国在证据规则方面的“毒树之果”原则值得借鉴。(“毒树之果”原则在国内的很多著作中均有介绍,不在论述。)但切不可全盘照搬,或简单的加以否定。我们应当顺应民主的潮流,在对法律文化传统和民族心理差别分析的基础上,吸收美国“毒树之果”原则的精华,“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中找到平衡的支点”。

三、废除“可以派员”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参加。在现实中“可以派员”变成“经常派员”,在被监督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情存有顾虑,无法按照真实的意愿向律师供述有关事实,也无法就辩护事由与律师协商,对律师工作开展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四、修改刑法关于伪证罪的主体规定,赋予律师庭审言词的“豁免权”

第4篇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样本公司中有52%的评价者高估了其全面预算管理成熟度水平,15%的评价者低估了其全面预算管理成熟度水平,仅有33%的评价者对其全面预算管理成熟度水平的认知不存在偏差。表明了评价者对其企业的预算管理实施效果存在较为普遍的认知偏差,其中高估现象更为严重,这也为研究的必要性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 

(二)均值差异检验    

检验高估组和未高估组样本中评价者的过度自信特征均值是否有显著差异,结果见表3。从表中数据可见相对未高估组,高估组中评价者是否直接负责预算工作、是否为管理者的均值更高,且差异显著,说明评价者是否直接负责预算工作以及是否为管理者会影响企业预算成熟度的高估,这与假设1a、假设1b一致,而对于工作年限未发现显著差异。     

按照产权性质分类的结果如表4,发现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中评价者是否直接负责预算工作、是否为管理人员的均值差异更大且更为显著,这说明评价者是否直接负责预算工作、是否为管理人员影响高估的效应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中,这与假设1a、假设1b一致。但是工作年限均值均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相关性分析与多重共线性诊断    

使用Spearman简单相关系数检验方法对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检验。高估与评价者是否直接负责预算管理工作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38,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初步验证了假设1a;变量高估与评价者是否为管理人员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6 ,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初步验证了假设1b;变量高估与评价者工作年限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2,但是并不显著,假设1c没有得到验证。在进行Logistic回归前,进行多重共线性诊断。变量的容忍度偏差最小值为0.732,大于0.1,方差膨胀因子最大值为1.286,小于10,所以文章变量不存在多重共线性(表略)。    

(四)Logistic回归分析    

1.过度自信特征与高估企业预算成熟度的Logistic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假设1,对模型进行Logistic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控制了其他变量后,评价者是否直接负责预算工作的回归系数为3.22,在5%的水平上显著,验证了假设1a;评价者是否为管理人员的回归系数为3.23,在5%的水平上显著,验证了假设1b;评价者工作年限的回归系数为0.10,但是并不显著,假设1c没有得到验证。同时,还发现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成熟度等级即Grade的系数为负,在1%的水平上显著,可见高估现象主要存在于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成熟度较低的企业中。    

2.过度自信特征、产权性质与高估企业预算管理成熟度的Logistic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假设2,把样本按产权性质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两组,分别进行Logistic回归,结果如表6。在国有企业中,评价者是否直接负责预算工作的回归系数为2.627,在5%的水平上显著;在非国有企业中,评价者是否直接负责预算工作的回归系数为1.765,但是并不显著。在国有企业中,评价者是否为管理人员的回归系数为4.036,在1%的水平上显著;在非国有企业中,评价者是否为管理人员的回归系数为3.336,但是并不显著,假设2得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