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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4)01-0120-01
大气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群众的身心健康、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总体形象,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的幸福指数。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大气污染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已成为全社会的迫切愿望,《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除了上述对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一些带有共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清醒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
最新的《2013年6月份及上半年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2013年6月份及上半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结果显示,6月份,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4.4%,超标天数比例为35.6%,其中轻度污染占21.5%,中度污染占8.8%,重度污染占4.9%,严重污染占0.4%。海口、珠海、舟山和哈尔滨的达标天数比例为100%,26个城市达标天数在80%-100%之间,25个城市达标天数在50%-80%之间,19个城市达标天数不足50%,首要污染物为O3和PM2.5。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影响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防治燃煤污染。在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资源的相对丰富,它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对于燃煤特别是直接燃用煤炭导致的大气污染给予了重视,成为防治大气污染的一个重点。对此,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加快开展工业炉窑煤改气改造工程,坚决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加大热电行业整治整合,推进火电厂技术改造,减少能源终端利用原煤的消费量。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加快淘汰落后燃烧工艺,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扩大集中供热范围,调整能源利用结构,并积极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等节能型交通工具,逐步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原来的污染原料。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以秸秆和垃圾为主的生物质能发电和太阳能的综合利用。
二是机动车船污染控制。机动车船在流动中排放大气污染物,这种流动污染源有其特点,但是又必须加以控制,考虑到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流动性这一特征。突出车辆防治,控制车辆尾气污染。进一步加快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进程,严格地方标准,加快推进实施国柴油Ⅳ标准、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在用车辆排气污染管理力度,普及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推进重点区域“黄标车”限行的实施,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对尾气排放不合标准、伪造环保贴等违法车辆进行曝光,对经修理和调整后仍然超标排放的车辆强制报废。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积极推进公交车实行“油改气”,提高清洁能源车辆使用比重;加大对公共交通的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公交出行比例,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严格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三是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控制。废气、尘和恶臭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必须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进行防治,以防止或者减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或者减轻对动物、植物的危害,防止对经济资源的损害,也要防止严重的污染所导致的大气性质的改变。
四是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护措施。首先,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气排放。通过改革工艺过程,以无毒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的原料,减少污染物的排出。第二,加强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第三,卫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居住区内饭店、公共浴室的烟囱、废品堆放处及垃圾箱等可能污染室内外空气的污染源加强管理。第四,改善能源结构,大力节约能耗。在城市应尽量选择使用低硫和低灰份的燃煤。应因地制宜地开发水电、地热、风能、海洋能、核电以及太阳能等。第五,合理安排工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布局。工业建设应多设在小城镇和工矿区;避免在山谷内建立有废气排放的工厂;将工业区配置在当地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在工业企业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六,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城市绿化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城市绿化系统可调节水循环和“碳-氧”循环,调节城市的小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风沙和灰尘,吸收有害气体。
四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强化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切实提高社会环保意识,使各项社会经济重大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媒体宣传、事迹推广、横幅标语、知识竞赛、定期区域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生态”的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环境状况的社会透明度,引导企业和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关注大气污染防治、人人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与周边地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大气质量监控数据,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结语
人类共同寄居的地球和共同享有的天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为了地球上的生命,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我相信,有了科学的方法,再加上我们的实际行动,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将拥有一片美丽而完整的蓝天。
参考文献:
关键词:燃煤 SO2 NOX 粉尘
随着人们城市化进程和工业文明的发展,人们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煤炭生产作为我国的重要能源也呈不断增加的趋势,由此引起的大气污染成为人们生活无法逃避的现实问题之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1、污染来源及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量不断上升。2000年原煤产量10亿吨,2005年原煤产量已达21.1亿吨,2010年产量33亿吨左右,且有不断增加翻番趋势。
