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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产权商标侵权防范侵权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3、为避免卷入侵权纠纷,企业与委托方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委托方指定的商标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权时,应由委托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加工方无关,由此给加工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我国农产品贸易的不断增加导致我国农产品贸易纠纷也在不断的增加。首先,在农产品贸易纠纷发生以后,最先影响到的就是农民的经济收入。在只考虑经济的直接影响时,贸易额减少一个单位,农民的经济收入就会减少一个单位。在考虑了对外贸易促进经济的乘数效应,可能会导致农民的收益额减少量大于一个单位,这样就会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致使农业的生产量减少,长此以往,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的正常发展。
二、产生农产品贸易纠纷的原因
1.农产品贸易操作复杂、限制繁多
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需要经过许多方面的限制,并且操作过程也非常的复杂,如市场准入、动植物的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国内的支持等,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引起贸易纠纷,并且解决起来也比较复杂。如欧盟国家以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抗生素含量超标,从而禁止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贸易,使我国失去动物源性食品的市场,对我国经济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技术差异的限制
农产品贸易中对技术的要求也比较高。我国加入WTO以来,出口贸易的直接限制减少,但是各种间接的限制却日益突出,如卫生标准、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等。其中技术的差异已经成为农产品贸易的重要障碍。就以茶叶为例,茶叶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占的比重比较大,它在整个市场中的竞争力也在不断增强,但是欧盟提高了茶叶中禁止使用的农药的种类,有原来的29种增加到了现在的62中,并且有些农药的标准较之前提高100倍之多。
3.农产品贸易的出口市场比较集中
我国的农产品贸易出口市场相对比较集中,一般分布在亚洲的各个地区。我国农产品的贸易出口至亚洲各地的占据整个中国农产品的68.9%,日本市场就占据了亚洲市场的41%,可见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集中的程度,直接结果就是国内的各个企业之间相互竞争,降低价格,造成各国提出倾销申诉。
4.贸易自由化中产生的必然结果
WTO在农业方面制定了《农业协定》,它对农产品的自由化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些相关协议制定不完善,造成这些协议在执行上有一定的偏差,形成各种矛盾,进而造成各种农产品贸易纠纷的产生。
三、解决农产品贸易纠纷的措施
1.我国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战略措施和制度措施
为了保证我国农产品贸易纠纷的顺利解决,我国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战略措施和制度措施,对农产品的出口贸易结构进行优化,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首先,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贸易战略,保证农产品出口的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完善。如鼓励种植和养殖各种有机的、绿色的农产品,保证农产品出口的质量。同时还要保证市场的多元化,解决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问题,如可以不断的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分散贸易市场,避免出现农产品的恶意竞争。其次,不断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制度和技术体系,如制定农产品贸易的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动植物的卫生检疫体系;建立完善的预警、保障以及应诉机制;严格按照WTO规定的规则实施,保证我国农产品贸易纠纷及时解决。
2.农产品贸易的相关企业积极处理农产品贸易纠纷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积极的应对各种农产品贸易纠纷,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首先,农产品的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从“以廉取胜”转变为“以质取胜”,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其次,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坚持以WTO的相关规则以及现在一直倡导的绿色产品为先导,不断吸取其他各国国的先进管理经验,不断规范企业的管理。第三,积极开展绿色营销,保证农产品的环保。第四,农产品的质量要符合国家的认证标准。
3.充分利用商会、行业协会的促进作用
论文摘要:国外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摩擦不断升温,成为贸易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现状对策
目前,我国的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越来越多,涉及的面越来越广,如:纺织、机电、眼装、大蒜、果汁、钢铁、彩电、海鲜、家具、皮鞋等等,大部分都是我国出口支柱产品,出口量逐年上升,反倾销工作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倾销是世界上最多的,但是同时也应看到,这些年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也是世界上最快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反倾销多也是正常的。而且,与出口额相比,反倾销案例也不是很多。
许多出口企业一听说国外反倾销就紧张,其实用不着紧张。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鼓励公平贸易,所以绝大部分的出口商品不会引发反倾销,或者其他的贸易纠纷。比如资源性的,不可再生的产品出口,一般就不会引起反倾销。
一、反倾销概述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股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任《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自1979年8月,发达国家频繁对华启动反倾销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国对华反倾销案累计高达584起,直接影响国内500亿美元的出口。对华反倾销所涉及的商品类别也不断扩展,涉及产品约有4000多种,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到目前为止,超过l亿美元的大案共约20起。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连续9年成为世界头号反倾销目标国。
美国商务部于2008年1月初步裁定,对来自中国和阿联酋的部分钢钉品种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额度分别为20.77%至ll8.04%和4.47%。此外,对部分中国公司的反倾销税将追溯90天前执行。除了传统的发起反倾销的发达国家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自l979年第一例对华反倾销案开始后的十年中,只有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进入20世纪90年代,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增至26个,除欧盟、美国仍然保持对华反倾销最高比例外,印度、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将反倾销的矛头对准了中国,成为对华反倾销的另一支需重点防范的新生力量。
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原因和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中胜诉率低的原因后,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企业应诉不力和应诉能力差。l997年3月我国首次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在同年l2月对进口新闻纸发起了首例反倾销调查。l997—2007年十年间,我国完善了反倾销法律制度,组建了反倾销调查机构,并开始了反倾销实践。
二、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
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企业在国外哪个国家或地区销售不错,其他同类企业马上蜂拥而上。中国企数量众多,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出现自相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最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l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l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国外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性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无分别裁决。通常说来,在确定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时,应以同一商品的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3)我国企业对国外倾销指控的应诉不力
反倾销法规定,在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被控方有申辩权和诉讼权,如果能够积极应诉,尚有可能挽回败局。一个普遍现象是,我国涉诉企业大多只是消极等待,而不愿意积极应诉。从而带来的结果是以“不合作条款”为由单方判输,不战自败。
