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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程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13 00:19:54

序论:在您撰写影响工程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影响工程论文

第1篇

1.1市政工程自身的变更

能够对工程变更产生影响的问题有很多,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建设项目自身发生了变更。这里的自身主要指的是业主和承包商,首先假设市政工程的业主方面,其选派的参建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并不达标,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问题,那么这个项目变更是极有可能的;或者这个项目本身就是以虚假的工程变更来骗取建设资金。其次假设承包商方面,参建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都没有过强、过硬的技术素质,使得设计文件粗制滥造,与预期的质量标准相差甚大,这势必会在施工之后导致工程变更;再或者这些人员身心和道德观念也极易动摇,很有可能在利益的趋势下,人为的进行不合理的工程变更乃至恶意的工程变更。

1.2设计上的变更

在市政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变更需求。因为最初的设计方案是设计人员基于在各种资料以及自身臆想中产生的,所以这极容易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的地质条件发生改变,导致设计方案不能满足真实的施工需求,迫使工程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通常在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在路基的基底发现了软土层,而设计方案中并未提到,那么此时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就需要及时的采取换土或打桩等技术措施,而这就产生了设计上的变更连带着对应的施工措施也要进行变更。而且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往往还会受到罕见或恶劣天气情况的影响,这也会使施工过程发生速度上的变更。

1.3计划上的变更

市政工程项目涉及范围非常广,牵连部门非常多,所以无论是市政工程的业主,还是设计方、承包商,其在计划实施的工程中,总是会存在考虑不到或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同样这都是引诱工程发生变更的因素。例如,在政策法规方面,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文件中使用了明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产品、工艺等,就要立即按照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措施变更;或者,工程项目所需的某种材料在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短期现象,而为了保证项目工程能够在期限内顺利完成,就需要将材料品种进行替换,这就产生了设计变更。再有,由于施工条件无法满足施工方案的要求,导致工作质量的低劣,此种情况下工程项目是必须变更的。而且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想要创造品牌效益,就会提升原本约定好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以求评优,所以设计上的变更和施工措施的变更都是必要的。

2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的影响

1)工程变更影响着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成本和经济效益。

市政工程项目设计的变更越多,其项目成本的投资也就越来越大,这样产生的影响也随之加大,极有可能导致前期投入成本过多,而后期回笼的经济效益太少,无法达到收支平衡。所以要尽可能的阻止变更的出现,或者尽量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前期,发现问题,及时变更,减少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将成本资源的消耗量降到最低,从而保证后期施工的时间、空间。

2)市政工程项目在进行设计的时候

一旦某部分的施工出现了设计变更,就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全部施工都要进行重新的设计,连带着施工项目的成本、施工进度、施工范围都要进行改变,受到影响。如果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次数和种类越多,而发生时间与工程收尾期限越接近,就会加大工程的造价,影响市政工程的投资收益,不妥当处理的话,甚至会致使投资崩盘,施工失控的情况。

3)工程造价还受到工程项目变更占投资总成本的比例影响。

当工程变更占投资资金的比重并没有超过总数的10%,这时业主完全可以根据进度来进行价款支付,同样能够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和完成;一旦超过20%,在变更后很有可能会造成工程施工成本的严重缩水,整个施工队伍管理水平的降低。

3如何控制建设项目中的工程变更

1)制定出有着较高操作性的招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严格罗列出变更费用的处理条款,清晰的标注出项目单价的原则、定额、收取标准以及与原合同单价的关联等等,让承包商明确风险问题。而且要特别注意有关于子项目的范围、质量标准以及执行规范的明细。以防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无法提供变更依据,发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争执现象。

2)严格编制工程量清单。

建筑单位要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问题以及工程价款的计算问题,可以聘请专业的有编制资质的、责任心强、信誉好的造价咨询公司来进行编制,不过还要将编制好的工程量清单送往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补缺查漏,从基础上降低工程价款的计算偏差,避免发生因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符造成的工程变更。

