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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59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7-194-02
2009年9月1日9时GZ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接到报告:WL县LC镇TX村丫口组有288名村民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疑似食物中毒。立即派出中心卫生检测检验所魏桂兰、周亚娟、于传宁,传防所黄艳及贵州省现场流行病学培训班三位学员组成的调查组于当日9时20分赶往WL县处置该起事件。19时省中心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立即汇同BJ地区疾控中心、WL县疾控中心调查组对在LC镇卫生院观察治疗的病人进行流行病学核查,同时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学状况进行详细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LC镇TX村距WL县城30公里左右,该村共有278户,总人口为1147人,主要以汉族为主,其中少数民族167人。交通不便,卫生条件差,无村卫生室。饮用水困难,由自制方法引导山泉入户,引水未经消毒处理。部分村民多有饮用生水的习惯。毗邻的龙丰村共有913户,总人口为3653人,为LC镇政府所在地,交通便利,卫生条件尚可。该镇有1所私人医院及镇卫生院。
2 中毒发生经过
2009年8月29日上午,村民TKM因病痊愈后,在家中自办酒席答谢亲朋好友。酒席从8月29日开始,29日下午酒席菜谱有:蒜薹炒肉、毛豆炒肉、金针菇炒肉、酸菜鱼、炒玉米(肉)、青椒炒肉、鸡汤、排骨汤、水煮豆腐果、煮肥肉块、酸菜豆汤、卤鸡爪、卤肘花、卤猪头肉、油炸花生、油炸土豆片、拌鸭肉、蒸火腿。其中,酒席用猪肉为29日凌晨家中自宰杀的一头猪。10斤肘花,45斤卤鸡爪,20只卤鸭由其大儿子28日中午到WL县城采购,肘花和卤鸡爪未经处理直接于29日下午酒席食用,卤鸭29日食用前切成块并进行了油炸处理。主食为米饭。聚餐从2009年8月29日16时开始至21时结束,共8轮酒席,共71桌,约700人。聚餐后从8月30日起陆续有村民感到不适。
镇卫生院在接诊多名患者后,考虑可能为食物中毒,于是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立即对事件展开了调查处置,组成了现场流调组、现场消杀组、采样组和信息沟通组。现所有病人经治疗病情在好转中,无死亡病例。
3 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结果
3.1流行病学调查
3.1.1病例定义
病例定义为:2009年8月29日至30日于陶开明家聚餐,出现腹泻(大于等于3次以上)同时伴有腹痛或者恶心、呕吐、发热症状者
3.1.2 病人分布情况:
3.1.2.1 时间分布
截止9月3日下午17时调查情况,共核实病例171例,无死亡病例。最短潜伏期6小时,最长67小时,中位数为28小时, 8月30日至31日为发病高峰。
3.1.2.2 性别年龄发病
男性97例,女性74例,性别比为1.31:1;发病年龄最大66岁,最小2岁。
3.1.2.3 病例地区分布
病例主要是TX村村民。
3.1.3临床表现 主要症状为腹痛、腹泻、伴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腹泻主要为黄色水样便,部分病人有发热。
表1WL县LC镇TX村食物中毒病例症状统计表
3.1.4 进食情况及危险因素分析:聚餐者进食晚餐(菜谱为蒜薹炒肉、毛豆炒肉、金针菇炒肉、酸菜鱼、炒玉米(肉)、青椒炒肉、鸡汤、排骨汤、水煮豆腐果、煮肥肉块、酸菜豆汤、卤鸡爪、卤肘花、卤猪头肉、油炸花生、油炸土豆片、烤鸭、蒸火腿)。其中中毒者均进食卤鸡爪、卤肘花、卤猪头肉、烤鸭及可乐,进食量不等。鸡爪、可乐、猪头肉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表2WL县LC镇TX村食物中毒食物危险因素统计表
3.2 卫生学调查
省、州、县疾控中心对本次宴席加工地进行了调查,就餐及食品加工地为三间平房,面积共约25平方米,设施简陋,砧板为简单木板搭建,周围可见明显油污污渍,炊(用)具生熟不分、无冷藏设施及消毒设施;无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厨房内物品摆放零乱,四周可见苍蝇聚集,食品加工由村中10名业余厨师承担,都未受过专门的食品安全及加工培训,相关知识缺乏。经询问10名厨师都未发生皮肤破损化脓感染或其他不适。
地区疾控中心及县卫生监督所现场采集了剩余的食物及病人呕吐物、腹泻物及血液标本。
采集到的标本送毕节地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验果。结果反馈为检出沙门氏菌.
