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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化学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16 16:26:29
食品安全化学论文

第1篇

显然,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问题食品不仅存在于大型超市、集贸市场,也存在于校园周边的小店铺、小摊贩。然而就中学生而言,正是这些校园周边食品小摊位上所售食品对青少年健康的影响反而更大。例如,校园周边常有出售各种油炸食品的小摊贩,对于青少年来说,摄取过多的油炸食品,本已会造成青少年肥胖、营养不良等诸多健康问题,倘若如果摄取的这类型食品是由地沟油制成的,那么无疑将对身体造成长期的潜在性伤害;又比如,校园周边小商店里常卖的各种辣制熟食,里面可能添加了各种非法添加剂,甚至可能其所使用的原材料就已经过了一些违规处理。例如,前段时间报道过的硫磺熏蒸金银花事件,而事实上类似使用SO2对食品进行漂白屡禁不止,诸如金针菇和蘑菇等菌类作物都曾被抽查检测出SO2含量超标。如果频繁长期食用这类问题食品,有毒有害物质在体内积聚,很有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因此,本文运用探究性实验的方法对市售金针菇的质量安全进行了实验研究。

1.1加入漂白剂的原因

漂白剂是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通过氧化反应以达到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其中,SO2就是一种允许使用的常用氧漂白剂。在金针菇的生产过程中,加入SO2漂白剂,不仅可以改善金针菇的色泽,还具有一定的抑菌作用。但是SO2本身没有营养价值,不是食品不可缺少的成分,反而如果使用量过大,对人体的健康还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当SO2的溶液浓度达到0.5%~1%时,即产生毒性,一方面有腐蚀作用,另一方面破坏血液凝结作用并生成血红素,最后使神经系统发生麻痹现象。所以,必须要对食品中SO2的含量进行严格的控制。

1.2实验原理

样品中的二氧化硫包括游离的和结合的,加入氢氧化钾使之破坏其结合状态,并使之固定。SO2+2KOHK2SO3+H2O加入硫酸又使二氧化硫游离,可用标准碘液滴定,反应式如下:K2SO3+H2SO4K2SO4+H2O+SO2SO2+2H2O+I2H2SO4+2HI到达终点时,稍过量的碘即与淀粉指示剂作用,生成蓝色的碘-淀粉复合物。从碘标准溶液的消耗量可计算出二氧化硫的含量。

1.3实验材料

试剂:氢氧化钾溶液(100g/L)、硫酸溶液(1∶3)、碘标准溶液(0.01mol/L)、淀粉指示液(10g/L);仪器:电子天平、容量瓶、具塞锥形瓶、酸式棕色滴定管、移液管。

1.4操作方法

样品的前处理:首先,将金针菇干燥并捣碎,称取试样约10g(准确至0.01克)至250mL容量瓶中,加蒸馏水150mL,加塞振荡,加水至刻度,摇匀后静置1h。滴定步骤:待瓶内液体澄清后,精密量取50mL溶液,置于具塞锥形瓶中,加入氢氧化钾溶液25mL,摇匀,放置10分钟,然后一边振荡一边加入硫酸溶液10mL和淀粉指示液1mL,立即用碘标准溶液迅速滴定至呈浅蓝色,30s内不褪色即为终点。同时不加试样按上述进行空白试验。结果计算:XSO2=[(V1-V2)×C×0.032×1000]/(10.00×50/250)X:样品中二氧化硫的含量(g/kg)V1:样品溶液所消耗碘标液的量(mL)V2:空白溶液所消耗碘标液的量(mL)C:碘标准溶液的摩尔浓度(mol/L)0.032:与1.00mL碘标准溶液(c=0.01mol/L)相当的二氧化硫的质量(g)

1.5实验结果

对市售的三种不同来源的金针菇样品的检验结果可知:三种不同来源的金针菇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测定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除了采用上述直接碘量法对3种不同来源的金针菇样品进行测定,本文还采用了蒸馏法作为对照方法进行测定,结果显示两法测定结果无显著性差异(t=0.015,P>0.05)。但是,直接碘量法与蒸馏法相比较而言,对实验装置要求更加简单,操作更为快捷方便,结果也并无显著差异。所以利用直接碘量法测定金针菇中SO2的含量是可行的,结果真实可靠,更加便于高中生亲自动手实践。

2讨论

第2篇

所谓渗透,就是在进行相关课程教学时,对教学中涉及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内容进行及时的、适当的知识加深、更新以及思维拓展.通过画龙点睛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改革,既可以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食品安全教育,又不对紧张的教学时间安排造成新的冲击.在有机化学教学中渗透食品安全知识,强化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

1.1有机物对食品的污染

食品的化学污染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严重的食品污染问题,如农药、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都是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教学过程可以根据相关内容,有针对性地渗透有机物对食品造成的污染,并告诉学生化学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危害.比如,在讲烯烃的化学性质———聚合反应时,可以插入包装材料聚丙烯、聚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等内容及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作为包装材料,聚乙烯、聚丙烯比较安全,而聚氯乙烯单体———氯乙烯不仅具有麻醉作用,还具有致癌、致畸作用,以此说明如果食品包装材料选用不当,会造成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再比如,有些不法商人为了提高食品的色泽,吸引消费者,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可以此例引出偶氮化合物的学习,并介绍一些天然食用色素如辣椒红素等.在有机化学中,类似的例子很多,通过这些贴近生活的教学内容,使学生明白有机化学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起到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习兴趣、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的效果

.1.2食品污染的危害性

食品安全事件每天都在发生,它所形成的困惑已经将人类包围.然而,人们却忽视它的存在,并且将这种威胁置之度外,这与人们的错误观念和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以及对食品污染危害的认识有关.因此,一定要让学生认识到食品污染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学生对食品安全的防范,从而增加他们的忧患意识,消除食品污染带来的隐患.曾经震惊世界的日本公害事件“水俣病”,原因就是汞在水体中通过食物链逐渐富集,最后危及到人们的健康.把这个事件与乙炔水合反应结合起来,一方面加深学生对乙炔水合反应的学习,另一方面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食品污染对人类造成的严重危害.例如,2006年9月,上海300多人因食用猪肉、猪内脏,出现肌肉震颤、头晕、呕吐、心悸等中毒症状,后被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为瘦肉精中毒.如果在胺类化合物的学习中插入瘦肉精事件这一生活实例,讲述食品污染给人类生存带来的危害,更容易增强学生的食品忧患意识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识.

1.3食品营养卫生知识

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爆发,同国民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重视程度以及国家对国民的食品卫生教育程度不够有很大关系.因此,在有机化学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相关内容对学生进行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渗透.比如,苯并芘是一种由5个苯环构成的多环芳烃,是含碳染料及有机物热解的产物,具有强致癌性,在烧烤、燻制食品如烤鸭烤羊肉串中含量较多.对于苯并芘的危害可结合芳香烃的学习,提醒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饮食卫生习惯,以减少致癌物对身体的侵害.在蛋白质一章的学习中,以阜阳空壳奶粉事件为例,让学生明确认识到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密不可分,如果食品的营养成分被破坏或营养成分缺乏,即使不受到任何污染,它同样会危及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通过这些知识的渗透,可以使学生杜绝陋习,改变不良的食用方式,建立合理的饮食结构,以防止学生在食用时或食用前的处理不当造成食品污染.

2进行专题知识讲座

有机化学教学过程中渗透的食品安全知识,是有机化学与食品安全融合、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的有效途径,但这只是一些零星的、分散的知识,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识缺乏一种整体感.为了使学生在学习有机化学的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由零星、分散走向整体、统一,在课程接近尾声的时候,应对同类食品污染物进行归纳总结,以专题讲座的方式和学生一起讨论有机化学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学生对该方面的知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此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食品的有机污染物很多,通过调研我们得知,有毒重金属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且对食品的污染日益严重.由于重金属常以慢性中毒的隐蔽方式危害人类,因此常被消费者忽视.而在有机教学中,重金属往往以各种形式出现在有机反应中,为了引起学生对重金属这一重要食品污染因子的重视,我们以曾昭琼主编的《有机化学》为教材,将涉及到的有毒重金属的有机反应进行总结.以此为平台,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专题讲座.相关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重金属汞的危害及相关有机反应;重金属铅的危害及相关有机反应;重金属镉的危害及相关有机反应;锰元素的危害及其相关有机反应;铬元素的危害及其相关有机反应;砷元素的危害及其相关有机反应等.通过专题讲座,学生关于重金属对食品安全的危害有了一整体的认识.由于我们在讲座中结合了大量的案例,学生反应强烈,在进行激烈讨论时认为有机化学就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造福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如环境、食品安全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化学专业的学生有责任、有义务发展绿色化学,消除有机反应中的有害因子,改善我们的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现状.

3课外讨论及小论文撰写

通过在有机化学教学中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渗透以及专题讲座的途径,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但由于教学内容和教学课时的限制,学生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危害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同时,学生在上述途径中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处于“被动”的地位,如何让学生主动来认知食品安全知识,从更深层次认识到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性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我们认为,课外讨论及小论文撰写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能够弥补前两种途径的不足,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教育与有机化学教学的融合.

