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6: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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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网络保险风险防范。这些风险涉及到信息传输、设施使用、隐私保护、业务拓展、核保核赔等方方面面,由于目前各保险公司在网络风险防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技术上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不强,导致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状态,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和潜在危险性。各种技术性风险的存在可能造成网络阻塞、传输中断甚至会引起系统瘫痪的后果,从而给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品牌形象。除了技术性风险,道德风险在网络保险中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一方面,网络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隐瞒潜在风险而使公司在收取保费时难以针对不同投保人的实际风险情况来收取相应的保费,使投保人存在钻空子的投机现象;或是投保人在投保后有可能减少防止灾害或风险发生的努力而使得潜在风险增大。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提供网络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公司或其员工有可能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行为而使投保人蒙受损失,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网络保险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的防范问题。
二、网络保险中的风险类别
1.技术风险。网络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营销模式,它融合了互联网技术和传统保险业务流程。从技术的角度看,互联网并不是绝对安全的。首先,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具有潜在的运行风险。信息化系统设计、实施或后续维护中的不足会对保险产品或服务的传送造成风险,保险公司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管理与维护时,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漏洞攻击保险电商网站,故意造成公司网络系统的破坏和混乱,甚至使网络平台瘫痪。其次,网络本身的安全问题可能带来信息外泄风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潜入网站,或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泄露保险公司或是客户的信息进而骗取客户保费或赔款,或是盗取公司商业机密并从中非法获利。当前互联网上屡屡发生一些通过窃取信息、病毒干扰、恶意篡改数据等不法行为导致客户经济损失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可知,消除技术风险是网络保险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在传统保险和网络保险中都存在,是影响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网络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道德风险的影响更为突出。例如,在网络保险中,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用面对面接触,保险公司不能直接了解被保险人的信用水平,一般地,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只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这些基本信息,而保险公司目前又缺乏丰富的客户资料,所以对投保方的风险评估十分困难。投保人可能会利用网络上难以分辨信息真伪的缺点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甚至会发生保险欺诈、骗保等案件。另外,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发生在网络上进行越权操作等行为,使公司蒙受损失。与此同时,由于客户对保险业的相关信息缺乏了解、没有查询销售者的资质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内部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制造虚假保单,欺骗投保人,骗取保险费,截取客户退保资金,从而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风险。
3.法律风险。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促进了保险业的迅猛发展,而相关法律的完善却明显滞后,这就加大了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都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法律风险的存在促使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经营中必须要考虑一些问题:一是电子保单形式是否合法。相当多的网络保险数据交换没有书面记录,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起来有很大难度。由于电子信息输入简单化、标准化,通过网络签署电子合同没有传统的条款齐备、措辞严密,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增大。二是客户的隐私如何保护。投保人填写的个人信息一般都是真实的,这些信息在网络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一些人员非法利用,或者泄露出去被其他人员用于其他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三是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由于相关法律相对落后,所以这一方面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而《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文件和法规却难以完全适用于网络保险。
4.操作风险。网络保险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网络保险安全系统。传统保险机构为支持网络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选择某些保险产品以及相关的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而其所选择的产品或方案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被错误操作,这就造成了网络保险的操作风险。另外,操作人员的误操作也会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由于是电脑操作,公司职员可能在登记客户资料出现错误,或者由于疏忽导致给出的产品信息有误,或用户缺少信息化系统使用知识,因此经常会有操作失误的问题发生。网络保险的操作风险另一方面来自于客户。网络金融行业职员的操作失误、系统错误等均可能导致网络金融业务出现操作风险,客户在使用网络平台操作网络保险业务时的疏忽大意也可能导致网络保险的操作风险,导致交易不成功,甚至会使客户失去操作耐心而最终导致客户流失。