3)重视设计图纸。

设计图纸是工程项目的基础,所以建设单位要在得到图纸的第一时间,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细致、深入的研究设计图纸,将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扼杀在图纸的会审阶段,以控制工程的变更量。评审的内容有:对限额委托设计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对设计深度进行评审,对概算进行评审,对技术和经济的结合性进行评审。

4)签订严谨的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可以将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的手段合理的体现出来,这是工程管理的一个有力的依据。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可以保证各方按照合同履行职责,减少因合同问题产生的纠纷,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要将施工过程出现的变更的责任问题进行划分,减少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的争执。

4结语

第2篇

评价中公众的参与目的由于我国环境工程开展的资金来源于公众交纳的税款,所以公众有权利了解环境工程开展的情况。公众需要了解每个环境工程开展的目的、过程、结果等。公众是环境工程的使用者,他们很了解自己需要怎样的环境工程,如果相关部门在开展环境工程时能听取公众的意见,那么环境工程开展的结果将更能满足公众的需求。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部门的环境工程工作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的现象等现象,如果公众参与评价环境工程,公众就能从各个角度监督环境工程开展的情况。相关的部门在开展环境工程的时候,如果能让公众参与评价,公众将能理解到环境工程开展的情况是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他们会愿意主动的配合环境工程开展的情况。

二、我国环境工程影响评价中公众的参与现状

1.参与的范围狭窄公众原本是环境工程体验的主体,环境部门应当让公众广泛的参与到环境工程影响评估中来,然而目前公众参与的范围极为狭窄,这体现在:部分部门认为自己是环境工程的主体,他们在开展环境工程时以自己的意见为重,拒绝公众参与发表意见,或者即使允许公众发表意见,也仅仅在公众中选择一些与自己意见相若的群体,让他们做公众的代表,这使公众根本不能参与评价;部分部门的公众意见统计缺乏科学性,这使他们选取的公众参与影响评估统计全面。

2.参与的效果甚微相关的部门让公众参与评价的方法一般为调查问卷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相关的部门在建设工程以前未做好宣传工作,公众对环境工程一无所知,且部分公众受到文化程度的限制,他们不了解调查问卷里的专有名词,所以根本无法有效的参与的问题。

3.参与的内容片面相关的部门用调查问卷的方式让公众参与影响评价,然而这些问卷的内容是被相关的部门预设的,公众能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不多。相关的部门了解公众的意见时,往往也仅仅将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一下,看看数据的结果。

4.参与的结果滞后部分相关的部门在开展环境工程的时候,没有事先的做好工程宣传,没有在工程开始以前询问公众的意见;在工程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部门没有向公众详细的说明工程开展的情况,也没有做好与公众的沟通;只有在工程完成以后,相关的部门才形式化的发放一下调查问卷,形式化的让公众参与影响评价。这种方法使公众即使参与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的开展情况也几乎成定局。

三、我国环境工程影响评价中公众的参与措施

1.吸收国外的经验,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国外先进的国家做环境工程时,非常重视公众的意见,他们调查公众的意见时,会根据公处居住住的范围、公众的年龄、公众的性别、公众受教育的程度等情况做科学的模型评估,然后选取一个最能代表公众意见的范围人群让公众参与影响评价。他们相关的部门有时还会以座谈会等方式与各类社会群体近距离的沟通。国内要做好公众参与影响评价,就要吸收国外的经验,用科学的方法选取参与影响评价的人群。

2.利用网络的渠道,扩大环境工程的宣传目前的社会正在向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未来公众将能从计算机、移动设备中接受各种信息。相关的部门要建设专门的环境工程网站,然后定期的公布与环境工程相关的信息。比如相关的部门要在工程开展以前要公布环境工程的意向、在环境工程开展的过程中要做好财务、技术方面的公布工作;在环境工程完成以后要公布与质量相关的信息、相关的部门只有做好环境工程的宣传,才能打好环境工程公众参与评价的基础。