课外讨论和小论文的具体实施过程是:根据不同的教学阶段,教师有选择地布置课外讨论作业,可以是具体的题目,也可以是一个范围,让学生根据相关的内容进行课外讨论或撰写小论文.如2011年台湾版的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风波,我们将其融入酯类化合物的学习过程,因为塑化剂的化学本质是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其中最常用的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为了使学生对塑化剂用途、危害有更多了解,我们让学生撰写与塑化剂相关内容的小论文,学生完成得很好.他们不仅通过文献资料对塑化剂的化学本质、种类、在工业上的用途、被用作起云剂的原因、对人类的潜在危害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总结,而且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问题.有的学生在论文中提出:既然塑化剂是邻苯二甲酸酯,那我们在实验课上所制备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是不是也有起云剂的效果?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是否也可以?有的学生还设计出相关实验来揭秘商家加入塑化剂的目的.更有的学生从塑化剂偶然被发现,感觉到化学专业的学生担负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因为有机化学中涉及的波谱分析是现在质检中最常用的方法.在学习卤代烃融合塑料的相关内容时,要求学生收集资料,讨论塑料对食品安全影响.结果,同学们制作了精美的多媒体课件,进行了非常激烈的讨论,认为塑料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原因之一在于塑料对环境的污染.在焚烧塑料时,易产生世纪之毒“二恶英”,只要吸入一点点,就可以造成各式各样的文明病,如心脏病、糖尿病、过敏、不孕、癌症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塑料在800℃高温情况下销毁不会产生二恶英,提出了垃圾分类的重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学生通过课外讨论和小论文撰写,对食品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激起了学生将来从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热情.因此,通过课题讨论,也间接培养了“专业的食品质量与安全”人才.类似小论文撰写和课外讨论的内容还有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和危害,都达到了满意的效果.

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众所周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非常严峻.严峻的食品安全状况和国民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低下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改善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水平.但是,在我国由于长期缺失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与普及,造成了国民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缺乏,食品安全意识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民众宣教食品安全知识.该课题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在有机化学教学中通过多种途径对学生渗透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并在此基础上让学生通过一定的平台,将了解和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让更多的民众来关注食品安全,从而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基于此,我们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开展了食品安全知识宣讲社会实践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成效.活动的开展,一方面使同学们积极将课堂上了解到的以及自己通过文献资料收集而来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整理总结,在宣讲过程中实现学以致用,使有机化学教学与食品安全知识有机融合;另一方面,使更多的民众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水平,为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做出贡献.

5总结

第3篇

关键词:有限理性论;立法技术;食品安全法;理性主义;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i.issn.1001-2397.2009.06.07

引子:《食品安全法》的“天之问”

在现代汉语中,“天”具“位置的顶部”、“自然的”、“主宰者”等10多种含义。由于天具有位置顶部、自然的、主宰者等属性,所以,在中国,往往把那些具有重大的、基础性的、生死攸关的人或事视为“天”。如,司马迁在《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中写道:“王者以民人为天,而民人以食为天。”那么,什么是食之天?它经历了从量的要求到质的要求的阶段;而在对食品的质的阶段,在《食品安全法》之前,它又经历了从“无病”的标准到“卫生”的标准两个阶段。

基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说明“安全”取代“卫生”成为“食”之“天”,这是当代中国人对天人关系的一个新认识。但是,对于《食品安全法》而言,当它确立“安全”为“食之天”后,它必须说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之“天”又是什么?或者说,《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的含义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99条作为对“食品安全”含义进行界定的条款,它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从表面上看,《食品安全法》已解决了“食品安全”之“天”的问题,即《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之天是“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含义并不符合形式逻辑对概念进行定义的一般要求。因为,在形式逻辑中,对概念进行定义一方面要求采用“属加种差”的方式,另一方面不能用否定判断来进行定义。而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定中,作为肯定判断的部分,“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并不符合“属加种差”的形式,而“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则采用了否定判断的形式。

可以看出:一方面,对于《食品安全法》而言。“食品安全”是该法之天,“食品安全”的含义又是“食品安全”这一概念之天;但另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与形式逻辑有关概念定义的基本规则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相符合。

对此,也许有人会解释说:从立法过程看,《食品安全法》是食品营养、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食品标准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的经验与智慧的结晶,对这些领域的专家们来说,他们的思维方式是“问题中心主义”,因此《食品安全法》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是“问题中心主义”,根本不能以逻辑为标准来评价《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但是,以“问题中心主义”来解释《食品安全法》在两个方面与逻辑规则不符合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第一,虽然技术专家的思维原点是“问题”,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违反逻辑规则;恰恰相反,技术专家所提出的方案或建议之所以能有效解决现实问题,是因为他们在思维过程中遵循了逻辑的规则;第二,预防是法律的功能之一,法律之所以具有预防功能,它的必要条件是该法律能够遵循逻辑规则,从而对消极后果具有预见性。虽然参与《食品安全法》立法的技术专家的思维方式的原点是“问题”,但他们思维的终点是制定出一部能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这就要求参与《食品安全法》的技术专家源于问题中心主义,却又要超越问题中心主义,并接受逻辑规则的拷问。

依据逻辑规则,《食品安全法》必须接受的拷问是:既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定不符合概念定义的逻辑规则,那么,这是因为该法存在常识性的逻辑错误(以下简称“解释方案一”)还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以下简称“解释方案二”)?

一、基于立法技术是解释《食品安全法》“天之问”的最优选择

对于《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含义不符合形式逻辑规则这一事实,解释方案一和解释方案二是两种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解释方式。从理论上说,这两个方案都是可能的。但是,由于“食品安全”对于《食品安全法》而言具有“天”的地位,因此,如果以解释方案一来解释《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定不符合概念定义的逻辑规则,那么也就意味着《食品安全法》的“天”塌陷下来。既然《食品安全法》之天都已塌陷,《食品安全法》岂有不塌陷之理?既然《食品安全法》已塌陷,那么且不说如何实施此法,该法的存在都将不太可能。对于经历“苏丹红事件”、“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却又无《食品安全法》可依的中国来说,虽然有《食品安全法》并不一定就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毕竟没有失去法律保护的工具;相比之下,缺乏《食品安全法》也就意味着“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失去了法律保障的手段。所以,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目的而言,以“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这一方案来解释《食品安全法》的“天之问”是最优选择。

二、《食品安全法》出于立法技术考虑的可能形式

既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是《食品安全法》“天之问”所遇逻辑困境的的最合理解释,那么,《食品安全法》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立法技术考虑呢?要回答这一点,必须首先把握立法技术是如何考虑的?它可能有哪些形式?

(一)科学化是立法技术的根本考量

立法技术的方式和类型总是通过人们有关立法技术的那些观点得以挑明。对于立法技术,我国立法学家周旺生教授认为,作为“制定和变动规范法文件活动中所遵循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立法技术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使立法臻于较高水平,使立法更科学,使立法能正确地调整社会关系和准确、有效、科学地反映执政阶级的意志”。在这些意义与作用中,科学化是“使立法臻于较高水平”和“使立法能正确地调整社会关系和准确、有效、科学地反映执政阶级的意志”得以实现的保障;所以科学化是立法技术的根本作用。

虽然科学化是立法技术的根本作用,但是,“在中国立法的发展成为法治链条中一个最好环节的同时,立法技术却一直不能受到重视,……大量法律……不能实施,执法、司法、守法存在的一系列弊

端直接同立法技术落后、所立法先天不足、难以实行或无法实行相联系。”

无疑,周旺生教授对于我国立法技术的定义、作用和现状的评价是客观和中肯的,并且被我国从事立法技术研究的学者普遍接受和应用。但是,与周旺生教授对《立法法》“未能就立法技术设定哪怕稍微系统一些的制度”表示失望不同,我们认为,这是值得庆幸的。庆幸的原因不在于立法技术不重要,也不在于《立法法》不应以系统的方式对立法技术进行规定,而在于:既然立法技术的作用之一是科学化,那么,在中国现有的法学研究的成果对方法论意义上的“科学化”缺乏反思的情况下,与其要求《立法法》有关立法技术的制度设定得“稍微系统一些”,不如首先要求法学界对方法论意义上的科学化展开反思,并把这些反思成果应用到立法技术当中。

(二)基于理性主义与有限理性论是立法技术科学化的两种形式

虽然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同样也是周旺生教授的主张,但是在立法技术的科学化与立法技术的系统化的关系上,他并没有对“科学化”与“系统化”之间的区别给予足够的重视。实际上,这两个概念区别很大。科学化的核心是科学,科学服从于真理标准,系统服从于整体性标准。而系统为了达到整体的协调,当小系统、子系统或要素的最优的危害大于系统的最优时,它宁可牺牲小系统、子系统和要素的最优。也就是说,对于系统来说,当科学有助于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时,追求科学的真理性是被鼓励的,当科学的真理性危害了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时,科学的真理性标准就会被牺牲。具体到中国的立法系统来说,立法技术作为立法系统的构成小系统,只有在立法技术的科学化有助于立法系统乃至法律体系整体的协调时,立法技术的科学化才会被重视。

