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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范文

时间:2023-03-14 15:17:32

序论:在您撰写教育督导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教育督导

第1篇

第二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实行督导评估与改进教育工作相结合,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教育督导工作。县人民政府在县教育文化局内设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督导室),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由县教育文化局领导,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教育督导室负责人由教育文化局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设专职督学。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根据县督导室的委托进行工作,与专职督学具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第九条督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和写作水平。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遵纪守法、敢说真话。

(五)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应当接受规定的专业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条县教育督导室负责本县的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二)督导乡镇、街道、行政村的教育工作,并组织对县属以下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

(三)培训评估人员。

(四)完成县政府、县教育文化局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下达的专项督导任务。

(五)完成有关教育督导的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县督导室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督学可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教育的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督导单位汇报工作,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明显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四)督导室有权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纠正错误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导室应向县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经县人民政府或教育文化局的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六)可以对被督导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表彰奖励,批评处分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督导室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制定督导计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督导指按照督导方案进行全面督导、评估。

专项督导指按督导提纲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督导室应当下达综合督导方案或专项督导提纲,并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被督导单位应按计划方案、提纲进行自查,准备相应的资料。

(三)督导人员须持督学证或督导通知,按照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

(四)充分听取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下达书面督导意见。

凡不符合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被督导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督导室或县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反映。

第十四条督学和被督导单位存在可能影响依法督导的情况,被督导单位可以提出回避请求,经县督导室同意,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督导室和督学依法从事督导工作,被督导单位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打击报复。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督导室。

第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督导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意见的督导室申请复查,督导室应在十五天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教育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教育文化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挠、抗拒督导室和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逃避督导检查的;

(三)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打击报复有关人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十九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的;

(二)绚私舞弊、影响公正督导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2篇

关键词:督导评估 均衡发展 专业成长 学校发展

“东风送来满眼春,活水入渠清如许。”教育督导,就像一场及时雨,督促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育规律办好学校,按照学生的成长规律教育好学生。帮助教师认识了自己,学会了反思,更新了观念,创新了方法,从而快速地成长起来。

一、督导评估促学科均衡发展

九年义务教育应该是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均衡发展的素质教育。由于受到中考高考的影响,从学校领导、班主任,到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都只注重统考科目,其他则无足轻重,经常是非学科教师兼课。学校、老师不重视,学生自然也是随便应付。如此一来,学校的学科教学就必然失衡。

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它体现了基础教育的性质、宗旨与任务。提倡素质教育,有利于遏制目前基础教育中存在着的“应试教育”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有助于把全面发展教育落到实处。从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的要求看,素质教育势在必行。

所以,“教育督导”应运而生。教育督导评估对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全面的整体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估,督促学校给所有学生提供同等条件的学习机会,使适龄儿童在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文化科学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审美素质和劳动技能素质等方面都得到普遍发展。对学校提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要求,增加了素质教育方面的具体指标,增加了有关“开设的各门基础学科都应该均衡发展”的要求,纠正应试教育的弊端,全面考察学生的各学科水平,注重了学科的均衡发展,把“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落到了实处,让学校工作回到素质教育的正常轨道。

二、督导评估促教师专业成长

教育督导的基本功能是“督政”和“督教”。而在“督教”这个概念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对教师专业发展督导评估机制的运行,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教师队伍。我们知道,先进的教育理念,国家的各项教育政策等,最后都要通过教师落实到各项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之中,因而,重视教师的专业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

很长一段时间里,应试教育的根深蒂固让教师的专业发展失去了方向性。尽管一直高唱素质教育的调子,高举素质教育的旗子,什么德育为重,减轻学生负担,等等,可是,最终压在老师肩上的还是那一个简单的分数和升学率。因而,什么样的教师才是好老师,有什么样的专业能力的老师才是优秀的老师,也自然地要以应试教育为准则去衡量。

有了教育督导,学校建立了各学科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制订了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引导和促使教师自我调节、自能发展,引导他们向研究型、综合型转变,促进他们的专业发展。

校本研究也成为了教师专业成长的沃土。校本研究以发生在学校教学现实场景的真实问题以及提升教学常规、教学水平、教学管理等方面为研究内容,深深根植于学校与教师的现实需求。不仅可以促使教师在自己的岗位上,立足于自己的教学实践,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使教学研究成为教师的职业生活方式、思想行为方式乃至生命存在方式的一部分。

