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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1.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2(C)-0098-01
近年来,全国公安派出所普遍实施了绩效考核,对推动公安派出所工作和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总体来说,绩效考核工作作为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纽带”,各地都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和亟待完善的不足之处。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的方法和对策,对于调动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做好新时期的公安派出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警察绩效和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的含义
(一)警察绩效
所谓警察绩效就是指警察个体或群体的工作成绩或结果。具体而言,即指公安机关以最少耗费、最低代价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高品质和更高满意度的公共安全产品及服务所取得的、有助于完成警察使命的最佳表现和结果。
(二)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
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是指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通过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实施,对工作绩效测评和应用,从而促使公安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能的系统过程。派出所绩效考核是整个公安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性质和职能来看,具有关键和基础性作用。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涵盖了对包括治安行政管理、刑事侦查、人口管理社区警务等在内的公安派出所的各项业务工作绩效的考核。
二、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形成激励机制。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具体的反映,尤其是服务窗口“门难进、面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时有发生,实行绩效考核,使相同岗位之间、民警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二)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绩效考核,派出所的管理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对公安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同时,也激发了民警个体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进而促进公安队伍整体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三)有利于整合警力资源。进行对绩效结果的考核评估与分析并与奖惩相联系,强化组织的激励效应,抑制“搭便车”的现象发生,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将个人绩效与组织绩效有机结合,促进组织整体绩效的提高,有利于整合警力资源,增强队伍战斗力。
三、完善派出所绩效考核的建议
(一)扩大绩效考核主体的范围
日益完善的公安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已经受到单向性考核主体的局限,为了适应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展,应当进一步扩大公安派出所的绩效考核主体范围。一是派出所辖区管理对象;二是案件的当事人;三是同一公安(分)局所辖其他派出所;四是检察院、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有业务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对派出所绩效进行考核,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单一性绩效评估主体带来的狭隘性。
(二)建立科学统一的考核标准
一是指标考核的设定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二是进一步规范考核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也可以使上级更容易评价派出所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自觉提高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三是试行社区民警竞争制度。在选择前将各个社区的地域特征、范围大小、工作基础、拟定目标等情况说明,并根据管理的难易程度分类,确定完成目标的奖励,然后由民警以竞聘的形式自由选择。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对社区民警的工作进行评价。
(三)及时运用和兑现考核结果
在制定和实施绩效考核的同时,要始终坚持把绩效考核的结果与民警的评优评先、离岗培训、职务晋升、干部选用、末位调整、辞退和物质奖励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真正成为衡量民警价值的重要杠杆。一方面对工作努力、成绩明显的,记高分,得重奖,优先评先评优,并适时给予奖励;对于工作偷懒、业绩平平的,记低分,扣奖金,通报批评,并列为末位民警进行离岗培训。另一方面对位于综合考核前列的派出所予以重奖,并作为先进单位表彰奖励;对名次最后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整治,并对末位派出所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整改达到满意。
(四)客观评价绩效考评效果
派出所绩效考核和反馈工作完成后,组织还应该重视对考核效果的评价。一是确认考核过程的准确性。二是评价应用效果。此外,应当总结考核中的经验和不足,找出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考核积累经验,保障评价过程的完整性,并最终不断完善整个考核体系,同时也能够为公安派出所和民警相应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五)加强监督绩效考评过程
派出所绩效考核工作的成功与否,关键之一在于考核的结果是否贴近事实;关键之二在于考核的结果是否便于区分被考评派出所及所内公安民警的优劣强弱。因此,必须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开、公正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庆峰.论警察绩效考评主体的多元化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7(1).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现状
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责任区民警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
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者的差异,会导致“能者多劳而不多得”的情形出现,挫伤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现在对于责任区民警工作考核中,有一项关于调解纠纷的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年轻的责任区民警调解不成,要年长的民警来调解,而年长民警的这种“帮忙”性质的工作量并未在指标中体现;而且有好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因“标的”大小的不同导致难度、工作量的不同,也应加以区分。
