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8 15: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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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大部分公开招标项目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因此,固定单价合同是最常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笔者以发包人的角度结合固定单价合同特点,分析固定单价合同的利弊。
一:有利方面
固定单价合同可规避部分材料涨价风险。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因市场价格波动,价格变化幅度在5%~10%以内部分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价格变化幅度在10%以外部分材料价格应予调整。按目前市场宏观经济环境,高通货膨胀率不可避免,大部分工程材料价格上涨趋势明显,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材料价格涨幅在10%以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材料价格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一般达到70%作用,因此规避10%的材料价格涨幅对发包人节约工程投资具有重大意义。
固定单价合同有利于资金计划的制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由于综合单价都是确定的,因此只要确定工程量即可预估工程项目的资金需要,这对发包人制定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计划等带来巨大便利,方便发包人的投融资计划,避免发包人由于对资金需求的不确定造成资金利息的浪费。
固定单价合同便于审核工程结算。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办理工程结算时,除新增工作内容及设计变更外,其余合同内工作内容结算时仅需审核结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不需再进行重新组价,节省大量认质核价工作,避免认质核价工作带来了的诸多争议,便于推进工程结算工作。
二、不利方面
1、固定单价合同易受不平衡报价影响。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合同,中标综合单价即结算综合单价,因此部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有可能大量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提高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降低投标报价,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如某高新开发区道路工程,承包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通过现场踏勘及对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后发现,由于道路填方路段存在大量水田及鱼塘,路基换填实际工程量将远远大于招标工程量,同时估计道路附近地块将开发,挖方区植被护坡工程量将减少甚至取消,因此植被护坡实际施工工程量将少于招标工程量,再者路基换填属于工程前期施工项目,而植被护坡属于后期收尾阶段施工项目,从结算收益、资金回笼速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承包人提高了路基换填报价,降低了植被护坡报价,将路基换填单价由市场价的25元/m3左右,提高至50元/m3,将植被护坡单价由市场价的60元/m2左右,降低至48元/m2,工程完工后,由于路基换填工程量的增加,承包人收益大幅增加;由于植被护坡工程量的减少,承包人亏损金额大幅减少。因此该承包人所采取的不平衡报价法造成发包人的投资大幅增加。
2、固定单价合同需大量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采用固定单价计价的工程,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清单,地勘资料等,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与实际存在出入时,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某道路工程招标时,挖方区未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初步地勘报告显示该道路挖方区土石比例为5:5,并按此比例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承包人中标的挖路基土石方价格为13.5元/m3,在其进场施工时,发包人发现挖方区土石方大部分为以前回填弃方,无需爆破即可进行土石方施工,承包人实际施工成本约8元/m3左右,但由于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因此发包人需严格按照13.5元/m3的价格为承包人办理结算,为未进行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吞下苦果。
三、风险防范
与固定总价合同相比,固定单价合同对发包人的工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是贯穿于整个项目从前期招标、评标、施工合同签订、现场管理、竣工结算等所有环节,发包人应充分发挥固定单价合同的有利因素,尽可能的避免不利因素。把好招标关,合理设置主要清单评分项目,规避不平衡报价所带来的风险;尽可能详细的进行前期工作,进行详细的地勘及设计工作,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避免由于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问题造成损失或争议,定期开展工程招投标、工程结算等专业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另外,发包人也应从前期征地拆迁等工作入手,为工程项目的推进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方便承包人工程建设,以便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避免承包人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工期大幅延长而提出的索赔。
【关键词】合同差异风险探讨
前言
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必须由合同,规范和设计图纸共同定义工作的范围。如果超出合同范围,无论单价还是总价,都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如果变更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内。总价不会改变。单价合同的实际合同额则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而产生增减。
这里的关键是定义变更的性质。确定变更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变化还是合同以外的变化。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总价合同降低了业主的风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该围绕计价方式的不同来编制。尤其是对于价格调整的部分。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
虚拟分项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拟定该项目的主要分项项目构成清单,投标者根据拟定的分项项目清单逐一报价,中标后承包商的报价即为合同单价。计算价格时(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的单价(若无此单价则采用市场价)相乘:
支付价款=实际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应的
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的项目愈详尽愈好。
调整标准单价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拟定项目的分项组成,并赋予每个分项标准单价,投标者根据自身情况报价,只需注上标准单价的百分比增减额即可(通常一个分项一个百分比)。中标后的单价清单即为合同价: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愈详尽愈好,标准单价应接近于市场合理价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项项目构成由有关人员拟定(类似虚拟分项法),但每一分项由工料测量师赋予近似工程量,投标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为中期会款的参考),在竣工决算时,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数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报单价是合同的组成,为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该合同方式适用于部分设计工作已完成,估计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设计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点在于投标者考虑到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项上抬高单价报价,即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的一种。
