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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范文

时间:2023-03-14 15:14:31

序论:在您撰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1篇

建筑业在我国属于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安全事故发生率仅次于交通和矿山业。据建设部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全国建筑业发生安全事故934起,死亡986人2001年,发生安全事故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发生安全事故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发生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发生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2005年共发生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2006年,发生安全事故2230起,死亡2546人2007年全国建筑业共发生伤亡事故2278起,死亡2722人。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鍾办[2005]89号),为确保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2.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构成

根据建设部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规定,安全文明措施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见表1)。

    3.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现状

     建办89号第六条规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3.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基数不同

以直接费为计费基数有6个地区、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有4个地区、以人工费为计费基数有2个地区、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为计费数有6个地区、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有4个地区、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和其他为计费基数的共有4个地区,而重庆是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基数的,北京、黑龙江、青海、宁夏等地区有两种不同的计费基数,见表2。

                             

3.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不同

从表2中可以看出,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采用固定费率的有25个地区、采用弹性费率的有6个地区。在采用固定费率的地区中,北京设有3个费率、天津设地5个费率、上海设有8个费率、重庆设有6个费率、辽宁设有2个费率、内蒙设有18个费率、青海设有2个费率、福建设有3个费率、湖北设有3个费率、江西设有4个费率、山西设有2个费率,吉林、甘肃、陕西、贵州、海南、云南、四川、广东、山东、河北、湖南等11个地区只设一个固定费率。黑龙江、河南、江苏3个地区设以基本费率和现场考评费率的方式来调动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

4.分析与讨论

尽管各地均设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费办法与管理规定,但是为何全国平均每天发生3至4起安全事故,究其原因有许多,诸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不足、投入不充分、支付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等等,在众多原因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合理计取是确保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的前提。

4.1确定科学的计取方法

文明施工、环保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的范围已经非常明确,其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是可以预先计算的,这部分措施费的计取方法除了按现行的比例计算法外,可以按照施工技术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进行计取,还可以按照零星项目费的按实计算法进行计取。

4.2选取合理的计费基数

第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安全文明措施费 监管模式 数据分析 建议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是关系到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康的重要保障。安全文明措施费是施工企业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用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提升施工作业环境的费用,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为确保施工安全的有效管理,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是在原有法律法规的组织和技术保证的基础上,提供了经济保证上的支持,以确保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可靠投入。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也作出了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相关文件规定,如规定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设立安全文明施工专款账户,如有未按合同价款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设置专款账户的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的硬性规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健全,但是目前全国施工安全的形式仍然较为严峻。2015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68起、死亡219人[1]。因而让人深思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是否真的专款专用,总分包单位是否存在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造成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投入不足、防护措施不到位,而致使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呢?从去年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中,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高处坠落事故81起,物体打击事故28起,坍塌事故27起,起重伤害事故16起,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中毒和窒息等其他事故16起,分别占总数的48.21%、16.67%、16.07%、9.52%、9.52%[1]。可见安全防护措施仍未做到百分百的防护无死角的要求,绝大多数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通过做好安全防护来杜绝的。

各省在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费和管理方式与事故的发生率与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呢?从目前的全国各地区的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管理规定进行分析、归类,对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取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根据工程类别采取固定的费率,在工程阶段从专款账户中按百分比支付,这主要包括了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湖北省等绝大多数的省市。一般开工前按照约定预支付一定比例,施工期间按照进度同比支付;另一种是根据工程类别取费的同时,将安全文明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评测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如四川省、河南省、江苏省、黑龙江省。《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2011)》中规定: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获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根据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2]。

以上两种模式下究竟哪种模式更好地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有效投入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使用,控制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可以采取数据来分析的方式进行研究。通过建设部公布的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事故公告数据统计,2014年度全国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22起,死亡648人。笔者将各个省份2014年度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统计入表1中,表中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未做颜色的填充标识,而将采用第二种模式的省份进行了颜色填充处理。为了能够更好的反映各省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设置参数f,为各个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之和,表示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程度,即f=事故起数+死亡人数,

