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6: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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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信用证;教学问题;探讨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一个难点内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质量对于学生能否更深入理解整个外贸业务流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当引起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争议问题探讨
1.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分。
议付和出口押汇在外贸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因为议付和出口押汇都有追索权,经常有教师把议付和出日押汇两个概念混淆,认为议付就是押汇,给学生传授了错误的知识。其实,议付和出口押汇的概念、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各不一样,笔者在比较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这个教学问题:
从概念上讲,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为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应出口商请求,以出口商提交的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全套出口单据作抵押向出口商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的融资活动”…。换句话说,议付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给付对价,从而受让汇票,是一种票据行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或票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是一种借贷与担保相结合的行为。
议付和出口押汇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在议付关系中,银行支付了对价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也就同时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行使(ucP6oo)赋予议付行的向开证行、保兑行要求偿付凭相符单据议付的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权利,如遭拒绝可以向受益人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并因获得货物所有权可以有权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出口押汇中,因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单据作为质押担保为基础,由银行给予出口方的融资,是一种借贷和质押相结合的法律关系,虽然办理质押的银行对货物没有所有权(这一点不同于议付),但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提供的融资,则银行对出口方可以根据质押关系对质押物主张优先权。因为银行在出口押汇中是通过借贷提供的融资,不是通过支付对价(购买单据)提供的融资,所以出口押汇不是议付。‘
2.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国外是否一定要改证的问题探讨。
在信用证审核的教学中,有的老师们会告诉学生:如发现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为了避免在国外交单延误时间,导致结汇失败,最好要修改信用证,把交单地点改为受益人所在地。当然这种做法是一种保守的做法,结果肯定是有利于受益人的,但问题是,在实务操作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改证吗?往往产生争议,下面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在使用信用证时,受益人要想顺利结汇,就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事,这个严格要求中就包括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完成交单任务。在实务中,我认为如果这个“规定的期限”足够长,交单地点在国外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如果“规定的期限”较短,交单地点就应该选在国内。
二、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难点问题探讨
1.不同种类信用证中汇票使用问题探讨。
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汇票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在教学中一直是一个难点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讲解片面,导致学生一知半解,不了了之,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为配合阐述汇票的使用情况,现按照信用证兑付的方式来划分: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
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etterofCredit)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汇票是因为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J。因为不需要汇票,所以不能贴现,也不能做“福费廷”。
即期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见票即付信用证和见单即付信用证,前者需要使用汇票,由信用证受益人开立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第三家付款行),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后者不需要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在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凭单付款(这种不需要汇票的议付较少见,具体解释见下文),这里不需要汇票是为了免除开证申请人的汇票印花税负担。