由此引起的中国现代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2003年制定第一个“十一五规划”版本时,预计2020年国家煤炭消耗量达30×108t,但2009年实际早已达到了当初2020年的目标。事实上,中国每年实际煤炭量消耗量正不断创新高。根据对“十二五”期间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分析,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司长江冰曾预测2015年中国煤炭消耗量达37×108t,而国家发改委能源所部分官员则认为上述数据偏保守,预计2020年左右煤炭消耗量能达到约62×108t。
以煤炭、生物能、石油产品为主的能源消耗是大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来源。大气中细颗粒物(直径小于10微米)和超细颗粒物(直径小于2.5微米)对人体健康最为有害,它们主要来自工业锅炉和家庭煤炉所排放的烟尘。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也大多来自这些排放源。工业锅炉燃煤占我国煤炭消耗量的33%,由于其燃烧效率低,加之低烟囱排放,它们在近地面大气污染中所占份额超过其在燃煤使用量中所占份额。虽然居民家庭燃煤使用量仅占消耗总量的15%左右,然而其占大气污染的份额常常是30%。
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呈急剧增长之势。90年代初,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800多万吨,到2000年增至1995万吨。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二氧化硫排放的头号大国。研究表明,我国大气中87%的二氧化硫来自烧煤。我国煤炭中含硫量较高,西南地区尤甚,一般都在1%-2%,有的高达6%。这是导致西南地区酸雨污染历时最久、危害最大的主要原因。
2、燃煤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危害
燃煤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硫氧化物、氮氧化物、CO、CO2和颗粒灰尘污染物。
(1)硫氧化物SOx大气中的硫氧化物主要是SO2,还有小部分SO3。从化学动力学看,可以通过催化氧化(悬浮在大气中的铁盐、镁盐起催化剂作用)或学化学氧化(主要是在波长为290~400nm的紫外光作用下)生成SO3,SO3极易与水汽生成硫酸雾或硫酸雨。SO2不但对人的呼吸道有强烈的刺激性,它对植物还会产生漂白的斑点、抑制生长、损害叶片和降低产量。当空气中有微粒物质共存时,其危害可增大3~4倍(如前述的伦敦烟雾就是例证)。SOx许多不良作用是由于SOx与水作用生成的硫酸造成的。硫酸和硝酸的酸雨己严重危害我国和世界许多地区,成为举世瞩目的三大全球性公害之一。(2)氮氧化物NOx氮氧化物的种类很多,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是NO和NO2等。NO会刺激呼吸系统,还能与血红素结合成亚硝基血红素而使人中毒。NO2能严重刺激呼吸系统,并能使血红素硝基化,危害比NO的更大。另外。NO2还会毁坏棉花、尼龙等织物,使柑桔落叶和发生萎黄病等。另外,也会形成硝酸酸雨产生危害。(3)CO和CO2 CO是人类向大气排放量最大的污染物,主要来自燃料的不完全燃烧。但是近来的研究指出天然产生的CO也不容忽视。由于近代对燃烧装置和燃烧技术的改进,所以从固定燃烧装置排放的CO量逐渐有所减少,而由汽车等移动源燃烧产生CO的量每年约有2.5亿t,占人为污染源排放的CO总量的70%左右。现达国家城市空气中的CO有80%是汽车排放的。CO是无色、无臭、无气味的气体。一般城市空气中的CO含量水平对植物及有关微生物均无害,但对人和动物有害,因CO能与血红蛋白化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CO与血红蛋白的结合能力比O2与血红蛋白的结合能力要大200~300倍,因此CO进入血液后,会使血液输氧能力降低甚至失去输氧能力,导致人体缺氧。轻度中毒有头痛、恶心等症状,严重时则昏迷、痉挛甚至死亡。
[关键词]大气污染;危害;防治技术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245-01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气环境污染状况已非常严重,高度发达的科技水平在长期累积的环境污染的治理上也显得力不从心。大气受到污染之后,不仅会给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出行带来诸多的不便,还会对周围的动植物造成很大的危害。这些年来,随着大气污染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也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对于城市环境的保护,主要是是对城市及其周边的地区进行绿化的工作。
1 大气污染的影响及危害
1.1 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污染的大气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器官就是人的肺脏,人们每时每刻都需要呼吸,当大气受到污染之后,人们吸入肺部的空气都是有毒有害的,那么将会对人们的肺部器官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的影响人们的呼吸系统。其次就是人们的眼部容易受到伤害,受到污染的大气,空气中漂泊着一些有害的颗粒,进入人体的眼部之后,会对人们的眼睛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人们如果长期生活在受到污染的大气之中,将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1.2 对地球生物的危害
大气污染可以随大气环流进行扩散,当一些动物吸入了污染空气,或是吃了受污染的植物之后,就会对其自身造成影响,严重的还会导致动物的死亡,而且大气污染会降低植被抵抗虫病害能力,一些植物长时间在污染空气的环境里,会停止生长有的甚至会死亡。而且酸雨的形成也与大气污染有关,酸雨对动植物、农田以及植被的生长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1.3 对全球气候的影响
人类社会到冬天,会大量使用化石燃料进行供暖、取暖,这些化石燃料燃烧完排放大气中CO2浓度的不断增加,会造成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由此带来的气象灾害会明显增加。同时CO2气体还会影响太阳对地球空间的辐射,从而使地球表面正常的气候发生变化。
1.4 造成臭氧空洞
臭氧层可以保护地球上的动、植物免受紫外线产生的辐射。但是,如果大气被污染,就可能造成臭氧层空洞,进而对地球上的生物造成影响。
2 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
2.1 控制排放污染物
我国现阶段大气污染主要的源头为排放污染气体,因此,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时,应提倡用没有污染的环保材料和清洁能源,使能源的结构不断优化,在日常的生活里可使用低污染能源,也可以用先进的技术减少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到大气里,会随大气循环进行扩散,因此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里,应对污染物进入到大气这一环节的防治作为重点的环节。在该过程里,可以利用一些较为简便消烟除尘的技术、污染物的回收处理以及冷凝技术等方法对废气进行滤化,尽量使得排放到大气里的污染物的浓度降低,从而降低大气污染,让大气处于一个比较健康的状态。
2.2 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分区以及工业区
在规划城市新建的城区或功能区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因素,合理规划功能区的布局,尽量将那些工业区安排在下风向的区域。这是因为工业区不但会对大气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还会产生噪声污染。因此,要做好工业区的规划工作,就要尽量让工业区远离城市中心区域,以减少工业区给城市居民造成的不良影响。
2.3 控制好居民区中的污染源
大气中出现污染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工业区排放的有害气体和汽车尾气等,居民区内的垃圾箱和饭店烟囱排放的油烟等也会对大气造成O大的污染。因此,在防治大气污染时,要控制好居民区中的污染源,有效预防这些污染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鉴于此,建议环境保护部门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加大对居民区内部污染源的治理力度,降低污染源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2.4 区域集中供热
分散于千家万户的燃煤炉灶,市内密集的矮小烟囱是烟尘的主要污染源。发展区域性集中供暖供热,设立规模较大的热电厂和供热站,用以代替千家万户的炉灶,采用高效率的除尘器和高烟囱排放,减少燃料的运输量。
2.5 加强清洁能源的利用
