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5 15:05:40
序论:在您撰写日本历史文化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 耻感与罪感文化
本尼迪克(Ruth Benedict1887-1978)被看作是文化人类学中文化模式论学派的创始人,但她对日本文化的名作“与刀”却表现了她对文化研究中人格与心理的独特层次的视角,这首先是因为她自己作为一个的西方文化中的学者在对日本社会和日本人的研究中感受到的强烈的文化感情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不是主要地表现在日本的社会、结构中,而是广泛表现在日本社会和日本人的行为背后的强烈的心理感受和内在的冲突性,日本人的行为的特别性在于具有一种自反的对立性,如尚礼而又黩武,祥和而激烈,驯服而倔强,忠贞而叛逆,创新而固执等等,这种对立性主要和直接地由情感因素和感受性支配的,只有人类的情感方式才具有这种自反的转化性,本尼迪克把这种由情感因素所表现的动力性的文化形态。称之为耻感文化而与西方罪感文化相对应.
耻感与罪感的差异性如果仅仅只是情感性或道德意义上的,并不能完全表现日本文化的动力性特质,这种特质在于日本的耻感文化由一种心理情结所强迫,而且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下意识,日本文化中的耻感是无处不在的社会感受性和舆论的外部强迫性通过个人心理情感实现的社会心理的下意识,因此日本人从一种行为转向另一种对立的行为不会特别感到心理上的障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才能称之为耻感文化而不只是社会心,实际上西方文化并没有与此相应的文化形态性,本尼迪克所说的西方的“罪感文化”只是指西方宗教文化上的对应性,只有在西方的宗教意识中才有这种对应的罪感,但它们也大不相同。
本尼迪克以她敏锐的揭示了日本文化有的 “恩”与“报恩”、“人情”等社会现象与心理情结之间的文化关系,本尼迪克大体上区分了恩与情义两个层次,前者具有历史性因素和,本尼迪克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她只是指出,负恩感是日本社会和日本人普遍存在的具有历史和社会性意义的感情,但这与西方文化中的历史、社会观念有本质的区别,负恩和报恩与历史和社会本身无关,也不是关于它们的理性知识或宗教,而主要是历史和社会过程所形成的习惯化、风尚化的心理态度,在日本人的日常行为体现,成为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情义、人情等特殊的日本道德感和行为准则。
本尼迪克以她文化人类学家的眼光敏锐地捕捉到了日本文化独有的范畴,她说如果不了解“情义”就不可能了解日本人的行为方式,但是日本人的情义又很难准确地描述,日本人自己也不想向西方人解释“情义”的含义,就连他们自己的辞书也很难对这个词下定义,本尼迪克引用一本日语辞典的释义,情义是“正道;人应遵循之道;为免遭世人非议做不愿意做的事。”(第七章 情义最难接受,商务版)这种解释本身就令人难以理解,如果说正道是由社会舆论强迫的义务,这可以理解为正道被社会道德化了,但这如何成为普遍性的不愿做的心理情结,但这却正是日本文化特质的秘密之源。
本尼迪克从她自身的西方文化体会出发,把恩和负恩、接受和报答情义与经济行为中的契约关系相比较,本尼迪克说日本人对“情义”的观念与借债还账相似,等量对待,毫厘不爽,逾期未报,利息增长。但是契约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经济关系,人有选择的自由,而恩与人情是无所不在的社会存在,这就成为了一种无所逃离的强迫性,在日本文化中,恩和情义具有绝对性的道德意义,并具体化为强迫性的道德风尚、习惯和行为规范,不允许有不愿意、不情愿的因素,这种不允许有不愿意的强迫性却正是心理上的道德自悖,这正是日本文化中难以为外人所理解的特质性之源。
2. “中魂和心”
作为一个文化人类学的学者,本尼迪克自然想从更深刻的背景上理解这些纷杂的现象背后的原因,但作为一个西方的文化人类学家,她并不完全理解日本文化的历史渊源所具有的深刻性,她不理解源于中国的大文化意识与日本本土文化整合的不相容才是日本文化中自身对立性的一个根本性原因,正是它造成了日本社会形态中的种种令外人难以理解的对立性,特别是这种对立性的自身突然转化性。