那么,立法技术科学化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有助于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协调呢?从上述对于科学化与系统化区别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于系统来说,虽然科学作为要素的最优(即符合真理标准)并非系统的最优(即整体的协调)的充分条件,但它却是必要条件,即:如果立法技术本身是不科学的,那么立法体系乃至法律体系就无法实现整体的协调。

如果说立法技术科学化是立法体系乃至法律体系整体协调性的必要条件,那么掌握方法论意义上的科学则是立法技术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因为,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就是使科学的方法成为立法技术的基础。方法论意义上的科学是科学哲学的重要内容,所以要掌握方法论意义上的科学,诉诸科学哲学无疑是合适的。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是近性主义启蒙运动的产物,因此,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科学哲学是现代意义上的科学哲学的第一阶段,莱布尼兹、培根、笛卡尔都是这一时期著名的科学哲学家。但是,以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为“纯粹理性”划定界限为标志,后经现象学和存在主义对理性主义进行本体论反思,再经弗洛伊德的心理学、西蒙的管理科学以及行为金融学、会计学、政治学、史学、数学、经济学等对理性主义进行方法论的反思,以“完全理性”为基础的理性主义哲学被“有限理性论”所修正。当基于完全理性的理性主义走向有限理性论时,科学哲学也完成了从基于理性主义的第一阶段走向基于有限理性论的阶段,波普尔、库恩是此阶段的著名科学哲学家。对于科学哲学基于理性主义与基于有限理性论的区别,波普尔认为,有限理性论既不反对理性主义基础上的科学主义,也不反对科学实证主义原则,而是反对把“证实”作为科学实证主义的原则和方法。他认为,衡量一种理论科学地位的标准不是“可证实”,而是“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

既然方法论意义上的科学经历了从理性主义走向有限理性论、科学实证主义从证实主义走向证伪主义,那么,它对法律、制度的建构将产生何种影响?波普尔和哈耶克的观点无疑具有启发性。针对边沁的“增加共同体的幸福”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及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波普尔认为,一个开放的社会,它的制度合理性不在于给公众提供多少好的、善的、幸福的东西,而在于禁止那些恶行。作为波普尔的同事,哈耶克对制度构建中的“理性主义设计论”与“进化理论”的比较与波普尔具有一致性,他认为“进化理论则说明制度必定可以促使个人最有效地使用其智慧,以及应当怎样建构制度以及减轻坏人为害的程度。后者更接近于认定‘人容易出错并且有罪’的基督教传统,而前者的完美主义思想则与基督教传统水火不容”。这两人的观点表明:法律、制度的建构方法存在着以理性主义、证实主义为基础的以增加善或幸福为目标的立法方法和以有限理性论、以证伪主义为基础的“以减少恶”行为目标的立法方法之分;而他们两人皆主张后者。

虽然波普尔的理论在科学哲学中有重要影响,但是他基于有限理性论、证伪主义的恶行减少型制度建构的理论并未被法学界所普遍重视。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倒不是他的理论和观点不重要,而是由于作为法学研究的两个基本流派,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争其实质仍然是理性主义的内部之争,实证主义学派不过是以技术理性主义来取代自然法学派的价值理性主义而已。正因为法学研究游离于有限理性的研究之外,加上虽然波普尔从方法论意义上的科学观点出发,说明了法律、制度的构建方法有基于理性主义、证实主义的福利增加型与基于有限理性论、证伪主义的恶行减少型之分,但他并没有进一步从立法技术上对这些方法论加以说明,所以,迄今为止,国内外都缺乏与有限理性论相关的法学成果。正是由于缺乏对理性主义的反思,所以,当实证法学派主张法律的科学化时却对波普尔的科学哲学尤其是他的以有限理性为基础的以禁止恶行为目标的法律构建方法充耳不闻;当新自然法学派在面对实证法学派对古典自然法“缺乏确定性”的指责、从而在富勒那里提出判断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性的8项标准时,这8项标准仍然是为了增进法律的道德性,而不是为了减少法律的不道德性。

因此,当我们以“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来解释《食品安全法》的“天之问”时,不仅必须注意到“立法技术的考虑”有基于有限理性论与基于理性主义两种形式,而且还需说明这种立法技术的考虑是基于有限理性论还是基于理性主义。

三、基于有限理性论与基于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特征之比较

如上所述,虽然波普尔从方法论意义上的科学观点出发,说明了法律、制度的构建方法有基于理性主义、证实主义的福利增加型与基于有限理性论、证伪主义的恶行减少型之分,但他并没有进一步从立法技术上对这些方法论加以说明。所以,当人们要说明《食品安全法》立法技术究竟是基于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考虑还是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考虑时,得首先掌握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与基于理性主义立法技术的区别,然后才能评价这两种立法技术对解释和完善《食品安全法》的效果,从而为《食品安全法》解释和完善选择最合适的立法技术类型。

(一)基于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的特征

“立法技术”只存在于“立法”的语境当中。在

“立法”的语境中,人类是“立法”的主体,在西方,人类获得“立法”主体的地位始于理性主义启蒙运动之后。在理性主义的基础上,立法技术经历了自然法时期“价值化”与实证法的“去价值化”两个不同的阶段。在自然法的价值化阶段,立法技术的要领是:法并不仅仅表现为成文法,还可以表现为不成文法;成文法也不仅仅表现为制定法,还可以表现为非制定法(即判例法);人类依理性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权利,人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或自由与平等。立法技术在实证法那里的“去价值化”并不是“去一切价值”,而仅仅是去价值中的道德价值,它强调的是实用价值,因此实证法“去价值化”的立法技术的要领是:立法的目的或者是增加共同体的幸福,或者是者的命令,或者是“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组合”,初级规则科以义务,次级规则授予权利,而法律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是实现这些实用目的的工具。

虽然实证法自认为是自然法的替代者,而且新自然法学家也认为实证法导致了“法哲学的安乐死”,它说明实证法的立法技术与自然法的立法技术存在巨大差异,但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以理性主义为基础。那么,基于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具有哪些特征?在“立法技术”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的条件下,基于狭义被广义包含的考虑,这里仅讨论狭义立法技术的特征,而狭义的立法技术包括语言与逻辑结构两方面的立法技术。

1.立法目的的语言具乐观主义特征――“增加善”理性主义的根本特征就是对人类自身所拥有的理性认识能力持乐观主义态度。由于乐观主义是一种对一切事物采取正面看法、看不到风险的观念,因此,在法律领域,乐观主义就表现为:把“增进善”(包括道德与功利的善)而不是“减少恶”作为法律的直接目的。例如,受理性主义的乐观主义影响,霍布斯、黑格尔、马克思是西方讨论过“恶”的历史作用的主要思想家,其中,霍布斯是专门而且直接从法的角度来讨论法律源起和目的与恶的关系的人,他认为法律是恶人之间达成的契约。但是,即使是霍布斯,也没有把“减少恶”作为法律存在的目的。把法律与善结合是西方法律思想的一贯传统,无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还是洛克、边沁,都把善视为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受乐观主义的法学理论的指导,1960年代前西方各国的制定法,除非制定法中没有明示立法目的,只要明示立法目的,基本上都以增进善为立法目的,这些立法目的往往是以“为了保护……”、“为了促进……”、“为了提高……”等方式来表示的。所以,即使是美国这种判例法国家,《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作为其为数不多的制定法,它的立法目的也被明确规定为:“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增进一般福利……”。

2.法律的实质逻辑结构的特征法律的逻辑结构虽然包括实质与形式两方面,但是由于实质决定形式,所以以“增善”为立法目的的立法技术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律的实质逻辑结构方面。又由于法律的实质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结果等3个方面,因此,以“增善”为目的的法律实质逻辑结构的特征又进一步表现为:

(1)假定条件要具确定性和全面性“确定性”要求法律的规定是“明确而肯定”;“全面性”要求法律对“正面与反面”进行规定。“增善”的目的之所以要求假定条件的立法技术具有全面性和确定性,是因为理性主义、乐观主义使然。

(2)应为、可为和勿为是行为模式基本可选方式假定条件的全面性必然要求对行为模式假定是全面的。

(3)法律结果包括肯定与否定两方面这种特征既是假定条件全面性的要求,也是行为模式可选性的必然结果。

(二)基于有限理陛论的立法技术特征

与基于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的特征可以有现成的成果加以借鉴不同,除了波普尔和哈耶克提出以“减少恶行”为立法目的的法律制度构建方法外,我们并无更进一步的基于有限理性、以减少恶行为目标的法律制度构建方法是如何操作的研究成果,所以,基于有限理性论对立法技术的特征进行研究具有开拓性。

1.立法目的的语言具谨慎乐观主义特征――“减少恶”

与理性主义认为人能完全认识一切对象不同,有限理性论则认为人只能依据经验、以试错的形式来确切知道什么是恶的,所以,如果说“增善”是乐观主义在立法目的上的语言表现,那么,虽然谨慎的乐观主义同样认为立法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但立法的目的并不一定会“增善”,但却可以“减少恶”。

2.法律实质逻辑结构的特征

虽然无法从经典中直接得出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对于法律的实质逻辑结构的系统表述,但是,一些人的观点无疑有助于把握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对法律的实质逻辑结构的要求。例如:

(1)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对有限理性论下法律假定条件确定性方式有一定启示作用