并将各省的f参数进行升序的排序p。见表1

如表1所示江苏省位居最后为事故最多发的省份,浙江省其次。而事故较少的省份中,自治区的排序p为1,是事故发生率参数f最少的,其次山西省的排序p为2。从排序p中可以看出,事故多发的省份既有采用模式1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也有采用模式二的省份。但是作为事故发生率最为严重的江苏省和浙江省与事故率最少的自治区及山西省相比,可以很直接联想到有另一个因素会直接影响到各个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的数值,即经济发展程度。据统计江苏省、浙江省2014年的建筑业总产值分别为52519.75亿元、50036.81亿元,而自治区、山西省2014年建筑业产值只有156.22亿元、6665.18亿元[3],这显然可以看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是与各个省的建筑业产值成正相关的关系。

为了更加公正的来分析两种管理模式下各个省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管理效果,笔者引入了各个省2014年全年房屋施工总面积,作为参考基数,设置参数C1,C1为参数f与房屋施工面积的比值乘以百分百,

即C1=f/房屋施工总面积×100%,

用以表示各省安全施工事故程度,在各省房屋施工总数量中反映每施工每万平米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概率。然后再对各个省算得的参数C1排列出新的排序p1。如表1。

如表1中所示,从排序p1可见,P1排名前10位的既有采用模式1,也有采用模式2的省份。而江苏省作为事故发生程度最严重的省份,因其房屋施工总面积达691834.97万平米,为施工面积最多的省份,而排名p1是在第11名。因房屋施工面积总数过小,p1排名是最后一名,山西省的p1排名第6。河北作为采用模式2的省份排名第一,黑龙江同样采用了模式2,但排名在29名。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模式2的省份,p1排名相对靠前,只有黑龙江省例外。而采用模式1 的省份,在排名前10中占有很大份额。初步可以得出结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投入与两种管理模式关系已经很明显,但我认为想进一步公正的比较模式1与模式2在监管中的效果,要考虑的是采用模式1 的省份数量较多,基数较大。应该考虑该模式中排名在前10名的数额占该模式全部数额的百分比,因此需设置参数S,用以比较模式1与模式2各自在排名前10位所占有的比例,

即S=前10名中模式n占有的全部省份的比值/模式n占的全部省份的比值,则

S1=(7/31)/(26/31)*100%=26.9%

S2=(3/31)/(5/31)*100%=60%

显然S2明显大于S1,表明采用模式2的省份中有60%取得了前10名的好成绩,远远大于采用模式1中只有26.9%的省份,因此表明采用模式2的监管方式在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率上相比较模式1 有明显的优势。模式2对于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监管方式,加强施工进度过程中的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对模式1,模式2更加注重施工过程的监管。比如河南省对现场评测费用实行动态管理,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70%,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造价管理部门、安检机构、现场监理等组成考评组,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措施费”情况进行把关,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考评的具体情况,联合出具考评报告,最终确定费用标准。且对于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及时提出,并可提请考评组重新组织现场考核。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工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4]。

但是采取模式2监管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省份相对太少,且其中江苏省和黑龙江省2014年的施工安全生产形式仍然不容乐观,在分析表中没有取得很好的成绩。我认为以江苏省为例,施工安全管理成效与施工总产值、规模是有明显函数关系的,如施工规模无约束的扩大,社会安全监管的作用势必出现疲劳效应,使其事故发生率与施工生产规模出现成倍数同比关系,造成施工安全事故数量的暴涨,因此控制建筑房地产投资建设规模过大,均衡经济发展,对于确保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是有必要的。而黑龙江省[5]是将安全文明措施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测费两部分,未设立奖励费,这样降低了施工企业创优、争先的积极性。且虽采取了现场评测得分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率,但拨付方式仍采用了按照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总额乘以百分比来支付的,所以没有较好发挥基本费和现场评测费的各个施工阶段的能动作用,对于施工安全防护、文明设施投入的控制力度有所下降。

模式2的监管方式,是把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结合。如我公司承建的安徽省蚌埠市的滨河西片区安置房项目,依据蚌埠市建委的相关规定 [6],建设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是按照模式1的方式支付和管理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而我项目部为加强对专业分包队伍的管理,采用了模式2的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定期进行考评,在施工关键节点,督促分包单位加大安全防护的投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合同签订时即约定如分包单位拒绝火拖延安全问题整改的,必要时我方可自行设置防护和文明施工设施,相关费用在专业分包单位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扣除。这样从一而终地坚持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监管和监督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专款专用,最后在全项目部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此项目于2013、2014两年度获得了全国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荣誉。

结论和建议:

1、 数据分析比对显示采用模式2的省份能够更好的降低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于控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有积极的意义。但采用模式1的省份仍有取得较好的成绩,因此在相关文件规定健全的前提下,文件法规的执行才是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最有效的保障。