5、刑事发案的可防性与不可防性要有区别
考核的目的在于衡量考核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但有些事情是被考核者难以控制的。如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指标刑事发案一项有些案件本身属非可防性,因此有必要考虑降低要求。
四、关于考核实施中的问题
目前的考核多采用文书检查方式,基层派出所的文牍工作十分累人。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各单位在检查工作时大部分是看文书档案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有文字记录……因此,基层民警需要花很多精力在书写各种文档上,我们当初定下这些检查、考核方式的用意是好的。但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无暇顾及此事,为了应付考核就会采用日后补写的方式,真实性不能保证。(若把工作数据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自动统计有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民警考核的几点设想
1、关于逐级考核的想法。
下级对其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制定关键的、粗略的任务指标并且实施考核。同时规定与考核结果相应的、严格的奖惩措施,配合各项监督措施实行。
原因如下:首先,公安工作由于社会状况、组织状况等差异而千差万别,难以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其次,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最熟悉情况,更容易准确考核,分清优劣,更容易为下级接受。第三,如果上级机关直接对基层民警考核设立指标,由于地区差异,往往只能选取共性工作作为考核点,因此只能机械性的将指标定量化、明细化。既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不一定考到点子上。民警会放弃那些也许对责任区更为重要的工作而致力于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有时还会搞形式主义,反而影响了工作质量。逐级考核重在考核整个派出所的工作成绩,派出所长对整体工作承担责任。
2、各级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考核中的职责
在确立逐级考核的原则之后,派出所考警组,警长直接考警员,而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局领导对于基层工作的要求,对各所相应的工作进行反查,发现其工作中的疏漏。更好地监督基础工作质量。
3、月考、季考、年考的指标设立应有不同
考核体系根据时段长短的不同有月考、季考、年考之分,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考核的周期。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如对某一民警的群众满意率的考察,短时间内考核随意性太大,应加长考核周期;如档案管理工作如果月月考,可能会重复考核了同样的工作。
4、适当增补考核“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指标
现有的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大部分是针对民警个人而言的,这是公安机关考核的一大进步。但是,许多公安工作都是合作性、团队性非常强的,所以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设立整体性工作的考核指标,可以使局机关注意派出所工作产出的整体效果,更容易评价派出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长自觉加强对于派出所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5、在派出所增设治安警
处理治安案件占用了责任区民警的大部分精力,且好多治安案件是责任区以外的人员所为。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处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议在派出所的现有结构下增设治安民警,由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民警充任,在责任区民警的协助下专门处理派出所辖区的治安案件。
6、向派出所充实新鲜血液
基层派出所普遍感到任务过重而人手不够。而且由于现在派出所的人员构成上的原因(有一个派出所初中文化的民警占到25%,大专以上学历没几个人),任务执行更显吃力。“责任区民警”制度以及正在推行的“社区民警”制度对民警素质的要求很高。因此,有必要在将来的大中专毕业新警分派中向派出所倾斜,加强派出所民警的力量。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现状
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责任区民警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 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
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者的差异,会导致“能者多劳而不多得”的情形出现,挫伤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现在对于责任区民警工作考核中,有一项关于调解纠纷的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年轻的责任区民警调解不成,要年长的民警来调解,而年长民警的这种“帮忙”性质的工作量并未在指标中体现;而且有好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因“标的”大小的不同导致难度、工作量的不同,也应加以区分。
5、刑事发案的可防性与不可防性要有区别
考核的目的在于衡量考核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但有些事情是被考核者难以控制的。如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指标刑事发案一项有些案件本身属非可防性,因此有必要考虑降低要求。
四、关于考核实施中的问题
目前的考核多采用文书检查方式,基层派出所的文牍工作十分累人。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各单位在检查工作时大部分是看文书档案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有文字记录……因此,基层民警需要花很多精力在书写各种文档上,我们当初定下这些检查、考核方式的用意是好的。但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无暇顾及此事,为了应付考核就会采用日后补写的方式,真实性不能保证。(若把工作数据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自动统计有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民警考核的几点设想
1、关于逐级考核的想法。
下级对其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制定关键的、粗略的任务指标并且实施考核。同时规定与考核结果相应的、严格的奖惩措施,配合各项监督措施实行。
原因如下:首先,公安工作由于社会状况、组织状况等差异而千差万别,难以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其次,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最熟悉情况,更容易准确考核,分清优劣,更容易为下级接受。第三,如果上级机关直接对基层民警考核设立指标,由于地区差异,往往只能选取共性工作作为考核点,因此只能机械性的将指标定量化、明细化。既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不一定考到点子上。民警会放弃那些也许对责任区更为重要的工作而致力于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有时还会搞形式主义,反而影响了工作质量。逐级考核重在考核整个派出所的工作成绩,派出所长对整体工作承担责任。