4 中毒原因分析与初步结论
根据现场调查,中毒的病人均进食过相同的菜饭,不食者不发病。因此,认为中毒食品为其所食食物。中毒病人发病的潜伏期短,但发病急,病程进展快。所有的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无传染性。周围群众都无中毒现象。据此,结合现有的资料综合判断,初步认定本次事件是一起在食物加工过程中沙门氏菌污染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5 事件处理经过、采取的防制措施
中毒事件发生后,调查小组在现场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封存处理了剩余食物,积极救治病人。
6 今后的工作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建议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6.1 加强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画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使群众知道饮食不卫生的危害性,戒除不良的饮食习惯,自觉做到不吃凉拌菜,并教会群众一般的中毒自救常识。
6.2 一旦发生食物,应积极组织有效的抢救工作,尽快把中毒者送医院抢救治疗。同时,按国家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上报疫情,并做好各项防制工作,防止事故扩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关键词] 食物中毒;毒鼠强;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R18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7(b)-129-02
2008年8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称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3人,沙井卫生监督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分析,确认是一起毒鼠强引起的食物中毒,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1 中毒经过
2008年8月2日14∶30左右,万丰社区居民卢某及居住附近的堂姐弟3人一同在卢某家就餐,食物为在社区内杂货店购买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和袋装“鸡肉丝”。就餐后15 min左右,卢某(女,8岁)首先出现头昏、头痛、呕吐、强烈抽搐、口吐白沫、痉挛、低热、意识不清并昏倒在地上。随后卢某的堂姐(9岁)和堂弟(7岁)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抽搐等症状。3名中毒者立即被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
2 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发现,中毒患者居住场所周围卫生条件较差,8月2日中午卢某等3人在自家食用方便面和鸡肉丝,用餐后出现类似不同程度症状,3名中毒患者全部住院治疗,无死亡病例。中毒潜伏期15~30 min,平均20 min;中毒人员中,男1例,女2例;年龄最小7岁,最大9岁。经对中毒人员个案调查了解到,3例患者平日经常一起玩耍,但正式用餐均在自己家中。2008年8月2日早餐为稀饭,中午为稀饭、青菜;2008年8月1日全天进餐食物均为稀饭、炒肉、青菜,且均与家长一起就餐。2008年8月2日14∶30左右,三人到社区中某杂货店购买方便面和鸡肉丝,在家中自己煮食,其中卢某进食方便面的量最多,中毒症状最严重。卢某堂姐未进食鸡肉丝,但也出现类似症状。
3 临床表现
3名中毒患者临床症状相似,临床表现均为头昏、头痛、呕吐、抽搐、痉挛,其中卢某症状最为严重,出现强烈抽搐和昏迷。3名中毒患者在深圳万丰医院和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经过洗胃、吸氧及对症支持疗法之后于当天晚上转诊至深圳市儿童医院进一步治疗。目前3名患者均已病愈出院。
4 实验室检测
对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洗胃液及血样进行采样并送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进行检测,结果在患者洗胃液和呕吐物中均检测出毒鼠强成分,血液CK-血清总肌酸激酶1 564 U/L。未检测出其他有毒物质。
5 讨论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临床表现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可以确定本次中毒是卢某等3人误食掺有毒鼠强的方便面而引起食物中毒。