校级教学督导更是成为了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的生力军。校级教学督导围绕“全面提高课堂质量,教师学生共同成长”的主题,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督导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了专门的听课计划。每次听课后,督导们都能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交流看法,或给予积极肯定,或提出改进建议,无疑为进一步夯实课堂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有力的推动作用。

这样,教育督导便成了教师专业成长的纠偏仪,为教师搭建专业成长的平台,促使教师主动自觉积极地进行专业发展,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让教师专业水平与新课程改革齐头并进。

三、督导评估促学校自主和谐

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对引导中小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督导评估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学校,督导评估的监督制约作用、评价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是“外因”,学校的开拓创新、不断进取是“内因”。学校依照素质教育要求提出有效发展目标,通过组织实施――自我修正计划――制定新的计划――再实施的步骤,形成自我诊断、自我调节、自我完善、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并把各方面工作纳入自评范畴,纳入学校科学化管理的轨道,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水平。发挥团队精神,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层层发动,人人参与,层层分解指标,人人落实责任,形成群策群力、自我教育的局面。督导评估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指导和监督,深入基层,指导学校依据评估方案制定适合学校发展的计划,在实施计划过程中加强随访,及时反馈,提出进一步发展的建议,控制学校年度自评的方向。通过讲解评估标准和方法、技术,解决疑难问题,帮助学校掌握和调控自评过程,从制度上和管理上对自评工作加以督促和检查,促进了学校的自主、和谐发展。

反思促进提升,整改推动发展,创新拓展空间。督导评估,促进学校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追求办学绩效的最大化,从而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大鹏一朝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教育督导东风的劲吹下,学校必将朝着教育强校的目标阔步前行,迎来春色满校园。

参考文献:

[1]陈至立《努力开创21 世纪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人民教育》2005年第12期。

[2]肖小华《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中的问题及对策》,《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1 期。

[3]王桃英《教育督导专业化的政策性探讨》,《现代教育管理》2009年第3期。

[4] 程振响《发展性教育督导:当代教育管理发展的理性选择》,《江苏教育》2009年第8期。

[5]李卓《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性之探讨》,《教育探索》2004年第9期。

[6]许建美:《美国的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比较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

第3篇

一、对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的解析

教育的实施主体在学校,因此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是指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在办学经费投入、硬件设施建设、师资力量配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能够处于一个相对均衡发展的状态。

(一)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回首过去,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现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

1、实现义务教育阶段: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2、基本普及义务教育阶段:为所有的人提供基本的教育。

3、改革开放30年即现阶段:为尽可能多的人提供优质教育。

(二)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不等于平均发展,而是使劣势地区、学校的教育资源和教育质量向优质学校看齐,缩小教育差距,从而实现共同发展。均衡发展的目标是要办好每一所学校,促使所有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使每个学生都能接受到优质教育。

二、目前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投入不均衡:由于历史原因,教育投入一直不能满足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教育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有限的教育经费分配不够合理,造成了城区学校的投入要高于农村学校,重点学校的投入要高于一般学校,从而形成办学条件参差不齐,校舍陈旧、教育教学设施不足,甚至难以满足基本的教育教学活动所需。

2、师资力量不均衡:大学生毕业选择时,往往都会倾向城区学校、重点学校、优质学校,这些学校教师学科配备齐、学历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而一般学校,特别是一些薄弱学校经过长期的恶性循环,不仅学科不够配套,年龄偏大,水平偏低,学历层次不高,师资素质差,而且不少学校还出现师资紧缺现象,个别学校连国家规定开设的课程都无法保证正常开齐,而一些热点学校还会想方设法从其他学校挖本身就少得可怜的优秀教师,造成师资力量不均衡。

3、生源基础不均衡:虽然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受中、高考指挥棒的制约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不当地、人为地强化精英学校,拉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造成严重的择校风,助长了义务教育阶段本来不应该具有的竞争性,而一些热点学校还会不择手段从其他学校拉本身就不够多的优质生源。这样就形成了这种“削弱助强”、“锦上添花”的做法,也使得热点学校与一般学校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导致一部分学校大班额,另一些学校学生大量减少,形成了明显的生源量与质的差别。