议付信用证,是允许由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有追索权的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替开证行向受益人垫付货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多数情况下要使用汇票,也可以不使用汇票。在使用汇票的议付中,通常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开证银行是汇票的付款人,议付银行就是汇票的收款人,作为汇票的三个当事人,如果议付行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议付行可以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向受益人追要货款,在这里议付行的追索权就是《票据法>赋予的;如果信用证项下的议付缺乏汇票,议付行就只能在议付的单据或独立的议付协议中找到表明议付是有追索权的依据,一旦这种依据缺乏,议付行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具备追索权的买断所有权行为,如果此时出现意外,议付行的会有较大风险。所以<票据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议付行追索权的凭证就是汇票,这也就是为什么议付多数情况要使用汇票的原因。
承兑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或付款行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照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出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可见承兑信用证要使用远期汇票。
2.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规避买方风险上的作用探讨。
信用证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买卖双方的贸易风险,尤其是卖方。在教学中往往强调卖方这个最大的获益方,同时也明确买方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因银行不过问“单货是否一致”而容易致使买方受到损失,忽视了买方也能从信用证结算中规避一定风险的介绍,这样就导致学生不能完整理解信用证有益于买卖双方这一特点。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只从单据的表面审核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确容易给卖方凭完整、相符的假单据骗取货款的机会,但是这种可能性完全可以在买方谨慎处理信用证申请的事宜中予以避免,并转而利用信用证业务“单据严格相符”这一属性保障买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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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国际贸易结算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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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式的选择分析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如果企业招聘的目的是想培养毕业生从事结算工作,那么学生除了具备国贸的专业素养外,在国际结算方面应具备哪些更强的竞争能力才会为自己赢得工作机会增加筹码呢?目前许多企业在招聘时亲睐有工作经验的应聘者,许多应届毕业生往往心生抱怨认为自己刚毕业和有工作经验的应聘者相比没有优势。实际上很多企业的负责人都提到除了工作经验,企业还看重毕业生能不能吃苦,是不是踏实、肯干、认真有责任心等。落实到国际结算的工作能力,学生首先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对实际业务中常用的票据、单据、信用证等应熟练掌握其制作、开立和审核等,熟悉各种结算方式的流程,有融资和规避结算风险的意识。其次就是要耐得住寂寞,踏实肯干,结算工作重要但是繁琐、枯燥,很多时候都只是人机对话。再有就是要认真负责,因为或许信用证中不起眼的一句话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结算人员一定要认真对待每一个字母。
2国际结算课程的特点
作为一门课程,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必修课,旨在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操作能力过硬的应用型人才,来满足各地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知识点繁多,实践性突出是课程的特点。因此课程的教学难度较大,许多从事国际结算教学的教师就如何提高教学效果做了很多积极的探讨,主要着眼于教学方法的使用、实践教学的开展、国际结算的教学现状等方面。但是往往只是就某一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本文着眼于将理论教学、实训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融合起来,从企业用人的角度探索教学体系的优化,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全面的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业务知识,充分认识国际惯例和规则的重要性以及贸易、金融、融资、外汇等业务的关联性。
3基于企业用人角度优化国际结算教学体系
3.1调整理论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
教学中应考虑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国际结算发展的趋势,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趋势等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例如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外贸企业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上都做出了调整,相较于危机以前信用证使用比重的下降,危机后信用证重新受到重视。因此目前针对国贸专业的学生信用证就绝对是教学的一个重点,尤其是即期付款信用证。所以在课程内容以提高学生就业率为出发点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保持课程体系,突出业务重点”的教学模式。国际结算课程的理论教学采用模块教学的方式进行最为合适。分为4大模块,票据、单据、结算方式、融资与风险控制。基于目前实际业务中票据主要使用汇票,结算方式主要是信用证和电汇,因此以45学时(其中16学时上机实训)为例,汇票可以安排4学时的理论,4学时的实训,信用证安排4学时的理论,6学时的上机,汇款安排2学时的理论,2学时的上机。适当减少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具和辅助单据的授课学时。这样既保证了课程体系的完整性,让学生对基础知识都有所认识;又突出重点,让学生更多的学习实际业务中主要用到的知识,增强学生的业务能力,提升学生的自信。
