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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3-03-15 15: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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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资,并按照标准拨付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费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创建花园式单位、庭院。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旧居信区、居住小区的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新建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项目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生产有害气体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有独立庭院的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除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一般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二)旧居住区、居住小区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地面积,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统一计算;非配套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成片绿化的项目,按其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但非园林设施的占地除外;(二)庭院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项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四)道路的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的绿化设计面积计算;(五)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或公共绿地的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经建筑工程审批机关的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持下列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一)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二)反映周围环境的规划位置图;(三)1:1000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四)1:500的景区建设设计图(包括建筑小品、道路、构筑物及各种设施和平面、立面的设计图);(五)1:2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六)园林建筑设计图(包括1:1000的总平面图,1:100的平面、立体、剖面图,1:50的特殊位置图)。(七)技术经济指标,包括:1、用地总面积(公顷)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类和百分比;2、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百分比,层数、建筑基底面积;3、绿化苗木明细表;4、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八)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十条市内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新建市级公园,风景林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旅游、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附属绿化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市规划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二)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列入城市园林绿化投资计划的公共绿地(含区属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园)、城市道路绿化、沿主干道或重点地区的大型工程的附属绿地,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批;(四)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联片改建区、城市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查;(五)其他园林绿化项目,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由该单位负责,单位可以在规定绿地面积内,决定绿化布局。县(市)、矿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少数绿地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少建绿地面积;新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设计绿地面积已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一实有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除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施工外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引进外省的花草树林品种,应报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十四条严禁伐移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单位应填写伐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表,持绿化平面图、基建工程开工审批表和其它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按到伐移树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权限审批或上报;(三)经批准的,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核发伐称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应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结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部门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管线管理部门,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修剪方案应明确修剪时限。

第十六条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二)砍伐树木的,按标准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补栽保证金,并提出计划,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补栽树木成活后经检查验收合格退回保证金。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第十七条树木和其他植物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的确认,可按《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街绿地实行了临街单位包投资、包栽植、包管护绿化责任制的,所有权归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贪污委托的组织在其委托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或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要以绿化而不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绿地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以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第二十二条委托无相应有效资质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一个半月内,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单位未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二倍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或者按实需费用的一至二倍征收绿化延误费,并代为绿化。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必须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情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情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必须保持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3篇

第二条**市市区(指规划区,下同)内的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局是我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工作。市政局属下的**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市区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对市区内各种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自来水企业应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市区绿地率达3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市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以上,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6平方米以上;形成城市规划区绿化指标先进,绿地分布均衡,服务半径合理,城市周围绿地环绕,城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防护林分布合理,具有南亚热带植物群落和岭南园林特色的城市绿化体系。

第六条园林绿地包括:

㈠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道路绿带、街头绿地等,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㈡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内街、巷道、住宅区内的绿化及私人住宅的庭园绿地等。

㈢生产绿地: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和草圃等。

㈣其他绿地:指用于防护和观赏作用的林带和绿地、风景名胜区等绿地。

第七条凡列入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报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共绿地或改作他用。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的指标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经批准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在竣工验收时必须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园林绿化用地标准。

市区内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应责成权属单位进行绿化,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绿化费用由土地权属单位支付。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生活小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投入应不低于工程土建投资额的2%-5%。按规定须送审的建设项目,园林绿化的设计与土建工程设计必须同时送审。未按规定送审或经审查园林绿化标准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市政、规划等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保证绿化建设资金的投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园林绿化工程纳入综合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有关规划验收和申领权证的手续。有关的验收资料须分别报市规划局和市园林管理处备案。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的园林绿化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市园林管理处要严格监管承揽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和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市区园林绿地上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㈠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管理处负责;

㈡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㈢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园林

管理处组织专业队伍负责;

㈣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㈤公民在私有庭园或住宅基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由公民负责;

㈥沿街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市园林管理处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市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园林管理处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园林管理处负责监督和指导。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古树名木以外的树木花草,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建设或维修架空线路、地下管线,需要对公共绿地上的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断根、砍伐或移植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10天以上,报市园林管理处同意后,由市园林管理处派人处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及时通知市园林管理处,险情过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园林管理处补办手续备案;

㈡需迁移、砍伐公共绿地上的花草树木(古树名木、大树除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报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㈢单位、住宅小区、街巷内需将树木进行迁移、砍伐的,应报经市园林管理处审查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处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

