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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范文

时间:2022-06-21 10:50:10

序论:在您撰写企业税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企业税收

第1篇

一、当前涉外企业税收上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暴露出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问题不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设备进口过程中,对随同设备价款一并支付的或支付给境外企业的设备价款总额中包含的如安装、咨询、培训、指导服务等营业税应税劳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这一问题不但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筹建期内的企业中,连开业多年的有些企业也存在这类问题,如某精工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40.29万元、某海天机械公司补缴营业税8.28万元、某日丰公司补缴营业税2.01万元等。这一问题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如果境内涉外企业与境外企业因设备购销等原因尚未结算清价款,或者境外企业是母公司、投资方等性质的单位,涉外企业还可以将向税务局补缴的税款从境外企业扣回来;而一旦上述各种条件消失,一方面涉外企业将承担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支付额外的《征管法》所明确的罚金支出,同时税务机关将很难收缴这部分营业税款,税款最终可能流失。

2、大企业忽视小税种。本次专项检查总计补缴印花税160.75万元,超过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而占补缴税种的首位,并占到补缴总额的4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或自行贴花的现象相当突出。

3、大部分涉外企业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不了解,有些稍微知道点政策的企业则普遍反映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外籍人员的收入有无、具体多少等情况,他们不清楚也无法扣缴,造成这块税收的大量流失。许多企业都会说明本单位“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均已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但是深入了解下去才发现所谓的已按规定全额扣缴指的是企业对本身支付给外籍人员的3500-6000元/月收入已申报纳税,至于境外支付部分的工薪收入在某种情形下也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的概念全然不知。有些企业对那些常住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这样的年收入水平及纳税情况,感觉到的确是太异常了,根据税务机关的政策提醒主观上想在这方面认真地自查一下,但不知道如何去扣缴或让外籍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以至于不了了之。

4、其它的如房产税、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等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本次专项检查自查补缴税款金额最大的1户单位,就是某家具公司的应补房产税(自用房产)51.01万元;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单项补缴金额最大的则是各方面申报纳税相当良好的某重工公司,补缴金额20.5万元(同期已缴个人所得税288.42万元)。

二、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当前涉外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的原因,但同时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在对涉外企业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1、政策宣传与辅导缺乏针对性。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政策需求,税务机关的确不可能去做“一户一宣传”的保姆式政策辅导工作,但同一行业中的相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内容很接近,他们的政策需求有很多的共同方面,我们可以针对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中的相似企业调查摸底,从而展开针对性很强的政策宣传与辅导。如对较大型的生产型涉外企业来讲,他们的基本模式是:建造生产经营用房境外采购大型机器、设备生产运作逐步扩大规模。相应的,建造、购销等合同印花税、房产税、代扣代缴应税营业税以及外籍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内容就成了他们主要的政策需求。因此如果能这样针对性地辅导某一块企业,才可能更有效地起到作用,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2、印花税的管理严重滞后,没有允许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报批实行“按季申报”或“按年申报”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这是目前税务机关普遍的问题。现行的印花税政策主要还是88年出台的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6年来税务机关虽零零碎碎地补充了一些如运输发票贴印花税、计算机联网购销无书面凭证不贴印花税等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去修改政策的框架以适应当前企业的经济活动。88年出台该条例时,不会想到现在企业的每月经济活动总量有如此巨大,经济领域所产生的合同有这么多种多样;也不会想到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发展有今天这样的变化。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生产性涉外企业,每月的经济活动总量很大,所产生的各类合同、协议、或要货定单、采购单以及运输发票等具有合同性质的结算单据,数量不胜其数。要让会计人员每月从各部门中收集完整上述的大量资料,再像税务人员一样精通地分类区别哪些应征税,然后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贴花更不可想像),实在是件不可能的任务,企业就算配备专职的“印花税办税人员”,如果不能借鉴计算机的帮助(事实上因88年印花税条例的核心思想是以有无书立书面合同来界定是否征税的原则,因此现在企业会计人员无论计算机管理有多先进,合同印花税还是靠手工操作),如果还是要按月申报,事实上仍可能做不好。