3.2加强实训教学,提高实训效果。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如果在学校期间就能够体验现代社会工作中的环节,将有助于学生提前适应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在实验室进行实训教学是国际结算课程中用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手段,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实训能非常熟练的阅读信用证、根据信用证制作票据、单据等。但是目前实训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教学效果没有达到预期。学生的实训积极性不够高的问题。因此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强调实训教学的有效性是目前实训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合理规划实训进度和实训内容,严格实训管理,对进度较慢或者畏难情绪较大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帮助,对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高调的表扬。提高实训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期末试卷增加相关题目,让学生被动接受实训课程的重要性。当然能让学生主动重视实训是最好的,可以通过搭建师生互动的实训平台,突出学生在国际结算实训中的主体地位。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构建现代化的国际结算实训室让学生身临其境的体验整个国际结算的过程。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在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指导,进行总结,形成双向互动。提高教师的组织实训的能力,教师是实训教学实施的引领者,因此教师既要精通专业知识和专业英语,又要熟悉实训操作系统,最好能具有丰富的国际结算实践操作经验。因此,教师必须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和教学水平,通过到外贸企业或银行实际锻炼获取实践操作经验,推进国际结算实训教学的开展。
3.3拓展校外实践基地,灵活进行校外实践。
关键词:信用证;教学问题;探讨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一个难点内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质量对于学生能否更深入理解整个外贸业务流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当引起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争议问题探讨
1.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分。
议付和出口押汇在外贸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因为议付和出口押汇都有追索权,经常有教师把议付和出日押汇两个概念混淆,认为议付就是押汇,给学生传授了错误的知识。其实,议付和出口押汇的概念、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各不一样,笔者在比较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这个教学问题:
从概念上讲,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为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应出口商请求,以出口商提交的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全套出口单据作抵押向出口商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的融资活动”…。换句话说,议付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给付对价,从而受让汇票,是一种票据行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或票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是一种借贷与担保相结合的行为。
议付和出口押汇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在议付关系中,银行支付了对价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也就同时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行使(ucP6oo)赋予议付行的向开证行、保兑行要求偿付凭相符单据议付的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权利,如遭拒绝可以向受益人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并因获得货物所有权可以有权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出口押汇中,因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单据作为质押担保为基础,由银行给予出口方的融资,是一种借贷和质押相结合的法律关系,虽然办理质押的银行对货物没有所有权(这一点不同于议付),但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提供的融资,则银行对出口方可以根据质押关系对质押物主张优先权。因为银行在出口押汇中是通过借贷提供的融资,不是通过支付对价(购买单据)提供的融资,所以出口押汇不是议付。
2.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国外是否一定要改证的问题探讨。
在信用证审核的教学中,有的老师们会告诉学生:如发现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为了避免在国外交单延误时间,导致结汇失败,最好要修改信用证,把交单地点改为受益人所在地。当然这种做法是一种保守的做法,结果肯定是有利于受益人的,但问题是,在实务操作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改证吗?往往产生争议,下面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在使用信用证时,受益人要想顺利结汇,就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事,这个严格要求中就包括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完成交单任务。在实务中,我认为如果这个“规定的期限”足够长,交单地点在国外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如果“规定的期限”较短,交单地点就应该选在国内。
二、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难点问题探讨
1.不同种类信用证中汇票使用问题探讨。
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汇票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在教学中一直是一个难点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讲解片面,导致学生一知半解,不了了之,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为配合阐述汇票的使用情况,现按照信用证兑付的方式来划分: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
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etterofCredit)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汇票是因为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J。因为不需要汇票,所以不能贴现,也不能做“福费廷”。