毒鼠强(Tetramine,TEM)又名“没鼠命”、“一扫光”、“三步倒”、“王中王”,剧毒类,为国内禁用鼠药,大鼠经口LD50 0.1~0.3 mg/kg。毒鼠强的毒性比氟乙酰胺大1.8倍,比氰化钾大100倍,具有良好的稳定性[1]。毒鼠强是无嗅无味白色粉末,外观上与纯碱、小苏打、米粉相似,容易造成误食中毒。毒鼠强为中枢和运动神经系统刺激剂,具有强烈的脑干刺激作用,可引起阵挛性惊厥、意识障碍、四肢抽搐、昏迷、死亡,也可以直接损害心肌细胞,引起心肌酶的增高,引起ST及T波的异常及心律失常[2]。
此次中毒的3名患者年龄相近,但中毒潜伏期时间长短不一,中毒程度也深浅不一,究其原因可能主要是毒物摄入量不同。摄入体内毒物越多,潜伏期越短,中毒症状越严重,卢某吃了大部分的面和面汤,因此中毒程度最深。
据报道,中国每年约有数十万人发生急性中毒,其中急性鼠药中毒占50%以上比例,鼠药中毒死亡人数高于同期传染病死亡人数。特别是毒鼠强中毒案例时有报道[3-5],中毒死者中,以儿童、青壮年为多见,主要原因是误食、自杀或被投毒[6-7]。口服几乎是毒鼠强中毒的唯一途径,大多数服毒后在极短时间内死亡。
毒鼠强在国内属于禁药,禁止贩卖和销售。政府针对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已开展过收缴、销毁、整治等专项行动,但由于生产成本低廉、鼠药市场管理混乱、高效灭鼠药的缺乏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等原因,毒鼠强的生产和使用屡禁不止,部分居民仍能从市场上购买到毒鼠强,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对人民群众生命的危害。因此笔者认为,预防毒鼠强中毒的关键在于控制源头: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对剧毒药品的认识,特别要普及毒鼠强的毒性及危害知识,提高人们的警惕性;二是相关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大执法力度,下决心整顿剧毒药品市场,尤其是禁用剧毒药品的管理,减少或杜绝其在社会上泛滥,保护居民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1]陆凤翔.内科临床处方手册[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887.
[2]廖文才.一起毒鼠强食物中毒的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08,35(3):456.
[3]汤湘云,蒋世钊,顾小红.一起毒鼠强食物中毒的调查分析[J].实用预防医学,2003,10(3):380.
[4]刘金萍,温凯英,刘辉.一起毒鼠强中毒事件的调查报告[J].职业卫生与病伤,2003,18(3):240.
[5]蔡茂仁,史丽娟,汪忠武,等.一起“毒鼠强”严重中毒事件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1998,5(2):50-52.
[6]田利国.一起毒鼠强引起的家庭食物中毒调查[J].实用预防医学,2005,12(1):152.
1、一般情况及临床表现
2010年7月20日约12时左右高淳县阳江镇北固村徐子标家午餐,主食为米饭,菜肴为长豆角烧鸡、炒黄瓜。共同就餐者7人。人员组成:徐子标(户主)、孙如锦(户主老婆)、徐红民(户主儿子)、徐丽云(户主女儿)、曹雷(户主女婿)、曹玉洋(户主外孙)、曹诗颖(户主外孙女)。晚餐继续食用午餐剩余的长豆角烧鸡,次日上午6时30分左右,曹玉洋、曹雷相继出现恶心、呕吐症状,无其它明显临床症状。曹玉洋症状较重,于2010年7月21日7时左右就诊于当地卫生室,给予654-2静脉滴注后症状未好转。21日下午5时左右曹诗颖亦出现呕吐症状。夜间10时左右,曹玉洋家人发现其呼吸急促,立即送高淳县阳江镇镇卫生院就诊,约20分钟后死亡。随后,曹雷及曹诗颖被送高淳县人民医院就诊。2010年07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徐子标、孙如锦相继出现呕吐症状,随之立即就诊于高淳县人民医院。经过医院对症治疗后,徐子标、孙如锦、曹雷、曹诗颖中毒症状消失,生命体征平稳。
2、卫生学调查
事发家庭位于高淳县阳江镇北固村三组徐子标家,在2010年07月20日中午前没有共同就餐史,上述7人在当日中午及晚间共同就餐,有5人出现恶心、呕吐等类似症状。孙如锦自述其自家于本月18日对其门前的蔬菜进行杀虫施药,使用药物为溴氰・毒死蜱,施药浓度0.15%;施药后至出现中毒症状前天气晴好,没有下雨;事发家庭20日晚间除徐子标夫妇及徐红民外,其余四人住一房间,使用气雾剂灭蚊后,续用蚊香熏杀,房间内药物浓度较高。
食谱:2010年07月20日午餐食谱为:长豆角烧鸡、炒黄瓜、米饭;晚餐食谱:中午剩菜(长豆角烧鸡)、粥、饼。
食品来源调查。长豆角:自家菜园内采摘,本月18日已进行杀虫施药,使用药物为溴氰・毒死蜱,施药浓度0.15%;鸡、黄瓜为阳江镇市场购买,未见同样购买者食后出现异常症状;米、家庭用调味品该户一直长期在食用。
现场状况:该农户家庭内物品零乱,调查人员在该农户的碗柜上发现未使用完的成品溴氰・毒死蜱,锅台上尚有未食用完的剩菜(长豆角烤鸡)、饼、熟的小瓜菜等食品。农户卧室内驱蚊剂的浓度较高。
发病人员与时间:曹雷、曹玉洋于2010年07月21日晨06:30出现中毒症状;曹诗颖于2010年07月21日下午5时左右出现中毒症状;徐子标、孙如锦于2010年07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出现中毒症状。具体中毒人员、时间、症状、潜伏期及转归见表1
3、实验室检测