2、各级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考核中的职责
在确立逐级考核的原则之后,派出所考警组,警长直接考警员,而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局领导对于基层工作的要求,对各所相应的工作进行反查,发现其工作中的疏漏。更好地监督基础工作质量。
3、月考、季考、年考的指标设立应有不同
考核体系根据时段长短的不同有月考、季考、年考之分,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考核的周期。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如对某一民警的群众满意率的考察,短时间内考核随意性太大,应加长考核周期;如档案管理工作如果月月考,可能会重复考核了同样的工作。
4、适当增补考核“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指标
现有的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大部分是针对民警个人而言的,这是公安机关考核的一大进步。但是,许多公安工作都是合作性、团队性非常强的,所以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设立整体性工作的考核指标,可以使局机关注意派出所工作产出的整体效果,更容易评价派出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长自觉加强对于派出所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5、在派出所增设治安警
处理治安案件占用了责任区民警的大部分精力,且好多治安案件是责任区以外的人员所为。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处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议在派出所的现有结构下增设治安民警,由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民警充任,在责任区民警的协助下专门处理派出所辖区的治安案件。
6、向派出所充实新鲜血液
基层派出所普遍感到任务过重而人手不够。而且由于现在派出所的人员构成上的原因(有一个派出所初中文化的民警占到25%,大专以上学历没几个人),任务执行更显吃力。“责任区民警”制度以及正在推行的“社区民警”制度对民警素质的要求很高。因此,有必要在将来的大中专毕业新警分派中向派出所倾斜,加强派出所民警的力量。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现状
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责任区民警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者的差异,会导致“能者多劳而不多得”的情形出现,挫伤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现在对于责任区民警工作考核中,有一项关于调解纠纷的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年轻的责任区民警调解不成,要年长的民警来调解,而年长民警的这种“帮忙”性质的工作量并未在指标中体现;而且有好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因“标的”大小的不同导致难度、工作量的不同,也应加以区分。
5、刑事发案的可防性与不可防性要有区别
考核的目的在于衡量考核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但有些事情是被考核者难以控制的。如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指标刑事发案一项有些案件本身属非可防性,因此有必要考虑降低要求。
四、关于考核实施中的问题
目前的考核多采用文书检查方式,基层派出所的文牍工作十分累人。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各单位在检查工作时大部分是看文书档案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有文字记录……因此,基层民警需要花很多精力在书写各种文档上,我们当初定下这些检查、考核方式的用意是好的。但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无暇顾及此事,为了应付考核就会采用日后补写的方式,真实性不能保证。(若把工作数据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自动统计有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民警考核的几点设想
1、关于逐级考核的想法。
下级对其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制定关键的、粗略的任务指标并且实施考核。同时规定与考核结果相应的、严格的奖惩措施,配合各项监督措施实行。
原因如下:首先,公安工作由于社会状况、组织状况等差异而千差万别,难以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其次,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最熟悉情况,更容易准确考核,分清优劣,更容易为下级接受。第三,如果上级机关直接对基层民警考核设立指标,由于地区差异,往往只能选取共性工作作为考核点,因此只能机械性的将指标定量化、明细化。既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不一定考到点子上。民警会放弃那些也许对责任区更为重要的工作而致力于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有时还会搞形式主义,反而影响了工作质量。逐级考核重在考核整个派出所的工作成绩,派出所长对整体工作承担责任。
2、各级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考核中的职责在确立逐级考核的原则之后,派出所考警组,警长直接考警员,而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局领导对于基层工作的要求,对各所相应的工作进行反查,发现其工作中的疏漏。更好地监督基础工作质量。
3、月考、季考、年考的指标设立应有不同
考核体系根据时段长短的不同有月考、季考、年考之分,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考核的周期。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如对某一民警的群众满意率的考察,短时间内考核随意性太大,应加长考核周期;如档案管理工作如果月月考,可能会重复考核了同样的工作。
4、适当增补考核“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指标
现有的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大部分是针对民警个人而言的,这是公安机关考核的一大进步。但是,许多公安工作都是合作性、团队性非常强的,所以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设立整体性工作的考核指标,可以使局机关注意派出所工作产出的整体效果,更容易评价派出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长自觉加强对于派出所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5、在派出所增设治安警
处理治安案件占用了责任区民警的大部分精力,且好多治安案件是责任区以外的人员所为。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处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议在派出所的现有结构下增设治安民警,由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民警充任,在责任区民警的协助下专门处理派出所辖区的治安案件。
6、向派出所充实新鲜血液
基层派出所普遍感到任务过重而人手不够。而且由于现在派出所的人员构成上的原因(有一个派出所初中文化的民警占到25%,大专以上学历没几个人),任务执行更显吃力。“责任区民警”制度以及正在推行的“社区民警”制度对民警素质的要求很高。因此,有必要在将来的大中专毕业新警分派中向派出所倾斜,加强派出所民警的力量。