即期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见票即付信用证和见单即付信用证,前者需要使用汇票,由信用证受益人开立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第三家付款行),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后者不需要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在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凭单付款(这种不需要汇票的议付较少见,具体解释见下文),这里不需要汇票是为了免除开证申请人的汇票印花税负担。
议付信用证,是允许由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有追索权的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替开证行向受益人垫付货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多数情况下要使用汇票,也可以不使用汇票。在使用汇票的议付中,通常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开证银行是汇票的付款人,议付银行就是汇票的收款人,作为汇票的三个当事人,如果议付行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议付行可以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向受益人追要货款,在这里议付行的追索权就是《票据法>赋予的;如果信用证项下的议付缺乏汇票,议付行就只能在议付的单据或独立的议付协议中找到表明议付是有追索权的依据,一旦这种依据缺乏,议付行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具备追索权的买断所有权行为,如果此时出现意外,议付行的会有较大风险。所以<票据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议付行追索权的凭证就是汇票,这也就是为什么议付多数情况要使用汇票的原因。
承兑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或付款行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照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出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可见承兑信用证要使用远期汇票。
2.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规避买方风险上的作用探讨。
信用证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买卖双方的贸易风险,尤其是卖方。在教学中往往强调卖方这个最大的获益方,同时也明确买方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因银行不过问“单货是否一致”而容易致使买方受到损失,忽视了买方也能从信用证结算中规避一定风险的介绍,这样就导致学生不能完整理解信用证有益于买卖双方这一特点。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只从单据的表面审核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确容易给卖方凭完整、相符的假单据骗取货款的机会,但是这种可能性完全可以在买方谨慎处理信用证申请的事宜中予以避免,并转而利用信用证业务“单据严格相符”这一属性保障买方的利益。摘要:本文对信用证结算教学中部分常见的争议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浅谈自己对于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别、信用证到期地点、信用证中汇票的使用和买方如何利用信用证规避贸易风险四个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信用证;教学问题;探讨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一个难点内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质量对于学生能否更深入理解整个外贸业务流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当引起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争议问题探讨
1.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分。
议付和出口押汇在外贸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因为议付和出口押汇都有追索权,经常有教师把议付和出日押汇两个概念混淆,认为议付就是押汇,给学生传授了错误的知识。其实,议付和出口押汇的概念、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各不一样,笔者在比较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这个教学问题:
从概念上讲,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为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应出口商请求,以出口商提交的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全套出口单据作抵押向出口商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的融资活动”…。换句话说,议付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给付对价,从而受让汇票,是一种票据行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或票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是一种借贷与担保相结合的行为。
议付和出口押汇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在议付关系中,银行支付了对价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也就同时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行使(ucP6oo)赋予议付行的向开证行、保兑行要求偿付凭相符单据议付的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权利,如遭拒绝可以向受益人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并因获得货物所有权可以有权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出口押汇中,因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单据作为质押担保为基础,由银行给予出口方的融资,是一种借贷和质押相结合的法律关系,虽然办理质押的银行对货物没有所有权(这一点不同于议付),但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提供的融资,则银行对出口方可以根据质押关系对质押物主张优先权。因为银行在出口押汇中是通过借贷提供的融资,不是通过支付对价(购买单据)提供的融资,所以出口押汇不是议付。