我们知道,日本作为一个岛国,在生存基础环境上没有多少选择,民族和语言都是比较单一,因此在文化上缺泛自身的更多的创造性条件,这种环境使人具有强烈的自身生存意识和优先权意义上的人际关系,因此日本人重视本土自然环境并能形成密切的等级化社会,但这些先天因素没有得到历史自身的表达形式,而是由原始的自然崇拜意识直接沉积为一种社会性的心理情感:“对过去的一切欠有巨大的恩情。不仅如此,他们欠的恩情不仅是对过去,而且在当前,在每天与别人的接触中增加他们所欠的恩情,他们的日常意志和行为都发自这种报恩感,这是基本出发点。” (第五章,历史和社会的负恩者) 这种原始的生存自觉意识在历史中不断地以具体化、形式化的方式被强化在社会生活中,日本文化中恩和情义就是在社会形态和个人行为中被具体化了的无形的规范和准则,但是真正的在于,这种心理文化形态是由一种来自中原大文化所整合完成的,具有心理和社会上的自反的内在矛盾。
日本历史上由大量小国组成,政治上的统一进程是缓慢的,中国文化的输入带来了文化上的统一意识,但由于日本文化本土起源的不一致性,中国文化的抽象精神素质并没有为日本人所真正消化,因此日本在输入中国文化时失去了中国文化真正的自身历史性和基于这种历史性的文化精神,比如大化革新(645年)后日本建立了以天皇为绝对君主的中央集权国家,但日本的封建政治体制与真正的中原王气的帝制官僚体系本质上不同,奉天承运的天子与被视为神的后裔的天皇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上区别,前者由文化上的大统一意识支持,因此一个皇帝好坏或朝代的更替并不会影响到超家族、超民族的文化大统一,这种整合性的统一性是文化的灵魂,而万世一系的天皇是一种基于自然历史性的统一性,与日本的本土宗教神道教具有同一性的自然起源意义,明治维新(1868)前日本的本土宗教神道教只是一种民间信仰,但明治维将神道教尊为国教与天皇神裔论却能并行不悖,这种统一就是源于他们自然性的同一,这种同一性与文化整合性并不相同,明治椎新前双重统治的幕府政治能够长期有效存在也说明在日本政治结构后面没有一种政治后面的中心价值理念,相比之下,中国历史上虽然有多次政治上的分裂,但文化的统一意识和文化的同化性总是克服分裂而趋向统一的中心价值和动力。一些日本人内心常隐藏着一种自己的文化的傲慢与优越感,但他们不懂得这种大文化意识却是来自中原文化,“大东亚共荣圈”的梦想不会从岛国的土壤中出生,后者具有强烈的自身生存意识,只会有海盗式的掠夺性而不会有儒家仁的宽容自守和政治上的怀柔理性。中国历史上的华夷之辨的本质是文化意义上的进步性分别,而不是政治上的疆界或歧视,比如,“子曰: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论语·八佾)就是强调人类社会中礼仪文化高于其政治体制结构的观念,“子欲居九夷。……君子居之,何陋之有!”(论语·子罕)“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论语·子路)等都是以指进步文化的坚持和传播,而不是政治上的武力侵略和占领或者是歧视,中国历代王朝基本上是以这种文化理念处理与周边国家的文化、经济关系,即便在国力非常强大的汉、唐、宋也没有产生主动地以武力吞并东、南、中亚诸国的思想,以文化方式通夷和番是主要国策,德化天下,传播文明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自觉的使命。中国大文化的理想与日本本土文化的结合促进了日本文化的历史进步,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本质不能为日本文化所接受,造成了一种狭隘的扩张的野心,它导致了日本近代史上对外侵略的结果。
3. 心理文化的自反对立性
首先,在日本所倡导的主流文化中,道歉是礼貌的表现。中国的古话:礼多不伤人,意思是对别人要有礼貌,多施礼不会得罪对方。到了日本,这种传统文化被得到很大的继承并发扬,甚至得到了高度的升华。中国人以问好当作礼貌的标志,可是需要认错、道歉的时候很多人可以说是宁死不道歉,即使自己是真的错了,表现了很强烈的个人尊严感。和中国表现不一样的是,日本人在表达时好像是矮人一截一样,没有语言的强势,他们为道歉时刻准备者,他们以道歉为荣,他们把道歉的表达方式的正确使用作为一个人基本礼貌和道德修养水平的体现。