前阶段,本人结合下派出所宣传治安大排查工作的时机,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现状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一番调研,在进行了较多相关访谈的基础上,我对责任区民警和绩效考核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现将分析结果和几点设想总结如下,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且调研时间较仓促,如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现状
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责任区民警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 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者的差异,会导致"能者多劳而不多得"的情形出现,挫伤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现在对于责任区民警工作考核中,有一项关于调解纠纷的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年轻的责任区民警调解不成,要年长的民警来调解,而年长民警的这种"帮忙"性质的工作量并未在指标中体现;而且有好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因"标的"大小的不同导致难度、工作量的不同,也应加以区分。
5、刑事发案的可防性与不可防性要有区别
考核的目的在于衡量考核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但有些事情是被考核者难以控制的。如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指标刑事发案一项有些案件本身属非可防性,因此有必要考虑降低要求。
四、关于考核实施中的问题
目前的考核多采用文书检查方式,基层派出所的文牍工作十分累人。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各单位在检查工作时大部分是看文书档案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有文字记录……因此,基层民警需要花很多精力在书写各种文档上,我们当初定下这些检查、考核方式的用意是好的。但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无暇顾及此事,为了应付考核就会采用日后补写的方式,真实性不能保证。(若把工作数据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自动统计有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民警考核的几点设想
1、 关于逐级考核的想法。
下级对其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制定关键的、粗略的任务指标并且实施考核。同时规定与考核结果相应的、严格的奖惩措施,配合各项监督措施实行。
原因如下:首先,公安工作由于社会状况、组织状况等差异而千差万别,难以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其次,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最熟悉情况,更容易准确考核,分清优劣,更容易为下级接受。第三,如果上级机关直接对基层民警考核设立指标,由于地区差异,往往只能选取共性工作作为考核点,因此只能机械性的将指标定量化、明细化。既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不一定考到点子上。民警会放弃那些也许对责任区更为重要的工作而致力于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有时还会搞形式主义,反而影响了工作质量。逐级考核重在考核整个派出所的工作成绩,派出所长对整体工作承担责任。
2、各级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考核中的职责
在确立逐级考核的原则之后,派出所考警组,警长直接考警员,而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局领导对于基层工作的要求,对各所相应的工作进行反查,发现其工作中的疏漏。更好地监督基础工作质量。
3、月考、季考、年考的指标设立应有不同
考核体系根据时段长短的不同有月考、季考、年考之分,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考核的周期。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如对某一民警的群众满意率的考察,短时间内考核随意性太大,应加长考核周期;如档案管理工作如果月月考,可能会重复考核了同样的工作。
4、适当增补考核"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指标
现有的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大部分是针对民警个人而言的,这是公安机关考核的一大进步。但是,许多公安工作都是合作性、团队性非常强的,所以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设立整体性工作的考核指标,可以使局机关注意派出所工作产出的整体效果,更容易评价派出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长自觉加强对于派出所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5、在派出所增设治安警
处理治安案件占用了责任区民警的大部分精力,且好多治安案件是责任区以外的人员所为。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处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议在派出所的现有结构下增设治安民警,由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民警充任,在责任区民警的协助下专门处理派出所辖区的治安案件。
6、向派出所充实新鲜血液
基层派出所普遍感到任务过重而人手不够。而且由于现在派出所的人员构成上的原因(有一个派出所初中文化的民警占到25%,大专以上学历没几个人),任务执行更显吃力。"责任区民警"制度以及正在推行的"社区民警"制度对民警素质的要求很高。因此,有必要在将来的大中专毕业新警分派中向派出所倾斜,加强派出所民警的力量。
关键词:考核指标;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公安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5-0051-05
公安分局对派出所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规定“派出所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数之比为2∶1”(下简称2∶1考核比例)。在考核过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考核中期阶段治安案件立案数通常低于刑事案件立案数,形成治安、刑事案件考核比例倒挂现象,而到考核末期这一比例又能达到2∶1。在整个考核期间,上半段与下半段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数之比发生本质的变化,而且这一现象不随考核周期的长短而变化,说明这一现象与案件发生的固有周期无关,不是客观规律的自然体现,是主观意志的臆造产物,它违反了目标管理中顺势而为的激励功效,变相鼓励造假,给基层民警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
一、2∶1考核比例的合理性
(一) 符合海因里希法则
