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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国家法制
近几年,中国食品安全危机四伏,“瘦肉精”“毒鸡蛋”“毒水饺”等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这就足以说明中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伴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涌现,中国相关的食品标准转向重视食品安全性指标。此外,国家新修订的产品标准也增加了安全性指标。即使这样,中国的食品安全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下面就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食品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近年来,我国大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尽管如此,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屡次发生。民众仍然对食品安全存在担忧。
1、在食品中残留大量有毒物质
食品的原材料直接来源于农牧渔业。在其生产中,大量不合理的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使大量有毒物质附着沉淀在农(畜)产品中。农药、激素等的残留会引起慢性,急性食物中毒。因此,食品安全从原料开始便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且在水产品养殖业中,大量不法业主使用禁用药物来提高水产品的成活率和出品率,但有些药物代谢速度非常慢,因此大量有毒药品在成品中沉积,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安全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生产过程中灭菌不彻底、储存条件不当等使微生物大量繁殖,食用这些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食品,会引起食源性疾病。
在食品加工中,许多天然的有害物质未被安全消除,如四季豆中的血球凝结素,土豆、青番茄中的龙葵碱等,在加工的过程中如果不彻底处理会引起食物中毒,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另外,油炸或烧烤食物中也存留着大量有毒物质。
3、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工业添加剂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但是有些不法企业在食品加工中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及化学合成甜味剂等。如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豆制品中添加吊白块等。
4、不够完善的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分散,导致地区与部门之间未能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出现了多头管理。由于多头管理和缺乏协调机制,职权不清,管理效率不高,管理很难到位,因此给假冒伪劣食品留下横行的空档。
5、不完善的法规标准
现中国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条文过于复杂且笼统,难以在实际中操作,并且对于食品检验的标准相对滞后。与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CAC相比,我国的食品标准严重滞后,其表现在标准不够完善,标准水平低。另外,我国食品有“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的标志,让消费者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该相信谁。
二、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品消费是人类最基本的消费之一,享用安全的食品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要加强对食品的检验,切实保障每位公民的生命安全。
1、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过程开始提速并逐步走向良性发展道路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出台。但它并不能囊括并解决所有问题,必须完善与法规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以此来提高我国在食品界的国际地位。
2、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管制和监督
现中国由于地方政府的不适当操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采取放任态度,因此食品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与挑战,人们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对此,政府应当加强建立严格的食品准入审查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要严厉打击地方性保护主义,建立更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以此来稳定社会秩序,推动建立各方和谐发展的中国。
另外,进口食品在中国也相当活跃,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的准入管制,同时要尽快立具有国际水平的检疫技术,逐步加强对食品检疫的科学化,以此来提高我国在食品界的国际地位。
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诸多,但是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其直接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建议合并市场监督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让监管工作更好的衔接起来,不给市场监管留下任何漏洞。
3、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及食品的卫生检查
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网建立电子监测网;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等,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此外,对于那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必须及时制止出售,情况严重时可以采取销毁的办法。
4、加大执法力度
国家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坚决抵制其进入市场。对于已进入市场但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要立刻勒令其停止生产,退出市场。对任何企业都不能免检。另外还可以采取高额罚款的处罚制度来警示那些制售质量不安全食品的不法厂商,严重时可以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执法者要严格执法,对于,贪污受贿者要从重处理。
5、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三阶段组成。因此国家或政府要在每一个阶段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在全国统一执行但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故意瞒报等的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办力度,使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更加完善。
三、结论
总之,针对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发展和完善,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食品安全将成为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确保中国的食品安全。
