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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复合注浆法桩基加固
1复合注浆法的概念及其特点随着我国基本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桩基础在建筑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由于受勘察布孔的局限性影响,或施工方法的不当,许多桩基的承载力达不到设计的要求需要加固处理。同时,我国大量的既有建筑物桩基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加固。单一的注浆技术因其固有的缺陷,已满足不了各种复杂条件下的工程需要。如何有效的提高该类桩的承载力是摆在我们工程技术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复合注浆法是将静压注浆法和高压旋喷注浆法进行时序结合发挥两种注浆技术优势的一种新型注浆技术。实际工程中是先采用高压旋喷注浆成桩柱体,再采用静压注浆增强旋喷效果,扩散加固浆液,防止固结收缩,消除注浆盲区。将复合注浆方法应用在桩基础加固中,能充分发挥静压注浆法和高压旋喷注浆法的优点,克服其缺点,适用地层范围广、加固效果好,保证了加固的成功率和安全性。
复合注浆法的特点如下:
(1)复合注浆法适用地层范围广,既适用于加固渗透性大的砂卵石层,又可适用于渗透性较差的粘土、粉土和粉细砂层及淤泥等软弱土层,还可以用来加固岩溶地层的地下溶洞。
(2)复合注浆法浆液扩散范围大,不仅对高压喷射流喷射破坏土体的极限范围之内土体进行转换加固,而且对喷射破坏土体的极限范围之外的土体以充填、渗透、挤密和劈裂等方式进行注浆加固,在成桩的同时对地基土有灌浆加固作用。
(3)复合注浆法能定向定位定深度,能形成连续的圆柱状的旋喷桩体,旋喷桩体顶部无收缩,与桩砼结合紧密;能直接承受上部荷载,承载力较高。该法
注浆形成的固结体强度可根据设计需要进行调节,其强度范围为5~30MPa,与只用高压喷射注浆形成的固结体相比,复合注浆法形成的连续的圆柱状的旋喷桩体,其各方面的性质都有了提高。
(4)复合注浆法钻孔施工口径较小,对既有建筑物基础和地面损害和扰动小,可调节浆液的凝固时间,施工期建筑物附加沉降小。经济可靠,耐久性好。
(5)复合注浆法施工简便,施工机具适合既有建筑物狭窄和低矮的现场施工,施工时基本无噪音,材料对环境无污染,可满足办公和生活要求并保护环境。
2复合注浆法加固缺陷桩基的工艺技术
2.1施工工艺
复合注浆法加固缺陷桩基的施工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具体技术措施如下:
(1)注浆钻孔施工:对桩基的桩身缺陷或桩底持力层缺陷进行加固时,先采用地质钻机在桩中进行钻孔抽芯或在桩侧进行钻孔,对桩身缺陷加固时需在桩中钻孔抽芯至缺陷位置以下1m左右,对桩底持力层缺陷加固时需根据设计桩底持力层要求从桩
中或桩侧钻孔抽芯至完整持力层以下3m左右。钻孔孔径一般开孔为110mm或101mm,终孔直径为101mm或91mm,钻孔垂直度保证<1%。
(2)建立孔口注浆装置:注浆钻孔施工完成以后,在注浆孔口建立注浆装置。孔口注浆装置采用预埋设的方式固定在桩顶注浆孔口,采用水泥浆或水泥水玻璃浆液将孔口装置与钻孔之间的间隙固定密封。孔口注浆装置既要满足静压注浆要求又要满足高压旋喷注浆管可以从其中下钻的要求。
(3)采用高压旋喷方式喷射清水进行冲洗扩孔:孔口注浆装置埋设1~2天后,先采用高压旋喷方式喷射清水对缺陷位置进行冲洗,喷射清水时需按设计规定的工艺参数(喷射压力、提升速度、旋转速度)进行喷射,将注浆管分段下入孔底,每段注浆钻杆需连接紧密并采用麻丝密封。旋喷清水采用从下而上的方式。旋喷清水一般采用单管旋喷注浆方式,清水一般喷射1~3遍,经喷射清水后,可扩大喷射直径和增加固结体的强度。
(4)采用高压旋喷注浆方式进行注浆:按要求进行清水喷射洗孔和扩孔后,再采用高压旋喷注浆方式进行旋喷注浆。将注浆管分段下入孔底后,从下而上进行旋喷注浆,旋喷注浆一般采用单管旋喷注浆方式。
(5)采用静压注浆方式进行注浆:高压旋喷注浆结束后,利用孔口注浆装置封住孔口进行静压注浆。静压注浆开始时采用较稀的浆液和较低的注浆压力,随后逐渐增加浆液浓度及加大注浆压力,直至设计注浆量和注浆压力为止。一般静压注浆在浆液终
凝前需进行2~3次灌注。静压注浆可以采用单液也可采用双液注浆。
(6)封孔:静压注浆结束后,若注浆孔口冒浆,需对孔口进行封闭处理,防止浆液流出;若注浆结束后孔内浆液有流失,需补灌浆液到注浆孔内浆液饱满为止。
2.2复合注浆法的浆液材料
(1)主剂:采用水泥浆为主剂,对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注浆时水泥一般采用425#早强型硅酸盐水泥。对桩基础缺陷进行加固补强注浆时,为了获得较高的固结体强度,采用高标号的525#普通硅酸盐水泥。
(2)外加剂:常用外加剂为速凝剂、早强剂等。速凝剂常采用水玻璃,水玻璃加量一般为水泥用量的2%~4%。采用双液进行静压注浆时,水玻璃用量可为水泥用量的10%~100%。早强剂为氯化钙和三乙醇胺,用量一般为水泥用量的2%~4%。
2.3施工工艺参数
(1)旋喷注浆压力:采用单管高压旋喷法时:浆液或清水喷射压力:20~30MPa;采用二重管高压旋喷法时:空气压力为0.7MPa,浆液压力为20~30MPa;采用三重管高压旋喷法时:水压力为:20~30MPa,空气压力为0.7MPa,浆液压力为2~5MPa。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注浆时常采用单管高压旋喷,其压力常用20~25MPa;在对桩基缺陷进行加固补强注浆时采用单管高压旋喷或三重管高压旋喷,注浆压力常用25~30MPa;
(2)喷射提升速度:10~20cm·min-1;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注浆时采用20cm·min-1;在对桩基缺陷进行加固补强注浆时采用10~15cm·min-1;
(3)喷射旋转速度:20~40r·min-1;
