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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护理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08 15:33:03

序论:在您撰写西医护理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西医护理论文

第1篇

小儿腹泻(infantlediarrhea)是婴幼儿时期发病率较高的疾病之一,是由多种病原引起的以腹泻和电解质紊乱为主的一组临床综合征。常见于3岁以下婴幼儿,夏秋季多发。临床以大便增多,粪便稀或完谷不化为主证。我们对腹泻患儿进行了中西医结合护理,取得了满意的疗效,现介绍如下。

1临床资料

200506~200612本院共收住急性腹泻患儿382例,其中,男207例,女175例,年龄4个月~2岁。患儿腹泻呈水样或蛋花样便,每日腹泻6~20次,多伴有发热、呕吐及上感症状。重度脱水5例,中度脱水92例,轻度脱水65例。病程1~3d。入院后粪便常规检查未见异常,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粪便RV-Ag(IgM)均阳性,临床诊断为病毒性肠炎。按《儿科诊疗精粹》中腹泻病情分类法[1]:轻型为84例,中型240例,重型为58例。经过补液、抗病毒治疗,同时采取中西医结合护理,患儿均在24~48h后腹泻减至每日3次或3次以下,大便外观正常或成形,临床症状完全消失。

2护理措施

2.1严密观察病情患儿入院后及时细致、全面准确地观察病情变化,注意一般状况、神志、精神、面色、肢体温度以及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的变化,“知常而达变”,精心护理患儿。①详细观察患儿大便次数、颜色、性质和气味,以区别泄泻的寒、热、虚、实,分别护理;②密切注意神态、唇色、呼吸、皮肤、四肢、苔脉及体温的变化,作好各项记录;③便前腹痛,尿布浸湿,卧位不适,饥饿惊吓等均可引起患儿哭闹,要及时找出引起小儿啼哭的原因,并给予正确处理。

2.2加强基础护理①腹泻患儿往往易脱水,加之饮食控制,易畏寒,要注意防寒保暖,适时增减衣服,若出现四肢冰冷,体温不升,可用热水袋保暖,但应注意防止烫伤。②及时更换尿布,每次大便后清洗臀部,防止发生尿布皮炎。便后用温水洗净臀部,涂5%鞣酸软膏,以保护周围皮肤。③对伴有呕吐的患儿,要注意防止窒息及吸入性肺炎,及时作好口腔护理及卫生处置。腹泻患儿有时由于使用较长时间的抗生素,可使口腔霉菌生长而发生鹅口疮,因此要多喂开水清洁口腔,有呕吐时,可用棉花醮温开水轻擦口腔,已发生鹅口疮可在患处涂以1%龙胆紫药水[2]。

2.3严格隔离措施对患儿严格进行床旁隔离,其尿布最好使用一次性的,换下的尿布在现场直接丢入袋中,并封好拿出室外。被大便污染的非一次性尿布、被服、便盆、地面等,均应作相应的消毒处理。接触污染的尿布和衣物后要清洗双手。病儿用的奶瓶、,每次用后煮沸消毒,喂奶前洗手。护理患儿前后均要认真洗手,防止交叉感染。

2.4做好饮食护理因泄泻患儿脾胃运化失司,又因小儿饮食不知自洁,故应注意加强饮食调护,做到定时、定量、定质。母乳喂养患儿,母亲应尽量少吃油腻食物,多饮水,以稀释奶液,缩短每次哺乳时间,以减轻胃肠负担。人工喂养患儿,暂停喂牛奶,可改喂脱脂奶、酸奶或米汤。吐泻严重者禁食6~8h,禁食期间要静脉补液,饮食应逐渐恢复,并详细记录出入量。

2.5改善给药护理①小儿服药常不合作,汤药以浓煎为宜,丸膏散剂型,药量宜少,先将药用温开水化开或调在乳汁内、口服补液盐水内喂服。一般宜空腹喂药,分少量、多次喂入。注意喂药宜慢,慎防引起呛喉,药宜温暖。有恶心呕吐者,可在喂药前,在汤药内滴几滴姜汁,以缓解呕吐;②配合捏脊疗法以巩固疗效,注意手法轻柔,用力均匀,应在每日晨起或饭前进行;③若久泻不愈,可针灸三里、气海、阳陵泉等穴[3]。

2.6注重情志护理中西医都十分重视精神护理,但因小儿具有易睡,易醒,易哭,易惊,易饿,易兴奋等生理特点,与成人不同,所以护理工作更要细致入微。①避免一切不良刺激,护士要做到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勿惊吓患儿,保证患儿充足的睡眠,对熟睡的患儿勿轻易唤醒;②对1.5~3岁的患儿,应多予以哄导、诱导、鼓励,态度要和蔼可亲,通过关心与爱护与她(他)们建立感情,消除其对医护人员的恐惧心理。

2.7预防并发症①防口疮:进食或呕吐后,可用清热解毒草药,如金银花、甘草液洗口腔;②防臀红:保持局部干燥,如已发生臀红,局部涂以油膏或鸡内金外敷;③防肺炎:患儿呕吐时,头偏向一侧,以免呕吐物吸入气管内造成吸入性肺炎。

3体会

婴幼儿腹泻是由于轮状病毒破坏肠绒毛导致上皮细胞刷状缘的双糖酶及其钠/钾ATP酶缺乏,造成肠道内水、电解质转运失调,葡萄糖吸收功能障碍,引起渗透性的腹泻。通过对小儿泄泻的临床护理,我们体会到:首先只有了解到小儿的生理、病理、心理特点,才能对患儿实施有计划、有系统的整体护理,护士在对小儿泄泻的病因病机,辨证论治有所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病情观察,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修订辨证施护计划,使护理密切配合治疗,促使患儿减轻症状,缩短病程,加快康复。

【参考文献】

[1]余孝良.儿科诊疗精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135.