需说明的是,在实际中并不一定仅仅采用某一种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单形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及以上相结合的方式。譬如,根据设计的详尽程度,在大部分项目上采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总价合同,工程量为确定数量。但由于招标时某些项目的工程量还不能完全确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则这此项目可采用暂定数量,即工程量清单采用确定数量和暂定数量相结合的方式。
2合同价格风险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他获得的利益也不一样,同时他们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通过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总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最大,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其在报价过程中可能会抬高某些项的报价。而造价+百分比酬镏金合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小,业主相应承担大部分风险。对于其他合同形式,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图所示:
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合同总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合同总价
单位合同
造价+固定酬金
造价+百分比酬金
业主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结算时总价包干,但除原图纸清单范围外的工程结算视为工程变更,重新确定单价和工程量并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1、关于价格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关于工程量争议。业主基本不承担工程量风险,但业主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前提
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2、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单价 施工合同 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太大的项目,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单价合同中有些子项在招标时也可以采用包干形式,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它是国际上施工招投标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我国逐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大势所趋。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一般同时约定实际成本最高限价,如果实际成本超出最高限价,则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如果实际成本低于最高限价,则按事先约定好的方法进行成本与酬金结算。这类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2单价施工合同优点
采用业主平行发包模式的大型石油化工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项目大、工期长、结构复杂,一般都采用单价施工合同。其优点有:
(1)发包比较灵活。对于大型项目,设计周期长,可以在完整的施工图出来之前进行具备施工条件的招标,来缩短整个项目工期,提前投产,如土石方工程、地下基础工程等。
(2)利于动态设计。大型项目地质情况及工艺流程复杂,必须采取动态设计的方法,使设计方案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设计成果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如开山后根据岩貌特征进行边坡加固设计,基础工程根据试桩成果进行桩基础设计等。
(3)弥补客观存在的一些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如前期政策处理干扰、设计单位出图速度等。
(4)相对于总价包干合同而言,单价合同更便于项目投资人对项目建设结算成果的监督检查及过程审计,如政府投资项目。
(5)单价合同有利于降低承发包双方的风险,正确引导建筑市场发展。固定总价合同,由于一切工程量及价格的缺漏项或计算错误都要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风险较大,所以报价高,利润较厚,一旦考虑不周报价失误则很可能导致施工单位亏损或停工;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工程量是按实计量的,承包单位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报价,只承担价格上的风险,由于风险小,利润相对比较合理,利于合同顺利执行和建筑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3单价施工合同造价控制要点
3.1工程量的计量方法确定
单价合同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约定计量的工程量。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基础土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相等。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的调整时,承发包双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业主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还应注意清单内容(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性,它表述了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准确程度,由于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含糊其辞,不完整不到位,引起的工程结算纠纷比比皆是。
3.2单价调整的方法确定
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引起工程量大幅变化、工作内容发生改变、新增工作内容等。在实际施工中,如果低价工程量调减过大,或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都会使承包商获益,发包商蒙受损失;同样中标后,发包商因设计变更减少高价工程量,或增加低价工程量,也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因此,这种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报价时,施工单位往往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所谓的不平衡报价是指施工企业在不提高投标总报价(不影响商务分)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调整某些项目的单价,旨在从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变更中获得额外收益,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结果。业主应尽可能规避不平衡报价,通常施工合同都应当约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也应该合同中约定。对于因工程变更出现的新增工作内容,也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变更后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的界定。
4单价施工合同费用控制六点措施
4.1强化招标文件,推行清单计价
施工图设计是设备采购、招投标、施工图预算和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工程开工后,经常出现业主方由于工期紧张、设计人员任务繁重等原因,导致在施工图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招标和施工。在业主负责制模式下,虽然可采用边设计、边招标的做法来缩短项目工期,但要求业主及监理单位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同时造价控制的难度较大。
