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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

时间:2023-03-14 15: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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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1篇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入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4篇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 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K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236-01

消防工作是一项科学、系统的工程。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工业、民用建筑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类火灾事故也给消防工作带来了一个个崭新的研究课题,因此进一步加强消防科普知识教育和提高国民安全素质,以及增强企事业单位每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一个企业,只有在向市场要经济效益的同时,重视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实现利益和安全“双赢”。

一、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企事业单位普遍都在安全问题上足够重视,,从健全安全制度、拓宽渠道、加大力度、注重效果上下了很大功夫,使得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远远跟不上企业的发展和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总起来看, 主要有下列几个特点:

1.企事业单位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没有从实质上纳入企业教育

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消防法》及配套《规定》为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但是很多企事业单位并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导致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的职责依旧不够明确,教育培训的内容没有得到细化,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依然是各自为阵,监管机制仍旧处于真空状态,教育培训水平依旧处于重复、低效的状态。另外,职能部门之间的缺乏沟通、协作,未形成单位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考评、监管办法,致使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没有实质上纳入企业教育之中。

2.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目前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主要以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为内容的教育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等。从实际工作看中,虽然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的教育培训工作还是缺乏系统性、规划性、科学性,培训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种健康、良性的运作机制,大部分单位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依旧流于形式,停留在低水平、低层次阶段徘徊。

3.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从消防知识宣传容上看,工作缺少持续性和系统性,难以形成互动的宣传局面。传统的宣传工作只是 为了宣传而宣传,在很大程度上注重表面化、形式化,没能在深度、力度和实际成效上下功夫,宣传消防知识方面存在盲区。消防知识宣传不深入,不持久,力度不大。有的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只是敷衍应付,遇有上级部署宣传任务,随便设立一个咨询台,挂上几幅宣传标语,印发一些宣传资料,看似热火朝天,其实影响甚微,成了形式主义;有的单位则纯粹为了完成宣传任务,突击搞活动,象征性举行一下仪式,领导到场讲话发言,新闻单位拍拍照片、摄z录像,具体收到了什么样的宣传效果不得而知。从消防知识宣传形式上看,方式方法老套陈旧无吸引眼球的亮点,不仅形式呆扳,而且也有应付“做秀”之嫌。

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知识科普教育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1.各级领导对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单位统一领导” 是消防工作的原则之一,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也必须由各级单位统一领导,但各级单位领导对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认识上看,未将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当作是单位的一项职能,当作一项工作来抓,仅仅停留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层面。

2、各职能部门未形成合力。由于缺乏政策支持、资金的保障,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始终未能形成良性循环的局面。在单位各职能部门中未能形成“消防安全”靠大家的意识,安全监管部门不能正确履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的职责。由于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缺乏有效监管,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呈现零乱、重复和自由发展的混乱局面。

3、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基础薄弱。我国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起步较晚,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资金投入和设施严重不足。作为企事业单位,只注重了对企业文化的传播,却往往忽视了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没有将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纳入职工素质培养的范畴,没有将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与企业文化教育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单位职工,由于工作繁忙,也无心刻意去学习这方面的知识。

三、推动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工作的对策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知识科普教育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将其作为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手段,在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知识科普教育管理制度上狠下功夫。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规划,明确单位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督促各级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并持之以恒,构建有特色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体系。

2.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教育。首先,要重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促使各级领导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深刻认识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而带动消防安全知识 普及教育的广泛深入开展。其次,要加强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制定这些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培训教育标准,加大培训力度,严格组织考核,不断提高他们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

3.加强对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在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方面,要尽可能创新消防安全宣传形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覆盖面,使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覆盖到单位人员的每个人,使他们都能掌握基本的防灾、避灾、自救、互救技能,以达到减灾的目的。

4.注重发挥单位教育部门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职能。提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部门,一方面培养消防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 员等消防岗位从业人员,一方面可以承担对单位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工作。应该说,这是一个发展趋势。其他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也完全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提倡一些职业学校与单位内部开设各类型的公共安全合作,培养一批专职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骨干力量,从根本上增强企事业单位每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实现利益和安全“双赢”。

参考文献

[1] 胡传平.区域火灾风险评估与灭火救援力量布局优化研究[D];同济大学;2006年

第5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构建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加强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重要举措,得到了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八部委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等文件的实施,为推进消防宣传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和理论依据,消防宣传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1未成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存在问题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近五年的数据统计,全国共有1624名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火灾中丧生,占火灾亡人总数的18.6%,少年儿童成为极易遭受火灾伤害的高危人群。据中国互联网及全球儿童安全组织的不完全统计,我国15岁以下青少年每年因火灾、水害、车祸、机械性事故、跌落等原因造成意外伤害及死亡的人数近50万人,其中5万人意外死亡(意外死亡成因前6位的有溺水、道路交通事故、意外机械性事故、意外中毒、意外跌落、火灾)。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十分重要。然而,在对未成年进行宣传教育中存在以下问题。