三、以保险风险防范为抓手促进网络保险发展
1.培养专业的网络保险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职业素质。网络保险产品比传统保险产品更加强调专业性,它的发展需要有融合了保险、营销、服务、互联网等多个学科领域的专业人才队伍作支撑,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培养专业的网络保险人才,组建一支有效的网络保险专业队伍。这样的专业从业人员不仅要在技术水平上领先,还要通过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水平。这些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一是通过大学的专业教育,保险公司可以从合格的大学毕业生中选拔合适的人才,经培训后择优上岗;二是通过公司自身的培训,使一些原本具备综合素质和某些方面技能专长的员工成长为能够胜任保险网络营销的专业人士;三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外引,直接从人才市场招聘到所需人才。通过培养专业的网络保险人才,保险公司可以在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技术风险等方面进行有效地控制。
2.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安全网络平台,加强网络体系的安全保障。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稳定的安全网络平台是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的第一步。网络系统是需要复杂技术的,只有领先的技术水平才能推动网络保险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加大网络技术平台方面的投入,将其放到重要位置。专业网络保险平台应该满足访问者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网上产品定制、投保、索赔、咨询等服务。此外,出于网络安全保障的需要,公司应该加强网络保险系统的基础建设,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网络保险技术方面存在的风险。为了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在建立稳定的安全网络平台基础上,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包括网络系统安全规范制定与实施、系统安全隐患预测与防范、系统安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系统安全程度的测定与检查、系统破坏后恢复与重建等。
3.完善信息化法律体系,使网络保险的发展有法可依。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网络保险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应从修订《保险法》入手来弥补这一漏洞。要将新的《保险法》与《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网络保险的发展有法可依。从长远发展来看,随着网络保险进一步发展,还应探讨是否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保险法》,另外国际上不少国家都已经颁布《电子商务法》,我国也可以借鉴。着眼于长远发展,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定网络保险中诸多内容,如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认定、电子保险合同法律效力、告知业务履行、道德风险防范、网上交易平台安全标准、交易平台信息规范、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审计、网络保险地域监管等内容,从法律角度研究解决网络保险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国内各大保险公司正式开展网上业务的消息在短短几年内纷至沓来,但保险行业95%以上的业务仍然来自传统渠道。为何被寄予厚望的网上保险迟迟难以成为保险王国中的实力战将?我们看到,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做电子商务一般采取三种办法:一是打广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做不需花钱的广告,或花大价钱在综合门户网站投放广告;二是摆产品,将保险公司能放在网上的险种和产品一股脑儿全摆放在网上,以此作为获得准客户的途径,客户能来多少算多少;三是搞概念,从投保到核保、再到支付,一味追求网上全程交易。这种“网内圈网”的单一营销模式并未使得客户对产品信息的了解程度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实际在网上投保的客户就更少了。因此,保险业强烈呼吁通过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上保险市场。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二是网络营销与其他新渠道营销的整合。三是网络与网络的营销整合。
二、加强建设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环境
2005年4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国内首张电子保单在北京正式问世,并为网上投保的客户颁发了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这一法律的颁布解决了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开展,但尽管整体方向被肯定和保证了,各行各业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十分健全,体系建设仍有待加强。在保险业,网络保险的发展对传统的保险与商业法律提出了巨大挑战,而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也会大大限制网络保险的扩张空间。因此,尽快完善网络保险的业务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制定网上保险业务法规要积极体现保险立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保险业受到严格管制和电子商务起步不久的现状。网上保险业务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对立法依据、管辖范围等作出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到在今后一定时期内的适用性。因而需强调宏观指导性,不宜流于繁琐。二是严肃性和时效性相统一。既要体现出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仍然接受严格监管的现状,又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能因规定过于严厉苛刻而影响网络保险业务的发展。另外,美国、欧洲及日本的网络保险较发达,多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加大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力度
我国网络保险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上浅尝辄止,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目标直指保险公司“鼠标+跑腿”的权宜之计,而并非积极的利用网络优势开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市场规模。但网络保险的全球化趋势不可逆,随着发达国家保险品种的不断健全,我国也必将开始大力开发保险产品,尤其是适合于网上投保的产品。