核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多重复利用可以有效的降低由于化石能源造成的污染。在人们的生活生产中利用的建筑材料也应该多用那些环保材料,从而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最后,化石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产生的有害气体不能直接将其排放到大气中,必须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并采用气体处理技术进行废气处理以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从而减少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目的,核能是比较好的能源,用最少的能原材料去创造出更多的能源财富,这样就可以使大气保证一个比较健康的状态,使环境更加和谐。
2.6 做好城市绿化
做好城市的绿化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个方面是控制城市里的污染源,第二个方面是做好在城市中多种植一些绿色植物。控制城市的污染源主要是控制城市中工业厂区污染气体的排放和汽车尾气的排放。这就需要城市的环保部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加强对工业厂区和汽车尾气的污染气体的管理和监督。多种植一些绿色植物,主要是充分利用城市的空间资源,在城市和工业区接壤的地区多种植一些植物,这些绿化植物不仅可以阻挡和吸附污染物的流动,同时还可以吸收大气中的有毒物质。
3 结束语
大气污染影响深远,做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尽量控制排放污染物,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分区以及工业区,控制好居民区中的污染源,控制燃煤污染,加强清洁能源的利用,做好城市绿化,保证空气质量,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将粗犷型和高污染性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向经济节约型的发展模式转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士远.大气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技术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
第一条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规划控制,采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建设、市政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渔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指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政府核定的总量指标的;
(三)举报严重污染大气行为属实的;
(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及时制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
(六)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总量指标、削减数量和削减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本市同行业清洁生产的单位产品或者万元产值的排污量为基础,拟定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通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在本地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对拟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日起二十日内,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其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市的大气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本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
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单位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各自指责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第十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
第十五条政府确定的有大气污染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
自动监控仪器纳入全市统一的监测网络,经检定合格后,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当保障仪器设备持续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可能因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单位的名称。
第三章预防与治理
第十八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其他非工业区内禁止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需要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的,不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在前款规定的已建成的工业生产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应当配备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所排放的二氧化硫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锅炉、工业炉窖的排烟筒和其他排烟装置排出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燃烧装置和产生、贮存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的管理,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应当加强对已建成的消烟除尘和废气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失效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燃烧装置和产生、贮存有毒有害气体设施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技能培训制度。
第二十二条贮存、堆放、收集、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者能够散发粉尘、恶臭的物质的,必须分别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一)氨水、硫酸、有机溶剂等挥发性物质,应当密闭;
(二)石灰、水泥和垃圾等,应当密闭或者覆盖;
(三)烟尘和粉尘,应当密闭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四)煤炭、煤灰、煤渣和其他能够散发粉尘的物质,应当覆盖或者喷淋。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加热沥青,应当在非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的,应当封闭或者使用烟气处理装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已建成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产生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的肉类等食品加工场所。已设立的加工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七条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禁止饮食服务业的锅炉、热水炉使用煤和含硫量在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的重油,应当逐步改用燃气、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街、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
第三十条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设置楼体围障;
(三)施工工地场地实行硬地化;
(四)施工期间每天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清除余泥渣土;
(五)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