从实际的交流效果来看,日本的这种挂在嘴边的道歉,让他们赢得了更多的助力,可以说道歉作为一个剂,就像是现在商业文书中所指的免责声明一样,让他们在人际交往方面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在日本的道歉方式的表达中,虽然道歉词汇的使用频率比较高,并不代表日本人在任何场合、针对任何事情和对象会做出相应的道歉,这和日本民族所奉行的文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具体来说,日本人在自己的内部人之间,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工作的同事之间或者朋友之间,他们会用积极主动的道歉方式来促进彼此关系的深化和开展。但是对于和他们自己有着利益冲突,特别是涉及国家的尊严和民族的荣辱时,他们道歉的嘴巴则显得非常吝啬甚至绝口不提,这也就是时间过去近70年的今天,日本对二战时期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侵略造成的严重的损害和创伤,一直保持缄默,甚至公开拒绝道歉的原因之一吧。再次,根据日本语的表达方式,我们发现日本人在道歉时虽然是简单坦诚的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他有一个渐进的道歉过程,或者是一套语言体系,从道歉前期,到道歉中期再到道歉后期都有一套逻辑严密的语言结构,让人不得不佩服日本语道歉方式的博大精深,复杂莫测,让人生不出气,无话可说。日本人认为一个人如果不能遵循明确的善行标准做事,不能权衡各种义务,或者不能预见人际交往中的尔虞我诈,就是一种“耻辱”。他们认为,耻辱为美德之根。碰上这么道歉的民族,连上帝来了都会说:阿门。
最后,日本的道歉还是存在差别的。比如说,日本有着很强的序列感,换句话说,一般是下级通常给上级道歉。这种序列感的产生原因语日本的传统文化和集团意识有很大的关系。所谓序列就是最简单的男女有别,上下有别,这种清晰分明的集团原则对于维护集团内部秩序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在一个家庭,家长是最高行政长官,还是在企业,老板是需要员工听从的领导,这些在日本的各个组织都有着严格的执行。这种序列,用现在管理学的理论来看,就是尊重前辈,尊重差异,尊重不同的劳动贡献之后价值不同而带来的待遇的不同。可以说具有很好的管理效果。日本人常常强调的行动要有“分寸”,表述了言谈举止须符合自己在集团中的位置的思维方式。同时,个体成员也要约束自己,以维护集团和自己在集团中的荣誉。所以,在自我与群体保持微妙而复杂的平衡方面起着杠杆作用的,不仅是“忠诚”意识,而且主要是“中和”意识,以和求存。当然,随着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序列的尊重不是强迫性的,而是一种从内向外的,自发的对序列的尊重。这种尊重建立在个人和集团的和谐与统一而不是对立或斗争,个体和团体是一体的关系。这体现在道歉方式中就是下级给上级道歉。
饮食内容随经济的发展而多样化。在大多数的日本家庭的餐桌上,不仅仅有日式料理,也有西餐、中餐丰富的食物。到了街上,和寿司、天妇罗、荞麦面、乌冬面一起,以中国料理、法国料理为首,德国、印度、泰国、越南等世界各国的料理丰富多彩,供人选用。有人喜欢炸鸡汉堡等快餐,自然食品、瘦身食品、手工料理等健康饮食也很受欢迎。总之,有人说当今日本处在食物丰裕的时代。
二、以《料理仙姬》为引介绍日本传统饮食文化
饮食文化反映了其所出现地域社会的文化和特征。日本人在饮食方面不允许出现浪费,因此大部分“日本料理”的菜谱和制作成本都很重视节约。《料理仙姬》中的“一升庵”,有这些料理方式:用5个小时细致地煮熟白萝卜、一颗一颗地挑选黄豆制作味增(一种酱料)、用麦秸秆作蒸米饭的燃料这家祖传百年的餐馆不使用任何宣传手段,用日复一日为客人制作传统美食。但这并不仅仅是一个美丽的厨房神话,这个仿佛只属于过去的“一升庵”在工业化连锁化规模化的浪潮前岌岌可危。《料理仙姬》中有这样的情景:珍贵食材过去的手工制作工序因繁琐费时而逐渐被更快捷的制作方法所取代,在行家嘴里,成品的味道自然达不到过去的水准。长此以往,若干年后传统的美味将不可避免的成为一种再也品尝不到的记忆。因此,饮食文化不是仅仅写在纸上就能记录,而是必须通过味觉来传承。如今,日式饮食又被称作“和食”。2000多年前以亚洲传来的水稻种植为契机,以大米为中心的饮食文化在日本生了根。米饭和时令蔬菜、鱼贝类一起食用的传统,以江户时期为最盛,至今仍是日本料理的根本。但是,自从150年前再次对西方打开国门,除日本传统料理之外,大量的外国料理以符合日本人审美的形式出现,形成了更丰富的饮食文化。年代不同,人类的主食也随之不同。