3、外籍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征管查手段与方法欠缺,体现在征、管、查各个环节上。政策上,针对这方面的专题宣传、培训与辅导等工作没有跟上,不但企业方面(主要是中方会计或人事等办税人员和外籍人员本身)对政策了解很少,而且税务人员自身对这块政策熟悉的也不多。管理上,对所管辖范围的企业内有无外籍人员、来自何地、主要在干什么、居住时间大致长短如何,区域内大约有多少外籍人员,怎样申报收入、纳税等概况掌握很少。稽查上,不少人存在畏难怕查的心态,同时对该如何查的方法陌生,如果一个稽查人员对某涉外企业想专题查外籍个税,可是方法又不对,那很可能从进企业到出来不会超过十分钟。再者,从大范围来讲,目前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二种方式并存,就外籍个税的特殊性,外籍人员未缴纳个所得税的责任在谁不明确。如果责任在于外籍人员没有自行申报收入,那么企业(中方人员)就不会有积极性、责任性去重视外籍个税,缴纳多少全凭外籍人员的素质与诚信;如果责任在于企业(中方人员)没有代扣代缴,那么如何规定让企业(中方人员)去代扣代缴境外公司从境外支付给个人的收入,又如何操作。以上这些主要方面造成了外籍个税的大量流失。

4、专管员制度取消后,现有模式下的税务机关在克服原制度的弊端方面得到了加强,但没有很好地继承与体现原制度固有的优点,“避短而不扬长”,整体上逐渐与企业脱节,这是产生众多问题与不足之处的根源。受人员不足的制约,基层税务机关不得不偏向于面上工作的应付,而达不到像原有专管员时代的税务机关那样熟悉、了解各个环节、各个企业的动态;没有这种基础,强化征管的工作及种种措施就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如某家具公司的问题,换在专管员年代几乎不可能发生。公司的办公、生产等经营用房占地有几亩大,距离税务机关不过几里的路,而它的房产税自2000年起直至2004年,45年期间竟一直未缴。除了责备企业方面的责任外,税务机关的确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包括现在的房产税纳税期前的提醒服务工作是否到位,以及税源管理工作和稽查选案工作是否切实针对问题而开展等各个方面。

三、加强税收征管、促进企业申报纳税规范化与正确性的对策与建议

如果能以点带面,有所促进企业申报纳税的规范化与准确性,推进强化税收征管,则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的最终目的也就达到了。综合税企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为加强管理,现将我们的粗浅想法与建议整理成以下几方面,以供研究与探讨:

1、税务机关的政策宣传与辅导、培训等工作务必要加强针对性,重点要放在分行业、或分经济性质、或分税种的专题辅导与培训方面。通过多场次的各个专题的政策辅导与培训,切实解决不同企业的政策需求。如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生产性涉外企业地税政策专题辅导会、建筑安装行业政策专题辅导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专题辅导会等。同时,为突出各类专题辅导会的针对性,体现实际效果,事先都要做好一定的调查了解等准备工作。如要召开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题辅导会,就要尽可能地了解哪些涉外企业中有外籍人员任职,然后就特定的范围与对象进行政策辅导与培训。

2、应完善现有印花税的申报方式,允许那些每月经济活动总量很大、合同很多且纳税信誉不错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报批实行“按季申报”或“按年申报”等汇缴方式。另外,应尽快修订《印花税条例》,出台符合新形势下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如取消按《条例》例举的合同征收印花税办法,改按分项目征税;对某类项目按销售额按税率直接计算印花税等。

3、尽快建立起有关外籍人员的监控台帐,切实掌握外籍人员的动态。监控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单位里有外籍人员任职、这些外籍人员主要从事什么职务(实职还是虚职)、来自何国或何地、在境内居住情况如何、是境外公司委派来华工作还是境内涉外企业自行招聘的外籍自由职业者、委派外籍人员来华的境外公司与境内涉外企业之间是何种关系、外籍人员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生活收入水平情况、外籍人员有无和所工作的境内涉外企业之间签定税务事项代办协议、外籍人员收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为使外籍人员与所在企业都明确究竟是自行申报还是代扣代缴,防止双方互相脱节、互不重视而造成个人未自行申报企业又未代扣代缴的结果,税务机关应当有一定的管理措施:如果认为外籍人员应当自行申报境内外收入的,可对每个外籍人员进行计算机编号,视同1个单位管理,并对外籍人员发出如“已纳入税务管理,今后需要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等类的书面通知;如果认为外籍人员已委托所在企业办理一切税务事项或者认为企业有代扣代缴外籍人员境外支付收入个人所得税能力的,应当对所在企业单独发出《代扣代缴外籍个人所得税证书》。这样无论是对促进代扣代缴外籍个人所得税还是自行申报,都会有积极的作用。

