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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校园 消防安全 管理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校园频繁的发生火灾,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统计来看,我国校园发生火灾事件每年在不断的增加。因此,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校园火灾的发生,是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我国当代的高等教育是一个具有开放式的教育,高校在改革中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校园成了一个多元化、多因素、多层次的社会公共场所,安全工作的对象已不仅仅是校内人员,使高校的消防管理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1、校园火灾多发的原因分析
从近些年来校园火灾的案例来看,当前学校火灾的起火地方多集中在学生宿舍楼、图书馆、计算机中心、实验室等物资集中和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1 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学生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对许多事物怀有好奇心,吸烟是最典型的,往往几个学生聚在一起吸烟,乱弹烟灰、乱扔烟头,同样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熄灯后点蜡烛看书一些学生考试前临时抱佛脚,晚上在宿舍点起蜡烛加夜班,或是加班加点的看课外书籍,容易导致火灾事故。学生焚烧书信杂物。在宿舍或走廊焚烧书信杂物是非常危险的。如果火焰太大失去控制或人离去而火星未熄灭都极易引起火灾。
1.2 电气火灾突出
学生大量使用劣质电器产品。学生基本没有经济收入,又缺乏专业知识,往往会购买低价劣质的电器,这种电器在长期使用后往往导致火灾。校园内私拉乱接电线严重。有些学校的教师、学生、员工取暖做饭等随意乱拉乱接电线,有可能因电线短路、接头接触不良导致电气线路火灾。宿舍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校内人员大量使用电热毯、电炉、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电脑等高科技设备引发火灾。随着科技与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大学宿舍中电脑的使用越来越普遍。这一方面提高了学生运用现代化科技产品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带来潜在的隐患。
2、高校校园存在的消防管理问题主要表现
分析我国校园火灾,可以看出其根源是我国的教育部门、学校等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对消防宣传不深人、教育不广泛。广大的教师、学生缺乏防火、灭火和火场逃生知识。有的学校的建筑不符合防火安全设计,建筑物内没有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有的建筑物发生火灾后安全逃生困难。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完善。有的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具体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虽然明确,但笼统空洞,可操作性不强,消防观念仅仅局限于火警电话或等待消防队的扑救。有的没有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等基本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行动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机制,制度多半落空 。安全疏散通道不足。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电教室、食堂、学生宿舍等部位,是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而且经常有超员现象,这些场所校方往往重视不够,消防管理和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有的学校为了便于对学生的管理,采取了一些不利于消防安全疏散的措施。许多高校都是历史悠久,部分老式建筑的规划、结构和设施都未考虑到消防安全要求。存在消防给水不足,消防通道不畅,且大部分都年久失修,火灾隐患较严重。
3、做好高校防火安全工作几点对策
(1)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素质消防教育实质上是国民素质教育,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人教学内容,在有关制度中中予以确定,使学校的消防教育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教育部门、学校、消防三方要建立长效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合作机制和协作关系、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各种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宣传教育进一步深人开展,让广大师生共同参与、共同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建立健全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校园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和防火安全责任制。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学校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明确的消防安全检查,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与目标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组织教职员工成立各种义务消防队,建立巡查制度。
(3)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营造浓厚的校园消防安全氛围,传播消防知识。充分利用高校先进的教育条件,如校报、校园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络等媒介和传播手段,开设相对固定的消防宣传栏目,组织宣传火灾事故教训,曝光火灾隐患,提高防火安全意识,让大家时时、事事提高警惕,思想上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防止火灾悲剧在学校发生。消防监督机构应将各级、各类学校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针对学校特点,制定适合本校各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热情服务,为学校安全出主意、想办法。重点监督检查、指导、制订灭火预案,开展演练。
参考文献
[1]贾应然.关于大学校园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方式和渠道的思考[A].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会2010年年会论文集[C],2010.12.
[2]汤湘江.浅谈如何做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A].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第四届吉林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C],2010.03.
[3]杨涛,胡元庆,沈淑梅.浅谈高校学生公寓的防火工作[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4.