当前中国食品主要存在的问题
食品制造使用劣质原料,假冒伪劣食品横行。许多不道德的商家为了减省成本,在制作食品意用劣质的原料来夺取利益,从不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考虑。再就是很多小商家对销量不好的产品大做文章,依靠大品牌的名声,生产出和品牌相似的包装,使消费者误导来购买他们的产品,从而来摄取利益提高自己的销量。例如,市场上的“六个核桃”饮品妇孺皆知,而有些商家却生产出“七个核桃”、“八个核桃”等假冒伪劣产品来糊弄消费者。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和正品很相似,但价格却比正品低很多,让消费者一眼很难分辨出来。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正品商家的企业信誉,同时也欺骗了消费者,让消费者的安全没有了保证。
滥用食品添加剂。如今,科技的不断发展,食品添加剂的用量越来越大,食品添加剂可以避免食物变质,使食品的保质期延长。正常的使用量,添加剂对人体健康不会构成威胁,若超量使用,或使用不当时会产生毒性,然而那些不道德的商家却在人的食品中添加不能食用的食品添加剂,如苏丹红、瘦肉精等,这种违法的行为使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这几年的新闻食品安全爆料总少不了添加剂的超标,食品添加在食品安全上已成为被重视的问题。
小型企业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人,现如今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也在渐渐的发展起来了,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历史终究还较短,随着不断地发展,它的自身缺陷也渐渐呈现出来了。中小企业在建立的历程中,不能和大企业相提并论,由于发起人对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有办法对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安排,没有充分的了解和准备,就不能完全施行设立时的义务,使企业刚建立就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问题。
中国食品安全的解决对策
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是加强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问题上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食品检测工作没有做到位。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就是加强食品检测。食品卫生指标在慢慢降低,因此检测技术水平要求要更高。面临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检测技术应逐步迈向社会化,设立科学的食品检测体系并加强我国的检测技术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
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更进一步的保障食品安全,可以理顺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这样食品安全问题会减少一些。加强食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制作全过程的控制,科学制作食品安全标准原则,逐步实现食品安全体系。让农民多种植无公害绿色食品,成立统一标准的食品认证体系。严抓使用劣质原料,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等。
关键词:欧盟 食品安全 预警 借鉴
中图分类号:D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c)-0233-01
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在其官方网站通过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向公众实时通报所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1]。济宁检验检疫局根据RASFF信息对2011年内52周通报进行了系统编译,汇总分析了中国出口欧盟的食品及饲料安全问题情况。
1 通报风险因素的具体分布[2]
1.1 食品接触材料(212次,占总数的37.5%。)
包括塑料器具:杯子、密胺树脂碗、尼龙汤勺、聚丙烯刷子、抹刀、羹匙、蛋糕模具、罐盖衬垫、餐用夹子;不锈钢器具:压蒜器、蛋糕架、烤肉架、烤箱、磨光机、铁制餐具和木质厨具等。
1.2 坚果籽实(102次,占总数的18.1%)
产品涉及花生(包括带壳花生、花生仁、炒花生、漂白花生和调味花生)、松子、干面条、葵花籽和南瓜籽。
1.3 谷物面点(66次,占总数的11.7%)
产品涉及面条(牛肉面、手工面条、风味面、方便面)、粉丝、米线、玉米、大米、荞麦和黑米。
1.4 水果和蔬菜(43次,占总数的7.6%)
被通报的果蔬类产品种类较2010年有明显增多,有蘑菇、盐水蘑菇、柚子、木耳和阿月浑子果等等。
1.5 水产品(30次,占总数的5.3%)
鱼及其制品被通报20次,头足类5次和甲壳类5次。
1.6 保健食品(29次,占总数的5.1%)
被通报的产品涉及食品增补剂、有瘦身功效的茶点、大米蛋白抽提物、口香糖、减肥胶囊及未注明具体名称的保健食品,其中食品增补剂19次,占保健食品通报总数的65.5%(19/29)。
1.7 食用香料(15次,占总数的2.7%)
被通报的食用香料包括辣椒粉、胡椒粉、甜椒粉、生姜粉、橄榄叶、绿茶和蒜粉。
1.8 饲料和宠物食品(14次,占总数的2.5%)
1.9 甜品(11次,占总数的2.0%)
11次被通报的甜品包括3次果冻,1次焦糖和5次种类不同的糖果。
1.10 肉及肉制品(9次,占总数的1.6%)
3次出口至丹麦的猪肠衣被检出氯霉素(3),1次兔肉被德国检出汞超标(1),1次羊肠衣被意大利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1)和呋喃唑酮代谢物(1)。2次鸭肉被丹麦分别通报非法入境(1)和检出沙门氏菌(1),1次禽肉因包装破损被英国通报并销毁。
1.11 无酒精饮料、蜂蜜(共9次,占总数的1.6%)
4次无酒精饮料分别为桔子汁、桔味碳酸饮料、葡萄汁和spray candy,其中3次被通报E210-苯甲酸含量过高(3),1次被通报E952-甜蜜素和E954-糖精未标注且超标(1)。通报国为意大利、芬兰和立陶宛。
1.12 即食食品(prepared dishes)(8次,占总数的1.4%)
3次牛肉面被意大利通报非法进口(检查牛DNA)(3);4次不同风味的水饺/汤圆被英国通报检出非法转基因(4);1次方便面因铝含量超标(1)被比利时通报。
1.13 茶叶、调味酱汁、食品添加剂、油脂、蛋品和混合食品(共17次,占总数的3.0%)
通报产品涉及茶叶6次、调味酱汁3次、食品添加剂2次、油脂2次、蛋品1次和混合食品3次。
2 通报问题分析
2.1 通报信息的类型和来源
通报信息按风险的紧急程度和需要采取措施的等级分为预警、信息和新闻。其中信息又包括提示、拒绝入境、RASFF跟踪信息和信息。预警是产品在出现严重风险后的通报,要求成员国需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信息是通报国完成风险识别,而产品未在其他成员国现售或对市场上已无相关产品时的通报,不需要采取紧急的应对措施;新闻是根据世界各地的媒体报道、有关组织的推定或预测、经欧盟成员国确认的有关信息。
2.2 引发通报的具体风险因素及对通报产品的处理措施
引发RASFF通报的具体风险因素有很多种,按照RASFF系统的常规分类,我国产品被通报涉及的风险因素可分为22类。按通报数量计,占据通报前五位的分别是物质析出、重金属、化合物污染、毒枝霉素和转基因新奇食品,此五种风险因素引发的通报占总量的69.4%(392/565)。欧盟针对通报产品采取了相应措施,包括从市场撤回、重新发货或销毁、重新发货、销毁、官方扣留、从消费者召回、退运、通知管理部门、海关封存、物理或化学处理、改作他用等16类措施。
2.3 对部分风险因素的分析
欺诈问题引发的通报33次,比2010年26次明显增加。具体包括多种食品的掺假(4)、无健康证书或证明(4)、非法进口(12)、假证书(3)或证书不当(10)。涉及产品有坚果籽实(7)、等等。
2.4 我国产品引发RASFF通报的特点