遭受反倾销诉讼后,中国的一部分企业采取消极应诉。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是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没有胜诉的信心,所以只能听之任之;其二是高昂的应诉成本,一个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成本在400万至800万人民币之间。比如2003年美国对中国28个省、市的253家轴承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对此我国200多家轴承企业拒绝应诉,唯有浙江慈兴公司积极应诉。
三、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1)要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
当一家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准备进入一个成熟的市场,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这个时候就要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对对方可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都要做好准备。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以外经贸部我驻外经商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中介组织一进口商为主渠道的预警机制,驻外机构对于国外市场的供需状况要跟踪掌握,如有异常要及时反馈到国内,外经贸部要及时把信息传达到各企业。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建立专门的部门,搜集和接收与所在行业有关的进出口情况及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
(2)完善反倾销专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于l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第一部专门法规。针对我国进口反倾销的专门立法比较粗疏的不足,在具体制定法律条款时,应采取“宜细不宜粗”的立法原则。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完善、反倾销时效的完善、“反倾销规避”条款的完善、“司法审查”条款的完善都应予以具体的考虑。实践表明,通过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遏制了境外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维护了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大部分受损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产业竞争力迅速提升。
(3)被诉企业要积极应诉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其中有两个重要支点:国际贸易和引进外资。逢此之际,有必要对已经走过的历程作一阶段性的总结,以求踏上更加光明的旅途。
对于国际经济往来而言,无疑是先有国际贸易,尔后引发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包括出口和进口,往返运输需要增加交易成本、中介费用和时差间隔,由此引发资本输出动机,即把资本直接投入到商品需求国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资本输出又引发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由此出现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尽管是国际贸易引发国际投资,但国际投资作为一个后来者却起来了主宰国际贸易的作用。21世纪是知识经济世纪,也是金融世纪,资本运营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神经中枢。
当今世界经济格局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全球化。一国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终究要突破国界走向世界,经济发展已无边界。经济全球化也并非始于今日,早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了。现在不过是“在更高层次回到1941年以前时代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科学技术达到了高发达水平的结果:人类发展到今天,在世界范围内选择低成本生产和低成本交易已经成为可能。”[1]
早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对国际贸易、国际分工和国际投资作过描述。“由于机器和蒸汽的应用,分工的规模已使大工业脱离了本国基地,完全依赖于世界市场、国际交换和国际分工。”[2]在《******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进一步强调了生产社会化必然要求国际分工、合作、交流的思想。“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随着自由贸易和世界市场的确定,随着工业生产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的一致化,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孤立性和对立性日益消失下去。”[3]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日益活跃,资本、技术、人力、信息等生产要素愈益跨越国家、民族的界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全面、大量、综合地流动和配置,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覆盖面日益扩大,已使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规模出现空前的扩散效应和乘数效应。
二、国际投资引致生产要素跨国移动
单纯的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跨国移动,只有国际投资,才有可能形成生产要素直接的和大量的跨国移动。在土地、资本、劳动三种生产要素中,除土地之外,资本和劳动都能在国际之间自由流动。
国际投资,即国际间的资本转移,指的是货币资本和贷款资金从一国流向他国。任何国家或地区要发展经济,必须积累资本。积累资本一种方法是国内储蓄,由储蓄转化为投资;另一种方法就是吸引外资,包括国际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在经济不发达国家,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储蓄能力受到限制,资本积累紧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外来商品能形成入超现象,国内资本积累才有可能不减少当前消费。但是,入超国家又必须清偿入超商品的资金。由于资本积累不足,只有依赖外国贷款。而能否得到外国贷款,又取决于两国利率之间的差异,即债务国的利息必须高于债权国的利息。所以,国际投资的驱动因素是各国之间利率的差异。至于外商直接投资,则取决于生产成本、市场需求、预期回报率、投资环境和相关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
国际间的劳动要素的转移,主要取决于劳动价格,即取决于平均工资水平,比如某种类型的劳动在美国的工资率高于墨西哥,就成为墨西哥人跨越国界的经济动机。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工资偏低,移民倾向尤甚。其次,劳动要素转移还取决于劳动者拥有的数量。在一个劳动资源相对过剩的国家,很容易引发向劳动资源稀缺的国家移民的动因。当然,国际投资也会引起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要素转移,但毕竟属于少量,而且大多是伴随着技术引进,随同设备和资金的技术人员配套转移。而且,这种转移大多带有临时性质。一旦投资项目完成,随行技术人员又会回归本土。
国际投资实现生产要素转移的微观载体是跨国企业。投资的始初动机是以谋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生产和经营。建立跨国企业伊始是资本运营,购进设备和技术,又实现了物质生产要素的转移,招聘经营人员和企业员工,又实现了劳动要素转移。可见,国际投资是生产要素跨国移动的第一推动力,跨国企业的规模和数量是鉴定生产要素移动的基本尺度。
生产要素跨国移动有两大效应:
(一)促进世界生产效率并提高实际收入水平
如果资本在美国的边际生产率低,在资本稀少的中国边际生产率高,若美国的资本流向中国,全世界的产值就会获得提高,最终超于均衡。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不断增加,就是这个原因。
实际上,直接投资并不只是一种资本移动。有时,投资方“完全是在东道国借取创办企业的金融资本,只是加上它的商标牌号、经营准则,以及较少属于有形资产的一些其他资产而已。这个子公司一旦成为获利的企业,它就通过内部利润再投资和新借入资金来发展了,同时还把一部分利润上缴给那个很难看出其进行了投资的母公司”。[4]这种情况虽然鲜见,但仍会使双方感受其益,最重要的是促进了世界生产效率。
劳动要素的跨国移动也是如此。例如某种类型的服务业美国每天能赚15美元,而在意大利每天只能赚3美元;于是某一劳动者移居美国,每天升值到15美元,若移居意大利每天下降到3美元。这样移动的结果,致使意大利劳动的边际生产率自然趋向提高,而美国而相对下降。不过只要有差别,双方就会产生移民的经济动机,从而使实际收入水平提升。
(二)使生产要素稀少性相对差异减轻
由于资本和劳动被吸引到相对稀少的地区,随着跨国移动,相对稀少性在国际间就会减弱。印度相对过剩的劳动者迁往美国,就会降低美国劳动稀少程度,同时降低印度劳动的丰富程度。资本从相反的方向移动,将减轻资本在美国相对丰富的程度,同时降低资本在印度相对稀少的程度。
萨缪尔森写道:“物品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部分影响,就好像使生产要素在国际间自由流动一样,衣服从欧洲流向美国、食品从美国流向欧洲趋于使每一国家的特别充足的生产要素不像过去那样充足,并使每一国家的特别稀少的生产要素不像过去那样稀少。”[5]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自由移动,会使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趋于均衡。
三、国际投资促使国际贸易立体扩散
国际投资直接推进的是中间产品的贸易,间接推动的是最终产品的贸易。一般说的国际贸易,指的是最终产品的贸易,即商品贸易。
国际投资实现的生产要素移动虽然减轻了商品的稀少性,从而减少了国际贸易的机会,可是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新生产场所的开辟和建立,又创造了新的贸易园地。假设有一个资本贫乏的国家,从外国进引长期贷款,用以发展本国产业。某些制造品(例如纺织品、塑料之类)原先输入本国市场,现在国内也可以像外国一样廉价生产,故而不需要再输入此类商品。不过由于本国发展生产的结果提高了收入,消费数量与结构已经变化,因而创造了新的需求。所以从现象上看,进口商品减少了,但国内市场却因生产要素的移动而扩大了。因此,一方面贸易关系是国际借贷的产物,即生产要素移动创造了新的商品需求;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又能借助推广市场及刺激资源更有效的利用,因而能创造投资机会,不仅吸引了本国的投资者,也吸引了国外的投资者。新的投资者的出现,又扩大了市场的商品需求。这就是国际投资引发的贸易创造。
投资和贸易的不同之处在于:贸易是一种递增效应,投资则是一种乘数效应。按一般惯例估算,投资效应是贸易效应的5倍。尽管投资有风险,但风险越大,欲念越大,经营者依然会选择投资。只有投资,才能使国际贸易实现立体扩散。
