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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范文

时间:2023-03-14 15:14:36

序论:在您撰写审查意见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审查意见

第1篇

一、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广告经营单位对其设计、制作、、的广告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统一认识,指导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

二、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或者待的广告样件。

三、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四、对于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应当签署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也可以同时向该审查机关提出意见。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工作。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包括定期法规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进行集中培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编写制定全国统一的广告审查员培训教材。各地可将其地方性广告法规作为广告审查员培训、考试的补充内容。培训的方式方法由各地自行决定。对按照材经过定期法规培训或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发给《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知识更新培训的内容,包括新颁布的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辖区内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者的广告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广告法规集中培训。

六、已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审查工作。对未取得《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广告审查员,应当及时进行法规培训。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

(一)组织广告法规培训;

(二)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赣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赣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履行备案监督职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发及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及备案规定,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三道必不可少的程序:一是合法性审查程序。所有规范性文件,都须由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审查说明。二是审议和签署程序。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制机构审查修改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部门(单位)文件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单位)负责人集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三是公布程序。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县电视台、政府网站或者其他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今年需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在6月底以前向县政府报送立项请示,立项请示必须对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目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必要性作出说明。从2008年开始,规范性文件立项请示应在同年1月底以前提出并报县政府。

三、严格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复印件无效)和制定说明,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代拟文稿的,仍由部门代拟制定说明,随文件草案一并报送审核。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各单位法制机构要认真担负起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报送职责,做到“有件必备”。同时要采取措施,杜绝本单位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者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的发生。未设立法制机构的乡镇和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备案审查工作。

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

(一)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及备案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县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征求有关单位和组织意见的,被征求意见方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3篇

我镇通过对xx市2020年度xx镇xx村委会xx村拆旧复垦项目申请材料审核,并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

拆旧范围:xx村委会xx村。

拆旧面积:xx亩。

权属情况:xx委会xx村民小组,涉及使用权人数x户(详见附件拆旧明细表)。

拟复垦为农用地面积:x亩(详见附件拆旧明细表)

申请程序完整性说明

该项目为涉及农户依其意愿提出拆旧申请,已经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全部表决同意,并已将拆旧土地权利人、拆旧面积、拆旧后拟复垦范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4月5日至4月11日共七天,公示无异议。

实施资金来源

该项目实施拆旧复垦总费用为xx万元(含复垦费用),前期拆旧复垦成本由社会资金垫资,待复垦指标交易完成,取得复垦指标收益之后,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拆旧复垦成本。

项目真实性说明

经查核及考察,该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属实,总投资符合相关规定,资金来源可靠。

结论

经我镇认真审核,该项目真实可行,实施内容符合我镇美丽乡村建设和精准扶贫工作需求,投资合理可靠,同意该项目实施拆旧复垦,我镇将及时向土地使用人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组织xx村委会xx村实施拆旧复垦工程并加强后期管护。

第4篇

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查了县政府《关于**年财政预算编制草案》,提出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税收、非税收入和基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的建议。县政府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将各项建议意见全部采纳,并将在今后的财政工作中切实加以执行,请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现将有关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预算约束

(一)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按照“人员经费按政策、日常公用按定额、项目支出按财力可能”的原则和顺序编制部门预算,不编赤字预算,不留支出缺口;加强项目经费支出管理,保证项目支出预算落实到项目,坚决杜绝项目经费用于单位消费性支出的现象;适时出台县内大额项目经费的预算和执行管理办法。

(二)适当提高总预备费。当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增支政策和一些无法预算的支出较多,本应通过提高总预备费来解决,但由于**年预算财力保证了法定支出和各项事业支出后,无财力增加总预备费。争取在2006年总预备费安排比例有所增长,保证特殊支出需要,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证预算资金调度。从目前财政运行情况看,各项预算资金做到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到了专款专用,未存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今后,政府将要继续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特别是通过“乡财县管乡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街镇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二、努力培植财源,加强税收征管

**年政府将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税收优势企业;完善税收考核办法,加大对税务部门的考核力度,依法征管,不漏收、欠收,不收“过头税”;采取有效措施刺激街镇乡加强财源培植和税收征管。

三、完善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是我县**年财政收入的主要增长源,也是财政收入管理工作的重点。政府将坚决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决不允许游离于政府财政管理之外;认真清理各项优惠减免政策,不随意新增减免口子;改革和规范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的使用行为,结合部门预算综合安排,逐步改变谁收取谁使用的办法。

四、规范预算编制行为

第5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和能耗总量的过快增长,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节能降耗源头调控的第一关。2011—2012年,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新增能源消费总量为208.6万吨标准煤,到2012年底含齐鲁石化和华能电厂在内全区耗能总量不能超过1634.47万吨标准煤。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区新增能耗量就达93.8万吨标准煤,下半年新增能耗空间非常小,不利于“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就当前形势分析,“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行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收紧政策,新增能源消费的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的过快增长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