现场采集患者20日吃剩的长豆角烧鸡、施药用剩余的溴氰.毒死蜱、饼、熟的小瓜菜、次日饺馅[长豆角(为21日市场购买)、猪肉]、调查时在中毒患者家蔬菜园内的长豆角(调查前夜间已下雨)进行检测,结果见下表2。
4、病因判断
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看,所有中毒人员均有共同的就餐史(2010年20日中午及晚上);食谱中原料有明显的农药污染来源,农药溴氰・毒死蜱为复合农药(主要成分拟除虫溴氰・毒死蜱);中毒者就住的环境中驱蚊剂的浓度较高(主要成分拟除虫菊酯)增加中毒的强度;现场采集食物样品检测结果显示:2010年07月20日徐子标家长豆角烧鸡中含有较高浓度的溴氰・毒死蜱;20日食用的其他食品、21日食用的食品及被雨水浇过的长豆角中均未能检出高于检出限的溴氰・毒死蜱。
结合临床症状及检查结果,可认定为一起因食用农药污染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5、讨论
农药污染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1][2],严重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我县是农业大县,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农药使用非常广泛。伴随多年的农药中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生产性农药中毒呈逐年下降趋势[3],非生产性农药中毒防治工作任务突显。农药污染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虽非农药中毒的管理范畴,但在农药中毒社会防治中应增加农药污染的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正确使用和食用有农药污染的物品与食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付卫东.一起由甲胺磷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的调查[J].苏预防医学,2005,16,(01).
【摘要】目的 探讨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预防此类食物中毒的发生。方法 采用现场调查法,对就餐者和食物中毒发生地点进行调查,对剩余食物、患者的排泄物、可疑中毒食品进行现场采样做定性和定量实验。结果 此次调查共调查了5人,其中4人发病,确认为亚硝酸盐中毒。结论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行业人员的培训,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日常饮食中预防亚硝酸盐中毒的方法。
【关键词】亚硝酸盐 食物中毒 调查报告
Abstract Objective The causes of food poisoning,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such food poisoning. Methods. Of eating and carrying out a survey of food poisoning. The remaining food, excreta of patients, suspicious conduct on-site sampling of food poisoning for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experiments。 Results. The survey investigated a total of 5 people, 4 of them the disease, Recognized as nitrite poisoning. Conclusion., Recommendations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strengthen the food industry staff training, Increase food security and propaganda,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management and usage of food additives,Diet nitrite poisoning prevention method。
Keywords Nitrite Food Poisoning Report
1 事发经过
2010年6月26 日9:40,北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北票市第二人民医院报告,和平市场一家馒头店4名服务员早餐后先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及口唇、颜面青紫等症状,怀疑为食物中毒,正在医院抢救。
1 流行病学调查:
1.1 可疑中毒食品:6月26 日早晨,南山街和平市场馒头店杨某等4人早餐食用自制的韭菜馅蒸饺,进餐后 一个半小时左右,杨某等4人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晕、恶心、口唇青紫等症状,吃的少者症状轻,店主刘某未吃早饭,无上述症状。