对于有限理性下有关概念的逻辑问题,有必要提及黑格尔的逻辑学。虽然黑格尔高度评价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认为,“从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学未有过任何进展”、“是值得惊叹的”,但是,黑格尔认为,由于人的思维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因此,有必要把亚里士多德忽视内容的形式逻辑进行改造,这种改造“不是把它改造成为一个分类正确、没有一部分被遗忘,并且依正确秩序表达出来的一个系统的整体,而是要使它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正是黑格尔的这一改造,使得在形式逻辑中“肯定=肯定”的同一律被改造为否定之否定规律,即“否定之否定=肯定”。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辩证逻辑规则使人们对于概念的把握并不仅仅通过肯定的形式进行,也可通过否定方式对概念进行把握。由于黑格尔认为他所改造的辩证逻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其中每个部分被视为部分,而只有整体作为整体才具有真理”,所以,黑格尔辩证逻辑揭示了在经验世界中,逻辑的基础是有限理性而不是完全理性。在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的基础上,否定之否定表示肯定。因此,对一个概念的确定式表达可以通过否定之否定的形式来实现。它说明,在有限理性条件下,对于法律实质逻辑结构中假定条件的“确定性”要求而言,确定并不是直接通过肯定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否定之否定的方式来实现的。青年黑格尔派的费希特在《自然法基础》中的“自我设定非我”原则就是黑格尔辩证逻辑的应用。

(2)波普尔科学哲学中的证伪论对有限理性论下有关假定条件全面性的方式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对于有限理性条件下人们进行人类知识增长的方式,科学哲学家波普尔有着非常重要的说明。他认为,由于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以,一方面,人并不能肯定和全面知道什么东西是好、真的;另一方面,人却可以借助有限的理性能力,通过试错、证伪的方式,知道什么是恶的或错误的。

波普尔的证伪论的意义在于,对于法律实质逻辑结构中假定条件的全面性要求而言,它并不要求法律的假定条件必须对“善的”与“恶的”方面全部规定,但必须对那些通过试错法明确知道为“恶的”方面进行全面规定。

(3)波普尔、哈耶克以减少恶行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建构方法对法律实质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结果两方面具有启示作用

如上所述,波普尔和哈耶克提出了有限理性条件下以减少恶行为立法目的的法律制度建构方法。对法律实质逻辑结构的立法技术而言,这种法律制度的建构方法对行为模式的立法技术的启示作用在于:既然减少恶行是使用这一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么,对于那些已经通过试错法被确定为恶的行为就必须以“勿为”的模式进行禁止。合乎逻辑地,这种法律制度的建构方法对法律结果的立法技术的启示在于: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既然减少恶行是立法所要达到的目标,而且“勿为”是必须的行为模式,那么,行为者的的行为如果触犯了法律中有关“勿为”的规定,当然地,它的法律结果就是否定性的,受处罚是行为者所必须承受的法律结果。这种法律结果的立法技术不仅符合基于有限理性论的法律制度建构的方法,而且与法律的威慑功能具有一致性。

四、基于有限理性论是《食品安全法》立法技术的最佳选择

既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含义的规定违反形式逻辑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并且上述的分析已经说明:一方面,立法技术有理性主义与有限理性论两种不同的考量方式;另一方面,基于理性主义与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在特征上有区别。那么,哪一个基础上的立法技术才能有效地解释为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含义的规定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则呢?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而言,作为《食品安全法》“天之问”的最佳解释方案,需要满足的3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它能说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含义的规定的合理性;第二,它能有助于发现《食品安全法》所存在的缺点;第三,为有效克服《食品安全法》的缺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方法。以下围绕这3个条件来讨论理性主义立法技术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的解释效果。

(一)理性主义立法技术作为解释方案的效果

1.不能解释《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含义所遇到的“天之问”

要求假定条件的确定性是理性主义立法技术的特征之一,是由于理性主义立法技术的基础――“理性主义”决定的。所谓理性主义,就是主张世界有一个同一的本原,且这个本原就是理性。这一主张以形式逻辑同一律为其哲学基础。所以,当立法技术以理性主义为基础时,它必然要求遵循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它必然要求法律中的概念只能以肯定而不能以否定的形式来规定。显然,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不仅不能说明《食品安全法》以否定判断的形式来界定“食品安全”含义的正当性,相反却证明它不具正当性。

2.无助于发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缺点

除了依据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可以轻易发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界定违反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是一个缺陷外,我们很难找出《食品安全法》还存在什么缺点。因为经过对比,《食品安全法》无论是在立法目的语言表述,还是在法律的形式与实质的逻辑结构方面,都与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的特征一致。更为重要的是,在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后,针对这一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了8个方面的修改,按照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想发现《食品安全法》的缺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3.难以有效克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含义界定所遇到的缺陷《食品安全法》不能以确定(即明确而肯定)的方式来定义“食品安全”,当《食品安全法》自始至终贯彻理性主义立法技术中的确定性要求时,由于理性主义条件下确定化的路径自身的缺陷,使它不仅不能“保证食品安全”,反而会背离《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以下的分析将说明这一点。

在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下,确定性的路径是如何实现的呢?这需要提到自然法与实证法学派之争。实证法之所以要以实证法取代自然法,原因就在于实证法认为自然法因它的形而上学性而不确定。为了克服自然法的不确定性,实证法一方面主张法律的去价值化,另一方面主张法律的科学化和技术化。即以法律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来实现法律的确定化。我们看到,《食品安全法》中确实存在着法律问题科学化和技术化的倾向。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后,“食品安全”的含义从1个方面修改成3个方面。在这3个方面的规定中,相对于《草案》中“食品按其预期用途使用、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保证”的规定,正式文本中“无毒”、“无害”、“急性”、“亚急性”和“慢性”的规定是确定的,这种确定性给这些规定带来明显的技术色彩。《食品安全法》以确定化来实现全面化、以技术化来实现确定化的特性随处可见,如,当《食品安全法》基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预前考虑、在实体法方面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时,它清楚地体现了《食品安全法》为实现对食品安全假定的全面性和确定性这一目的而采用的方法技术:把《食品安全法》从单纯的法律问题转化为科学和技术问题。

不可否认,相对于法律的价值化和形而上学化,法律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本身较具确定性;但是,法律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本身同样存在着风险,即:《食品安全法》的科学化和技术化有可能导致这种确定性的立法技术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背离。“三鹿奶粉事件”最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缺陷的危害:“三鹿奶粉事件”之所以发生,根本的原因是奶农、奶站在牛奶中加人有毒的三聚氰胺;之所以加入三聚氰胺,是因为奶农和奶站钻了质量免检制度和食品营养标准的空子。在这两个空子中,最根本的空子是食品营养标准的技术性规定。因为,即使没有免检制度,从技术上说,对三鹿奶粉检验的结果也仍然符合当时的食品营养标准。之所以导致牛奶中加入有毒害物质在技术检验上仍然符合标准,是因为食品的营养标准技术化过程中必然存在片面性:依《食品安全法》,专供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主辅食,必须符合食品的营养标准;而依我国的食品营养标准,判定食品是否符合营养标准,有4个核心指标,其中蛋白质含量是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判断食品中蛋白质含量是否达标的依据是蛋白质中氮元素的含量,而在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可以大幅度提高它的氮元素含量。“三鹿奶粉事件”呈现了以技术来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可能导致的逻辑困境: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故制定《食品安全法》――为了使《食品安全法》具有确定性,故使《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具有科学化和技术化――科学化和技术化导致片面化:“食品安全”的含义之一是“应当符合营养标准”――在现有的食品营养标准中,蛋白质含量是4大核心指标之一――蛋白质含量的指标是氮含量――三聚氰胺有助于增加氮含量――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牛奶不安全。

在制定法的历史中,立法技术与立法目的背离的情形已屡见不鲜,比如,希特勒政权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制定法律,却成为发动法西斯战争的借口;会计法立法技术实现了科学化和技术化,但会计失真事件越加严重;金融法的立法技术

越科学化和技术化,但金融危机的程度越重。“三鹿奶粉事件”为立法技术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背离的危害提供了注脚。

立法技术在《食品安全法》中所呈现逻辑困境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技术的确定性要求,而在于这种确定性要求以理性主义为基础。在理性主义的基础上,当科学化和技术化作为使法律规定确定化的途径,在增加法律确定化的同时,也会使法律片面化。对于理性主义基础上的科学和技术确定性所导致的片面化趋势,批判主义哲学家马尔库塞有着经典的表述:“法律的科学化和技术化作为提高法律确定性的途经,它与法律的全面性是矛盾的。”

正是由于这种矛盾,导致了在理性主义条件下,当立法技术以科学化和技术化来实现法律的确定性时,这种立法技术虽然可以克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含义方面出现的缺陷,但会引来更大的缺陷:第一,立法技术的确定性与全面性相矛盾;第二,立法技术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二)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作为解释方案的效果

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特征决定了它作为《食品安全法》立法技术的解释方案可以达到以下效果:

1.能有效解释《食品安全法》“天之问”中所遇到的逻辑困境如上所述,违反形式逻辑中有关概念定义的逻辑规则是《食品安全法》的“天之问”遇到的逻辑困境。由于形式逻辑是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所以它实质上是违反形式逻辑规则背后的理性主义的。但是,当《食品安全法》立法技术的基础建立在有限理性论之上时,《食品安全法》“天之问”所遇到的逻辑困境也就不复存在了。因为依据有限理性条件下立法技术的要领,逻辑并不惟一表现为形式逻辑,还有辩证逻辑。在辩证逻辑中,否定之否定同样是肯定。所以以否定的形式对概念的含义加以界定符合辩证逻辑的要求。即: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能有效解释《食品安全法》的“天之问”。

2.有助于使有限理性论立法技术下的“食品安全”概念直接成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虽然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可以有效说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含义界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食品安全”与“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属+种差”关系,所以,这些要素并不是“食品安全”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仅仅是必要条件。即具备这些要素之后并不必然“保证食品安全”,同样,“食品安全”也不必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它说明:当《食品安全法》以“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来定义“食品安全”时,即使《食品安全法》得到有效实施,也不一定能实现《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从这个角度说,虽然“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符合理性主义的立法技术对于立法目的的要求,但由于仅具有必要条件而没有充分必要条件,所以这一立法目的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并不一致,并因这种差异使得这一立法目的仅仅是善良而美好的愿望而已。

那么,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条件下,《食品安全法》可以实现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在此,美国1906《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立法目的有着借鉴意义,它明确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旨在防止掺假、错误标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药剂、内服药品及溶液的生产、销售或运输,规范交易行为,并用于其他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美国1906《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立法目的采用了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即不是以“增加善”而是以“减少恶”作为直接的立法目的,并通过直接“减少恶”以达到“增加善”的间接目的。

可见,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食品安全”含义的条件下,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应是“防止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3.不仅有助于发现《食品安全法》在实质逻辑结构方面的缺陷,而且为克服这些缺陷提供完善的方法

如果说,按照有限理性论条件下立法技术的要领可以有效回答《食品安全法》的“天之问”的话,那么,按照此要领,不仅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在实质的逻辑结构方面存在的缺陷,而且为这些缺陷提供了完善的方法。

(1)为克服《食品安全法》在假定条件方面的缺陷提供方法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的要领,首先可以通过试错法确定恶的或错误的情形,然后把这些恶的或错误的情形在法律中明确而全面地加以规定。按照这一技术要领操作,可以发现:针对“三鹿奶粉事件”暴露的危害食品安全的8个方面的问题,虽然《食品安全法》有些方面的修改使假定条件的确定性改善,但有些方面的确定性水平还有待改进。具体表现为:食品安全含义、食品免检制度的假定条件确定性得到改善。如,通过“三鹿奶粉事件”,人们发现,以“食品按其预期用途使用、食用时”并不能保证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因为“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所受的毒害就是按预期用途使用和食用的情形下产生的,针对这一点,《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含义之一必须是“无毒、无害”,相比之下,“无毒、无害”的规定比“食品按其预期用途使用、食用时不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规定确定得多。针对“三鹿奶粉事件”中食品免检制度导致奶制品被加入有毒三聚氰胺却长时间未被质检部门检测到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直接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它明白无误地告诉食品生产和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的检验上,没有谁可以例外。没有例外意味着确定性。

但是,假定条件确定性在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两方面存在缺陷。例如:

第一,对食品添加剂假定条件的确定性缺陷三鹿奶粉之所以有毒,是因为它被加入有毒的三聚氰胺。针对这一情况,《食品安全法》一方面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另一方面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就确定程度而言,“必须”要高于“应当”。更为重要的是,依据有限理性论,人们对“安全可靠”的认识并不确定,而对于“不安全”有更多的确定性。所以,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的规定应改为:“食品添加剂必须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不会导致不安全,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第二,对食品安全检验标准假定条件的确定性缺陷通过“三鹿奶粉事件”,让人们明白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性。为此,《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并且在第21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疑,对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为强制性和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符合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对确定性的要求。但问题在于:就“三鹿奶粉事件”来说,即使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并按统一的食品安全强制标准来进行检验,但是,含有三聚氰胺的牛奶不但不能被检出有毒害,反而还被证明是有营养的。这说明:如果食品安全标准的不科学,那么,这样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不仅不会保障食品安全,而且还会导致更大的不安全。所以《食品安全法》第18条对此加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但是,如何才能做到“科学合理”呢?换言之,是基于完全理性论还是基于有限理性论更有助于科学合理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呢?迄今为止,在标准化的问题上,研究的重点只集中在标准化的目标与原理、标准化理论的初步构建、标准化的经验介绍等方面,尚无讨论标准化的方法论研究成果,更不用说有人关注到标准化存在基于有限理性论与还是理性主义之别。标准的作用无非是为人的行为提供确定性的指导,因此,从确定性而言,依据波普尔的科学哲学理论,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否定性的标准将比肯定性的标准具有更强的确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整合现行食品安全强制标准时,有必要强调基于有限理性论,尽可能地以否定性的形式制定食品安全的标准。例如,可规定为:食品(如牛奶)中不得检出三聚氰胺等一切有毒、有害物质。

(2)为克服《食品安全法》在行为模式规定方面的缺陷提供方法按照有限理性论的试错法能够清楚认定恶的观点,对《食品安全法》行为模式的立法技术来说,既然已能确知导致食品不安全的情形之所在,那么就必然以“勿为”的方式来禁止这些恶的情形的发生。例如,通过“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这些有毒食品的事件带来的血的教训,人们虽然尚无法知道现有的这些措施能确切带来食品的安全,但可以确切地知道:不法分子正是钻了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的空子,才导致这些事件的发生。因此,按基于有限理性论的行为模式的立法技术,必然要求《食品安全法》以“勿为”的方式规制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修改的内容为:

第43条,以“不经过许可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取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44条,改为:“不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并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45条,改为:“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无必要,或虽有必要但不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不得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3)为克服《食品安全法》法律结果规定方面的缺陷提供方法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要求法律明确、全面禁止那些确认为恶的情形,一旦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行为违反了这些禁止性的规定,那么,这些行为的法律结果必然是否定性,并将受到处罚。

因此,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要求:第一,“处罚皆明文规定”成为《食品安全法》法律结果根本的立法技术,而“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则是“处罚皆明文规定”的立法技术补充。这一点与现有的立法技术理论有区别,因为在已有的立法技术理论中,有关法律结果的立法技术有“处罚皆明文规定”和“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两种形式的立法技术,这两种形式是并行的,而不是根本与补充的关系。第二,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不仅要求“处罚皆明文规定”成为食品安全法对法律结果进行规定的根本形式,而且要求《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的处罚要以《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而全面的禁止性规定为根据。

《食品安全法》对法律结果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九章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它说明《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结果的立法技术基本符合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对法律结果的要求――“符合处罚皆明文规定”是法律结果的根本性立法技术。

但是,《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各种规定中,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的这些处罚并没完全以《食品安全法》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中明确、全面的禁止性规定为根据。主要表现在:

第一,《食品安全法》许多“明文规定的处罚”的根据并非出于《食品安全法》的“禁止”而是“应当”。例如,第44条只是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应当”经过安全性评估,但第85条却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必受处罚,这些处罚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3方面。像第85条这种处罚与行为方式不一致的情形还很多,第87条受处罚的许多情形在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方面都是以“应当”而不是禁止性规定。因此,建议在《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时把这些“应当”改为“禁止”。

第二,有些《食品安全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并未规定处罚措施。例如,第38、39、67条中有关“不得少于二年”的禁止性规定,却没有处罚。因此,建议修改时补充这方面的处罚。

(三)小结

在理性主义条件下,立法技术的确定性与全面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这种冲突最终导致立法技术与立法目的背离。立法技术的确定性与全面性之间的内在矛盾源于理性主义的局限性。在有限理性论取性主义的情况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的效果看还是从避免立法技术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相脱离上看,应基于有限理性论的立法技术来解释《食品安全法》。

五、结论

第4篇

关键词:高等院校;非生物类专业;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9-0113-03

动物性食品,又称动物源性食品,广义上是指动物肉、蛋、奶等可食性组织及其加工的产品,而在日常生活中,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动物性食品则多数来源于集约化、规模化饲养条件下的畜禽[1]。肉、蛋、奶作为基本营养物质的供应源,在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二英、疯牛病、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兽药残留等事件不仅给畜牧业、食品加工业造成重创,更重要的是直接危及消费者健康,影响我国整体对外形象。因此,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高等教育从职业培训式的专业教育,逐渐向全面素质化培养进行转变。当前形势下,高等院校非生物类专业开设与生命科学相关的选修课,不仅是时代赋予高等教育的使命,更是符合社会发展对综合性人才的现实需要。《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课程是生命科学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该门课程以动物性食品安全为主线,概述动物性食品安全有关的基本知识点及关键技术。授课内容要点包括绪论、化学和物理性污染、生物性食物中毒、共患病、公共卫生、食品标准化、食品质量控制、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认证、食品残留分析[2]。在高等院校非生物类专业开设《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公选课,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理论,拓宽学生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适应未来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一、非生物类专业开设《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公选课的重要性