(4)静压注浆压力: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注浆时采用0.3~2.0MPa;对桩基缺陷进行加固补强注浆时采用0.3~5.0MPa;注浆压力需根据每个工程的不同土质条件及注浆部位进行注浆压力设计。
(5)浆液水灰比:旋喷注浆时采用1∶1~1.2∶1;静压注浆时采用0.5∶1~1.2∶1。
2.4加固效果的检测复合注浆法加固缺陷桩基后的效果检测,应主要以承载力检测为主,因此检测方法主要采用高应变法和静载试验法,抽芯法和低应变法主要作为直观检测方法。通过检测经过加固后缺陷桩的主要缺陷是否已经充分注入水泥来判断加固效果。
(1)高应变法:对于三级建筑桩基以及工程桩施工前已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二级建筑桩基,可以采用高应变法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高应变法还可直接反映桩身质量来判断加固效果。检测桩数不宜少于总加固桩数的5%,并不得少于5
条。
(2)静载试验法:一级以及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应采用静载试验进行。检测桩数为总加固桩数的2%,且不少于3条。
(3)抽芯法:检测桩数为总加固桩数的5%,且不少于5条。抽芯孔数:D<1.2m,每桩钻一孔;1.2m≤D≤1.6m,每桩钻二孔;D>1.6m,每桩钻3孔。抽芯孔深度:每孔至少应有一孔钻至设计要求的深度,如设计未有明确要求时,宜钻入持力层3倍桩径且不小于3m。
(4)低应变法:通过对比缺陷桩加固前后的波形变化,定性分析加固效果。低应变法应用的关键是缺陷桩加固前应进行检测,以便进行加固前后的波形对比。低应变法的检测数量为加固桩数的100%。
3工程实例
广州某办公楼其基础设计采用为冲(钻)孔灌注桩,桩端持力层设计为微风化灰岩,桩径为<1400mm,桩身砼设计强度为C30,设计单桩竖向承载力为1840kN。该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对6条桩进行了抽芯检测,发现26#桩桩身局部有蜂窝及桩底存在溶洞及破碎灰岩。
经对高压旋喷注浆法、静压注浆法、复合注浆法等各种桩基加固方法进行比较,本工程决定采用高压旋喷法和静压灌浆相结合的综合注浆法加固桩底溶洞及破碎岩层以及桩身蜂窝。具体施工工艺如下:
(1)进行抽芯校核及灌浆孔施工:对26#桩增加2个钻孔进行抽芯校核并兼作灌浆孔,抽芯采用101mm双管钻具进行抽芯校核,以确定桩身砼质量情况以及桩底持力层质量情况,抽芯孔到桩底入微风化灰岩4m为止。5个加固孔呈对称布置,尽量分布均匀。
(2)先采用高压旋喷法加固桩底:先采用高压旋喷法对桩底进行加固处理。方法为通过抽芯钻孔下旋喷钻杆钻至桩底,以入微风化岩层3.0m为持力层,从桩底软弱层下0.5m开始用高压水旋喷,往上喷至桩底并与桩身搭接0.5m,复喷两次;然后下到底部自下而上喷水泥浆,复喷一次。施工参数为:喷射压力>30MPa;提升速度:喷水10cm·min-1,喷浆10cm·min-1(复喷为15cm·min-1);回转速度为20~40r·min-1;旋喷水泥浆液水灰比为1∶1;采用水泥浆(水泥用525#)复喷一遍,水泥用量600kg·m-1左右。根据溶洞的范围、高度不同,水泥用量有很大差别。
(3)旋喷后再进行静压灌浆加固桩底及桩身:高压旋喷结束后,将孔口封住,利用旋喷钻孔对桩底进行静压灌浆。浆液以525#高标号水泥为主剂。施工参数为:灌浆压力为1.0~5.0MPa,灌浆浆液水灰比为0.7~1.0。经静压灌浆后,能加固原来松散破碎的灰岩层,同时对桩身与灌浆钻孔连通的蜂窝有灌浆加固效果。而且经多次静压灌浆,可以防止旋喷灌浆浆液收缩。施工结束后,经检测单位对该桩进行高应变检测表明,桩基承载力大幅度提高,加固后其承载力远高于承载力设计值,加固效果明显,完全满足设计要求。
4结论
(1)复合注浆法充分发挥了静压注浆法和高压旋喷注浆法这两种注浆加固方法各自的优点,克服各自的缺点,是一种新型的桩基加固技术。该法处理桩身蜂窝、桩底沉渣、桩底持力层存在相对软弱的夹层、桩底溶洞等桩基质量问题安全可靠、经济有
效。
关键词:化学灌浆无公害环氧树脂聚氨酯丙烯酸盐酸性水玻璃化学灌浆泵
1我国化学灌浆技术发展成绩
化学灌浆(ChemicalGrouting)是将一定的化学材料(无机或有机材料)配制成真溶液,用化学灌浆泵等压送设备将其灌入地层或缝隙内,使其扩散、胶凝或固化,以增加地层强度、降低地层渗透性、防止地层变形和进行混凝土建筑物裂缝修补的一项地基处理和混凝土修补技术.即化学灌浆是化学与工程相结合,应用化学科学和化学浆材解决地基和混凝土缺陷处理(加固补强、防渗堵漏),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或借以提高工程质量的一项工程技术.随着化学灌浆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现己成为现代工程中颇具特色且不可或缺的一项先进技术
国外化学灌浆最初是适应于地基处理和采矿业发展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其可靠性得到公认并被广泛采用至今己有80年以上的历史.我国的化学灌浆技术应用与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并有自已的独创.如果以1953年在佳木斯等地采用碱性水玻璃进行化学灌浆算起,也才只有50年的历史五十年来,我国在化学灌浆技术这个小领域取得了成绩[3],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化学灌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起来,已成为我国现代工程技术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2)国外有的常用化学灌浆浆材品种,我国基本上都已开发出来(如环氧[1]、甲凝、丙凝、丙烯酸盐、酸性和碱性水玻璃、水溶性、非水溶性和弹性聚氨酯、脲醛树脂、铬木素等)
(3)化学灌浆浆材品种开发中还有一些独创.如甲凝、弹性聚氨酯,甲氰凝和环氧—聚氨酯,丙烯酸酯—聚氨酯等互穿网络灌浆材料
(4)化学灌浆设备的研制开发已基本能适应和满足国内化灌工程的要求[8].如化学灌浆泵、灌浆阻塞器、密闭配输浆装置和各种封缝材料等.