第2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必须依法纳税。企业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处于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阶段。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的发展,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增加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已引起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者所重视。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其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及其他涉税财务活动事先做出合理筹划与安排,采用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的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的活动。税收筹划的最早起源于1935年英国上议院汤姆林爵士在国内税务局专员威斯特敏斯特公爵诉讼案中作的一项声明:“任何人都有权根据恰当的法律来安排他的事务,使缴纳的税收比没有这样安排的要少,如果他成功地这样安排使缴纳的税收减少了,那么,尽管国内税务局专员或其他纳税人可能不欣赏他的精心筹划,但他是不能被强迫多缴纳税收的”,后来汤姆林爵士的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在英国、澳大利亚、美国被广泛运用,于是就产生了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税收筹划的实质是纳税人在进行投资、经营等决策前,且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面临的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降低税金数额、增加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征纳税对立关系中的纳税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总会采用各种方法来实现纳税数额的最小化,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企图通过偷税、漏税、甚至抗税的极端行为来减少纳税,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于是税收筹划作为合理避税形式,在纳税人理财和管理决策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不同于偷税、逃税、欠税等,它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完全合法的,因而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

税收筹划具有纳税筹划的合法性、专业性、筹划性、政策导向性、目的性等特性。正确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避免缴纳不该缴纳的税金,降低了税收成本,而且有助于合理安排支出,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不容忽视的是,税收筹划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一项有很强政策性的工作。因此其结果存在一定的风险,即税收筹划风险,需要企业注意。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筹资的渠道主要有财政资金、内部积累、银行借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企业间相互拆借等等。这些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不同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即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税负最小而获利水平最大的方法。通常情况下,不同的筹资渠道其税前和税后的资金成本不一样,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以上各种筹资方式中,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讲,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税收筹划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要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分析(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选择合理的筹资组合。另外,租赁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在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组建合理的资本结构。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对于公司设立的形式,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慎重筹划组建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在税收上国家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我国税法对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为了鼓励高薪技术的发展,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折旧费用的税收筹划。折旧是成本费用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折旧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一般有工作量法、直线法、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方法每期计算的折旧费用是不同的。采用加速折旧法,资产使用前期分摊折旧较多,税前利润额相应减少,应纳所得税减少,而且该方法可以推延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2)费用列支的选择。对费用列支的选择,主要是通过合理增加有效成本费用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福利费等各种费用支出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着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的方法进行合理选择。比如如果企业实行比例税率,一般采用不规则的分摊方法。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3)税款缴纳方式的选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把实现的利润转入低税负的子公司内不予分配,来降低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而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降低边际税率,减轻税负。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无法取得预期的筹划结果,甚至出现经济损失的各种可能性。由于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国家税制本身的调整变革等客观因素的存在,税收筹划很难精确估算能够带来的经济收益值,所以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要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并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首先,要选择合格的税收筹划人员。大部分税收筹划方案要依赖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人员完成,因此,应努力提高内部筹划人员的素质,包括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并能够及时地、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竞争战略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把税收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其次,保证筹划运作的规范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计筹划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对企业的经营环境进行分析,采用科学的筹划技术和方法。税负与市场、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科学地选择筹划方法是控制财务风险的关键。再次,要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在筹划前要对可能风险较大的方案反复论证,综合考虑各种涉税因素后慎重选择实施方案,在筹划中要建立相关的税收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对筹划方案进行全程化监控。最后,企业税收筹划要坚持成本――收益原则,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与交流。必要的时候,要充分发挥外部税务专家的作用,充分咨询专家的意见,借助他们在专业、技术、经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完成税收筹划,有效转嫁税收筹划风险。

综上所述,通过税收筹划利于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应提高税收筹划意识,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参考文献

[1]尚胜利.浅谈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J].商场现代化,2006,(4).

[2]李伟莲.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J].广西气象,2006,(2).

[3]苏强.企业税收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1).

[4]李红侠.如何控制税收筹划风险[J].对外经贸财会,2005,(8).

第3篇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该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584.

[2]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386.

[3]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83.

[4]叶子荣,张秀敏.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385.

[5]扬志清,庄粉荣.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10.