1.促进多学科交叉发展,有利于培养综合性人才。交叉学科是指两门或两门以上学科融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综合理论或系统学问。交叉学科并不是简单的多门学科的拼凑堆积,而是依赖于多学科内在逻辑关系且相互渗透形成的新学科[3]。21世纪是学科交叉大发展的时代,健康是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直接关乎人类健康、关乎农业和工业化产业链条的可持续发展。《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课程涉及畜牧学、兽医学、化学、物理学、医药学、食品科学等专业的相关理论和技术方法,在教学内容上,涵盖动物健康养殖、动物性食品安全隐患因素及其检测方法、共患传染病及预防措施、动物性食品加工质量控制及标准。高等院校非生物类专业开设《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公选课有利于促进农学、工学、理学、医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有利于推动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方法的产生。

2.强化动物性食品安全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涉及动物饲养、疾病预防、动物性食品加工和流通等环节。从目前我国屡次发生的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国民对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意识有待提高,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公民动物性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薄弱;(2)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只要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就得不到重视,已经发生的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尚未对公民起到足够的警醒作用;(3)动物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不足;(4)动物性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尚未全面纳入通识教育体系。我国的动物性食品安全总体形势逐年趋转,但由于深层次问题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仍然较多,也备受各级政府和广大消费者关注。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危害严重、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进程。我国的高等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具备培养专门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获得长足发展。高等院校作为实现高等教育的“载体”,在当前形势下,更应该重视学生对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知识的培养,《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贴近生活、实用性强,鉴于高等院校非生物类专业的特点,开设该门课程作为公选课,是非生物类高等教育培养综合性人才的重要补充,是增强国民动物性食品安全意识长远规划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发展,促进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新思路、新技术和新方法产生的有效途径。

二、《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公选课课程设置

1.确立教学目标。结合目前国内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存在的诸多问题和高等院校非生物类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开设《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公选课的教学目标就是通过教学和学习,使学生了解国内外关于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的最新研究进展,掌握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通过学习,主要使学生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畜禽健康养殖的生产模式;(2)掌握影响动物性食品(肉、蛋、奶)安全的理化因素;(3)掌握影响食物中毒的生物性因素;(4)掌握共患传染病病原的种类及预防措施;(5)了解动物性食品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质量控制关键点;(6)了解食品安全认证的流程;(7)了解食品残留分析的技术方法。

2.优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1)优选教学内容――贴近生活,切合实际。教学内容的选择直接影响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理解、掌握和应用情况。根据高等院校非生物类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课程本身特点确定课程的主要讲授内容分为以下五部分:①畜禽健康养殖关键知识,包括畜禽健康养殖关键技术、无公害功能性饲用添加剂、畜禽重大疫病防控等内容;②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因素,包括理化因素(辐射、兽药残留、农药残留、有害重金属、有机化合物等),生物因素(细菌性中毒和真菌性中毒);③重大共患传染病种类及防控(细菌、病毒、真菌和寄生虫);④动物性食品生产标准化,包括无公害动物性食品标准、动物性食品质量控制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等内容;⑤动物性食品残留分析技术,包括萃取技术、色谱技术、质谱技术和现代生物检测技术等内容。(2)优化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手段与互动式教学模式统一。教学方法是教师讲授方法和学生学习方法的统一。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多媒体教学手段得以进一步普及,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多媒体技术借助图像、动画、声音等形式传递课程内容信息,具有丰富的表现手法和巨大的表现力,扩大直观视野,把复杂的变化过程及抽象的宏观或微观世界,以生动鲜明的直观形式展现出来[5]。对于高等院校非生物类专业开设《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公选课而言,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具有以下优势:①采用图文并茂的多媒体技术,以直观的形式加深非生物类专业学生对该门课程所涉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理解程度,缩短教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增加单位时间内的教学容量;②采用Flas、VCD示教片演示动物性食品中共患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检测方法、防控措施,无公害标准化动物性食品生产加工的操作流程,以及动物性食品残留分析检测技术等,突破非生物类专业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时空局限性,在有限的时间和专业背景下,以生动形象、主题鲜明的特点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该门课的教学模式上,采用互动式教学。所谓互动是指教师和学生双方不是主动和被动,而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关系[6]。《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公选课的互动式教学模式就是要规避公选课教学课程中普遍存在的“教师填鸭式教学”和“学生以修学分为主的被动式听课”的问题,打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地位的教学方式,实现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主导地位与学生主体地位的有机统一。该门课程因实用性较强,与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所采取互动式教学模式主要强调两方面:①“互”,即在传统的教师启发与学生思考之外,更加侧重于课堂中“学生提出疑问,教师思考解答”的环节。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授课所涉及的相关知识领域,将学生进行分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查阅信息,集中收集问题。②“动”,即学生的动脑和动手。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增设专题讲解形式的学生讲授环节,以学习小组为单位,每次讲授时间20分钟,讲授内容围绕该门课程的教学目标,采取学生自拟题目,教师辅助指导的方式,进一步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改进和完善考核方式。与传统的闭卷考试方式相比,开卷考试对于公选课的成绩评价更加客观,也更能反映出学生对所学课程相关知识的搜集和掌握程度。因此,《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课程作为高等院校非生物类专业的公选课,应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试卷结构以主观题为主,形式为问答题和论述题,试题在宏观上要具有“知识点的实用性、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解决问题方法的多样性”等特点。在考核方式上,公选课的成绩评价不能仅限于单一的试卷测试,合理的成绩评价要从整体上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就决定成绩的高低不能仅凭试卷考试,可通过能体现学生运用知识能力的小论文、专题报告、课堂提问和课外参考书学习,以及对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态度、完成作业质量的评价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将各项成绩加权后计入学生的总成绩,可以客观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高等院校涉及生物类专业已逐渐开设或完善了关于食品安全或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课程,符合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要。而高等院校非生物类专业因专业本身的固有特点和学生知识背景多样性的特点,开设《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选修课应注重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的培养,以拓展学生知识面、强化国民动物性食品安全意识和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倡导的综合性人才培养的高等教育体系做了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1]王成龙.动物性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0,31(4):191-192.

[2]祁克宗.动物性食品安全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3]赵伶俐,潘莉.发展交叉学科:21世纪高等学校创新的主题和难题[J].现代大学教育,2003,(4):39-41.

[4]杨德广.高等教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5]严冰,杨建华,牛淑敏等.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综合性免疫学实验课教学[J].高等理科教育,2006,(3):97-99.

[6]刘菁.微生物学与免疫学互动式实验教学的探索[J].医学教育,2002,(5):35-36.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吉教科合字(2009)第32号,吉教科合字(2010)第21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20090246,201101004)。

第5篇

关键词:文化程度;食品卫生;安全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409(2012)05-0705-03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但在包装工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我们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规模、产量、物理机械性能、耐高低温要求、抗介质侵蚀等方面,对包装材料本身的卫生安全性能却还不够重视,食品包装材料对人们健康危害日益严重。笔者通过对食品包装材料与食品卫生安全认识的调查,了解桂林市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对食品包装材料与食品卫生安全的认知程度,为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教育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调查对象为桂林市400名不同文化程度市民。

1.2方法

自行设计问卷,分别在甲天下广场、中心广场进行调查。采用现场发放现场回收的方式,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95份,有效份数为391份,有效回收率97.75%。所有数据输入计算机,并在Excel建立数据库,运用PEMS 3.1 for Windows统计软件进行处理,采用卡方检验和Ridit分析。

2.结果

2.1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认识

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认识情况不同,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人群比中小学文化程度人群认识程度高(P

2.2对食品包装危害的了解

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对食品包装危害的认识情况不同,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人群比中小学文化程度人群认识程度高(P

2.3对本次食品卫生安全调查支持情况

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对本次食品卫生安全调查支持情况不同,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人群比中小学文化程度人群支持度高(P

3.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认识情况不同,与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群相比,中、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群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知情情况较低(P

目前,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包装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等进行了规定,但在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方面尚未形成一整套的工作体系,消费者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意识非常薄弱,安全知识缺乏。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与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群相比,中、小学文化程度对包装材料危害的认识较低(P

中、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群与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群相比,对食品卫生安全调查支持度低(P

第6篇

关键词:食品质量与安全 课程 能力本位 CBET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5-187-03

随着近期我国食品质量问题的不断出现,如有毒奶粉、毒罐头、地沟油等,同时许多食品企业已经意识到食品的安全质量、营养将会对食品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迫切需要大量专门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的人才。造成了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的专业人才缺口越来越大。据统计,2012年的食品安全专业毕业生不到5000人,但我国近期的需求量约为6万人,包括高、中、低级的人才。从2005年开始很多高校都纷纷开设了该专业。如广东的华南农业大学、仲凯农业技术学院等十多所高校。高校的目标是培养高级人才,而中、低级人才的培养还是空白。尤其是珠三角食品经济发达地区,对这类人才需求更为迫切。

我学院是珠三角学校第一个开设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学校,目标是培养此类的中、低级人才。以往高职、中职、技校的课程源于本科或专科的课程,学科体系的特征较为明显,学术性较浓,实用性较少。并不适合中职、技校的特点。中等职业教育是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目的,培养面向生产第一线所急需的技术、管理、服务地方性的人才。所以中专、中职、技校的课程不能照搬大学或大专甚至是高职的、也没有其他相同中专课程作参考。本文试从“职业能力本位”为原则,借鉴北美及澳大利亚的CBET课程开发模式,建立“能力本位”的课程体系。