第2篇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0月~2013年12月在我院呼吸内科接受治疗的重症患者72例,采取随机分组的形式将其分成两组。观察组、对照组中分别有41例患者、31例患者;其中患有慢性呼吸衰竭的患者为13例,患有肺癌的重症患者为6例,患有支气管炎的患者为39例,患有支气管扩张的患者为14例。女性患者、男性患者分别为48例、24例;年龄为27.2~81.3岁,平均年龄为(51.39±5.07)岁。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以及临床症状等方面对比,差异较小,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采取基础的常规护理模式,给予患者对症治疗后,严密检测病症变化情况。观察组患者采取缜密的临床护理模式,分别针对患者的住院环境、治疗等多方面进行护理干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2.1环境心理干预

呼吸内科患者对空气质量要求较高,因此要保证病房内良好的空气流通,可在病房内安装空气净化器。并每天对病房进行清扫,尤其对灰尘,尽量运用吸尘器进行打扫,保持病房内整洁。禁止摆放花草,探望患者人员带来的花束,说明缘由后给予带回,避免患者因花粉过敏加重病情。由于病情较长,患者极易出现烦躁不安等情绪,尤其重症患者,感觉治疗无望,极易产生绝望、消极心理。护理人员应针对患者出现的不同情绪,做好患者的心理工作,让患者树立起战胜疾病的勇气。

1.2.2治疗干预

对不同病症患者给予对症治疗后,要对患者的生命体征等进行严密观察,要特别留意患者的呼吸频率、节奏。一旦出现咳血、咳痰等症状,及时报告给医生进行抢救。同时针对每位患者的病情状况和短期治疗结果,制定相应的抢救预案并做好基本准备工作,可为抢救节省出时间。对患者讲解药物名称、疗效等基本情况,准确掌握患者的用药剂量、浓度等。建立两条静脉通路,分别为一般药物的输入、特效药物的输入。另一种给药方式为雾化吸入,可确保药物治疗的安全性。

1.2.3通气干预

及时对患者进行通气治疗,可改善患者的呼吸障碍症状。在治疗时,需保持患者呼吸道的通畅程度,对呼吸道、口腔内的分泌物及时进行清除,可减少感染的发生率。病情相当危重的患者,无法进行自主呼吸,可运用呼吸机给予辅助呼吸。在进行辅助呼吸时,要严密细致的贯彻呼吸机上各项参数的变化,若出现异常及时处理纠正。

1.3统计学分析

对本文所得实验数据均采用spss14.0统计学软件进行检验,所得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所得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41例观察组患者经护理后,病情得到好转生命体征恢复正常的患者为38例,无效的患者为3例,好转率为92.68%;3例患者进行及时抢救后,已基本恢复生命体征;无死亡患者。31例对照组患者病情得到好转的患者为23例,无效的患者为8例,好转率为74.19%;8例患者进行及时的抢救后,6例患者抢救成功,2例患者病情突然加重抢救无效死亡,病死率为6.45%。观察组的整体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

3讨论

对呼吸内科重症患者来说若不及时实施有效的抢救预案给予护理干预,很可能加重患者的病情,产生呼吸衰竭以至死亡。在治疗中,为每位患者制定有效的抢救预案,可为挽救患者生命缩减准备时间,提高患者的抢救有效率。在整个护理中,护理人员要以缜密的心思,观察每位患者产生的不同心理变化,注重微小细节的护理。饮食上要以易消化、高营养的流食或半流食为主,并注重饮食的安全卫生。加强有关疾病的知识讲解工作,让患者知道治疗流程,可缓解患者的担忧。并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让患者注重个人卫生的整洁,勤换衣物,防止不必要的感染。本次研究中,观察组患者实施缜密的临床护理后,病情的好转率为92.68%,未出现死亡病例,总体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

第3篇

2011年实习生中专10名大专40名本科10名,2012年实习生中专15名大专45名本科10,2013年实习生中专5名大专40名本科15名共190名,均为女性。

2不同实习期的心理问题

2.1中医中专护士在临床实习初期(1~3个月)的心理问题

2.1.1心理压力过大

不同学历年龄的实习生心理压力不同,普遍都有焦虑、恐惧。从校园学习到医院工作,对于医院及不同科室的陌生环境。接触不同的患者及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年龄性格各不相同带教方法也不同,实习生在临床护理实习工作中害怕担心中药记不住,担心穴位找不准,护理操作怕出错。担心老师会训斥自己,害怕与带教老师交流。担心与病人交流怕病人说自己是实习学生不让自己护理学习,有很大的心理压力。

2.1.2对中医护理中药好奇心心理

从理论学习中到临床护理工作实践,护理实习生感到中医医院的各项操作和综合医院不一样,对中医穴位注射操作就比较陌生,穴位注射操作难度大,因中医穴位注射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老师也不会让实习生动手。对实习生来说很好奇