我们不防借助一组数据来说明这个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1978~2007年,共签订投资协议项目464801个,合同金额9428.7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4997.6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项目数从1980年的470个上升到2007年的4万多个,增长了近90倍,年均增长率为25.05%;合同外投资从1983年的17.32亿美元上升到2005年的1千多亿美元,增长了近70倍,年均增长率为23.35%;实际使用外商投资从1983年的6.36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535.05亿美元,增长了84.13倍,年均增长率为24.81%。中国已连续10年位居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首位。[6]
外商在华投资对双边贸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可以从我国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总额来印证这个问题。
(一)我国的进出口总额的增长
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从1983年的436.16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万多亿美元,增长了19.52倍,年均增长率为16.02%。其中,出口贸易从1983年的222.26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5千多亿美元,增长了19.72倍,年均增长率为15.95%。我国出口总额在世界所占的比重同期也上升了5.86%,进口总额上升5.32%。出口总额排名由第17位上升到第3位。
(二)外商在华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的增长
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总额从1980年的0.42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5千多亿美元,增长了11244.17倍,年均增长率为50.01%,其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上升55.48%。其中,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出口总额同期增长30042.63倍,年均增长率为56.56%,其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上升54.82%;进口总额增长了68213倍,年均增长率为62.24%,其占我国进口总额的比重上升56.18%。可见,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对外贸易积极地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7]
国际经济学的传统观念认为,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有互相抵消作用。国际投资引发的生产要素移动减轻了生产要素的稀少性。生产要素跨国移动数量越大,国际贸易的动机与赚取的利润也就越少。极言之,生产要素的相对稀少性的悬殊情况可能因国际投资完全消除,那么,引起国际贸易的原因也不复存在。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国际投资或是国际贸易,都不可能消除各国之间要素和商品的相对稀少性状态,所以两种功能得以并存,并会逐步扩大。
其实恰恰相反,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更多地表现为互补作用。国际投资能够创造和扩大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也可以创造国际直接投资。这种关系分为四种情况:(1)投资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本国出口贸易具有促进作用,如设备、技术和软件可跟随资本;(2)本投资国的出口贸易对本国的直接投资具有促进作用,如通过贸易出口可以引发直接投资就地销售跨国企业的产品;(3)投资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可以促进东道国的进口贸易,东道国引进了外资,相应地就会进口生产要素及技术软件;(4)东道国的进口贸易会促进投资国的直接投资,既然有了进口贸易,就会致使投资国实行直接投资,以创造更简便、更有利的贸易机会。
根据国际贸易的实践经验,建立各种经济共同体撤销关税壁垒,实现自由贸易,更能实现比较利益。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西方经济学称之为“贸易创造”。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对外却设置一个共同的关税壁垒,可能导致“贸易转向”。当经济共同体的国家较低成本的供给来源代替了共同体内较高成本的来源,即会出现“贸易转向”,即转向低成本的国家。[8]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机会并不显见,太多的机会往往会消失在经济共同体内。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这种情况更为显著,国际贸易在WTO之内,成员国更多地表现为“贸易创造”。未进入世贸组织的国家积极申请入围,其中原因就在于要享受组织内的“国民待遇”。它们需要的是直接的“贸易创造”,而不是消极等待“转移转向”。
伴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不断扩大,“贸易创造”的功效会逐步消失,因为国家越来越少。如果所有国家都加入WTO,“贸易创造”就会完全消失。随之而来的将是“资本创造”,或称“投资创造”。国际投资力度的增强,会实现更为广阔的贸易空间。国际投资引发的贸易效应必将大大超越单纯国际贸易的效应。
四、国际投资推进传统贸易方式改变
世界经济早期的历史格局,国际投资主要是发达国家对殖民地国家和落后国家的投资,俗称资本输出。这种投资虽然有资本入侵的含义,但在客观上却推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传统贸易方式的改变。
(一)促进出口商品换代升级
从出口商品的结构,可以反映出一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亦即资源性产品为主。资源只有经过开发和利用,才能成为商品,才能实现商品流通。“所以,对于人类,所谓‘资源’,是社会经济结构和人类素质的函数。对应不同的经营方式和开发手段,资源的含义不同。”[9]对于多种经营、综合利用、深度加工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的立体开发方式,就可以构成发展的良好基础;而对于倒山种地、单一经营、自给自足的平面垦殖生产方式,那就只能陷入“低水平陷阱”,那就只能是“富饶的贫困”。
资源开发固然要靠人的智力,但智力必须凝聚为技术,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依靠自身经营的积累,社会也会有进步,但那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世界竞争的格局下,很可能会出现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市场的开放,无疑会缩短这个历程。国际投资、技术引进,会不断使资源性产品升级,增加科学技术含量,从而使商品换代升级。
(二)从“进口替代”到“出口替代”
发展中国家的开放经济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基本的内向经济,但又是有进出口贸易;二是外向经济,有大量的进出口贸易。与之相适应,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战略也可分为两种:“进口替代”和“出口替代”。
进口替代,指的是过去以进口工业制成品为主,现在改为本国工业制成品代替同类进口商品,为此,这些国家需要在国内建立面向国内市场的工业,以减少对国外市场的依赖。但进口替代需要进口用于发展本国工业品的设备和某些原料,因此又需要出口初级产品以换取外汇,弥补国际收支逆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替代往往以初级产品的出口作为前提。
出口替代,指的是过去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现在改为以本国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代替初级产品的出口。为此,这些国家应在国内建立起面向国外市场为主的工业部门,并要使这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
当代经济发展理论普遍认为,进口替代是较低级的出口模式,出口替代是较高级的出口模式。
新加坡和韩国是两个比较成功的实现“出口替代”的典型例证。
新加坡1965年宣布独立,当时只有橡胶园,地势坎坷不平。没有什么基础。通过引进外资和引进技术,使本国经济在短期内改变了面貌。当时,新加坡政府积极支持和鼓励工业界实现生产自动化,重点放在推广和使用机器人上。新加坡自造的第一名“烧焊工”机器人于1983年诞生,另一台“喷漆工”机器人也相继问世。新加坡推行了电脑教育“五年计划”,使20%的中学生成为电脑俱乐部成员。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开始出口电子计算机,驶向国际市场的惊涛骇浪。
韩国在过去30年里,利用美、日等发达国家改变经济结构的机会,将外国资本、技术同国内的廉价劳动力结合起来,20世纪60年展了轻纺工业。70年代又突出发展了重化工业,用出口推动了经济发展,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地区一跃成为新兴工业化地区。韩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实行“科技兴国”方针。为了跟上新技术革命的步伐,韩国制定了“1984-2000年科技发展战略”,提出两项主要任务:一是开发尖端技术,将产业结构改造为“发达国家型”产业结构;二是根本上解决粮食、能源、环境污染、疾病、住宅、城市过密等问题。韩国的学者、实业家、官员都认为21世纪将成为“太平洋世纪”,强调“不要错过时机”,要积极地迎接“太平洋时代”。
(三)从“单向投资”到“双向投资”
单纯的国际贸易,很容易因袭原有的方式。只有通过国际投资的冲击,才能推进贸易方式的改变。
国际投资的始初行为是资本过剩的发达国家向资本稀少的落后国家的单向投资,落后国家在很长时期内几乎没有什么对外投资能力。但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一样,基本上属于双边行为,落后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冲出国界,走向对外投资的行列。从单向投资转向双向投资,是世界历史的巨大进步。
我们试以中国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大量外资企业落户中国,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把视角转向海外市场。可以肯定地说,寻求市场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直接动机。
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提出“出国办企业”的经济改革措施,第一次把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作为国家政策,从而拉开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序幕。
中国对外投资包括三种类型:(1)为支持进出口贸易而进行的投资;(2)为支援第三世界国家而进行的投资;(3)为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而进行的投资。