(一)建立能耗预审制度

从2012年下半年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首先执行能耗状况预审查程序。企业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能耗状况核查申请(各一式三份)等书面材料报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节能专项审查组,对项目的能源利用状况及能耗指标进行预审核查,经核实能耗符合要求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再进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其它程序。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一般程序

经区政府预审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对“双高”行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初审后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预审和审批后,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严格明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和工作重点

根据《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在节能预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项目的节能审批和经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的审批:

(一)项目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高能耗限额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位产值能耗指标大于上年度全区万元产值能耗指标9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能耗总量超出区域能源消费容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采用的工艺技术落后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被实施节能降耗调控预警的企业项目;

(六)其它情况。

2012年底前,对高耗能项目一律不再进行审批。未按照要求办理节能评估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审批,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第6篇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广义的证人证言,是所有国家刑事司法不可缺少的证据种类,英美国家称之为专家证人意见证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就称之为鉴定书或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采纳问题因而也是各国刑事司法均面临的问题。英美国家从意见证据的相关性、意见证据所依据科学原理、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规范专家证人意见证据的可采性,对我国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我国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但也为刑事司法带来一个难题,即如何决定鉴定意见的取舍。目前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主要关注形式要件:一是鉴定人的资质问题;二是检材的问题;三是鉴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与方法问题;四是鉴定意见文书问题;五是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问题。但是,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技术原理或方法是否具有可信性未给予应有关注。这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虽然已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但将鉴定人所出具意见视为结论的习惯或观念并未得到相应改变;二是鉴定意见的审查模式还是停留于鉴定人不出庭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就我国目前来说,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问题,最重要的是如何借鉴英美国家专家证人意见证据规则,确定一个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可信性的标准。应当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基本框架,借鉴英美国家专家证人意见证据规则,以相关性规则、必要性规则、可靠性规则、合规性规则、充分性规则、适格性规则为内部性规则,以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专家辅助规则、采信理由公开规则为外部性规则,从内、外两个方面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摘自《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5期,第3-16页)

第7篇

一、明确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法律属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的事实已经基本查清,从而结束审查程序并依法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虽然是一种内部文书,但作为法律文书仍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一)审查逮捕意见书的程序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后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是对整个审查批准逮捕活动的总结,是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结束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本案的相关证据后,认为该案事实已经查清,拟对案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书面向部门领导和检察长汇报,以结束审查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作出处理的结论性意见。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体现了其程序性,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内容共分受案和审查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六个部分。这六个部分也是审查逮捕意见书程序性的表现。

(二)审查逮捕意见书的监督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反映案件审查过程全貌,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行使错案追究的重要依据。一方面有利于促使承办人员依法办案,加强承办人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承办人的内部监督,发生错案时可以依据审查逮捕意见书对责任进行查找和追究。同时,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有效行使侦查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审查逮捕意见书充分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对侦查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文书中能详细指出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理由,对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办案进行法律监督。如在审查逮捕意见书第四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列出的监督事项:

公安机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但公安机关到2010年11月3日才提请批准逮捕,已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30日的最长刑事拘留期限,刑拘、报捕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下列证据系非法证据,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及补救措施:(1)侦查员张某于2009年10月2日16时10分至17时10分制作了证人黄某某的询问笔录,但其在当日16时30分至17时40分又制作了犯罪嫌疑人长某某的讯问笔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犯罪嫌疑人长某某的2份辨认笔录均仅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之规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重新制作该笔录。(3)询问未成年证人黄某未通知其法定人到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重新制作该笔录。

(三)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决策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领导对案件行使决策权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批准逮捕和侦查监督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只有通过详细的审查意见书,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作出公正的处理。既惩罚犯罪,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二、全面反映审查案件过程

一份好的审查逮捕意见书不仅要能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总要求,而且还要能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审查逮捕工作过程,尤其是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取舍、认定过程。这就要求承办人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侦查过程与审查逮捕的关系

侦查过程的再现是审查逮捕工作的前提,也是最终审查逮捕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所在。承办人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要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文书的制作中要对侦查机关受案、立案及破案过程进行详细的说明,全面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侦查过程要表述完整、连贯,准确反映整个案件侦查过程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在此前提下,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才能根据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获得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得出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对侦查过程详尽地描述还可以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提供便利。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案件事实与证据是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核心,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线标准。案件承办人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要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系,确保每一起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来印证。每一份证据都可以对应案件事实的某一部分。在处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时,没有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不能写入审查逮捕意见书。只有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并且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承办人对案件的定性才会准确。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证据是体现承办人意见的依据所在。一般来说,在认定每件犯罪事实之后,就应该在后面接着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列举证据时,要注明侦查机关取证的时间、地点及取证人员,归纳和摘抄证据的主要内容。最后还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据证实的内容及其证明效力,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承办人如何采信证据和取舍证据。以上这些都要让人能够直观看出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然,如果是一组证据才能证实犯罪事实的,可以在摘抄每份证据后只说明其证明内容,在这组证据的最后,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