第一,食品接触材料问题引发通报数量近年来呈递增趋势。2008年,食品接触材料问题88次,占我国被通报总数的19%;2009年119次,占我国被通报总数的32.7%;2010年141次,虽占通报总数比例与2009年几乎一致32.7%。食品接触材料问题再居通报之首,情形亟待关注。第二,花生黄曲霉毒素、大米非法转基因通报数量减少。与往年相似,毒枝霉素、非法转基因问题依然是引发通报的主要问题,但引发通报数量较2010年有所下降。毒枝毒素包括黄曲霉毒素和锗曲霉毒素A,共被通报68次,是引发通报第4位的风险因素。第三,敏感商品引发通报数量依然集中。松子所引起的味觉异常(生物毒素所致的松木口病),被通报31次。面条或米线制品因铝含量过高被通报35次,涉及谷物面点(31)、果蔬类产品(2)、即食食品(1)和蛋制品(1)。食品增补剂因含违禁成分被通报26次,其中因含西布曲明和西地那非分别被通报12次和8次。鱼制品因一氧化碳处理被通报7次。第四,欺诈、感官异常等涉及产品种类多的因素潜在风险大。欺诈、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官异常、非法辐照、微生物和问题涉及产品种类较多,在今后引发通报的可能性较大。欺诈问题影响恶劣,添加剂问题涉及添加剂项目繁多,感官问题评价技术主观性强,这些都需要重点关注。
参考文献
一、 什么是私有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食品贸易的增加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的私有标准涌现出来并在国际食品贸易实践中得以广泛使用。OECD总结了近年来食品贸易发展趋势,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食品生产和加工的监管标准由政府制定的标准向私人自愿标准,越来越多的私人标准在国际商务领域得以适用。据SPS(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统计,涉及食品安全的私人标准达400项之多,而且数量还在增长。
而什么是私人标准,许多国际组织在研究中都未明确其定义,在中国还没有确定的划分归类。综合现有文献的研究,本文初步定义为: 私有标准是指由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发起和制定的,规范本组织在特定领域内行为以满足其自身品质需求的被行业和社会广泛接受的自愿性标准、认证和措施。
根据Gretchen(2008)的分类,私有标准按照其制定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私营企业为所售产品制定的标准,如Tesco超市设立的特有的综合农场管理计划体系TNC认证。二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如英国零售商公会于1998年制定的BRC食品标准。三是国际性集团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方案, 例如ISO22000、GlobalGAP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中国的私有标准划分归纳为如下三类:(1)个体企业制订的标准,包括各企业制订并在政府机构备案的企业标准;(2)国家框架下的私有标准,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此外还有针对酒类产品的食品质量认证,针对乳品的乳品GMP、乳品HACCP;(3)国际框架下的私有标准,包括GAP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HACCP认证、BRC认证等。需要指出的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虽然由国家政府组织制订,但并不具有普通公用标准的强制性,作为自愿认证它们事实上相当于行业标准,且其要求高于公有标准,因此这里将其归纳为私有标准。
二、 我国私有标准现状与特点
我国现有的企业标准主要由生产企业制订,多用于对企业个体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这与发达国家企业标准主要由零售商制订不同,如乐购的TNC标准是大型零售商制订,用以约束所有供应商,而我国的企业标准大部分为企业针对单个产品制定,范围很小。
国家框架和国际框架下的私有标准由政府推动建设并实施监管,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GAP认证达492张,有机认证达7 688张,ISO22000认证达7 630张。
1. 我国私有标准近年来发展较快,已达一定规模,但总体来看数量仍较少,覆盖面较小,影响力有限。 截至2010年6月,全国食品企业数40 367家,获GAP认证的有410家,仅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1.02%;获得有机认证的有3 939家,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9.76%;获得HACCP认证的有3 363家,占全国食品企业总数的8.33%;获得ISO22000认证的有4 819家仅占全国企业总数的11.94%。
2. 我国私有标准多由政府制定或推进,且大部分是以国外标准为基础制定。我国私有标准制定主体不同于国外,大部分由国家主导建立推动。绿色食品归属农业部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颁发证书,模式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ISO22000认证已经纳入国家认可管理,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实施,是目前食品企业选择最多的认证标准之一。GAP、ISO等国际标准在中国都有对应“国家标准”,如GAP对应GB/T 20014.1~11-2005,ISO2200对应GB/T 22000-2006,HACCP对应国家认可委员会的CNAB-SI52∶2004。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体现了当前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已基本完善,而我国正处于农产品安全体系的全面建设期,国家层面的主导推进有利于快速完成标准体系建设,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此外,由于我国市场中企业规模有限,产业集中度不足,未能出现市场影响力强的企业来引领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因而客观上要求了政府主导的方式。
在标准制订上,我国不少私有标准是在整合借鉴国外先进通用私有标准的基础上制订的。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是由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及其认可的机构来完成,与国际接轨。ISO22000整合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和实施步骤。ChinaGAP是基于EurepGAP(欧盟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控制点和遵循标准基础之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种植和养殖标准。这种方式一方面能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经实践检验的先进标准,有利于加快标准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通过“本土化”使其更适合中国的生产加工背景有利于实际执行,此外还能减少企业直接使用国外标准的中间成本,如语言障碍、交通费用等。
3. 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严重不均衡,呈现显著的行业、地理结构性分布。由于采用私有标准对企业的资金、技术、信息获取都有较高要求,而我国自身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因此我国私有标准发展也存在严重不平衡,从地理和行业上都呈现显著的结构性分别。从地理分布来看,我国私有标准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或沿海省份。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取得有机认证7 153份,前三位为浙江1 443份,北京766份,江苏521份分别占20.2%,10.7%和7.3%,前三甲占总数的约40%;全国GAP认证598份,福建81份,占13.5%,浙江和山东均为68份各占11.4%。可见获得私有标准认证的企业多分布在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企业在资金、技术方面的水平相对较高,而且由于外商投资更多,相应的信息获取更为充分,因此取得的私有标准更多,相反,其他内陆欠发达地区的私有标准的发展也相对缓慢。
从行业分布来看,截至2009年7月13日,我国已通过认证并有效的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单位共计313家,涉及谷物、豆类、蔬菜、水果、茶叶、水产等多种农产品。由图1可见我国GAP认证农产品行业格局相对集中,蔬菜、水果和水产分别占总认证企业或单位的32. 3%、23. 9%和11. 5%;这三个行业的GAP认证高达全部认证的67.7%,这种格局与我国出口农产品的结构类似,表明我国GAP认证与农产品出口有较强的相关性。