第三十一条进行市政道路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围蔽设施。
进行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对余泥渣土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和冲洗路面余泥渣土;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余泥排放场所和施工工地,应当在出口处置车辆冲洗装置,余泥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
第三十三条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机械清扫路段的清扫保洁应当实行喷淋、洒水作业,其他人口集中地区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建成的消烟除尘设施和废气净化设施未进行维护保养,失效设施不及时更换,未保证设施正常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贮存、堆放、收集、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者能够散发粉尘、恶臭的物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加热沥青未封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致使排放的油烟废气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拆除建筑物的。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批准设立饮食服务项目、食品加工场所的;
(四)其他,和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中所指的饮食服务业包括宾馆酒店、酒楼、酒吧、饮食店档等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穗办事机构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招待所、饭堂等。
大气污染防治十措施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xx”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xx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因素主要有:1) 环境意识薄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大气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可贵资源,大气环境资源的破坏是一种不可逆的过程,恢复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治大气污染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但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一些部门和一些地区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他们只考虑近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需要,在制订一些综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缺乏对保护大气环境的考虑,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乱铺摊子、重复建设、技术装备水平低、能源资源浪费大、乡镇企业无序发展、劣质煤炭流通失控等状况。因此说缺乏对环境保护考虑的地方政策的出台,本身就是造成加重大气污染的诱因,所造成环境危害和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2) 能源利用不合理,能源浪费严重。能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能源的严重浪费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严重的原因之一,据资料显示,主要表现如下: a. 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5%,而用于发电的煤量仅占总煤量的35%,其他煤炭则用于工业及民用燃烧,有84%的煤炭直接燃烧,这种煤炭消费构成是很不合理的。b. 我国煤炭生产过分注重产量的增加,对控制高硫煤的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煤炭的洗选率低和高硫煤地区的煤炭产量增长过快。c. 各类燃烧设备技术及制造水平较低,能源利用率不高,使用能耗高,排污量大和超期服役的燃烧设备的现象相当普遍。d. 乡镇工业发展迅速,大多数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比较落后,生产设备简陋,资源能源利用率极低,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是惊人的。
3) 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 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账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a.我国工业发展的起点低,基础工业整体水平提高较慢,技术改造难度大,污染欠账多。工业技术和装备许多是20 世纪50 年代~ 60 年代水平的,资源、能源消耗高。但由于工业的整体改造受到资金的限制,迟迟不能进行整体改造和城市的污染治理,相当一批技术装备落后的工业企业长期在生产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b. 国家在推行清洁煤炭政策、改善能源结构的措施如煤炭洗选加工、型煤、燃煤脱硫、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的投资力度太弱,远远不能满足需要。c. 城市集中供热、燃气等基础建设工程是解决城市大气环境的主要措施。但不少地区仍然发展缓慢,关键还是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城市建完了热电厂,却缺少资金建设供热管网,分散热源仍然存在,不但没有减少污染,反而增加了排放量。d.排污收费标准太低,使得污染企业宁可交排污费,而不愿意花钱治理。例如: “两省九市”的二氧化硫收费标准过低,一般都在每千克二氧化硫0.20 元以内,远远低于每千克1 元左右的脱硫成本,并不能促使企业投资用于二氧化硫治理,造成目前两省九市试点地区所建的脱硫设施很少。
4) 执法不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尽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建设取得很大进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a.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批准建设短期经济效益好但能源资源消耗量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不执行国家“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合理布局和污染超标的建设项目; 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投资经常留有缺口或将资金挪作他用。b.地方电厂、地方水泥厂和乡镇企业执法不严,超标现象比较普通。c.由于各地监测机构受到经费的限制,不能普遍开展对污染源的经常性监督监测,从而削弱了环保部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环保设施操作管理比较差,实际运行率低。许多项目尽管开工验收时可达标,但实际运行中却超标排放。据估算,全国目前工业锅炉烟尘排放超标率平均为30%,工业窑炉平均为50%,地方水泥行业的粉尘排放超标率为40%。d. 机动车污染防治起步晚,排放监督管理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各监督执法部门职责不清、监督不力,尤其对汽车制造、销售、使用、报废全过程污染监督管理还很薄弱,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还未纳入国家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常规监测体系中,从而缺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效监督。
5) 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比较薄弱的领域是洁净煤技术; 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和生产设施排放污染的治理技术; 机动车机内净化技术等。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防治大气污染措施1) 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目前,工业还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可以说,工业布局是生产布局体系中的主导环节,制定好产业政策和产业、行业进入政策,引导和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进入,最终形成集中和集群之势。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制定措施,统一标准,把排污降低到最低点。