1990年,我国已开办801个世界境外企业,分布在93个国家和地区。在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和港澳地区就集中了我国非贸易性企业的2/3。
1999年,我国境外投资扩展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投资相对集中于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排在前10位的是独联体国家、美国、港澳地区、泰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德国。截止200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布在全球已达149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存量已达5百多亿美元。[10]
中国对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虽然不是首开先例,但其雄健的脚步却有后发夺人之势。尽管我国目前对外投资的比重还比较微少,风险投资领域尚未涉足,但这却是一个光辉的起点。可以肯定,中国对外投资终究要跃居世界前列,并将对国际贸易发生更为积极的影响。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必将成为我国步入世界经济舞台的“双子星座”。
参考文献
[1]陈胜昌,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影响,透过互联经济体系创造财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89
论文内容摘要摘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争端方进行司法审查,其对象主要是以各成员的抽象办法为主,如行政行为、贸易管理行为或办法,涉及的是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新问题。本文以此为基础,探索了国际贸易纠纷司法审查对象在适用中存在的新问题,以期促进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
在WTO调整各国贸易关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审查各国政府行为的情况,包括审查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制定等。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明确WTO体制下的司法审查对象,可以防止WTO各机构,确保争端解决机制严格地在WTO法规定的范围内运作。
WTO下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包括国内和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本文中提到的司法审查是WTO体制下的国际司法审查,即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WTO《有关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DSU)进行的处理成员间贸易争端的国际司法程序活动。
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针对的是被审查行为的性质,如违宪审查、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通过审查该类行为,判定哪种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所解决的是被诉主体及其行为的可诉性新问题。
在国际贸易纠纷中,争端的成员方一般将争议提交WTO寻求解决。WTO协议中对司法审查,并不明确所审查的行政行为或外贸管理行为的性质究竟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但也没有限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由于WTO成员的国内法院处理贸易行政案件时,更多的还是以国内法规为裁判依据,并不会直接适用WTO相关规则。即使是从国际规则方面考察政府政策或抽象规则,对国际规则的识别,除非是直接违反国内法律,否则也会作出有利于本国政府的解释。对于抽象的法律规定提起司法审查,就需要WTO体制规定国际层面的司法审查。
国际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结果,是WTO/DSB对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结果,表现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WTO下针对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查成员的外贸管理权时审查其行为或办法是否违反WTO国际规则,进而判定该规定是否构成贸易自由障碍。这就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首先审查被诉成员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办法是否违反GATT/WTO规则,涉及更多的是成员相关办法的违反和非违反性。
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对象
(一)审查对象的范围
WTO规则约束的对象是政府,所调整的是政府间的宏观经贸政治关系,以政府间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协调为其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DSB是WTO在实践中为解决贸易争议而设立的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它明确规定了其司法审查对象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所受理的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它所接受的案件是以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为诉因的。将司法审查对象区分为审查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依据是DSU第3条第8款和第26条第1款。DSU第3条第8款规定摘要:“凡出现违反涵盖协定规定应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该行为就被视为构成了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表面证据。这表明,正常情况下可推定为摘要:违反规则就对该涵盖协定的其他当事成员方产生了有害影响,在此情况下,要由被告方举证反驳诉讼”,即为违反之诉。第26条第1款则规定摘要:“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表述的不违反之诉”。
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摘要:凡任何一个缔约方认为,它依本协定直接、间接预期的任何利益受到抵消或损伤,或者实现本协定的任何目的受到妨害,而这是由于摘要:(a)另一缔约方未履行其本协定的义务,或(b)另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办法,不论其是否和本协定相冲突。
根据以上的规定,(a)项为违反之诉,是指方指控或认为被诉方国内法规或行政办法和其承担的WTO体系下某项协定义务不一致或者违反了协定义务。而(b)项为非违反之诉,是指方认为被诉方的国内法规的实施或者行政办法的结果导致其在WTO协定下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或减损,或者认为损害了协定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即使对方办法不和“本协定相冲突”或“存在任何其他优势”,即使不违反GATT/WTO法律规定,亦可作为的理由或“诉因”。可见,DSU基本上沿用了GATT第23条的规定,把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作为其司法审查对象的范围。
(二)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区别
通过分析DSU可知,适用违反之诉是基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而在GATT/WTO多边贸易法律制度设置“非违反之诉”,最原始的指导思想是“利益平衡”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通过采用GATT未明确禁止的贸易办法(即所谓“灰色区域”贸易办法)而损害或破坏贸易谈判和减让表现产生的相互利益。
因此,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基于损害、依据WTO有关协议产生的正当利益而提起的,而它们的区别则表现在摘要:
产生的原因不同摘要:违反之诉是违反协定义务而造成伤害,其根据是禁止违反条约义务和具体承诺;而非违反之诉是必须实施了办法而导致损害,但并不一定违反协定义务,其根据是禁止剥夺合法预期利益。
举证责任不同摘要: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对能否胜诉具有重大影响,成为诉讼程序中的决定性因素。在国际贸易纠纷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的举证责任。对于违反之诉而言,DSU规定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而对于非违反之诉,方应提出详尽理由以证实有损失或损害存在。
救济手段不同摘要:根据DSU的规定,在违反之诉案件中,若裁定有违反WTO义务的行为,违反方有义务停止违反WTO有关规定的办法,并采纳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建议。在非违反之诉的裁定中,被诉方主要是补偿,即争端当事双方“做出相互满足的调整”。
(三)对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规定
1.对违反之诉的规定。绝大多数国际贸易纠纷涉及的是违反之诉。WTO项下,如《补贴和补贴办法协定》、《和贸易有关的投资办法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等,明确规定在违反适用协定下承担的义务都被视为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案件中,可直接适用于GATT1994第23条(a)来解决争端。
2.对非违反之诉的规定。非违反之诉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事实基础上摘要:政府希望从贸易协定中获得的利益,可能为另一政府毫不相关的并可容许的行为所抵消,而有关行为是在制定协定时不可能合理预见的。各国进行对外贸易时会出现许多不可预料的情况,非违反之诉的设立可以更大地拓宽争端解决的领域,便利于各成员解决争端。在WTO的立法过程中,“非违反之诉”被适用到其立法领域,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WTO对GATT1994的各项补充协定中,如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等,但对《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则规定了其对GATT1994第23.1(b)和(c)的非违反丧失和减损的适用期限。在此重点介绍GATS规定及TRIPS协议的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非违反之诉”方面大多仿效GATT的规定。具体而言,对“非违反之诉”的诉因规定在两个条款中摘要:在GATS第23条第3款里明文规定摘要:“凡任何成员方认为,按本协定第三部分规定,一成员方在具体承诺中计入给另一成员方的可合理预期的利益,在采取任何和本协定不相冲突的办法而受到抵消或损伤时,可求助于DSB。”而GATS第6条第4、5款则规定摘要:“为保证有关资格必备的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条件等办法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障碍”,“在一成员已作具体承诺时,该成员不得以不能合理预期的方式来适用许可证和资格必备条件、技术标准,使具体承诺受到抵消或损伤。”可知,GATS在争端解决方面直接引入GATT争端解决机制,包括非违反之诉在内。