2.1.3急于求成心理

中医中药药名较多针灸掌握比较难,实习护士急于求成想在最短时间内掌握,想让老师多讲解,多示范。实习护士有较高的求知欲,迫不及待地希望能理论联系实际。得到老师的认可。有时科室较忙老师讲解的不是很仔细或讲的太快实习生还没有理解,实习生感到很困惑。

2.2中医中专护士在临床实习初期(4~7个月)的心理问题

2.2.1动手欲望心理

通过前几个月的学习,基本学会了一些简单的中医操作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到了轮到新的科室,就会问老师哪项护理操作自己能动手,护理实习生会自信的告诉老师自己掌握那些中医知识以及技能,实习生对自己能胜任护理工作的自信心大大增加。

2.2.2满足心理

护理实习生有满足心理,对于中医护士来说,她们认为,临床中医护理工作每天基本都是一样的,没有她们想象的难,只看事物的表面,在实习中她们已经基本能够掌握一些中医护理技术操作,有自满的心理不需要再学习中医新的知识想法,中医中药精髓博大不是在很短时间能够掌握的,实习学生要虚心学习中医的精神及精华。

2.3中医中专护士在临床实习初期(8~10个月)的心理问题

2.3.1厌烦心理

当中医专科护士实习到此阶段时,觉得护理工作繁重、乏味,疲惫,每天重复一样的护理工作:打针、发药、贴敷+TDP、拔罐、护理健康宣教。再没有刚实习的新鲜感。

2.3.2不稳定及矛盾心理

此阶段中医医院实习生面临找工作的问题,感觉中医护理工作与学校想象的有实际上的差距,加上社会传统对护士的偏见,时常会有不想做护士想法,影响到最后阶段的实习。对于医院来说,中专护士的文凭太低,中医学院相对较少,所以聘用的机会较少。在投完简历屡屡被淘汰时,她会着急,无法正常的实习。本科实习生通过一年的实习又感到自己选错了专业有不想干护士的想法出现了不稳定及矛盾心理。

3实习生在不同实习期的心理对策

3.1护士在临床实习初期(1~3个月)的对策

对于刚刚进入临床护理工作的实习生,首先带教老师应该态度和蔼了解实习生的需求了解实习生心理需求,带领她们熟悉病区工作环境,尊重学生,这样实习生才不会对带教老师产生害怕的心理。带教老师也要认真、自信、不厌其烦的耐心讲解基本中医中药知识。满足她们的求知欲望。做到放手不放眼,让实习生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3.2中医中专护士在临床实习初期(4~7个月)的对策

此阶段的实习护士她们对临床护理工作一知半解,自信心高,甚至达到自满心理。带教老师应该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实习生,将中医中药以及中医穴位系统给她们进行讲解,并要求实习生掌握的内容。对于她们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讲解,以便改掉实习生的不良习惯,养成良好护理操作的习惯,让同学了解中医护理工作不是简单的工作,它需要不断努力不断学习,同时带教老师也要积极鼓励护生参加各类护理学习班,鼓励实习生去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以提高自己的学识水平。带教老师要培养实习学生对护理工作的责任心和兴趣,培养新型高素质护理人才。并且注重实习生爱岗敬业精神的培养。

3.3中医中专护士在临床实习初期(8~10个月)的对策

第4篇

医院管理年活动推出了一系列的质量评审考核标准,如何借助这一政策,把握好医院发展的契机,是摆在医院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护理管理者也不例外。在开展医院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评审考试标准,建立建全各种相关制度,规范医院的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合理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持续不断的改进,要充分体现出医院管理年的“主题”和发展目标。

2医院管理年活动中,护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临床一线护理人员缺乏:在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就护理工作而言,工作量不断增大,人员不足,重医轻护是各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现象。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医院规模的发展,在县级医院护理人员在不断地向医院的一些岗位分流,如电脑记账、病案管理、防保、新农村合作医疗账目核算管理等,造成临床一线护理人员严重缺编。

2.2护理工员整体素质偏低:随着现代医疗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医院规范扩大,使临床一线护理人员紧缺,为了医院工作的正常运动,大量地聘用护校毕业的护士以缓解护理人员的不足。由于教育和卫生体制的改革,医院用人机制受限,护理人员储蓄长期不足,人员结构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护理人员结构没有形成梯队,加之护理学校招生“门坎”低而数量盲目增长,使护理教学和临床实践不相匹配。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了护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的现实。

2.3护理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有限:

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科护士长要受院长、护理部、科主任的多重领导,部分护士长对职责认知缺失,工作繁忙,杂事较多,与科主任的沟通受限,有时不能很好地履行护士长的职责,使自己的管理水平受限。

3医院管理年活动中护理管理的思考

3.1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护理质量控制与管理是护理管理工作永恒的主题。护理质量的改善与提高是医院评审、社会评价护理工作的主要指标。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不仅能提升护士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促使了医院对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的运用和管理。

3.2及时的督导,协助解决护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管理难题:护理部和护理质控组每月对全院的各项护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检查,针对质量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所在科室的护士长进行现场反馈。在每月的护士长例会上进行质量分析,对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充分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持续整改方案,不断修改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第5篇

