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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务质量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律师法律服务业也在不断的发展,客户对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为此,要确保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专业、高效、优质,就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持续稳定的法律服务质量管理体制。
一、法律服务质量的现状及问题
(一)律师业务水平不精
律师队伍的整体执业水平不高,缺乏办大案、办疑难案件的能力。在我县,律师的学历普遍不高,没有一位律师是拥有法学研究生文凭的,法律科班毕业的也瘳瘳无几,大多是通过网络教育、成人高考和函授等形式取得法律本科文凭。有些律师工作虽然认真,但业务水平不高,知识不扎实,承接的案件业务不熟悉,超过了自己办案难度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法律服务质量,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再者,在多数律师平时不善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把自己来束缚“老框框”内,尽凭老经验和老的做法处理事情,思想和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要求,更不可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缺乏质量意识
很多律师重经济轻质量,不愿意受理小案件、经济标的不大的案件,即使受理了也敷衍了事,或者交给刚跨入该行业的年轻的律师承办,对案件的办理结果毫不关心或根本没有考虑办案质量的意识。加之分配制度的矛盾,使得律师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并不把满足顾客需要摆在首位,更谈不上超越顾客需求,有些律师注重眼前利益,甚至放弃省市司法行政系统组织的学习、考察机会。
(三)服务质量管理滞后
目前,在我国依据现行《律师法》建立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就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或者名律师往往以习惯的操作方式来指导律师办理案件,但是并不能使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过程受到控制。在此情况下,律师的工作基本上是独立进行,服务提供的全过程都由律师自行操作。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各项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不依法履行法律服务管理职责。再者,“两结合”管理体制不成熟,有权的管不着,管得着的没权管,律师办案的质量问题就变得无人问津了。
二、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现代服务业,将发展法律服务业纳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进一步提升了律师法律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律师努力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律师业发展的根本。
(一)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管是社会各方面的迫切要求
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承载着多方面的社会评价,有来自委托人的层面,委托人对服务的满意与否是衡量律师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有来自律师个体的层面,其承办案件或委托事项时对办理过程的掌控和把握是体现律师个体专业胜任与否的关键。有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层面,律师的服务质量代表着事务所的形象。有来自社会公众和管理机关的层面,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必须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管理的特别监督,这已为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建设28年来的实践所证明。而普通民众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生活中的敏感案件的关注也对律师服务质量的评价形成影响,可以说这些都是律师服务质量评价与其他行业服务质量评价最有区别的一个层面。因此,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监管是包括律师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迫切要求。
(二)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管是对法律服务合格“产品”监督的需要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提供给社会成员的法律服务属于市场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则是具有商品属性的选择,服务对象须支付对价方能获得。拥有市场准入条件获得执业许可的法律服务者享有报酬权,但是当服务有瑕疵或过失时,有可能报酬权归于消灭,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违法违纪的,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再说,服务质量也有高下之分,因此,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管是对律师法律服务“产品”生产过程的一个监督。
(三)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管是促进律师法律服务质量提升的需要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建立和发展28年来,如何评价和怎样衡量律师服务质量在管理机关层面和社会公众层面仍然是缺乏系统的评价机制。一方面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发展很快,社会公众层面对商品和服务质量是否满足消费者要求的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极大地促进了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对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从国家对律师行业和律师职能管理机关看,已经颁布和制定的有关律师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章缺乏,在司法部转发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32号)中,仅在第四章第34条中提到“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而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竟没有涉及律师服务质量的规范性条款,只是在第八章,业务推广的第115条中提到一句“律师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2008年7月21日司法部出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直接提到服务质量管理的条款,因此,在其他行业服务质量已经成为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最为重视的要素时,对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也急需完善评价标准和方法,切实加强监管,促进法律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管理的思考