2.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国外是否一定要改证的问题探讨。
在信用证审核的教学中,有的老师们会告诉学生:如发现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为了避免在国外交单延误时间,导致结汇失败,最好要修改信用证,把交单地点改为受益人所在地。当然这种做法是一种保守的做法,结果肯定是有利于受益人的,但问题是,在实务操作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改证吗?往往产生争议,下面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在使用信用证时,受益人要想顺利结汇,就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事,这个严格要求中就包括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完成交单任务。在实务中,我认为如果这个“规定的期限”足够长,交单地点在国外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如果“规定的期限”较短,交单地点就应该选在国内。
二、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难点问题探讨
1.不同种类信用证中汇票使用问题探讨。
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汇票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在教学中一直是一个难点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讲解片面,导致学生一知半解,不了了之,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为配合阐述汇票的使用情况,现按照信用证兑付的方式来划分: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
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etterofCredit)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汇票是因为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J。因为不需要汇票,所以不能贴现,也不能做“福费廷”。
即期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见票即付信用证和见单即付信用证,前者需要使用汇票,由信用证受益人开立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第三家付款行),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后者不需要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在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凭单付款(这种不需要汇票的议付较少见,具体解释见下文),这里不需要汇票是为了免除开证申请人的汇票印花税负担。
议付信用证,是允许由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有追索权的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替开证行向受益人垫付货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多数情况下要使用汇票,也可以不使用汇票。在使用汇票的议付中,通常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开证银行是汇票的付款人,议付银行就是汇票的收款人,作为汇票的三个当事人,如果议付行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议付行可以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向受益人追要货款,在这里议付行的追索权就是《票据法>赋予的;如果信用证项下的议付缺乏汇票,议付行就只能在议付的单据或独立的议付协议中找到表明议付是有追索权的依据,一旦这种依据缺乏,议付行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具备追索权的买断所有权行为,如果此时出现意外,议付行的会有较大风险。所以<票据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议付行追索权的凭证就是汇票,这也就是为什么议付多数情况要使用汇票的原因。
承兑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或付款行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照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出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可见承兑信用证要使用远期汇票。
2.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规避买方风险上的作用探讨。
信用证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买卖双方的贸易风险,尤其是卖方。在教学中往往强调卖方这个最大的获益方,同时也明确买方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因银行不过问“单货是否一致”而容易致使买方受到损失,忽视了买方也能从信用证结算中规避一定风险的介绍,这样就导致学生不能完整理解信用证有益于买卖双方这一特点。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只从单据的表面审核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确容易给卖方凭完整、相符的假单据骗取货款的机会,但是这种可能性完全可以在买方谨慎处理信用证申请的事宜中予以避免,并转而利用信用证业务“单据严格相符”这一属性保障买方的利益。:
信用证是买方申请并经银行交给卖方使用的有条件付款凭证,这些条件是从买方的开证申请书中转录到信用证中的,信用证一旦被卖方接受,卖方就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来处理各项结汇前业务。如果买方在填写开证申请时,合理利用第三方认证证书,就可以从实质上确保卖方所交货物能够符合买方的预期,比如:通过在信用证结汇单据中加入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单货相符。
在外贸业务中,单据是在一些业务环节产生的,单据的质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些业务环节完成的质量,买方可以通过信用证这种对单据要求严格的结算方式,保证卖方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够谨慎完成,比如按时装运,按时寄送有关文件,也正是因为开证银行付款的前提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在单据处理上的严格相符原则,省去了买方反复催促卖方的麻烦,使得买方在信用证中要求的事情,卖方为了能够尽早交单结汇成功而积极主动的完成,也就能够让卖方在一张符合买方利益的信用证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障买方的利益。
论文关键词:国际结算,项目化教学,实践创新