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一样,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生也伴随着与之相关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不断发展,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在继承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基本思想的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并且体现出鲜明的时代背景。如近年来的新福利经济学、地区主义、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环境优先等新贸易保护理论关注的对象不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更关注政治、社会、环境等综合问题,更强调人、社会、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因此具有强烈的人文化导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隐蔽性。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支持

为了使贸易保护措施“合理”、“合法”和更具隐蔽性,西方贸易保护论者积极寻求和提供理论依据。因此,与此相关的贸易保护理论,便成为新时代具有代表性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一)新福利经济学

新贸易保护主义为什么日益具有表面的合理性?增进国民福利是其最大理由。以庇古为代表的旧福利经济学家认为,单靠自由竞争不能达到最大的国民收入量,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大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征税,使经济福利增加,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1939年卡尔多提出了福利标准或补偿性原则的问题。此后,希克斯、西托夫斯基等人对福利标准和补偿性原则问题继续进行探讨。新福利经济学继承了庇古方法论基础和“最大社会福利”原则,但指出帕累托最优的条件未必存在于现实中,因为增加一部分人的福利的同时可能意味着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为此。新福利经济学提出补偿性原则,即增加社会福利允许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增加的福利在补偿损失之后还有剩余。政府在其中应采取适当政策使受损者得到补偿,如对受益者征收特别税、对受损者给与补偿金,使受损者保持原有地位。补偿原理在美国贸易政策上的实际运用便是在立法授权总统或贸易代表降低关税的同时,又设立了某些“保护”条款或免责条款。

(二)地区主义新贸易保护理论

这种理论以蒂姆·朗和科林·海兹为代表。蒂姆·朗和科林·海兹认为自由政策存在着自身固有的缺陷,在当今世界环境下,自由贸易政策所带来的问题比其期望解决的问题更多。例如,自由贸易政策本欲提高经济效率,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世界经济的增长,但带来的却是过度竞争,导致全球失业人数的增加,居民平均生活水准的下降和世界经济增长的缓慢。又如,自由贸易政策本想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增加世界经济蛋糕的规模,并认为这一结果一旦产生,世界便可能有更多的东西分享,其中的一部分会流向贫穷的国家,缩小世界不平等现象,但带来的却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为短期利益掠夺性开采资源,廉价出口,国家通过削减社会开支来鼓励出口,造成相对贫困的扩大。再如,近20年来,世界环境的急剧恶化与自由贸易政策导致的全球贸易迅速扩大,以及自由市场自身没有能力把环境损失计入贸易成本有着重要的关系。由于自由贸易政策存在着缺陷,因此要实现经济、公平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就必须放弃自由贸易政策,由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所取代。

他们认为,实行地区性贸易保护主义后,既可以利用本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福利,又可以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结构中的不利地位,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新贸易保护主义还主张为使地区经济发展,实现贸易平衡和保护世界环境,一国需要根据预期的出口量控制进口量并且要使两者严格平衡,并制定高标准的进出口限制规则。

(三)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新贸易保护论

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学说源于两位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的要素价格均等化说。他们认为,国际贸易是因各国生产要素禀赋不同导致的生产要素价格差异所引起的,但是国际贸易反过来也会影响生产要素的价格。他们认为,国际贸易最重要的结果是各国都能更有效地利用各种生产要素,生产要素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下,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使各国的要素价格趋于均等。以劳动力这一要素为例,假设有甲、乙两个国家,甲国劳动力资源丰富,资本稀缺,即在甲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会较低,资本的价格会较高;乙国劳动力稀缺,资本丰富,即在乙国劳动者的工资会相对较高,资本价格会相对较低。如果两国之间没有贸易往来,处于完全隔绝状态,则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将是最低的。若存在自由贸易,甲国将会集中优势力量生产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并用以交换乙国的资本密集型产品,这种交换的结果会导致甲国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增加,劳动力价格上升;反之,资本密集型产品需求相对下降,资本的价格会相对下降。如此反复下去,在国际贸易的影响下,各国生产要素价格会自动趋于均等。

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学说的提出最初并未在贸易保护方面得到运用,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一些发展中国家出口事业的迅速发展,西方各国国内主张对这些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该理论就成为西方工业国进行贸易保护的理论工具。法国著名经济学家莫里斯就是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新贸易保护论的倡导者,他认为,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如果西方国家不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造成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水平向低收入国家的工资水平看齐,从而导致发达国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性产品实行贸易限制。欧美等发达国家也持有这种观点,据美国经济政策协会机构估算,仅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签订就使美国失去50万人的就业机会。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受到低增长和高失业率的困扰,增加了大工业的保护,抵制发展中国家的进口,1993年发展中国家将近1/3的出口产品受到发达国家的配额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限制。

(四)环境优先新贸易保护论

由于近20年来全球工业化加速,致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以及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导致诸多国际公约的产生。各国政府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希望政府通过对自由贸易政策的干预,实现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在此背景下产生了环境优先新贸易保护论,它主要表现为借保护环境为名来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论点是:由于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在国际贸易中应该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了保护环境,任何国家都可以采取保护措施,限制对环境产生威胁的产品的进口。同时,企业要将保护环境所耗费的成本计入产品价格之内,这就是环境成本内在化。事实上,进口国还主要采用以技术壁垒和环境壁垒为核心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评析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基于人文化的贸易导向