通过以上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并指出法律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性。笔者就加强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管理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在服务质量体系中的职责:
1、建立良好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首先要求管理者科学地确定律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引导律师进行规范服务,以质量取胜。事实上,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因规模、人员和定位的不同,其质量方针也是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质量方针中明确主要面对的客户群体、希望达到的质量形象和信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措施等内容。
2、任何质量目标的实现都是以确定质量活动为基础的,管理者的质量管理活动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并实施一系列的文件制度加以明确。针对律师行业的服务质量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收费及业务合同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当地律师业收费情况,制定收费的基本标准,并建立统一收费制度。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履行收案审批手续。律师事务所对于合同的印制、空白合同的保管、合同的领用、签订及归还都应当加以明确规定,并要求律师遵照执行。对于委托人要求在格式合同以外增加风险条款,必须经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同意并确认,以避免扩大律师事务所风险责任。
(2)确立执业规范制度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编制一系列的执业规范,而使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律顾问、非诉讼等业务活动中,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可以通过规范化的文件管理提供样本,以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增加客户的满意度。
(3)主、协办律师制度
主、协办律师制度要求每一法律事务的承办律师原则上不少于2人(含2人),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主办律师。主办律师对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的质量负责,承担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研究案情、通报进展情况的责任,并应当在诉讼中主导庭审,及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协办律师则主要承担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材料取送及草拟法律文书等偏重于事务性的工作。主、协办律师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案件质量和执业风险,并可以通过相互协作,提高律师的服务效率。最重要的是,主、协办制度可以迅速地使年轻律师得到锻炼和成长,从而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
(4)工作日志及案件通报制度
要求律师养成记录工作日志的习惯,并定时报送客户,得到客户的确认。这不仅是一种与客户建立良好沟通的方法,使客户对律师的工作心中有数,促进律师提高工作效率,还便于事务所了解律师的工作内容,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经确认的工作日志,对于防范和化解律师执业风险,解决客户投诉方面也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5)案件讨论制
对于重大和疑难的案件,建立事务所的案件讨论制度尤为重要。通过事务所律师对案件的集体分析和研究,往往可以汇集各专业部门的意见,选择合理、有效的办案思路,作出正确的业务判断,指导客户修正其不合理的预期。
(6)隐含执业风险类法律文书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责任的加大,不仅要求律师在出具法律文书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和可能承担的风险,更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相关审查制度,对其质量加以控制,以避免律师事务所因律师的执业过错而发生赔付。
(7)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确立相应的规范确保律师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全面整理,入卷归档。
(8)投诉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专门的部门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建立完备的超过客户期望的纠正措施。在客户看来,不能积极的处理投诉,甚至比出现基本的服务问题更令人难以容忍。对于的确是属于律师工作出现问题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向客户道歉、退费、更换承办律师等办法进行处理,表现出律师事务所对于投诉的重视和积极态度。客户投诉如果能够得到满意的解决,客户会谅解律师的错误,或者仅针对个别律师表示不满;反之,客户投诉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客户则会对整个律师事务所留下恶劣的印象。
3、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后,管理者还应当定期进行评审,根据客户反馈意见,不断调整质量目标和落实质量管理的执行情况,保障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二)建立法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明确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评价方法
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高低是一个多方面因素综合形成的结果,因此,对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监管必定也是一个全方位,多方面的系统工作。需要从队伍建设、所务管理、违纪查处诸方面,综合运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手段,实现对法律服务质量的有效监控。具体做法应当把好“三关”、建立三个机制。
1、加强从业教育,把好人员进口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作为广大律师从业的指导,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就难免会发生少数律师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职业道德的现象发生。因此,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高度重视律师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积极组织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坚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律师头脑,用高尚的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行为。在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面试、笔试和职业能力测试对新招聘律师进行考查。事务所对新律师的要求,决不仅仅是学历和专业能力上的。更重要的是,新招聘的律师应当认同事务所发展的理念,并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个性。