4. 部分私有标准管理混乱,伤害了市场信任度和公信力。由于食品安全信用特性决定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需要政府建立方便透明的追溯体系和管理体系。私有标准的生命力也在于具有更高的质量安全保障,因此公信力对于私有标准至关重要。而当前我国市场上,绿色食品市场管理出现一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未经认证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的将“绿色食品”标志直接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包装使用;有的超过许可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的地方政府违规批准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2011年爆发的沃尔玛绿色猪肉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重庆沃尔玛门店用普通冷鲜肉假冒有“绿色食品”认证的“绿色猪肉”销售,引起民众对绿色食品的可信度产生担忧,严重伤害消费者信心,对绿色食品也造成很大影响。
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一些企业缺乏自律意识,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缺乏对绿色食品的正确认识,也为一些厂商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的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相对混乱。各类标准制订分散于农业、质监、卫生等六七个部门,造成相互冲突和多头管理,从而存在监管“真空地带”,使一些企业有机可乘。
三、 各主体视角下的分析框架
1. 企业角度。从企业角度来看,是否采用私有标准可以归结为能力和动力两个方面。
(1)企业是否有能力采纳私有标准。由于私有标准的要求较公共标准更为严格,因此在技术、资本、人员方面都有更高的门槛。而受大环境影响,我国食品生产的基础条件不够理想,农业生产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大部分都属于小农经营。特别是种植、养殖业的生产环节较为复杂,受多项条件限制,要达到更高要求的私有标准难度大。在不少地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大都以个人、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不大,受规模和资金制约,获得私有标准认证的成本更高。
(2)是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动力采用私有标准。Tomas(2002)研究了巴西主要农产品供应链出现的私有标准,把企业采用私有标准的动机归纳为产品差异化、信息交流和保证质量情况下降低成本。在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已出现对高端食品农产品的需求市场,但规模尚小,对企业的经济激励还不够。例如有机食品,由于产业发展尚处探索阶段,很多企业仍在“摸着石头过河”,发展较为缓慢,难以形成稳定的市场,许多企业不堪重负,有机食品企业退市的报道屡见报端。而实际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高收入群体的壮大,对高端食品农产品的需求已达一定规模,并且必然会不断增长。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 达到2 000 美元,消费水平将得到一定提升。2008 年我国人均GDP 已超过3 000 美元,开始步入消费的加速转型期,居民消费由原来简单的数量增长演变为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行。因此优质优价的食品农产品需求将持续增加,企业应该把握机遇,积极发展私有标准,以满足市场需求,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2. 消费者角度。
(1)支付能力。私有标准在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并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优势出口产品—农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已被广泛研究。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私有标准的采用却发展缓慢。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即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对于高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支付能力不够,从而导致生产商或零售商采用高级别私有标准的收益不足以补偿成本,因而减低了有能力的生产商提供更高质量安全水平产品给国内市场的意愿。
(2)标准认知。除支付能力之外,对于高级别私有标准的认知也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进而影响私有标准认证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民众总体文化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也有待提高,因此支付意愿可能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整体对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方法、内容及效果认知程度不够,宣传较少,消费者对于具体标准的实际等级、功效了解不足,因此严重影响高端私有标准的识别度和美誉度,从而不利于消费者选择私有标准的产品,降低了私有标准产品的市场需求。
(3)信息与信心。此外,由于食品农产品的产业链较长,生产、加工、销售涉及的环节多,消费者难以真实、充分的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政府或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建立方便、透明的溯源体系,充分批露相关产品信息,从而树立认证产品的安全形象,建立消费者对认证食品的信心。但遗憾的是,我国也出现了“沃尔玛绿色猪肉门”等认证造假事件,严重影响相关认证的公信力,降低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信任度。
3. 政府角度。
(1)法律和监管。严格的法律监管、惩罚措施和退出机制是西方国家生产者和零售商采用远高于公共标准的私有标准的重要外因。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指出动物饲养者、农民和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首要责任。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序言部分也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最为适合制定安全系统已保证其所供应的食品安全, 因此应对食品安全承担首要法律责任。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监管对生产者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企业安全事故的成本过高,因此普遍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因而纷纷制定或采用严格要求的私有标准。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背后折射出中国相关法律严重缺位,惩罚不力,安全事故成本很低,因此国内产品生产者采用更高要求的私有标准的意愿要低得多。执法部门对一些冒牌的认证食品进入市场打击不力,使得认证食品市场鱼龙混杂,导致私有标准的品牌含金量不够高。
(2)宣传和信息公开。目前私有标准发展规模有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缺乏对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认识,没有树立私有标准食品的消费观念,所以,政府要大力宣传私有标准,让民众了解什么是私有标准,私有标准对健康以及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急需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发展在保证供给总量的同时,重点将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应担负应有的责任,推动农产品食品私有标准发展。