舟山国储项目较多的施工合同采用这种形式,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如绿化工程由于设计总包单位CPPE没有平面绿化及边坡覆绿的设计资质,缺乏绿化设计经验,在设计中未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及土壤特性,至使平面绿化的设计不切合实际。设计进度也不满足现场实际要求,在只有工程草图的条件下进行招标发包,在施工图阶段设计单位不得不进行重大修改,施工合同产生诸多纠纷,严重影响了绿化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施工招标是影响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而招标文件是施工招标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因此建设单位一定要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在招标阶段造价工程师应参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施工合同经济条款的起草。对于施工图设计未完成,只是根据暂估工程量进行招标的合同,在合同类型的选择时尽量不选用总价合同,这类合同往往变更较大,容易造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与实际工程量差异较大;造价工程师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参与合同商务谈判,避免由于合同未明确或不严密等原因而造成造价失控或扯皮现象。国家建设部明确规定:在招投标中要采用工程量清单。这就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定要严格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的政策、法规编制招标文件。单价合同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直接影响以后工程造价的控制,因此一定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具有良好业务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同时还要注意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
4.2优化图纸设计,合理组织施工
造价工程师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对工程技术方案的比较进行经济数据对比分析;对不影响功能而降低造价的,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为响应招标文件对工期和进度要求而制定的,往往与中标进场后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所差异。因此,在中标单位进场后,还须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查,对其中的技术措施进行仔细完善,使其既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又不造成费用的浪费。
4.3评估设计变更,严格现场签证
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确需变更的,则要严格遵循变更程序,防止结算时出现扯皮现象。舟山国储项目的做法是:工程技术部对因设计变更带来的对工程质量影响进行分析,计划控制部对进度影响进行分析,财务控制部对投资方面的影响进行费用评估,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设计变更费用增减状况及费用变动趋势(对概算的影响),并对超出执行预算的变更项目提出优化设计方案建议,为公司领导进行决策提供量化依据。
现场签证是施工单位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目前建筑市场联系单的签证存在范围不明确、内容不真实的现象,建设单位除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作用外,还应派造价工程师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实际发生的情况,包括在联系单、签证单上的签署意见,为日后的索赔处理、工程结算提供依据。建议造价人员应对所有联系单进行经济分析并签署意见(附相关计算稿),公司管理层应明确未经造价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不得签署肯定意见。
4.4加强进度款审核,动态跟踪与纠偏
因施工合同工程量为暂估量,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尽量避免采用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的形式,应以工程量计量为核心,发挥监理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能,严格审核已完工程量,使工程进度款与实际工程造价相接近。对单价合同的控制应实施动态控制,根据工程进度款资料和变更资料统计实际发生投资,与概算投资或计划投资进行比较,分析节约或超预算的原因,并分析发展趋势,发现问题及时纠偏。舟山国储采用P3e/c项目管理软件,利用赢得值原理来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较好地完成了计划控制和成本分析。
4.5加强甲供材仓储管理,做好乙供材认价工作
大型项目建设往往存在大量甲供设备和材料,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较大,但大多数建设单位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容易忽略甲供材料的管理,造成工程投资的损失。大型项目甲供材料的采购一般采用招标采购或询比价方式采购,在采购环节上有相应的采购程序规定,但在采购计划、仓储管理、移交施工单位手续、质量管理、财务入帐方面容易出现问题,都会引起造价失控。如甲供材料的到货提前则增加了建设单位的仓储成本,到货滞后则影响施工工期,同样增加工程成本;如建设单位材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时缺少交接手续,工程结算时就会遇到材料供应量与实际使用量不符的情况,很难区分责任,造成结算纠纷;如甲供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由于缺少现场验收制度,没有明确责任,缺少相关手续,造成推诿扯皮现象。另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乙方供材,由于变更产生的新材料,投标文件中无参考单价或无材料市场信息价的,业主方应及时完成认价工作,避免工程结算时因无法完成过去时的认价而缺乏结算依据,产生合同纠纷。
4.6严把结算审核关,加强结算管理
竣工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环,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必须严把工程竣工结算关,及时完整地收集竣工资料,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保证竣工结算的真实性、严肃性。首先要收集整理结算资料,确保其系统性和完整性。建设项目一般周期较长,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联系单、补充协议等往来文件数量较多。所以,在结算审核中,必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往来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一致性进行复核,以确保竣工结算资料和项目实际发生情况一致。其次要加强结算资料的审核,确保其准确性。竣工结算资料审核主要做好合同文件及相关条款的审核;按图核实工程数量;审核工程签证内容及计量;审核设计变更程序;审核清单招标时的合同单价、审核材料价差的合理性、审核工程定额套用、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等。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绘制监理单位审核后形成,竣工图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竣工结算的准确性,但施工单位往往仅更改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所以应认真核对竣工图,并整理从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有关造价形成及变更的所有资料并按顺序编码装订。
5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整个施工项目各个环节,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单位的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认真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做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总价合同;工程单价合同
1 引言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工程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条件及注意事项各不相同,运用不当则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进度。那么,什么是总价合同,什么是单价合同呢?