(5)化学灌浆技术已在国内水电(大坝、堤防、水库、电站)、建筑(地上、地下、人防)、交通(公路、铁路、隧道、桥梁、港口、机场)和采矿等四大部门得到推广应用
(6)化学灌浆技术应用已解决了许多工程难题,取得良好的效益.以水利为例,如三峡[4]、葛洲坝、龙羊峡、丹江口、陈村、凤滩、万安等水利枢纽都是采用化学灌浆技术解决一些工程技术难题的典型例子
(7)化学灌浆已从工程完建后的应用,发展到工程兴建前设计中就采用.如三峡化灌帷幕预计15000米,化灌加固地基预计3000米
(8)化学灌浆技术在一些方面已具国际先进水平,如青海龙羊峡大坝采用中化798环氧浆材处理G4伟晶岩劈裂带和三峡大坝采用CW环氧浆材处理F1096软弱夹层及断层破碎带的水泥—化学复合灌浆技术均堪称国际上处理低渗透性软弱岩土地层的先进技术
(9)化学灌浆理论上也有一些突破和创新[6][7].如浆液扩散半径的计算理论、浆液湿面粘接理论、减低浆液毒性的拮抗理论、浆液吸渗理论等
(10)化学灌浆技术出版物取得丰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己出版专著十余部.包括水利学报、水利水电技术、岩土工程学报、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长江科学院院报在内的全国132家科技期刊都选登化学灌浆的研究论文.近5年选登的论文就有200余篇
以上十个方面成绩,足以说明我国化学灌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水平.此外,全国研究化学灌浆技术的工程科技人员已成立了中国水利学会化学灌浆分会,现挂靠在长江科学院.追溯到1968年,学会己举行过16次学术交流活动,出版了7部论文集,这些学术活动对推动我国化学灌浆材料的研发和化学灌浆技术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
2.化学灌浆技术近期发展展望
我国化学灌浆技术近期应在前50年的基础上更具活力的继续向前发展,而无公害、耐久性好、适应工程各种苛刻要求且价格低廉的化学灌浆浆材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化学灌浆技术的研究、改进和提高;化学灌浆设备、仪器生产的定型化、系列化、成套化、标准化和环保化及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等必然是其发展方向
2.1.无公害浆材的开发
(1)无毒催化剂的研制.环氧树脂浆材粘接强度高、稳定性好,因此是固结灌浆最常用的浆材.该浆材毒副作用主要来自所采用的固化剂和溶剂.在过去的近20年中,对环氧浆材胺类固化剂的降低毒性研究己取得一些成果,国内生产出商品名为T31、810、X-89、CD等毒副作用较低的一批改性胺类固化剂,对环氧浆材的推广应用起了较好作用,今后还应朝这个方向继续努力
(2)无溶剂型浆材的开发.环氧树脂一般粘度都较大,制成化灌浆材一般都要添加有机溶剂,但很多有机溶剂不但气味难闻,而且具有毒副作用(如糠醛),添加后往往会产生环境问题.因此,人们在研究无毒副作用环氧固化剂的同时,也展开了无溶剂型环氧浆材的研制.无溶剂型环氧浆材的研究将得益于环氧树脂工业的发展,国内一些化工厂生产的低分子量环氧树脂粘度仅为20-25mPa.s.,这对今后无溶剂环氧化灌浆材的发展开辟了较好的前景.除此之外,把丙烯酸酯等树脂开发成无溶型浆材己呈现出更加美好的前景,值得努力探索
(3)水做介质的化灌浆材的研制.水做介质,不用有机溶剂,对化灌浆材的无公害化是很有益的.过去已开发了LW、HW等为数不多的水溶性聚氨酯浆材,今后对水溶性浆材应放开视野,相信在有机或无机水溶性浆材开发和应用上将会呈现出较为理想的进展
(4)某些已有浆材改造的研究.1974年,日本曾因使用抗渗性好的丙凝化灌浆材污染水质,引起饮水中毒事件而宣布禁用丙凝.之后,具有丙凝相似性能的丙烯酸盐浆材得到发展,但其主要成分丙烯酸镁仍存在一定的毒副作用,而科技工作者采用拮抗原理,在丙烯酸盐浆材中加入钙盐和适量的某种拮抗剂,却使其毒副作用下降到仅为丙凝的1%,成为实际无毒浆材[12].这个例子说明,我们可以探索通过对己有的某些化灌浆材进行改造,降低毒性,达到可使用标准
2.2.对工程各种苛刻要求相适应的浆材开发
(1)新型高亲润、高渗透性化灌浆材的研究.虽然目前我们已有了一些高渗性的化灌浆材,解决了不少工程难题,但所用溶剂和固化剂多半都有毒副作用,不适宜环境标准,对工程地基微细裂隙、断层破碎带和泥化夹层及混凝土微细裂隙的处理仍有探索新型高亲润、高渗透性、无毒副作用化灌浆材的必要.这很大程度取决于表面活性剂和活性稀释剂体系的研究改进
(2)弹性化灌浆材的开发.在工程伸缩缝止水和混凝土活缝、变形缝补强灌浆中需要具有弹性的化灌浆材.过去虽说也有一些开发,但必竟质量还不够高.今后除应加强对已有弹性环氧和弹性聚氨酯等浆材提高质量和消除毒副作用方面的研究外,更为重要的则是加强对能赋于环氧树脂弹性的固化剂的开发研究[11],从而适应建设工程之急需
(3)快速固结浆材的开发.这里指的是浆液粘度又低,固化物性能优异,且固化时间可控制在几十分钟或几小时以内的浆材的开发.采用低粘度环氧树脂或新型活性稀释剂和开发应用能促使环氧树脂快速固化的新型环氧固化剂应能解决此课题.3.耐久性浆材的开发
耐久性概念含意较广,它包括耐水、耐酸碱、耐候、耐紫外光、耐冻融和干湿循环、耐磨蚀、耐微生物作用(霉)等方面,耐久性浆材的开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探索
(1)通过对合成树脂的接枝或相嵌共聚合反应,使化灌浆材中所采用的树脂具备我们所要求的一些耐久性特性
(2)注重互穿网络复合化灌浆材的研究.如己有的MU无溶剂浆材系丙烯酸酯--聚氨酯的复合[2]、PU/EP水下化灌浆材系聚氨酯—环氧树脂的复合[10],他们都是互穿网络复合化灌浆材.由于两类树脂复合及其互穿网络结构,这就赋予他们超越任何单一树脂组份的优良性能,值得深入研究
(3)加入钠米材料对己有浆材进行改性.环氧树脂加进纳米材料改性的化灌浆材研究项目已获得水利部基金资助,从现己拿出的初步成果来看,该项研究将会提升环氧浆材包括耐久性在内的多方面性能
2.4.价格低廉的浆材开发
(1)水玻璃浆材的改性.水玻璃浆材是化学灌浆史上最早使用的化学灌浆浆材,同时也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化学灌浆浆材之一.究其原因除该浆材具有无毒、粘度小、可灌性好等优点外浆材价格较低是个重要因素.该浆材不足处为凝胶时间调节不够稳定、凝胶强度很低和凝胶稳定性较差,金属离子易脱溶等,现多半用在临时或半永久工程中.因此今后对其改性工作应着重在提高强度和耐久性方面做研究.加入某些活性物质进行改性是值得探索的方向
(2)纸浆废液的无害化浆材开发.纸浆废液做成化灌浆材价格较低.将该废液中加铬类催化剂便可制得现称为铬木素的该浆材.因铬类催化剂中六价铬离子有毒,该浆材大家不敢用.故随后开发出多种无铬催化剂的高强木素浆材,今后应对其进行提高性能研究,以便推广应用
以上四条主要集中在无公害、多用途和耐久性浆材研究、开发上,至于浆材的定型化、系列化、标准化当然是化灌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这里就不赘述
2.5.化灌技术的改进、提高和创新
已有化灌技术的总结、改进和提高研究.前已叙述了在过去的50年中,我国有包括水电等大量的建设工程应用过化学灌浆技术,有许多采用化灌解决工程难题的典型经验,其中有些已有初步总结,如复合灌浆技术等;有些则尚待总结,如化灌的密闭传输、自动记录、集中管理和实时监控技术等.不管过去有无总结,现有的化灌技术都需要从事化灌技术研究的专家、学者与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相结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改进、提高,并能有所创新
2.6.化灌设备仪器的系列化、成套化、标准化和环保化
(1)高性能化学灌浆泵的系列化、成套化和标准化.高性能化学灌浆泵是实施化灌作业的主要设备,国内有多家研究所和小企业能研制和开发,但都只能小批量生产或试生产.今后应定点、定型生产,并向产品的系列化、成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以方便推广应用化灌技术
(2)化学灌浆自记仪的研制.化学灌浆自记仪的研制可有效地避免人工记录难免出现的一些差错,将对提高隐蔽工程中的化学灌浆质量起到很好的监控作用,并使化灌数据分析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化学灌浆自记仪在技术原理上与己有的水泥灌浆自记仪有所不同,目前国内已有几套研制方案,但还未见样品问世,很需要加快研制步伐,以应工程化灌监理之急需
(3)密闭式传输浆设备的研制.现己研制出的一些设备要满足环境标准要求,保证安全生产
(4)现有产品提高质量研究.国内生产的一些化学灌浆设备仪器在加工精度和质量上与国外同类型产品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会有大量改进和提高工作需要去做
2.7.化学灌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制订
化灌施工具有隐蔽性特徵,各行其道搞施工必将出现很多问题,甚至会形成工程隐患,值得我们高度警惕.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行业标准和化灌施工规程、规范,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应立即着手进行制订.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给于大力支持
1.1资料收集
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图纸、项目划分及具体要检测部位的类型、各个参见单位的名称、龄期、砂浆品种及设计强度等级等。
1.2仪器设备及条件