四、 政策建议
1. 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执法力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有公信力的认证体系。首先,要强化监管力度,政府要建立健全对食品农产品的监管机制,要不断完善食品农产品准入和退出机制,只有健全完善的市场机制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保障优质产品的高收益高回报。其次,要严格把好私有标准的认证、生产和检测,确保私有标准食品市场的纯净,树立良好的私有标准品牌形象,增进消费者信心,扩大私有食品市场份额。
2. 在政策、资金上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用私有标准。由于私有标准认证和采用需要的资金较大,而我国的食品企业又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资金短缺的问题普遍存在。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私有标准的扶持力度,如给予财政税收优惠,实行补贴等,提供投融资解决方案,并且对农产品私有标准采用进行政策性引导。同时,大力协助农户、企业打开销路,积极开展渠道创新,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农超对接”等模式,促进渠道扁平化,减少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提升私有标准农产品食品的竞争力。
3. 加强对私有标准食品的推广,增进社会各界对私有标准的认知。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私有标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快优质优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私有标准食品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市场动力。
4. 企业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同时注重培育市场,扩大认证产品的市场份额。目前私有标准食品扩大市场份额的一个难点在于私有标准食品价格较高,因此,要做大做强私有标准食品的一个途径在于保障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价格,这就要求企业和农户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产品价格。同时,注意把握我国新兴高收入阶层的需求,积极开发差异化的多层次产品,培育市场,建立品牌忠诚度,扩大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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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101-02
一、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例如,1996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1997年香港禽流感、1998年东南亚猪脑炎、1999年比利时等国二恶英、2001年欧洲爆发口蹄疫、2003年发生在中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2008年9月,中国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2009年全球性的甲型H1N1流感,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忧心忡忡,以至有的人产生了“吃动物食品怕含激素,吃植物食品怕有毒素,吃饮料食品怕掺色素”的恐惧心理。当然这种担惊受怕显属过虑,但却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笔者把这些问题主要概括如下:
1.一些蔬菜、水果中普遍残存化肥、农药等物质,使这些食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十分担忧。在农业生产中,一些菜农、果农为了增收往往使用高毒甚至剧毒农药来喷洒蔬菜、水果,这直接导致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量超标,这样的蔬菜、水果被消费者食用后肯定会带来身体健康上的很大危害。例如,在2009年曾经有相关的组织对北京市4家大型超市销售的樱桃、甜瓜、桃子、油桃、苹果5种水果进行抽查,结果一共检测出了17种农药,甚至有的农药是法律已经禁止使用的农药,可见某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多么不容忽视。
2.在食品加工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用品。一些黑心肠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受金钱的驱使,在加工食品的过程中往往违规使用、超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抗生素、激素,甚至不惜掺加有毒有害的化学用品,主要表现在:(1)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加工食品使用的添加剂的品种及其用量,如果超量使用很可能会对人体带来危害。但是为了追逐利润,一些食品加工者却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例如,在面粉中添加超限量的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多倍超标量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为了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使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还有孔雀石绿、苏丹红、三聚氰胺……像这些老百姓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尝不出却能导致人们食物中毒甚至死亡的化学物质到处可见,令人防不胜防,触目惊心。(2)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家禽、家畜、水产品体内。在种植业、养殖业中滥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使水果、蔬菜、家禽家畜、水产品在短期内获得丰收、成熟。例如,带尖的西红柿,坚硬的猕猴桃、肥大的豆芽等等,都有可能是使用激素促使其长熟的结果。这种做法不仅使培育出来的产品营养价值明显降低,而且也会给食用者的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3.制造、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例如,用病死的家禽家畜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类食品、“注水猪肉”( 给猪注水等于注毒,食用后对人体有极大危害)等。再如,2009年,在辽宁、山东、河北、上海、陕西等地又查到了多起使用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原料而生产乳制品的事件。这些免食品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加以严厉制止,都有可能会演变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
4.食品中的重金属污染严重。由于受城市某些工矿企业违规排除废水的影响,致使一些地区人畜饮用水源和农作物灌溉水源受到很大程度的污染,主要是铅、锡、汞、锌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元素过量浸入到水源中去,受这些重金属污染的饮用水和农产品食品进入到人体后,就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另外,一些用来盛放食品的包装纸、包装袋、不锈钢餐具等也是铅、铬、镍等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来源,这些重金属物质一旦超标超量的渗入了食品中,人们食用后就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潜在威胁。