2、加强所务建设,把好规范管理关。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直接承担着对律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对律师办案收费、案卷归档等。事务所管理的规范与否,对每个律师规范办案程序、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办案质量直接起着约束作用。要通过引入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使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办案的每个环节实行有效监控。通过对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控制,使其达到标准的要求,避免和排除破坏办案质量的因素,从而将影响案件质量的不合格及时消除,并总结、筛选出更有效、可靠、便捷的操作手段,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进而使法律服务的质量得到保证。
3、完善惩戒体系,把好违规查处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律师法》、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制度建设,规范惩戒程序,加大惩戒力度。通过完善律师惩戒体系,坚决遏制乱收费、低价竞争、服务质量差等现象,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
4、从委托人的层面建立质量评价反馈机制。律师直接的服务对象是委托人,委托人的满意度是衡量律师服务质量的核心要素,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中,委托人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是律师十分关心并且不能回避的问题。虽然相对于律师而言,委托人的专业判断与律师不对称,但这并不能影响委托人从客户的角度来主导对律师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委托人也许在法律服务消费中积累的评价经验远不如委托人作为客户消费其他有形商品或服务时的丰富,但他委托的法律服务终结时,委托人也必然会就受托律师的服务满意作出自己的评判。日常生活中,常常听到委托人说这个律师有“水平”或那位律师“不怎么样”就是满意与否最直白的写照。近年来,我局按上级要求通过质量监督卡,对律师办案质量由当事人填写后附卷。事实上,质量监督卡的使用没有落到实处,如何有效使用质量监督卡有待进一步研究。
[论文摘要]目前高职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的问题引人关注,从表面上看反映的虽然是毕业生的问题,但暴露的其实是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办学理念不清、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的深层问题。文章以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为切入点,认真总结问题,积极探索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发展途径,以期对我国高职法学院校建设高职强校、高职名校,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提供有益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高职法学 理念 实现途径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扩招的步伐,高职法学教育不仅取得了规模上的长足发展,而且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创新,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在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高职法学教育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然而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也存在着办学思路不清晰、专业设置重复、专业特色优势不明显、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适应满足社会需求、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对此如果不给予高度重视并作出及时调整,不但会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还会影响中国法制的进程。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首先应确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并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实现。
一、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理念
教育理念是指导教育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追求。什么样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决定了什么样的教育行为。因此,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在发展道路上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教育理念,对高职类法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进行科学定位。
首先,在办学理念上要科学。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呈现“两多”现象:一是类型多,二是层次多。纵向上有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横向上有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成人教育、自考、电大、函授、法律职业者培训等类型。应当肯定的是,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满足了不同层次人群学习法律的需求,每种教育类型都为培养法律人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哄而上盲目办学、教育理念不上不下、教学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笔者认为,在教育体制多元化的大环境下,各种类型的法学教育都应找准定位,促使整个教育体系横向分明、层次衔接、总体协调。作为高职类法学院校,在办学理念上要鲜明,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第一,立足于为地方经济、区域经济服务,并使之成为高职法学教育最根本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思想。第二,在教育层次上应安心于办好专科教育。第三,在教育方向上应明确为职业教育。