《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并未明确规定有非违反之诉,只是在TRIPS协议第64条第2款规定了对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的适用期。即摘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的规定不得适用于TRIPS协议下的争端解决。何时适用并没有规定,也就不可能利用非违反之诉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议。
国际贸易纠纷司法审查对象在适用中存在的新问题
非违反之诉是WTO的一项非凡诉讼机制,由于GATT/WTO未作更明确规定,其作为WTO协议的一部分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成为一项极富争议的机制。
(一)对非违反之诉的规定趋于模糊
虽说WTO各协议大多规定有非违反之诉,但规定极其模糊。对于GATS和非违反之诉,由于GATT本身对非违反之诉的规定在措辞上比较模糊,这也就导致GATS在依靠GATT争端解决机制时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非违反之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如在服务贸易谈判中没有“关税制约”的概念,每一成员方在“逐步自由化”原则的指导下,递交一份包括市场准入承诺表和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在内的“非凡承诺时间表”。这样也就冲淡了各成员方可合理预期的利益,对于非违反之诉的使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而对于TRIPS而言,由于对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设置了期限,在使用效力新问题上表现得更为模糊,实践中也就不可能适用非违反之诉解决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争议。
(二)对于“非违反之诉”机制的启动存在不同立场
争端解决实践中,争议成员根据自身的利益,对于非违反之诉机制选择了不同的立场摘要:“克制主义”和“激进主义”。“克制主义”认为非违反之诉应该有所限制,并要求最低限制地运用非违反之诉。这是为了避免非违反之诉机制的负面效应,从而维护WTO规则的导向性。而“激进主义”则认为针对一成员方所采取的办法是否违反WTO协议这一法律新问题时,该成员方无须花太多精力去判别应当提起何种诉讼,而是直接提起非违反之诉。基于“激进主义”,非违反之诉被认为是“独立性模式”,这样就很轻易导致非违反之诉机制的滥用。所以确立非违反之诉机制的目的在于填补WTO协议的漏洞并对关税减让的原始利益进行重新平衡。因此,将非违反之诉视为“克制主义”而予以启动,只将其作为对违反之诉的一种辅质的权利救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控制那些GATT未明确禁止成员方使用的办法,防止由于这些办法的实施而事实上损害其他成员方从关税减让中获得的利益,从而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各成员继续实行关税减让,达到货物贸易自由化。
涉及WTO协议的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某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办法。而WTO下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要求建立一个可以适用于各成员方的独立的行政救济机构;建立一套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救济程序,从而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可能救济的机会;对当事人的或申请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磋商的机会,同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并告诉其有上诉的权利。因此,明确WTO下国际贸易纠纷的司法审查对象是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充分利用WTO项下的相关协定,非凡是DSU来解决贸易往来中出现的争端,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进行和纠纷解决。
参考文献摘要:
1.孙南申.论世贸组织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对象[J.社会科学,2006(5)
关键词:产业内贸易新贸易理论新Heckscher-Ohlin理论
产业内贸易理论研究上的分歧源自于新贸易理论和新Heckscher-Ohlin理论对产业内贸易性质的不同理解。新贸易理论(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分析方法将产业内贸易定义为相似要素密集度(similarfactorintensity)产品的交换。理想状态下的产业内贸易产品被称为“完全的产业内贸易产品”(perfectly-intraindustrygoods),指在任一相同的要素价格下,贸易产品都具有完全相同的要素密集度(identicalfactorintensity)。新Heckscher-Ohlin理论则将产业内贸易定义为同一产业内不同质量产品品种的交换,而不同质量产品品种的要素密集度却是不同的。本文分别对这两种不同类型产业内贸易理论的观点及争议进行分析。
一、新贸易理论在相似要素密集度假定下的产业内贸易研究
新贸易理论在产业内贸易研究方面考虑的是产品的水平差异性,即分析相似或相同要素密集度产品在存在水平差异时的交换,其主要原因在于产业内贸易活动主要发生在技术水平、要素禀赋和收入水平都相似的发达国家之间。影响比较大的理论模型包括Krugman(1979)、Lancaster(1980)、Brander和Krugman(1983)等。这些研究的结果认为规模经济、产品多样性、消费者偏好等构成了产业内贸易的基础。
Krugman(1979)将基于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Dixit和Stiglits(1977)封闭经济下的分析扩展为开放经济的分析,证明了规模经济和产品水平差异的相互作用是促使国际贸易以产业内贸易形式发生的独立原因。该模型在需求方面假定,每个消费者的效用函数相同,而且所有品种都对称地进入效用函数,即每增加一单位任何品种的消费带来的总效用的增加是相同的,并且消费的品种越多,总效用增加越多。该模型在供给方面假定,只有一种生产要素劳动,产品所有品种的生产函数相同并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每一个产品品种只有一个厂商生产,即厂商数目和产品的品种数相同,每一个厂商也都试图分割市场以形成自己的垄断力量。在封闭经济条件下,每个国家消费者可得到的产品品种种类和规模经济的利用程度都受制于各自国家的市场规模。因此,通过国际贸易创建更大的一体化市场,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产品品种种类,并享受到规模经济带来的利益,从而增进各国福利。该模型认为,在存在规模经济和产品水平差异性的条件下,即使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也能开展产业内贸易活动,并且这种贸易会增进两国的福利。
Lancaster(1980)模型仍以产品的水平差异性为基础。该模型认为,每个产品品种都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品种的特征,正是这些不同的特征构成了产品的水平差异性。消费者对不同的特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只会选择具有其喜欢的特征的品种去消费,而不是购买产品的多个品种。在供给方面,该模型假定厂商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并能以相同的成本生产任何产品品种,而且任一品种的生产在一开始其平均成本递减。该模型以“完全垄断竞争”(PerfectMonopolisticCompetition)描述了均衡时的状况:实际生产的产品品种均等地分布在“光谱”(spectrum)上,每一品种的生产数量和销售价格都相同,每一厂商都获得正常利润,即价格等于平均成本。在引入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进行贸易分析时,该模型具有了一般均衡的特征。Lancaster(1980)和Helpman(1981)共同完成了这一分析工作。模型假定存在两个部门,一个部门以规模报酬不变方式生产同质产品,另一个部门以规模报酬递增方式生产有差异性的产品,劳动是两个部门的流动要素,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定要素,对差异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大于1。当这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开展贸易后,同质产品之间没有贸易发生,但差异化产品按照“完全垄断竞争”的方式在两国共同生产并展开贸易活动。由于开展贸易后消费者得到的产品品种数目比封闭条件下要多,而且有规模经济利益存在,两国的福利因此得以改善。
Brander和Krugman(1983)在双寡头垄断条件下对产业内贸易的发生给出了一种解释。该模型假定所有方面都相同的两个国家中各有一个厂商,他们以同样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并且两国对该产品的国内需求函数也相同。两国厂商采取的是古诺竞争行为,即每家厂商都是在对方销售不变的条件下选择他对两个市场的销售来获取最大化利润。由于模型存在着严格的对称性,在均衡的时候,每家厂商都将产出的一半在国内市场销售,并将另一半出口,产业内贸易由此而发生。在引入运输成本后,每个厂商从自己国内市场销售得到的价格必然高于他在出口市场销售减去运输成本的价格,因此,Brander和Krugman(1983)把这种产业内贸易也称作相互倾销(ReciprocalDumping)。
二、新Heckscher-Ohlin理论在不同要素密集度假定下的产业内贸易研究
新Heckscher-Ohlin理论在产业内贸易研究方面的代表当属Falvey和Kierzkowski,其重要的假定在于产品不同品种间的要素密集度是随着质量差异而变化的,从而开辟了垂直型产业内贸易的研究领域。
Falvey(1981)首先对垂直型产业内贸易进行了研究,将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与要素禀赋理论相结合,指出资本充裕的国家出口高质量物品、劳动充裕的国家出口低质量物品。Falvey的贡献在于引入产品质量的垂直差异对比较优势理论基本框架进行简单的修正,从而对产业内贸易进行理论解释,同时也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Falvey(1981)在比较优势理论2×2框架内构造了一个关于产品垂直差异的模型。因为这一模型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框架偏离不大,尤其是完整地保留了完全竞争假设,并且得出产业内贸易符合Heckscher-Ohlin定理的传统论述的结论,因此又被称为新Heckscher-Ohlin模型。以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基础的Falvey模型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其一是说明了在没有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也会产生产业内贸易;其二是每个国家都生产质量上具有垂直差异的产品。同时,和传统的基本框架一样,Falvey模型也假设两个国家(本国和外国)的要素(资本和劳动)禀赋存在差异,其中本国是资本相对丰裕,从而资本的租金比率较低,而外国则劳动相对丰裕,从而工资率较低。Falvey模型得到的结论是,本国会在那些质量高于临界值的产品上拥有比较优势,而外国则在那些质量低于临界值的产品上拥有比较优势。产业内贸易格局也就由此得以确定。Falvey这一模型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产品的质量取决于生产产品的资本密集度,所以一些学者认为该模型偏离了产业内贸易关于近似生产函数假定的研究方向。