正是由于以上一些食品问题的存在,近些年来,中国每年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层出不穷,并且愈演愈烈。据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全国食物中毒情况,仅2003年,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379起,中毒12 876人,死亡323人;2007年,全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506起,中毒13 280人,死亡258人;2008年,全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437起,中毒13 325人,死亡152人。
二、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中国的食品监管一直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么会出现争着监管、重复执法的现象,要么会出现争着不管、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就给某些食品行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2.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问题,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3.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也可能会引起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再吃也不会有事,在消费者这种心理的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的销售打开了门路。其次,很多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物的常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疾病的产生,甚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例如,在2009年8―10月,北京市丰台区已经连续发生4起扁豆中毒事件,发病人数达64人。据调查表明,中毒的主要原因是烹饪者未将扁豆煮熟、炒熟。其实像扁豆、豌豆、四季豆这三种蔬菜,其本身含有天然毒素,如果对它们加热不完全就被人们食用,则可能会引起人们的食物中毒。人们在炒菜时如果事先了解了这些基本常识,就可以避免这类食物中毒事情的发生。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对策建议
1.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加强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应当成为政府的头等大事,这就要求政府:要加强对食品的准入市场管制,提高食品的准入市场门槛,严防“三无”食品流入市场;要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无证加工食品的行为;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资源,更新检测装备,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对食品从生产、加工、管理、贮运、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要全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规范食品采购渠道,从源头上控制不安全、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2.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首先,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食品安全生产领域内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标准。同时,要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中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违法企业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额度不高的罚款(一般都是在3万元以下),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见,中国法律中对食品犯罪的处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都要轻得多。这样轻的处罚,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还要低,所以这对于打击制造低劣、伪冒食品者几乎起不到威慑作用。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巨额赔偿制度,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厂商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加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达到足以震慑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作用。
3.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通过加大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健康饮食知识,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把食用不合格食品杜绝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之外。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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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分析
有毒物质的残留。有毒物质的残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食品生产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沉淀。蔬菜、水果、鸡肉等农牧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农药、化肥、兽药、激素等的大量使用,致使有毒物质发生沉淀,依附在食品的表面,不能够仅靠冲洗清除,当人们大量使用就会造成慢性的食物中毒,危害人们你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食品加工过程中造成的有害物质超标。食品原材料在存储、加工、销售过程中处理不当出现污染,或食品本身出现毒素。如牛奶污染造成菌群超标,土豆存储不当发芽造成龙葵碱产生,食品反复油炸造成过氧化值超标等。
添加剂的滥用。添加剂的污染主要分为食品添加剂超标和工业添加剂的掺加两种污染方式。一方面食品添加剂超标。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等化学物质,在一定范围内是安全的。但是当添加剂超过一定分量,仍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另一方面工业添加剂的掺加。工业添加剂一般只能用于工业生产领域,价格便宜但对人的身体有巨大的危害。因此,一些不法生产商为了节约成本,使用工业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或利用工业添加剂增加食品口感,造成食品污染。
劣质物质的掺杂。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商贩不惜铤而走险,将劣质物质当作优质食品经过加工直接进行销售。如白酒中掺杂工业酒精;腐肉掺入熟肉售卖;果冻中加入皮革等。
中国食品安全产生的原因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是政府、生产商、消费者多方的原因共同导致的。