3.开辟参与的平台,广泛收集公众的意见相关的部门要用多种方法收集公众的意见。以网络的渠道来说,相关的部门可用发放网络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用开设专门论坛的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用开设微博的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以实体的方式来说,相关的部门要定期用座谈会、新闻访谈节目等方式收集公众的意见。

第3篇

根据土的颗粒组成情况,土料可分粗粒和细粒土两大类。粗粒土类包括卵石、砾石、砾质土、砂等,细粒土类包括粉砂、粉土、砂壤土、壤土、粘土、重粘土以及由上述某些土类派生的粉质砂壤土、粉质壤土等土类。在堤防工程填筑中,有些工程的支撑棱体部分是用粗粒土做的,但是起防渗作用的斜墙或心墙基本上仍需用细粒土填筑,而大部分堤防工程原则上都采用细粒土类填筑。在一般情况下,细土类中的中粉质壤土以及粘粒含量≤40%的粉质粘土更为适宜作为筑堤土料,因为粘粒含量过低的土壤不易压实,土体也易失水开裂。相反粘粒含量过低的土的碾压含水率很难掌握,当含水率小时,经压实后的填土仍很松散,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当含水率稍大一些碾压时会发生“弹簧土”现象。且粉性土的抗渗透变形的能力较低,汛期高水位时,背水坡较易发生滑坡或流土破坏;干旱季节如果堤防表面植物防护做得不好,则会尘土飞扬,影响交通和环境。总之,应根据当地可供采用的土质,选取适宜的施工方法。

2碾压式堤防填筑施工时土料的压实问题

2.1土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率

采用碾压施工法对细粒类土进行压实时,有2个土工指标很重要,即土料的最优含水率及其相应的最大干密度。这2个土工指标是从对土料的室内击实试验求得的。指标的物理意义是:当土的含水率最适宜时,由于土中所含水分使土颗粒表面都裹有1层薄膜水,而众多土颗粒的接触面上因为薄膜水的作用,在击实试验做功的挤压下,能使小尺寸的土团粒滑移并楔入大土团粒的孔隙中,从而使土的空隙率变小,土的干密度变大,致使压实土变得更加密实,而所含水分无多大改变,因而导致饱和度增加。如果土中含水率大于这个最适宜的值,则土颗粒表面的薄膜水增厚,引起土体膨胀,使干密度降低,所以击实的效果是不好的,水分继续增加时还会出现“弹簧土”现象;反之,土中含水率减小,则土团强度高不易发生畸变,同时土颗粒间作用不够,要使小的土团粒滑移并挤入大的土团颗粒间的孔隙阻力很大,故击实效果也很差,土料无法变得更密实。一般来说,某种土质最适宜的含水率在压实功能的作用下只有一个数值,称为最优含水率,它对应的土的干密度将会最大,称为最大干密度。土的压实一般能使其抗剪强度增加、压缩性降低、渗透性减少,即其力学性能得到提高,这就是土料压实的目的。作为设计要求提出的压实干密度或压实度,施工中必须做到,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行的《土工试验规程》中,对击实实验中采用轻型击实试验的击实次数标准为25击。25击标准适用于采用羊足碾、气胎碾、重型铲运机等碾压机具施工的大中型堤防工程。对25击的标准实验所得的干密度要通过轻型压实工具是难以达到的,因为压实功能不够,即使多压几遍也无济于事,所以压实机具的选型要与击实标准相匹配。

2.2土料的现场碾压试验

根据设计部门提出的填筑干密度或压实度的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要用规定的土料和压实机具进行1次工地现场碾压试验。大中型特别是Ⅰ级堤防工程一般质量控制要求甚严,必须使上堤土料含水率控制在最优含水率,否则要作处理。而通常的中小型堤防工程要达到土料含水率严格按最优含水率控制是做不到的,所以有时也可按实际料场土的自然含水率(稳定值)进行控制,再通过现场碾压试验对设计施工参数进行适当修正,如果差别很大则在设计阶段就要拟定有效的技术措施。2.3填筑铺土厚度