2、 建议规范和健全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费、支付和监管,对于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应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并结合行政手段,以提高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条件。对施工企业申请安全文明评测费的须提供安全文明设施购买、租赁的发票,用来证明没有挪用安全文明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3、 在施工开始阶段,因基坑开挖和边坡防护工程,以及塔吊等施工机械的进场,开工初期安全文明措施投入资金较大。而施工开始阶段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投入额是关系到安全文明事故发生率的关键,所以建议应增加开工预支付比例,保证安全文明防护设施的初期投入。

4、 无论是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监管,还是企业内部对于分包单位和下属公司的的安全监管,加强施工期间的动态考核,都有利于提高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有效投入。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协助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理公司共同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督察。可采用航拍、监控等高科级手段对施工现场实时监督。

5、笔者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来研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对比发放及所有数据必须基于真实可靠,否则结果没有实际参考意义。

对于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费、支付和监管,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但限于笔者自身水平有限,只是浅显的略谈了几点看法和建议,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各界人士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建设部《2015年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2]《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2011)》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责任主体;措施费;监管

中图分类号:U4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3-0144-02

所谓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下简称“措施费”)就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状

“要生产必须要安全,要安全必须要投入”。但是,有些施工单位看不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投入所潜在的独有特性与经济效益,只管收取企业管理费,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等于一张白纸,缺少组织日常的具体监管,更谈不上措施得以落实。尤其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为求生存、图发展,不得不采取低标以嬴得工程项目。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安全投入方向的选择上存在侥幸心理,能省则省,措施费用还经常被占用或挪用,该投入的而不投入到位。有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不到位,不给或减少工程定额规定的安全措施费情况下,又盲目地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期,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虽是建设单位的代表,但在施工现场这一微观监管环节,并无强制力;安监站的监督人员虽是具体检查事务的执行者,但对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具体的行政执法处罚权,难以保证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监督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况。安全投入不足使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防范措施不到位,直接结果是容易导致施工事故的发生。

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建设部于2005年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广东省建设厅、湛江市建设局先后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湛建管[2008]60号)。规定中强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站的责任,对措施费的有关工作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深化,可操作性较强,从而对施工安全的管理提供有效的经济手段,使施工安全防护的措施费得到合理使用,形成一个有效的、闭合的监管体系,对于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

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一)招标管理机构要认真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1.招标人(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或确定标底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第40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确定措施费。招标文件中应具体说明此项费用单独列支,其费用不参与工程施工投标竞争。否则,不予受理。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对措施费用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测定的措施费用的90%,否则,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单位。

(二)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应承担更多责任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设立指定银行的措施费专户,按核定的措施费一次性存入该专户,携带银行的收款凭据作为申请办理建筑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

2.对施工单位已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发生的费用并进行签认;施工过程中,如必须改变方案的,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措施项目方案进行审核、批准,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随工程进度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措施费。工程结算时按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执行。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员必须要求整改,情节严重应暂停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可汇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付相关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不按粤建管字[2005]116号文规定支付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据企业负责的安全原则,总承包单位对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措施费的使用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需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提供该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清单,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安监站核查后可分三个阶段将措施费拨付给施工单位使用:(1)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申请首期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可申请措施费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首期可申请安全措施费总额的30%。(2)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完成50%时,可申请第二期措施费,申请额为措施费总额的40%。(3)剩余的措施费,在该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申请拨付,但总额不得超支。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安监站申请安全阶段性评价,凭安监站做出现场核验意见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批表》和相关单位审查认定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账户付款通知书》,银行方可从措施费专户中支付措施费用。未经申请程序,发现弄虚作假的,不得提取措施费。

4.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按监理要求整改,情节严重应暂停施工,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监理方可汇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支付相关措施费用。

(四)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或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如监理单位不对施工单位措施费用审查、控制和专款专用,视为失职,由安监站责令改正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将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与委托的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户管理协议》

1.银行协助监管建设单位在其营业银行开立的措施费专户,而且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可以通过查询平台和查询渠道随时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要对该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安监站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措施费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开工前施工条件审查的内容,并且把这项工作纳入日常的安全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措施费支付到位和使用。如安监站没有按规定操作,弄虚作假,则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结语

总之,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和管理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格局。把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保证措施费的专款专用,消除安全隐患,为彻底扭转建筑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法[S].2002.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S].2004.