我校认真学习贯彻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第一要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班会讲安全,级会讲安全,校会讲安全,坚持做到,时时讲、天天讲,“警钟长鸣”,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管理,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了一校的安全。
一、 学校安全制度
1、 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了保卫组。
2、 班主任和保卫组分别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书。
3、 制定了“校园安全工作紧急处理预案”,并落实了各项措施。
4、 长期坚持领导值班制和级组教师轮值制,节假日以及敏感期,加强值班。
5、 每周行政会,教师例会都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 校园安全消防工作
1、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的电线安装使用基本上规范,供电设施较完备。
2、灭火器、应急灯等设备部分已过期,计划重新购置。
3、消防通道和楼梯较畅通,无障碍物。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使用、管理比较规范。
5、危险建筑物已拆除。
三、 教学楼及设施
1、教学楼没有危房,学校厨房危房已拆除,教师住房还有一千平方米属危房,计划本学期改造300平方,学校周边地质比较好。
2、教学楼、学生宿舍数的栏杆高度是按设计施工,比较标准。
3、体育活动场地,实验室设备比较安全,使用规范。
4、没有游泳场地。
四、 饮食卫生
1、学校厨房拆除后,尚未重建,临时采取措施,条件不好。食品卫生有加强监督,并签订了责任书。
2、食品逐餐购买,逐餐食用。
3、食堂人员每年一次体检。
五、 校车与驾驶员—学校没有校车。
六、 安全宣传教育
1、 每学期确定第四周为“安全教育周”,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 高一军训时,一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学校领导、班主任、体育教师一班人到现场,做好学生安全保护工作。二是派出卫生员到现场,配齐各类常用药品,发生学生病伤,及时给予救护。
3、 安全教育课程,课时和教材,尚未落实。
4、 学校宣传栏,定期出版安全教育内容。
5、 学校聘请了甲子边防工作站前站长陈奇春同志为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来校作法制讲座等,对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七、 计划整改
1、 进一步完善学校治安管理的规章制度。
2、 提高消防意识,新购置一批消防器材。
3、 计划重新整改电线路。
4、 积极与市交通局联系,争取在外校门口公路段划斑马线。
5、 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继续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一、将认真抓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保证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作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本人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指定一名消防管理人或兼职消防员具体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建立健全逐级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包括领导责任制),切实作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三、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和校规,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消防科的指导、检查和督促。主要做到:
1、 要制定消防工作计划,要组织落实各项消防管理措施,要认真作好消防工作的年度总结。
2、 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档案。对重点防火单位和部位要建立健全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张挂。要建立专项的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并装进档案。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3、 要认真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做到本单位师生员工熟悉“二知三会”,即知防火知识、知灭火知识;会报警、会疏散自救和会协助救援。
4、 要加强对师生员工(含聘用的临时工)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不拘形式、反复强调;做到爱护消防器材、学会使用、维护和保养;重在经常性教育和管理,严禁未经批准的明火作业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和在禁烟区吸烟等。
5、 要指定专人做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消防器材及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6、 凡是在公共聚集场所开展各类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按《集美大学大型公共活动报批表》的规定进行报批,并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方案,要确保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保证应急时人员能够及时疏散,
7、 要加强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重视节假日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节前要认真抓好安全检查工作,尤其要查找消防安全方面的漏洞和火灾隐患。要求主抓的重点部门、部位包括:校部大楼电梯、各片区食堂的油炉、煤气、建筑或装修工程的易燃材料、违章用电、电焊设施、电机供电,各类文件、财物、资料仓库、学生宿舍[含各院(系)、学生在校外租赁的宿舍]、厨房餐厅、图书馆、档案室、工商院报告厅、艺术学院音乐厅、财院小礼堂、体育场馆、教学大楼实验室、国交和财税接待中心、网络中心、以及校内印刷厂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做到经常而全面的防火检查,力争早发现早整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万无一失,共创“平安校园”。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城市市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定期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集镇消防规划与建设经费主要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捐助。消防经费保障确有困难的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购置扑救化工、水上等火灾所需的特种装备可以由相应的受益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贸、农林、财政、建设、监察、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文化等行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设立在农村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做好本单位(经营户)的消防工作,依法对本单位(经营户)发生的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年生产总值十亿元以上;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化工企业较多;
(三)集镇常住人口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
(四)有重要港口和码头;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在公安消防队保护范围内的区域可以不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第十一条村和设立在农村的规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应扑救本村(单位)初起火灾的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或者其他形式的消防队。
第十二条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与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必要的通信联系,其人员、装备和执勤训练设施建设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专职消防队参照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训练、执勤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由省公安机关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已经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范围的,免缴车辆购置税;根据国家规定,经交通部门核准,可以免缴养路费。
消防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消防车辆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已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兼职消防队员,不适用前款规定。
消防队员参加灭火救援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十五条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社会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偿付的保险费中补偿;
(二)被施救单位没有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补偿;
(三)保险费补偿不足或者起火单位无力补偿的,由被施救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编制集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
(三)建立和领导乡(镇)消防队伍;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组织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消防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参与集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
(四)组织实施本乡(镇)消防工作考评;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六)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对集镇消防规划与建设实施监督;
(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四)指导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业务建设;
(五)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三)管理乡(镇)保安消防队,组织、指挥保安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场所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道路、水源等情况;
(二)承担责任区火灾扑救工作,参加责任区抢险救援工作;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的责任区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督促村(居)民履行消防安全公约,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章消防规划与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集镇总体规划中应当有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
集镇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不符合集镇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集镇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和管理。
农村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应当考虑消防安全需要。
第二十四条农村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集镇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
第二十五条出售、租赁、承包建筑物或者场所时,当事人应当就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建筑物、场所出租后的消防管理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生产、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设立在农村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完整、有效。