开发网络保险产品除了继续研发和升级现在比较容易实现的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外,还要结合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开发新产品,充分利用语音、视频等网络技术实现对客户有问必答且有问现答。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开发网络保险产品,包括投保、签单在内的所有投保程序将可通过网络完成,价格也低于人销售的产品。当然其他保险公司也都在积极探索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各家都在积蓄力量,准备在网络保险市场大显身手,我们已经可以隐约看到交织的火光。
四、切实保证网络保险的技术可行性
1.通讯网络技术方面应实现资源共享。目前通讯网络技术已经允许保险公司构建自己的企业内部网和外部网。许多ISP也为保险公司建立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业务,有的网络公司还为保险公司提供建设网络保险平台服务。但目前网络的速度是网络保险发展的瓶颈,随着我国宽带网的建设,相信速度问题会得到改善。保险公司在租用专线时就充分考虑到网络保险发展的需要,租用宽带较大的专线。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网络电话、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等应用方面都有许多相当优秀的软件,但数据共享与集中处理的软件,需要保险公司的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开发。
2.网络安全防范刻不容缓。网络的安全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序,关系着千家万户,维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在我国网络保险刚起步之初,各保险机构只有充分重视网络的安全问题,才能促进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为了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同时,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是动态的,能适应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只有不断地升级,才能有效地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保险市场,促进网络保险业的有序竞争。
摘要:网络保险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在我国尚处于实践性探索阶段,其发展仍然受到很多问题的制约,对此,我们提出的对策为:大力发展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络保险市场、加强建设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环境、加大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力度、切实保证网络保险的技术可行性。
关键词:网络保险发展对策
参考文献:
[1]姚芳,多渠道整合营销现阶段发展网上保险的必然选择[J],中国金融,2005年第14期
我国的网络保险发展相对晚一些,历经一波多折。早在2000年,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就开始建立各类保险网站,但初期水平较低,保险网站仅仅扮演了介绍公司信息、产品介绍、费率试算等角色,持续停留在低水平阶段,并不能算是所谓的网络营销。直到2011年,普通商品网购大力发展,保险网销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2012年中国保险在线保费收入规模达到39.6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123.8%。但我国互联网保费收入占中国保险市场整体保费收入的比例与全球的平均水平相差甚远,整体发展水平还很落后。目前我国网络的安全性还不能完全保障。货币支付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现有水平能否保证双方支付上的安全性,投保人是否会遭受由恶意网站攻击带来的经济损失,双方交易设备的安全性是否达标,多半买家对技术的安全性表示怀疑。
保险产品具有特殊性,保险电子商务需要结合保险、营销、互联网等多个学科的知识,营销人员更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理论与实践皆优。保险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但集金融保险、营销、电子商务于一体的高素质人才却供不应求,直接制约了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保险网络产品大同小异,缺乏创新性,复杂的保险产品还难以在网上销售。同时保险公司还没推出专为网络设计的保险产品,与之前的销售相比,只是改变了顾客投保的渠道和方式,没有利用网络销售的优势。最让消费者担心的是保险网销的后续服务跟不上。核保过程不能及时实现。客户出险理赔时只能求助于客服电话,后续服务效率较低,因此很多消费者不太认可网络保险。
二、发展网络保险是必由之路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面临着关键性的转变。保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很多保险者在市场中先知先觉,从不同的角度开始尝试性的营销制度改革。全网营销已经是大势所趋,他将产品规划开发和分销,网站建设和运营,品牌推广等内容有机融于一体,是集合传统网络、移动互联网、PC互联网为一体的新型营销模式,优势在于提升品牌形象、规范销售市场、促进整体销量、解决线下销售瓶颈、完善客服体系、梳理分销渠道。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创立一套属于自己的网销模式,有机融合网站设计、产品设计、客服咨询服务、消费者支付、售后服务与理赔等多项业务。此外还要积极开拓网络销售渠道,并与其他运营商强强联手。再者可以介入微营销的领域,利用微博微信等对保险产品进行宣传和讲解,开通在微信上的支付客户端,开发保险产品APP等,进行线上支付,拓宽客户的购买渠道,开发潜在客户群。
要注重转变营销观念,真正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深度挖掘客户需求,研发更多相对简易的产品以迎合网络营销。要设计丰富的产品组合,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才能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保险公司要对保险费率实施科学的测算。保险费率有效制约着保险市场和商品之间的供求,过高的费率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过低的费率又会导致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网络营销会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可以适当下调保险费率以便增强产品的竞争力。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保险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结合网络带来的大数据分析,并把公司资源和营销目标等因素加以考虑,将费率计算实施市场化,但要确保独立实施厘定费率。