2) 调整产业结构,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历史遗留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及污染大、耗能高的产业,加快结构型调整,予以关停并转迁,减少污染物总量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同时,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建立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 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生产。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a.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选择时,优先选择无毒、低毒、少污染的原辅材料替代原有毒性较大的原辅材料,以防止原料及产品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
b.改革生产工艺,开发新的工艺技术,采用和更新生产设备,淘汰陈旧设备。如工业锅炉、窑炉的使用改为煤气发生器; 在蜂窝煤的生产过程中添加适量石灰用于固化燃煤时产生的二氧化硫,这些做法都极为有效地降低了污染物向大气环境中的排放,改善了环境空气质量;
c.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尽可能多地采用物料循环利用系统,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排污的目的,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减少污染物排放;
d.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开发、示范和推广无废、少废的清洁生产技术装备。通过使用“清洁”的材料,运用“清洁”的技术,把污染物“扼杀”在萌芽状态;
e.开发、生产对环境无害、低害的清洁产品。从产品抓起,将环保因素预防性地注入到产品设计之中,并考虑其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预防性地保证周边环境空气质量。
4) 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煤、石油、天然气是世界三大主要能源,经济在发展,能源也在不断的消耗,能源的消耗势必影响我们的大气环境。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能源利用率,做到物尽其用,通过能源、原材料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使原材料中的所有组分通过生产过程尽可能地转化为产品,消除废物的产生,减少污染废气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5)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管理是手段,治理是措施,现如今提出的环保两大体系建设,其中,强化“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正体现出了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防止各种污染事故的发生; 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从根源上对排污企业起到督促、整改的作用; 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增强对各类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只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才能确保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才能保证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给人类提供一片蔚蓝的天空。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预防
一、大气污染的原因
所谓的大气污染就是指人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气体和气温,以致环境不能承受,大气质量变差,影响到人们正常生活的现象。
我们常说的大气污染主要是包括了自然污染和人为污染。其实自然污染发生的频率远没有人为污染发生的频率高。这是因为,自然污染主要是来源于自然的一些灾害,这些灾害使得自然界产生一些污染物,而这些污染物进入到大气之中,从而对大气产生污染。就像火山爆发、地震灾害,它们都会对大气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这些自然污染我们是几乎不能防范的。而人为污染才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人们开车产生的汽车尾气、工厂施工产生的废气等,这些都被排放到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而要对这些污染进行治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我国目前对这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
二、如何治理大气污染
1、主要途径
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有很多中,其最常使用的就是措施就是对能源进行清洁和对生产工艺进行清洁,当然,有时还要对煤矿资源进行一定的管理,要合理使用。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要对大气环境进行一定的管理和控制,以保证环境的质量。
(1) 调整能源战略,采用清洁能源。大力开发水利资源,有步骤地发展核能,努力利用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清洁能源。我国水能资源仅开发5%,还有95%待开发,大力开发利用水利资源是调整我国能源战略、改变能源结构的首要任务。
(2) 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是实现清洁生产、减轻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
(3) 采用高新技术,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推广型煤,改进燃烧方式。
(4) 依法强化城市大气污染管理,进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2、对大气质量进行有效地监测
上文曾经说到,大气污染物成分复杂,有害物质非常多,因此,对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是一项必要的工作,而如何进行监测就成为了重心。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在大气污染较严重的地方进行设点监测,以便发现污染物成分的变化,从而及时有效地处理污染问题。
颗粒物质的测定:颗粒物质是大气污染物中数量最大、成分复杂、性质多样、危害较大的一种,它本身可以是有毒物质,还可以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运载体、催化剂或反应床。在某些情况下,颗粒物质与所吸附的气态或蒸汽态物质结合,会产生比单个组分更大的协同毒性作用。
所以,对颗粒物质的研究是控制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内容。大气中颗粒物质的检测项目有: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及粒度分布的测定、降尘量的测定、颗粒中化学组分的测定。其中。颗粒物浓度的测定最常用的是重量法。二氧化硫的测定:大气中的含硫污染物主要有H2S、SO2、SO3、CS2、H2SO4和各种硫酸盐。它们主要来源于煤和石油燃料的燃烧、含硫矿石的冶炼、硫酸等化工产品生产排放的废气。
作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指标之一,二氧化硫在各种大气污染物中分布最广、影响最大,因此,在硫氧化物的检测中常常以二氧化硫为代表。
大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可分为化学法和仪器法两类。
化学法中最常用的是Saltzman法15435-95、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其中Saltzman法仅适于测二氧化氮的含量,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和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可以检测大气中氮氧化物总量。
3、综合整治
综合整治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大气质量情况和未来大气质量的发展进行规划治理。这类整治要求考虑到城市的一些能源结构、交通状况等因素,并根据当地状况采取最合适的治理措施,也就是说,在治理大气污染的时候,一定全局考虑,并且做到因地制宜。
