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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修订《发票管理办法》?
答: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
新《办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新《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新《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为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新《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因此,增加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新《办法》还有其他配套文件吗?
答: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于2011年1月27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在2011年2月14日签署了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取得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二、1999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00元。以后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额,参照统计部门的数据,另行下文明确。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市局下发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541号),对于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验旧购新环节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数据采集工作量大,影响专用发票发售速度及纳税人等候时间长等问题。市局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二)已开具的第一份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和最后一份发票记帐联原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二、验旧购新程序
(一)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上述资料如实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记帐联(记帐联应认真核实打印在密码区内的代码和号码是否与纸质发票代码和号码一致)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同时,在新《税网》或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TAIS”)验旧模块下,将已填开的发票代码、号码按起止号录入、保存,其中:金额栏是否需录入数据由各区县(市)局根据征管情况确定,作废发票可按正常填开使用处理。验旧岗位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专用发票记帐联上签注“已审验”字样和盖章。
(三)发票发售岗位在发售专用发票时,必须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新《税网》(或CTAIS)中的验旧情况,验旧处理符合以上规定并且与新《税网》(或CTAIS)中的验旧数据一致的,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上的准购份数发售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予发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发票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20081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1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人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八、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九、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1 文艺表演团体;
2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 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 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 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 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 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贸易的企业;
13 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阿络美术作品、阿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 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 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 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为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和购车人办理购车手续,经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管办协商,现就我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5年3月31日前,销售到本市范围内的机动车可继续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4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到期未使用完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区县(市)局收回裁角作废。
二、销售到外省市的机动车,从2005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2005年1月1日起已使用旧版“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向市外销售机动车辆的,可持旧版发票到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
附:2003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 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