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数之比为2∶1的表述最早见于江苏省某分局2004年的考核指标体系中,但未对2∶1数值的形成过程进行描述[1]。按照海因里希(W.H.Heinrich)的统计结论:造成严重伤害、轻微伤害和无伤害事故次数之比为1∶29∶300。[2]虽然这一比例是从企业机械类事故中获得,且不同的事故类别伤害严重程度与事故频率的关系不尽相同,但海因里希法则所反映出的重大事故与轻微事故之间存在一定比例的结论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减少轻微事故将会减少重大事故的数量。可以推理,事故中存在海因里希法则,案件中同样也存在海因里希法则,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数之间存在一定比例可以确认。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历史使命,从对社会秩序破坏的严重程度考虑,治安案件的破坏力小于刑事案件的破坏力,治安案件的数量高于刑事案件的数量符合海因里希法则,2∶1的比例具有合理性。在确定这一比例的条件下,降低治安案件立案数,就是降低刑事案件立案数,它符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和谐社会关系,减少内部矛盾,从而减少刑事案件发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合理性
20世纪30年代的海因里希法则至今在事故理论中仍占据重要的地位,并未随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从这一点看,10年前确定的2∶1考核比例数值似乎同样不应改变。如果从人身视角考察伤害程度,近百年来基本没有改变,仍分为暂时失能伤害、永久部分失能伤害和永久全部失能伤害三类。当代社会侵财案件是主要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99%[3],案件的立案标准除作案手段外,主要的依据是涉案金额,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立案标准为例,城市为500元,农村为300元[4]。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7702.8元,年消费支出603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2475.6元,年消费支出1834元。[5]立案标准所占城市、农村人均月收入的相应比例是78%和145%,占城市、农村人均月消费的100%和196%。在城市,生活的唯一依靠是收入,500元的失窃足以影响一个人3.5个月生活,如果没有其他缓解手段,迫于生存,500元的损失有可能导致新的犯罪。因此,盗窃案件500元的立案标准具有合理性。
(三) 实施初期具有合理性
2012年2月份以来,笔者在公安机关调研中了解到,10年前2∶1的考核比例就开始实施,实施初始,达到这一指标并不困难,不存在凑数据的现象,这说明当时2∶1的考核比例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2∶1考核比例的问题
(一)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过低,案件多
2∶1考核比例在实施当初具有合理性,但时隔10年之后,相应的立案标准不改变,合理的比例将变为不合理。再以公安机关关于盗窃案件立案标准为例,城市目前仍为500元,农村仍为300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592.45元,月消费支出1122.62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月纯收入493.25元,月消费支出365.15元。[6]城市、农村人均收入分别增加了2.48倍和2.39倍,立案标准所占城市、农村人均月收入的相应比例是31%和61%。城市人失窃500元几乎不影响当月的正常消费,对农村人的正常消费有2个多月的影响。无论城市或农村,这一立案标准数额的失窃都不会威胁人们的生存,不应诱发新的犯罪,它对失窃者个人以及社会都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目前城市500元,农村300元的盗窃案件立案标准明显过低。
(二) 治安案件费时多,民警难以顾及
首先,派出所民警工作繁重。公安派出所是综合执法的基层单位,上级各部门的工作都要在派出所落实。各种专项斗争、清查工作,消防、内保、维稳、大型活动等内部配合工作,工商、环保、安监、市容等政府部门执法机构的配合工作等,几乎所有执法工作都需要相关辖区派出所民警的参与、配合,工作任务繁重,这是其一。其二,公安分局对派出所考核项目众多,除案件查处与侦破外,还有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法律知识定期考核、辖区单位的定期走访等等,都需花费大量时间。其三,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辖区的平安,让群众有安全感,让群众满意。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处理好大案要案是首要任务,而这些任务常常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
其次,治安案件费时多,处理难度大。以涉黄案件为例,抓捕时机至关重要,否则,既浪费人力和时间,又容易受到指责或投诉。即使抓获“现行”,也会存在证据不足,难以处理的情况,毕竟治安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宜动用侦查设备和实施从严处理。因此,处理治安案件所花费的警力常常高于一般刑事案件。不少刑事案件3天破案,3天既是破案的黄金时间,也是装备现代科技的刑警常见的工作效率。而治安调解3天通常不能解决问题,且治安调解面广量大,占据派出所大约50%的警力。
最后,不能结案的治安案件通常不立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城市500元以下,农村300元以下的损失,受害人不重视,民警也难以花费较大的精力。群众对治安案件的结案率并非十分关注,也没有太高的要求,而在对派出所的考核中结案率又是考核指标,因此,治安案件不能结案的通常不立案,只在接警时登记备查。由于侵财类治安案件结案压力小,警力投入少,结案率低,久而久之,群众小案也不报。因此,治安案件集中于治安纠纷调解以及“黄、赌、毒”方面,本应占据较大比重的侵财类治安案件反而较少。
(三) 目前2∶1考核比例不合理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某公安分局管辖的派出所在考核中期时间段,各派出所治安与刑事立案数之比的平均值为0.7∶1,但到了考核末期却变为2∶1。进一步了解得知,在考核周期的上半段,对调整治安与刑事立案数之比的压力并不大,数据相对真实。而在考核周期的下半段,为了达到治安与刑事案件2∶1的考核比例,必须降低刑事案件立案数,增加治安案件立案数,具体的做法为:
1.在作案手法方面,避重就轻,以符合治安案件立案条件。2.在涉案金额方面,以较高的折旧率计算损失物品的价值,使其少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3.在危害程度方面,拖延时间,等待伤害恢复,以基本恢复的现实代替原先的伤害。4.拆分刑事案件,把一起刑事案件拆分为几个治安案件。5.增加治安案件数量。把可以当场调解的,拉回派出所,按照治安调解的程序制作材料,形成治安案件等等。
这些做法改变了案件的性质,降低了应有的惩罚力度,强化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它对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群众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将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考核上半期与下半期在处罚力度方面的差异,会使群众不满意,影响和谐的警民关系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是2∶1考核比例不合理所造成的危害之一。危害之二,为了增加治安案件查处数,民警把已经现场解决的纠纷,且是很小、很简单,可以不作材料的事件,也要搬回派出所重新制作一遍材料,既浪费了当事人时间,也浪费了警力。
三、2∶1考核比例内涵的变迁
由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过低,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数之比难以达到2∶1的比例,派出所民警对这一指标多有微词,分局在考核这一指标内涵时也进行了调整,由原先治安查处数变更为行政查处数,扩大统计范围,但倒挂现象并没有根本改变。近年来又把纠纷调解数视同行政查处数统计在内,但倒挂现象仍没有改变。有的地区,把行政查处数变为行政查处人头数,由于每起案件至少涉及1人,人头数必定多于案件数,民警在查处时通过增加涉案人数,增加其中免于处罚人数,达到增加行政查处人头数的目的,使行政查处人头数与刑事案件立案数之比超过了2∶1;有的地区,对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有明确的要求,但对行政案件的结案率未作要求,因此,民警将属于行政案件范畴的接警,全部立案,并把民警在辖区内走访、巡查、巡逻,甚至茶余饭后群众所谈及的问题,全部作为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同样使行政查处数与刑事案件立案数之比超过了2∶1;有的地区干脆取消了对派出所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数比例的考核要求。这种变迁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2∶1考核比例现有内涵存在问题,需要修改。