通过对考古发掘出的绳文时代、新石器时代的人骨的研究,发现当时人类血液酸度较低,食盐也还没有出现,所以动物性食物方面,较之于肉更喜欢吃内脏和骨髓这些能提供有机盐的食物来获取能量。分不出主食还是副食,说其是杂食也许更为贴切。弥生时代,已经普及了水稻种植,大米成为了主食,副食有野草、果实、鱼贝、鸟兽肉。食盐方面也由藻类提取的藻盐取代了由内脏摄入的有机盐。奈良、平安时代,人们开始饲养牛羊,用牛羊奶制作出了乳、酪、生酥、熟酥、醍醐五味美食。平安时代,还受到中国饮食文化的强烈影响,学会了干燥食品再加工,以及油和药物的使用。贵族阶层还因受佛教的影响而不再食用肉类特别是哺乳动物,而平民阶层更以营养均衡为重。镰仓时代,即是武士的时代,人们通过朴素的饮食来获取能量、维生素和矿物质。为健康着想开始了粥的普及。在后期的宫廷生活中,刺身料理法——日本料理主流——怀石料理开始兴起。随着精白米的出现,形成了现代所惯用的一日三餐的习惯。平民的餐桌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一米一菜一汤。H本昭和30至40年代的饮食习惯被誉为是最健康的而备受世界瞩目。在后期,因欧美化饮食的弊端而导致肥胖症增加,发生了减肥这一战前绝未考虑过的事态。平成时代的少子化现象,促使了为了传承传统饮食文化、为了未来的孩子们的食育(良好饮食习惯的培养教育)的产生。由自然饮食时代开始,经由以谷物为主的时代,近代饮食文化正式形成。
有人说,饮食以谷物等草食性食物占多数的民族性格平稳,与之相对,多食肉类的民族性格更容易激动、热情。和式料理在正式场合有本膳料理(红白喜事所用的议式料理)、怀石料理(原为在日本茶道中,主人请客人品尝的饭菜。现已不限于茶道,成为日本常见的高档菜色)、会席料理(日本代表性的宴请用料理)、这些基于传统的料理各式各样,但都能体现出变化季节中的味觉、馨香、色彩和情趣。除此之外,追求佛教“戒美味、享粗食”的人们创造出了精进料理(素食),饱含着祈祷的食物正是日本饮食文化其本身。H本饮食文化的一大特点就是就餐时不像西餐使用餐巾,和风料理中用到的是怀纸。怀纸可以代替餐具盛放的食物,也可以放置吃剩的骨头和壳。擦拭汤汁、擦嘴都使用怀纸,原则就是不用手帕。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和食量很小,使用的餐具却非常多。精美的器皿里细致地摆放着食物,因此,日本料理不仅仅是吃的东西,还是一种视觉的享受,而且,量少更能体现其珍味。同中华料理注重色、香、味相比,日本料理重视的是色、形、味。从这点来看,H本人相当重视食物的“形”,这和日本的现状很相似。好好吸取祖先留传的美,重视历史的日本人也认真吸收了祖先的饮食习惯。在这点上,日本人将精工细作的料理作为一种自然的美装点自己的生活。
三、随着时展传统饮食文化的命运
在全球化的今天,传统饮食文化受到西式快餐的冲击,正日渐远离我们的生活而去,这更会影响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亦对我们的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从和风饮食的古典著作中不难看出,“怀石料理”在古时是日本皇室专享的御膳。在昔日的皇城京都,最负盛名的怀石料理餐厅非“菊乃井户”莫属。步人餐厅,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房间精美的布置:地上是令人倍感舒适的日式草席榻榻米,没有什么多余的装饰,只在墙角设一壁龛,内壁挂一画卷,及素雅花瓶,瓶内插适宜的时令鲜花,散发出阵阵清香。这种清爽的环境令身处其中之人心情愉悦。宾客们坐下后,身着端庄和服的侍者严格按照有讲究的顺序,端出一道道美味佳肴摆放于客人面前。裹着竹叶的海鲜寿司、醋刺身、切好的柞磨龙虾、嫩竹笋蛋黄酱沙拉“怀石料理”蕴含了日本百年饮食文化发展,到如今,已是日本高级饮食文化的象征。虽说菊乃井户是最高级的怀石料理餐厅,但是其烹饪方式和寻常百姓家是没什么区别的。以鱼、米、泡菜、蔬菜、味增汤为原材料,将食物分成极具艺术感的小份,对食用者的健康也很有益。但是,这一民族遗产日渐受到便利、快捷的西式快餐的排挤。“怀石料理”主厨村田吉弘先生感慨万千地说过,他见过一些大学女生觉得高级料理和特别便宜的零食小吃没什么区别。“我觉得真正的日本人就应该吃和式料理然后再花时间收拾。”村田先生如是说。
【关键词】日本文化;服务意识;启示