采用STY800B砂浆贯入仪及配套的测针、电子测量尺,构件的被检测部位砌筑砂浆龄期为28d或28d以上,且处于自然风干状态。
1.3检测方法
第一步,射钉。首先选择测区,每一测区测试16点,测点在测区内的水平灰缝上均匀分布,测点间距≥240mm,每条灰缝测点≤2点。将测钉尖端朝外插入贯入杆的测钉座中,并用小扳手拧紧测钉座固定测钉。通过扳手将贯入仪挂钩挂上,将贯入仪测针对准灰缝中间,并垂直贴在被测砌体灰缝砂浆的表面,扳动扳机将测钉贯入被测砂浆中。这样就完成了第一步射钉的步骤。第二步,测量。测钉拔出,将测孔中的浮浆处理干净,通过深度测量表读取测量值并记录,在此过程中保持测量表的完全垂直。第三步,计算。计算的方法参照《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中的公式进行计算。
2贯入法质量检测中的注意事项
为保证仪器检测精度,必须及时对贯入仪送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校准,以满足其技术性能要求;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要求所测构件龄期不得低于28d;贯入法检测对于检测人员技术要求偏高,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贯入仪的轴线应始终垂直于结构或构件的检测面,为保证检测精度,检测后的测孔浮浆应清理干净再进行测量;所选构件测区的灰缝砂浆表面应凿除,否则会对检测结果带来误差。砂浆内部应饱满、平整,没有遭受高温、冻害、火灾等损伤层。
3实例分析
卫辉市引黄调蓄工程主要包括产业集聚区调蓄池、城湖调蓄池以及南、北长虹渠调蓄工程三部分。调蓄池位于卫辉市南郊,七里铺村和边段庄村之间,东孟姜女河两岸;城湖调蓄池位于市区的中东部;南、北长虹渠调蓄工程位于市区以东,自东孟姜女河的右岸至卫浚边界申店隔堤。
4结语
债券融资中除了利息费用之外,还会包括其他一些内部费用和外部费用,内部费用包括为发债在公司内部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差旅费、招待费、宣传费等等,外部费用主要是券商的承销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评级机构的评级费用以及律师费、债券登记方面的服务费用等等。虽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财务费用反映“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内部费用也应记入财务费用,但鉴于很少有企业对发债费用进行精确的内部归集,一般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而且这种处理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而大部分税务实践不会追究。从外部费用来看,最大的是券商的承销费,对承销费的处理,是债券发行细节中应特别关注的地方。一是承销费的收取通常是按照债券发行面额的一定比例,如中期票据一般为0.3%。发债公司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承销费的处理也应该与利息处理相一致,即如果债券融资的用途包含了工业项目,则无论是在会计上还是税务上,都需要考虑资本化的问题。二是承销费通常包括两种支付方式,即为一次支付或分年支付,此时需要严格按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即如果是一次支付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年度摊销,而不是一次性记入费用。三是债券成功发行很可能是在年度中间,承销费的收取方式是券商直接从募集到的资金总额中扣除承销费然后将剩余资金打入企业账号,如果该承销费是分年支付的,此时企业需要考虑,该承销费用其实是自发行成功后一整年的费用,不可以在当年全部税前扣除。举例,如果2013年7月31日债券资金到账,当年支付的承销费为1200万,则2013年税前扣除的承销费只能是500万,即100万*当年剩余的5个月,其余的700万应在下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税务入账凭证的问题
发债的主体募集到的资金被其下属子公司使用是一种常见现象,此时下属子公司的相关费用的入账凭证如果只是母公司开出的收据,则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质疑。此时,有两种解决渠道,其一要求收到利息或承销费用的金融机构,对母子公司分别开具发票。其二,可以考虑按照苏地税规[2011]13号中“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和“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所确认的原则并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情况下税前扣除。但其实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对这一事项进行规范,可以参考水电费分割单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债券发行中的营业税问题
一.基本操作过程。
(1)提出要求:即教师可根据教材和《大纲》精神向学生提出本节课的目的要求。
(2)分组讨论:即将学生按座位分成四人一组进行阅读、讨论、老师有重点地指导,讨论后抽一组,推选一人上讲台讲课。
(3)学生讲述:学生在讲课中,教师除对某些实验和难点进行辅导外,最好不要讲话,而是注意全班同学听课情况、讲课同学的思路和存在问题。
(4)补充答疑:教师要及时补遗答疑,强调重点和要点。
二、指导讲课法
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循序渐进:
(1)开始阶段:教师在开始阶段不能马上指导学生讲新课,教师可上完一部分课后,再按照基本操作过程指导学生复习提问,使学生初步掌握讲课的技巧。
(2)第二阶段:教师要指导学生讲要点。即在开始阶段讨论基础上,老师可在黑板上写出若干问题,请学生讨论讲解。
(3)第三阶段:指导学生讲课。教师应要求学生做好充分预习,自己列出题纲,经过小组讨论后进一步完善。对于其中的实验,教师可带部分同学共同准备,由学生完整讲述新课内容。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
(1)可以训练学生表达能力:通过讲课,给学生提供了较多的当众表达机会。由于是讲课,学生不仅要大胆地说话,还要清楚、简洁、有层次,让人听懂。这种登台表演极易形成良好的竞争意识,表达能力得到极好训练。
(2)可以提高学生记忆能力:学生在课堂上“讲课”,不仅要有说的能力,更要有内涵,经过积极预习准备和老师的指导可完全记往书本上的知识,提高记忆能力。
(3)可以发展思维能力:学生讲课既要从生活实际、实验现象、图表曲线进行分析思考,还要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进行比较抽象,对物质结构、性质、用途和制取归纳对比。因为有“努力把课讲好”的内动力,极易形成较强的思维积极性,在对不同内容“讲解过程中,使多种思维方法得到训练。
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本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关系。然而,另人担忧的是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一些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文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了评述。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官 律师 职业道德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1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则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另外,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法官则不同,其履行职务是在行使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官审判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就不具有有偿性。