新贸易保护主义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类通过生产实践活动改变着自然,通过劳动过程来完成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然而,在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中,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人类在向自然索取物质资料的同时也在破坏着环境。因此,为了使人类和自然和谐发展,人类必须学会预见人类行为对自然界的影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环境优先论就是倡导人们保护环境,当贸易的发展威胁到环境的时候,要优先考虑环境。绿色技术壁垒就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用来贯彻其理论导向的重要手段。一些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凭借其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制定了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措施和高于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的环境质量标准,以此来作为市场准入条件,限制竞争对手的产品进口。例如,2005年欧盟以保护环境为借口,颁布了《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案》,将保护环境的成本计入电子产品的价格之内,从而提高了电子产品向欧盟出口的价格。根据中国有关部门的初步调查显示,由于该法案的实施,中国对欧盟出口约12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被拒之门外。

新贸易保护主义倡导人与社会和谐发展。近年来欧盟等发达国家推出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是全球第一个有关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生产商以及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SA8000标准在童工、强制雇佣、健康安全、联合的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报酬、管理体系等领域内提出了最低要求。如在报酬方面,要求工资必须达到法定和行业规定的最低限额,并在满足基本要求外有任意收入;在工时方面,要求企业保证工作人员的正常休假时间等。SA8000劳工标准,将贸易和社会责任标准挂钩,一方面可能会起到促进人类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会对自由贸易产生极大的限制

在传统贸易保护理论中,不论是16-17世纪的倡导货币、贸易差额论的重商主义。还是20世纪的凯恩斯的对外贸易乘数理论,传统贸易保护理论、政策的导向均是为了维护保护本国的贸易顺差地位,确保本国贸易经济的良好发展。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由贸易政策开始延伸到对方国家的社会政策,甚至政治政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贸易人文化倾向让贸易平台承载着贸易中的环境、经济、福利、代内与代际公平等诸多因素,追求非贸易利益使得知识产权、环境、劳工标准等问题成为焦点,并有着不断扩大的趋势。事实上,将贸易和社会、政治等非贸易利益挂钩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非贸易利益问题,但可能使新时期的贸易保护看起来似乎更合乎常理,从而混淆了问题的本质。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衡量公平开展国际贸易的尺度

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保护环境、保护劳动者工资水平和就业、保证地区经济发展等观点,都一致认为无障碍的自由贸易已经不再是一种公平的贸易。当今国际贸易要公平开展必须有一套衡量的尺度,如劳动力价格均等化理论认为,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就存在极大的不公平性,发展中国家低劳动力成本和发达国家高劳动力成本之间的竞争导致发达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存在大量的逆差,因此要采取贸易保护干预,制止这种不公平的开展。

那么,新贸易保护主义所推崇的公平贸易尺度是否真正合理?事实上,新贸易保护主义多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上,从本国的劳动生产率、技术水平、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出发,来确定世界范围内开展公平国际贸易的劳工标准、环境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这种公平贸易尺度的本身就有失公平。目前,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ZC)下辖的大部分技术委员会(TC)与分委员会(SC)的秘书一职均为西欧各国所担任。被认为协调世界贸易秩序的第一大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其决策也大多受发达国家成员的左右。

可见,发达国家的公平贸易尺度最终还是以维护自身利益为标准的。目前,这种尺度只对发达国家有利,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实质

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从根本上削弱甚至使对方丧失国际竞争力。其主要表现在: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等削弱对方国家的国际竞争力;通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发展中国家丧失高附加价值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通过设置动植物检疫标准、劳工标准等。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方面的国际竞争力。

第6篇

1.1观察对象将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在外科实习的护生67人作为观察组,选取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在外科实习的护生69人作为对照组。观察组中女63人,男4人;平均年龄(19.0±2.5)岁;已实习时间为3个月;学历:中专34人,大专22人,本科11人。对照组中女64人,男5人;平均年龄(19.0±2.4)岁;已实习时间为3个月;学历:中专36人,大专20人,本科13人。2组护生性别、平均年龄、已在院实习时间、学历等资料比较,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辅助支持管理的方法对照组给予常规带教,观察组开展辅助支持教学管理。

1.2.1《手册》的建立根据我院临床护理教学的实际情况,经过甘肃科技查新平台检索、借鉴近3年国家级核心期刊教学管理文献并咨询6位以上同类教学医院、中医学院的教学管理专家,由护理部主任、外科护士长、教学组长及专科导师按甘肃中医学院、甘肃省卫校护生实目标制定管理《手册》,内容涵盖实习建议、护理工作精神、病区情况介绍、实习相关规章制度、带教老师及负责教学内容介绍、专科理论知识、专科护理理论及操作多媒体资料、实习目标及重点学习内容、不同学历护生实习内容时间安排表、护理教学查房标准及出科考核评价11个维度。

1.2.2辅助支持管理的实施

1.2.2.1临床护理教师使用手册模式每年2次实习期之间,护士长邀请护理部主管教学主任参加、指导科室教学组长、带教老师集中培训及讨论会,内容包括:师德教育、教学方法、手册使用方法、不同学历护生带教重点,专科理论教学老师进行PPT试讲并负责每年对理论内容进行修订及补充新知识,操作示范老师演练操作,教学组长按照PBL(基于问题学习)教学法制作教学查房教案模板,理论及操作演练时由护士长及相关专科高年资教学组长进行质量监督,共同讨论上一实习期存在的问题并修订新实习期专科实习手册。