1.2 临床表现与治疗情况:潜伏期1.5-2.0小时,所有病人临床症状基本相似,头晕、恶心、呕吐、及颜面、口唇青紫,重者出现了呼吸困难,均未出现发热症状。市二院给予了吸氧、洗胃、催吐、导泻、特效解毒剂美兰、大剂量VC和对症治疗,四天后全部痊愈出院,无后遗症。
2 现场卫生学调查
和平市场馒头店,上岗人员健康证齐全,店内卫生状况良好。
中毒原因:服务员做早餐时没有食盐了,发现一闲屋塑料桶内有类似食盐的白色晶体,以为是盐,便拿过来当盐使用。
3 实验室检验
3.1 采集剩余蒸饺1份;类似食盐白色晶体1份;病人洗胃液4份。
3.2 按照GB/T5009.33-200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1]。
3.3按照GB2714-2003《酱腌菜卫生标准》进行评价。
3.4 按照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5 检测结果 :塑料桶内白色晶体为亚硝酸盐,蒸饺内亚硝酸盐含量为10050mg/kg(超过国家标准502倍[4] [5]),病人洗胃液中亚硝酸盐定性实验均为阳性。
4、结论
由于病人有共同就餐史,吃者发病,未吃者不发病;临床症状相似: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口唇颜面青紫;实验室诊断亚硝酸盐阳性;使用特效解毒药后症状缓解;停止食用该食品,发病立即停止的特征,所以此次为一起误食亚硝酸盐引起的化学性食物中毒[2]。
5、预防措施
本起食物中毒,主要原因为服务员知识浅薄,食品安全意识差,对亚硝酸盐与食盐缺乏鉴别能力,同时对亚硝酸盐管理不当。预防亚硝酸盐中毒方法:妥善保管亚硝酸盐、尤其是装有亚硝酸盐的容器要有醒目标志;禁止食用变质及存放过久的熟菜;腌菜至少在20天以上再吃;不喝“苦井”水,不用“苦井”水煮饭;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加强对食品行业人员的培训,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以防造成食物中毒。
参考文献:
1. GB/T5009.33-200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 GB/14938-19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与技术处理总则》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3. 吴坤《营养与学食品卫生学》第五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一、 概述
2014年8月3日7点25分,我中心接到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电话报告称:XX大酒店发生了一起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腹泻疫情。对此,县卫计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部署了应急工作,指示我中心予以核实,同时于2014年8月3日8时20分组织应急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医生诊断结论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县专家组诊断认为这起事件为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因沙门氏菌污染食物而发生感染所致。
二、流行病学调查
1、背景资料
XX酒店是一家集住宿、餐饮、会议于一体的大型酒店,酒店餐厅有工作人员66人,可接待大型宴会。8月2日中午张某、李某、刘某分别在此举行升学宴宴请客人,同时张某、李某有部分客人在此晚餐,张、李、刘三家客人共计800多人。
2、发病情况:
此次疫情经调查核实病例29人,其中住院病例24人,门诊病例5人,男性8人,女性21人,年龄最大66岁,最小8岁,病例主要集中在40-55岁年龄组,以女性居多。
发病时间最早为8月2日22时,最晚为8月3日19时,无后续病例发生,发病高峰为8月3日2时至8时,计有25人发病。潜伏期最短为9小时,最长为30小时,平均潜伏期为16小时。
首发病例丁某,女,42岁,于8月2日中午在XX酒店参加刘某某的升学宴,至当日晚22时发病,症状为上吐下泻,同时伴上腹部绞痛及头晕,排泄物为黄色稀水便,8月3日16时入人民医院内一科住院治疗。
最后一例病例白某,女,51岁,于8月2日中晚餐均在XX酒店参加张某某的升学宴,至8月3日19时发病,症状为上吐下泻,同时伴脐周部绞痛及发热(38.9℃),排泄物为黄色稀水便,8月3日20时入人民医院内三科住院治疗。
3、病例暴露史:
所有病例8月2日均有XX酒店进餐史,其中中餐18人,晚餐2人,中晚餐均在XX酒店进餐的9人。发病前3天无其他共同聚餐史,无其他外出史。
4、病例临床表现:
病例主要症状为发热、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伴头痛、头晕及全身无力。其中发热8例(37.8℃-38.9℃),除1例为37.8℃外,其余均在38℃以上;呕吐20例;腹痛26例,疼痛部位主要为上腹部19例,脐周7例,疼痛性质为绞痛14例,阵痛9例,隐痛3例;腹泻28例,大部排泄物为黄色稀水便,有1例为黄绿色稀水便;同时伴头痛5例,头晕9例,全身无力4例。