Falvey和Kierzkowski(1987)在Falvey(1981)的基础上考虑了两个部门的情形,其中一个是上面分析的产品存在质量垂直差异的部门,另一个则是传统的生产单一同质产品的部门。这一模型和上面的模型一样,都是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也采用完全竞争假设。这一模型同时产生了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并且两种不同贸易的格局都符合Heckscher-Ohlin定理。Falvey-Kierzkowski模型(1987)表明,在不存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产业内贸易也会存在,即产生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工资较低的国家在生产低质量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工资较高的国家在生产高质量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而且两国间要素禀赋的变化对于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增减具有重要影响。Falvey与Kierzkowski的研究将产业内贸易归因于比较优势,在产业内贸易理论研究方面独树一帜,对于发展中国家参与产业内贸易活动给出了一定程度的解释。Shaked和Sutton(1984)也对垂直型产业内贸易进行了研究,其特点是将产品品种的不同质量和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相联系,在存在规模经济和寡头垄断的条件下,来分析产业内贸易活动的状况。该模型假定厂商要开发一个质量较高的品种就要在产品投入市场之前进行研究与开发,这种研究与开发费用被看作是固定成本。平均可变成本被假定为不变,或随着产品质量的改进而缓慢提高。假定消费者的偏好相同,对不同质量的产品有着相同的排列顺序,但消费活动受制于收入水平,高质量的品种被收入较高的消费者所购买。假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每个国家在封闭条件下都有两家厂商分别生产高质量和低质量的产品品种。在两国开展贸易之后,由于竞争和规模经济的作用,两国生产相同质量的两家厂商中的一家会退出市场,因为在两家厂商并存的情况下没有一家能够获利。在自由贸易下,一个产品品种只有一家厂商来同时为两个市场生产和提供。消费者会因为规模经济带来的价格下降而受益,也会因为更高质量产品品种的开发而受益。但问题在于,此时无法判断哪个国家的哪家厂商会生存下来,因此也无法确定产业内贸易是否一定会发生。只有当两个国家分别保留下来一家生产不同质量品种的厂商时,产业内贸易才会发生,只是无从确定贸易流向。
三、结论
产业内贸易的理论研究是由经验研究推动的,但产业内贸易理论上过于苛刻的假定条件却偏离现实较远。因此,将产业内贸易区分为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和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分别进行研究使理论与现实的结合更为密切一些。
从经济学说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可追溯到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的重商主义学说。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理论中,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生产技术是给定的外生变量,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斯密与李嘉图的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被称为“古典贸易理论”。二十世纪初,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了“资源配置”或“资源禀赋”的贸易学说。在赫克歇尔和俄林的模型中,劳动不再是唯一的投入,但生产的规模报酬仍然不变。他们的理论被称为“新古典贸易理论”。
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结构变化,在赫克歇尔—俄林体系中徘徊多年的国际贸易理论又活跃起来,一部分经济学家开始用新的方法来研究贸易的原因和结果,研究新的贸易结构与贸易政策,创立了一系列新的学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些学说已逐渐成熟。其中一部分已被编入教科书,另外部分仍在继续讨论之中,仍是贸易的前沿论题,本文将简要地介绍这些贸易理论的新发展并阐述其对我国贸易政策的意义。
一、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工业发达国家之间和相同产业之间的贸易
为贸易原因提出新解释的主要是从七十年代末发展起来的“规模经济贸易学说”,主要的贡献者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PaulKrugman)。这一理论以企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和世界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为基础解释战后增长迅速的工业国之间的和相同产业之间的贸易。
规模经济贸易理论[(1)a]的发展是建立在两个与以往理论不同的假设上:(1)企业生产具有规模经济;(2)国际市场的竞争是不完全的。
具体讲在“规模经济”和“垄断竞争”的条件下,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增加而下降,企业面对的是市场需求曲线,市场需求量会随着价格的下跌而增加。在参与国际贸易以前,企业所面向的只是国内的需求。由于国内市场需求有限,企业不能生产太多,从而使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不得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
如果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就会扩大,国内需求加上国外需求,企业生产就可以增加。由于生产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产量的增加反而使产品的平均成本降低,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竞争能力。
由于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囊括一行业的全部产品,从而使国际分工和贸易成为必然。但具体哪一国集中生产哪一种产品,则没有固定的模式,既可以自然(竞争)产生,也可以协议分工。但这种发达国家之间工业产品“双向贸易”的基础是规模经济,而不是技术不同或资源配置不同所产生的比较优势。
二、国际贸易、技术外溢、与经济增长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来,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国际贸易与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的关系来进行。在经济学文献中,虽然已有许多理论阐述了技术在贸易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但是最新一系列的研究则把技术作为一种内生变量,不仅讨论技术对贸易的影响,也分析国际贸易、经济增长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把技术变动、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和经济增长等结合起来研究,是国际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和前沿课题。
国际贸易理论的这一新发展的背景也与战后国际贸易格局变化有关。在用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的理论说明了当前“北北贸易”和同类产品之间贸易的原因之后,人们自然就会进一步探讨。为什么会有规模经济?产业的规模经济和国际分工是怎样形成的?如果说技术的差异与发展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那么,技术又是怎样产生、发展、传递的?技术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的关系又是如何?这些问题引起了国际经济学家的极大兴趣。学者们将国际贸易理论与增长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
近年来,在国际经济学的研究中,关于国际贸易、技术变动与经济增长的文章很多。从其理论渊源来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沿着李嘉图的模型,仍把技术作为一种外生变量,但从动态角度分析技术变动对贸易模式和各国福利水平的影响,另一部分则把技术作为一种内生变量,不仅研究技术怎样影响贸易和增长,同时把技术发展作为科研、投资、贸易和经济增长的一种结果,研究技术变动、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相互间的关系。
1.技术作为外生变量的贸易与增长理论
(1)技术差异所形成的贸易模式
除了“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的贸易学说外,技术作为外生变量上的差异亦被用来说明发达工业国家之间和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马库森和斯文森(MakusenandSvenson,1985)在他们的研究中假设两国的资源配置比例和需求偏好都是相同的。产品生产需用两种以上的要素投入,但不具有规模经济。但如果两国在生产技术上有某种细微的差别,劳动生产率就会略有不同。在两国的贸易中,各国都会出口其要素生产率相对高的产品。
戴维斯(Davis)在他1994年的研究中也假设两个国家两种产业。其中第一种产业只生产一种产品,而第二种产业生产两种不可完全替代的产品。假设其中一国在第二种产业的生产中与国外略有技术上的不同,在其中一种产品的生产技术上比别国略胜一筹。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要素价格的相等会使该国生产和出口这种产品,而别国则会生产出口另一种产品。
马库森、斯文森和戴维斯的研究说明,即使在规模报酬不变和完全竞争的市场上,技术上的差异亦可引起同行业产品之间(intra—industry)的贸易。
(2)技术变动对贸易模式和福利的影响
克鲁格曼1986年研究了技术进步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福利的影响。在他的模型中,他假设有两类国家:技术较先进的国家(发达国家)和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发展中国家),产品亦分为两类:技术密集型产品与非技术密集型产品。这些假设与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有些相似,它的发展在于:假如技术变动了(而不管为什么会变动),会对各国的贸易模式和福利产生什么影响?