1.1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增加了教育难度

由于孩子天性好奇顽皮、喜欢玩火,加之看管不严,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通过分析伤亡原因,80%的事故是由于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不强,自我救护能力太差所导致发生意外。近五年全国因小孩玩火引发的火灾多达2.7万起,直接导致264人死亡、9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3亿元。特别是2013年1月4日,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7名儿童遇难。2014年10月26日13时50分许,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西郊乡北门村二组帅某家因小孩玩火发生火灾,3名孩子在火灾中丧生。

1.2责任不落实

目前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早就将未成年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列入国家安全基础性工作,设有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体系,把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培养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不少地方仍存在“对未成年人消防宣传就是消防部门的事”的错误观念,幼儿园、学校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也未形成稳定的消防宣传组织和消防宣传阵地,抓消防宣传工作的责任不落实,浮在面上,满足于形式上的简单应付,在实际工作中“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等重形式的情况较为突出,往往就是悬挂几幅宣传标语、印发一些宣传资料、举行宣传仪式、进行几次授课,这些做法看似大张旗鼓,实则收效甚微,导致消防宣传效果不佳。

1.3经费不落实,师资配备落后

目前,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专项纳入消防宣传经费的要求,各级政府划拨开展消防宣传的经费有限,针对未成年人开展的专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障经费更是无法保证。学校与未成年人教育机构也未建立专业安全教育的教师队伍,同时尚未制作规范、系统的安全知识教程。

1.4机制不完善,创新能力差

从总体情况来看,对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还缺乏总体、长远的统筹和规划。政府部门、学校等机构和消防部门的联动性不强,没有建立有效的可联动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机制。消防宣传创新不够,宣传形式存在单调化、形式化、表面化的现象,停留在办仪式、搞咨询、拉条幅、贴标语及印发一些宣传资料的方式上,缺少易于未成年人接受带有新鲜、趣味的内容和形式,宣传效果、宣传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2构建未成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设想

面对我国未成年人每年大量的意外伤害死亡数据,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逃生知识与技能是相关部门的工作和责任。学校学习是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前的一个最重要的阶段。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开展的好,火灾事故明显减少,特别是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很少发生。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教育,具有起点早、学习接受能力强、易于开展集中教育培训等优点,只有抓住学生消防教育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才能有牢固的基础和稳定的框架。笔者设想将未成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分为四大系统:消防安全知识技能讲授系统、消防安全知识实训体验系统、学生消防安全数据追踪系统、专家分析研判薄弱环节系统等组成。

2.1消防安全知识技能讲授系统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系统的消防安全知识教程,学校对学生消防安全知识讲授时多是在某些课程中渗透,或者上任何非必修课时,由非安全专业老师代授,没有消防安全教育的明确目标,只是按照国家教育大纲要求,又或是利用近期发生的学生消防安全事故案例,讲解一些零散的消防安全知识。这些课程大多由于杂乱、无序、重复、专业性不强等弊端,导致学生学习时产生对消防安全知识排斥、不重视、不明白、没兴趣等心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安全知识的学习应该专设一门安全方面的必修课程,设置消防安全专业老师上课,由消防安全专业老师按照学生的认知程度或年级的不同,开发消防安全知识材,教授消防安全知识及各类情况下逃生技能。未成年人从幼儿园开始到大学毕业,通过安全课程的学习,就会系统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与紧急情况下各类逃生技能。未成年人踏入社会开始工作的时候,与社会单位行业消防安全知识相接轨,继而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2.2消防安全知识实训体验系统

通过走访调研,我国目前没有专业的全景模拟消防教育机构,目前,消防安全知识的实训体验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政府为主体,像北京安全教育基地、公共安全馆、全民安全馆等场所,由政府部门或安全部门举办,面向全体公民,以公益为主,以全民普及安全知识为定位,某些消防体验项目专业性知识性强,但全民认知程度不同,缺少消防体验师专业指导,体验项目设计互动性弱等因素,导致民众体验学习无兴趣,走过场,实际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另外一类是以社会单位为主体,像比如世界、蓝天城、酷贝拉、大人物社会等儿童体验馆,主要以商业盈利性为目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消费群体,通过室内职业体验、角色扮演等项目,辅以消防安全知识讲授,在体验馆中穿插了很少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训体验设施。这些体验馆大多以娱乐方向为定位,对安全体验认知不全面、有偏差,安全体验效果与安全培训教育存在区别。像北京新大陆拓展、北京安全自救教育体验基地等户外体验场所,也是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以室外项目体验娱乐为定位,穿插很少安全体验项目,且缺少安全知识支撑,无系统性,体验效果较一般。通过以上对各类安全体验场所的调研,该类场所具有安全知识普及与民众体验效果,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设想的消防安全知识实训体验系统是以消防安全知识讲授系统为基础,以消防安全知识国家材为指导,按照材中的课程顺序,制作各类真实事故场景,模拟事故现场环境,让每名学生通过真实感受,检验安全教育课程中的学习成果,达到每节安全知识课讲授完毕后,紧跟一节巩固安全知识课的实训场景训练,让学生不单有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热情,更让学生真正掌握了在该类似场景下的逃生技能。