第4篇

英文名称:Tax and Enterprise

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学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种:中文

本:16开

国际刊号:1005-3441

国内刊号:14-1189/F

邮发代号: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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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第5篇

关键词:内控制度;税收内控;税收风险;风险预警;风险测评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137-02

1 企业建立税收内控的必要性

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与企业多种经营、长线生产的复杂性,企业税收风险已经成为企业诸多风险中的重中之重。帮助企业建立税收风险防范体系既是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企业税收管理的基础要求。

而且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征稽分开”的税收管理模式,税收稽查是历年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最近几年将重点监控行业列为税收稽点,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加强对各个行业税收监管的力度和决心,由于不规范的涉税事项处理给公司带来的涉税风险及违法成本都很高,这样,企业如果一旦遇到税收稽查,税收机关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轻易突破,而使企业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所以,企业建立税收内控是迫在眉睫。

什么是税收内控?税收内部控制,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原因是税收内控只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项内容。为了便于理解与运用,税收内控可以理解为,由企业董事会等管理或治理机构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企业实现“在防范税收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收价值”这一目标的一系列内部流程、规范等控制活动,在企业的具体体现就是实施有效的内部税收管理!

2 如何建立并运行税收内控

一项好的制度,必须要有好的应用才能保证其运行效果与效率。税收内控作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解与运用,我认为可以用“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来概括,即:以“在防范税收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收价值”为中心,以“设立有效的税收组织及岗位职责、建立统一的内部税收管理标准、 完善内部风险汇报及测评体系”为基本点。

以“在防范税收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收价值”为中心控制风险与创造价值,是现代企业税收管理的两大根本目标。二者相辅相成的,一个目标不可能脱离了另一个目标的支持而得以实现。成功的税收管理应该既能够确保遵守税法,控制税收风险,又能够为企业经营提供好的节税建议,创造税收价值。

基本点一:设立有效的税收组织及岗位职责。

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企业内部税收组织的建设至关重要,包括税收部门与涉税岗位。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设置高度集成的专业化税收部门。税收部门的经理或主管往往会参与公司各项业务的决策,甚至是公司级别的决策。

基本点二: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制定税务计划。

公司可以将税务计划纳入公司的总体战略之中,根据总体的战略目标制定具体的税务目标,只有进行有效的税务计划,公司才可以实现合理避税。在进行总体税务计划时,必须对公司当前各项业务的税务进行评估。这需要财务、税务部门和各个业务专家进行紧密合作。公司应当明示每位高层领导:税务计划是他们应尽的职责,税务部门是业务部门制定业务决策时的合作伙伴,他们可以向部门领导提出有关各类交易的建议,比如:在销售、采购、合并和收购中如何合理避税。忽视税务计划会使公司失去很多利用纳税策略节省开支的机会。这对公司来说是不必要的险,让公司支付高额的税款,浪费了一些本可以支持业务发展和增长的资源。

基本点三:建立统一的内部税收管理标准,规范各环节业务流程。

首先,搞清楚什么事内部税收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建立科学的内部涉税事务管理组织与标准,即建立“计划、执行、控制、分析、评价”的一整套管理体系,以完善各环节涉税链条,加强税收工作的事前筹划和过程控制,实现企业税收价值的最大化。内部税收管理标准是税收管理体系运行的指南针,是一个运行流程,体现为,税收管理手册、各涉税事项的流程标准、内部培训机制以及税收业绩考评制度等。税收管理手册是载体,其他部分为内容表现。

建立一个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内控手册,按照业务发展和运行逻辑关系合理安排工序,以保证交易和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和可复制性。一旦控制住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即使具体办事人员不懂税收知识,只要能按设计好的程序操作,同样能将涉税风险降低到企业可接受的水平。

制定好税收内控手册,并不等于完成了税收内控工作,内控的真正建立,不仅需要单位高层领导的重视,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还需要对各涉税岗位进行培训。培训要包括税收政策、内控制度和意识形态几个方面,从而加强领导和员工的法律遵从度,提升员工素质。

另外,税收内控制度不是静态的,随着交易内容、核算体系的改变,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实践一段时间后,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根据业务的变化对其业务流程的重新梳理,找出业务流程的控制点,分析在失控状态下产生涉税风险的大小;然后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针对税收影响突出、发生频率高的关键控制点提出相应的整改控制措施,对其中风险点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以降低项目操作过程中发生涉税风险概率和减少损失,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风险和核算风险,最终形成企业的纳税风险控制体系。