1.2.2.2护生使用模式教学组长负责在护生入科前一周将手册发放至护生手中,便于护生提前对即将开始的学习及环境进行预习;入科后护生按照自身学历选择相应的实习内容、时间安排表进行学习;理论和操作示范课后,护生可参照课件PPT及操作视频复习相关知识并进行操作练习;按照手册出科考核内容准备出科理论、操作、综合能力、小讲课考核。

1.2.2.3规范实习内容及时间安排将每一期实习时间4周划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熟悉环境及工作流程阶段,护生入科一周内由教学组长、总务护师强化培训所有专科工作流程,周五接受教学组长考核,合格者正式跟带教老师进入专科护理实践学习阶段;第二阶段是专科护理实践阶段,每位带教老师在2~4周内只带教固定的一名护生,在第二、三周的时间内按照实习内容安排表对护生进行教学,指导护生操作,每完成一项教学内容并通过考核由带教老师和护生在表单上面签名;第三阶段是出科考核阶段,周三进行小讲课及护生操作演练,周一至周四晨间床头交接班时现场进行综合能力考核(由护生对所管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周五进行理论、操作考核。

1.2.2.4专科护理教学专科护理教学内容包括理论、操作、教学查房、沟通宣教能力与科研创新能力培训5方面,此模块为辅助支持管理的精髓。理论及操作资料均为多媒体课件,理论涵盖外科基础护理、中医基础知识、专科优势病种中医护理知识、专科药物知识等相关内容;操作包括基础护理操作、专科护理操作、中医特色护理操作等;教学查房要求护生注重中医护理资料的收集整理,以问题引导护生掌握专科典型疾病的辨证施护,考察护生专科中医护理操作掌握情况,提高护生中医护理实践能力;沟通宣教能力集沟通技巧与宣教技能、应变能力为一体;小讲课侧重引导本科护生临床观察及制作多媒体课件能力,达到培养本科护生收集中医护理资料、组织教学、授课能力的目的。在教学内容安排上,不同学历护生的培训目标有所侧重,以培训-练习-演练-考核之常模进行培训与评价。护生有目标可指引,有内容可学习,有资料可复习;教师有框架可执行,有课件可教学,有反馈可调整。

1.2.2.5出科反馈评价第4周考核后,护士长、教学组长组织护生及教师进行双向评价,检查教学效果及征询教学意见,将反馈意见记录并组织讨论解决方法,对教学效果进行动态管理,便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3评价方法统计使用辅助支持管理及手册以后护生专科理论、操作、综合能力、小讲课考核成绩及护生、带教老师的满意度,与使用前进行比较。

1.4统计学方法使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χ±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教学质量理论考核成绩、操作考核成绩、综合能力考核成绩、小讲课考核成绩观察组均高于对照组(P<0.05)。

2.2教学质量满意度观察组对教学质量非常满意57人(85.07%),满意9人(13.43%),不满意1人(1.49%);对照组对教学质量非常满意42人(60.87%),满意20人(28.99%),不满意7人(10.14%)。2组满意率比较差异显著(P<0.05)。

3讨论

3.1辅助支持管理改进了中医院护理教学模式辅助支持管理并非仅简单设计护理教学内容,而是针对不同学历层次护生进行临床教学[3],充分调动所有新进科护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并尽快达到专科护理教学目标。传统的临床护理教学经常采用跟班制,导致一个教学月不同老师分阶段带教,加之理论与操作教学后护生无参考资料可复习,可能导致因仅追求教学内容数量而影响教学质量的现象。而辅助支持管理中,每位护生从入科初级考核合格进入临床实践学习到出科评价实现全程固定老师教学,护生课余可参考教学多媒体资料复习、巩固、练习。《手册》中完整记录了护生各项学习内容的学习考核状况,有助于护士长及教学组长迅速完整地掌握护生基本情况,从而能及时有针对性地修改教学方案。此种有的放矢的全程、全面的教学,在提高护生专科学习质量的同时,得到带教老师、各学历水平护生的好评及满意。

3.2辅助支持管理提高了临床教学老师专科中医护理教学水平辅助支持管理后,各学历层次护生与专属教学老师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形成一个协调的教学整体。教学老师在临床教学中使用《手册》,根据所带护生的学历层次明确该护生需要学习、掌握的所有内容,按照实习内容时间表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学,完成带教任务。每年两次实习期之间的专科护理老师教学能力培训及讨论会,通过护理部主管教学主任-护士长-高年资教学组长质控体系,支持、帮助临床教学老师提高理论及操作、教学查房授课水平,培养带教老师因人施教的意识、方法与能力,促进老师自身综合素养不断提高;同时,教学老师在临床护理教学中有完整的教学方案及管理体系可遵循,减轻了带教老师心理及教学工作压力,从而使专科中医护理教学及考核小组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提高。