四、调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科学划分案件比例
(一) 保留2∶1考核比例有其意义
1.有利于减少重大事件的数量。海因里希法则的核心是指明了轻微事件与重大事件的关系,虽然它是统计规律,对个案的指导作用不大,但就宏观层面而言,意义重大。社会状况是宏观面,宏观面是众多事件共同体现的结果。减少微小事件的数量可以减少重大事件数量的结论为公安管理提供了方向。由于轻微事件数量多,易于透彻分析,且轻微事件与重大事件诱发原因具有相似性,通过分析轻微事件发生的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减少诱发原因,可以从根本上减少重大事件发生的可能。
2.有利于提高治安部门的地位。相对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属于微小事件。就单个微小事件而言,它没有影响力,即使处理得很完美,也不能立功授奖。然而治安案件面广、量大,处置能力的普遍下降将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增加重大事件的数量。现实中,刑事案件的地位远高于治安案件,在立功、授奖、提干、晋级的人群中来源于治安查处的人员微乎其微,源于群众工作等公安基础性工作的人员更是稀有。如果把警力分为“打击”和“防范”两类,治安部门应属于“防范”类别,但重“打击”轻“防范”的现实,使治安警力成了刑侦警力的预备队,一有刑事案件,治安警力几乎不复存在。即使没有刑事案件,治安民警同样重案件查处,轻日常管理,“以防为主”形同虚设。考核的核心是量化指标,没有量化指标的考核没有意义。“打击”的指标易于确定,而“防范”的指标难以确定,治安管理中以“查处”为刚性指标的考核体系虽有违于“防范”的本质,却也是考核的需要。如果取消2∶1考核比例,治安管理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彻底变为“以打为主”的工作方针。
(二) 提高刑事案件立案金额标准
1.提高侵财案件立案金额效果显著。在目前生产力水平状况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体的主要方面,尤其在基尼指数居高不下的时代,提高整体生活水平,达到共同富裕,对减小贫富差距意义重大。在这期间,侵财案件是社会层面最主要的案件类型,并在相当长时期内将维持其主要地位。盗窃和诈骗案件在侵财案件中又占据绝对的比重,占案件总量的96.8%。以盗窃案件立案标准为例,作案手段和涉案金额是立案标准的两个主要方面,从实际情况看,电动自行车和手机的失窃在盗窃案件中比例最高[7],涉案金额在盗窃案件立案中占据主要地位。纵观所有侵财案件,以涉案金额为主要依据进行立案的比例超过60%。[8]涉案金额成为影响刑事案件数量的重要因素,调整盗窃和诈骗案件立案标准中的涉案金额对改变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数比例的影响重大。
2.立案标准应与时俱进。立案标准中,作案手段标准将随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更加严格,从而在理论上会增加刑事案件数量,但人们对作案手段危害性的认识变化不大,作案手段标准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不需改变。而涉案金额标准随社会发展变化较大,需要经常调整。原因之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产的丰富,财富增多,原立案金额占收入比重减少;原因之二,CPI上升,货币出现了贬值,原立案金额的实际价值在下降。以盗窃和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的涉案金额为例,城市为500元,农村300元。这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已经实行了十余年,在这十余年期间,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从2001年的6860元上升到2011年 的21810元,增涨了3.18倍,当年的500元相当于今天1590元的收入比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从2001年的2366元上升到2011年的6977元,增涨了2.95倍,当年的300元相当于今天885元的收入比重。[9]无论是按照收入比例,还是按消费比例,十余年的时间都将把原有的立案金额标准提高较大的幅度。或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十余年前500元是一个城市家庭一个月的生活费,失窃了它,一个月生活没有了着落,而今天的500元只是一个城市家庭去一次饭店的费用,少下一次“馆子”对生活并无大碍。立案标准应与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性紧密相关,因此涉案金额标准应当与时俱进。
(三)公安、司法立案标准存在差异
1.盗窃立案标准存在差异。公安部关于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情形之一是:只要是撬门破窗入室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而《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能构成犯罪,上述公安部的立案标准与《刑法》不符。此外,对于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按照城市500元,农村300元标准立案,而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依据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该省的情况,制定1000元为盗窃案件量刑起点,并于1998年4月1日实行。十多年来这一标准并未改变,已遭到多方质疑,尽管如此,它仍高于公安机关盗窃案件300元~500元的立案标准。由此可见,盗窃案件立案金额标准也存在差异。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按公安部盗窃案件立案标准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将导致一些违法行为被升格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2.赌博立案标准存在差异。公安部关于赌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一场赌资超过1000元。而《刑法》关于赌博罪的定义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两者存在显著差异。在我国“打麻将”十分普及,打的时候来点“刺激”已经司空见惯,经济发达地区,麻将桌上四个人所带现金总额几乎都超过千元。亲属群体中“打麻将”显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朋友群体中“打麻将”也有相当部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由于公安刑事立案标准偏低,造成有些案件本该立治安案件,却被立为刑事案件,施行了刑事强制措施。但常因“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据不足,不能送审,取保候审变成了最佳选择,最后转为治安案件,进行治安处罚。这种行政、刑事不分的办案方式,处理环节繁杂,容易产生各种隐患,同时存在警力浪费、矛盾增加的问题,也给目前普遍实行的治安查处数与刑事案件立案数的统计造成混乱。
总之,治安查处数与刑事案件立案数2∶1的考核比例应该保留,但调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势在必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状况,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与《刑法》的衔接,发挥抑制犯罪的宏观调控作用。
参考文献:
\[1\]南京公安局浦口分局.关于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R\].2004.