生产商责任感缺失。生产商经营生产的目的就是获取利益,一方面需要保证企业的生存发展,另一方面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当人的利益与责任相矛盾时,一些生产商就会权衡两者之间的利弊,进行决策。而现今的市场机制存在缺陷,致使许多过于看重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生产商,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利用掺假掺杂等不合规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躲避政府监管,威胁人们人身安全。
消费者消费意识弱。消费者作为消费的主体,在消费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消费行为由其决定。然而一些消费者的消费意识相对薄弱。一方面普通民众不了解食品的实际信息,只能通过其外观进行臆断,造成购买过程中被假冒伪劣产品蒙蔽;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看重价格轻视食品质量,造成价格低廉食品占据市场,形成不合理的市场格局。
政府监管尚需完善。政府监管是食品市场安全的根本保障。然而我国食品领域的监管制度仍存在缺陷。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完善的指导方针,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市场的管理;执行方面,基层部门对于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不足。
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全面监管
无论是生产商责任感问题,还是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薄弱,食品安全常发难以杜绝的最终根源是政府的监管存在问题。因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根本的策略是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全面监管。
创新监管模式。国际上食品监督领域常用的模式包括单部门监督和多部门监督两种。我国现存管理模式部门繁杂职责分散,致使相关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责时存在灰色地带,造成企业有机可乘。对于产业集中度较高的食品行业,其具有产销地点分散的特点,不适合集中管理的模式。因此,政府需要调整管理模式,采取多部门分节管理的模式,由不同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针对特定环节进行监管,保证职责明确,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完善监管体制。政府是食品安全市场的监管领导者,其主要通过制度的制定,来引导或强制规范市场活动。政府应该针对各地食品市场现状,建立相应的全面监督机制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体系,完成食品安全检测到后期安全检测的全过程追溯。各地区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对食品流入进行严格的控制,隔断生产商一切躲避检测的非法途径;两一方面应紧紧围绕食品安全保障,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整体行动,建设基层责任制度,推进全程追溯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全民监管格局,明确职责,形成协同联动管理模式,综合实施监管策略,从本(生产商)出发,兼顾标(消费者)治理,逐渐杜绝食品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对策
食品安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曝光率急剧上升,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的“问题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仅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学界对此已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论述,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尚没有形成体系。因此,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引起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从而为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种方向,为食品安全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开展的研究。
1、学界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但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异,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如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二种不同的概念。[1]张涛认为绝对安全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2]与此相称,相对安全指“一种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确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和理论基础决定着学者们得到不同的见解,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这些不同的见解共同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进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分析优于定义”,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保证;二是食品不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其依据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
2、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2009年我国相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确保公众消费安全等有着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学者们从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偏差,并通过考察研究分析了当下制约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的阻力,当然对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学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有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自然成为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首要问题,许多学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次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由。
许多学者认为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台较晚,存在指导作用低的弊病,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与欧盟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这或许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一直在致力于解决食品供应问题,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视”。[5]在此,张小勇举了个贴近实际生活的例子,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进行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我国规范生猪屠宰的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对牛、羊等食用动物屠宰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现在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6]再者,李凯年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肉类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点屠宰场水平低下,私屠滥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屡禁不止”。[7]