[3]于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2007,(4).

[4]王波,徐光超,李景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现状与解决对策[J].建筑安全,2008,(2).

[5]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第40号令)[S].

第4篇

关键词:施工 安全 措施费

中图分类号:TU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b)-0041-01

建筑业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物变化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施工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点多面广,预防难度大,是当今社会的一种较危险的行业。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行业的事故伤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企业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给伤亡者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件促发展保稳定惠民生的大事,重点是预防。这就要求建筑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完善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支付、使用上存在着很大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性压级压价,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不合理条款,造成工程造价偏低,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计价依据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压缩工期等,迫使施工企业压缩各种开支,确保工程有相应的利润,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二是有些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忽略安全成本投入,淡化安全经济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舍不得资金投入,置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三是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措施费使用监管不到位,是造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措施费不能专款专用的原因之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项使用、管理规定。

1 确保安全措施费合理计取

现场安全措施费由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备案表(最高限价备案表)或工程标底、预算等相关资料,结合同类工程项目安措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计算确定,并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算单》。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工程变更较多,需增加方案论证、审查和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报造价管理机构核算后调整核算单。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核算单,仅做为建设单位设立银行专项账户和施工期预付款及拨款的依据,工程结算应依据投标报价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该工程的安措费。

2 确保安全措施费及时拨付

安全措施费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工程开工后预付30%,基础施工完毕预付40%,主体完工后预付20%,工程竣工后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拨付剩余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进度申请拨付安措费。每次拨款前,施工企业应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建设、监理企业审核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施工企业持建设、监理单位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相关费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拨付安措费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状况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应在提交申请十日内拨付相关费用。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审核表》到指定银行办理安措费解付手续。

3 强化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

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系统安全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一种经济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措费清单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安措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措费管理制度和项目安措费核算制度,明确安措费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措费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安措费的使用负责。总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拨付、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要想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措施费,监理单位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计取、拨付使用的监管,才能促进和保障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增加,确保现场达到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按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生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玲.施工方案相关措施费计算方法研究 [J].建筑经济,2013(9):51-54.

第5篇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对于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治理“工地乱象”,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和收取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收取标准,按照《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和《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计算和支取。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填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一式四份)、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率和基本费率测定。

(三)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总费率,到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凭存款凭证到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缴费收据等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一)按照《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评价,作出定量评价结论。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

(二)施工企业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使用,申请支付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先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自检,并填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组织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组成的“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小组”对施工工地现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造价部门核定基本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经过现场评价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用的50%预付。

2.经现场施工准备、二层完工、主体完工(高层建筑每十层)、装饰装修等阶段安全评价,工程竣工后,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和造价部门核定现场评价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100%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优良标准的,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3.工程竣工并按规定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后,剩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四)凡经分阶段评价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指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建设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6篇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对于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治理“工地乱象”,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和收取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收取标准,按照《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计算和支取。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填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一式四份)、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率和基本费率测定。

(三)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总费率,到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凭存款凭证到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缴费收据等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一)按照《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评价,作出定量评价结论。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

(二)施工企业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使用,申请支付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先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自检,并填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组织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组成的“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小组”对施工工地现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造价部门核定基本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经过现场评价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用的50%预付。

2.经现场施工准备、二层完工、主体完工(高层建筑每十层)、装饰装修等阶段安全评价,工程竣工后,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和造价部门核定现场评价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100%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优良标准的,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3.工程竣工并按规定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后,剩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四)凡经分阶段评价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建设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7篇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测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和收取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收取标准,按照《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造价发〔〕453号)和《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建发〔〕107号文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计算和支取。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填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一式四份)、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率和基本费率测定。

(三)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总费率,到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凭存款凭证到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缴费收据等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一)按照《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建发〔〕151号)文件精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评价,作出定量评价结论。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

(二)施工企业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项使用,申请支付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先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各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自检,并填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组织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组成的“施工现场安全评价小组”对施工工地现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造价部门核定基本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向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经过现场评价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用的50%预付。那一世

2.经现场施工准备、二层完工、主体完工(高层建筑每十层)、装饰装修等阶段安全评价,工程竣工后,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缴费凭据和和造价部门核定现场评价费率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100%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平均分数达到安全文明施工优良标准的,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3.工程竣工并按规定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后,剩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四)凡经分阶段评价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指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建设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