三、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

区域教育督导部门,在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应积极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强化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完善与推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促进政府履行职能,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大教育督导评估力度,全力为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保驾护航。

(一)促进政府履职:

首先,在办学条件上的均衡:政府的投入对每一所学校必须是平等的。

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办学主体,学校的硬件设施的改善和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一句话,就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为老百姓提供均衡的办学条件。这样就不会存在学校各自为战,自谋出路的做法了。

其次,在生源基础上的均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大力度规范办学行为。

生源基础均衡是学校发展的前提,每所学校都想招收更多更好的学苗,保障生源基础均衡的主要责任在教育行政部门,要办好一个地区的教育,仅仅改造办学条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高举公平大旗,切实采取“免试,就近入学”的做法,保障各学区适龄学生进入所属学区学校就读,做到学校认同、家长满意、社会公平,坚决杜绝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现象。

第三,在教师队伍上的均衡: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保障校际之间师资力量的相对均衡。

学校是否均衡,关键在教师。毋庸置疑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一方面责任在学校的培养,但是基本素质的差别也是决定教师成长的重要因素,因此教师配备的均衡和交流政策的落实,也是师资力量均衡的重要保证。要使教师队伍交流形成制度,统一调配,“货真价实”,才能实现学校之间的师资力量均衡。

(二)督导学校办学:

首先,在学校管理上的均衡:办好学校,要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校长队伍。在中小学校,校长是法人代表,他们在组织实施素质教育,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只有作风好和素质高的校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改革创新精神、业务娴熟、善于管理、教职工拥护、善于领导的好校长才能够管理好一所学校,才能有效实施办学理念,形成高效务实有创新力的学校管理机制。

其次,在队伍建设上的均衡:学校的办学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干部和教师来完成,这两个队的建设是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关键。学校校长的办学理念通过干部队伍的管理来落实,形成管理网络,作用于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的提高和发挥,也是检验学校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三,在办学成效上的均衡: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大力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履行行政职能的情况下,学校办学成效就成为衡量学校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学校的办学成效应该从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艺术教育工作、科技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成绩等方面来考察评估。另外,学校的生存与发展也依赖于学校特色的建设,因此在评估学校时,学校的办学特色也应该成为一项指标,或者作为附加指标予以实施。

第4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教育现代化这个中心,全面加强督政、督学工作,高要求履行督导职责,创新教育督导机制,不断提高督导水平,积极担负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使命,为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区实现教育均衡、内涵、协调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主要工作

㈠以构建保障机制为重点,促进教育高水平发展。

进一步加强督政工作。按照苏教督〔**8〕1号文件精神,结合每年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要求,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同时做好对教育费附加等征收、管理、使用的自查工作,迎接省、市教育督导团的检查。

㈡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认真开展专项督导。

1.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教育督导团关于开展“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专项督导的通知精神,今年着力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对各校落实此项工作的专项督导:

⑴构建规范长效管理的机制,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⑵落实“三项规定”,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活动时间,创设生动活泼的育人环境,还学生自主发展的时间和空间,合理利用大课间,激发学生兴趣、发展个性特长,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⑶自觉规范办学行为,严禁开设各种名义的重点班、实验班、特色班,做到免试就近入学并均衡分班,严格执行“一费制”,无乱收费现象;

⑷加强行风及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继续开展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专项督导。今年上半年将对彩香实验小学、彩虹小学和八一小学进行此内容的专项督导。

3.开展对全区各校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学生阳光体育工程”的专项调研。

4.对已经接受综合督导的山塘中心小学和三元第三小学进行回访复督,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

5.继续做好对各校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及使用情况的调研。

6.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做好前一轮综合督导的总结工作,并制定新一轮综合督导规划。

三、以提升督导水平为抓手,加强自身建设

1.加强教育督导的理论学习与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水平。认真学习**8年度省、市教育督导工作的要求,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把握工作重点,提高教育督导的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

2.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培训,不断探索在新形势下教育督导的新视角、新途径、新方法,拓宽思路,创新理念,增强实效。

3.继续做好《苏州教育督导》、《**教育信息网》的信息编发工作。

第5篇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

(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本行政区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

(五)参与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的实绩进行考核;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的职责进行督导;

(七)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及其办学水平等级评估;