每种碾压机具都有一定的影响深度,如果铺土厚度太厚,即使增加碾压遍数也是徒劳的,因为除了表层一定深度内能满足要求外,向下仍是疏松层,此时只有将超厚的土层挖去后再进行碾压才能奏效。

3堤防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及处理

3.1架空层

施工作业面要加强统一管理,应做到统一铺土和碾压,并配备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作业段与段之间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相接,斜坡的坡度一般不陡于1∶3,上堤土料的块状粒径应严格控制,对块状粒径超过10cm的土块必须进行破碎,避免出现大的块状土堆积而形成的架空层现象。

3.2界沟、界墙

施工过程中作业段之间未进行认真处理或层面未过界碾压时,作业段处会形成虚土、块状土堆积现象,从而出现界沟、界墙等隐患部位。施工中应将界沟、界墙一定范围内的填土挖开后重新分层铺土填筑,与两侧填土以斜坡相结合,斜坡的坡度在1∶3~5之间,并适当地增加碾压遍数。

3.3新、老堤连接处

新、老堤连接处应先将结合处老堤坡上的杂物、树根、植物根茎清理干净,并将老堤坡削成1∶3~5的缓坡;根据填土的进度进行逐层清理,以保证接头处填土很好地结合,高差比较大时可适当放缓坡度。对于老堤坡上坚硬的粘土,在采用削缓堤坡的同时,可以沿缓堤坡上开挖一条结合槽,使新、老堤更好地连接。

3.4刚性建筑物结合处

建筑物两侧回填土的施工宜在建筑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50%~70%的情况下进行。应将建筑物表面的乳皮、粉尘等清除,对表面外露的铁件割除后,应用水泥砂浆覆盖保护,填筑时须将建筑物表面湿润,边涂泥浆边土、夯实,涂泥浆高度应与铺土厚度一致,严禁泥浆干涸后再铺土、夯实,避免结合处产生接触渗透和冲刷。

第4篇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

(3)利润:0.5/M3

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

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5/4×80=100(元/M3)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工程细单位数量(万)标底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

挖方31008.58508.080010.01000

填方M31005.55505.05007.0700

路面(4cm)M226100.0260090.0234080.02080

合计400036403780

变更路面(5cm)M2261203120112.52925100.02600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39654300

变更路面(5cm)M226120312012031201203120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452044204820

变更路面(5cm)M226120312011429641042704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42644404

3、加权定价法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80+120/5=104(元/M2)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4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

(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

(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

(3)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

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进行说明。设该项目在实施中除路面(4cm)变更为5cm外,其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变更),其实测数量均为120万M3,而不是100万M3,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定原则结算,项目的结算价格分别为4524万元或4744万元(见下表)。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单位数量(万)实测数量(万)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备注

单价金额(万元)单价金额(万元)

挖方M31001208.096010.01200

填方M31001205.06007.0840

路面(5cm)M2262611429641042704采用加权法确定单价

总额45244744

有效合同价36403780

超出比率24%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加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进行调整。

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时,承包商会从土方的增加中获得规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让利(挖方、填方单价均比标底单价低),因此,两者相抵后,其结算款额4524万元仍是相对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作调整。.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商除获得规模效益外,还会从土方的超高报价中获得不合理利润,其结算款额达到4744万元,为有效合同价的26%,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因此其合同款额有必要调低。如考虑15%内的变化不作调整,而只调整超过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下调到8元/M3及5元/M3,,则调整后的结算情况是:

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万元;

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万元;

路面:26×104=2704万元;

合计:4724万元。

因此,通过该方法,下调了20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相对受到控制。总价调整问题也是造价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监理工程师对合理总造价的正确估计。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许多简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如工程量的变化意味着开办费用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该例中没考虑。