保监会在整个保险市场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及时颁布有关网络保险经营的规章制度,就业务流程中涉及的基木功能、服务规范与流程、电子渠道、交易活动的认证机制和安全性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证保险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同时保监会还要制定监管政策,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障网络保险业务健康有序的进行。
尽管网络保险优势明显,但网络的虚拟性和保险的特殊性相结合所带来的风险更应引起警觉。目前,我国网络保险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法律风险
首先是网络单证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2004年推出《电子签名法》,但个人电子签名技术目前尚不具备可推广性,电子保单的有效性和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其次,网络保险平台在客户完成在线投保后可能故意出售客户个人信息以获取利润,对客户隐私造成恶意侵犯;另外,网络保险使市场竞争有了新的不合规、不正当的表现形式,如网络保险平台公布虚假产品信息、恶意攻击同业网站等,对网络保险市场秩序造成明显干扰。
2.安全风险
网络系统安全问题是网络保险业务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网络非法入侵者可能会给网络保险业务系统带来各种病毒,改变和破坏在线保险业务数据,甚至引发业务系统瘫痪;系统操作风险包括网络保险客户的疏忽、因网络密码和认证方式外泄导致的违规操作以及超越权限的违法交易等;在线支付风险涉及到信息传输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技术等安全技术认证以及各种安全协议。
3.道德风险
在网络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更加严重。保险人无法直接观察风险水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更有可能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而言,不误导、不欺诈、信守承诺、及时理赔、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法利益,是健康发展网络保险业务的基本前提。另外,保险网络平台也存在道德风险,保险网络经纪人可能擅改财务信息和数据,造成被保险人资金受损;而内部员工越权操作,非法窃取客户资料,也会造成严重风险和损失。
二、加强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措施
网络保险快速发展中蕴含的风险不容忽视,需要尽快加以规范和引导,除了应遵守现行金融监管规则,更需要针对其特点制定专门的监管措施。
1.完善我国网络保险立法
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管,有法可依是依法监管的基本前提。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相关规定,缺乏对网络保险业务性质、准入标准、经营规则、检查条例以及惩处机制的明确指示和认定,因此,加强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根本在于完善网络保险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6月1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为网络保险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2014年12月10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包括: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与区域,经营区域限制适度放开;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等,有望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一份正式的监管文件。只有健全法制环境,依法监管,加快立法步伐,建设适合网络保险发展的成熟、统一的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保险良性发展。
2.充分重视网络安全
保证网络保险业务运行安全必须成为监管重点,特别是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存和传递;同时,也要求全力推进网络保险信息系统和平台的建设。对于保险监管部门而言,必须督促和协助保险公司或网络保险平台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订系统安全规范、预测和防范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善系统安全机制以及对于遭受恶意攻击的系统进行恢复和重建等;定期检查网络保险平台的安全系统,及时根据网络风险状况的变化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确保网络保险交易和服务的安全运行。对于网络保险平台而言,应积极研发密钥加密、防火墙、数字签名、电子认证等核心技术,确认网络保险客户身分和授权的可靠性,确保网络业务信息传递的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同时,严格防范网络平台非授权人员非法接触关键设备及核心数据以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网络保险业务系统遭受计算机病毒的侵袭。
3.加强道德风险监管
(一)立法相对滞后
与网络保险的蓬勃发展相比,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相对滞后,出现了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业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保险业务来制定的,由于网络保险具有很多新特点,因此对原有法律的适用性较差。例如,电子交易合同与传统的纸面合同是否具有同样的法律有效性?总之,网络保险交易的参与者在权利与义务方面面临着比较大的风险,不但会提高网络保险的交易成本,也不利于我国网络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尽快建立健全与网络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我国的网络保险企业与网络保险的监管部门对防范网络保险风险的意识较淡薄。对于大多网络保险企业而言,如何获得更多的利润是它们的关注点,而忽视了网络保险风险的管理工作,使得这些企业对网络保险的风险特征知之甚少,更别说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了。此外,由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风险的认识滞后于网络保险的发展,更多地停留在传统的保险业务风险上,导致监管方式与监管策略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保险的发展。要想更加有效的防范风险,监管部门与网络保险企业的理念必须与时俱进。
(三)风险管理内控缺失
保险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缺失将使网络保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网络保险企业应明确自身才是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主角,保险监管部门只是一种外部的约束而已。网络保险企业应自觉加强对网络保险风险的内部控制,设立相应的岗位,由专人负责网络保险风险控制的工作。努力做到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理风险,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四)管理人才短缺