\[2\]黄超,胡燕飞,张先福,张家忠.危险物品管理(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2011)表2211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及构成.\[EB/OL\].\[20120315\].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tjsj/ndsj/.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S\].法发〔1998〕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报(2002)表13 五年来城乡居民生活改善情况.\[EB/OL\].\[20120315\] .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tjgb/.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表102 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及恩格尔系数.\[EB/OL\].\[20120315\] .http:///tjsj/ndsj/2011/indexch.htm.
\[7\]黄超,李继红.盗窃案件的事故树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135141.
前阶段,本人结合下派出所宣传治安大排查工作的时机,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现状和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一番调研,在进行了较多相关访谈的基础上,我对责任区民警和绩效考核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现将分析结果和几点设想总结如下,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且调研时间较仓促,如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工作现状
1、少部分民警的素质与责任区民警要求的高素质之间有一定差异。
派出所改革中要求责任区民警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责任区民警需要沉在责任区之中,处理自己责任区内发生的方方面面的事情,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是责任区内的多面手,因此对民警素质要求很高。如果在配备责任区警力时,搭配不够恰当,势必会影响到该责任区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从调查推断,我局的少部分责任区民警可能由于年龄、知识结构等问题,在责任区管理中不能胜任全部工作,着手于办理案件、处理纠纷、布置耳目、上报信息、防范管理尤其是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等工作时感到力不从心,自身工作压力很大。(如有的责任区民警年过五十,下责任田精力不够;有的是从别的警种转来的,业务还未熟悉;还有个别则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能说不能写,办事简单应付,群众反映不佳。)
2、派出所民警普遍存的超负荷工作现象。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本人所调研到的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加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硖石派出所的民警由于位于城关镇的缘故,工作量还在其它所之上,辛苦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当然,超负荷工作除了我们公安工作自身性质决定的原因之外,还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个别民警个人效率不高,需加班才能完成任务;另一方面是有些工作事先在警力调配、警力使用上没有很好规划,牵制了一定的警力。
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对于加强派出所管理的作用
对于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在调研中,无论是派出所的领导还是普通民警都认为很有必要,对此持欢迎态度。根据实地调研并综合多方意见,我认为市局实行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优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长期以来,由于公安工作的社会性较强,工作的量化难度大,民警工作的数量、质量不能得到很好的反映。实行考核,明确了工作的绩效标准,使相同岗位之间有了对比;通过考核,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凸显,有利于相互学习,激励后进。
2、派出所的管理有章可循,日渐规范,对于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大有裨益。由于各个工作岗位有了明确的目标责任,每个人对自己岗位都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在激发个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发挥了良好的效用。
3、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的实施,在各派出所形成了工作──考核──再努力工作的良性循环局面和长效动力机制,促进了民警工作;通过对考核结果运用奖优罚劣,将民警职务行为导向了组织期望的方向,有利于组织合力的形成与加强;落后责任区民警的设立,改变了往日只评优,不评劣的倾向,有力地激励了处于中间层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是本考核体系的长处之一。
三、对目前考核办法中指标设定的初步分析
1、部分考核指标的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对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有人口管理、防范管理、协破案件、信息反馈等几大部分,各部分分值差距拉开不大。但实际工作中,若以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限,民警60%的时间在处理治安案件、调解纠纷,10%左右要用来作辖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剩下的时间还要应付中心工作、应付各职能部门不同时段的检查等。至于熟悉常住人口等日常工作反而无暇顾及。另外,不同的责任区各方面情况有差别,工作的重点、难易度各不相同,用统一尺度衡量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2、有些工作在考核指标中没有反映。