其次,在人才培养目标上,要主动适应地区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类型的需求与要求,结合各高职高专院校的自身优势,培养各种应用型、复合型的现代法律辅助类、服务类人才。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法学专科毕业生仅靠学历自然无法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竞争,因此要扬长避短,以特色取胜。这种特色应该体现为高职高专法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的高度契合性。目前高职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单位主要在基层。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遵循“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思维路径,着重培养熟悉经济法律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和适应基层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高职法科生必须基础扎实,适应面宽,应用能力强,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律师助理、企业法务人员等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成为既具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又具有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既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又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最后,在课程设置上,要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组织和实施,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以培养学生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道德为中心开设课程、设计模块,强调法律课程与经济、金融、文秘等课程的复合性。
二、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理念的实现途径
(一)明确职教理念、学校找准定位、政府大力支持
目前,人才市场已经成为买方市场,大学毕业生不再像20世纪80年代的大学毕业生那样“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了。相反,用人单位用挑剔、苛刻的眼光审视着毕业生。在这种情形之下,学历高低对于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影响极大。在人才市场上,名牌院校和高学历毕业生自然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而专科院校毕业生则遭遇冷落。对此,高职高专法学院系要有教育领域的营销观念。首先,高职院校要进一步提升办学内涵,加强建设,全力打造高职名校、高职强校,发挥教育领域的名牌效应。其次,高职法学院系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新世纪新形势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培养出综合素质优良的应用型专业法律人才。严把人才质量关,以质量求生,凭特色取胜,只要专业有特色、个人素质过硬,培养的毕业生就会有市场。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大力发展立足为地方经济建设事业服务的高职法学教育,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校建设,及时制定政策做到配套支持,拓展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践行法律职业教育理念,特别突出实践教学环节
高职法学院系要按照高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来设计课程体系,合理确定必修课与选修课、通识教育课与专业课、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整合优化课程体系,凸显高职教育重实践、重技能的特色。
首先,要严格按照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把实践教学放到和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
其次,要改革法学教学内容,对法学知识做实用化处理。即根据高职法学教育职业性、实践性明显的要求,确定以实用性较强的专业课为主,舍弃那些单纯的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坚持理论教学“必需、够用”的原则下,精心选择教学内容。
最后,建立固定的实习实训基地,保证实习实训条件。目前,高职院校在实验实训方面,普遍重视工科轻视文科。而必要的实习实训设施与场所是实施实践教学的物质基础,在职业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高职法律院系应保证学生在三年的时间里,都能接受到持续的形式多样的实践技能训练。高职法律院系在校内应保证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所需的场所、设备,在校外应建立固定的实践基地和相应的信息反馈、交流、改进制度,切实保障学生实践技能的有效提高。
(三)针对社会需求设置专业
高等职业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联系十分紧密,承担着服务市场经济、推进法治发展的社会任务。随着各种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觉醒、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大幅增加。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要针对这种社会需求,设置一些为基层急需、市场经济急需的各类法律服务专业,如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文秘专业、社区保安专业、调解员专业、司法助理专业、企业法务专业等。
(四)着力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高职教育办得好不好,关键在教师。要办出高职的特色、培养优秀的高职人才,就必须尽快造就一支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高职法学教育要发展必须建设一支学术水平、教学水平较高、实际工作能力较强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一方面要鼓励校内教师“走出去”,让教师在教学科研之余到律师事务所兼职,到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到企业从事法务,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到法律服务岗位轮岗锻炼,成为真正的“双师型”人才。另一方面,要把校外的专家“请进来”。由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企业法务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以指导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外兼职专家之间的相互交流配合,从而逐步打造出适应高职法学教育要求、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五)推行毕业生“双证制”
高职法学院系要在观念上进一步确立实践教学在高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成立专门的实训管理机构,逐年加大实践教学经费的投入,建立一个目标明确的、系统的、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围绕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岗位资格标准,积极推行毕业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双证”制度。通过三年的学习与实践,要求学生毕业时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技能标准,即精通法律文书书写,熟悉法律程序,具备较强的法律服务操作技能。同时要求学生掌握一些走向社会所必备的通用技能,如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达到相应的国家等级标准、尽量掌握驾驶技术考取驾照等。
(六)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途径