以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CBET”模式。“能力本位的教育和培训(Competency based education and training )”简称CBET。CBET的特点是依赖职业能力分析的结果,确立权威性国家能力标准。通过与这些标准相比较,可确定学员的等级水平。所谓国家能力标准,指的是按照就业中所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和所必须执行的工作任务,就其所涉及的知识技能以及这些知识、技能的应用所作的明确说明。国家能力标准的确定,制定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高、中、低不同的等次。可满足不同层次的人。体现了很强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这种模式能增进公众和各行业对国家证书整体上的认可和信心。从事食品质量与安全的人员相应考取国家食品检验工的高、中、低级的证书。

“能力本位”即CBET的课程体系有以下主要特点:

(1)将学习目标指向的学生个体,以及他们内部心理和外部行为所将要发生的变化,用能力指标来反映这些变化。因此,能力本位的课程开发需要研究学生的认识和学习规律,并重点去考虑如何安排各种学习任务,使之与学生的学习规律保持一致,让他们学得更好。

(2)面向企业,即市场,企业需要什么就培养什么。由企业代表参与选择课程甚至撰写课程。只有产业界代表才最能把握职业岗位现在与未来对于其从业者的能力要求。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教师也要参与,以便加深对各项能力的理解及企业的需求。

(3)教育程式由传统的“重教”逐步向“重学”转变。

在能力本位的体系中,教师是学生学习的资源,是学习的促进者和组织者。而且课程的内容和学习时间、进度是灵活的,不一定要统一的。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不同学生可有不同的课程。可建立完善的学分制度。

根据以上的特点和要求,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中专课程设置如下:

1 普通文化课程的设置

职业教育要为学生的个性发展考虑,要强化学生在未来社会竞争中进一步提高自我的能力。要求职业教育也要提供给学生一个较宽的文化基础和学习能力,以适应学习化社会。虽然这一功能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中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实现,但只是片面的。而普通文化课程则是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系统地为培养学生的一般能力和全面文化素质。

要处理好文化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关系,两者比例适当。将普通文化课程的功能定位到培养学生的一般能力或素质上来,就是加强职业教育中普通文化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具有扎实的文化基础,以适应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学生有了扎实的文化基础,其体现出来的一般能力和素质得到加强,也必然会更有利于专业的学习,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为专业服务。根据有关国家食品检验工的中、低级资格证的规定及本专业特点,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素养:

(1)政治理论素质:掌握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能够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但不必开设马克思主义和思想,只需开设必修《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理论》课程。因为邓小平理论是建立在前两者的基础上的,是它们的升华和发展。而且通俗易懂。

(2)思想道德法律素养:掌握思想修养必备的知识,能够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指导下加强自身修养,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掌握我国法律的基础性内容;了解就业形势,具备良好的就业心态,掌握相关知识;了解国际、国内时事,理解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开设实用的必修《法律》和《职业道德和就业指导》课程。

(3)身体素质及国防意识:掌握科学的体育锻炼理论和方法,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开设必修的《体育与保健》课程。

(4)外语素养: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开设食品实用的英语,能以英语作为工具读懂和获取专业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即开设必修的《实用食品英语》课程。

(5)计算机应用技能: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熟练掌握WINDOWS OFFICE等通用软件,并可应用互联网获取本专业相关的信息。开设必修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6)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素养:掌握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知识,了解当代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及关注的主要方向和领域。了解国内外食品质量及安全领域的发展动态等。开设必修《语文》、《数学》、《社会科学》和选修的《艺术欣赏》。

综上所述,食品质量与安全的中专专业的普通文化课程应开设以下文化课程:

必修的《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理论》、《法律》、《职业道德和就业指导》、《体育与保健》、《实用食品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语文》、《数学》、《社会科学》和选修的《艺术欣赏》。这些课程体现了中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又符合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要求。这些文化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约占总课时的30%-35%,其中有许多内容的教学可通过活动课或与专业课结合进行,课程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教学形式和教学手段,使其达到理想的效果。

2 专业课程的设置

根据国家食品检验工初级、中级技术专业资格证的要求,培养的学生应达到以下的知识和能力:

(1)专业基础理论素质:掌握食品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实验技术,即掌握化学、生物学、营养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掌握食品工程原理及仪器分析原理和基本实验技能。

(2)专业理论素质:掌握食品工艺,熟悉食品生产的标准、法规及政策,掌握食品质量分析与检测原理和方法、食品卫生及安全性评价原理和方法,具备在食品领域从事质量控制与安全评价的能力。

(3)实用操作技能:熟练掌握食品生产工艺、食品分析、检测基本技术和技能,掌握食品安全评价原理和方法。

综上所述,食品质量与安全中专(中职、技校)专业的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程)应开设以下课程(注:部分课程会根据企业的要求而开设或修改,或是由企业撰写的):

(1)食品化学(必修):食品化学是是专业基础课程之一,是从化学角度和分子水平上研究食品的化学组成、结构、性质和变化对食品品质和加工性能的影响的一门基础应用科学。食品化学是多学科互相渗透的一门新兴学科。本课程主要内容有食品中的水分、碳水化合物、脂类、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六大营养成分及食品色、香、味成分的结构、性质、这些成分在食品加工和保藏过程中产生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化学变化,以及食品成分的结构、性质和变化对食品品质、安全性和加工性能的影响,酶和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

(2)食品微生物学(必修):食品微生物学是介绍与食品有关的微生物的形态、生理、分类以及微生物生命活动与环境条件的相关关系。并介绍研究微生物的基本方法,微生物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和引起食品变质的基本原理。

(3)食品分析(必修):本专业的专业课之一。食品分析是研究各类食品组成成分的检测方法及有关理论,进而评定食品品质的一门技术性学科。本课程主要内容有样品的采集、制备和预处理的常用方法;食品中的水分、灰分、矿物元素、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与氨基酸、有机酸、维生素等一般营养成分及常见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分析方法和分析的基本操作技能,检测结果的表示与数据处理,分析的质量保证等内容。重点介绍国内外常用的标准分析方法及一些新分析技术。了解食品分析在食品的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和评价中的重要意义。本课程是一门理论学习与实验技术训练相结合的专业课。

(4)食品质量检验(选修,根据当地实际,和学生的实际选取内容):课程主要介绍各类食品商品质量检验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粮谷、粮油制品、糕点糖果、蔬菜果品、肉蛋及制品、乳及乳制品、酒类、软饮料、调味品、茶叶等食品的检验。介绍每类食品商品分类或种类、商品及原料、质量特点、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检验项目、质量检验方法选择等有关基本知识;介绍识别变质食品、伪劣食品商品和绿色食品等有关的基本科学知识及基本技能。介绍食品质量检验现状、必要性及前景。

(5)食品卫生学课程(必修):本课程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的专业课,为考试课程。本课程主要讲授食品从原料到产品全过程(原料获取、贮运、加工、包装和销售)中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污染途径、危害及其如何预防,介绍各类食品的卫生标准和检测方法,使学生全面了解食品卫生学的基本知识。

(6)畜产品加工学(选修,则重选肉类加工):本课程为食品质量与安全的专业课,包括理论讲授和实践操作两部分,主要介绍畜产品中包括肉、蛋、乳等原料的组织结构、化学组成和性质,各种肉品、乳品和蛋品的加工原理、配方、加工工艺及生产中产品的质量控制等专业知识,使学生掌握畜产品的加工原理、加工技术及产品质量控制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我校处是中国腊味名镇,腊味的年产值过10亿元。

(7)食品质量管理(选修):本课程不但系统地介绍了食品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而且增补了现代化管理所需的标准化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知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与标准的制定(基础知识、分类和体系、标准的制定、结构和编写要求);食品质量管理概论(基本概念、基础知识、意义和作用、发展趋势);食品质量决策(质量与经济、质量与社会、质量成本、新产品开发与设计);食品质量控制(质量数据、质量控制的传统方法、质量控制的新型方法);食品质量保持(重要性、途径);食品卫生质量管理(内容和目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建筑设计卫生要求);食品安全质量管理(食品污染及其控制、食品安全性评价);食品工业全面质量管理(概念和要求、推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与认证(认证概述、标准介绍、文件要求与编写)。

(8)食品标准与法规(必修):本课程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食品质量与安全)学生的专业考试课,主要讲授各类食品的国际与国内质量标准和要求、 食品生产的最新法规和政策,使学生了解我国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应遵循的国际规则,更好地监督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9)食品生产的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选修):本课程为食品质量与安全的专业课,在教学本课讲授食品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生物、化学和物理的危害,并对这些危害的关键点进行分析、控制,结合实际案例讲授食品生产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原理及方法。使学生知道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掌握危害分析和防止、控制的原理和方法,并熟悉其执行步骤,具备在食品各个生产领域、流通环节中管理、控制和监督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的能力。

(10)食品毒理及其安全性评价(选修):食品毒理及其安全性评价是从毒理学的角度,研究食品中所含的内源化学物质或可能含有的外源化学物质对食用者的毒作用机理,检验和评价食品的安全性或安全范围,从而确保人类的健康。