游客到日本,一走进日本酒店,服务员就会满面笑容地说:“欢迎光临。”对顾客表示欢迎。只要顾客路过他们旁边时,他们会鞠躬对顾客打招呼。顾客离店,即使走出30米,还能看到日本人在向顾客鞠躬道别或挥手致意,正是这种一对一的认真体贴的服务和在不同状况下的应对,使日本成为了“服务王国”。因此,酒店管理专业的学生学习日本文化,将日本文化中的精华融入到酒店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中来,培养酒店管理专业学生的“日本式”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意义深远。
一、日本文化的特点
日本民族是一个非常重视外在形式的民族。与此相关的是,日本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养成了一种非常重视礼仪教育的社会风气和习惯,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文化模式。
(一)寒暄文化。在日本,人们平时见面最常用的问候是,“您早”、“您好”、“再见”、“请休息”、“晚安”、“对不起”、“拜托您了”、“请多关照”、“失陪了”、“失礼了”等等。无论是谁,外出离开家门时,总要说句“我走了”,回来的时候又必定要打招呼“我回来了”。家里人总要相应地说“路上小心”、“回来啦”等寒暄语。
(二)等级文化。日本社会被细微的等级关系所划分,即使是同等实力的公司职员,也要根据其年龄、入社年份、工龄长短等论资排辈。因此,日本人在言行中常常需要首先考虑一下自己所处的等级位置。比如初次见面时交换名片,年纪较轻或身份较低的人要先递上名片。在接过对方的名片后,一定要仔细地审阅一番,根据名片的内容来相应地安排自己的言谈举止。
(三)仪表文化。日本人十分注重自己的仪表和穿着打扮。有位日本人曾在书中写道:“一个身着破旧T恤衫、牛仔裤的人不管他的演讲多么出色,也没人会认真地去听他的演讲。”日本人认为,服装和仪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自我的表现,同时也是得到对方信赖的第一步。也就是说,与人交往时,日本人首先从他(她)的服装和仪表来判断其人是否可信,是否值得尊敬。所以在社交场合他们非常注重自己的服装。
(四)气遣文化。“不给别人添麻烦”是日本人常说的一句话。当经过别人面前时,特别是别人在讲话时,日本人一般都弯低着身子说声“对不起”或做个“劳驾”的手势后再通过。在洗手间,要求把擦过手的手帕放好后再走出去,尤其是女性。给人递东西时,日本人要求两手递。递刀类等危险东西时,要把带有刀、尖等危险处朝向自己再递给别人。日本人会充分考虑对方,站在对方的角度,这在日本叫做“气遣”文化。
二、日本文化对酒店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启示
(一)注重培养学生自然的发音和礼貌的谈话方式。语言是沟通的基础与桥梁,语言面貌直接影响沟通的效果。缺失基本语言能力或不流畅、不优美的语言表达都会给酒店业服务带来负面效应。因而,酒店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对语言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要求学生在为客人服务过程中,要做到普通话发音纯正,不带有方言,音质柔和,给人以亲切感;在与入店客人对话时应娴熟地运用敬语。具体的要求有以下两点:
1. 学习并运用“诚心接待”的表现方式。日本服务员对客人都使用礼貌用语,又称敬语,表达真诚接待客人的态度,如:
欢迎光临(いらっしゃいませ)。请这边走(こちらへ、どうぞ)。
请稍等(少々お待ちください)。
站在客人的立场,恰当地学习并运用“诚心接待”的表现方式,与客人的沟通要顺畅。“欢迎光临。”“请慢走,路上小心。”“谢谢您的光临,祝您旅途愉快。”运用语言的温暖贴心的力量,对客人传达自己的欢迎、感谢、道歉等心意,以心传心,使客人有宾至如归的感受。
2. 学习传达完善服务内容的措辞表现。学习向客人传达完善服务内容的措辞表现,在什么时间,酒店可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将服务内容正确周到地传达给客人。让学生学习传达周到体贴的服务内容的措辞表现,细致地介绍酒店能为客人提供的全方面的服务,学生的介绍代表酒店的形象,减少因粗心、遗漏而给酒店造成的损失。对于服务价格要谨慎,介绍服务内容时要注意观察客人的表情,会倾听客人的诉求,做到“擅听会说”。
(二)接受礼仪教育,进行岗位礼仪训练。教师手把手教会学生日常生活到工作过程中的一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待人接物的规矩,接受礼仪教育。进行系统的礼仪岗位培训和礼仪训练,从发型、衣着、坐立姿势、鞠躬角度、打电话和接电话的口气用语到表情道怎样带路和开门,以及如何奉茶、如何与客人谈话等都要一一规范,各项规矩要求清楚明了。