(九)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项督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参与评审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

(十二)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督学,可以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主任督学和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7年以上;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珉,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

(六)受过教育督导业务培训。

第七条教育督导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经常性督导检查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解、调研、检查。

第八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确立的督导内容向被督导单位下发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三)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第九条教育督导必须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专访。

第十一条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学顾问和兼职督学(含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二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配合开展活动,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复查。

被督导单位如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有关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主办单位应当把督导结论作为被督导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评先、安排有关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的一项重要依据。

教育督导机构综合评估中所涵盖的内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单项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阻挠、抗拒或妨碍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对向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纳的。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二)歪曲事实,影响公正督导的;

第6篇

教育督导与评估

英国的教育督导、评估包含督学与督政两个方面:督学就是对以中、小学校为主体的各类学校、办学机构的督导、评估;督政则主要是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评估。

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 英国目前有对5岁至11岁孩子进行教育的学校1.8万所,有对11岁至16岁或18岁孩子进行教育的学校3600所,还有1300所主要对学困生提供帮助的特殊学校。按照规定,教育标准局要组织力量每4年对上述学校督导一轮。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含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的质量、财政管理情况、学生社会能力等几方面;这几个方面都在督学细则中作了规定,依据这四个大的方面又制定70个至80个小项。从程序和方法来看,英国教育标准局每年都公布对学校的督导评估计划,正式检查前两三个月,与校方取得联系,共同决定检查日期,正式检查前召开3个会议:一是校长会议,初步讨论督导团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校长表格与校长声明、学校简介、发展规划、近12个月董事会记录、上年度的年度报告、教职工手册、课程计划原则、教学规划与评估文件、课程表、学生人数、缺席记录、考试成绩等,共同商定检查期间的行政安排;二是部分教职工会议,商定听课、评课、课后总结及信息反馈等;三是家长会议,3周前书面通知家长,了解子女学习成绩,学校提倡的学习态度与风尚,学生表现与出勤情况,学校对家长提供信息的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作风及家长建议等。督导小组到学校后,各位督学根据各自的专长进行分工,要找校长和教师个别谈话,搞问卷调查,到课堂听课。英国非常重视教学评估,在整个督导过程中,约有60%多的时间花在教学评估上,由于提前阅读学校大量资料,督学所提问题及了解的情况很有针对性,获取的信息随时记录在登记表中,对一所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束后,注册督学要全权负责写出督导报告,校长对督导报告的内容有申辩的权利,督导人员在工作中客观公正、敬业精神、作风严谨、礼貌待人、以学生利益为重,涉及的人事材料或有关信息要注意保密,督导评估采取等级量化方法,对督导的各个方面都要打等级分。

对地方教育局工作的督导、评估 1997年通过并于1998年生效的《教育法》中,增添了一项新的内容,规定教育标准局有权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其目的在于:推拥胤浇逃局帮助学校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监督地方教育局帮助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地方教育局的任务就是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所管范围内的学校教育的高质量,地方教育局不应控制学校或指手划脚,而应是为学校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帮助学校分析他们的运行情况,制定规划和实现这个目标。1997年,英国在6个地方教育局进行了督导评估的试点,英国教育标准局对地方教育局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估,英国地方高度自治、独立,地方由公民选出的议员组成议会,议会由议员组成不同的委员会,议会的教委会是其中之一,教委会通过招聘组成教育局,中央政府与地方教育局的联系主要是:地方教育局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工作;中央通过地方教育局向学校拨款,其中经费的90%须拨给学校,经费的10%可留教育局,变成教育设备再次分配给学校,在加大地方对教育的责任的同时,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监控,标准局不直接评估学校,而直接评估地方教育局,可以随时评估,发现有的地方教育质量不高,标准局就去检查评估地方的工作。

第7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五条(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教育督导室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职责履行和条件提供)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督导的分类)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五条(督导程序)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发出督导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随访督导的限制)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报告。

随访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督导工作方式)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督学进行随访督导,采取前款第(一)、(二)项方式的,应当出示教育督导室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督导职权)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由教育督导室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室;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的义务)

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在听取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收到督导结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改进情况或者计划,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第二十条(督导复查)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报告的教育督导室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督导情况报告)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督导通报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单位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教育督导室申诉,教育督导室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用语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以下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