第7篇

[关键词]情况判决利益衡量行政诉讼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说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2001年8月,被告歙县人民政府与第三人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小北街改造项目协议书》。2002年8月,第三人以(歙)房预售证第005号预售许可证向社会公开预售上述协议书项目开发范围内新建房屋。2003年3月31日,位于该改造项目范围内原告张铎所有的小北街15号的房屋(原告持有该地歙国用[2000]字第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拆除,原告张铎提起要求撤销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歙县人民政府以《小北街改造项目协议书》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小北街15号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其判决理由是:虽然被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庭的要求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但由于小北街15号地块事实上已被纳入小北街地段整体改造,且整体改造已全部完成,如判决撤销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故应适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以下简称第58条)之规定确认其违法。原告不服,认为小北街地段是商业开发,而非整体改造,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不应适用第58条之规定,即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2004年7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理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以下简称为开发案)属于情况判决适用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第58条,基于对涉案公共利益的保护,对本应撤销的被诉行政行为只确认其违法以保留其法律效力,从而使该公共利益得到保全。但案件的审结并不意味着纠纷最后的尘埃落定,违法的行政行为因为保护公益而逃脱了法律的应有制裁,个人合法利益因为公益的考量而失去了应有的司法救济,司法的公正,法律的威严在个案当中被模糊化。这些也正是情况判决制度自设立以来一直饱受争议的重要原因。本文拟就案中原告个人合法利益保护在实质意义上缺失的现实对情况判决制度中个人利益保护问题予以探讨,以图对个人利益保障这一法律目标在情况判决适用中得以更好实现并有所裨益。

二、情况判决中的利益衡量问题

情况判决制度由日本首创,经由我国台湾承继完善,之后在祖国大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中得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即是我国大陆适用情况判决的法律依据。情况判决是指依据一般行政法治规则,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就应当予以撤销,但基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只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被诉行政主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因该违法行政行为受到的损害的一种判决方式。其本质即在于对一个本应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考虑到公共利益只确认其违法,而继续保持该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决方式。根据司法解释第58条之规定,我国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第一,涉案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第二,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利益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动力,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运作,而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也在于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里,利益冲突已经构成了社会常态。当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纠纷推列到法官的案前时,依法对所有涉案利益进行衡量、取舍和协调就成为纠纷解决不可缺少的司法历程。在情况判决当中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现实冲突:一方面是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涉案公共利益可能会遭受重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如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涉案的个人合法利益则不能得到本应有的保障。由此,作为法解释方法的利益衡量原则在情况判决的适用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需要衡量撤销或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给公共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另一方面则需要在涉案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而后者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保护各种合法利益的是法律追求的目标。由于情况判决“承认‘违法却合乎公益’的情况的存在,而使得公益判断脱离法治主义的束缚,极端情况下有可能沦为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的独占与恣意”1.从而也为涉案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更大显性或隐性的威胁和损害。同时由于公共利益自身固然的抽象性,以及法律对其“重大”程度判断标准规定的模糊性,决定了情况判决在把法院推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裁判者”的位置,留给法官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也给留下了诸多的技术难题,造成法律实务中个人利益的在实际意义上的沦丧的现象屡见不鲜。故此,情况判决适用条件得到法律和法理学家的众多关注。而在这当中对个人利益的衡量与保护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三、个人利益是利益衡量中的独立因素

情况判决中当事人利益保护不仅仅在于获得事后赔偿,还包括是否适用情况判决的选择判断过程中,也就是选择适用情况判决的利益衡量过程中不单单考虑公共利益,而要考虑一切应考虑因素,把个人利益加入对利益衡量的序列当中。

公共利益不应该是情况判决中利益衡量的唯一因素。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和冲突两个方面,个人利益至上或公共利益至上的绝对主义都是非理性的。公共利益也并非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就某种层面上讲,公共利益只不过是每个具体的个人利益中具有共性的那部分的总和,其源于个人利益而又独立于个人利益。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时空之下,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无可置疑,“大公无私”、“以大局为重”的精神理念,仍是我们传统文化和现代精神文明建设所倡导的主旋律。公共利益至上的观念在我国有更多的社会基础和文化积淀,对我们的法官影响也更深。以保护既存的公共利益为立法初衷的情况判决制度的设置,不能不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到了这种观念的影响。然而诚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只能是体现一种道德上积极的观念,从法律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看,却未必可行。”1

国家的存在、法律的设置,从根本目的上来讲是在对个人权益的实现,从而个人权利以及其后所隐含的个人利益应被作为公共权力的起点和终点,这是逻辑上的必然。如此一来,如果我们单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来否定个人利益,不仅会损害个人追求利益的积极性,进而导致社会利益总量的下降,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国家和法律的异化。

情况判决即是以利益衡量之法解释方法来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利益衡量在行政个案中的最大意义在于当涉案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尽量地在二者之间寻找到妥协的方案,在确保优位利益的同时把让位利益的牺牲程度降低到最小限度。也就是说,“利益衡量的结果应使各种利益尽可能的最大化”。2而就笔者的理解,利益的最大化应指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把它放在情况判决中利益衡量的领域上来讲,也就是要求利益衡量的结果选择,应以衡量对象对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增进的增进量或减少社会整体利益损害的减少量的大小为依据,而不能简单仅因为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就忽略对个人利益的关注。