就本次调研来看,有些民警的工作尚不能全面反映。如在考核中,未涉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等方面。但在一次比较中发现,3个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2小时内(时段选取不同,所属派出所也不相同)最多的接待了8人次、最少的也接待了4人次的群众来访。当事的民警也认为这项工作是仅次于接处警的第二大项工作内容;另外,责任区民警被抽调协助其它工作或参与处置、排摸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落实控制措施、剧毒物品、( )危险物品等重点物品的管理等多项工作也未具体体现。所以,有必要对现有指标项目的设定作进一步考虑。
3、对一项工作是应考核它的过程,还是考核结果要分清
考核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工作质量的好坏。但因具体工作任务特性的不同,有些工作的结果是能够直接达到目标、并产生看得见的实效,而有些工作则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与过程,短期并不能立竿见影。所以我们制订考核标准时,对有些工作要重在考结果,有些则必须考核民警具体的工作过程,还要注意,对于过程和结果两者,不能重复考核。当然,如果某个具体工作环节的过程质量将对于整个工作的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则应在既考核结果的同时,也考核这些过程或环节(如处理治安案件,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公正便十分重要);反之则未必需要列入考核指标(如对责 任区民警布建治安耳目的数量要求,这只是信息反馈工作的一个环节,耳目对于信息收集工作的贡献尚无确定,且工作本身属保密性质,民警不愿透漏。对于这样的指标,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4、工作量的衡量
虽然公安工作本身具有复杂性与难以度量性,但既然要考核,决定了许多指标只能根据工作量来衡量,不能模糊毛估估。所以我们在设立这种指标时,应当注意指标是否能较好体现工作量的问题。例如,民警除了自身工作以外,还要经常参加所里组织的统一行动,工作超时加分不多,而在平常请假则要扣分的做法会引起部分民警的想法;同时少加多扣也不能准确度量民警的工作量。另外,许多公安工作的团队性、合作性很强,在做工作时有的民警能独当一面,而有的由于自身素质欠缺需要别人帮忙,如果在考核中无法体现出两者的差异,会导致能者多劳而不多得的情形出现,挫伤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现在对于责任区民警工作考核中,有一项关于调解纠纷的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年轻的责任区民警调解不成,要年长的民警来调解,而年长民警的这种帮忙性质的工作量并未在指标中体现;而且有好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因标的大小的不同导致难度、工作量的不同,也应加以区分。
5、刑事发案的可防性与不可防性要有区别
考核的目的在于衡量考核对象的真实工作情况,但有些事情是被考核者难以控制的。如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考核指标刑事发案一项有些案件本身属非可防性,因此有必要考虑降低要求。
四、关于考核实施中的问题
目前的考核多采用文书检查方式,基层派出所的文牍工作十分累人。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各单位在检查工作时大部分是看文书档案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有文字记录……因此,基层民警需要花很多精力在书写各种文档上,我们当初定下这些检查、考核方式的用意是好的。但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无暇顾及此事,为了应付考核就会采用日后补写的方式,真实性不能保证。(若把工作数据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自动统计有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
五、关于民警考核的几点设想
1、关于逐级考核的想法。
下级对其直接上级负责,上级对直接下级制定关键的、粗略的任务指标并且实施考核。同时规定与考核结果相应的、严格的奖惩措施,配合各项监督措施实行。
原因如下:首先,公安工作由于社会状况、组织状况等差异而千差万别,难以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其次,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最熟悉情况,更容易准确考核,分清优劣,更容易为下级接受。第三,如果上级机关直接对基层民警考核设立指标,由于地区差异,往往只能选取共性工作作为考核点,因此只能机械性的将指标定量化、明细化。既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也不一定考到点子上。民警会放弃那些也许对责任区更为重要的工作而致力于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有时还会搞形式主义,反而影响了工作质量。逐级考核重在考核整个派出所的工作成绩,派出所长对整体工作承担责任。
2、各级部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考核中的职责
在确立逐级考核的原则之后,派出所考警组,警长直接考警员,而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则根据局领导对于基层工作的要求,对各所相应的工作进行反查,发现其工作中的疏漏。更好地监督基础工作质量。
3、月考、季考、年考的指标设立应有不同
考核体系根据时段长短的不同有月考、季考、年考之分,要根据任务的不同特点确定考核的周期。这样可以节约考核成本,提高考核准确性,有利于工作的整体规划。如对某一民警的群众满意率的考察,短时间内考核随意性太大,应加长考核周期;如档案管理工作如果月月考,可能会重复考核了同样的工作。
4、适当增补考核整个派出所工作的指标
现有的责任区民警绩效考核大部分是针对民警个人而言的,这是公安机关考核的一大进步。但是,许多公安工作都是合作性、团队性非常强的,所以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指标考核派出所工作的整体,引导民警自觉加强工作中的合作意识,培养民警的集体感。设立整体性工作的考核指标,可以使局机关注意派出所工作产出的整体效果,更容易评价派出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使派出所长自觉加强对于派出所整体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
5、在派出所增设治安警
处理治安案件占用了责任区民警的大部分精力,且好多治安案件是责任区以外的人员所为。由于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处理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建议在派出所的现有结构下增设治安民警,由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民警充任,在责任区民警的协助下专门处理派出所辖区的治安案件。
6、向派出所充实新鲜血液
基层派出所普遍感到任务过重而人手不够。而且由于现在派出所的人员构成上的原因(有一个派出所初中文化的民警占到25%,大专以上学历没几个人),任务执行更显吃力。责任区民警制度以及正在推行的社区民警制度对民警素质的要求很高。因此,有必要在将来的大中专毕业新警分派中向派出所倾斜,加强派出所民警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