2.3学生安全成长数据追踪系统

通过调查,我国目前未建立学生消防安全追踪数据库。目前全球儿童安全组织(中国),是我国唯一一家儿童安全数据的网上平台,该数据平台引进美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活动理念,以数据统计分析为主,具体数据来源不详,无儿童一对一安全成长数据追踪。笔者设想,将学生成长安全数据建立一个系统,就像每个学生的学籍一样,包含学生从幼儿园到大学毕业的各类学生信息,学生的安全成长数据追踪系统就是通过网络,建立一个学生安全成长的数据库。数据库记录每名学生从幼儿园开始到高中或者大学毕业期间的所有安全方面的数据记录。数据详细记录下学生曾经发生过的各类事故,例如:火灾、摔伤、烧伤、骨折、中毒等,数据的收集由家长、老师、学生及安全工作者等共同完成,以图片、视频、文字等各类形式,录入学生安全数据追踪系统。系统将以“大数据”方法为支撑,完成各类安全方面的分析与研判,数据录入越庞大,信息录入越仔细,系统研究分析就会越准确。

2.4专家分析研判完善系统

通过调查,我国未建立针对儿童消防安全事故分析制度。不同的行业专家,对儿童安全分析保持不同的态度,一般模式是出现某种特大儿童安全事故后,召集儿童安全专家,通过对特大儿童事故的分析,得出儿童安全可能需要家长或者机构做出某种行为的结论。笔者设想专家分析研判完善系统是基于消防安全知识讲授系统、消防安全知识实训体验系统、学生安全成长数据追踪系统三个系统最重要的工作。学生安全知识学习数据,实训体验数据,安全成长数据,都是为专家分析研判完善系统的基础工作。通过学生实践与专家的分析,达到安全知识讲授系统的完善,带动体验实训系统的改进,从而更好地指导学生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掌握。四个系统自然形成一个闭合的链条,相辅相生,形成未成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四个系统的循环,提高未成年人消防安全知识水平,掌握消防安全逃生技能,达到降低我国未成年人意外伤亡的目的。

3结束语

第6篇

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七进”工作。以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着力点,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形式,牢固树立人人参与消防的理念,努力提升全乡群众和社会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组织领导

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乡消防宣传“七进”工作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乡安办,由同志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内容

各村(居)及乡级各单位要紧密围绕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这个中心,把宣传教育内容与本乡实际相结合,丰富活动形式和教育内容,切实让全乡单位、群众从消防宣传活动中学到知识、提升意识,成为消防宣传“七进”工作受益者。

(一)消防宣传进机关

1.乡政府每季度要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力争到年底对机关各部门、各社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乡安办要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消防工作规章制度,目标责任落实。健全消防宣传组织和制度,完善年度消防宣传工作计划、方案和本单位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员参加的消防安全培训和逃生自救演习。所有机关干部达到“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要求。

3.完善各类工作制度、档案台账等基础资料,利用单位广播、电子屏幕、张贴标语等进行宣传教育,办公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或专栏,公共区域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语,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二)消防宣传进学校

1.消防安全教育内容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档案。组织开展“暑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行动”。

2.督促指导各小学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制度,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等符合消防规划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灭火疏散演习。让教职工懂得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3.各学校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场所,配备消防图书、挂图、音像制品等消防宣传资料和常用消防器材;聘请消防官兵或派出所消防民警担任校外消防辅导员。

4.各学校要在校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不少于2个,设置消防宣传户外公益广告牌不少于3块,并利用校报、橱窗、板报、校园电视、广播、网站等阵地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每学年与辖区内每所学校至少共同组织一次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三)消防宣传进社区

1.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文明社区”、“平安社区”、“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内容;制定完善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居民防火公约》,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老弱病残户防火巡查等制度,明确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责任人。

2.各社区,推举以网格员、治保员为骨干、热心消防公益的志愿者为主的“社区消防平安大使”;每半年组织一次“社区消防平安大使”消防知识技能培训,每年对“平安大使”服务活动进行总结,考评和表彰。