要治理大气污染,首先就需要了解清楚该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是什么,其次就是根据该城市的交通状况以及城市能源结构进行合理选择治理措施。这种因地制宜的方法能更快更有效的治理该城市的空气状况。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汽车尾气排放和燃烧可燃物造成的,于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就是总悬浮颗粒和二氧化硫。找到了大气污染的根据就需要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要有效地减少城市大气污染就需要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和污染物的燃烧。其具体表现有:尽量使用气体燃料、型煤、太阳能、地热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实行区域集中供热、消灭千家万户的小烟囱,提高道路硬化率,通过强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创建无烟控制区。调整工业布局,根据大气自净规律科学便理的利用大气环境容量;强化污染源的治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技术和行政的手段减少汽车尾气的污染;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种,大力发展植物净化。
三、结语
大气污染已经成为了环境污染中最主要的一个部分,那么如何对其进行预防与治理就成为了保护环境的关键。本文对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做了一个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总结出了一些治理大气污染的经验,这些治理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清洁能源与清洁生产工艺,这两个因素能够从根本上消除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可能,也能够节约能源,起到很好的保护环境的效果。因而,我国目前正着手于此。
其实要从根本上治理大气污染并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这需要相关部门对大气污染情况进行长期地监测,从而方便技术部门进行综合整治。不管如何,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我们能够尽可能地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从而降低污染物产生的可能性。这样就能够逐步地治理大气污染,从而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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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办法,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保护现有林地,植树种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第八条本市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大气环境质量达标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重点对燃煤产生的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和尘污染进行防治。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的措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年报,并逐步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度。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减少直接燃煤量。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划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范围。
在划定的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在划定的范围以外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固硫型煤,或者采取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排放的二氧化硫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本市在燃煤供热地区鼓励发展集中供热,提倡采用节能型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十五条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窑炉应当配备有效防治污染的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地区的住户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硫型煤。
在城镇地区的住宅内炊事、采暖使用燃煤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
对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检测。
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九条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拟订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改造的车型、改造标准和期限,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稳定达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在用机动车改造具体技术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并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进行检查。
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机动车,或者经检测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并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保证排气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逐步推广使用清洁汽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七条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工业生产和垃圾堆放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第二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向大气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管理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镇地区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对建成区的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做好养护工作。
对城市道路进行清扫活动的,应当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排污单位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采取的停产、部分停产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供水、供电或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有燃煤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对有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用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每超过一项标准处以100元罚款,超标一倍以上的加处1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不按照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净化装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地区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管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