2.2行政执法覆盖面较低
行政执法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另一个重点内容,学者们从行政执行的各个环节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提出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较低,从而无法有效的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制。
食品从最初原材料的生产到最终在市场上流通,要经过众多环节,而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农业作为我国的源头产业,有学者指出,我国“每年有20多万吨,一千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万吨,平均施用量超过400kg/h㎡,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施用225kg/h㎡的标准”。[8]显然国家的作用在这一阶段缺位,而农民不能也无力解决和考虑到这些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粮食原料进入流通后,首先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过去国家粮站统一集中收购转变为走向市场自由收购,在收购中对质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齐,使劣质粮食进入流通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9]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2.3食品安全司法处罚力度不够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差甚远,贾敬敦认为“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这样严厉的处罚使经营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10]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法国将假冒伪劣食品与和军火走私并列为威胁消费者生活安全的有害产品”。[11]为此,葛少锋认为“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呈恶化趋势,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不强可以说是一条重要原因”。[12]
3、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们,如向平萍、王艳林、王世洲、楠轩、程东等通过对不同地区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调研,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
3.1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学界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观点在于: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和维权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为此,学者们提出,应坚持立法先行,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会的控制。例如程东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每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进出口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经不单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问题了,应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13]同时,向平萍指出“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例如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在种植养殖方面合理使用农药兽药,从源头上控制、防止源头污染"。[14]
3.2建立从“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龙”监管
学者们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控制和监督一个环节和过程就能实现的,必须从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例如有学者指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高级目标,将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产至消费整个过程中,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及消费者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及质量上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15]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王艳林称中国的食品安全应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6]达到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些学者针对当下我国食品市场中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效应,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滋长,促成了违法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为此,学者们针对性的提出了应根据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以对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威慑。例如王世洲认为,发达国家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使其倾家荡产,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直接禁止其终身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17]李长健进一步分析“由于企业违法经营的源头在于赢利,一旦其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那么企业就自然会选择遵纪守法,不再生产经营不安全产品”,[18]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者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对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恶意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惩罚赔偿金额。实践证明,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只有加大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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