网络保险风险的管理要求管理人员不但要熟悉保险业务,而且要掌握计算机系统的实践经验;不但要了解保险法规,而且要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如果没有高素质人员作为支撑,任何的管理工作就成为无源之水。然而,由于对网络保险风险管理不够重视,高等院校还尚未设立相关的专业,导致精通保险业务和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很少,从而制约了我国网络保险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现行保险监管体制不能适应网络保险的发展
第一,我国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该模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规避风险,但是,网络保险对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二,监管内容需要充实。网络保险使得网络保险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联系方法、交易手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产生了新的风险。为了加强对网络保险风险的管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应根据需要做出调整。
二、我国网络保险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网上保险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须尽快出台。有关部门可以以《保险法》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首先,加大立法力度。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理清网络保险参与者各方所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其次,修订和补充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网络保险的部分,使其更好地为网络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第一,网络保险企业要积极主动了解网络保险风险的特征及管理和防范的具体办法。全面提高企业内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职位和部门。第二,保险监管部门应打破对传统保险业务风险认识的局限,紧跟网络保险发展的步伐,自觉树立科学的网络保险风险监管意识,充分认识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必要性、监管任务的艰巨性。
(三)加强风险内控
第一,企业制定并实施防范风险的规范章程。第二,设立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部门,由专人负责网络保险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第三,加强对员工防范网络保险风险的教育与培训。此外,我国的保险监督与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敦促风险内控不健全的企业及时改进。
(四)培养并引进人才
1.进行学科培养。高等院校要增设与网络保险风险管理有关的专业与课程,努力培养既懂保险又懂网络的综合型人才。
2.对原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网络保险企业要积极举办培训班,组织国际交流与考察或委托培养,努力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素质。
3.适度引进高素质人才。可以有计划地从国外引进网络保险风险管理人才,同时,学习和借鉴国际同行的管理经验。
(五)完善监管体制
1.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利于网络保险风险的监管,我国可以对该体制进行稳步的调整。
2.建立网络保险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比如,可以推动建立网络保险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网络保险风险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
尽管国内各大保险公司正式开展网上业务的消息在短短几年内纷至沓来,但保险行业95%以上的业务仍然来自传统渠道。为何被寄予厚望的网上保险迟迟难以成为保险王国中的实力战将?我们看到,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做电子商务一般采取三种办法:一是打广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做不需花钱的广告,或花大价钱在综合门户网站投放广告;二是摆产品,将保险公司能放在网上的险种和产品一股脑儿全摆放在网上,以此作为获得准客户的途径,客户能来多少算多少;三是搞概念,从投保到核保、再到支付,一味追求网上全程交易。这种“网内圈网”的单一营销模式并未使得客户对产品信息的了解程度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实际在网上投保的客户就更少了。因此,保险业强烈呼吁通过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上保险市场。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二是网络营销与其他新渠道营销的整合。三是网络与网络的营销整合。
二、加强建设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环境
2005年4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国内首张电子保单在北京正式问世,并为网上投保的客户颁发了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这一法律的颁布解决了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开展,但尽管整体方向被肯定和保证了,各行各业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十分健全,体系建设仍有待加强。在保险业,网络保险的发展对传统的保险与商业法律提出了巨大挑战,而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也会大大限制网络保险的扩张空间。因此,尽快完善网络保险的业务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制定网上保险业务法规要积极体现保险立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保险业受到严格管制和电子商务起步不久的现状。网上保险业务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对立法依据、管辖范围等作出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到在今后一定时期内的适用性。因而需强调宏观指导性,不宜流于繁琐。二是严肃性和时效性相统一。既要体现出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仍然接受严格监管的现状,又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能因规定过于严厉苛刻而影响网络保险业务的发展。另外,美国、欧洲及日本的网络保险较发达,多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加大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力度