国际结算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必修课程,也是经济类学科其他专业经常开设的课程,具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突出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经常感到内容的抽象,即使在实训过程中,学生也反映内容比较杂乱,模拟操作效果不明显,学生往往是被动地听讲和做练习,没有整体概念。因此,有必要对该课程实行项目化教学,即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是“行为导向”教学法的一种。其实施的流程包括:明确项目任务;制定计划;实施计划;检查评估;归档或应用。项目化教学具有其突出的特点:实践性、自主性、发展性、综合性、开放性和评价性。
一、总体框架
(一)全球视角的教育理念
经济全球化、中国对外开放的承诺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理念改革的外部压力,中国“负责任大国”角色的构建以及自我认知的形成则是教育理念改革的内在要求,而《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2010-2020》为教育理念改革提出指导思想。国际结算课程作为教育理念的具体承载者,必须树立全球视角的教育理念,培养全球视野实践创新,养成全球思维的方式和方法,训练学生的国际技能。
(二)整体结构设计
国际结算是国际经贸类专业的核心课程,该课程系统地介绍国际结算工具与国际结算方式,通过课堂讲授、实习实训、项目化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使学生系统地理解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并掌握操作技能。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贸易结算,其研究对象是结算工具、结算方式和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在教学过程中,只需简单介绍银行间的业务关系如何开展。因此,主要教学内容为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由于单据是获得票款的重要依据以及单据制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随附在票据下的单据成为本门课程的重要的构成部分。因此,国际结算课程可以设计三个项目化教学:票据、结算方式、进出口单据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三)实行一体化教学
国际贸易是国际结算产生和发展的原因,而国际结算反过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简单说明二者的逻辑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在讲解国际结算方式时,说明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福费廷、国际保理等结算方式各自产生的背景、优缺点以及适用范围,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国际结算的重要性的理解。
另外,国际结算工具的典型代表是汇票,而且汇票在各种结算方式中均得以运用。对同样的当事人,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反映在汇票上的关系则不同,学生对此经常不理解。因此,应以汇票实训贯穿于结算方式的讲解。
二、项目化教学设计
我们将国际结算教学内容设计为三个项目化教学模块:
项目一:票据
票据的典型代表是汇票,本票与支票均为汇票的特例。因此,汇票是本项目的核心,其内容主要包括汇票的定义、必要项目、票据行为。学生感到难以理解的是汇票如何清算债权债务关系,各种票据行为关系复杂。因此,教学过程中,师生共同分析现金结算的弊端以及如何利用非现金结算,导入票据内容。在讲解汇票定义的基础上说明进出口双方如何利用汇票结算货款,之后给予学生案例分析,制作汇票进行实训(该部分不讨论结算方式实践创新,仅以出口商出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款为例)。
票据行为是学生普遍感到难以理解的部分。在教学过程中,设定不同部门,如:出口商、出口地银行、进口地银行、进口商、公证机构等,先由学生模拟票据流通各个环节,之后,讲解各种票据行为的定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最后学生总结并图示整个程序以给学生一个清晰的概念。
显然,票据项目的设计体现了主题与现实的密切关系,而且学生能够自主、自由地进行学习,围绕票据流通探索票据行为,促进学生创造能力的发展。
项目二、结算方式
1.以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线索
如前所述,国际结算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并反过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教学过程中,讲解汇款和托收方式之后师生共同总结二者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均属于商业信用性质;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资金的占压等问题,由此说明信用证的产生以及信用证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由于中间商的存在、大宗商品贸易、长期业务关系、加工贸易的普及等,信用证又出现了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以及对开信用证等;大型工程项目以及成套机器设备的进出口又产生了银行保函、福费廷、国际保理等结算方式。这种以国际贸易发展为线索来分析国际结算发展的项目设计可以达到学科交叉和综合能力运用的目的,而且可以实现长期项目与阶段项目相结合,从而构成教育目标的认知过程。
2.以信用证为核心
国际贸易性质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国际结算方式。但总体而言,国际经济交往绝大部分为一般货物贸易。因此,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占据重要地位;且信用证有国际商会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来规范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SWIFT确定格式;另外,信用证对各种单据的要求较为全面、完整,大部分也适用于其他结算方式。因此,国际结算方式项目设计应以信用证为核心,包括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的审核、审单业务等,使学生正确理解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和业务程序,并掌握相关操作技能。
3.以汇票的制作和流通为实训主线
不同的结算方式(除银行保函外)均需要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相同当事人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反映在汇票上的当事人不同,因此,给定相同的进出口双方和各自的往来银行,要求学生制作汇票,并按业务程序进行模拟操作。最后实践创新,学生讨论不同结算方式下的汇票有何不同,教师进行总结。
项目三、进出口单据