参考文献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

2.交通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

3.杨子敏,袁剑波,公路工程造价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7

4.FIDIC,CONDITIONS0FCONTRACTFORWORKSOFCIVILENGINEERINGCONSTRUCTION,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

第5篇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数量或质量做出的变更。它的费用是工程量上的变化,或单价的变化,或计费项目发生变化,或三者同时变化产生的结果。工程变更一般伴有费用变化,然而,变更的范筹非常广阔,它包括:

(1)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2)取消合同中任何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质、数量及种类;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时间等。

这就意味着对工程变更的估价的工作是复杂和困难的。同时公路工程本身就是一项线长、面广的工作项目,它不仅受到地质、水文、气候以及其它自然因素的影响,还受到业主、监理和承包人的诸因素和政治、宗教、民俗等社会环境的影响。在这样复杂的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下,公路工程本身就是一项不断修建、不断变更直到最后建成一项工程与自然、社会相协调的建筑。目前,通常一条公路的设计不过半年时间,与建设过程相比,设计时间是短暂的。自然,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怎么能把这么复杂的问题全部考虑进去呢?这也是公路建设期中要不断设计、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原因之一。这种改进和完善就是变更,因为变更发生了投资的变化,当这种投资的变化累计到达一定程度时又引发了索赔或价格调整,使投资变化更快。

因此,及时掌握投资动态信息,控制好工程变更事关工程投资控制大局,是关系到工程是否能顺利建成的大事,而变更费用估算又是进行变更决策的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投资动态影响到参与建设的各方:监理要进行投资控制,以完成业主交给他们的任务;投资变化直接关系着承包人的利益;业主关注投资变化是否突破预算;此外,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投资信息还牵动着上级主管部门的心,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政府都关心工程能否控制在概算投资以内。所以,做好投资变化估算,及时发送投资动态信息是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搞好这项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

2、当前评估工程变更投资变化的问题和困难

工程变更,长期以来一直是工程建设中困扰投资控制的关键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工程主管部门、行政所属机关,对能否按概算完成工程很关注,而往往是工程到了关键时期,以前一直反映工程投资情况运行良好态势的统计报表,突然来了一个急转弯,投资快到了红线而工程还摸不到边。也有工程完了,一结算发现投资已超越了红线且还有大量的钱未支付,这才真正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要求重新核实,而结果还是一样,这时为时已晚。那么,问题的结症到底在哪里呢?

(1)缺乏一个专业统计组织及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特别是处于最基层的工程承包人,缺乏专职管理人员,有些承包人搞统计的是不懂技术的打字员。报表时,往往是监理催紧了随便填一张,交上去了事。驻地办也因业主没有要求设置专门人员,为了经济效益自然也是兼职的,统计工作只是副业,制报表时也就把承包人的数据简单地拼装起来,就这样一级传一级往上报。

(2)工程变更没有参照,变更多少无法确定,变更金额也就无法正确计算。故名思义是“变更”,就是应该有参照,对应于原设计或合同而言,但在设计图纸上许多工程就找不到对应工程的数量,或者设计上标明的数量,或合同的数量是这一大项目工程数量的总和。从而无法算出变更数额。

(3)统计的数量是对应于概算定额的这种分类是根据工程的用途来划分的,而合同清单数量则是根据工艺顺序或技术基本相似来分的,它们之间关系较为复杂,统计归口不同,许多数字难分别属于哪一项,易产生混乱。例如,立交桥的匝道的工程量合同上是跟主线放在一起的,特别是象匝道主线的路基土石方、路面的工程数量的确也很难分清,但是概预算中匝道却属于交叉工程。