市、区政府联合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管,并负责招标方案审核。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以参与投标。

第六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规模较大工程,投标人应当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涉及市政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资质等级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国家规定,三分之二由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三分之一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市、区有关监察部门应全过程监督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高低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招标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随招标文件一同或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复人。

第十条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文件编制,并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第十一条最高限价只衡量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不计入评标标底的计算,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商务标评审。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评审,主要评审以下几项内容:

1.施工主要工艺技术要求;

2.工程质量标准;

3.安全施工措施要求;

4.工期要求;

5.项目经理业绩;

6.其它。

第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性投标,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按不合格判定。

第十五条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商务标按百分制分别进行详细评审,各项计算、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第十六条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加权平均后的算数值与招标竞争率的乘积的数值作为评标标底,接近标底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予中标人。

第十八条投标竞争率取值为2-6。该系数取值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九条工程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清单所确定的苗木种类,要多渠道并按工程需要进行采购。除特殊苗木外,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采购地点。

第二十条投标人中标后,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和有关要求与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对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排序确定的第二中标人中标,依此类推,中标价格以评标确定价格为准。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不能按期履行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中标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的拨付,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后,按合同约定分期拨付。对没有按合同要求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或出现质量问题的中标单位,按合同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经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按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外,其它不做调整。

第二十四条投送标书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行贿、营私舞弊、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泄露标价或串通其他投标者哄抬标价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推进不利的、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未进行招标的、未足额匹配资金的、未按合同要求按期完工的、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违规违纪的实行责任追究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应追究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5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三)组建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投诉、查处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组织信息、负责养护招投标项目登记;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五)承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原则)

市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交易场所)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园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园林绿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养护交易所涉及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绿化局监察室、市绿化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养护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养护项目;

(三)紧急整治的养护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合同副本及招标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一)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

招标人应当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连续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发包范围和基本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入围方式)

(一)全部入选法

所有符合养护项目招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成为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法

对规模较大的或者园艺养护技术要求较高的养护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法。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评审要求,但不能以预先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作为评审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三)随机确定法

当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要求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发包范围及内容、养护期限、养护等级要求、资格要求、资金来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日期、投标答疑会日期、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标截止时间、承包方式等内容;

(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与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评标办法。

(八)工程量清单及绿化养护现场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二天,应当持招标文件样稿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应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获得踏勘现场的机会应当平等。

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做出的答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养护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护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消)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四)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九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

(二)在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的;

(四)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一致投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突出一个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作为陪衬参加投标;

(三)招标人将投标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四)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和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绿化管理局建立的养护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与养护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经济类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对在评标过程中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资格,应当报市绿化局同意。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评标办法)

根据养护项目的不同特点,招标人可以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九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较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拨款或者财政资金拨款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定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

第四十四条(结果公示)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及时将中标有关情况告知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及时将中标情况信息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进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签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须提供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约)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备案的处理)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招标人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十九条(行政管理措施)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索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正度评价)

市绿化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6篇

关键词:园林绿化;进度控制;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城市的环境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自己生活的质量,因此,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面貌,许多城市都加大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投入。随着我国园林绿化行业的不断发展完善,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服务质量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从而使城市的品味以及投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因此搞好园林绿化建设不仅是城市发展建设的要求,更是市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需求。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来说,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也是企业生存的关键。

一、园林绿化施工项目进度控制

1.园林绿化施工项目进度控制概述

园林绿化施工项目进度控制是指在既定的工期内,编制出最优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该计划的施工中,经常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情况,并将其与计划进度相比较,若出现偏差,便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找出必要的调整措施,修改原计划,不断地如此循环,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施工项目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确保施工项目的既定目标工期的实现,或者在保证施工质量和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实际成本的条件下,适当缩短施工工期。

2.园林绿化施工项目进度控制的原理

园林绿化施工项目进度控制是一个不断进行的动态控制,也是一个循环进行的过程。当实际进度计划不一致时,便产生超前或落后的偏差。分析偏差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调整原来的计划,使两者都在新起点上重合,继续按原计划进行施工,并且充分发挥组织管理的作用,使实际工作按计划进行。但是在新的干扰因素作用下,又会产生新的偏差。施工进度控制就是采用这样动态循环的控制方法。

3.园林施工项目进度控制措施

园林绿化施工项目进度控制的措施主要措施有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信息管理措施等。