所有病例在补液、对症支持治疗及使用依替米星氯化钠和阿莫西林维酸钾等药物抗菌治疗后症状均明显改善,住院病例治疗1-3天后痊愈。
5、共同进餐者调查:与29名病例共同进餐者总计800余名,分别为参加李某、张某、刘某三人在XX酒店升学宴的客人。经调查询问得知,除另有少部分进餐者有轻微腹泻自行服药或门诊治疗后即好转外,其余进餐者目前身体状况均良好,未出现类似症状。
三、实验室检测结果
疾控中心检验室8月3日采集XX酒店留样食品基围虾、鱼元、肉皮冻、海带丝、凉拌三丝、葱煎包、醉汉香干等七个样品及病患呕吐物2份进行检测,8月12日检测结果显示基围虾、肉皮冻被沙门氏菌污染,其余样品未检出致病菌。
四、病因假设与验证
综合以上情况所述,我们判断此次腹泻疫情为:沙门氏菌感染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原因为食用被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导致感染。其理由如下:
1、符合食物中毒的发病特征:经搜索传染病疫报网和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监测数据,近一个月来未发现腹泻病例聚集性疫情;本起疫情所有患者发病前3天均无其他共同进餐史、外出史,但在发病前1 天内均在同一酒店集体进餐,共同暴露史明确;同时发病曲线显示为一过式集中发病,对该酒店采取封存食品和停业整顿等应急措施后,仅有一例患者于3日19时发病,没有后续病例发生。
2、有沙门氏菌食物中毒的表现:患者进餐到发病在9-30小时左右,与沙门氏菌食物中毒发病的潜伏期(4-48小时)相符合;患者临床以发热、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伴为主,排泄物大多为黄色稀水便,有1例为黄绿色稀水便,与沙门氏菌食物中毒的临床表现相符。
3、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后,疗效显著:所有病例在抗菌治疗1-3天后已痊愈。
4、检测出能引起与本起疫情临床表现一致的致病原:经县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在餐厅留样食品基围虾、肉皮冻中检出沙门氏菌。
五、工作措施
疫情发生后,我们迅速采取了以下措施:
1、迅速开展现场调查。8月3日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迅速开展流调;同时建议食品药品监督局尽快采取措施,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中毒食品,防止中毒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
2、及时救治患者。县医院对患者进行了补液、对症支持治疗及抗生素抗菌治疗,部分症状较重患者收治入院治疗。
3、加强肠道门诊的监测与管理。8月3日疾控中心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认真抓好“五专”措施,作好腹泻病人的登记、检索,如发现新的疫情及时报告。
4、广泛开展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自我防护意识。
六、工作建议
为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再次发生,我们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食品药品监督局对涉及的可疑食品进行封存,对变质及污染食品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致病性细菌是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本次食物中毒原因调查的目的是通过流行学调查,在最短时间内,确定引起食物中毒的致病菌,为迅速有效救治病人提供直接依据。
1流行病学调查
1.1食物中毒发生经过
2005年4月30日下午,锡盟电建公司施工队2人于乌拉盖开发区个体馒头店购熟鸡5只、鸡翅、鸡腿15斤,带回施工队存于冰柜内。当时冰柜内同时存放有生猪肉。5月1日晚餐19时30分左右,共有42人就餐,主食为花卷,副食为熟鸡、鸡翅、鸡腿,炒鸡蛋。
论文百事通当晚23时30分左右,陆续有人发病,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发病人数达28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于5月2日上午分别入院治疗。
1.2现场调查
厨房卫生条件极差,部分门窗无玻璃,屋内布满黑色油污;蔬菜贮存生熟不分。地面堆有土豆皮、洋葱皮、牛粪等杂物,半袋面粉直接放在地面上,灶台上有一层油垢,看不见本色。冰柜内生熟肉混装,因经常断电,制冷效果差,生肉未冻结并有血水。4名炊事员上岗前均未进行健康检查。炊事人员述:5月1日刀切熟鸡块时发现鸡肉颜色发暗,表皮发粉,鸡内脏为黑红色,贴骨处肉色发红。食用前未经加热处理。调查结果表明:此次中毒呈集体爆发型中毒,熟鸡、鸡翅、鸡腿为共同餐用品。有凡发病者,均有食用以上熟食品史,且病人临床症状的轻重与进食鸡肉量有关,多食者症状重发病急,少食者轻,未食者不发病等流行病学特征。
1.3病例分布特点
食用各种食物的人数为42人,有中毒症状的为28人。发病时间为当晚11时至次日凌晨3时,潜伏期最短的4小时,最长的8小时。潜伏期5~7小时期间发病人数为最多,达到发病高峰。病例年龄特点为:最大年龄为45岁,最小为27岁,病人以青壮年为主。发病时间分布见表1。表1爆发病例发病时间分布(略)