(4)变更的范围十分广阔,大规模、牵涉面广的变更要计算它的变更金额工作量巨大、复杂。如广西钦州~防城港高速公路K42+000~K45+500路段因为原设计跨越K45+500处的铁路向K46的方向调运土石方11万m3,要设置临时叉道,铁路部门不同意,实际上是很难办到的,于是对K42~K45+500路段进行调整纵坡变更,这个变更的估价就很复杂。首先,土石方量要重新计算;其次,因标高提高,填方占地面积增大,地基为淤泥,故要增加软基处理费;第三,由于填土提高使涵洞长度增长,圆管和盖板要加强,要增加费用;第四,路基标高改变占地面积改变,要增加征地拆迁费用;第五,因为变更数量大,可能引起索赔。这么复杂的问题不是简单能算清楚的,由此可见类似这样的变更,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项目就很多,计算起来相当麻烦,如没有完善的计算机系统和专职人员就无法估计变更。

(5)部分监理对FIDIC的管理还欠熟悉。许多监理指令没有文字依据,有许多变更指令只有技术变更,没有工程数量和估价的变更,或不够明确。如钦州至北海高速公路某驻地办下的一道变更令内容如下:

经调查××盖板涵北海台右侧基底长10m及合浦台基底长6m,经试验分析地质为特细砂,较密实。因此提出如下变更处理:基底加深1m,加深部分回填砂砾,襟边加宽按35。散角计算,每边加宽0.7m。增加费用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量。

上述例子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该变更令没有说明有几个计费的变更项目;

第二没有注明估计变更、单价以及估计变更金额;第三,根据《技术规范》规定,涵洞通道挖基的宽度计量办法是基础外侧每边加30cm,而变更令中:“增加费用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量”的指令,未考虑到实际发生工程量基坑开挖时必然有边坡,宽度也没有定数,故违反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这就给统计工程变更估算带来困难。

3、解决工程变更费用评估问题的建议

(1)进一步强化FIDIC条款监理,不断提高整个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下达的任何指令都要以文字形式为准,变更令应同时指明变更工程量和单价及变更金额。做好这项工作可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建立文件收发制度对每个文件进行验收;二是最好在总监办计量支付主管部门在对每一项费用计量时把好符合性审查关,没有变更令的改变不预通过,对变更令规范化作经常性的检查督促。

(2)监理和承包人均应建立专门统计的组织机构,监理办要设立统计专业工程师,承包人设立专业统计员。业主应解放思想,在承包合同对承包人提出要求,在监理合同上增加统计人员编制和费用,包括建立管理网络的费用。

(3)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网络计算机管理系统。硬件应包括业主办、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各有足够的计算机并联成网络;软件应包括:行政管理子系统、文档管理子系统、质量管理子系统、费用管理子系统、进度管理子系统、合同管理子系统、财务管理子系统、设计子系统。变更统计可纳入费用管理中。

(4)业主应从设计、编标开始按系统的要求建立数据库档案,设计中应按系统的要求计算工程量,如建立以分项工程为单位的基本数据库单元,分项工程单元中应包括该分项工程合同清单细目的各工程量,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别按概(预)算要求和按招标合同文件要求打出两份工程量清单,业主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承包人在提交图纸时,提交所有设计测量原始数据和设计数据的磁盘,作编标时使用,并最终移交给监理。变更统计人员以分项工程为单位建立工程量档案,档案初始数据为设计数据,这个档案与变更文件相关联,一有变更发生立即输入变更工程量,如果该变更可能引起索赔时应考虑索赔金额,当有需要时随时可得到变更数量和金额的报表及投资动态信息为监理和业主在工程建设中服务。

4、结语

第6篇

相关法律尚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于工程建设行业的法律约束,并且基本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条款的不健全,尤其是部分规定难以满足实际应用的需求,从而导致国内工程索赔管理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的现象。另外,国内在合同法的编制过程中,对于工程建设合同的具体要求不是十分清晰,特别是在涉及到工艺、技术、质量等专业管理项目时,未能给出相应的索赔标准和依据,所以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中,各方仅是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合同条款,并未考虑到法律的具体规定,这对于构建良好的合同法律环境也是极其不利的。

国内建筑业的“买方市场”对于承包商不利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内的工程建设市场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行业内部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承包商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的建设权,而不得不被迫接受业主方提出一些苛刻要求,虽然明知部分合同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但是受到各种社会环境的影响只能被动接纳。