第二十八条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并且有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安全出口严禁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保持完好并严禁覆盖、遮挡。
第三十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一条集镇和村庄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标志或者消防宣传园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地区发生一次死亡六人以上火灾事故的,对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本地区发生的一次死亡六人以上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对部门或机构的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该场所应当停止使用,可以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被覆盖、遮挡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责令参加消防教育培训,可以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决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依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经营场所”,是指用于生产、加工、储存、零售、批发、物流以及提供其他商业服务的场所。
(二)“经营管理人”,是指管理经营场所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经常聚集,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网吧、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第四十一条城乡结合部的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明白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学校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园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六是厨房烟道等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校舍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学校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锁门处在应急疏散时能否及时打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是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教学实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四、加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五、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学校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教职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确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进行授课,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中小学校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消防安全应急预案【1】消防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商场安全及员工顾客生命安全的大事,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平时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办事,并成立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李志鹏,成员:刘冰、 。在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认真落实重点部位安全保卫责任区,做到防范于未然,切实做到消防安全无事故。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一、火警通报顺序:
一旦出现火灾,现场人员根据火灾情况及时组织扑灭或拨打火警119,并组织人员关闭煤气及电源总开关,上报商场餐厅负责人。
二、全体人员注意事项:
1、当某处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及时报警并迅速依据任务分工和组长的命令担负起扑救任务,不要坐等消防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2、迅速切断配电箱总电源;关闭燃气、燃油阀门。
3、火灾发生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人员应迅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
4、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三、各组成员注意事项:
1、灭火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了解电及天然气管道铺设的线路;
③清楚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④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⑤了解火势情况是否能控制。
组长:李志鹏 成员:厨师、部分职工。
2、警戒疏散组:
①了解建筑格局及出口。
②当某处发生火灾时,应迅速确定安全出口组织疏散。
③在警戒线负责拦阻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
组长:刘冰 成员:部分女员。
四、防火注意事项
1. 定期检查煤气导管、接头、仪表阀门,防止泄漏;发现泄漏时,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严禁明火和启动各种电源开关;要随时用漏气检测仪进行检测。
2. 厨房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不得过载运行,并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热、受潮、腐蚀、摩擦等损毁。
3. 厨房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气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4. 厨房应按有关规范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单位消防和应急预案【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校长可以委托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担任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办法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五)对全校所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维修和保养,与责任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保管责任状》明确责任,确保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负责组织对全校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八)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保卫处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或学校各单位在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活动时,要在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由学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应当征得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同意,并规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校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九条 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学校所属建筑物进行局部改(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校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协议)时,要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其消防经费由消防安全责任方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确定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二级单位也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校保卫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范围属于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部位,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一) 校内商场(超市)、餐厅(饭店)、体育场(馆)、礼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档案馆、宿舍(公寓)楼。
(三) 煤气站、汽油库、变电站、仓库、木工房、医院、幼儿园。
(四)其他人财物集中,容易诱发火险、火灾的场所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建筑物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举办集会、讲座、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消防检查按检查主体划分为各单位组织的自查,由校保卫处(部)组织的巡查,由学校及公安消防机关组织的督查以及多家组织的联合检查。各二级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五条 对重点部位的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 部位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有无违章、违规现象,其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乱接、乱拉电线、煤气管道,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国家严格控制的品、生物制剂、放射性物品。
(二)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不适合人员居住的环境安排人员居住,未经消防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而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负责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单位意见等,整改单位应该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及物资,同时要负责确保在整改完成之前防止隐患酿成灾害。
第十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校保卫处(部)建立消防档案外,各消防重点单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档案。
第二十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本单位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义务消防队员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防设施、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历年消防工作记录,火险、火灾的发生情况。