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十七条,但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最具有眼球效果的条款有:第三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七条:“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以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那么,这一具有“高压线性”性质的《若干规定》能否被我们的法官和律师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全社会都在拭目以待。本文拟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上,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以及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的成因与规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与律师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在这个阶层中存在着三类法律人,第一类为应用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实践者,由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等组成;第二类为学术类法律人,主要是法律研究者,如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第三类为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律人,专指法官与律师。首先,律师与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他们有着职业的共性。律师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背景,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律师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都在具体地运用法律,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的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法官与律师的最终职业目标,应该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桥梁。基于职业特性,律师必须深入到社会生活中,与社会公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而法官则需要与世俗社会保持适当距离,以实现独立、公正判案。律师就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媒介和桥梁。 再次,法官与律师事实上具有依赖性。法官是在双方律师为各自当事人追求法律的最大利益过程中,了解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而实现法律规定的正义内涵。因此,法官与律师具有依赖性,实质上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
在以上法官与律师的三大关系中,“利益”是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核心要素。何谓利益?所谓利益,应该是一个人应该享有的和可以享有的有利于、有益于自己的物质的或精神的事物。这其中又有两个层面的内容:“应该享有”是从应然的、道德的角度,也即人权的角度而言的;而“可以享有”是从实然的、法律的角度,也即可以实现的法定权利的角度而言的。2 因此,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利益”关系正当与否,评判的标准只有两条——道德与法律。道德是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正当利益关系的支撑,法律是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正当利益的保障。当法官与律师“利益关系”超越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时,法律一定要让他们失去成本。
二、法官与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与伦理
人们大都认为,道德与伦理是一个东西。从两者在西方的词源涵义来说,确实如此。“道德”源于拉丁文“mos”,涵义为品性与习风;“伦理”则来源于希腊语“ethos”,涵义为品性与气凛以及风俗与习惯。所以道德与伦理在西方的词源含义相同,都是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然而,我国的道德与伦理则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道德是部分,其涵义就是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伦理是整体,其涵义除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还包括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3
(一) 法官的伦理与道德规范评价
恩格斯讲过:“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4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国家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与伦理。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由于法官的权力、职业以及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权力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三性”,即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权威性,是因为司法审判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组织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审判权行使得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性,是法院基本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 事实上,法官的护法使命意味着法官只有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正义。5 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形象的代言人,他们必须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法官职业道德的崇高性,起码应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官自身应信仰法律和坚守法律。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6这里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作为裁决者的法官自己都不信仰法律,任何要求公众信仰法律的想法都是荒谬的。19世纪美国著名的米勒法官曾经说过在西方法治社会中人们所熟知的一句话,“任何人都不得凌架于法律之上,所有政府官员都是法律的仆人,都有义务服从法律。”那么,对于法官来说,法官应该是法律最忠实的仆人,除了公平、善良地运用法律进行裁决外,没有任何别的选择。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如果连作为“法律最忠实的仆人”的法官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的法律就犹如白纸一张。对此,培根曾说过:“世上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因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7 因此,法官在法官职业的岗位上使法律得到遵从和捍卫,这是法官首先应具备的品质。
第二,法官应格守职业操守,做到公正、平等地对待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应排除任何偏见,始终保持中立、超然的姿态,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真正使公正裁判所形成的价值判断逐渐融入社会价值体系。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如果法官对恶意的一方当事人心怀偏私,那么对善意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只能求助于上帝和偶然的命运安排了,这样,庄严的法律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第三,法官应慎用和正确地适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它可能在保护正义的同时极容易伤害正义,甚至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滥用将成为其作恶的工具。因此,任何法官都必须慎用。故严格法治主义者主张“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将法官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事实,将法律对号入座然后输出判决。但这种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实行。事实上,几乎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或多或少地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怀着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对自然法理念及公平、正义精神的追求,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做出合法、合乎人性、公平、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公正与廉洁是审判的灵魂,是法官的生命线,是法官审判工作全部的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二) 律师的伦理与道德规范评价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从以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的特征上看,律师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与道德行为,应具备以下三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标准:
标准一: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必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由于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人权,实现正义,所以各国的立法均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德国《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须认真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时或执行职务以外均应表现得值得尊重和信赖。”日本《律师道德》第2条规定:“律师在注重名誉、维护信用的同时,应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精深的修养。”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7条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第11条规定:“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上述规定说明,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律师职业道德提出了较高的标准和要求。事实上,律师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有一部分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于是,有一小部分律师,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想法设法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有的律师将其收取的费与法官按比例分成。因此,律师向法官行贿好象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律师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是主动向法官行贿。他们与法官拉关系的动机很简单,那就是希望法官给自己介绍一些案源,希望法官的“天平”向他这边倾斜,帮他打赢那些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官司,这些人是律师中的真正“败类”。 如此下去,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损害律师的高尚品格和信用,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些国家甚至将此行为作为犯罪来打击。
标准三:律师必须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德。这是许多国家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如日本《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不得就受委托的案件从对方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在苏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如果为了获得委托而向他人送礼或提供回扣,是最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很可能要被取消出庭律师资格。以维护法制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的律师应当从业清廉,这是对律师最起码的要求。我国《律师法》和《律师道德规范》对此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如果律师在此问题上不能站稳立场,提供法律服务以获取私利为前提,不仅会腐蚀自己的心灵,而且真理、公平、正义必然会遭到严重地践踏。
诚信是律师最重要的品德。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表明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存在困难,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当事人按照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在市场经济的进行中,法律服务也是一种贸易,也必须是以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为前提。对一名律师来讲,信用就是一种向当事人信守承诺的责任感;信用就是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人们会把律师视作一种神圣的职业,赋予律师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如日本《律师道德》第二条规定:“律师应注重名誉、维护信用,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和精深的修养”。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事实上,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律师事务所,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是律师最重要的资本。12
三、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
尽管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是个别现象,但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笔者认为两者非正常关系形成的主要原因有:
1、 体制上的问题。中国司法不能独立。有些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活动,习惯打招呼、批条子;律师为赢官司,也与当事人一起找领导打招呼,批条子。另外,一些法官认为:法官投入的劳动远远超出律师投入的劳动,但得到的却远远低于律师的收入,“同工”没有达到“同酬”,难免心态失衡。为此,用自己的权与律师或当事人的钱进行交易,来弥补失衡的心态。个别法官“下海”作律师,与法官“同事”立定“合作协议”实施“共同致富”等。
2、立法上的漏洞。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法律的保底性条款太多,使得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因此律师为了打赢官司特别有兴趣用自己或当事人的钱与法官的权进行交易。律师明白,用钱与法官的权去交易,成本很低,收益却极大;法官也明白,用自己的权换取律师或当事人钱,风险极小。另外,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没有规定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它处在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和三审终审制的制衡,法官行使权力受律师不当影响的风险相对大。至于律师违法与法官建立不正当关系,《律师法》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与惩罚措施。按照《律师法》第44条规定的内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但是,不知该条中的“规定”指的是什么,缺乏可操作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下称 <惩罚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该《惩罚办法》第15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该条的说法,律师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先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认定。如果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不认为律师的行为是构成犯罪,就可以不移交司法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由于《法官法》与《律师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加上没有专门的惩戒程序,特别是没有建立起一套对律师与法官不正当关系的认定与惩戒机制,导致对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违法与违纪的惩戒不规范,具有较多的“人治”色彩。