施工管理中工程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中,运用工程索赔的前提是承包商索赔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其具体的操作步骤,以及各环节的具体注意事项,进而才能在履行合同规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当工程索赔事件出现后,承包商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规范的索赔意向书,而且要将索赔意向书抄送相关单位或部门。

(2)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索赔意向书后,索赔工作人员应认真记录工程索赔时间的起止日期,在每日的工作记录中都要明确标准索赔事件的处理进展,并且请监理工程师前者确认。当工程索赔事件造成施工现场的损失时,应及时进行现场照相,最好将现场环境形成完整的理想资料,并且请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现场事故说明书,以便的索赔事件处理中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据。在工程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承包方要明确记录这一期间造成的设备闲置、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清单,并且对于施工作业的损害程度进行合理的预估。

(3)在工程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承包商应定期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处理的阶段性报告,详细说明因工程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款额,以及相关费用的具体索赔依据。当工程索赔事件的后续影响全部消除后,承包商也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索赔事件的最终报告,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增加施工费用或延长总体工期的要求,同时将报告抄送相关单位和部门。

在施工管理中如何有效进行工程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中,工程索赔管理并没有统一的预定标准,承包商只有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深入了解,才能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为了在施工管理中有效进行工程索赔,承包商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认真分析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在施工管理中,承包商只有对于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认真的分析,才能为工程索赔机会的识别提供有利的条件。在业主方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不但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以及各类风险的分配原则,而且是承包商开展工程索赔管理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必须进行反复的协商与探讨,以避免合同中出现漏项、条款前后矛盾、专业术语定义不清晰等问题。

2加强工程索赔管理的意识

承包商在进行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加强项目管理部门,尤其是索赔工作人员的索赔管理意识,并提高他们对于工程索赔管理的重视程度。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工程索赔是业主方与承包商之间发生的一种管理业务,并须建立在双方合作互利的基础上,而并不是某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关系。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一定要认清进行工程索赔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充分利用合同中的经济型补偿条款,正当、合法的维护自身利益。

第7篇

[论文摘要]分析施工布置方案的影响因素特点,指出人们在确定这些指标值时受到模糊性因素的限制很难给出精确值,同时决策过程还受到人们心理、主观意愿和工作经验等多方面的影响,因而决策过程也必然存在模糊性。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布置方案的影响因素分析

施工总体布置方案优劣,涉及到许多因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评价,其评价因素大体有两大类,一类是定性因素,一类是定量因素。属于定性因素的主要有:1.有利生产,易于管理,方便生活的程度;2.在施工流程中,互相协调的程度;3.对主体工程施工和运行的影响;4.满足保安、防火、防洪、环保方面的要求;5.临建工程与永久工程结合的情况等。属于定量因素的指标主要有;1.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量和费用;2.土石方开挖利用的程度;3.临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费用;4.各种物料的运输工作量和费用;5.征地面积和费用;6.造地还田的面积,建工程的回收率或回收费等。

由于施工布置属于施工规划内容,是人们根据工程经验,结合工程实际资料对未来即将发生情况的一种预测。因此,不论是定性因素,还是定量因素,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知道事件的不确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事件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一一随机性,事件本身状态的不确定性一一模糊性。一般来说随机性是一种外在因果不确定性,而模糊性是一种内在结构的不确定性。从信息观点看,随机性只涉及信息的量,而模糊性则关系到信息的含义。可以说,模糊性是一种比随机性更深刻、更普遍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主观认识领域,模糊性的作用比随机性的作用重要得多。对于随机性人们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对模糊性得认识和研究正在进行和深入中。凡是有人参与的系统,都要由人进行规划、论证、评价决策、设计和运行管理,因而,不能无视客观外界事物在人脑中反映的不确定性一一模糊性,它是由客观差异的中介过渡性所引起的划分一种不确定性。施工总布置设计也不例外,在施工布置中客观上也存在着大量模糊性因素的影响。例如,施工设施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程度的“好”和“一般”是不能以一个准确的数值来描述的。因此,不能无视或回避施工布置过程中存在的模糊性,而应客观对待模糊性这种客观存在,了解其规律,为人们规划、论证、评价决策、设计和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方法。