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邀请有关行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参加,认真听取用人单位对人才应具备能力的需求意见。在实践教学计划的制订上,可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校外专家共同研究决定。奖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形成产、学、研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模式。依托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业等用人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切实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以尝试向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设立学校工作站,由教师指导学生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按件获得法律援助经费补贴。这样做,一方面扩大了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服务工作的广度,并使学生能广泛地参与法律实践,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校方无力承担法律援助费用的问题,保障了实训经费,从而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价值的双赢。
(七)积极探索多途径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
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高职法科学生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领悟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高职法学院系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学生应能走出书本,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等方式,深入到社会这个大课堂中去,了解中国社会的法律运行情况,尝试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服务社会。法律职业教育要密切关注实践,打开校园大门办学,力争探索一种多途径的开放式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中国 美国 法律教育 异同 启示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9-0043-03
【Abstract】Legal education is the 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basic teaching content, is the realization of rule of law is important assure. After years of legal education reform, China’s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and is perfect, but still existed some problem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of the same and different aspects of our current legal education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China The United States Legal education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Enlightenment
中国的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法学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主要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广泛,主要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行政机关公务员、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人员、高校法学教师、法学研究者等职业,从社会需要来看大有发展前景。因此,法律职业教育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而美国作为西方法律职业教育的先进国家,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
一、中美法律教育的共同点
1.法律教育的承担者相同
目前,中美两国的法律教育的承担者主要是各大学的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先后于1800年和1817年设立法学院,自19世纪后期开始,法律教育主要任务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中国的法律教育也是以大学教育为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综合大学中的法律院系,一类是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自1979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发展迅速。另外中国还有大专、中专层次的各种法律职业学校,还有各种业余教育中的法律专业。但在各种法律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的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师资力量不强、教学管理松弛、教学效果较差、毕业生质量不高,因此中国的法律教育主要以各大学法学院的普通教育和单科性高等政法学校为主。
2.法律教育与科研任务并重
中美两国高等法学院系除以教学任务为主外,还承担法学的科学研究任务。与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不同,中国的专门研究机构较少,因而法学研究方面的力量主要集中于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中,教师既是法学教育的承担者,也是法学研究的主力军,这与美国法学院承担的任务类似。
二、中美法律教育的不同点
当代中国法律教育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本国历史、文化传统方面,都不同于任何西方国家的法律教育。就法律教育的形式、技术方面而论,中国较接近民法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尤其是美国,有很大差别。近几十年来,两国间的法律教育方面的交流日益加强,美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与模式被积极引进中国,有关美国的法律、法学及法律教育方面的知识,对中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入学资格不同
中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主要是高考毕业生,通过每年一度的高考选取法学专业,达到高考成绩的,批准入学。以高中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为基础。另外也有少数学生通过成人教育方式学习法学,主要包括自学考试和成人函授考试等方式实现学习法律,入学资格也是高考毕业生,但可以招收往年毕业学生,因此成人法学教育的学生较普通大学的法学学生年龄偏大,社会经验较为丰富,但这种入学的学生数量少,教学质量问题较大,因此,中国法律教育招录的学生是以基本没有社会经验的高考毕业生为主体。这种入学资格和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有较大不同。美国法律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入学资格之一是已是大学本科毕业生,即已取得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B.A.,B.S.)。要求申请入学者要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以大学本科成绩和LSAT成绩为入学的基础,合格者被批准入学。因此,法学院的学生年龄要比一般大学生大,所具备的基本知识也较为扎实与广泛,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文理知识。