(1)组织措施。充分重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根据项目的特点及施工现场实际,确定合理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分工与职责,在组织结构中要有专门负责进度控制的专门人员负责进度,同时在职能分工表在予以标明并落实。编制主要施工环节、施工过程的进度计划,并定期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及时纠正偏差。编制项目进度控制的工作流程及应急预案。

(2)管理措施。重视管理学科理论的应用。包括运用动态控制的原理、组织系统的原理等进行进度控制。应用网络计划技术,运用关键线路、时差等组织施工。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如加快信息的传递与处理,从而提高效率,利于施工进度控制。

(3)技术措施。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与方法进行施工。通过某些技术措施缩短施工间歇时间,或者改变施工方案。

(4)经济措施。应编制与进度计划相适应的资源需求计划,包括资金需求计划、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需求计划,从而做到及时地为施工提供各种物资及资金供应。制定可行的激励制度,做到奖罚分明。

二、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

1.园林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意义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是项目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因此,加强园林企业质量管理是园林企业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节约型园林的重要保障。

2.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工程实体的质量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最后检验出来的。由于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与制约的工序所构成,工序是人、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和环境等因素对工程质量综合起作用的过程。因此,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必须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和核心。

2.1工序质量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工序条件的控制和对工序活动效果的控制两方面。(1)对工序条件的控制。就是指对于影响工序生产质量的因素进行控制,换言之,就是要使工序活动在良好的条件下进行,以确保工序产品的质量。(2)对工序活动效果的控制。主要反映在对工序产品的特征指标的控制上。步骤如下:实测—分析—判断—纠正或认可。

2.2工序质量控制的实施要点(1)确定工序质量控制计划。(2)进行工序分析,分清主次,重点控制。(3)对工序活动动态控制。(4)设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在施工生产现场,对需要重点控制的质量特性、工程关键部位或质量薄弱环节,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条件下应强化管理,使工序处于良好的控制状态。这种为“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控制点的作用,在于强化工序质量管理控制,防止和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3.施工质量控制的要点

3.1施工组织设计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1)施工平面设计应注意避免将项目部办公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设置在要种植乔木或园林建筑、水体、园路及场地铺装的位置。(2)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特别是大树、乔木以及栽植季节性强的乔木的种植时间的安排。(3)合理安排地基基础、地下管线以及园路铺装等施工顺序。(4)处理好园建与种植工程的交叉作业矛盾以及半成品的保护。(5)明确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6)制定对现状植被的切实保护措施。(7)明确表土堆放、转动以及使用措施。

3.2建立健全图纸会审以及技术交底制度(1)开工前项目经理集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图纸会审,熟悉设计图纸。(2)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会,充分了解设计意图,特别是设计者对景观、局部等设计意图。

3.3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1)园林建筑材料。园林建筑所需要的混凝土、砂石、钢材等均需符合设计要求。装饰材料,特别是各种石材、陶瓷装饰材料必须做到色泽纯正且无明显色差、大小均等、线条平直或圆滑,且符合设计要求,木材防腐及干燥处理符合设计要求。(2)植物材料。搞清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植物材料种类(包括变种、变型及栽培种)、规格要求。按照设计要求严格进行苗木(或盆花)的预选。预选后,邀请业主、设计以及监理单位对所预选的苗木进行确认。大苗还应在树干上标识其方位。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苗木的挖掘、包扎及装卸,以免对土球造成损伤。

4.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

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保证。目的就是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生长良好。俗话说“三分栽,七分管”,如果后期养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病虫害严重等质量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1)设专人对管辖绿地内及时进行看管,避免人为活动破坏,对遭到破坏的树木和绿地,要及时进行修复,以巩眉绿化成果i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定期对苗木的生长情况进行检查,适时对枝条进行修剪,发现树木生长不良时,及时进行施肥。同时,要观察杂草和病虫害的发生情况,防早、防小,节约养护费用。2)水分是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根据树木的种类确定浇水频率和每次浇水量,定期进行浇水。在多风季节,采取支撑固定,以防止树木倒伏。应及时掌握园林绿地所在地区的天气情况,以防止灾害性天气对树木造成伤害。