为规制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一套“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道德伦理体系”以及“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认定与惩罚机制。”
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尽管要靠市场经济下的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来维持,但是在职业道德规范不足以调整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关系行为时,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关系行为。笔者认为,建立一种“律师与法官非正常关系的惩罚制度”是不够的,关键是要形成一套使“惩罚制度”能执行下去的有效机制。对于那些违法进行交易的法官与律师,要加大其“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两者的非正常关系;在建立律师与法官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关系的激励机制”,使那些公正、诚信、博学、正义的律师和法官,因此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2、法院应进行体制创新,律师事务所要完善产权制度。
法院的体制创新的重点是,法官制度的改革;法官制度的改革重点在于八个字:“选人用人、能上能下”,一定要在着八个字上进性创新。其中,前四个字的重点是“用人”,后四个字的重点是“能下。”同时,要建立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执业禁止”制度,通常情况应禁止法官转行从事律师职业。“不提倡法官转行当律师,或者在背后做中介,因为这对司法公正将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也将对其他律师形成不公平的竞争,不符合司法的运行规律。”14
律师事务所要完善产权制度。没有完善产权的经济是一个不讲信用的经济。因为产权制度就是使人们有一个稳定的、长期的、预期的制度。我国很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并没有把其他非合伙人视为是一个团队的伙伴,仅仅把他们看作是一种聘用关系。这就使得聘用律师的预期极不稳定,结果导致他们产生一种奇怪的积极性去追求短期利益,今天他违法向法官行贿,他并不担心明天会失去“饭碗”。反而,行贿法官可能赢得案子,赢得案子就有“收益”。有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手一本发票,在分摊了房租、水电费后全部装入个人腰包。所以,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使律师在一个稳定的、长期的、预期的利益驱动下执业。
3、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
有关部门能否考虑利用“中国律师网”与“人民法院网”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贿赂法官、法官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数据库,逐步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此类公示制度,一定要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等;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的个人隐私等,在公布这类数据的时候不能侵犯法官与律师的正当、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应设置有关制度,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15
期望以上建议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能够予以采纳。我可以肯定地讲:这是来自社会的呼声,人们都在期待着,让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永远在阳光下生存与发展。
注释:
1 张文显 《法理学》305页 高等教出版社 2003年。
2 刘作翔 《利益冲突的几个伦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二期。
3 王海明 《伦理学原理》66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5 陈兴良 《法官的护法使命》 人民法院报 2000年04月15日。
6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三联1990年。8 参见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5•4律师的职业独立。转引自青锋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169页。
9 (法)色何勒———皮埃尔•拉格特、(英)帕特里克、拉登著、陈庚生等译:《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10 参见日本《律师法》。12 王春晖 《中国律师应打造信用品牌》载 《中国律师》杂志 2002年 第10期。
13 沈宗灵 《法理学》 237页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
14肖扬 选自“中国法院网” 2004年6月3日。
15 王春晖 《建立“信用中国律师”的几点建议》载2002年《律师与法制》第9期。
关键词:教学方法;讲授法;课堂教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教育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教学方法陆续出现并得以应用。纵观我国高等教育的课堂教学,尤其是在一些文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中,还是以讲授法为主,同时辅以其它的教学法。《中外新闻事业史》这门课,由于受其自身特点的限制,在其课堂教学中教师常以讲授法为主,其稳固的地位不可被其它的教学方法所取代。
讲授法,即讲授式教学法,是教师通过语言系统地向学生描绘情境、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的一种教学方法。需要明确的是,所有的教师在课堂中都要进行讲授,根据其在课堂中讲授所占的时间多少比例的不同,讲授方式即可表现为主导方式又可表现为辅助手段。
本文所指讲授法是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以讲授为主式,同时辅以其它教学方法,共同为教学过程服务的一种方法。讲授法是一种既古老而又应用最广的传统教学方法,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众多教学方法中受到批评最多的一种。有人批评它是“照本宣科”、“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其导致了学生机械的、被动的学习,抑制了学生的主体参与,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发展。然而这些批评有其片面性,原因在于是否是有意义的学习并不取决于教学或学习的方式,而取决于是否能够满足有意义学习的心理过程和条件。由此可见,接受学习并不一定是被动的,讲授法所受诟病也并非是其本身固有的,而多是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用不当或是教学内容自身的问题造成的。因此如果教师能够正确运用讲授法,那么它的确是一种传授知识的有效方法,《中外新闻事业史》这门课亦是如此。
一、讲授法是《中外新闻事业史》课堂教学的根本之法
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结果表明,讲授法在教学中主要适宜于陈述性知识的学习。《中外新闻事业史》这门课的教学内容即是陈述性知识,为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采用讲授法。