(三)精髓层面礼仪到语言、语言到礼仪的双向渗透。行为举止彬彬有礼,语言得体的同时,要理解日本文化中的“不给别人添麻烦”和“气遣文化”(考虑他人感受)的精髓,要求教师以身示范,手把手教学生,带学生,形成从礼仪到语言、语言到礼仪的双向渗透。
三、总结和思考
学习邻国日本的文化,能够增强学生对日本文化的理解,取其精华,学习日本人的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和待人礼貌周到的精神。在酒店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思路中,融入日本文化的精华。注重培养学生自然的发音和礼貌的谈话方式;接受礼仪教育,进行岗位礼仪训练;精髓层面礼仪到语言、语言到礼仪的双向渗透。最后,将上述几点启示融入酒店管理专业各门科目的教学中,培养出有近接性、包容性、协调性、继续性、责任性五大综合能力的酒店管理专业的人才。
参考文献
[1] 日航文化教育公司.服务业日本语[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
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转贴于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7],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西山卯三.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 路秉杰.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1.
[2]刘红婴/王建民. 世界遗产概论.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240-250.
[3]卢斌.丽江“评遗”十年遭黄牌 古城灵魂正在离开. Landscape.cn/news,2008-01-28.
[4] 西山卯三.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 路秉杰.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3-5.
[5] 西山卯三.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 路秉杰.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6-7.
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新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7],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1.
[2]刘红婴/王建民.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40-250.
[3]卢斌.丽江“评遗”十年遭黄牌古城灵魂正在离开./news,2008-01-28.
[4]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3-5.
[5]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6-7.
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7],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1.
[2]刘红婴/王建民.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40-250.
[3]卢斌.丽江“评遗”十年遭黄牌古城灵魂正在离开./news,2008-01-28.
[4]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3-5.
[5]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