我国网络保险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上浅尝辄止,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目标直指保险公司“鼠标+跑腿”的权宜之计,而并非积极的利用网络优势开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市场规模。但网络保险的全球化趋势不可逆,随着发达国家保险品种的不断健全,我国也必将开始大力开发保险产品,尤其是适合于网上投保的产品。
开发网络保险产品除了继续研发和升级现在比较容易实现的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外,还要结合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开发新产品,充分利用语音、视频等网络技术实现对客户有问必答且有问现答。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开发网络保险产品,包括投保、签单在内的所有投保程序将可通过网络完成,价格也低于人销售的产品。当然其他保险公司也都在积极探索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各家都在积蓄力量,准备在网络保险市场大显身手,我们已经可以隐约看到交织的火光。
四、切实保证网络保险的技术可行性
1.通讯网络技术方面应实现资源共享。目前通讯网络技术已经允许保险公司构建自己的企业内部网和外部网。许多ISP也为保险公司建立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业务,有的网络公司还为保险公司提供建设网络保险平台服务。但目前网络的速度是网络保险发展的瓶颈,随着我国宽带网的建设,相信速度问题会得到改善。保险公司在租用专线时就充分考虑到网络保险发展的需要,租用宽带较大的专线。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网络电话、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等应用方面都有许多相当优秀的软件,但数据共享与集中处理的软件,需要保险公司的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开发。
2.网络安全防范刻不容缓。网络的安全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序,关系着千家万户,维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在我国网络保险刚起步之初,各保险机构只有充分重视网络的安全问题,才能促进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为了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同时,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是动态的,能适应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只有不断地升级,才能有效地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保险市场,促进网络保险业的有序竞争。
参考文献:
[1]姚芳,多渠道整合营销现阶段发展网上保险的必然选择[J],中国金融,2005年第14期
[2]洪涛,对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若干思考,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J],2005.3
[3]何惠珍,对加快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探讨,商业经济与管理[J],2003.8
目前,为适合网销特点,多数保险公司网销的保险产品较为简单,投保条款通俗易懂,投保过程相对简单易行,投保期限短(一年),保费价格较低。而一些比较复杂的保险产品都未能在网上推广。虽然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较小,但由于网络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费用对价格的影响。从而让消费者认为从网络渠道购买保险比从传统渠道购买得到更大的优惠,使得网络保险在产品价格上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从整体来说,网络保险产品并未能真正的区别于传统渠道销售的产品,只是在购买渠道、方式和价格上存在不同。且从产品设计角度看,网络保险并没有专门的渠道来反馈需求,公司也通常不会投入较多的精力安排精算师专门依照网络经营特点和网络目标客户群的特点出发而设计产品等。这些因素都将成为新产品开发的掣肘。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作为网络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者,目标客户群是互联网经济的参与方。在面临消费者更加理性自主、信息全面地通过网络选购保险时,为了增加自身的竞争力,更加注重所经营产品的差别性,也更加注重迎合网络消费者的需求。这是专业网络保险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区别于传统保险经营和普通网络保险业务的优势所在。比如众安在线保险公司避开传统车险业务,业务范围集中在潜力较大,专业程度较高的各类责任险和保证保险的创新,如针对游戏道具、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新险种。而且,目前国内专注于这些少量特殊险种的保险公司凤毛菱角,但其蕴含的价值和潜力很大。
二、网络保险专业化经营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建议
(一)保险风险与操作风险由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专注于开发出服务互联网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大多数产品都是业内首创。而这些保险产品没有任何现存的相关数据可以做完全的定价支撑,因此产品定价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大的定价不足的风险。且专业网络保险公司的业务交易都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服务于大量的互联网客户。由于必须对外网提供系统接口,存在着更高的数据安全风险。因此在产品开发时,保险公司要注重对互联网数据的应用,尽可能将更多的影响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在建立数据模型后,及时反馈并不断进行调整。同时,在新产品推出的初期,设置相对较短的保险期间来控制风险,并采用相对保守的定价策略,经过实验试点后,再逐步优化产品定价和推广。同时采用云计算模式的电子商务系统等应用系统,来备份数据及建立信息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预案,确保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
(二)道德风险和网络欺诈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传统保险业务中就已存在的问题,但由于网络保险独特的销售方式以及消费者更优越的主导地位,使得网络保险面临着更大的消费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并且网络欺诈的形式也越发多样,呈现出团伙式高技术的诈骗方式。这就需要依靠更加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和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其道德风险成本,尽可能防范道德风险发生。并且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核保,将核保业务外包给医院或者其他保险公司,减少不良业务对公司利益的蚕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