由于施工布置涉及的内容较多,方案的影响因素存在模糊性,传统的施工布置虽然考虑了模糊性的存在,但在决策过程中已经将模糊信息精确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模糊优选。故在方案优选中应着重考虑模糊因素的影响,其模糊性上要表现在决策指标、指标权重。对于定量指标,主要是有关工程量和费用的问题,其值可参阅工程资料和设计文件通过计算来确定,计算结果往往和经验参数的取值有关。由于每位工程人员对事物的认识不一样,经验参数会在一定范围内变化,计算结果也是处于某一范围。对于定性指标,可以根据专家的工程经验,可通过专家打分法、集值统计法来确定。这样人的主观因素、知识结构及决策偏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实际中,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以及人们的思维对模糊概念的运用,用精确数来描述就显得很困难,而用“大约”、“左右”等之类得模糊概念来描述就更为合理一些。确定评价指标权重,目前有许多数学方法可以进行精确计算确定。我们知道,对不同的工程而言,在同一个因素方面其重要程度是不一样的,此时的数学模型很难全面反映实际情况,必须借助于专家的工程经验来评判。

由于以上模糊性的存在,回避或忽略模糊性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以往那些决策指标值、决策指标权重作为确定值来进行方案优选的方法,必然存在着片面性、局限性。随着科技发展,人们对精确性要求越来越高,所研究的对象趋于复杂化,当复杂到某种程度以后,有意义的精确认识能力反而下降,适当的模糊反而精确。在此,引入模糊数学工具,运用近代模糊多属性决策理论,建立模糊多属性决策模型,可以为人们考虑客观上存在的模糊性,为合理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布置方案设计

作为施工布置中的重点,围绕混凝土系统布置各项临时建筑物。主要有1.各种仓库、料堆和弃料场;2.机械修配系统;3.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和施工设备安装基地;4.风、水、电供应系统;5.其他施工工厂,如钢筋加工厂、木材加工厂、预制构件厂等;6.办公及生活用房,如办公室、实验室、宿舍、医院、学校等;7.安全防火设施及其他,如消防站、警卫室、安全警戒线等。此时,应提出各类临时建筑物、施工设施的分压布置一览表,它们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安装工程量;对施土征地作出估计,提出征地面积和征地使用计划,研究还地造田征地在利用的措施,计算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量,对填挖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有效挖方的利用规划。

为了将混凝土系统设施布置在突出位置,使其受到其它设施的干扰尽量小,此时需要进行施工设施间邻接关系的分析,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设施多,不同的设施具有明确的重点功能,如炸药库、加油站等,如不进行邻接关系的分析,将因为为施工设施间的功能冲突,给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以及埋下安全隐患。

为了避免施工设施间的布置冲突,在分析施工设施邻接关系时,主要是分析施工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制约关系及关系强度。通常在邻接关系的基础上,考虑施工进度、施工强度、设施运行和物流运输。分析施工设施的布置规模和在场地上的位置关系,其场地关系控制指标有:1.施工设施的布置规模,主要考虑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设施的布置容量和占地面积。2.施工设施的地基承载能力,考虑地质情况、边坡稳定情况等。3.水文地质的要求和施工导截流的情况,考虑不同的施工时段,洪水位、地下水位、施工场区水位变化等对施工设施布置的限制和影响。4.物流运输的高差限制,考虑物流运输线路的坡度和垂直高差、物流的进出口等。5.施工设施间的距离限制,主要是指施工设施运转时所必须的最小作业半径,运输时问的最小限制,物流进出口的最小范围,施工设施间的安全距离等。6.施工场区的对内对外交通状况,考虑施工设备的最小运输安全高度和宽度,场内建筑材料的运输要求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