如果这种技术进步发生在发达国家,则结果是没有坏处。第一,对发达国家来讲,它技术更高了,产品更先进了,由于本来就在技术上领先,更新的技术的产生并不面临什么竞争,也不威胁别国,别国也威胁不了它,所以技术进步对它有好处。第二,对落后国家也没坏处,因为技术差距拉大了,给后进国家更大的空间来发展和赶超。所以技术进步发生在先进国家对这两类国家均有利。对先进国家唯一的不利之处是对一些本来就有技术优势的产品,技术进步和生产出口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产品的价格下降,贸易条件有可能变得不利。
假如技术进步发生在后进国家呢?克鲁格曼认为结果是缩小了两类国家之间的差距,对原来先进国家是一种竞争,对他们不利。后进国家会因为自己有能力生产这类产品而减少进口,造成两方面的结果:一是使该类产品价格的下降,对先进国不利,二是如果这种产品需要密集使用后进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源,那么对后进国来说也不利。
2.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的贸易与增长理论
贸易理论的另外一方面发展是将技术视为内生变量来分析,研究技术变动的原因,也研究技术的进步作为生产和贸易的结果对贸易模式与社会福利的影响。技术变动有两种源泉,一种是被动的,不是经过专门研究开发出来的,而是从看中、干中学会的,是通过经济行为学来的,这叫“干中学”(learningbydoing)。这里所说的技术不光是生产技术,还包括管理知识。另外一种是主动的,是自己创造出来的。这种技术变动是一种革新(innovation)。技术革新一般是研究和发展(ResearchandDevelopment,简称R&D)的结果。
(1)“技术外溢”(Spillovers)与“干中学”(Learing—by—Doing)
所谓技术变动或技术进步并非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发明。在许多情况下,所谓技术进步只是学到了别人已有的先进技术。这种学习过程有时并非是最初的目的,而是在从事生产或其他经济行为时自然产生的副产品。作为先进技术的拥有者,有时也并非有意转让或传播他们的技术,而是在贸易或其他经济行为中自然地输出了技术,被称为技术“外溢”(Spillovers)。不管什么技术,都有一个外溢的过程。“干中学”式的技术进步,大部分是从技术外溢中获得的。技术外溢,又可分国际、国内、行业间和行业内几种不同情况。
a)国际技术外溢
国际技术外溢指的是技术通过直接或间接(如通过贸易)的途径传播到了别的国家,从而使别国的生产者也逐渐掌握了这些技术。
为了说明技术在国际间的外溢,我们假设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各国分别生产两种产品,X和Y。在两国没有贸易时,各国的生产是由本国的生产技术和资源配置决定的,A国有生产X的比较优势,B国则有生产Y的比较优势。如果两国发生贸易,根据“比较优势”理论,A国会专门从事X的生产和出口,B国则专门生产和出口产品Y。这是贸易发生后的最初均衡。
现在我们再进一步假设技术是无法垄断的,可以通过商品贸易“外溢”到别国。贸易的结果,AB两国的生产者都掌握了彼此的生产技术并有可能对本国的生产进行调整。这种国际范围内的技术外溢会有各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情况是,A国本来有生产商品X的比较优势,但B国生产X的技术更先进,有绝对优势。A国引进了B国生产商品X的技术,提高了本来就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率。这种结果发挥了本国资源上的比较优势,有利于A国的长期增长。另外,商品X本来就是B国相对短项,在两国实行分工和贸易后便不再生产。A国多生产X可以使B国的进口价格下降,也有利于B国。这种技术的外溢使原来由“比较优势”决定的贸易模式变成了由“绝对优势”决定。技术外溢的结果,两国都从中受益。
但是如果B国生产商品Y的技术比A国先进,A国从B国中学到这种技术并用此来改进发展其本来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Y。对A国来说,这种技术引进的结果是一种进口替代型增长,但对B国来说则是一种威胁和竞争。如果A国生产Y需要密集使用其稀缺的资源,对A国的长期发展也不一定有利。贸易和技术外溢有可能将发展引入“错误”方向,使两国的长期发展速度都受影响(参见Yanagawa,1993)。
b)国内的技术外溢
国内技术外溢指的是技术在本国范围内的传播。由于地理、语言、文化等原因,国内技术外溢比学习外国技术更快。
八十年代后期,克鲁格曼和卢卡斯(Lucas)分别讨论了国内技术外溢的问题。在克鲁格曼(1987)的模型中,他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生产一系列产品。其中任何一国会在一些产品的生产技术中有最初的领先地位。尽管技术可以在国际间传播,但本国内的技术外溢会更快。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较快的国内技术外溢过程,该国原先的领先的行业会有加速发展的可能,原有的比较优势会增强,“国内技术外溢”也会使别国在他们原来就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更有领先地位,技术的国内传播使各国的差异扩大。
卢卡斯(1988)的模型与克鲁格曼有些相似,只是他假设一系列国家,生产两种产品:X和Y。各国的劳动力和劳动生产率相同,但对两种产品的技术知识的最初掌握程度不同。一些国家生产X,另一些国家生产Y,形成最初的国际分工。由于技术在国内的外溢,生产X和生产Y的国家都会在各自的专业生产中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各国对两种产品技术知识掌握程度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很难改变,除非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跟不上产品价格下降的速度,改变原先国际分工的地位,从一种产品的生产转向另一种产品生产的,也只能是那些原来就在边缘上的国家(marginalcountry)。
克鲁格曼和卢卡斯的分析说明:一个国家最初的比较优势、产业选择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可能与它本国的技术知识和资源配置有关,也可能是由于偶然的因素,但最初的产业结构一旦形成之后,国内生产技术的外溢使得一国在这些产业中的生产率比别国提高的更快,会使该国在这些产业中的领先地位更加巩固。这在某种意义上解释了为什么一些国家擅长于一些行业,而另外一些国家擅长于另外一些行业,这与国内的技术外溢是有关系的。而且,一旦形成了某种生产格局,改变是不容易的,因为产业规模与国内的技术外溢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只要成本增长的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速度,就会有利可图而继续存在。历史在决定一国长期的生产和贸易模式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c)行业间与行业内的技术外溢
技术外溢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行业之间(inter—industry)和同行业之内,许多行业虽然产品不同,但所用的资源有许多是相同的,如何提高要素生产率对各行业都是有促进作用的。另外,这里的“技术”概念,也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生产方式,也包括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因此,一个行业拥有的技术优势也可能外溢到别的行业,使别的行业的生产率也有所提高,并对社会的长期发展产生影响。[(1)c]
同一行业内也可能有不同的产业集团(industryclusters),各集团生产类似产品但生产技术不会完全相同。与国外类似的产业集团相比,生产上也会有不同的优势。国际贸易以及由此产生的竞争和技术外溢会缩短各产业集团的技术差距。
(2)发展研究(R&D)与技术创新(Innovation)
技术变动的另一个来源是技术创新,它是一种投资、开发与研究的结果。新技术的开发主要表现在:a)提高要素生产率,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或保证产量的情况下,使用更少的资源;b)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