1.4临床表现
中毒者临床症状相似,恶心、呕吐、随后出现上腹部疼痛,腹泻、伴有不同程度的头痛、头晕、心慌、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对症治疗。有23位病人在2~3天均痊愈,有5位症状较重的病人经3~4天治疗亦痊愈。
2实验室检查
2.1标本及检测方法
于发现中毒后(即5月2日)的凌晨,采集食用剩余熟鸡、鸡腿、鸡翅各2份;自5月2日凌晨6时入院前,采集的患者大便5份。并对所采集的全部标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方法,进行了细菌分离和鉴定[1-2]。
2.2分离培养
将标本增菌后转普通琼脂平板、血液琼脂平板、Baird-Parker平板,4份样均在普通琼脂平板上形成圆形并凸起、边缘整齐、表面光滑湿润、呈金黄色不透明菌落;在血液琼脂平板上菌落为灰白色,大而突起、圆形、不透明、表面光滑,周围有明显的透明溶血环;在Baird-Parker平板上可见圆形,光滑凸起湿润,微小淡黑色,周围为一浑浊带,在其外层有一透明圈菌落生长。
2.3镜检
4株菌均为G+球菌,排列呈现葡萄球菌状,无芽孢、无荚膜、菌体较小。生化特征:将4株菌进行生化反应鉴定,结果一致,均符合金黄色球菌的生化特征。其中结果呈阳性反应的有:触酶、葡糖酶、乳糖、麦芽糖、蔗糖、甘露醇、V-P、磷酸酶、硝酸盐。
2.4血浆凝固酶试验
将4株菌分别接种在肉浸液肉汤36℃±1℃培养24小时后,分别吸取0.5mL培养液分别加入1∶4新鲜人血浆0.5mL管内置36℃±1℃水浴箱中,0.5小时后观察4个管均呈现凝固,对照管为阴性。
2.5实验室检查结果
在食用剩余熟鸡、鸡腿、鸡翅和患者大便中分离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3结论
根据上述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人的临床症状及细菌学鉴定结果分析,证实这起食物中毒是进食了被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熟食引起的。主要依据是:(1)在4份标本中同时检出生物性状一致的金黄色葡萄球菌。(2)金黄色葡萄球菌是引起食物中毒最常见的细菌之一。(3)在4份标本中未检出其它常见的致病菌。(4)施工队的炊事人员在发现熟鸡等熟食品性状品质均不佳的前提下,未做进一步处理,即直接食用为引起本次食物中毒的一个重要因素。
4建议
预防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需加大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特别是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群众的卫生意识尤为重要。同时,侧重于加大食品卫生监管力度,特别是针对街头摊点、餐饮小店和经营、加工熟肉食品的熟食小店和商贩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场所、运输工具等污染严重的现象,加强卫生监督与监测管理,坚持定期与随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食品生产现场检查、运输工具、销售终端追踪监测,不放过任何可疑点,严防食物中毒的爆发。
【参考文献】
文章编号:1003-1383(2010)06-0753-02 中图分类号:R 595.7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0.06.059
2010年7月14日,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收治了22名因误食亚硝酸盐而发生食物中毒的患者。经过医院救治,患者痊愈出院。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报告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调查资料
1.基本情况 本次发生食物中毒人员是南通市锦盛公司建筑工地的工人,该工地共有36人,平时均在该工地食堂就餐。 2010年7月14日11:30分在工地食堂共同就午餐,从11:45分开始,就餐人员中的22人陆续出现头昏、头痛、乏力、恶心以及口唇、耳廓、指甲紫绀等症状后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其中2名患者症状较重,经医院全力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2名患者经住院治疗出院,无死亡病例。
2.流行病学调查
(1)个案调查:本次共调查22名就诊患者,症状以头昏、头痛、乏力、恶心及口唇、耳廓、指甲紫绀为主,其中紫绀、乏力22人,头昏、头痛19人,恶心15人。发病人员有共同就餐史,中毒餐次就餐时间为2010年7月14日11:30分,首发病例发病时间为11:45分,最后一人发病时间为13:30分,潜伏期15分钟至2小时,平均0.83小时(中位数)。
(2)食谱:2010年7月14日午餐食谱为:红烧肉、青椒炒茶干、冬瓜汤,红烧肉和青椒炒茶干加工完成后,发现食盐已用完,厨师(文盲)到仓库内取了一袋“食盐”用于煮冬瓜汤。其所用食盐为厨师在工地仓库里临时找到的一包类似于食盐的白色粉末。