3.各社区要在消防栓或消防用水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处设置明显标识及操作示意图;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公共消防设施检查、保养、维护,确保完整好用。

4.各社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或防火检查自查互查活动,每半年开展一次逃生疏散演练,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的家庭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安全疏散等消防宣传活动,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5.每年“119”消防日、“五一”、“十一”、“两会”、春节等重大节日、重点时期,各社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消防宣传进企业

1.全乡各生产企业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企业工作责任考评内容,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责任人,完善基础档案;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到企业文化教育中,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教育宣传和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安全疏散等演习;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板、标语,经常性地利用广播、电子屏幕等开展三提示工作;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所有员工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举措,会报警、会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2.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完善灭火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保养维护,并制作醒目的标识,配有操作使用方法文字或图例说明。

(五)消防宣传进农村

1.各村(居)要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建立村民义务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完善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经常组织村民参加学习,适时组织村民开展灭火演练;利用集市、节庆、民俗活动等时机和广播、宣传队等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农村夏收、秋收等农忙时节和火灾多发季节特点,开展有重点、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年内,村民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率达到90%,村干部、民兵和成年人掌握并做到“一懂三会”。

2.自然村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牌、宣传栏和警示标语等;在易发生山火的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性标语口号。有条件的自然村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宣传资料与消防器材。

3.针对留守儿童、孤独老人、智障残疾人员建立邻里守望制度,上门宣传消防知识、查找隐患,落实紧急情况时的救助人员。

(六)消防宣传进家庭

1.各村(居)要将家庭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五好文明家庭”、乡规民约、邻里守望等创建、评定内容,开展以“发放一份居民防火公约、制定一份家庭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消除隐患、组织一次家庭疏散演练”为主要内容的“四个一”活动。

2.要加强家庭防火检查,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空巢家庭及留守妇女、儿童家庭建立联系制度,结成邻里看护的帮扶对子,定期开展上门式消防安全宣传服务。

3.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家庭配备必要的报警、灭火、照明、逃生自救器材。

(七)消防宣传进网站

1.政府网站开设专门栏目,宣讲消防安全常识。

2.大力推进“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专题策划信息内容、形式、时机和发送对象。在重大安保活动及节庆活动等重点期间,每天向“目标人群”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等。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清此项工作重要性。

要树立消防宣传是火灾防控的“源头”工作和“第一道防线”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制定宣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严格落实责任和奖励激励措施,强力推进工作开展。

(二)全民动员,突出区域宣传的重点。

各村(居)、乡级各单位要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教育职责为抓手,积极组建消防志愿者队伍,壮大宣传队伍力量,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整体推进“七进”工作。活动中,活动要紧扣辖区消防安全实际和区域火灾特点,在兼顾一般的基础上,突出对火灾防控重点行业、部门、区域和消防意识相对薄弱的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培训。特别是对于孤、寡、老、幼、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要做到入户宣讲、定期回访,着力补齐消防安全教育短板,推进消防宣传工作整体上水平。各村(居)组建的消防志愿者队伍至少10人以上,并请将名单于1月30日前报乡安办。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党政同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防范意识,围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校园消防水平”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组织领导、制度措施、教育管理、隐患整治及督查考核等各个环节,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校园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2.落实监管责任,

3.落实设施建设任,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

加强“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夯实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

提高校园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及时排除整理火灾隐患,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杜绝重、特大校园火灾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体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层层签订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学校的主题责任。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全年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教职工绩效工资、评优、晋职、晋级等挂钩。

(二)狠抓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及时制定全年消防安全教育计划,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

二是以“消防安全进校园”活动为载体,在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咨询日、“5.12”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安全等集中活动期间,全面开展街头宣传、消防防火应急疏散、灭火演练等专题活动;

三是组建消防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知识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是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特别是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人、宿舍管理员、食堂工人等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提升防火灭火能力;

五是积极邀请当地消防官兵到校为师生上消防安全教育课,采用举办消防安全知识竞赛、征文等方式,加强消防安全的知识学习宣传。

(三)积极创建消防安全示范校。

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积极创建消防安全示范校,促进全县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四)加强校园火灾隐患督促治理。

全县各校要牢固树立“防范胜于救灾”的理念,采用自查、

专项督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督查治理工

作。重点加强以下方面检查:

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2.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校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物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畅通情况;

6.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7.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及运行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情况;

9.幼儿园、少儿培训机构教室、学生住宿楼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四、强化责任追究

认真贯彻《省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精神,坚持安全工作“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3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4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原则,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包括事前责任追究)力度。凡年内发生重(特)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