2.教学目标不同
中国各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旨在为学生提供较为广泛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方面的基础,而不单纯是职业训练。中国法学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生,在法学院系学习四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被授予法学学位。在校四年学习期间,主要学习法学专业课程,但也要学习很多一般人文学科课程,如外语、哲学、政治、历史学。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毕业后不仅可以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还能从事公务员、一般工作人员等职业,律师在主要的职业取向中不占主导地位。中国的法学本科学位不同于美国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学博士(J.D.)学位。美国这种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毕业后立即参加律师考试,能从事以开业律师为主的实际工作。这种方针的一个前提就是:法学院的学生在入学前已具备必要的人文学科知识。[1]据统计,目前全美共有200多所法学院,其中184所是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认可的。所有被ABA认可的学校,每年大约招收3万6千多名的全时法律学生及接近七千名的选读法律学生,可以参加美国各州的律师考试。他们中80%以上的人都以律师为主要就业方向,约10%以上的毕业生则进入司法体系或担任其他公职。因此,在ABA这个“法律职场代表”的外部引导下,各法学院为美国每年造就数以万计的律师(美国律师人数比全球其他所有地区律师的总和还多,迄今已突破100万人),从而形成一条“产、供、销一条龙”的法律职业教育之路。因此,中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知识性的训练,而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于职业训练,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人才”为教育目标,这也可以从两国的教学课堂设置得出结论。
3.课堂设置不同
中国的法律教育,是统一由国家管理,其课程设置原则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但各院系分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教学计划。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教学计划而论,首先,就本科生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来说:1979年,根据当时的需要在全国率先增设了国际法学专业,1980年又率先增设了经济法学专业,1993年再增设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这就形成一个包括法律学专业、经济法学专业、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学专业在内的在国内属于尤为完整的法学专业体系。在发展专业体系的同时,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体系不断发展。经多次调整,从1993年开始,本科生进校后任选专业,学满两个专业学分的可取得双专业毕业文凭。与此同时,近年来再次修订教学计划,贯彻“加强基础,淡化专业”的精神,加强了基础课比重。全系所开本科生专业课程已逾70门。其中全系各专业必修课17门: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概论、合同法、刑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律师实务与律师道德;法律学专业必修课6门: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司法鉴定学、犯罪学、劳改法;经济法学专业必修课9门: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法与投资法、财政法与税法、金融法/银行法、会计法与审计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国际法学专业必修课8门:中国外交史、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海洋法、航空航天法、国际司法判例、专业外语;国际经济法专业必修课8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专业外语;全系各专业限制性选修课23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立法学、当代西方法律思潮、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法律文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国宪法、公务员法、罗马法、外国民商法、实用刑法学、青少年法学、外国刑法、刑事侦察学、刑事技术概论、法医学、保险法、中国经济立法史、司法精神病学、外国婚姻法、票据法、国际税法、国际法与国际组织专题。除专业课程外,还有若干门全校性公共课程。[2]除学习课程外,还要求学生在学习期间有固定时间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实习;并要求在教员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
美国的法律教育较为注重职业训练,其课程设置明显地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色。各法学院课程设置有所区别,但基本上是相同的。以法律专业本科教育为例,其基础课程包括:宪法、合同、侵权、财产、、民事责任、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推理和司法文书、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WTO等。客观地说,普通本科三年的法律课程之中第一年是最难的。上课时间往往不是很多(哥大法学院每周五天约上二十个小时),但每上一次课,学生必须花三四个小时甚至一整夜的时间做课前准备工作(包括阅读讲义、检索案例、寻找案例争点issue、尝试回答布置的问题等)。而临近期末考试时,那就更要加倍努力了。选修课程基本设置在第三年,开设课程五花八门,包括法律与社会科学、法经济学、法律与全球化、收购与兼并、谈判理论等。由于不同类别的学生选修课可以交叉,因此像哈佛等名校常年提供100多门课程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自选的课程包括比较法、法制史、法律哲学、法律与经济等课程。[3]
4.教学模式不同
中国的教学模式较为传统,一般以教员系统讲授为主,一般课程也有专门课堂讨论。就国内各部门法课程而论,讲授内容主要围绕该部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即通常的老师讲授知识,学生作笔记,间或有师生互动提问、释疑环节的授课方式。无论中外,它都是讲授基本理论课或学科基础课的唯一之选。但由于相对忽视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有着被动接受的弊端,因此这种教学模式在中国通常也被称作“填鸭式”教学,成为学者批评和教学改革的对象。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在讲授或讨论部门时,也研究少数有关判例,但这仅仅是为了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更好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像美国法学院所推行的“判例教学法”。目前中国的一些法学院已经注意到此类问题,不但加大了给各类学生安排法律实务类课程的数量,而且通过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组织模拟法庭和组建法律社团、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方式不断加强学生们的实践能力。