(3)中毒餐次及食品:通过食物中毒处理人员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依据流行病学调查、主要临床表现结合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分析,中毒餐次确定为2010年7月14日午餐;根据个案调查发生中毒的人员均食用冬瓜汤、未食者不发病的情况,可确定中毒食品为冬瓜汤。
3.医院实验室检查、诊断及治疗 医院对22名患者进行了血常规、血生化和心电图等多项检查,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在确诊基础上对22名患者进行了亚甲蓝静脉注射、补液及其他对症治疗,对危重患者进行了抢救,当时患者症状均已缓解,无新增病例,无死亡病例。
4.现场控制措施及快速检测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到达事发单位食堂和医院后立即对剩余食品:“食盐”及冬瓜汤进行亚硝酸盐定性测定,结果均为强阳性。南通市卫生局当场对该工地食堂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下达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对所有剩余食品及原料、食品工、用具容器等进行了行政控制。
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采集及检测结果 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采集患者带来的剩余食品、盐及患者呕吐物共3件进行检测,样本亚硝酸盐检测结果均呈强阳性。
6.调查结果分析 亚硝酸盐中毒潜伏期较短,一般为10~20分钟,如系食入大量蔬菜或未腌透咸菜而引起的中毒潜伏期为1~3小时。中毒突出特征是皮肤青紫,特别是口唇、手指最为明显[1]。本事件22名患者在午餐后陆续出现头昏、头痛、乏力、恶心及口唇、耳廓、指甲紫绀等相似的临床症状,发病时间较集中,共同餐次、食品均明确,停餐后无继发病例,临床症状符合亚硝酸盐中毒的流行病学特征。且经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挥中心排查,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嫌疑,确定为误食造成此次亚硝酸盐中毒。 因此,根据上述临床症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结果分析,依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和食源性急性亚硝酸盐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861996),判定此次事件为误食含亚硝酸盐的冬瓜汤而引起的亚硝酸盐急性食物中毒。
讨论
本案中,由于食物中毒调查人员配有亚硝酸盐快速检测试剂,通过对样品的定性检测即判定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使患者的救治得以及时地有针对性地进行,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根据此次食物中毒处理笔者有如下思考:
1.由于亚硝酸盐和食盐性状相近,如无有效的手段监管,发生误食的风险很大,屡有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因此,应该对亚硝酸盐(包括食品级和工业级)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特殊监管,销售单位要特别提示亚硝酸盐的毒性,使用单位要建立专人专柜保管制度,降低误食误用风险,同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尽量不使用亚硝酸盐[2]。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在不影响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特性前提下,从外观,如颜色、形状上予以区分,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2.食物中毒调查处理人员应尽可能配备齐全的食品中毒物快速检测设备及试剂,如毒鼠强快速检测试剂、桐油快速检测试剂、亚硝酸盐快速检测试剂等,以迅速确定或排除引发食物中毒的因素,以指导临床治疗。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食品采购的“索证”工作,不得采购来源不明或无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食盐等食品。同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对广大消费者进行亚硝酸盐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宣传亚硝酸盐的危害,指导广大消费者辨别食盐等食品的真伪,不使用来源不明的食盐。
参考文献
[1]张 肃.1985年~2000年我国食物中毒情况重点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2,14(5):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