在现代国际贸易结算中,尤其是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进出口单据的制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出口商能否顺利取得货款。因此,进出口单据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信用证中的单据制作具有代表性,本项目的教学以信用证为核心,以同一笔业务为主线,要求学生掌握各种单据的要求和技巧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教师首先讲解各种单据的制作方法,之后提供一份以CIF价成交的信用证(尽可能提供一份要求单据较为完整的信用证),要求学生按信用证制作单据,设定各相关部门,如进出口商、开证银行、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商检、海关、保险、船运公司、外汇管理局、税务等,并按业务流程模拟操作信用证各环节,以取得货款为终结。若有时间可要求学生将所制作的单据改为汇款和托收方式进行业务模拟训练,加深学生对不同结算方式的理解。最后,学生可以相互评价其他同学的单据业务,相互比较,并将实训单据归档,用来单独的审证业务实训。
三、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解读知识点采用抽象与具体相结合
国际结算的抽象性是许多师生的感受。采用项目化教学,通过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的探索和票据流通过程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模拟,可以将抽象的票据流通行为具体化。通过国际贸易与国际结算关系的分析,学生可以理解各种结算方式的利弊和适用范围以及国际结算的重要性;同时,以信用证为核心进行的审证、制单、审单业务的模拟操作,学生将各种复杂的关系具体化。因此,项目化教学可以将知识点的抽象性具体化,而且,培养了学生全球视野和全球视角的思维的养成。
(二)专业技能与综合能力相结合
模拟实训中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展示的机会,能够自主、自由地进行学习,从而有效地促进学生创造能力的发展;国际结算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项目化教学要求学生既要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和技能,也要掌握相关课程尤其是国际贸易原理与实务的相关知识实践创新,从而实现学科交叉性和综合能力的运用;而且,每个项目在保持独立性的基础上又相互联系,实现长期项目与阶段项目相结合,构成教育目标的认知过程。
(三)实践教学与创新能力相结合
国际结算项目化教学以国际贸易发展为线索,以信用证为核心,以汇票的制作和流通为实训主线,以同一笔业务的进出口单据模拟训练为基础。整个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是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项目的主题都与现实世界密切联系,学生的学习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项目化教学设计所包含的教学评价,师生点评和学生互评互比,激发了学生在项目活动中能力的发展,培养了学生创新能力。因此,项目化教学既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又提高了学生的操作技能,达至实践教学与创新能力相结合,反映了国际技能训练的教育理念。
经过多年的国际结算课程的教学,实行上述项目化教学一方面使教学内容具体化;另一方面通过实训培养了学生的操作技能,也使学生能够对本门课程有一个总体理解,避免了杂而乱的感觉。
当前,要想成为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领域的领先者,必须有能力达到以下全部或大部分要求:
*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多种传统的和采用电子商务技术的贸易融资产品组合。
*通过安全的国际互联网渠道提供全球性的交易技术平台提供
*能够满足客户实际需求的现金流与贸易流的整合方案。,具有良好的全球贸易信息技术操作执行体系。
*与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物流公司、船运公司、信息技术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拥有一支勇于创新的、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队伍。
国际贸易融资的更高要求给一些从事贸易融资和贸易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带来了更多的业务发展机会,同时也使另一些银行失去了原有的市场份额。部分在贸易融资领域一直保持领先地位的商业银行逐渐失去了优势,市场份额被一些新兴的银行夺走。
贸易融资领域的发展促进了各方的合作
国际贸易和贸易融资领域另一个令人关注的发展趋势是电子网络技术的应用。现在,提供贸易融资和贸易结算服务的银行不仅要有开发内部业务应用系统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必须能够接受、使用外部电子网络应用系统,并且能够很好地与有关各方合作。除此之外,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信息咨询公司也加人了提供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服务的市场,为传统的贸易融资银行带来了很大的竞争压力。由此看来银行界必须重新评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了。
很明显,在国际贸易和贸易融资领域中的任何一个当事方已经不能独自确立本身的竞争能力了,整个供应链中所有参与者的交互作用决定了每个参与者的竞争力。尽管他们在享有共同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存在冲突。但不管怎样,他们之间的合作能够为所有参与者带来竞争优势。
业务创新是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关键
国际贸易的发展状况为加强整个供应链的协调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一些银行开始通过采用信息科技手段,将原来大量手工操作的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过程进行自动化和网络化改进,并且向国际贸易中的各有关方面提供即时的信息服务。银行在整个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单据和数据传输方面的新作为,可以通过摩根大通银行主要基于网络技术的产品一TradeDoc得到很好的展示。出口商可以通过使用TradeDoc系统,将一些贸易单据的制作工作外包给摩根大通银行,由此可以节省人工制作和传输单据所花费的大量时间,使与出口单据有关的整个工作过程变得简单快捷。另外,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通过减少和消除手工处理单据的过程,单据存在的不符点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超级秘书网
目前,一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也起着组织和引导作用。例如,新加坡国际商会正在与几家本地和外资银行合作,开发电子化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orig饥)项目。但新加坡国际商会最关键的工作是说服其他国家的国际商会组织接受其出具的电子化原产地证书。在需要提供第三方单据(例如原产地证书和质量检验证书)的情况下,要实现全套贸易单据的电子化,将是非常不容易的。随之而来的要求将是全球通用的电子化单据标准的尽快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