三、因案制宜重点突出

案件事实部分的撰写和认定是审查逮捕意见书的重点,在体现很强的实用功能的同时,也彰显出承办人较强的写作技能和概括归纳能力。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撰写案件事实部分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全面把握证据,熟悉案情

审查案件重要的是审查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证明作用,获取真实的案件事实。虽然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可能丝毫不差,但通过合理、全面地分析证据可以得到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事实。如果疏忽了对某一证据的审查分析,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势必与客观事实相差拉大,故全面把握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如:刘某某涉嫌贪污案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就存在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在案件中的作用表述不清、公款的所属主体不明等案情不详问题。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7年伙同某区管理所所长欧某某(已被另案处理)两次利用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人民币133500元,后伙分,其中刘某某得款5500元。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7年10月间,在某区管理所所长欧某某的指使下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人民币38500元,后欧某某将其中38000元据为己有,刘某某得款500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7年11月间,在某区管理所所长欧某某的指使下签订虚假协议、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人民币95000元,后欧某某将其中27000元交给会计刘某用于处理刘积攒的无法入账的票据,5000元给了刘某个人作为好处费,3000元给予赵某某,给予刘某某5000元作为好处费。其余60000元据为己有。

(二)由表及里表述客观事实

任何故意犯罪均是通过某种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而客观行为均应该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针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证据反映出的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起因及动机和目的、行为及手段、结果及其他相关的要素,将表象内容进行连接和分析,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目的。如刘某某涉嫌放火案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关于客观事实表述较好。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被害人杜某系北京市某区“天上天”建材城经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京成立一个施工队搞个体建筑装修。2007年8月16日,刘某某与杜某签订承包协议:由刘某某负责北京市某区“天上天”建材城后院平房厂房建设工程。待工程2007年11月完工后,杜某以工程存在问题为由只支付刘某某部分工程款,尚欠刘某某人民币5万多元未支付。此后刘某某多次向杜某索要欠款,杜某都以手上无钱支付而推脱。2008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叫上手下工人郭某某、李某二人到杜某的办公室再次索要欠款,杜某还是以手头无钱推脱,后刘某某对事主杜某说:“今天,咱俩事情要不解决,咱俩就一起同归于尽”,后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欲点燃事先携带的装有漆料的塑料袋,被“天外天”建材城工作人员当场制止,后被抓获。

(三)文字表达法言法语

案件事实部分的撰写和表述,体现了承办人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把握程度、对案情的认识熟悉程度,是全案的总体概括。准确运用法言法语,结合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不仅体现了文书的专业性、法律性,同时也能清晰表明案件性质。在此基础上,通过适当运用关联词语,将人物之间、事物之间、行为之间、因果之间进行有效连接,以全面、充实、简捷、清晰、立体地展现出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避免情节的具体化和言语对话,适当运用抽象词汇,如指使、伙同、纠集、强行、威胁、诱使等,不会对案件真实性和情节造成消弱。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称:其携带装有漆料的塑料袋进入杜某办公室,后持打火机欲点燃漆料,目的只是想吓唬一下杜某让其还钱,并不想真正点燃漆料来伤害杜某的身体。案发过程中其未向杜某及其他人身上泼洒漆料,只是办公室内的人一见其拿出装有漆料的塑料袋后便上前争夺,争夺过程中塑料袋破损,漆料撒到了办公室的沙发上和地上(卷中有证人郭某某、李某的证言对这一供述予以证实)。案发过程中,其还多次对杜某某说:“咱俩的事,咱俩自己解决,我不想伤害办公室内其他的人,你让他们出去”,并要求武俊芬等人离开办公室(卷中有证人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对这一供述予以证实)。

事实部分的撰写,无需将当事人之间的对话摘录在认定的事实中,可将言语的性质用法言法语概括表述。具体到本案,可概括为“以同归于尽相威胁”。

(四)事实描述避免过于繁琐和简化

案件事实部分撰写完毕后,承办人首先要将文字体现出的事实与自己认知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审查事实是否有赘语和遗漏;情节表述是否需修改与补充,既要避免画蛇添足,也要杜绝空洞无物、表达不明。下面这份审查逮捕意见书案件事实部分就很好地把握了重点,客观、全面概括了案件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