(四)本单位消防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员灭火训练的演习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与责任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五条 校保卫处(部)及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宣传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通过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知识培训班并从经费和组织上予以保障。通过专业知识与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义务消防队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各单位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 附 则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护国家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顺利进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代表即校长负责制和逐级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由保卫处实施管理和监督,领导、监督,向校党委和校长负责。保卫处设专职防火干部,负责全校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向校长及其委托负责防火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条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制定学校全年工作要点,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三、每季度例会一次,研究解决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四、协调全校消防工作,组织全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五、对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防火工作的制度、规定。六、落实奖惩制度,组织评选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厂、馆、所、公司、中心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向本单位行政领导和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保卫处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法规及校有关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职责。二、对本单位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认真执行特殊岗位人员岗前、岗位培训制度。三、组织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四、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上报校防火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推选、委派和变动,要经同级行政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防火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学校实行逐级责任状制度,以实现甲乙双方责权明确,奖惩分明,把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学校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责任状》由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与各中层单位的行政领导、防火责任人签定。各中层单位应与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签订责任书。第九条校保卫处代表校长与学校所有承包承租经营厂(点)的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体业务责人签定责任状。
第十条 学校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由校长、校安全防火委员会、保卫处对一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级政府的消防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防火制度和各岗位人员防火职责。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职责 一、校长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可以委托副校长负责具体工作。二、校长应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学校的防火工作形势。三、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积极组织学校的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工作。主持召开校防火委员会会议。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状中甲方的职责。
第十三条 院、系、部、处、厂、馆、所、公司、中心行政领导职责:一、认真执行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认真履行消防责任状中乙方的职责,实行消防工作逐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三、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分析单位防火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针对存在的隐患漏洞,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四、经常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五、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要限定时间,认真进行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向校长和保卫处报告,并临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防止引发火灾事故。六、负责向校防火委员会、保卫处报告本单位防火
安全工作。第十四条 科室、车间、厂点等负责人职责:一、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落实学校各项防火规定、制度。二、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本部门和各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三、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四、维护保管好单位内部的灭火器材,遇有过期、失效、损坏等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报告进行更换。五、单位施工维修等需要动用明火的,要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定时检查,确保安全。六、确保本部门室内外消防通道畅通,需改变建筑结构或室内装修的,必须报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批。七、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建立完整的领取、保管、使用、回收、销毁制度。
第十五条防火专职干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条例、实施细则、法令,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三、起草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总结。四、依照消防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五、对违反消防法规、制度等行为实施监督,及时向保卫处长、校长汇报,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六、统一管理、购置、配发全校消防器材,负责学校“动火证”的审批。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档案,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八、协助市消防管理部门查处火灾事故,依照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学校在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时,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使消防供水、封闭隔离、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符合规定。做到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期竣工,同时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单位在进行房间改造和内部装修时,必须报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采用防火材料和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严禁采用易燃有毒化学材料装修。
第十八条 学校各岗位动用明火进行维修、生产、建筑及进行非生产性活动时,必须申领动火证,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安全隔离区,做到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 配备到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始终保持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保管、使用、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更改原工艺和采用新工艺时,必须报经市消防监督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药厂、实验室、教研室、计算机室、图书馆、电教室、印刷厂、俱乐部、招待所、会议室、药品库、变电所、仓库、车库、幼儿园、储蓄所、档案室、电话站、教室、集体宿舍等一切明示严禁烟火的重点防火部位禁止吸烟。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乱拉接电线、电源,擅自变动保险丝保险系数,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增加较大功率的仪器设备时,应及时报告用电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煤气管线、报警装置、灭火器材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或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实验室、车间等重点防火部位做饭、会餐,严禁在学生宿舍、独身职工宿舍使用酒精炉、电炉和液化气罐等。
第二十六条 电工、焊工、油漆工、锅炉工等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岗位证件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各类气体钢瓶(含液化气罐)在灌装、运输、保管、领取。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钢瓶的各种防护措施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类有机溶媒及毒麻药品,严禁放入电冰箱或烘箱内,实验室应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教研室、车间、药品库等,严禁将低燃点化学品、浓酸类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在一起。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质,扑救火灾,其它单位应积极支援和配合。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三十一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火场总指挥员有权调动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
第三十二条 在消防队赶到火场前,校领导及保卫人员,有权采取一切减轻火灾损失的措施,如停电、停气、供水加压、调动人员和车辆等。
第三十三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各类人员,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治疗、评残、抚恤。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集体学校给予表彰并奖励,(一)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及时消防火险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好,年度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持他单位或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为学校的消防基础建设,改善消防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四)在消防工作其他
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第三十五条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并奖励(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四)积极进行消防器材的保管、维护,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突出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