美国教学力求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一种是讨论课的方式。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从施教者和受教者的模式中脱离出来,进而演变为合作者的关系。它强调学生主动性的最大发挥,每一个学生在课前预习(通篇阅读教师预留的参考文章以及选定案例)的基础上,在课堂上畅所欲言,发表个人见解。教师往往扮演一个引导者、提问者以及思路转换者的角色。更多时候,教师的身份被完全淡化而彻底融入到课堂讨论之中。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的主导性实际上增强了,因为他需要在课前针对本门课程,安排最能说明问题的案例和参考文章供大家阅读,并预先就每次将要讨论哪些题目、从哪几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等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大家提前准备。因此,教师组织讨论课的方式付出的精力反而比一般的“填鸭式”授课方式大的多。另一种是判例教学法,这种方式在中国法学教学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美国随着社会的需求,其Clinic(诊所式)教学模式逐渐成为美国各大法学院青睐的一种方式,此种模式在美国法学院推行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是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各种技巧为主要内容,把课堂假设为一个法律“诊所”,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开出“处方”,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人才。目前Clinic教学的主体内容是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aw Initiative,简称PILI),其范围包括对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被侵权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环境问题诉讼、移民案件诉讼、公平住房诉讼等。具体做法就是对法学院一二年级的学生志愿者进行Clinic培训,有针对性地讲授各式各样的实践案例、可能遇到的情况、可用的法律对策等,最终以培养出一批能在某个地区开展短期或中期公益诉讼的法律工作者为目标。
三、启 示
1.重新确立法学教育目标,注重职业培养的教学模式。
法律人要走向实践,以经世致用为本。法学教育是面向市场经济和法律职业实务的主战场,应树立新的教学思想和教学目标,为此要增加实践教学的方法,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教学权重。目前课程改革已有成效(如“方法”课和“案例”课),但还需进一步改进。在老师配备上,应强调有适当比例的实务人士聘为客座或兼职教授;聘请法律实务中的资深律师定期来校开课(如专门的律师实务,或者特定法域的选修课);强化毕业前实习课程的教学和考评,开展相对固定的用人单位的学校招聘会。有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和调研地(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监狱等);加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社团以及自办刊物、网站的建设。强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权重,鼓励教师结合法律实务进行教学。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对以上教学目标已有较好定位,以我国较小的法学院――江苏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为例,学院在教学目标的设定、教师师资的聘请、实践基础的建设及司法考试的重视上,都做到了以上的要求,教学效果显著,以司法考试过关率来说,近三年来,每年大三学生过关率在30%以上,这可以说明,我国法学教育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有着极大的希望。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大学法学院的职业教育定位还不够,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选择还不能准确定位,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毕业生整体就业质量。
2.建设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群,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
在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中,每组的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必修课、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三类。公共必修课应包括传统法学的基础课,如宪法学专题、法史学专题、法理学专题、民法学专题、刑法学专题等;方向选修课应包括:司法法务方向,可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官学等;政务法务方向,可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立法学等;商事法务方向,可选公司法、金融法、担保法、劳动法等。另外,我国应面向未来,尽快开设国家和社会以后愈益重要的新专业科目和相关课程,如可以单独设置人权法、公益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环境保护法律等课程。
同时为培养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鼓励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的设置,主要措施有:增加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和新型交叉学科选修课的设置;鼓励校内不同学院联合开设跨学科课程,如财税金融与财税金融法、法律和经济学、公司并购和公司法学等。
目前,中国各高校法学院基本都能根据自身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课程,但关键问题是部分选修课实践性较差,课程的设置可有可无,再者学生对一些实践性较强的选修课的认识不足,造成实践性的选修课没有实践作用。这还有待我们在教学实践中逐渐积累教学经验。
3.切实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学生的科研水平是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提升的,法律教育虽然以职业性与实用性为主要教学目标,但缺少理论研究,法律教育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为此,我们要在注重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对学生科研水平的提升。为此我们可以注重以下途径:①常设教授沙龙、主题研讨会、学生社团学术研讨会、实现学生期刊的正规化。②加强对硕士、博士的日常管理。规定学生定期向指导教师做研究报告或案例调研报告,认真准备,提高学术水平,为此要做出常设性的硬性规定。③坚持在硕士、博士课程中开设各类“法学前沿课”,增强学生的理论和学术水平。
四、结 论
总的看来,美国法学教育特别强调职业性和实用性,很少进行单纯的书本教育,反对刻板教条、反对不结合实际案例空谈法律理论的教育思想。法学院就是职业教育学院,其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入学资格、教学模式、课程设计、考试方式以及毕业要求都紧紧围绕学生就业和法律实用的根本宗旨进行设计与运作。教师教育学生从案例中总结归纳法律原则,帮助学生阅读和了解具体问题的全部相关材料,分析和评判某项法案和司法裁决的优劣得失,教师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一个个法律疑难杂症做出“诊断”,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锻炼出法律实务人才。这种教育定位与教学模式使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始终居于强大地位和有力影响。这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