基于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至上的绝对主义是极不适当的,在公共利益并不存在恒定的优位位阶,它并不能够独立成为否定个人利益正当的、充分的理由。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利益应当优先得到保护,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通过利益衡量来确定优先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候,也应当予以保护”。3这也就意味着,情况判决之所以对公共利益予以倾向性保护,并非在于或仅在于公共利益的性质,而是基于某种衡量之后的一个选择。

个人利益应纳入到利益衡量的序列当中,关注个人利益是选择适用情况判决的重要因素。我国情况判决制度法律规定中对公共利益的损失程序判断标准未作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缺憾。之所以对公共利益损失程序的判断标准给予关注,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司法解释第58条对情况判决限制以“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另一前提条件,这当中有个不言自明的暗示:如果该损失未达到“重大”之程度,则不得适用情况判决。同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比较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之程度,是否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情况判决的关键因素之一;其二,情况判决实则是对宪法共同所保护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结果。而从逻辑上讲,“衡量”应该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相比较的过程。如果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或衡量对象,所谓“衡量”也只能沦为单方面的意志判断。或许我们可以从抽象的层面,用比例原则对以“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为理由限制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判决予以拘束,但如果缺失具体、客观层面上的规制,情况判决的适用则可能因全系于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缺少一般的根据而难免会落入脱离法治的窠臼;其三,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决定了在公共利益界定方面存在着必然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即意味着我们只能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量过程中进行客观规制,才能真正在防止情况判决的被滥用方面有所作为,以保护个人利益不受看似合法却实则违背立法意旨和立法精神的伤害;其四,公共利益与人个利益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并行目标,任何偏废与立法意旨都是相违背的。由此情况判决在同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所采取的妥协方案应是对二者进行“衡量”而非“取舍”的结果。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性质不同,二者难以进行直接的比较,所以确立一客观标准具有了重要的意义。由此看来,对情况判决中涉案公共利益的损失程度这一客观适用条件的判断标准予以明确的规定,是严格情况判决适用条件,更好实现情况判决制度立法意旨的关键步骤之一。

对公共利益损失程度的判断,日本和我国台湾均以“考虑原告所蒙受的损害的程度,其损害的赔偿或者防止的程度及方法以及其他一切情况”(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1条)、“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事情”(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98条)作为利益衡量参照的标准,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即在我国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或法律适用过程当中,应把原告方的个人利益纳入到利益衡量的过程当中,考虑原告方所受的损害程度、其损害赔偿或防止的程度及方法等一切因素。一方面是为规制情况判决制度的滥用,另一方面则是对情况判决中的个人利益予以应有的关注和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衡量比较的过程当中,应该杜绝单纯以经济效益为取向,去追求利益衡量所谓的“利益最大化”。首先,公共利益包含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多方面的内容,法律的尊重、法治的维护也是公共利益内容之一。其次,单纯以经济利益为衡量标准会造成法律价值的扭曲,在一个以经济效益为取向的分析方法中,由于政府“实行程序所花费的成本,比私人因此所得到的利益更为明显可见,而且政府的负担是较不可避免的……从而(使)不可避免的行政成本重于个别程序保障所导出价值,而使程序的保障相形之下被牺牲”1,而最终导致“原本应该受到正当程序条款保障的私人,反而失去践行程序的权利”。2即如果单纯以经济效益为取向,去追求利益衡量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很容易会造成近乎所有的衡量结果都对政府有利,而使得个人合法的利益在实质意义上被架空,从而使情况判决沦为法院对剥夺个人合法利益行为正当化的手段,最终落入司法恣意的窠臼。故此,我们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应对其适用的范围、必须考虑的要素作更为严格和周全的设置。这当中有学者认为“如果个人利益因为涉案行政行为的撤销,也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应该适用情况判决”3的观点,就是单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理解“利益最大化”,从而扩大情况判决适用范围的典型表现,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至于涉案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应如何处理,因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在这里不作深述。

四、结语

回归到“开发案”中,可以认为本案之所以适用情况判决,并非仅因为“小北街改造”这一开发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而是经过衡量该公共利益“如判决(被告行政行为)撤销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之后所作的法律适用。我们姑且不论本案中对该“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否合适,纯粹从法律适用的逻辑这一点上来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该案的判决结果无疑是正确的,由于法律规定缺失,法院在处理过程、判决理由中没有交代个人利益在利益衡量过程中的作用。

对公共利益损失是否“重大”的标准的界定是“开发案”审判应考量的焦点所在。然而一审过程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只列举了“小北街改造”这一开发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如判决(被告行政行为)撤销可能造成(该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但对该可能损失程度之所以能够界定为“重大”的参照标准和论证过程并未作以说明。二审中二审法院认同该理由成立但同样也未对此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在目前,对这个标准的把握和过程的论证,我们只能冀求在法官“心证”过程中能够存在并得以良好的运用和运行。这固然是我国行政审判书本身的沉疴所在。而笔者认为,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固有的抽象性,出于对个人利益保护之目的,应该更多地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量标准中注入更多的客观因素,把个人利益纳入到利益衡量的序列当中,明确利益衡量应考量的因素,以图缩小法官在情况判决中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为情况判决立法初衷的正当实现提供更多更为务实的保障,而把它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好途径。

1「中国台湾翁岳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62-563页。

1甘文:《利益衡量与司法审查》,《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2期,第144页。

2甘文:《利益衡量与司法审查》,《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2期,第156页。

3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1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自印本,1997年版第79页。