1.1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其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要做出估计,并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之中。
1.2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不变,结算工程总价由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的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纯单价合同是指发包单位只向投标人给出发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
2 工程总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2.1 工程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和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是在合资项目中,业主比较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2.2 影响分析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3 工程单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3.1 工程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最大特点是“量价分离”,但也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分险,一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业主暂定量,最终工程结算为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而承包商承担“单价”的分险,承包商所报单价即为工程结算单价,需要承担例如通货膨胀、政府政策调整等风险,并且若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时,也只能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而可变单价合同则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双重分险,工程价款较难控制,一般业主不愿意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一般在工程风险较大,大部分承包商都不愿承担这种风险时采用可变单价合同。
4 研究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4.1 固定总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设计深度不够,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按固定总价形式招标、签约,导致工程全面停工,没法进行下去。
(2)设计修改和变更,要求承包商无条件执行,但引起的价格变化,按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
(3)固定总价合同中好多都有“国家和地方法规更改,价格不予调整”的条款,这对承包商的影响较大,涉及到贷款利率、汇率、税率、保险费率、运费以及人工费等等的调整。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就是当时的各项法规,而法规变更必然影响到工程费用,这是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这样承包商无形中就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
4.2 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固定单价合同往往被很多建设单位理解为单价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绝对不变,各项风险即使超出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围也不作调整。但这会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或使工程无法继续下去而拖延工期等后果。
4.3 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
如果工期不长,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的工程,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制作、玻璃幕墙等种类单一、范围明确的工程;工民建中的措施项目,则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
4.4 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象采用总价合同时那样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工程:( 1 ) 设计深度不够,无法进行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2) 预计设计修改和变更较多的工程,也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调整;(3) 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例如,广州大学城项目的安装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它所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中的纯单价合同,施工招标时施工图纸还没有设计出来,因此由施工方自行报一些通用材料的下浮点,即按某时期信息价的下浮点,安装费按施工方投标报价每平方米单价包干。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指挥部采用了材料招标等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使材料价格得到了很好控制,每一种材料的价格都有定价或投标报价,结算时只要计算建筑面积(用以计算安装费)及工程量即可。其中一期结算时,无缝钢管涨价超过了风险范围,所以按合同约定给无缝钢管调整了材料价差,这也说明了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单价并不是绝对不变的。
4.5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为使投标人能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在招标时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给投标者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在开标前,招投标双方对清单工程量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量差的调整办法。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此点对总价合同也同样适用。
(3)施工过程中若遇见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建设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增补等,不应列入风险范围内。此点同样也适用于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因各有其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范围。所以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承包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都应清楚使用哪个合同为好,避免将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致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价差调整、量差调整、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工程量计算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某**项目从筹建到机械竣工历经五年时间,特别是在2008年这一年,全球钢材价格涨幅让人难以预测,更让承发包双方难以承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某**公司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对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进行工程量差、价差调整。
(一)、价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1、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合同没有约定的,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可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按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2008年是该项目的建设高峰期,施工单位大部分材料都在这一年采购,材料价格的涨幅已远超过合同规定的幅度。为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对施工单位所采购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以补偿承包单位部分损失。可调整的材料范围为:(一)建筑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的钢材(含彩钢板)及商品混凝土;(二)安装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管材、管件、非标设备用钢材。
2、价差调整方法为:材料价差等于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减去基数(基数取投标价、投标当期市场价两者的高值)。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格计取顺序为:《**工程造价》信息价;施工当期业主限价和采购价;《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主材价格信息》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工程经济信息》价;商品混凝土按当地文件规定价格执行。材料数量的取定:(1)固定总价合同(EPC)的材料数量为投标文件中材料数量和材料进场报验单中材料数量两者相比取小者;(2)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的材料数量根据竣工图据实统计。