技术创新或开发型技术进步可以在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中出现。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一个最终产品可以由一个企业变成许多个企业来生产。同一企业中也可分为许多部门,每个部门只生产产品的一个零部件。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每个部门只集中于一个小范围的大规模生产,而在这个具体的零部件生产中,企业有可能通过降低成本来获得利润。换句话说,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利润不再只是从最终产品中获得,每个生产环节都独立出来,都有获得利润的可能性。对利润的追逐使生产的每个环节上都有改进技术的动力。
开发型技术进步也常常是在对新产品的研制中获得的。市场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或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产生出新技术。
与“干中学”不同,技术创新或开发型技术进步是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的,因此,只有在保证这些投资能够获利的条件下,企业才会去研制新技术。因此,一国能否获得大幅度的开发型技术进步,需要两个必要条件:(1)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没有保护的话,企业开发新产品所冒的风险与其收益不对称,也就没动力去投资、研究。(2)要鼓励对科研的投资。干中学虽然也能提高技术,但毕竟有局限性,毕竟只能缩短与先进技术的差距,一个国家要想技术上领先,就必须有开发型的技术进步,但开发型技术进步是需要有法律和投资来保证的。
国际贸易与开发型技术变动有相互促进的关系,贸易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不仅通过国际市场的竞争迫使各国努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通过国际技术外溢给各国互相启发的机会。新技术的开发不再只是个别国家的行为,而成为各国的共同努力。这里边也有一个技术开发的规模经济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贸易和技术的国际流动可以使开发研究形成“规模经济”而降低各国的科研开发成本。一项新技术从一国开始后,另一国可以马上引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不应重复同样一个过程。当然,这样做需要许多政治条件和技术条件,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最优方式。
另一方面,技术革新也会影响贸易模式。在技术作为外生变量和“干中学”的模型中,最初的贸易模式都是给定的,都假定各国在生产技术上有差距但没有讨论为什么有差距。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的模型则揭示了产生技术差距的根本原因。综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技术的国际国内外溢和干中学的过程有可能缩短各国技术上的差距,本国原有的资源和技术条件对于一国的长期发展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发展研究的投资和不断开发新的技术,是改善一国的贸易地位和保证经济长期增长的必要措施。
三、国际贸易新理论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启示
过去十五年来,我们虽然在开放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贸易政策上仍受许多传统观念的束缚。我们在出口方面作了许多努力,但是开放国内市场方面顾虑重重。在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过程中,我们把扩大进口和开放市场看作是一种进关贸的代价,是为了获得某种权利而不得不承担的“义务”,其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保护幼稚工业”的理论。
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对某些产业的保护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问题是,怎样选择保护对象?采用什么方式来保护?保护的前景与代价是什么?我们必须充分估计为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并努力以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我们发展先进或幼稚工业的目标。
古典和新古典的贸易理论已经分析了保护给消费者和整个国家福利所带来的损失。关于技术外溢和干中学的学说又为我们揭示了保护所失去的“外部效应”,尤其是对电脑等高科技产品进口的限制,损失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拖延了技术外溢和干中学的过程。电脑等科技知识产品与一般消费品不一样,电脑的使用和普及包含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电脑迅速普及所能带来的外部效应,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况且电脑行业发展的关键不是硬件而是软件,只有在普及的基础上才能有足够的人力资本和市场需求来促进软件的开发。通过贸易壁垒的办法来保护幼稚产业,其代价和结果都是必须考虑的。
规模经济的贸易学说还为我们的贸易政策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的贸易理论揭示了当代国际市场的垄断竞争和工业制成品贸易为主的特征,工业产品的多样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来生产、出口全部的工业产品。国际贸易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大,即使在同一行业内,也可能既进口又出口。现代的国际竞争并不局限于个别产品的得失,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去限制外国优质产品的进口,不一定非要通过保护来生产国外已占优势的产品。对外开放某些市场,并不等于国内的同类产业就不能发展了。别人生产了一些种类型号,我们可以集中资源生产别的或新的种类型号,并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向国外出口。
怎样使某些产业形成规模经济?规模经济的贸易学说提出了一个“战略性贸易保护”的问题。由于国际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和现代企业规模经济的存在,如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以扩大生产降低成本,成为企业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因素。如果政府能够正确地选择某些有发展前途并能充分发挥本国资源优势的产业,通过政策支持,帮助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话,对本国利益和发展都会有利的。这种贸易保护着眼于一国长期的战略发展,被称为“战略性贸易保护”。
不少国家曾采用过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如日本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对许多产业有过保护。它将一个产业保护一段时期,然后就转移。保护的目的只是希望在保护期内,让产业自身产生出一种技术外溢和自行不断壮大的能力,在短期内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保护的时间是短暂的,保护的行业是不断变动的。克鲁格曼借用了吉文斯(Givens,1982)的说法,将其称做“狭窄的、移动的保护带”(theNarrowMovingBand)。
无论是自由贸易的政策还是“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选择的依据都是如何使本国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不仅要从静态上估计,也要从动态上考虑。对什么产业采取什么政策,都要有尽可能精确的利弊分析。国际贸易的新理论并不告诉我们应不应该保护的问题,而是为了我们贸易政策的选择提供了更多需要考虑的问题。简单地利用贸易壁垒来保护幼稚工业是一种被动和陈旧的方式,代价是不小的。而从战略发展的角度对某些产品(不一定是整个行业)实行保护也许会带来长期的优势和利益,但是这些产品不一定是幼稚产业,保护的手段也不一定是贸易壁垒,可以是代价较小的产业政策或消费政策,保护的时期应是短暂的,这种保护是一种积极的,有前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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