1.讲授法适用于基础知识的传授。《中外新闻事业史》这门课,主要是介绍我国和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新闻事业的发展史,目的在于帮助准新闻工作者了解自己的行业史,从中借鉴前人的经验,吸取教训,其内容属于基础知识的范畴。学生要系统的学习基础知识并为后继的学习做铺垫,而学习这些前人的经验,虽不排除某种创造性,但仍以接受掌握为主,在此基础上再批判求新。因此,学生听教师讲授,即进行传授——接受式学习,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仍然是重要的学习途径。
2.讲授法适用于班级教学。至今,在我国教育教学中采用的主导教学方式还是班级授课制,在高等院校采用大班型授课更是普遍现象,而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形式将不会发生较大的改变。虽然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开设的课程采用的教学组织形式较为灵活,一些专业技能训练课采用分组教学和个别化教学,但是象《中外新闻事业史》、《新闻学概论》、《传播学》等这些理论课的教学还是采用大班型集中授课,这样不但可以节省教学时间,节省资源,而且教学效果也不错。
3.讲授法适用于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教学情景。《中外新闻事业史》这门课对于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全新的、具体的、从没涉及过的知识,教师要向学生传授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学生对于这样的专业知识也有学习的需求。讲授法适用于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教学情景。在《中外新闻事业史》课的课堂教学中,教师采用讲授法教学,能让学生直接接受教师教给的前人已获得的知识成果,确保学生形成清晰、稳定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体系,也有助于学生在短时间内循序渐进地掌握大量知识。这样能够突出地体现教学作为一种简约的认识过程的特性,反映了人们掌握知识的客观规律。
4.讲授法有助于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由于《中外新闻事业史》这门课教学内容多,教学时间有限,因此在教学内容、课堂安排、教学时间等方面要严格控制,从而使教学工作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计划性,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讲授法可控性强,是保障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及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有力保证。
二、讲授法在《中外新闻事业史》课堂教学中的灵活运用
讲授法可以表现为讲述、讲解、讲读、讲演等不同的形式。在《中外新闻事业史》课堂教学中,主要应用的是讲述、讲解和讲演这三种形式。
讲读这种方式应用不多,它主要用于低年级的一些课程如语文、自然、社会等科目的教学。
在《中外新闻事业史》课的课堂教学中,讲述和讲解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我们把中外新闻事业史的发展轨迹看做一条直线,那么这条线就由无数个点组成,一个个的点就是新闻事件、新闻人物、新闻媒体及新闻制度等。我们在画线的同时又要描点,所以说讲述和讲解是有机融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我们在讲述某一国家的新闻事业史的时候,对于其涵盖的重点的新闻事件、新闻人物、新闻媒体及新闻制度就要进行详细的讲解。比如说讲授美国新闻事业史这一章时,在讲述美国这个国家新闻事业的历史发展轨迹,还要重点讲解一些新闻事件如“曾格案”、“掏粪运动”等;一些突出的新闻人物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本杰明?戴”、“普利策”等;一些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如“五大报纸”、“四大商业广播电视网”、“两大电缆电视网”、“两家世界性新闻通讯社”等以及美国的新闻制度。
在《中外新闻事业史》课堂教学中,讲演还是时常会用到的。当教师就教材中的某一专题进行有理有据首尾连贯的论说,这就是讲演。比如说讲到“新闻自由”、“新闻体制”等一些问题,可把它们设计成一个个专题,教师进行系统、详尽的阐述。有时介绍某位杰出新闻工作者也会采用讲演这种方式。比如介绍萧楚女,用讲演的方式介绍他的生平、新闻工作经历、对他的评价和他的一些趣事,不仅用语言帮助学生在心中塑造了萧楚女这个光辉的形象,也让学生体会到他的人格魅力,有助于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
三、在《中外新闻事业史》课堂教学中运用讲授法应注意的问题
在《中外新闻事业史》课堂教学中,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在使用讲授法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师要“吃透”教材,并凌驾于教材之上。《中外新闻事业史》这门课内容较多,为此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深入钻研教材、“吃透“教材的基础上,确定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安排好教学内容,不能随心所欲,信口开河。教师的讲授内容还要凌驾于教材之上,不仅要讲出本门课程的精髓,还要能够反映本学科的研究成果及授课教师的个人学术见解,培养学生关注学科发展新动向的习惯和独立思考能力。
2.教师要紧扣重点,不求面面俱到。《中外新闻事业史》这门课内容较多,而教学时数有限,所以讲授内容的选择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不求做到面面俱到,但必须重点突出。比如在讲某一国家的新闻事业史时,教师要“轻画线”(简要介绍该国新闻事业的历史沿革),“重描点”(精讲该国的新闻制度,发生的新闻事件,出现新闻人物,有影响的新闻媒介等)。教师在注意教材内容的全面性、系统性同时,要善于选择精当的内容,抓住重点、难点和关键。
3.教师要提升讲授水平,不能停滞不前。由于《中外新闻事业史》这门课的教学内容多是陈述式的,任课教师的教学语言要生动准确,富于趣味性和幽默感。要把原本枯燥乏味的内容尽量讲得生动鲜活,但并非离开讲授内容而一味追求形式变化,而是要做到教学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结合。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讲授水平,不断钻研,不能停滞不前。
4.教师要注重与学生互动,不能“满堂灌”。一般史类的课程常被学生认为枯燥、无趣,《中外新闻事业史》这门课也不例外。教师讲授时要注意启发性,激发学生开展积极思维活动,加强师生互动,讲问结合,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深入的思考。教师要把讲授法运用得当,不能把讲授变成“满堂灌”、注入式。
5.教师要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适当采用电化教育手段。在《中外新闻事业史》教学过程中,讲授法虽稳居主导地位,但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不是万能的,教师应该根据教学目标、学生特点、学科特点、教师特点、教学环境、教学时间、教学技术条件等诸多因素来选择教学方法并且将它们进行有机融合。比如讨论法、读书指导法、探究法等等。这样才能弥补讲授法在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创造才能和解决问题能力方面的不足,从而使得讲授法这种教学方法运用的更加合理,也可达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现在的高校教育中,注重优化课堂教学手段。在本门课的课堂教学中可以合理使用电化教育手段,使用多媒体课件或电子讲稿的形式进行教学。多媒体课件的设计和制作要精良,要达到内容和形式的完美统一。电子讲稿也不能只是教师的讲稿(教案)直接“上墙”。
此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学会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向学生提供一些有助于本课程和本专业学习的网站网址。授课教师还可以与授课班级的学生建立起沟通平台,如Q群、本门课的公用邮箱等,随时向学生提供一些业界和学界最新的动向、研究成果等学习资料,随时可以和学生进行在线沟通、交流。这样既便捷,省时;又可以弥补教师在课堂上面向的是全体学生的讲授,很难实施个别化教学,很难顾及学生的个别差异,难以实施因材施教的不足。实践证明,教师通过这样的形式把课上课下有机结合,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有助于拉近师生的心理距离。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我们不能一味地认为哪种教学方法好,哪种方法教学不好。《中外新闻事业史》的授课教师们要在教学中多思考,多尝试,多实践,发挥讲授法的长处并结合其它教学方法灵活运用,让我们的课堂教学更加精彩。
参考文献
[1] 路海东.学校教育心理学[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