结语

园林绿化工程是建设风景园林绿地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完善还需要很多的探索和实践。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与进度控制之间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做到工程质量合格,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园林绿化建设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就是通过其规范化的工程建设的质量主体和质量检测两者相互结合的,对于工程实体质量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得工程建设无法顺利的进行,并且最大程度的保证工程的质量。目前来说,对于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已经转变为宏观的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也是从质量上转变为执法上,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也有了一定的保障。随着园林绿化工程监督和管理不断的提高,工程质量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园林绿化工程监督和管理人员也具备了综合素质和专业的技能水平,这样才能做好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工作,全面促进绿化工程的发展。另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可以互相监督和管理,共同做好其园林绿化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1.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概述

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可以按照其法律的相关依据和强制性的标准,对于工程的实体和工程的质量责任体系等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主要是针对于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功能进行实施的监督。对于工程的责任主体、质量的监督,主要对于相关质量检测的单位履行其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1.1、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内容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执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质量情况;(2)设计到整个工程的主体结构和使用相关功能的质量关键;(3)工程质量的主体和工程的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工程的主要材料和结构的配件的质量,例如说是种植地的土质和种植的材料等;(5)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后的情况,就是在后期的验收形式和验收的程序等;(6)组织或者参与相关工程事故的调差和处理工作;(7)定期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对于违规处理的情况进行处罚措施。

1.2、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要做好质量监督的相关手续;(2)制订工作的计划,并且按照计划进行;(3)对工程的质量和检测的工作等单位的工程进行检查;(4)监督在工程后期的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好;(5)养成良好的制订质量监督的报告;(6)对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档案,必须要做好相关的记录。

1.3、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方式

目前来说,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模式就是以抽查为主。一般情况下,可以抽查对工程的某一个工程或者环节,也可以对工程中的每一项具体的工程进行抽查。通过事先不定点和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加快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并且提高其监督的效率。

2.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

2.1、实施抽查

把抽查工程建设各个责任主体的违规情况记录在案,并且根据其业绩、质量保证能力、工程类别、工程重要性等情况,事先差别化的监督和管理,对于重要的工程和信誉度较差的施工单位来说,必须要加大其抽查的力度和频率。另外,还应该打破行业内外的保护模式,开放园林绿化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2.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

强化不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且通过其公示和公告予以警告,加强社会的监督能力,充分发挥其市场的机制对于工程质量主体的约束力。

3.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问题

目前来说,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中,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已经很明确化,法律法规也在趋于完善化。但是在质量监督实践中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对于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全面促进园林绿化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和顺利进行。

3.1、法律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标准,但是在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提出来具有强制性的处罚措施和办法。

3.2、质量监督方式需进一步改进

目前来说,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易燃还在延续其早期的做法,即为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基础的单位,并且确定其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模式,直接导致质量监督工作陷入了一些困境,降低了监督的效率,没有充分的体现出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

3.3、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随着园林绿化工程的全面发展,其质量监督的工作也增加了很多,专业的监督人员的工作还做得不够好,不可能全面的监督到整个的施工过程中,更难对每道工序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4.1、摆正管理者的位置

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园林方面的认识和意识,统一管理者的思维,树立管理者的微信,这样才能肩负其整个管理的职责。项目的管理始终就是对于人、技术和财务的馆办理,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要综合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形成一定的形式,这样才能综合性起到管理的责任。

4.2、建立管理制度,明确规范章程

任何一个施工单位都必须要对园林绿化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这种备案主要是审查其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从绿地的景观性、生态性、功能性及其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全面考查。现阶段园林工程主管部门是市园林局,拟建园林工程施工图的时候必须要经过市园林局组织进行统一的规划和设计,从规划、景观、政策、法规等方面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除此之外,在施工的过程中还应该向园林主管部门提高相应的材料进行备案。这样,有助于提高其工程绿化的水平,更加便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掌握其绿化的情况,制订宏观计划,进行全市的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4.3、加强人员培训和责任考核

作为建筑单位的管理人员,应该明确其各自的责任。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应该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上报并且处理。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人员,应该参加培训和坚持学习的态度,努力提高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的水平。不仅仅要对施工的图纸熟悉,按照施工的图纸进行施工,还必须根据工程情况,了解与掌握深度的设计精神,深刻领会设计意图,督促施工单位制订详细的施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艺流程,力求达到最佳的设计效果与意景。

结束语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其质量值根本,必须要全面做好。质量监督机构只有不断的加强其质量的监督管理队伍,全面提高其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其法制的意识,逐步加强其法律法规的相关质量,全面保证其园林绿化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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