(二)、量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工程量差调整范围为施工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涉及的工程量的变化。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单当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该项目单价可进行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化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已标价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由于编制招标文件时,设计深度有限,导致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差太大,实际造价与投标报价相差悬殊,超过了施工单位承受范围,所以对工程量变化进行量差调整,可调整的工程量范围为:(一)建筑工程:基础(含设备基础)、主体工程、地坪;投标时以建构筑物面积或体积报价的,工程量据实调整,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二)安装工程: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的安装工程;设备、管道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含梯子、平台、栏杆、钢格板)。建筑工程的水、暖、电、消防不进行工程量差调整(厂房的水、暖、电、消防除外)。
(1)工程量量差以最新版本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工程相关会议纪要、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承包方提交送审的材料限价单及甲转乙材料价格确认单、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乙供材料进场材料报验单、业主监理承包方三方现场实测量部分工程量、影像图片、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减去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进行。(2)工程量增加部分费用计算按实际发生的量差套用投标报价选用定额子目,取费执行中表费率,人工和机械分别执行相应的调整文件,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3)工程量减少部分费用按中标价进行核减。(4)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部分,工程量按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等据实计算,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定额、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等计取费用,取费标准执行中标费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
通过量差、价差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合理的分担了合同风险,使项目的竣工决算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关键词:单价施工合同;清单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01
由于单价施工合同极大的降低了承包商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风险分担,因此成为目前建筑行业普遍使用的一种施工合同形式。
一、单价施工合同的类型及特点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单价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纯单价合同。在没有施工图纸或工程量不明确,却因工程工期紧迫而急于开工的情况下,常采用纯单价合同。招标文件只向投标人给出各分项工程内的工作子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及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承包商只要给出表中各项目的单价即可。将来施工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近似工程量单价合同。这种合同适用于因为工期紧张,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或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多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业主提供估算的工程量,承包商投标时在工程量表中填入各子项的单价。
3.单价与子项包干混合式合同。这种合同的报价,一方面对可以用某种单位计算工程量的,均要求报单价,另一方面对其中某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子项包干办法。很多大中型土木工程都对这种方式青睐有加。
二、单价施工合同可能面临的风险
1.工程单价的风险。由于工程量清单为所有的投标企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竞争平台,因此工程单价就成为是否能够中标的最关键因素。为了能够中标,并在工程实施中获得更多的收入,承包商在单价合同下常用的报价策略就是不平衡报价法。除非发生单价调整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单价一般是不能调整的,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工程量的10%以上;(2)工程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3)此数量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4)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5)产生了工程变更的情况,或工作性质发生改变,或合同未规定合适的费率和价格。
2.工程量的风险。在单价施工合同下,由于最终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因此业主承担了工程量变化的大部分风险,相比较而言,承包商的风险相对较小。业主若对工程量计算不够准确,存在多算、漏算、错算的情况,则业主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因为这些极大可能被承包商利用,作为索赔的有效途径。
单价合同下承包商工程量方面的风险主要在于业主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例如业主在工程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根据技术规程、设计文件或其他招标文件计算得出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一致时,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即承包商具有审查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义务;业主在工程合同中规定:即使某项工作的工程量有很大的变化,该项工作的单价也不予调整。
3.施工内容的风险。在单价合同中业主承担了其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和充分性的风险,即如果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与实际施工情况不一致,引起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业主应给予补偿。
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来自不可补偿的施工条件变化、对招标文件理解错误、工作计划漏项等方面。但是,在工程实践中,常常出现业主所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规程与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标准和要求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容易引起双方的争端。所以,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仔细审核设计图纸、技术规程、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对每项工作内容规定的一致性。
三、单价施工合同的风险应对策略
在单价合同中,业主承担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了工程价格变化的风险,符合风险分配的“最具控制力原则”,是一种风险分配更为合理的合同形式。
1.业主的风险应对策略。业主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清单项目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应与实际施工时相符。另外,工程量的计算也应具有足够的准确度,否则,双方可能由此而产生争端。例如,某工程项目的室内地面规定应满足防滑要求,但是业主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反映该要求,承包商据此报价,在工程实施时,业主又提出此要求,致使双方因此而产生多次协商。所以,业主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聘请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咨询公司完成。
2.承包商的风险应对策略。(1)承包商也应该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进行仔细的审核,清楚地了解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结合工程设计图纸、说明与技术规程,以及其他有关的合同文件,综合分析研究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清单中项目范围与要求,确定有无漏项;核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确定有无数量差异;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向业主或工程师提出需要澄清的有关问题。
(2)与业主进行合同谈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能产生风险的处理办法。为了降低风险,单价施工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条款:①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由发、承包双方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机械范围,且明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和分担的约定范围幅度和材料价格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由业主承担,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③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④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包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损失。如有保险时,保险不足的费用,将由谁承担责任谁承担其损失。⑤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因为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
参考文献:
[1]雷书华,高伟,陈志君.土木工程单价合同下综合单价分析方法探讨.建筑经济,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