基本点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税收汇报、内部风险汇报的复核机制。

风险汇报,包括汇报制度与汇报标准两个方面,主要作用是明确各级涉税人员的责任,提高公司对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汇报制度以公司管理的高度,明确重大涉税事项必须要进行汇报,哪些属于重大事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很难一概而论,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一般而言税收检查、税收筹划、重大涉税合同、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等属于必须汇报的事项。汇报标准解决公司各级涉税人员如何进行汇报,是一个流程标准的问题,便于汇报在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的签字流转中的统一理解。比如,税收专员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规处理,可能存在较大税收风险,他应该向他的税收总监及时汇报,并以标准化的内部文本进行签字流转,税收总监可能与其他部门的总监进行沟通,并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

基本点五:建立内部税收风险测评体系。

税收内控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作,内部税收风险测评体系,是税收内控中最核心的环节。如:建立风险测评制度,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在内部搭建应用渠道等。同样,制度就像一个国家的法一样,从国家意志的角度进行明确,那么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就是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对税收风险测评进行明确,作为公司日常管理的一部分。风险预警指标,主要目的是对企业潜在税收风险进行预警,主要依据是纳 税评估指标体系,实现方式是采集财收、会计、税收数据,计算出指标值,通过与正常值的比较,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与项目,继而进行相应处理。完整的测评指标是一个体系,较为庞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取有限的相应指标。

税收风险的控制更是如此,只有将风险消除在潜在阶段才是最好的风险控制。随着税收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显得及其重要,采用“消防队”式的救火方式,来应对税收风险是不可取的。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税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借鉴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三、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第7篇

2007年3月,我国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从吸引外资转向调整产业结构。该法在节能降耗、环保、扶持高新企业、鼓励公益性捐赠等方面呈现出税收政策调控经济发展的态势,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税收导向。不难看出,利用税收调控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政策的方向。

一、引导经济可持续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表明我国在推动节能环保方面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以税收优惠来推动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的调控作用,能够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去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1、2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升,未到达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2%的目标。这说明我们要达到节能降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任莺道远。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由区域优惠转向产业优惠,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区域差距,促进全国经济的和谐发展,产生协同效应。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这凸现了所得税法的灵活性,有利于及时根据经济发展调整税收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扩大费用抵扣限额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对于大规模生产行业、保险行业、金融行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讲,可以减少税负,把节省的资金用来投入生产、发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打造国际品牌,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少避税机会。实现利益平衡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充实了反避税方面的内容,限制了我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来转移收入和利润从而实现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杜绝“假外资”(即“返程投资”)现象。

目前,我国企业利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进行避税。如,在珠江高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了减少税负,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实行离岸设计,将特设交易载体(SPV)注册在开曼群岛。一般地,企业通过以下两途径实现避税:到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之后,以外资身份回国投企业把内地收入汇到避税地的注册公司,然后将其汇回国内投资,并与原企业合资。“假外资”不仅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可以与低税区壳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把在国内的收入转移到壳公司。

众所周知,外企利用“转移定价”来避税,实现假亏损真避税。例如,A公司在华投资建厂后,以3000美元从母公司进口原材料,在华又追加投资500美元,总成本为3500美元。在华公司按照2500美元把产品返销给母公司,从账面看A公司是亏损的,但实际上,它以5000美元把产品出售给B公司。这样通过上述关联交易,A公司成功地将利润截留在国外,不在中国申报企业所得税。据估计,外企通过转移价格逃税占到避税总金额的60%以上。

《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特别纳税调整”这一章,规定了关联方转让的定价。例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都要求企业如实申报关联方交易和披露关联方信息。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控制,减少避税机会,尤其是阻止前述A公司那样的利用关联方交易的避税行为,降低国家税收的流失。

此外,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如果企业的自有资本率低于一定比例,其借人资本应付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国际经合组织(OECD)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的比例应为l:l;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我国的外企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和减少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就设法借人更多的债务资本,较少权益资本。所以,该规定可以阻塞外企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现象。通过上述规范,既能够防范“假外资”,控制关联方交易,又能够减少避税手段,实现利益均衡。

三、继续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些规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尽快更新设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由此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鼓励技术创新,还倡导技术交流和流动,正所谓“流动可以体现技术的价值”。同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减少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降低企业当期的所得税额,企业可以安排更多的资金来继续研究开发新技术。

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继续鼓励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经济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四、提高股市投资价值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减轻,因此,上市公司可预期的税后利润和可分配的利润会显著提升,会提高股市整体投资价值。政府减少所得税税收,增加了企业股东的利益,用于企业投资的剩余资金增多,扩大企业的投资活动。企业投资活动的扩张可以带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推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

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仅为3%。即,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额的部分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至于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这无疑会抑制企业参与公益性捐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