专业课程,必修和选修相结合,根据不同的实际,和学生的差异进行选择搭配,体现了CBET的灵活性和开放性。

第7篇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食品科学是一个跨多个学科门类的交叉学科。例如,(1)研究与食品有关的道德意识、道德活动、道德规范、道德教育和修养等内容,属于哲学范畴;(2)研究食品的需求与供给、价格与成本、组织与结构、规划与布局、发展与管理等内容,属于经济学范畴;(3)研究食品的立法、公共政策、行政管理等内容,属于法学范畴;(4)研究食品知识普及、食品政策与法规宣传等内容,属于教育学范畴;(5)研究食品发展史、食品文化考究等内容,属于历史学范畴;(6)研究食品的物理化学特征、安全与营养、分析与检测等内容,属于理学范畴;(7)研究食品工业生产中所用加工方法、过程和装置等内容,属于工学范畴;(8)研究食用农作物生长发育规律、病虫害防治、土壤与营养、种植制度、遗传育种等内容,属于农学范畴;(9)研究食品卫生与免疫、营养与健康等内容,属于医学范畴;(10)研究食品生产与流通、采购与营销、安全与危机等内容,属于管理学范畴。由此可见,食品科学研究的内容不可能完全隶属于某一个学科,需要多个学科交叉研究才能解决食品科学问题。例如,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知识,还需要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哲学等知识。可以进一步将食品科学涉及的10个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划分为相互交叉的3个方面(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文化与伦理、食品经济管理)。

1.“食品科学与工程”研究领域。食品科学与工程是以研究食品属性和食品工业所依托的科学理论问题、工程技术级装备的实现问题为基本内涵的学科。它融合了理学、农学、医学、工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食品(及其原料)的性质及其影响因素、食品加工过程、贮运与保鲜及其生物学基础等,形成了食品生物化学、食品生物技术、食品风味化学、食品营养学、食品物性学、食品原料学、食品卫生学、食品检验学、食品加工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品质学、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学等分支学科。

2.“食品政治、文化与伦理”研究领域。食品文化与伦理是以研究食品系统中的文化现象和道德现象为基本内涵的学科。它融合了法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工学、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食品立法、食品公共政策、食品行政管理、食品文化现象与规律,食品伦理现象与规范(如污染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动物福利、转基因食品等)等,形成了食品政治学、食品文化学、食品伦理学等分支学科。

3.“食品经济管理”研究领域。食品经济管理学科在国内刚刚起步,学科体系尚未形成,国内外在食品经济管理学科方面的研究也比较少。部分学者对食品经济管理学科的知识体系构成和研究框架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郑锦荣认为,食品经济管理是对食品系统进行全方位研究的一门交叉学科,既要考虑到食品的自然属性,即食品的经济性,又要考虑食品的社会属性,即食品的安全性,其知识体系由食品经济管理的独有知识(食品溯源性、食品安全管理等)、管理学与经济学知识(系统科学、行为科学、宏微观经济学等)和食品科学与工程知识(食品加工、包装、食品营养学等)等交叉而成,可以根据食品生命周期的阶段将其划分为食品的整体管理、食品的生产管理、食品的流通管理、食品的营销管理、食品的采购管理、食品的服务管理、食品的质量管理、食品的危机管理、食品的安全管理9大知识领域。[2]

相子国在从产业经济、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三个视角解读我国《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食品经济管理研究结构图,涉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食品加工与流通企业、食品上游个人与企业、食品消费者、食品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化服务提供商等组织的分工与协作。他认为,食品经济管理研究的背景是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研究的重点是食品企业创新能力,研究的目标是提升食品核心竞争力,主要研究方向可以概括以下五个方面:食品质量安全研究、食品产业与区域规划研究、食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研究、食品工业“两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融合研究、食品核心竞争力研究。[3]

在今天的“大食品产业”时代背景下,[4]食品工业已发展为一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及其赖以生存的制度、政策和技术革新等环境在内的有机系统。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建设食品经济管理学科进行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和实践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郑锦荣提出的食品经济管理的9大知识领域仅集中在食品产业链(FoodChain)上,过分强调了“管理”问题,而忽视了食品系统(FoodSystem)的其它有机组成部分(如制度、政策等环境因素)和“经济”现象;相子国将政府文件作为食品经济管理研究框架的逻辑起点,没有注意到政府文件的时效性与学科建设的规律性之间的矛盾。本文拟在食品系统框架下,以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和方法为指导,重新构建食品经济管理研究框架,并提出当前食品经济管理研究的重点内容。

二、食品经济管理的学科属性与研究框架

(一)食品经济管理的学科属性

在设计食品经济管理的研究框架之前,首先有必要讨论其学科属性。食品经济管理(ManagementofFoodEconomy)虽然是一门融合了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法学、理学、工学等基本理论的交叉学科,但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在食品生产及其相关部门中合理地组织生产力,正确地处理生产关系,适时地调整上层建筑,以便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和自然资源,合理地组织生产、供应和销售,妥善地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广大从业者的积极性,提高食品生产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食品的需要。主要内容包括:在科学预测基础上,正确制定食品工业发展战略,编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在食品工业区划基础上,进行食品工业地区布局,优化食品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物质技术资源和财力资源;建立合理的食品经济管理体制,确定食品生产经营中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分配中的积累与消费关系;正确地组织食品流通;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调节食品工业经济活动;全面评价食品工业经济效益等。因此,就学科性质而言,食品经济管理属于管理学门类,可以从农林经济管理一级学科中独立为二级学科。

(二)食品经济管理研究框架

根据上述食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和主要内容,本文以“理论基础———研究方向———应用实践”为框架,构建食品经济管理研究框架。1.食品经济理论与政策。主要研究内容是,以促进食品产业发展为核心,跟踪食品经济管理理论基础动态与前沿,为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食品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理论指导,为食品产业政策评估提供方法,解读食品产业最新政策,为食品企业等相关主体决策提供咨询和帮助。2.食品产业结构与布局。主要研究内容是,食品产业结构的形成与演变、食品产业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及其联系方式、食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食品战略产业选择及转换、食品产业空间布局等。主要研究方法包括静态分析方法、动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产业关联分析方法等。3.食品资源与环境。主要研究内容是,探索食品经济发展和资源耗竭、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评价食品资源价值和环境价值,制定食品资源与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促进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其中,环境经济评价方法主要有直接市场评价法、揭示偏好法(替代市场法)、陈述偏好法(假想市场法)和生命价值评估。4.食品技术经济与管理。主要研究内容是,对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食品生产过程中即将采用的各种“技术性”措施和“技术性”方案的经济效果进行论证分析和风险评估,为政府、食品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投资规划与资源利用管理等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主要研究方法有决定型分析评价法、经济型分析评价法、不确定型分析评价法、比较型分析评价法、系统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可行性分析法等。5.食品物流管理。主要研究内容是,食品物流的基本概念、食品物流的主要作业管理活动、食品物流的战略管理、食品物流系统的规划、食品供应链管理等。6.食品企业管理。主要研究内容是,食品企业组织管理和信息管理、食品企业经营决策与计划、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食品企业营销管理、食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食品企业财务管理、食品企业质量管理、食品企业技术创新等。7.食品产业组织与管理。主要研究内容是,生产同一类食品的企业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结构、食品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食品市场绩效及食品产业组织政策。主要研究方法是SCP分析范式和博弈论。8.食品国际贸易。主要研究内容是食品国际贸易政策与法规、食品国际贸易管理体系、食品国际贸易与安全、中国食品国际竞争力等。9.食品质量安全。主要研究内容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经济学性质与原因、食品质量控制体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质量风险评估与安全预警、食品质量诚信体系、安全食品消费等。主要研究方法有收益-成本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层次分析、模糊评估、神经网络评估、计算机仿真、声誉机制模型、Lo-gistic回归等。

三、开展食品经济管理相关研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小题大做”

“小题大做”是所有科学研究的一致要求。这里所说的“小题大做”可以理解为:研究对象的选取要“小”、研究内容要“大”。食品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涉及的行业很多,不同行业之间、同一行业的不同食品之间具有不同的产品特征、企业规模、行业发展规律,需要分别进行研究。一个研究方向甚至一个研究基地能将一种或少数几种食品研究透彻就已经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了。相子国教授认为,关系国计民生而且产业链较长的食品才有研究价值。山东省高校“十二五”人文社科研究基础———食品经济管理研究基地选取的研究对象有:白酒、功能糖、调味品等。

(二)时代性

不同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特征、存在的问题与主要发展任务不同。例如,“十二五”期间,食品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装备研制水平、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大力推进两化融合。涉及的重点行业包括:粮食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业、肉类加工业(畜禽加工业)、乳制品工业、水产品加工业、果蔬加工业、饮料工业、制糖工业、方便食品制造业、发酵工业、酿酒工业、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工业、营养与保健食品制造业。食品经济管理相关研究应紧密围绕当前食品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行业展开。如“食品质量安全”研究方向“十二五”期间应重点研究食品市场准入、政府监管、企业诚信、健康消费等问题。

(三)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